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宪法视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详细信息    本馆镜像全文|  推荐本文 |  |   获取CNKI官网全文
摘要
个人信息则被誉为21世纪最有价值的资源,但是,个人信息价值在被认识的开始,也是其被侵害与掠夺的开端。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之间的联动发展引发了一场新的革命,大量的个人信息在一个国家甚至世界范围内可以不受空间与时间地进行收集、存储、利用乃至破坏,它改变了我们对待个人信息的方式。在我国,个人信息的保护不是新话题,但从宪法视野中来审视个人信息的价值与意义以及如何从宪法层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这是一个相对较新的论题。依循个人信息与宪法、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现状以及宪法如何保护个人信息这一逻辑,逐个梳理,并提出宪法视野中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途径选择以及基础性设想。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权利为信息自决权。美国或偏向于学习美国法律文化的国家与学者习惯于从隐私权角度来论述个人信息的保护,将隐私权中有关个人信息的部分称为信息隐私权,并将信息隐私的理解侧重于信息的控制权与自主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的形式确立了隐私权的宪法地位,并以此为保护个人信息的宪法基础。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采取不同于美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传统,据于基本法上人性尊严与一般人格权,以人口普查案为契机确立了信息自决权,并以此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基础。美国式的信息隐私与德国式的信息自决,如果熟悉研究者背景又能联系上、下文语境,对这两个概念比较容易理解也不易混淆,但如果脱离具体语境,则极容易造成概念引用或理解上的混乱甚至出现严重的误解与失实。笔者倾向于采纳信息自决权这一概念,理由如下:第一,概念语义上,信息自决外延比信息隐私要广泛;第二,权利属性上,信息自决更能体现权利本质;第三,现实意义上,信息自决更符合现实所需。
     在我国,信息自决权是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权利,其作为一项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的证成路径为:(1)形式上的证明:现行宪法第38条的“人格尊严”条款提供了包括信息自决权在内的与人格所涉的新型基本权利的解释空间。现行宪法第33条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为我国宪法上的概括性权利条款,是信息自决权作为一项未列举基本权利得以存在的主要依据。这两条宪法条款在信息自决权的证成中缺一不可,同时还可参考宪法第37条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9条的住宅不受侵犯、第40条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第41条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以及检举的权利等。这些具体的基本权利条款与信息自决权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这些具体基本权利的实现是信息自决权得以实现的有力保障。(2)实质上的证明:一项权利之所以为基本权利,是因为这项权利的价值上具有足够的宪法意义,具备基本权利之品质。信息自决权体现着基本权利的核心内容,即人性尊严与人格独立。信息自决是社会民主的必要;信息自决是公民自治的前提;信息自决是民主社会中个体自由实现的有力保障。信息自决权也是基本权利体系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3)经验上的佐证:综观国外及地区宪政实践以及国外宪法文本,虽然不同国家的宪法实践与宪法文本中,个人信息的保护会以不同的法律术语表示,但诸多国家中,特别是经济发达,法治完善的国家都将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确立为一项基本权利。
     二、综观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与实践现状,整体特征表现为:一是量少,无论法律法规数量还是法院受理的案例;二是力弱,保护性条款抽象性突出,缺乏可操作的程序性保障;三是不均,民事保护有一定的传统优势,刑事保护异军突起,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于刑事领域内的个人信息保护起着奠基性的作用,但行政领域内的个人信息保护明显落后于民事与刑事领域,而个人信息真正最大的威胁恰恰来自于公权力的侵权行为。电子政务在我国方兴未艾,而政府型数据库数量在不断增加,又加上数据库之间的联结与共享,这意味着我国政府数据库将在规模上会越来越庞大。如此可预测发展面前,提前思考,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免受来自政府公权力的侵犯是当务之急,我们不能等到个人信息被侵犯现象在病入膏肓之际才来治疗。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域外经验有诸多值得学习与借鉴的内容。首先是国际组织层面所确立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理念与框架为世界各国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范本,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关于隐私保护和个人数据跨疆界流动的指导原则》(1980)、欧盟(EU)的《个人数据保护指南》(1995)以及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隐私保护纲领》(2004)。域外各国与地区早期大多通过宪法解释的途径确立个人信息的保护,近来则有不少国家在修宪过程中将个人信息保护明确列入宪法,而立法保护已成为各国与地区个人信息保护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据于各自不同的立法理念与立法习惯,个人信息保护的模式呈现多样化特点。有统一立法,将公权力主体与私权利主体同时纳入调整范围,但将两者适用进行区别对待的,如德国、我国台湾地区;有统一立法,将公权力主体与私权利主体一并纳入调整范围,并且对两者适用不作区别的,如英国;有分散立法,并侧重于规制行政领域内个人信息保护的,如美国;有分散立法,一并重视行政领域内个人信息保护与私权领域内个人信息保护的,如日本。
     四、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途径应如何选择?
     首先,个人信息保护是一种行为,选择哪一种行为须有一定的行为逻辑及相应的结构。具体言:(1)国家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行为逻辑的前提是国家有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而依现代宪法理论,国家履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途径为立法、执法以及司法;(2)国家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行为逻辑的基准为权力与权利的平衡,运用法权分析方法,将法权衡量确定为立法、执法和司法保护行为的最基本原则;(3)国家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逻辑结构包含四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国家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前提是不背离宪法的终极价值;二是,国家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最佳状态是权利与权力的平衡;三是,国家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有两个基准,即公民权利有足以制约国家权力的能力以及国家权力足以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四是,国家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立足点则是增加法权总量。
     其次,信息自决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基础,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是一个宪法问题,是基本权利得以落实的宪法实施问题。宪法实施,即将宪法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在实际生活中得以贯彻落实。基于我国实际,我国个人信息宪法保护的途径有两条可供选择:一是,宪法审查的途径,必须但难行的选择;二是,立法保护的途径,必要又可行的选择。
     最后,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基础性设想:(1)以信息自决权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权利基础。(2)建议采用分散立法模式,并优先制定行政权力领域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3)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设计的两个基准,即公民有足以制约国家权力的能力与国家权力有防止公民权利滥用的措施。第一,为确保公民有足以制约国家权力的能力,政府收集、储存、使用、传输等行为首要的是合法性。合法性要求的设置是实现公民有足以制约国家权力的能力的首要基准,以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为两个基本准则。而合理性要求的满足是公民制约国家权力更高层次能力的体现,对于国家权力的行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收集、储存、使用、传输等行为至少须符合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与合比例性原则。除原则性内容外,为确保公民有足以制约国家权力的能力,还需要设置一套适合不同基本权利范围的具体权利体系。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查阅与获取权、信息更正、补充、删除的请求权、信息封存的请求权、信息处理的反对权以及请求赔偿的权利。另外,为确保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顺利执行,设置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很有必要。第二,权利与权力应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在公民有足以制约国家权力的前提下,还须有防止公民权利滥用的强制措施,因此,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还需设置相应的豁免内容以及设定必要的自由裁量权。(4)衔接个人信息保护与政府信息公开。建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与政府信息公开之间以独立适用为准则,即由当事人自己选择相应的法律提出自己相应的诉求,而执法与司法适用过程各守相应的法律,在同一部或同一领域内的法律范围内来决定或判决是保护还是公开,以避免不同法律之间的串戏式适用与解释。如果二者在法律上发生竞合时,建议优先适用政府信息公开规则。
Personal information has been regarded as the most valuable resource in 21st century. However, when this has just been realized, it has been violated. Developments of computer technology and internet has brought about a revolution, in which by large quantity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can be collected, stored, utilized, and even destroyed within a country or worldwide, unlimited by time and space. Whereas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not a new topic, it is a comparatively new issue to examine the value and significanc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study how to protect i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stitutional law. This article will discuss reason to protect personal information constitutionally, right basis for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how the constitution can protect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put forward solutions and basic suggestions for our country to provid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for personal information.
     The basic right for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on inform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other countries learning from the Americans,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has been discuss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ight to privacy, in which those concern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has been named as the right to information privacy and focused on the control and autonomy of information. Federal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has established the constitutional status of right to privacy in its cases and made it the basis for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Following different legal tradition and based on right to human dignity and personality,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al court of Germany has adopted 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on information by taking advantage of those census cases, thus forming the constitutional basis for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t would be easy to understand the American’s information privacy and German’s self-determination on information if knowing their background and context, otherwise, misunderstanding or even mistakes would be unavoidable. I prefer the concept of self-determination on information based on the following reasons. Firstly, it is much broad than information privacy; Secondly, it can better demonstrate the nature of right; and Thirdly, it can also better meet the demand of reality.
     In our country, self-determination on information is a basic right for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which can be proved as an unlisted basic right in the constitution by the following ways. Firstly, formal evidence. Clause of personal dignity in the 38th of the constitution provides space of explanation for new basic right relating to personality including self determination on information. As a general right of our constitution, the 33rd clause providing the state respects and protects human right is the main basis for the self -determination on information as an unlisted basic right. These two clauses are indispensable. On the other hand, other specific basic rights can be referred to, including personal freedom in 37th clause, freedom of house in 39th clause, freedom of communication and secrecy in 40th clause and right to criticize, suggest, complain, accuse and report in 41st clause. They have direct or indirect influence on 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on information and their realization guarantees that of the latter. Secondly, substantial proof. To be a basic right, it should be valuable with sufficient constitutional significance and has the quality of basic right.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on information manifests the core of basic right, i.e., human dignity and personal independence. Self -determination on information is not only necessary for social democracy, but also for citizen’s autonomy. It not only safeguards the realization of personal freedom in a democratic society, but also is the inevitable result of basic rights system adapting to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society. Thirdly, experience proof. It has been regarded as a basic right in many countries, especially those with developed economy and rule of law, despite that it has different terms in their different constitutional practices and texts.
     Current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s regard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our country has been characterized as following: firstly, it has small amount in terms of the quantity of laws and cases accepted by courts; secondly, protection has been weak due to the abstract stipulations and inadequacy of practical procedural protection; thirdly, it has been unevenly developed in that civil protection has certain traditional advantage,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has gained new momentum de to the founding role played by the seventh amendment to the criminal law in 2009 in protect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whereas protections in administration has been far behind. The most threat to personal information has been from the state power. Electronic administration has been in fast development, and government data bases have been increasing. As a result, they will become more and more sizable, multiplying by the connection and sharing among bases. Taking such a trend into consideration, it is crucial for us to think how to protect personal information from the government violation. We can not take action until it has become worse.
     We can learn a lot from foreign experience about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First of all, legislative ideology and framework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relating to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has provided basis for various countries in this regard, among which the most important are guideline on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and transborder flows of personal data of OECD in 1980, directives for protecting personal data of EU in 1995, framework for privacy protection of APEC in 2004. In their early stage, most foreign countries have protected personal information by ways of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Recently, some have achieved this in their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s. Legislations have also become an important way of constitutional safeguard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Due to different legislative ideologies and customs, their legislative modes have been diversifying. Some have been put both public and private entity in one law, but treated them differently, such as Germany, and Taiwan, and some have put them in one legislation and treated them equally, such as England, whereas others have treated them in different legislations, some of which has focused o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like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other of which has paid attention to those both in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private areas, such as Japan.
     How to choose the ways of protection for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our country?
     Firstly, as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a behavior, there should a certain logic and mode of action when making a certain choice. More specifically,(1)The prerequisite for the state to protect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that the state has such an obligation. According to modern constitutional theory, ways for the state to protect citizen’s basic rights are legislation, administration and judicial enforcement.(2)The standard for the state to protect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the balance between power and right. By the method of legal right analysis, balance of legal rights can be regarded as the most basic principal for legislative, administrative and judicial protection. (3) Four levels are included in the logic structure of protect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by the state, i.e., the prerequisite is the conformity with the constitution’s ultimate values; the best result is the balance of power and rights; it has two standards, which require that citizens have sufficient right to restrict state power, while the state power is strong enough to stop any abuse of rights by the citizen; the standing points is to increase the amount of legal rights.
     Secondly, as a fundamental right, self-determination on information is the constitutional basis for protect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How to protect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a constitutional question and a question of constitutional enforcement in terms of realizing fundamental rights. Constitutional enforcement is to put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et by the constitution into practices. Based on reality in our country, we have two ways to protect constitutionally personal information. One is constitutional review, a necessary but difficulty choice, while the other is legislative protection, which is necessary and plausible.
     Lastly, a basic legislative suggestion for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1) Self-determination on information should be adopted as the basis of legislation; (2) Different legislations should be made, among which the priority should be given to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administration; (3) The two standards mentioned in the above should be followed. Firstly, legality should be required for the government when collecting, storing, using and transferr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which is the first basis to ensure the citizen has sufficient capacity to resist state power and have contains principals of legal priority and reservation. As a higher demonstration of the citizen’s capacity to resist state power, rationality demand much more for the exercise of state power. The government should conform to the properness, necessity and proportionality when collecting, storing, using and transferring personal data. Except core content, a set of specific rights should also be devised satisfying different fundamental rights. Legislation o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should include, but not limit on, rights to review and obtain information; rights to request to correct; supplement and delete information; right to request to seal information; right to object information handling as well as right for compensation. Apart from these, an independent agency is necessary to ensure the enforcement of those legislations. Secondly, rights should be balanced by power to stop right abuse by the citizen. Therefore, exemptions and certain discretions should also be provided in the legislation. (4)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should be coordinated with the disclosure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It is recommended that those two should be applied independently so that the citizen can choose relevant legislations for his specific litigations, while enforcement and jurisdiction have their own rules to decide to protect or disclose within the same field or by the same legislation, thus avoiding conflicts in applic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different laws. For any convergence of two laws, rules regarding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hould take priority.
引文
1该案即著名的黑人协会名单案(NACCP v. Alabama,657 U.S. 449)。
    2《深圳数十个住宅区8000名业主资料遭泄露》, http://news.sina.com.cn/s/p/2010-12-06/120521589574.shtml,2011年6月12日访问。
    3如《上海首例特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开审》http://news.21cn.com/domestic/difang/2010/08/06/7718004.shtml,2011年6月12日访问。
    4《上海一房产中介短信骚扰客户,被判赔礼道歉》,http://www.chinanews.com/estate/2011/05-25/3064414.shtml,2011年6月5日访问。
    1 Danial J. Solove, Access and Aggregat, Public Records, Privacy and The Constitution, Minnerota Law Review2002, pp1149-1152.
    2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955页。
    3(德)汉斯.J.沃尔夫等著:《行政法》(第二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208页。
    1 Herman Kann身兼美国哈德逊研究机构的创办人与所长。哈德逊研究机构成立于1961年,属于政府合同型智囊机构,类似于著名的美国兰德公司。其所调查研究的内容包罗万象,而很多研究都曾接受美国政府的委托研究。
    2(美)理查德.A.斯皮内洛:《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刘钢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
    3 Sweden, Commission on Publicity and Secrecy of Official Documentation, Computers and Privacy, 1972,p.6.
    4 Christopher Kuner:《欧盟的隐私和数据保护》,温珍奎译,载周汉华主编:《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6-47页。
    5 Fred H. Cate,The EU 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 Information Privacy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80 IOWA Law Review 1995.
    6 Samul D.Warren & Louis D.Brandeis, The Right to Privacy, Harvard Law Review Vol.4,译文可参见(美)塞缪尔.D.沃伦、路易斯.D.布兰代斯:《论隐私权》,李丹译,载《哈佛法律评论》(侵权法学精粹),法律出版社2005年。
    1 Pavesich V. New England Life Ins.Co.50 S.E.68(1905).
    2 William L.Prosser, Privacy, 48 CAL.L.REW. No3(1960).
    3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第29页。
    4 (美)阿丽塔.L.艾伦、理查德.C.托克音顿:《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冯建妹等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
    5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
    6始于1969年的小普查案,成型成1983年的人口普查案。
    7萧文生译:《关于<一九八三年人口普查法>之判决》,载《西德联邦宪法法院裁判选辑》(一),台湾“司法院”司法周刊杂志社印行1990年,第288-348页。
    8参见李震山:《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元照出版2009年;《多元、宽容与人权保障——以宪法未列举权之保障为中心》,元照出版2007年。
    9 Suhainah Wahiduddin, 60years German Basic Law, Printmate Sdn Bhd 2010.
    10 Alan F. Westin, Privacy and Freedom, Atheneum,p.7.1967.
    11 Charles Fried, Privacy, Yale law Journal Vol.77: 475,1968.
    1 Ruth Gavison, Privacy and the Limits of Law, The Yale Law Journal Vol.89:421-459,1980.
    2 Colin J. Bennett, Computers, Personal Data, and Theories of Technology: Comparative Approaches to Privacy Protection in the 1990s, Science, Technology &Human Values, Vol.16 No.1.Winter 51-69 1991..
    3 See Jeffreg Rothfeder, Privacy for Sale, New York, Simon and Schuster,1992, pp124-152.
    4 Simson Garfinkel’s, Database Nation:The Death of Privacy in the 21st Century, O’Reilly Media,2001.
    5 Paul M.Schwartz, The New Privacy, 101MICH. L. REW.2184,2003.
    6 Griswold v. Connecticut, 381 U.S.497.(1965).
    7 Whalen v.Roe, 429 U.S.589(1977).
    8 (美)阿丽塔.L.艾伦、理查德.C.托克音顿:《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冯建妹等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37页。
    9 (日)佐藤幸治:《隐私权(公法层面)的宪法论之考察》,原载《法学论丛》86卷第5号,后收录氏著《现代国家与人权》,有斐阁2008年。
    10 (日)高桥和之:《个人信息保护与媒体之特权》,载《法律时报》第75卷第2号,转引自吕艳滨:《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制》,载周汉华主编:《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45页。
    1 (日)芦部信喜:《宪法》(第三版),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06-107页。
    2 (日)阿部照哉等:《宪法》(下册),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01页。
    3 (日)芦部信喜:《宪法》(第三版),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07-109页。
    4《爱国者法案》的全称是Uniting and Strengthening America by Providing Appropriate Tools Required to Intercept and Obstruct Terrorism(《根据阻止恐怖活动的要求提供适当条件以使美国团结强大的法案》),取英文首字母缩写,即为USA PATRIOT,因此通俗翻译为《爱国者法案》。
    5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6年。
    6如《公民读书情况被监视,美<爱国者法案>》遭起诉:http://www.chinadaily.com.cn/gb/doc/2003-08/01/content_251090.htm,2011年8月1日访问。
    7 (美)凯斯.R.桑斯坦:《恐惧的规则——超越预防原则》,王爱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第8页。
    1与学术研究相对应的,台湾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实践亦属于先进的行列,其于1995时已制定《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该法于2010年修改为《个人资料保护法》。
    2如杨敦和:《论隐私权》,载《法学评论》1974年40卷第9、10期;陆润康:《美国宪法与隐私权》,载《宪政时代》1986年第12卷第1期。
    3詹文凯:《隐私权之研究》,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博士论文1998年。
    4翁岳生:《资讯立法研究》,“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委托研究1994年。
    5李震山:《论资讯自决权》,载氏著《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元照出版2009年(注:初版为2001年)。
    6李震山:《多元、宽容与人权保障——以宪法未列举权之保障为中心》,元照出版2007年,第210页。
    7颜厥安:《户籍法第八条全民指纹建档合宪性问题之鉴定意见》,载《台湾本土法学》2006年总第79期。
    8王泽鉴:《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三)之隐私权(中),载《台湾本土法学》2007年总第97期。
    1中国知网的中国知识资源总库(包括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中国重要会议论文数据库)为数据来源,检索时间为1979至2010年。
    2周健:《加拿大<隐私权法>与个人信息的保护》,载《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1年第1期。
    3齐恩平:《论网上交易合同中对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侵害及保护》,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10期。
    4黄莺:《论网络中个人信息保护——以信息隐私权为基础》,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论文2003年。
    5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6年;《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域外个人数据保护法汇编》,法律出版社20006年。
    6项目成果为齐爱民:《中国信息立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
    7齐爱民:《拯救信息社会中的人格——个人信息保护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8齐爱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示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6期。
    9郑成思:《计算机、软件与数据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1987年。
    10张新宝:《信息技术的发展与隐私权的保护》,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5期。
    1徐超华:《公共行政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除此外,还有《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等硕士论文,但研究过程与结果都相对比较单薄。
    2刘小春:《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基础》,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3洪海林:《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
    4孔令杰:《个人资料隐私的法律保护》,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
    5两本专著都是在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
    6孙平:《政府巨型数据库时代的公民隐私权保护》,载《法学》2007年第7期。
    7陈啸平:《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载《法学评论》1985年第5期。
    8徐亮:《论隐私权》,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比较民商法方向),2005年。
    9王秀哲:《隐私权的宪法保护》,苏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宪法与行政法学方向)2005年。
    10张春霞:《限制与保护:刑事诉讼中的隐私权》,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刑事诉讼法学方向)2005年。
    11张新宝:《隐私权研究》,载《法学研究》1990年第3期。
    1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
    13数据检索依据为上海图书馆书目查询系统,以题名“隐私权”进行检索。
    14分别为王秀哲:《隐私权的宪法保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张军:《宪法隐私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屠振宇:《宪法隐私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3部专著皆在博士论文上修改而成,但在检索中国知网以题名为“隐私权”检索博士论文数据库时未发现屠振宇与张军的学位论文,可能因授权原因,有些大学的博士论文未收入数据库。
    15张新宝:《信息技术的发展与隐私权保护》,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5期。
    1孙铁成:《计算机时代的隐私权》,载《法学》1997年第11期。
    2曹亦萍:《社会信息化与隐私权保护》,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1期。
    3周佳念:《信息技术的发展与隐私权的保护》,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
    4刘大洪:《基因技术与隐私权的保护》,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1法权分析理论集中参见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如果想快速了解此理论可参见童之伟:《法权中心主义要点及其法学应用》,载《东方法学》2011年第1期。
    1(英)乔治.奥威尔:《一九八四》,董乐山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版。
    2(美)西奥多.罗斯扎克:《信息崇拜——计算机神话与真正的思维艺术》,中国对外翻译出版社1994年。
    3该书外文版的出版时间是1986年。
    1《上海60万条婴幼儿信息泄露》,http://news.sina.com.cn/c/2009-10-12/153318813113.shtml,2011年6月20日访问。
    2《48万高考考生信息是谁泄露的?》,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11-06/13/c_121525956.htm,2011年7月5日访问。
    3《成都人保局84卷知青档案被挂于网上叫卖》,http://news.southcn.com/c/2011-07/07/content_26467861.htm,2011年7月7日访问。
    4该项业务至今未被恢复,网页上只有范例,但没有办法操作。http://www.nciic.com.cn/framework/gongzuo/gchcpofhhfilbbnnldnjnnnkpcfpcodb.jsp。
    5《建立秘密数据库,窃听公民通话信息,美国“窃听门“再掀波澜》,http://news.sina.com.cn/w/2006-05-13/09508914136s.shtml,2011年6月10日访问。
    1 (美)大卫.布里恩:《透明社会:个人隐私与资讯自由》,萧美惠译,先觉出版社1999年,第89页。
    2《英国<世界新闻报>因窃听丑闻将停刊》,http://news.xinhuanet.com/newmedia/2011-07/08/c_121640557.htm,2011年7月7日访问。
    3《英小报窃听被杀害女童手机造成生存假象,首相猛批》,http://www.chinanews.com/gj/2011/07-06/3160096.shtml,2011年7月7日访问。
    4美国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政府是公民隐私权最主要的侵权者,其中以刑事侦查需要而实施的侵权又占绝对多数。参见刘青:《信息法新论——平衡信息控制与获取的法律制度》,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140页。
    5如我国的准生证制度。为了有效实施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准生证是一对夫妇想生小孩前所必须的准备手续。出于人性化的考虑,后将其改名为计划生育服务证,简称生育证,起到备忘录的作用,以便于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相关的生育服务。
    6(美)大卫.布里恩:《透明社会:个人隐私与资讯自由》,萧美惠译,先觉出版社1999年,第92页。
    7齐爱民:《拯救信息社会中人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7页。
    1 Herman Kann身兼美国哈德逊研究机构的创办人与所长。哈德逊研究机构成立于1961年,属于政府合同型智囊机构,类似于著名的美国兰德公司。其所调查研究的内容包罗万象,而很多研究都曾接受美国政府的委托研究。
    2转引自李鸿禧:《资讯、宪法、隐私权——资讯化社会与人权问题之探讨》,载其著《宪法与人权》(第三版),台湾大学法学丛书(39),1986年,第471-472页。
    3参见李鸿禧:《资讯、宪法、隐私权——资讯化社会与人权问题之探讨》,载其著《宪法与人权》(第三版),台湾大学法学丛书(39),1986年,第474页。
    1齐爱民:《拯救信息社会中的人格—个人信息保护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80页。
    2梅绍祖:《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研究》,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3梅绍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两个问题》,载周汉华主编:《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09页。
    4如(日)野村好弘:《情报公开与个人情报的保护》,肖贤富译,载《环球法律评论》1992年第1期。
    5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条第4项。
    6孙平:《政府巨型数据库时代的公民隐私权保护》,载《法学》2007年第7期。
    7检索数据库为中国知网的中国知识资源总库(包括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中国重要会议论文数据库),检索时间为1979至2010年。
    1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6年。
    2齐爱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示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6期。
    3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9-30页。
    4参见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04页的后记。
    5齐爱民:《论个人资料》,载《法学》2003年第8期。
    6齐爱民:《拯救信息社会中人格—个人信息保护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79-80页;《中国信息立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73-76页。
    1 (美)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下),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847页。
    2乔治.梅森在联邦制宪会议上曾提议起草公民权利法案并列入宪法,但被议会否决。事后,梅森公开提出对宪法的反对意见,并拒绝签字。可参见(美)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下),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771页。
    3童之伟、殷啸虎:《宪法学》(第二版),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65页。
    4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66-68页。
    
    1 (日)三浦隆:《实践宪法学》,李力、白云海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89-90页。
    2童之伟:《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
    1参见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89页。
    2“自由汉斯市汉堡”为汉堡的全称,为台湾学者翻译,而我们一般将其翻译为“自由汉萨城市汉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汉堡总领事馆网站,http://hamburg.mofcom.gov.cn/aarticle/ddgk/zwcity/200908/20090806478974.html,2011年6月15日访问。
    3参见萧文生译:《关于<一九八三年人口普查法>之判决》,载《西德联邦宪法法院裁判选辑》(一),台湾“司法院”司法周刊杂志社印行1990年,第317-318页。
    4 1983年人口普查案判决全文内容以台湾学者萧文生译文为参考依据。萧文生译:《关于<一九八三年人口普查法>之判决》,载《西德联邦宪法法院裁判选辑》(一),台湾“司法院”司法周刊杂志社印行1990年,第288-348页。
    1参见萧文生译:《关于<一九八三年人口普查法>之判决》,载《西德联邦宪法法院裁判选辑》(一),台湾“司法院”司法周刊杂志社印行1990年,第303-307页。
    1参见萧文生译:《关于<一九八三年人口普查法>之判决》,载《西德联邦宪法法院裁判选辑》(一),台湾“司法院”司法周刊杂志社印行1990年,第332-348页。
    1有关修正案的内容及理由参见台湾地区“立法院”公报,1997年5月3日,第86卷第21期(上)。
    2 2000年正是民进党“执政”初期。之所以出现“立法院”、“行政院”、“内政部”、“监察院”等各方就强制捺指纹意见相左,一方面是基于人权保护的考量,另一方面更是由于党派之间的利益纷争,而这些纷争是导致意见相左的最重要原因。
    3“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599号解释。
    4颜厥安:《户籍法第八条全民指纹建档合宪性问题之鉴定意见》,载《台湾本土法学》2006年总第79期。
    5王泽鉴:《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三)之隐私权(中),载《台湾本土法学》2007年总第97期。
    6参见“立法委员”赖清德等八十五人解释“宪法”声请书与释字第603号解释理由书中“本件声请人主张略称”部分内容。
    1参见释字第603号解释理由书中“关系机关行政院略称”部分内容。
    2《电脑处理个人资料法》已于2010年5月26日通过修订,代之以《个人资料保护法》,并于2011年6月正式生效实施。
    1李震山:《论资讯自决权》,载氏著《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元照出版公司2009年,第209页注释8。
    2许文义:《个人资料保护法论》,三民书局2001年,第172页。
    1 (美)理查德.A.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75页。
    2 (日)佐藤幸治:《隐私权(公法层面)的宪法论之考察》,转引自葛虹:《政府巨型数据库与隐私权保护—日本“住基网络诉讼”的启示》,载《法学》2010年第10期。
    3(日)芦部信喜:《宪法》(第三版),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06-107页。
    4林子仪:《基本资讯与基本隐私权—从保护隐私权的观点论基本资讯的利用与法的规制》,载《当代公法新论》(中),翁岳生教授七秩诞辰祝寿论文集,元照出版2002年,第703页。
    5同置于美国法典第5篇552条。
    1参见孔令杰:《个人资料隐私的法律保护》,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18-123页。
    2如詹文凯博士的博士论文《隐私权之研究》第1章第4节“成文法上隐私权的发展”内容中,将联合国、OECD、欧盟等数据保护原则以及瑞典、日本、德国等国的个人资料保护法悉数列入其中。詹文凯:《隐私权之研究》,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博士论文1998年,第25-37页。
    3 (美)迈克尔.桑德尔:《民主的不满》,曾纪茂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17页。
    4参见屠振宇:《宪法隐私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68页。
    5以中国知网的中国知识资源总库(包括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中国重要会议论文数据库)为数据来源,检索时间为1979至2010年。
    6陈啸平:《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载《法学评论》1985年第5期。
    7徐亮:《论隐私权》,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比较民商法方向),2005年。
    8王秀哲:《隐私权的宪法保护》,苏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宪法与行政法学方向)2005年。
    9张春霞:《限制与保护:刑事诉讼中的隐私权》,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刑事诉讼法学方向)2005年。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
    2数据检索依据为上海图书馆书目查询系统,以题名“隐私权”进行检索。
    3分别为王秀哲:《隐私权的宪法保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张军:《宪法隐私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屠振宇:《宪法隐私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3部专著皆在博士论文上修改而成,但在检索中国知网以题名为“隐私权”检索博士论文数据库时未发现屠振宇与张军的学位论文,应该由于授权原因,有些大学的博士论文未收入数据库。
    4陈啸平:《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载《法学评论》1985年第5期。
    5朱伶:《隐私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利》,载《法学》1990年,第2期。
    6田浩:《死亡请柬—中国公民隐私权案备忘录》,载《新青年》1994年第5期。
    7邓瑞平:《公民隐私权民法保护之研究》,载《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4期。
    8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415-416页。
    9张新宝:《隐私权研究》(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第12页。
    10顾震:《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刑事立法及其完善研究》,载《法学家》1991年第1期。
    11梁晓明:《建议设立侵犯公民隐私权罪》,载《法学》1995年第5期。
    1张新宝:《信息技术的发展与隐私权保护》,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5期。
    2孙铁成:《计算机时代的隐私权》,载《法学》1997年第11期。
    3曹亦萍:《社会信息化与隐私权保护》,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1期。
    4周佳念:《信息技术的发展与隐私权的保护》,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
    5何振、贺佐成:《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载《情报杂志》2005年第3期。
    6张新宝:《言论表述和新闻出版自由与隐私权保护》,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7刘大洪:《基因技术与隐私权的保护》,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8李先波、杨建成:《论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协调》,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
    9李新天、郑鸣:《论中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构建》,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
    1萧文生译:《“一九八三人口普查案”判决》,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判选集(一),司法院印行,1991年5月,第326页。
    2参见翁岳生:《资讯立法之研究》,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委托研究,1994年,第39-40页。
    3(日)芦部信喜:《宪法》(第三版),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09页。
    4徐正戎:《“户籍法第八条捺指纹规定”释宪案鉴定意见书》,载《台湾本土法学》2005年第10期。
    5叶淑芳:《行政资讯公开之研究——以隐私权益之保障为中心》,台湾中兴大学硕士论文1999年,第143页。
    6 Christopher Kuner:《欧盟的隐私和数据保护》,温珍奎译,载周汉华主编:《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8页。
    7 Christopher Kuner:《欧盟的隐私和数据保护》,温珍奎译,载周汉华主编:《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6页。
    1许志雄、蔡茂寅:《现代宪法新论》,元照出版2002年,第239页。
    2梅绍祖:《中国隐私权和个人数据保护的现状与原则》,载《中国信息界》2004年第5期。
    3张娟:《试论我国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公法保护》,载《科技与法律》2007年第6期。
    4(日)芦部信喜:《宪法》(第三版),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08页。
    5如作者署名的公开发表的论文中,该作者的“姓名”这一信息肯定不具有隐私性。
    1香港地区习惯于“个人资料”代替“个人信息”;“私隐”代替“隐私”。
    2 HCAL 98/1998.
    3《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2004年12月)第38页。下载自http://www.hkreform.gov.hk,2011年7月15日访问。
    1林建中:《隐私权概念之再思考》,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9年,第4章第7页。
    2林建中:《隐私权概念之再思考》,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9年,第4章第13页。
    3陈仲嶙:《隐私权概念之理解与充填》,下载自:http://www.is-law.com/old/OurDocuments/THESIS0003CL03.pdf,2011年7月18日访问。
    1陈起行:《资讯隐私权法理探讨—以美国法为中心》,载《政大法学评论》2000年总第64期。
    1 Alan F. Westin: Privacy and Freedom, 1967,P7.转引自詹文凯:詹文凯:《隐私权之研究》,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博士论文,1998年,第119页。
    2参见屠振宇:《宪法隐私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68页。
    3王泽鉴:《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三)》之隐私权(上),载《台湾本土法学》2007年总第96期。
    4 Harry Krause: The Right of Privacy in Germany,1965.转引自屠振宇:《宪法隐私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69页。
    5陈起行:《资讯隐私权法理探讨—以美国法为中心》,载《政大法学评论》2000年总第64期。
    6判决译文参见萧文生译:《关于<一九八三年人口普查法>之判决》,载《西德联邦宪法法院裁判选辑》(一),“司法院”司法周刊杂志社印行1990年。
    1台湾“司法院”大法官释字603号解释文。
    4(日)芦部信喜:《宪法》(第三版),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09页。
    1李震山:《多元、宽容与人权保障——以宪法未列举权之保障为中心》,元照出版2007年,第210页。
    1王利明:《隐私权的新发展》,载《人大法律评论》2009年卷。
    2个人资料是台湾地区学者习惯使用的概念,从我国学者使用的频率看,用个人信息的为多。
    3邱文聪:《从资讯自决权与资讯隐私的概念区分——评<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草案>的结构性问题》,载《月旦法学杂志》2009年第5期。
    4邱文聪:《从资讯自决权与资讯隐私的概念区分——评<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草案>的结构性问题》,载《月旦法学杂志》2009年第5期。
    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第1058页。
    1参见屠振宇:《宪法隐私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68页。
    2参见王泽鉴:《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三)》之隐私权(上),载《台湾本土法学》2007年总第96期。
    3参见孔令杰:《个人资料隐私的法律保护》,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18-123页。
    4欧洲条约第108号。
    5小林直树:《情报化社会の人权》,载其著《现代基本权的の展开》,岩波书店株式会社,1978年,第183-186页。转引自叶淑芳:《行政资讯公开之研究——以隐私权益之保障为中心》,1999年,第124页。
    6(日)芦部信喜:《宪法》(第三版),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07页。
    1 (美)理查德.A.斯皮内洛:《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刘钢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前言。
    2叶淑芳:《行政资讯公开之研究——以隐私权益之保障为中心》,台湾中兴大学硕士论文1999年,第142-143页。
    3宪法权利形成的最正统方法是以立宪与修宪的程序完成,而另一形成的方法通过释宪机关的宪法解释形
    1 (美)阿丽塔.L.艾伦、理查德.C.托克音顿:《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冯建妹等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36-37页。
    2如伍兹诉怀特案(689F. Supp.874(W.D.WIS.1988)),另如多伊诉巴音顿案(729F. Supp.376(D.N.J.1990)。
    3如鲍威尔诉戴维斯案(424 U.S.693(1976)。
    4 (美)阿丽塔.L.艾伦、理查德.C.托克音顿:《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冯建妹等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371页。
    5参见翁岳生:《资讯立法之研究》,三民书局1987年,第39页。
    6《全面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法》(1968)、《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1970)、《犯罪控制法》(1973)、《隐私法》(1974)、《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法》(1974)、《财务隐私权利法》(1978)、《隐私保护法》(1980)。
    7王泽鉴:《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三)》之隐私权(上),载《台湾本土法学》2007年总第96期。
    1参见詹文凯:《隐私权之研究》,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博士论文,1998年,第40页。
    2参阅王泽鉴:《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三)》之隐私权(上),载《台湾本土法学》2007年第总第96期。
    3林建中:《隐私权概念之再思考》,台湾大学法研所硕士论文,1999年,第5章第7-8页。
    2参见萧文生译:《关于<一九八三年人口普查法>之判决》,载《西德联邦宪法法院裁判选辑》(一),“司法院”司法周刊杂志社印行1990年,第324-325页。
    3李震山:《论资讯自决权》,载氏著《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元照出版2009年,第211页。
    4李薇:《成功与遗憾——日本战后宪法的制定》,载《读书》2009年第4期。
    5 (日)佐藤幸治:《隐私权(公法层面)的宪法论之考察》,原载《法学论丛》86卷5号,后收录于其著《现代国家与人权》,有斐阁2008年。转引自王涛:《宪法上隐私权保护之逆行?—日本最高法院住基网判决评析》,载《第四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论文集》2009年,第17页。
    1林建中:《隐私权概念之再思考》,台湾大学法研所硕士论文1999年,第5章第16页。
    2另一概括权为第14条的平等权。
    3 (日)芦部信喜:《宪法》(第三版),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04页。
    4参见林建中:《隐私权概念之再思考》,台湾大学法研所硕士论文1999年,第5章第19页。
    5参见(日)芦部信喜:《宪法》(第三版),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04-106页。
    6吕艳滨:《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制》,载周汉华主编:《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52页。
    1 (日)高桥和之:《个人信息保护与媒体之特权》,载《法律时报》第75卷第2号,转引自吕艳滨:《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制》,载周汉华主编:《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45页。
    2参见吕艳滨:《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制》,载周汉华主编:《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49-151页。
    3 (日)通口阳一、佐藤幸治等:《注释日本国宪法》(上卷),青林书院1984年,第294-296页。转引自林建中:《隐私权概念之再思考》,台湾大学法研所硕士论文1999年,第5章第21页。
    1 (日)阿部照哉等:《宪法》(下册),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01页。
    2 (日)阿部照哉等:《宪法》(下册),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03页。
    3 (日)芦部信喜:《宪法》(第三版),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07页。
    4 (日)芦部信喜:《宪法》(第三版),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09页。
    5葛虹:《日本宪法隐私权的理论与实践》,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8期。
    6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651-652页。
    7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97页。
    1参见(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274页。
    2参见(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284页。
    3参见(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287页。
    4马剑银:《哈贝马斯的基本权利观—商谈论视角的基本权利体系重构》,载《北大法律评论》2010年第1辑,第264-283页。
    5 (德)罗伯特.阿列克西:《论宪法权利的构造》,张译,载《法学家》2009年第5期。(此文为阿列克西教授于2009年9月18日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所作学术报告的演讲文稿)
    6在我国台湾学者中就颇有市场,如吴庚:《宪法的解释与适用》(第三版),三民书局2004年,第17-26页。另如王鹏翔:《基本权作为最佳化命令与框架秩序—从原则理论初探立法余地》,载《东吴法律学报》2006年第3期。我国大陆学者如雷磊:《基本权利、原则与原则权衡—读阿列克西<基本权利论>》,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11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389-396页。
    1研讨任何宪法问题都必须以一国的宪法文本为前提,这是笔者一直坚持的学习与研究理念,特别在我国宪法实施问题上更是不能脱离我国宪法文本所设置的基本框架。可参见拙著:《关于中国宪法渊源的再认识》,载《法学》2010年第9期。
    2郑贤君:《基本权利的宪法构成及其实证化》,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3龚祥瑞:《盲人奥里翁》(龚祥瑞自传),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76页。
    1如焦洪昌:《论作为基本权利的健康权》,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张小罗、张鹏:《论基因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5期;孙凌:《论住宅权在我国宪法规范上的证立》,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5期;张震:《宪法上环境权的证成与价值》,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6期;屠振宇:《宪法隐私权研究—一项未列举基本权利的理论论证》,法律出版社2008年。
    2姜峰:《权利宪法化的隐忧——以社会权为中心的思考》,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5期。
    3屠振宇:《宪法隐私权研究—一项未列举基本权利的理论论证》,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62页。
    1李震山:《多元、宽容与人权保障——以宪法未列举权之保障为中心》,元照出版2007年,第19-21页。
    2上文中就美国信息自决权的形成已有阐述,另外可详细参见(美)阿丽塔.L.艾伦、理查德.C.托克音顿:《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冯建妹等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
    1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编:《中国宪法精释》,中国民法法制出版社1996年,第163页。
    2孔令望:《新宪法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载《法学》1982年第12期。
    3林来梵:《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兼论我国宪法第38条的解释方案》,载《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4林来梵、骆正言:《宪法上的人格权》,载《法学家》2008年第5期。
    5石毕凡:《作为基本权利的人格尊严及其规范意涵—以“卖淫女示众事件”为例》,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5期。
    6谢立斌:《中德比较宪法视野下的人格尊严—兼与林来梵教授商榷》,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4期。
    7韩德强:《论人的尊严—法学视角下人的尊严理论的诠释》,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237页。
    8刘志刚:《人格尊严的宪法意义》,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
    1 (日)佐藤幸治:《隐私权(公法层面)的宪法论之考察》,转引自葛虹:《政府巨型数据库与隐私权保护—日本“住基网络诉讼”的启示》,载《法学》2010年第10期。
    2 (日)芦部信喜:《宪法》(第三版),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06-107页。
    3 (日)阿部照哉等:《宪法》(下册),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01页。
    4 (日)阿部照哉等:《宪法》(下册),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03页。
    5 (日)芦部信喜:《宪法》(第三版),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07页。
    6林来梵、季彥敏:《人权盪希鹤魑虻囊庖濉罚亍斗ㄉ萄芯俊?005年第4期。
    7韩大元:《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载《法学家》2004年第4期。
    8张薇薇:《“人权条款”:宪法未列举权利的“安身之所”》,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1期。
    9秦强:《我国宪法人权条款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第55-61页。
    10如有学者认为第33条的人权是指公民的固有权利,即就算宪法没有明确加以规定,也应属于宪法保障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平等权等。参见焦洪昌:《论作为基本权利的健康权》,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1刘志刚:《人格尊严的宪法意义》,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
    2 Klaus Stern,转引自詹文凯:《隐私权之研究》,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博士论文,1998年,第186页。
    3李震山:《论资讯自决权》,载氏著《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元照出版2009年,第214页。
    4胡玉鸿:《“人的尊严”思想的法律意蕴》,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1参见Bjorn Ahl:《德国保障IT系统秘密性和完整性基本权利的确立—联邦宪法法院对“在线搜查”作出的判决》,刘志军译,载《法学》2009年第3期。
    2 Bjorn Ahl《:德国保障IT系统秘密性和完整性基本权利的确立—联邦宪法法院对“在线搜查”作出的判决》,刘志军译,载《法学》2009年第3期。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
    4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663页。
    1参见(德)罗伯特.阿列克西:《论宪法权利的构造》,张译,载《法学家》2009年第5期。
    2参见(美)约翰.哈特.伊利:《民主与不信任—司法审查的一个理论》,张卓明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
    3 (英)戴维.赫尔德:《民主与全球秩序》,胡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55-156页。
    4 (美)阿丽塔.L.艾伦、理查德.C.托克音顿:《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冯建妹等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370页。
    5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第1059页。
    6屠振宇:《宪法隐私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76-182页。
    1 (美)阿丽塔.L.艾伦、理查德.C.托克音顿:《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冯建妹等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51页。
    2李震山:《论资讯自决权》,载氏著《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元照出版2009年,第215页。
    3 (日)高桥和之:《个人信息保护与媒体之特权》,载《法律时报》第75卷第2号。转引自吕艳滨:《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制》,载周汉华主编:《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45页。
    4 (澳)维拉曼特:《法律导引》,强智仁、周伟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76页。
    5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40-246页。
    6 (美)阿丽塔.L.艾伦、理查德.C.托克音顿:《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冯建妹等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52页。
    1参见葛虹:《日本宪法隐私权的理论与实践》,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8期。
    2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79页。
    3 Charles Fried, Privacy, the Yale Law Journal Vol. 77:475,1968.
    4陈慈阳:《基本权核心理论之实证化及其难题》(二版),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第44-45页。
    1(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352-353页。
    2(美)理查德.A.波斯纳:《论隐私权》,常鹏翱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1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第345-382页。(此文同样发表于1978年Georgia Law Review的第12卷,与下注中二文处于同一卷,组成一个讨论隐私权的专题。)
    1李鸿禧:《资讯、宪法、隐私权—资讯化社会与人权问题之探讨》,载氏著《宪法与人权》(第三版)台湾大学法学丛书(39),1986年,第485页。
    2李震山:《论资讯自决权》,载氏著《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元照出版2009年,第211页。
    3 Ruth Gavison, Privacy and the Limits of Law. 89 The Yale Law Journal 421(1980).
    4张千帆:《中国宪政的路径与局限》,载《法学》2011年第1期。
    5许志雄、蔡茂寅等:《现代宪法论》,元照出版2002年,第235页。
    
    1郑贤君:《基本权利的宪法构成及其实证化》,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2徐超华:《公共行政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6年,第14页。
    3李广宇:《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理念、方法与案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71页。
    
    1参见徐亮:《论隐私权》,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第19页。
    2参见孔令杰:《个人资料隐私的法律保护》,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18-123页。
    1 1993年修宪咨询委员会曾建议将隐私权作为基本权利明文规定于宪法修订中,但最终未实现。
    2法国宪法委员会关于个人资料权保护的详细内容请参阅徐正戎:《“户籍法第八条捺指纹规定”释宪鉴定意见》,载《台湾本土法学》2005年总第75期。
    3朱国斌:《法国关于私生活受尊重权利的法律与司法实践》,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3期。
    4参见黄昭元:《无指纹则无身份?》,载《民主·人权·正义》(苏俊雄教授七秩序华诞祝寿论文集),元照出版2005年,第497-498页。
    5参见黄昭元:《无指纹则无身份?》,载《民主·人权·正义》(苏俊雄教授七秩序华诞祝寿论文集),元照出版2005年,第499-500页。
    
    1王泽鉴:《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三)》之隐私权(中),载《台湾本土法学》2007年第总第97期。
    2《理由陈述》,下载自:http://www.al.gov.mo/lei/leis/2005/08-2005/cn.htm,2011年8月9日。
    1澳门《规范基本权利法律汇编》第一册为《集会权及示威权》,第二册为《请愿权的行使》,第三册为《家庭政策纲要法》,第四册为《就业政策及劳工权利纲要法》,第五册《宗教及礼拜的自由》,第六册为《结社权》,第七册《居留权法律制度》,第八册《承认及丧失难民地位制度》,而《个人资料保护法》则为第九册。参见:http://www.al.gov.mo/lei/col_lei-01/col_cn.htm,2011年8月9日访问。
    2 http://www.gcs.gov.mo/showCNNews.php?DataUcn=25502&PageLang=C,2011年8月9日访问。
    3孙平:《政府巨型数据库时代的公民隐私权保护》,载《法学》2007年第7期。
    4 Christopher Kuner:《欧盟的隐私和数据保护》,温珍奎译,载周汉华主编:《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8页。
    1陆益龙:《户籍制度:控制与社会差别》,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64页。
    2陆益龙:《户籍制度:控制与社会差别》,商务印书馆2004年,序二。
    3另有学者将该法称为日本《居民基本户籍档案法》,王涛:《宪法上隐私权保护之逆行?——日本最高法院住基网判决评析》,第四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论文集2009年,第14页。
    1王涛:《宪法上隐私权保护之逆行?——日本最高法院住基网判决评析》,第四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论文集2009年,第14-20页。
    2曾培炎:《信息化与电子政务》,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66-167页。
    3“三网”指的是政府机关内部的办公业务网,国务院办公厅与各地区、各部门连接的办公业务资源网以及以因特网为依托的政府公众信息网。
    4另外三库分别为法人单位基础数据库,空间地理与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与宏观经济基础数据库。
    5《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载《中国信息界》2007年第1期附录。
    1周立:《关于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及应有的几点思考》,载《中国安防》2009年第1期。
    2李琳:《利用DNA数据库串并系列抢劫强奸案》,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年第4期。
    3章少青:《我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体系标准研究》,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5期。
    4参见邱格屏:《刑事DNA数据库的基因隐私权分析》,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2期。
    1乔晓春:《中国人口普查研究》,中国人口出版社1995年,第47页。
    2本人成份主要指阶级成份,这主要受当时政治形势的影响,当时阶级成份是公民很重要的内容,往往决定着一个人的社会地位。这也决定着这一项内容是极为敏感的项目,很多人采取未真实申报或不申报。
    3乔晓春:《中国人口普查研究》,中国人口出版社1995年,第56-58页。
    4石人炳:《关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和普查表若干建议》,载《人口研究》1999年第3期。
    1王长胜:《2009年中国电子政务发展报告》,载《行政管理改革》2009年第1期。
    1上述关于瑞典、美国与法国政府的个人信息保护内容参见孙平:《政府巨型数据库时代的公民隐私权保护》,载《法学》2007年第7期。
    2 (英)A.W.布拉德利、K.D.尤因:《宪法与行政法》第14版(下),刘刚、江菁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222页。
    3 (英)A.W.布拉德利、K.D.尤因:《宪法与行政法》第14版(下),刘刚、江菁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222页。
    
    2陆益龙:《户籍制度-控制与社会差别》,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429页。
    2齐爱民:《中国信息立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55页。
    3对照英文,并参考周汉华:《域外个人数据保护法汇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0-34页。
    1参见焦兴钟:《欧洲联盟保护个人基因资讯法制之研究》,台湾“中央研究院欧美研究所”主办的“欧美生物科技法律与政策”学术研讨会论文,2009年10月22至23日召开。
    1参见Christopher Kuner:《欧盟的隐私和数据保护》,温珍奎译,载周汉华主编:《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31页。
    2参见Christopher Kuner:《欧盟的隐私和数据保护》,温珍奎译,载周汉华主编:《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38页。
    3 Martin E. Abrams:《新兴数字经济时代的隐私、安全与经济增长》,温珍奎译,载周汉华主编:《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8页。
    4任晓玲:《个人数据保护立法推动技术创新——欧盟拟修订<数据保护指令>》,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11年第1期。
    1以上内容参见孔令杰:《个人资料隐私的法律保护》,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04页。
    1李鸿禧:《资讯、宪法、隐私权—资讯化社会与人权问题之探讨》,载其著《宪法与人权》(第三版)台湾大学法学丛书(39),1986年,第473页。
    2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第1108页。
    3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第1059页。
    1 (美)爱伦.艾德曼、卡洛琳.肯尼迪:《隐私的权利》,吴懿婷译,当代世界出版社2003年,第342页。
    2《爱国者法案》的全称是Uniting and Strengthening America by Providing Appropriate Tools Required to Intercept and Obstruct Terrorism(《根据阻止恐怖活动的要求提供适当条件以使美国团结强大的法案》),取英文首字母缩写,即为USA PATRIOT,因此通俗翻译为《爱国者法案》。
    1《美众议院以压倒性优势再次通过<爱国者法案>》http://news.xinhuanet.com/mrdx/2005-07/23/content_3256526.htm,2011年7月24日访问。
    2《隐私法》条文内容参见周汉华:《域外个人数据保护法汇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308-324页。
    3参议院版的隐私保护法案有较明显的欧盟个人信息保护色彩。
    4参见孔令杰:《个人资料隐私的法律保护》,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51-152页。
    2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第1063页。
    3 (美)阿丽塔.L.艾伦、理查德.C.托克音顿:《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冯建妹等编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227页。
    4在此将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使用以及传播等行为统一称为“处理”。
    1案例参见(美)阿丽塔.L.艾伦、理查德.C.托克音顿:《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冯建妹等编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228-229页。
    2 (美)爱伦.艾德曼、卡洛琳.肯尼迪:《隐私的权利》,吴懿婷译,当代世界出版社2003年,第344页。
    
    1转引自蒋舸:《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模式的选择—以德国经验为视角》,载《法律科学》2011年第2期。
    2马民虎、冯立杨:《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的发展趋势》,载《图书与情报》2009年第1期。
    1参见蒋舸:《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模式的选择—以德国经验为视角》,载《法律科学》2011年第2期。
    2颜厥安:《户籍法第八条全民指纹建档合宪性问题之鉴定意见》,载《台湾本土法学》2006年第79期。
    1参见王立志:《英国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及其评析》,载《新疆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2参见孔令杰:《个人资料隐私的法律保护》,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19页。
    3参见孔令杰:《个人资料隐私的法律保护》,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19页。
    1参见孔令杰:《个人资料隐私的法律保护》,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20页。
    2参见孔令杰:《个人资料隐私的法律保护》,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21-122页。
    3参见孔令杰:《个人资料隐私的法律保护》,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23页。
    1有关英国信息专员办事处(ICO)的详细信息可参见其官网,http://www.ico.gov.uk/。
    2英国信息专员办事处官网有其对目标的介绍,available at: http://www.ico.gov.uk/what_we_cover.aspx.
    3英国《数据保护法》附录5第3-10条。
    4 Framework Document for the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 2005, p. 4. Download from: http://www.ico.gov.uk/upload/documents/library/corporate/detailed_specialist_guides/management_statement_april_2005.pdf ( visited on 01 August 2011 ).
    1 Johnson v. Medical Defence Union Limited(No.2)(2007)EWCA Civ 262.
    2以上两案例判决文本下载自Westlaw数据库,另可参阅李振玮、江耀国:《英国资料保护法中资料所有人权利之研究》,载《中原财经法学》2009年,总第24期。
    1谢青:《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及启示》,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6期。
    2参见林素凤:《日本现行个人资讯保护法制初探》,载台湾《警大法学论集》,2005年,第10期。
    3法律译本采用周汉华主编:《域外个人数据保护法汇编》之《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365-382页。
    4日本《宪法》第13条规定:“所有国民,均作为个人而受尊重。国民对于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之权利,以不违反公共福祉为限,于立法及其他国政上,须受最大之尊重。”
    5 (日)阿部照哉等:《宪法》(下册),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93页。
    1日本《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刘杰译,下载自http://law863.com/n259173c24.aspx,2011年8月4日访问。本文中以《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简称之。
    1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自序第14页。
    2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1-43页。
    3用法权分析方法改造宪法学研究方法与宪法学体系的研究成果以及解决我国法治建设中现实问题的思考与对策具体参见《法权与宪政》第4、5、6三部分内容,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59-664页。
    4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3页。
    1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3页。
    2参见卓泽渊:《法的价值总论》(第1版),人民出版社2001年。
    3参见卓泽渊:《法的价值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
    1陈雄:《宪法基本价值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46页。
    2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99页。
    1秋风:《维护权利与权力的平衡点》,载《南方周末》2004年12月30日。
    2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01-303页。
    3湛中乐、肖能:《政治社会中个体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关系》,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8期。
    4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02页。
    5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03页。
    2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第127-131页。
    2童之伟:《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
    3如解体后的东欧国家以及苏联解体后独立的成员国大多选择将个人信息保护直接写入宪法。
    4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656页。
    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黄松有:《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的一个<批复>谈起》、宋春雨:《齐玉苓案宪法适用的法理思考》,《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13日第1版。
    3胡锦光:《宪法司法化的必然性与可行性探讨》,《法学家》1993年第1期。
    4参见胡锦光:《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辨析》,《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
    5童之伟:《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载《法学》2001年第11期。
    6童之伟:《宪法适用如何走出“司法化”的歧路》,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期。
    7童之伟:《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释论――以我国法院与宪法之关系为重点的考察》,《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
    8姚岳绒:《我国<宪法>第126条“法律”外延的界定》,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7期。
    1齐爱民教授关于中国信息立法的更全面、详细的研究可参见其著《中国信息立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
    2参见郑成思:《计算机、软件与数据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1987年。
    3参见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
    4如洪海林:《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
    5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51页。
    6孙平:《政府巨型数据库时代的公民隐私权保护》,载《法学》2007年第7期。
    1尹田:《论人格及其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应有地位》,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7月11日。
    2王利明:《人格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0-11页。
    3王利明教授对人格权是民事权利而不是宪法权利给出五点理由,有关这五个理由的解读与评判可参见本文第二章。
    4参见齐爱民:《中国信息立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
    5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51页。
    6另可参见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3月21日。
    7童之伟:《立法“根据宪法”无可非议——评“全国人大立法不宜根据宪法说”》,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
    1吕艳滨:《个人信息保护法制管窥》,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2类似观点在周汉华版《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的研究报告中也有体现,吕艳滨教授亦是该课题组的成员,这就不难理解观点上的保持一致。
    3如杨立新:《中国人格权立法报告》,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又如王利明:《人格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
    4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25-29条,载杨立新主编:《中国人格权法立法报告》,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第525-529页;又如徐国栋教授版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93-95页。
    5吕艳滨:《个人信息保护法制管窥》,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6齐爱民:《德国个人资料保护法简论》,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年第4期。
    7孙平:《政府巨型数据库时代的公民隐私权保护》,载《法学》2007年第7期。
    1姚岳绒:《关于中国宪法渊源的再认识》,载《法学》2010年第9期。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第140页。
    3 Aaron Lukas,转此自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30页注释7。
    4参见齐爱民:《拯救信息社会中的人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77-194页。
    2齐爱民:《中国信息立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96页。
    3蒋舸:《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模式的选择》,载《法律科学》2011年第2期。
    4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53-54页。
    1谢天、邹平学:《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探析》,载《岭南学刊》2011年第2期。
    1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74页。
    2胡建淼:《论公法原则》,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79页。
    3 (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朱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6页。
    4 (德)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第一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343页。
    5翁岳生:《行政法》(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183页。
    6胡建淼:《论公法原则》,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25页。
    1翁岳生:《行政法》(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179页。
    2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06页。
    3如被认为不重要的事务、紧急事故或规范不能的事务;须作弹性反应的事务;发展、变迁中的事务;具有固有自主规律性的事务;试验性质的事务;须因地制宜的事务;实施或细节性规范;自治保留的事务等。参阅许宗力:《法与国家权力》(增订二版),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第201-204页。
    4《立法法》第8、9条。
    5胡建淼、马良骥:《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法律新课题——<个人信息保护法>研究》,载《科学学研究》2005年第6期。
    1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88-389页。
    2也有学者采用平衡原则这一概念。如于安:《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9页。也有学者采用均衡原则这一概念,并认为均衡原则包括平等原则、禁止过度原则以及信赖保护原则。如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11页。
    3胡建淼:《论公法原则》,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33页。
    4也有学者认包含二个次级原则,如德国学者乐雪在其《逾越限度及宪法》中建议舍弃比例原则,采纳过度禁止原则,而过度禁止原则包括必要性原则与比例原则两层涵义,另如德国学者阿列克西认为比例原则整体上应只有两种要求,即必要性原则与狭义比例原则。参见胡建淼:《论公法原则》,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37页。而日本学者盐野宏认为比例原则包括必要性原则与禁止过度原则。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59页。
    5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79-380页。
    6台湾“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179号解释,郑玉波大法官之不同意见书。
    7 BVerfGE 16,147/183,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69页。
    1余凌云:《论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载《法学家》2002年第2期。
    2有学者将必要性原则从比例原则中剥离出来作为一项独立的原则加以研究的,如强国勋:《必要性原则之研究》,载城仲模:《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三民书局1994年,第145页。另外如胡建淼主编的《论公法原则》中也将必要性原则作为单独一章来讨论的。
    3胡建淼:《论公法原则》,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632页。
    4警察为了驱逐樱桃树上的小鸟,已别无他法,只得用大炮时,虽然可以达到驱逐小鸟的目的,但使用大炮之后果不堪设想,所以违反必要性原则而不得为之。参见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修订八版),自版,三民书局经销2005年,第92页,注释18。
    1强国勋:《必要性原则之研究》,载城仲模:《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三民书局1994年,第169页。
    2李建良、陈爱娥等:《行政法入门》,元照出版2006年,第84页。
    3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472页。
    4上述二位学者观点转引自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70-371页。
    1参阅(日)芦部信喜:《宪法》(第三版),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86-91页。
    2 (德)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第一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323-324页。
    3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81页。
    4可参阅(日)三浦隆:《实践宪法学》,李力、白云海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90-91页。
    5李叶叶:《公共利益研究综述》,载《湖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
    1 (美)理查德.A.斯皮内洛:《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刘钢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52-56页。
    2作者后期经过修正,将三项规范性原则改为四项,包括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与公正原则。参见(美)理查德.A.斯皮内洛:《铁笼,还是乌托邦—网络空间的道德与法律》(第二版),李伦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1-23页。
    3参见萧文生译:《关于<一九八三年人口普查法>之判决》,载《西德联邦宪法法院裁判选辑》(一),“司法院”司法周刊杂志社印行1990年,第324-327页。
    1许文义:《个人资料保护法中当事人权利之探讨》,载《华冈法粹》1999年总第27期。
    
    1参见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56-60页。
    2 (德)卢曼:《行政法档案》,1964年第55卷,转引自(德)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第一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337页。
    
    1 (德)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第一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360页。
    2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470页。
    3如杨建顺:《行政裁量的运作及其监督》,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4参阅(美)肯尼斯.卡尔普.戴维斯:《裁量正义》,毕洪海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
    1翁岳生:《行政法》(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237-238页。
    2 (美)玛格丽特.安.艾尔文:《信息社会信息隐私权的保护》,陈雪娇、王继远译,载《民商法论丛》2002
    1胡建淼、马良骥:《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法律新课题—<个人信息保护法>研究》,载《科学学研究》2005年第6期。
    2张明杰:《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60页。
    3李震山:《论资讯自决权》,载氏著《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元照出版2009年,第224页。
    4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第1058页。
    1刘青:《信息法新论——平衡信息控制与获取的法律制度》,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141页。
    2 Ticher Paul,: Data Protection vs Freedom of Information, IT Governance Ltd 2008, p.10.
    3以上三个案例参见张千帆:《政府公开的原则与例外——论美国信息自由制度》,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5期。
    
    3李广宇:《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理念、方法与案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71页。
    1刘飞宇:《行政信息公开与个人资料保护的衔接——以我国行政公开第一案为视角》,载《法学》2005年第4期。
    2参见李广宇:《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理念、方法与案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00页。
    3杨寅、韩磊:《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可分割性原则及其司法运用——对赵某不服不予信息公开案的法律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
    
    1《“老大哥”在看着你:英国政府酝酿网络黑匣子》,载《青年时报》2008年11月7日A15版面。
    3 (美)凯斯.R.桑斯坦:《恐惧的规则》,王爱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页。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版。
    2.《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3.《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4.蔡定剑:《中国宪法精释》,中国民法法制出版社1996年。
    5.曾培炎:《信息化与电子政务》,人民出版社2004年。
    6.陈飞等:《个人数据保护法——欧盟指令及成员国法律、经合组织指导方针》(中英文对照),法律出版社2006年。
    7.陈金钊、谢晖:《法律方法》第11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
    8.陈雄:《宪法基本价值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
    9.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
    10.龚祥瑞:《盲人奥里翁》(龚祥瑞自传),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
    11.韩德强:《论人的尊严——法学视角下人的尊严理论的诠释》,法律出版社2009年。
    12.洪海林:《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
    13.胡建淼:《论公法原则》,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
    14.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
    15.孔令杰:《个人资料隐私的法律保护》,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
    16.李广宇:《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理念、方法与案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
    17.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
    18.刘杰:《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
    19.刘青:《信息法新论——平衡信息控制与获取的法律制度》,科学出版社2008年。
    20.陆益龙:《户籍制度:控制与社会差别》,商务印书馆2004年。
    21.齐爱民:《拯救信息社会中的人格—个人信息保护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22.齐爱民:《中国信息立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
    23.乔晓春:《中国人口普查研究》,中国人口出版社1995年。
    24.童之伟、殷啸虎:《宪法学》(第二版),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
    25.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
    26.屠振宇:《宪法隐私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
    27.屠振宇:《宪法隐私权研究—一项未列举基本权利的理论论证》,法律出版社2008年。
    28.王磊:《宪法的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9.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
    30.王利明:《人格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
    31.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
    32.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
    33.王名扬:《英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34.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35.王秀哲:《隐私权的宪法保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
    36.徐国栋:《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
    37.徐向华:《新时期中国立法反思》,学林出版社2004年。
    38.杨立新:《中国人格权立法报告》,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
    39.殷啸虎、王月明、朱应平:《宪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40.殷志静、郁奇虹:《中国户籍制度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41.于安:《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
    42.张军:《宪法隐私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
    43.张明杰:《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44.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45.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
    46.张新宝:《隐私权研究》(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
    47.刘松山:《运行中的宪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
    48.林喆:《公民基本人权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49.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6年。
    50.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
    51.周汉华:《域外个人数据保护法汇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
    52.周永坤:《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
    53.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
    54.朱应平:《宪法中非权利条款人权保障功能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
    55.卓泽渊:《法的价值总论》(第1版),人民出版社2001年。
    56.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1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
    57.王长胜:《中国电子政务报告》(No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
    58.王长胜:《中国电子政务发展报告No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
    59.李林:《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
    60.萧榕:《世界著名法典选编》(宪法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年。
    61.翁岳生:《行政法》(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
    62.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63.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下),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
    64.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修订八版),自版2005年。
    65.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66.陈慈阳:《基本权核心理论之实证化及其难题》(二版),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
    67.城仲模:《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三民书局1994年。
    68.国际刑法学会台湾分会:《民主·人权·正义》,苏俊雄教授七秩序华诞祝寿论文集,元照出版2005年。
    69.黄异:《法学方法》,元照出版2009年。
    70.李鸿禧:《宪法与人权》(第三版),台湾大学法学丛书(39)1986年。
    71.李建良、陈爱娥等:《行政法入门》,元照出版2006年。
    72.李建良、简资修:《宪法解释之理论与实务》(第二辑),“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2000年。
    73.李建良:《宪法理论与实践》(二)(二版),新学林出版2007年。
    74.李建良:《宪法理论与实践》(三)(一版),新学林出版2004年。
    75.李建良:《宪法理论与实践》(一),学林出版社2003年。
    76.李震山:《多元、宽容与人权保障——以宪法未列举权之保障为中心》,元照出版2007年。
    77.李震山:《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元照出版2009年。
    78.刘孔中、陈新民:《宪法解释之理论与实务》(第三辑.上册),“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2002年。
    79.汤德宗、李建良:《行政管制与行政争讼2006》,新学林出版2007年。
    80.翁岳生:《资讯立法之研究》,“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委托研究1994年。
    81.翁岳生教授祝寿论文集编辑委员会:《当代公法新论》(中),翁岳生教授
    七秩诞辰祝寿论文集,元照出版2002年。
    82.吴庚:《宪法的解释与适用》(第三版),三民书局2004年。
    83.许文义:《个人资料保护法论》,三民书局2001年。
    84.许志雄、蔡茂寅等:《现代宪法论》,元照出版2002年。
    85.许志雄:《宪法之基础理论》,稻禾出版社1992年。
    86.许宗力:《宪法与法治国行政》,元照出版2007年。
    1. (奥)曼弗雷德.诺瓦克:《民权公约评注》(上),毕小青、孙世彦主译,三联书店2003年。
    2. (澳)维拉曼特:《法律导引》,强智仁、周伟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
    3. (德)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何意志校,商务印书馆2002年。
    4.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
    5. (德)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第二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
    6. (德)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第一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
    7. (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
    8.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
    9. (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
    10.(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朱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11.(荷兰)亨克.范.马尔塞文、格尔.范.德.唐:《成文宪法——通过计算机进行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12.(美)阿丽塔.L.艾伦、理查德.C.托克音顿:《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冯建妹等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
    13.(美)爱伦.艾德曼、卡洛琳.肯尼迪:《隐私的权利》,吴懿婷译,当代世界出版社2003年。
    14.(美)大卫.布里恩:《透明社会:个人隐私与资讯自由》,萧美惠译,台湾先觉出版社1999年。
    15.(美)理查德.A.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16.(美)理查德.A.斯皮内洛:《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刘钢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
    17.(美)理查德.A.斯皮内洛:《铁笼,还是乌托邦——网络空间的道德与法律》(第二版),李伦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18.(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
    19.(美)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上、下),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
    20.(美)迈克尔.桑德尔:《民主的不满》,曾纪茂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
    21.(美)西奥多.罗斯扎克:《信息崇拜——计算机神话与真正的思维艺术》,苗华健、陈体仁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4年。
    22.(美)约翰.哈特:《民主与不信任——司法审查的一个理论》,张卓明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
    23.(日)阿部照哉等:《宪法》(上、下),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
    24.(日)芦部信喜:《宪法》(第三版),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25.(日)南博芳:《行政法》(第六版),杨建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
    26.(日)三浦隆:《实践宪法学》,李力、白云海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
    27.(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
    28.(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
    29.(英)A.W.布拉德利、K.D.尤因:《宪法与行政法》第14版(下),刘刚、江菁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
    30.(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
    31.(英)戴维.赫尔德:《民主与全球秩序》,胡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
    32.(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33.(英)吉尔伯特·赖尔:《心的概念》,徐大建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
    34.(英)乔治.奥威尔:《一九八四》,董乐山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
    1.曹亦萍:《社会信息化与隐私权保护》,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1期。
    2.陈金全:《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康德法治论解读》,载《法学家》2005年第3期。
    3.陈啸平:《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载《法学评论》1985年第5期。
    4.陈征:《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功能》,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
    5.邓瑞平:《公民隐私权民法保护之研究》,载《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4期。
    6.葛虹:《日本宪法隐私权的理论与实践》,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8期。
    7.葛虹:《政府巨型数据库与隐私权保护》,载《法学》2010年第10期。
    8.龚向和、刘耀辉:《论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5期。
    9.顾震:《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刑事立法及其完善研究》,载《法学家》1991年第1期。
    10.郭春镇:《从“限制权力”至“未列举权利”——时代变迁中的<美国联邦法第九修正案>》,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2期。
    11.韩大元:《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载《法学家》2004年第4期。
    12.何振、贺佐成:《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载《情报杂志》2005年第3期。
    13.胡建淼、马良骥:《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法律新课题——<个人信息保护法>研究》,载《科学学研究》2005年第6期。
    14.胡锦光:《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辨析》,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
    15.胡锦光:《宪法司法化的必然性与可行性探讨》,载《法学家》1993年第1期。
    16.胡玉鸿:《“人的尊严”思想的法律意蕴》,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17.胡玉鸿:《关于“利益衡量”的几个法理问题》,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
    18.姜峰:《权利宪法化的隐忧——以社会权为中心的思考》,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5期。
    19.蒋舸:《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模式的选择——以德国经验为视角》,载《法律科学》2011年第2期。
    20.焦洪昌:《论作为基本权利的健康权》,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21.焦兴钟:《行政机关资讯之公开及限制——美国现行资讯自由法之研究》,载《政大法学评论》1984年总第29期。
    22.孔令望:《新宪法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载《法学》1982年第12期。
    23.李琳:《利用DNA数据库串并系列抢劫强奸案》,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年第4期。
    24.李薇:《成功与遗憾——日本战后宪法的制定》,载《读书》2009年第4期。
    25.李先波、杨建成:《论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协调》,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
    26.李新天、郑鸣:《论中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构建》,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
    27.李玉荣、王海光:《一九五八年<户口登记条例>出台的制度背景探析》,载《中共党史研究》2010年第9期。
    28.梁上上:《利益的层次结构与利益衡量的展开——兼评加藤一郞的利益衡量论》,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
    29.梁晓明:《建议设立侵犯公民隐私权罪》,载《法学》1995年第5期。
    30.林来梵、季彥敏:《人权盪希鹤魑虻囊庖濉罚亍斗ㄉ萄芯俊?005年第4期。
    31.林来梵、骆正言:《宪法上的人格权》,载《法学家》2008年第5期。
    32.林来梵:《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兼论我国宪法第38条的解释方案》,载《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33.林宗浩:《韩国隐私权的宪法保护》,载《太平洋学报》2009年第7期。
    34.刘大洪:《基因技术与隐私权的保护》,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35.刘飞宇:《行政信息公开与个人资料保护的衔接——以我国行政公开第一案为视角》,载《法学》2005年第4期。
    36.刘杰:《论日本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救济制度》,载《太平洋学报》2009年第4期。
    37.刘静怡:《资讯科技与隐私权焦虑——谁有权塑造我的纲路形象》,载《当代》1997年第124期。
    38.刘志刚:《人格尊严的宪法意义》,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
    39.吕艳滨:《个人信息保护法制管窥》,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40.马剑银:《哈贝马斯的基本权利观——商谈论视角的基本权利体系重构》,载《北大法律评论》2010年第1辑。
    41.马民虎、冯立杨:《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的发展趋势》,载《图书与情报》2009年第1期。
    42.梅绍祖:《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研究》,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43.梅绍祖:《中国隐私权和个人数据保护的现状与原则》,载《中国信息界》2004年第5期。
    44.齐爱民:《德国个人资料保护法简论》,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年第4期。
    45.齐爱民:《论个人资料》,载《法学》2003年第8期。
    46.齐爱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示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6期。
    47.秦前红、韩永红:《宪法“基本权利核心概念”研究——基于中日比较的视角》,载《广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48.邱格屏:《刑事DNA数据库的基因隐私权分析》,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2期。
    49.任晓玲:《个人数据保护立法推动技术创新——欧盟拟修订<数据保护指令>》,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11年第1期。
    50.石毕凡:《作为基本权利的人格尊严及其规范意涵——以“卖淫女示众事件”为例》,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5期。
    51.石人炳:《关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和普查表若干建议》,载《人口研究》1999年第3期。
    52.孙凌:《论住宅权在我国宪法规范上的证立》,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5期。
    53.孙平:《政府巨型数据库时代的公民隐私权保护》,载《法学》2007年第7期。
    54.孙铁成:《计算机时代的隐私权》,载《法学》1997年第11期。
    55.田浩:《死亡请柬——中国公民隐私权案备忘录》,载《新青年》1994年第5期。
    56.童之伟:《法权中心主义要点及其法学应用》,载《东方法学》2011年第1期。
    57.童之伟:《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释论——以我国法院与宪法之关系为重点的考察》,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
    58.童之伟:《立法“根据宪法”无可非议——评“全国人大立法不宜根据宪法说”》,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
    59.童之伟:《宪法适用如何走出“司法化”的歧路》,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期。
    60.童之伟:《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
    61.童之伟:《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
    62.童之伟:《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载《法学》2001年第11期。
    63.屠振宇:《财产申报中的隐私权保护》,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1期。
    64.屠振宇:《未列举基本权利的认定方法》,载《法学》2007年第9期。
    65.王利明:《隐私权的新发展》,载《人大法律评论》2009年卷。
    66.王立志:《英国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及其评析》,载《新疆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67.王秀哲:《身份证明与个人信息保护》,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5期。
    68.王长胜:《2009年中国电子政务发展报告》,载《行政管理改革》2009年第1期。
    69.夏泽祥:《我国宪法人权条款之实施——从美国宪法“保留权利条款”生效方式说起》,载《法学》2010年第12期。
    70.谢立斌:《中德比较宪法视野下的人格尊严——兼与林来梵教授商榷》,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4期。
    71.谢青:《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及启示》,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6期。
    72.谢天、邹平学:《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探析》,载《岭南学刊》2011年第2期。
    73.杨寅、韩磊:《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可分割性原则及其司法运用——对赵某不服不予信息公开案的法律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
    74.姚岳绒:《关于中国宪法渊源的再认识》,载《法学》2010年第9期。
    75.姚岳绒:《我国<宪法>第126条“法律”外延的界定》,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7期。
    76.姚岳绒:《宪法司法适用离我们还有多远》,载《杭州商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77.于立深:《论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及当事人义务》,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2期。
    78.余凌云:《论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载《法学家》2002年第2期。
    79.湛中乐、肖能:《政治社会中个体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关系》,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8期。
    80.张娟:《试论我国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公法保护》,载《科技与法律》2007年第6期。
    81.张千帆:《中国宪政的路径与局限》,载《法学》2011年第1期。
    82.章少青:《我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体系标准研究》,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5期。
    83.张薇薇:《“人权条款”:宪法未列举权利的“安身之所”》,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1期。
    84.张翔:《基本权利的受益功能与国家的给付义务》,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
    85.张翔:《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86.张小罗、张鹏:《论基因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5期。
    87.张新宝:《信息技术的发展与隐私权保护》,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5期。
    88.张新宝:《言论表述和新闻出版自由与隐私权保护》,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89.张震:《宪法上环境权的证成与价值》,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6期。
    90.张卓明:《法官能否推定未列举权利?——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述评》,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2期。
    91.郑贤君:《基本权利的宪法构成及其实证化》,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92.周刚志:《中国宪法学如何超越“明希豪森困境”》,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93.周佳念:《信息技术的发展与隐私权的保护》,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
    94.周立:《关于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及应有的几点思考》,载《中国安防》2009年第1期。
    95.周永康:《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载《求是》2011年第9期。
    96.周云涛:《论德国宪法人格权——以一般行为自由为参照》,载《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11年第4期。
    97.朱国斌:《法国关于私生活受尊重权利的法律与司法实践》,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3期。
    98.朱伶:《隐私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利》,载《法学》1990年,第2期。
    99.汤德宗:《政府资讯公开法比较评析》,载《台大法学论丛》2006年第35卷第6期。
    100.李振玮、江耀国:《英国资料保护法中资料所有人权利之研究》,载《中原财经法学》2009年总第24期。
    101.林素凤:《日本现行个人资讯保护法制初探》,载《警大法学论集》2005年,第10期。
    102.陈起行:《资讯隐私权法理探讨——以美国法为中心》,载《政大法学评论》2000年总第64期。
    103.邱文聪:《从资讯自决权与资讯隐私的概念区分——评<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草案>的结构性问题》,载《月旦法学杂志》2009年第5期。
    104.王鹏翔:《基本权作为最佳化命令与框架秩序——从原则理论初探立法余地》,载《东吴法律学报》2006年第3期。
    105.徐正戎:《“户籍法第八条捺指纹规定”释宪案鉴定意见书》,载《台湾本土法学》2005年总第75期。
    106.颜厥安:《户籍法第八条全民指纹建档合宪性问题之鉴定意见》,载《台湾本土法学》2006年总第79期。
    107.李建良:《“户籍法第八条捺指纹规定”释宪鉴定意见书》,载《台湾本土法学》2005年总第73期。
    108.杨朝祥:《通向数位时代的智慧型政府》,载《研考双月刊》1999年第1期。
    109.王泽鉴:《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三)之隐私权(上),载《台湾本土法学》2007年总第96期。
    110.王泽鉴:《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三)之隐私权(中),载《台湾本土法学》2007年总第97期。
    111.王劲力:《浅论刑事DNA资料库之扩建与人权保障》,载《月旦法学》2009年总第167期。
    112.廖福特、翁逸泓:《老大哥止步?!——欧洲人权法院S. and Marper v.UK判决短评》,载《台湾法学杂志》2009年总第122期。
    113.蔡宗珍:《公法上之比例原则初论——以德国法的发展为中心》,载《政大法学评论》1999年总第62期。
    114.陈慈阳:《论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对于基本权保障之理论发展》,载《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总第98期。
    115.王郁琦:《NII与个人资料保护》,载《资讯法务透析》1996年1月刊。
    116.荘庭瑞:《个人资料保护在台湾:谁的事务?》,载《“国家政策季刊”》第2卷第1期,2003年3月。
    1.詹文凯:《隐私权之研究》,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博士论文1998年。
    2.洪荣彬:《资讯时代之资料处理与资料保护-以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为中心》,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3年。
    3.林得为:《个人资料库的隐私保护》,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2008年。
    4.林建中:《隐私权概念之再思考》,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9年。
    5.徐超华:《公共行政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6年。
    6.叶淑芳:《行政资讯公开之研究——以隐私权益之保障为中心》,台湾中兴大学硕士论文1999年。
    1.贾春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法(草案)说明》,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年第4期。
    2.杨景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法(草案)修改情况说明》,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年第4期。
    3.罗瑞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便条草案的说明》,载《人民日报》1958年1月10日。
    4.黄松有:《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的一个<批复>谈起》,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13日第1版。
    5.宋春雨:《齐玉苓案宪法适用的法理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13日第1版。
    6.尹田:《论人格及其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应有地位》,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7月11日。
    7.秋风:《维护权利与权力的平衡点》,载《南方周末》2004年12月30日
    8.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3月21日。
    9.赵正华、冯永强:《“八达通”事件凸现港隐私保护亟待更严立法》,载《法制日报》2010年8月24日,环球法治港澳台版。
    10.李娜:《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有望全国互联互通》,载《法制日报》2011年3月29日。
    1. (德)Bjorn Ahl:《德国保障IT系统秘密性和完整性基本权利的确立—联邦宪法法院对“在线搜查”作出的判决》,刘志军译,载《法学》2009年第3期。
    2. (德)Hans D.Jarass:《基本权作为防卫权及客观原则规范》,陈慈阳译,载《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总第98期。
    3. (德)罗伯特.阿列克西:《论宪法权利的构造》,张译,载《法学家》2009年第5期。
    4. (德)尤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汪晖译,载《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
    5. (美)理查德.A.波斯纳:《论隐私权》,常鹏翱译,载《民商法论丛》第21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
    6. (美)玛格丽特.安.艾尔文:《信息社会信息隐私权的保护》,陈雪娇、王继远译,载《民商法论丛》2002年总第23卷。
    7. (美)塞缪尔.D.沃伦、路易斯.D.布兰代斯:《论隐私权》,李丹译,载《哈佛法律评论》(侵权法学精粹),法律出版社2005年。
    8. (日)野村好弘:《情报公开与个人情报的保护》,肖贤富译,载《环球法律评论》1992年第1期。
    9. (英)查尔斯.蓝伯:《信息政策研究:隐私保护与信息自由》,徐越倩、郁建兴译,载《浙江省委学校学报》2006年第1期。
    1. Allen Anita l, Privacy-as-Date Control: Conceptual, Practical,and Moral Limits of the Paradigm, Conn. L. Rev.32(2000).
    2. Bennett Colin J, Computers, Personal Data, And Theories of Technology: Comparative Approaches to Privacy Protection in the 1990s,Science, Technology, & Human Values 16(1991).
    3. Bibas Steven A, A Contractual Approach to Data Privacy, Harv.J.L. & Pub. Pol’y ,17.(1994).
    4. Bing Jon, Transnational Data Flows and the Scandinavian Data Protection Legislation, Scandinavian Studies in law,24.(1980).
    5. Cate Fred H., The EU 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 Information Privacy,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Iowa L. Rev.80 (1995).
    6. Charles Fried, Privacy(A Moral Analysis) Yale Law Journal 77(1968).
    7. David L. Hudson, The Right to Privacy, Chelsea House,2009.
    8. Donald P. Kommers, The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of the Federal Repbulic of Germany, Second Edition, Duke University Press,1997.
    9. Flaherty David H, On the Utilit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 to Privacy and Data Protection, Case W. Res.L.Rev.41(1991).
    10.Gavison, Privacy and the limits of law, Yale Law Journal 89(1980).
    11.James P. Nehf, Recognizing the Societal Value in Information Privacy, Washington Law Review,vol.78(2003)
    12.Jeffreg Rothfeder, PrivacyforSale, New York, Simon and Schuster,1992.
    13.Jonathan Kahn, Privacy as A Legal Principle of Identity Maintenance, Seton Hall Law Review,vol.33(2003).
    14.M.paiy, Investment Incentives and the Multilateral Agreement on Investment, Journal of World Trade, Vol.32(1998).
    15.Macdonald Lynda, Data Protection Legal Comp, Tottel Publishing ,2008.
    16.Neil Richards, The Information Privacy Law Project, 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Louis Schoil of Law 7.(2006)
    17.Richard B. Parker, A Definition of Privacy, Rutgers law Review 27( 1974).
    18.Schwartz Paul M, Privacy and Democracy in Cyberspace, Vand. L. Rev.52(1999).
    19.Schwartz Paul M, Property, Privacy, And Personal Data,Harv. L .Rev.117(2004).
    20.Schwartz Paul M, The New Privacy, MICH.L.REW.101(2003).
    21.Seidl-Hohenvelder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2nd ed.,Martinus Nijhoff,1992.
    22.Simson Garfinkel , Database Nation:The Death of Privacy in the 21st Century, O’Reilly Media,2001.
    23.Smith H J, Information Privacy: Measuring Individuals’Concerns About Organizational Practices, MIS Quarterly,1996.
    24.Ticher Paul: Data Protection vs Freedom of Information, IT Governance Ltd,2008.
    25.William A. Parent, A New Definition of Privacy for the law,Law and Philosophy 2( 1983).
    1. Olmstead v. United States, 277 U.S. 438.(1928)
    2. NACCP v. Alabama,657 U.S. 449.(1958)
    3. Griswold v. Connecticut, 381 U.S.497(1965)
    4. Roe v. Wade, 410 U.S.113(1973)
    5. Paul v. Davis,424 U.S.693(1976).
    6. Whalen v. Roe, 429 U. S. 589.(1977)
    7. Bowers v. Hardwick 478 U.S. 186.(1986)
    8. Lawrence v. Texas,539 U.S.558.(2003)
    9. 689F. Supp.874(W.D.WIS.1988)),
    10. 729F. Supp.376(D.N.J.1990).
    11. Common Service Agency v Scottish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 [2006] CSIH 58, 2007 SC 231 .
    12. Durant v 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2003]EWCA Civ 1746.
    13. Johnson v. Medical Defence Union Limited(No.2)(2007)EWCA Civ 262.
    14.Macdonald Lynda: Data Protection Legal Comp, Tottel Publishing2008.
    15.Terence William Smith v Lloyds TSB Bank Plc[2005]EWHC 246(CH).
    1. http://epic.org/
    2. http://www.al.gov.mo/
    3. http://www.fredhcate.com/Privacy.shtml
    4. http://www.gpdp.gov.mo/cht/
    5. http://www.harvardlawreview.org/index.php
    6. http://www.ico.gov.uk/
    7. http://www.legco.gov.hk/
    8. http://www.pcpd.org.hk/chinese/ordinance/ordglance.html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