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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牧区藏族民间纠纷的解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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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藏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与以司法为核心的官方机制是目前甘南牧区处理民间纠纷的两种主导机制,其运作效果与互动关系直接影响当地的社会秩序与稳定。本文运用功能分析法阐述了甘南牧区传统解决方式,并结合个案、田野资料,从对新旧机制交替形态的一般判断和对民间纠纷的解决“生态”、两种机制的作用与关系的具体探讨等两方面,重点研究分析了牧区民间纠纷解决的现状与问题,发现实践中两套不同的知识谱系已突破简单的二元对立,不断向冲突、断裂、延续的复合博弈关系发展,形成了“合作”解决纠纷的种种现实形态,但总体上以无序和权宜为特点,尚处于较低层次,纠纷解决的公正性与效能受到压抑。对这一问题的克服有赖多方面的努力,基于甘南牧区解决民间纠纷的传统、现状和现实条件,本文借鉴多元化理论,提出了“一极多元”的应对思路。
     除绪论和结语外,本论文分为三个部分,共八章。
     第一部分(第一、二、三、四章)是对甘南牧区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系统研究。在概括性说明牧区社会与文化背景的基础上,对纠纷的本土观念、传统民间纠纷的形式及“和合”的观念表达与争斗实践相背离的问题作了考述分析,进而研究了“说事”、“上告——审判”、“盟誓”、“和解与单方行动”等牧区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及其观念、逻辑。
     第二部分(第五、六、七章)分析甘南牧区藏族民间纠纷解决的现状与问题。从阐明新旧两种机制交替过程中的断裂、延续与冲突关系出发,以个案为基础,注重过程分析,先后讨论了甘南牧区刑事纠纷、民事纠纷与草山纠纷解决中两种机制的作用、互动关系及各方诉求与困境,指出了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两种机制的无序合作与纠纷当事人权益保障的缺失、偏颇。
     第三部分(第八章)为结论和建议。认为司法的主导性缺位是造成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确立“一极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现状的改善。从推进能动司法、完善大调解模式、强化“中间团体”组织调解、提高村级治理水平等方面,结合牧区纠纷解决的传统文化,就该机制的主要架构作了探讨。
     建设藏区和谐社会,确保藏区长期稳定与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而对藏族社会内部矛盾纠纷的解决与治理将直接关系“治”与“安”实现的质量和程度。提高藏区纠纷解决的制度效率、社会效果和转型时期的功能适应性已势在必行。本文对甘南牧区民间纠纷解决的系统性研究即是向着这一目标所作的努力。
Nowadays, the Tibetan traditional disputes resolution mechanisms and the official mechanisms, mainly the justice, sit as the dominating mechanisms dealing with the disputes and conflicts in Gannan Tibetan pasturing area. The actual function and the interactive relation of the two mechanisms directly affect the local social order and stability. This dissertation, through the approach of functionalism analysis, expatiated on the traditional disputes and the relevant resolution mechanisms, and laid special stress on study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in the disputes resolution practice in Gannan pasturing area, based on cases and field materials, from the two aspects as the analysis on the feature of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the traditional mechanisms to the current official mechanisms, and the probing into the concrete function and mutual relations of the two mechanisms. By those discussion, the dissertation held that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two different genealogy had developed from the simple binary opposition to the much more complicated forms as the combination of conflict, rupture and inheritance, and many forms of cooperation in dealing with disputes had come into being. These kinds of cooperation are mostly featured by disorder and expediency, decreasing the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in dispute resolution. Efforts from different levels are needed to handle the problem. This dissertation, by referring to the theory of pluralism, put forward the advice of structuring diversified dispute resolution methods with modern justice as its core,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traditional mechanism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the practical condition in Gannan Tibetan pastoral areas.
     The whole dissertation consists of three parts as preface, text and conclusion, and the text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eight chapters as follows:
     Part One (Chapter One, Two, Three and Four) analyzed systematically the traditional disputes-resolution mechanisms in Gannan pasturing area. After summing up the social and the cultural background of Gannan pasturing area, this part discussed the local idea toward "dispute" and the main types of the traditional disputes, and analyzed the deviation between the idea of "Harmonious and Syncretic Culture" and the continuous conflicts in practice. According to some valuable historical materials and field research, the part then studied the traditional ways of settling disputes,such as wa-vdum (mediation), gong-gtug (appealing to local authority), mna (oath), reconciliation and unilateral action, as well as the relevant ideas and logic.
     Part Two (Chapter Five, Six, Seven) analyzed the progress and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different types of disputes resolution in Gannan pasturing area. Firstly, the part clarified relations in the process of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two mechanisms which was featured by conflict, rupture and inheritance simultaneously. And then, discussed the practical function, mutual relation of the two mechanisms and the appeal and plight of each side in the criminal disputes, civil disputes and the grassland disputes respectively, and pointed out that there exist two universal and tendentious problems as the disorderly cooperation of the two mechanisms and the lack of or biased relief to the parties in disputes.
     Part Three (Chapter Eight) drew the conclusion and put forward the advice. The dissertation held that it was the lack of the guidance, supervision and effective integration toward the traditional mechanisms of justice, and the feasible way to deal with the above-mentioned problems was to establish the intensified resolution mechanisms with justice as its core. And discussed the configuration of the mechanism from the following aspects as actively advancing the dynamic type of justice, perfecting the extensive mediation mode using to settle grassland disputes, intensifying the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mediation and amending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on the village levels.
     To build the harmonious Tibetan society, and ensure the long stability in Tibetan region mean too much to the prolonged political stability of our country. And the disputes and conflicts resolution in Tibetan society would affect the quality and extent of the stability. It's urgent that the mechanism efficiency, the social effect and the function adaptability being enhanced during the period of transformation. It was the key reason that the dissertation researched systematically on the logics, means, experience, and problems of the disputes resolution in Gannan Tibetan pasturing area.
引文
①自公元七世纪吐蕃王朝建立并创建藏文以来,迄今已有一千三百余年的历史。
    ②尕藏才旦、格桑本:《青藏高原游牧文化》,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2000年,第1,6页。
    ③著作类如张济民主编的藏族习惯法三本丛书:《寻根理枝——藏族部落习惯法通论》,《渊源流近——藏族部落习惯法法规及案例辑录》,《诸说求真——藏族部落习惯法专论》;《藏族盟誓研究》(牛绿花);《藏族习惯法——传统与转型》(吕志祥);《藏族法制史研究》(徐晓光);《藏族古代法新论》(华热.多杰):《雪域高原的法律变迁》(娄云生)The golden yoke: the legal cosmology of Buddhist Tibett(Rebecca Redwood French)等,相关的论文更加不胜枚举。
    ①李景铭,切排:《甘南藏族部落特点及其现代化转型研究》,《中国藏学》2005年第4期。
    ①苏发祥,方冰:“藏族牧区定居化的模式及其面临的困境”,载苏发祥:《安多藏族牧区社会文化变迁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28页。
    ①周希武:《玉树调查记》,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72页。
    ②任乃强:《西康图经》,拉萨:西藏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317页。
    ③李安宅:《藏族宗教史之实地研究》,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第26-27页。
    ④华热.多杰:《试析安多藏区部落中惩罚制度的特点》,《青海民族研究》1989年第1期;《青海藏区习惯法特点初探》,《青海民族研究》1993年第1期:《玉树藏族部落法规职能初探》,《青海民族学院学报》1991 年第1期。
    ①华热.多杰:《藏族部落纠纷解决制度探析》,《青海民族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
    ②陈庆英:《藏族部落制度研究》,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2年。
    ③陈柏萍:《藏族传统司法制度初探》,《西北民族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④益邛:《色达部落习惯法述略》,《中国藏学》1996年第2期。
    ⑤潘志成:《藏族社会传统纠纷调解制度初探》,《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⑥吕志祥:《藏族习惯法——传统与转型》,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年。
    ⑦蒙小莺:《解析当代甘南牧区民间纠纷调解中的藏族部落习惯法》,《中国藏学》2010年第1期。
    ⑧参见Robert B. Ekvall, Peace and War Among the Tibetan Nomads. American anthropologist. Vol.66,1964; Robert B. Ekvall, Law and the Individual Among the Tibetan Nomads. American anthropologist Vol.66,1964; Robert B. Ekvall, Fields on the hoof. Prospect Heights:Waveland,1968.
    ①参见Fernanda Pirie.Feuding, Mediation and The Negotiation of Authority among The Nomads of Eastern Tibet. 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Social Anthropology Working Paper No.72,2005; Fernanda Pirie,Secular morality, village law, and Buddhism in Tibetan societies. Journal of Royal Anthropological Institute 12,2005; Fernanda Pirie, Legal Complexity on the Tibetan Plateau Journal of Legal Pluralism Vol.53-54,2006.
    ② Emily T. Yeh, Tibetan Range Wars:Spatial Politics and Authority on the Grasslands ofAmdo.Development and change Vol.34/3,2003.
    ③ Dan.F.Henderson, Settlement of Homicide Disputes in Sakya (Tibet). Tibetan Symposium Vol.66,1964.
    ④ Rebecca Redwood French, The golden yoke:the legal cosmology of Buddhist Tibet. Ithaca, N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5.
    ⑤吴剑平:《对藏族地区“赔命价”案件的认识和处理》,载《法律科学》1992年第4期。
    ①顾建华:《青海蒙藏地区“赔命价”和“罚服”规范探析》,《青海社会科学》1990年第1期。
    ②王.秦措,华热.多杰:《浅议我省的草原纠纷及其解决办法》,《青海民族学院学报》1994年第3期。
    ③杨多才旦:《藏区草山纠纷的成因、危害和对策》,《西藏研究》2001年第2期。
    ④洪源:《对草山边界纠纷特性的认识》,《西藏研究》2003年第3期。
    ⑤扎洛:《社会转型期藏区草场纠纷调解机制研究——对川西、藏东两起草场纠纷的案例分析》,《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
    ⑥这些民间组织同样是依靠前述三种传统方式解决纠纷,因此述及。
    ⑦赵利生:《扩大的家族——藏族民间组织沙尼调查》,《民族研究》2009年第2期。
    ⑧王丽娟:《传承、更新与借助:对藏族“戎亢”的解读——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麻当乡为例》,《民族研究》2008年第6期。
    ①王延明:《论甘南藏族自治州“戎亢”的秩序构建》,《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年第12期。
    ②旦增遵珠,多庆,索南才让:《从习俗与惯例中考察藏区草场纠纷行为》,《中国农村观察》2008年第2期。
    ③潘志成:《藏族社会传统纠纷调解制度初探》,《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④李虹:《藏区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困境与出路的博弈分析——以甘南藏族自治州某乡的个案为例》,《青海民族研究》2010年第3期。
    ⑤冯海英:《传统与现代:论安多藏族牧区社会冲突治理——基于两类常见纠纷的思考》,《西藏研究》2010年第8期。
    ①拉毛杨措:《藏民族内部纠纷及解纷模式之转型》,西南民族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
    ①赵旭东:《秩序、过程与文化——西方法律人类学的发展及其问题》,《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5期。
    ②[英]马林诺夫斯基:《原始人的犯罪与习俗》,原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36-39页。
    ③[英]马林诺夫斯基:《原始人的犯罪与习俗》,原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24页。
    ④林端:“法律人类学简介”,载[英]马林诺夫斯基:《原始人的犯罪与习俗》,原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03页。
    ⑤林端:“法律人类学简介”,载[英]马林诺夫斯基:《原始人的犯罪与习俗》,原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05页。
    ①面对纠纷时,个体和群体往往想的是如何利用法律资源来达到他们的目的,尤其是在诉讼外纠纷解决中,法律(习惯法)时常被纠纷解决主体或当事人根据需要加以改造、选择、删减,与道德、宗教、人情、常理的因素相互融合,从而淡化了法律本身的专属性特点。
    ②[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的角度观察》,李琼英、林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29页。
    ③J.Van Velsen. "Extended Case Method and Situational Analysis," in A.L. Epstein(ed.). The Crafts of Anthropology (Tavistock,) 1968,pp 131.
    ④[澳]M.克雷齐尔:《法律人类学评介》,傅再明译,《国外社会科学》1987年第11期。
    ⑤[美]E.A霍贝尔:《初民的法律:法的动态比较研究》,周勇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1993年版,第20页。
    ⑥这种间接影响又称“法律阴影’'(in the shadow of the law)——即法的作用发挥于正式司法程序之外。参见黄宗智:“中国法律的现代性”,载朱晓阳、侯猛:《法律与人类学:中国读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55页。
    ⑦ Comaroff, John L, Rules and Rulers: Political Processes in a Tswana Chiefdom[J].Man, New series,Vol.13,1978.转引自张晓红,郭星华:《纠纷:从原始部落到现代都市——当代西方法律人类学视野下的纠纷研究》,《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①[美]E.A霍贝尔:《初民的法律:法的动态比较研究》,周勇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1993年,第38页。
    ①赵旭东:《论纠纷的构成机理及其主要特征》,《法律科学》2009年第2期。
    ②张晓红,郭星华:《纠纷:从原始部落到现代都市——当代西方法律人类学视野下的纠纷研究》,《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①用人类学家梅丽的话来说:“纠纷具有普遍性——因为所有的社会都有纠纷——并可以做跨文化的比较研究”。参见萨利·安格尔·梅丽:《诉讼的话语——生活在美国社会底层人的法律意识》,郭星华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22页。
    ② Roberts, Simon, The Study of Dispute: Anthropological Perspectives. John. Bossy, ed., Disputes and Settlements:Law and Human Relations in the West[C].Cambridge: Cambridge Univ.Press,1986.转引自:张晓红,郭星华:《纠纷:从原始部落到现代都市——当代西方法律人类学视野下的纠纷研究》,《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这一定义将不满、委屈等单纯的负面情绪也视作纠纷的做法显然是受到了人类学整体观的影响。
    ③菲茨帕特里(Peter Fitzpatrick)曾明确指出,“法律作为一种叙事,它是现代的神话”(Peter Fitzpatrick,The Mvthology of Modern Law.London: Routledge,1992)。这一神话隐含的预设是,欧洲文明的基本特征在乎法律,并在定义上与以缺乏法律以及文化过剩为特点的所谓野蛮人的异文化形成对立。参见赵旭东:《秩序、过程与文化——西方法律人类学的发展及其问题》,《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5期。④具体参见马林诺夫斯基:《原始人的犯罪与习俗》,原江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霍贝尔:《初民的法律:法的动态比较研究》,周勇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1993年;埃文思.普里查德:《努尔人:对尼罗河畔—个人群的生活方式和政治制度的描述》,褚建芳等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Karl N. Llewellyn E. Adamson Hoebel.The Cheyenne Way:Conflict and Case Law in Primitive Jurisprudence, William S. Hein & Company,2002.
    ①江伟:《民事诉讼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1页。
    ②赵旭东:《论纠纷的构成机理及其主要特征》,《法律科学》2009年第2期。
    ③[日]六本佳平:《法社会学》,有斐阁,2003年,第98页,转引自雷晶:《论六本佳平的纠纷处理理论———对川岛法意识论的推进》,《研究生法学》2010年第6期。
    ④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8页。
    ①日本社会学家川岛武宜就将dispute译为纠纷,而把conflict作为纠纷的更高层次的概念来对待。参见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21-22页。
    ②范愉《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3页。对此,美国一家著名的社会学期刊Conflict Resolution Quarterly(冲突解决研究季刊)提供了一个注脚:其中收录的文章中既有针对民间纠纷(婚姻纠纷、侵占土地纠纷等),也有指涉群体间和国际间冲突的。
    ①资料来源:甘加乡政府接待科。
    ②资料来源:甘南藏族自治州统计局:《甘南统计年鉴》(2009),甘南藏族自治州统计局编印。
    ③又称牧团,藏语称“日郭尔”,通常是由十余牧户组成的生产、生活互助单位,是现今村民小组的雏形。
    ④约1724年,拉卜楞寺赛仓活佛与德哇仓活佛为嘉木样活佛是否转世问题发生争执,赛仓活佛遂移居于德尔隆寺和扎扎寺,随着寺院势力的扩展,逐渐繁衍形成三大部落,其中,火尔藏部落就由扎扎寺派人管理,以扎扎寺火尔藏仓为政教首脑。参见甘南藏族自治州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甘南州志》,北京: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1002-1003页。
    ⑤甘南藏族自治州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甘南州志》,北京: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1002-1003页。
    ①例如,2009年3月,甘加乡党委、政府率先与青海省瓜什则乡、多哇乡、岗察乡、道帏乡签订《综治协议》,进一步巩固了边界地区稳定工作协作机制。2011年又主动联系青海省循化县道帏乡,协商签订了《夏河县甘加乡与青海省循化县行政边际协作共防协议》,巩固了边界冲突的治理成果。资料来源:甘加乡政府接待科。
    ②不完全限定于此,也包括一些另一方当事人可能来自其它族群的较典型的族际纠纷,如下文提到的矿产资源开发补偿纠纷。
    ①根据甘南州草地资源的空间分布,参见兰州大学草地农业科学院:“甘南州草地资源的空间分布特征”牧区草数字化管理决策支持系统。http://www.chinadigitalgrass.com/show.aspx?articleid=10
    ①宋林飞:《西方社会学理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1页。
    ②资料来源:甘南州地方史志办公室:《甘南州年鉴》(2009)第2627页,甘南藏族自治州地方史志办公室编印。
    ③资料来源:甘南藏族自治州统计局:《甘南藏族自治州统计年鉴》(2009),甘南藏族自治州统计局编印。
    ①甘南州总土地面积382.39万公顷(4.5万平方公里),耕地总面积6.73万公顷,占总土地面积的1.76%;林业用地面积94.03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4.55%。参见甘南州地方史志办公室:《甘南州年鉴》(2009),第27页,甘南藏族自治州地方史志办公室编印。
    ②甘南藏族自治州牧志编辑委员会:《甘南藏族自治州牧志》,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93年,序言第6页。
    ③资料来源:甘南州地方史志办公室:《甘南州年鉴》(2009)第29-30页,甘南藏族自治州地方史志办公室编印。
    ④资料来源:甘南州地方史志办公室:《甘南州年鉴》(2009)第29-30页,甘南藏族自治州地方史志办公室编印。
    ⑤被誉为“黄河之肾”的玛曲湿地已由原有的99万亩锐减到不足30万亩,2003年在玛曲县原来的泽草甸草地上还发生了失火的现象。西部开发办公室:甘南州天南草原保护建设工作回顾,2009.7.24http://gn.gsei.com.cn/ArticleContent.aspx?Articleld=29
    ⑥西部开发办公室:甘南州天南草原保护建设工作回顾,2009.7.24http://gn.gsei.com.cn/ArticleContent.aspx?Articleld=29,笔者在玛曲调研时,经常能见到一种长似旱獭的动物,当地人称为“阿扎”,在欧拉、尼玛周围的几处草场到处是由这种鼠类掘出的小黑土堆,破坏程度让人触目惊心。
    ①按科学放牧标准,1亩草场1年只能供给1头牦牛,5只藏羊,但现在甘南州每亩草场一般牧养2到3头牦牛,10到15只藏羊。过度放牧引起土壤板结产草量减少,破坏了草原植被的原有结构,导致生态恶化。引自中新网,“甘肃甘南藏区:一头牦牛的经济账和生态账”,2011-07-25.http://www.chinanews.com/cj/2011/07-25/3208043.shtml
    ②如,1970年3月,夏河、碌曲、玛曲等县降雪一尺多厚,覆盖草原经久不化,形成“坐雪”,使牲无法放牧采食,夏河县甘加乡发动群众撒灰、踩踏,人工加快溶雪也无济于事。全州死损牲37万余头(只)。甘加乡死亡羔羊36,015只,成年羊29,620只,损失惨重。参见甘南藏族自治州牧志编辑委员会(马江主编):《甘南藏族自治州牧志》,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93年,第30页。暴风雪、冰雹等极端天气对甘南牧业经济的重大威胁一直未消除。据统计,仅2007年一年,甘南州有记载的天灾就达六次,损失牛羊等牲共计8850头(只),受灾人数超过4万人。冲毁道路、桥梁、河堤、人饮水等基础设施,直接经济损失逾3000万元。参见甘南州地方史志办公室:《甘南州年鉴》(2008)第39-40页,甘南藏族自治州地方史志办公室编印。
    ③本条主要参考甘南藏族自治州牧志编辑委员会(马江主编):《甘南藏族自治州牧志》,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93年,第64-71页。
    ①洲塔:《甘肃藏族的社会与历史研究》,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96年,第82页。
    ①洲塔:《甘肃藏族部落的社会与历史研究》,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96年,第121页。
    ②甘南藏族自治州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甘南州志》,北京: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995页。
    ③拉卜楞寺在其管辖下部落中,差不多都建有一个小寺院(因距拉寺较近,桑科部落除外),每个小寺院派数喇嘛管理,主持的喇嘛称为更察布,寺院是固定的,而牧民要逐水草而居,寺院不能兼管民事,因此另派“郭哇”治理民政。参见余湘文:《西北游牧藏区之社会调查》,北京:商务印书馆,1947年,第20页。
    ④李景铭,切排:《甘南藏族部落特点及其现代化转型研究》,《中国藏学》2005年第4期。
    ①王明珂:《华夏边缘:历史记忆与族群认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113-114页。
    ②寺管会是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一般实行干部加僧人模式,管理寺院。主要负责寺院的宗教事务,由于全民信教,其作用也体现在组织牧村集体活动(如法会、念经等)、协助维护村落秩序、参与调处重大纠纷冲突等方面。
    ③民间组织是人类为特定目的聚合、组织在一起的非官方群体,属于社会组织的一种。由于社会生活事务的繁杂,民间组织有多种类型。甘南牧区民间组织通常包括两类,一是执行某一特定职能的服务型组织,如草原看护队、治安联防队、合作社等;一是后文将提到的传统民间组织。
    ④苯教传入甘南的时间学术界尚没有定论,苯教史书中记载最早在止贡赞布时期(公元一世纪),止贡灭苯事件迫使很多苯教徒来到多麦,当时把苯教经典伏藏在迭部地区的者噶厦果和木日僧格宗。参见:阿旺加措:《甘南地区的苯教源流考略》,中国藏学网,http://www.tibet.cn/09zcfj/zpyl/bj/201006/t20100623_597204.htm。
    ⑤尕藏加:《藏传佛教与青藏高原》,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3页。
    ①1936年,时任青海西宁蒙藏委员会调查组成员的阴景元从自然环境的促成和社会风气的趋势等两个方面分析了佛教在甘肃、青海、四川等青藏高原地区广泛传播的原因,认为佛教的盛行“势所必至,理有固然”。具体参见:夏河县文史资料第一辑,第58-59页,原载, 阴景元,《东方杂志》1936年第33卷第2号。
    ②尕藏加:《西藏佛教神秘文化——密宗》,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9页。
    ③以夏河县甘加乡作海寺为例,目前该寺每年举办的法会和其它佛事活动达八次(祈愿大法会、毛兰木法会、娘乃节、僧俗插箭节、嘎哇拉则插箭节、龙达捅剑节、玛日布插箭节、护法跳神大法会),参加人数累计愈两千人。
    ④甘南藏族自治州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甘南州志》,北京: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1381页。
    ⑤李景铭,切排:《甘南藏族部落特点及其现代化转型研究》,《中国藏学》2005年第4期。
    ⑥甘南藏族自治州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甘南州志》,北京: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1689页。
    ⑦[法]爱弥尔.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渠东,汲喆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50页。
    ①阴景元:“西藏佛教的研讨”,《夏河县文史资料第一辑》,1993年, 第59页,原载《东方杂志》1936年第33卷第2号。
    ②据甘南藏族自治州2009年住户调查农牧民家庭人均收支情况统计,2009年,玛曲县牧民总收入4124.52元,其中牧业收入就达4086.47元,占总收入的99%以上;碌曲、夏河、合作等牧业县(市),牧业收入也已占到家庭经营收入的一半以上。参见甘南藏族自治州统计局:《甘南州统计年鉴2009》,甘南藏族自治州统计局编印。
    ③王明珂:《游牧者的选择:面对汉帝国的北亚游牧民族》,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页。
    ④张其韵:《夏河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年,第57页。
    ⑤张其韵:《夏河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年,第55页。
    ①甘南藏族自治州牧志编辑委员会(马江主编):《甘南藏族自治州牧志》,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93年,第71页。
    ②譬如,在卓尼县、迭部县和夏河县大夏河沿岸的半农半牧区,牧民在村落驻地通常拥有固定住房和数量不等的耕地,夏秋季进入本部落的高山牧场游牧,冬春季回到村落周围牧场放牧…。参见高永久,邓艾:《藏族游牧民定居与新牧区建设——甘南藏族自治州调查报告》,《民族研究》2007年第5期。
    ③2009年,玛曲、碌曲县的农业增加值分别是247.95万元、835.82万元,牧业增加值则达到13937.39万元、25409.74万元。资料来源:甘南藏族自治州统计局:《甘南州统计年鉴2009》,甘南藏族自治州统计局编印。
    ④清《续文献通考》。
    ①王明珂:《游牧者的选择:面对汉帝国的北亚游牧民族》,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4页。
    ②余湘文:《西北游牧藏区之社会调查》,北京:商务印书馆,1947年,第29页。
    ③据于式玉在安多地区的调研分析,藏族牧民获得荣誉和声望的方式大致有三种,一种出生在贵族家庭(土司、上层僧侣、头人等),这是无法选择的。其次,可通过学习晋升为受人尊崇的喇嘛,不过要做到这一点,除了付出艰辛努力与静心修炼的煎熬外,还需一定的机缘。最后是成为立马横刀的劫匪,这也是赢得尊重与声誉的一种方式,由于攻击外部落被视为的英勇行为,人们又以将大量财物贡献寺院为荣,抢劫或多或少失去了其强烈的感情色彩。参考Li, Shih-Yii Yu, Tibetan Folk-Law.The Journal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0035-869X,1950;3/4,pp130.
    ④藏族英雄史诗《格萨尔王传》中的一些记载也反映了这种情感倾向:在格萨尔王及其岭国所进行的战争中,虽大量表现为正义的战争,却也不乏非正义的征战,诸如因同晁挑起事端,偷盗大食国的马匹、抢劫象雄国商人的财宝等引发的战争,皆应归入非正义之列。而大量取回(实为抢掠)战败国的财宝等也不是正义之举。但这只是现代人的观念。这些被现代人视为消极因素的描述,却正是古代藏族社会历史的真实反映…它恰恰是处于英雄时代的藏族先民崇尚英雄观念的具体体现。参见杨洪恩:《格萨尔王传》,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第20页。
    ⑤马无忌:《甘肃夏河藏民调查记》,(民)交通书局,1947年,第9页。果洛旧制中甚至有这样的明文规定:伺隙袭掠。袭掠俗有部落统筹之年掠、夏掠、月掠等掠夺他部与商旅之兵掠,另有些许人自发之趁虚窃掠。无论兵执或密掠,首则推任一名骁勇而善事据掠者为统领,皆举誓盟约服从其计今,然后备自应承枪马器械及炊营所需,齐则依约定时刻集合登程。这种袭掠之制在安多牧区具有普遍的代表性。参见张济民:《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资料集》,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9页。
    ⑥马鹤天:《甘青藏边区考察记》,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93页。
    ⑦ Robert.B.Ekvall,The nomadic pattern of living among the Tibetans as preparation for war, American Anthropologist, Vol.63/3,1961.
    ① Li, Shih-Yu Yu. Tibetan Folk-Law,The Journal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 0035-869X; 1950;3/4,pp127.
    ①[美]E.A霍贝尔:《初民的法律:法的动态比较研究》,周勇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1993年,第323页。
    ②作为藏族传统法观念的核心,“十戒”的中四名口业(“口四”),即不两舌、不恶口、不妄言、不绮语也反证了“言语”与“口舌”为引发失序和混乱的重要根源。
    ①克利福德.格尔兹:《文化的解释》,韩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1999年。
    ②王启梁:“法律:一个安排秩序的分类体系”,载朱晓阳、侯猛:《法律与人类学:中国读本》,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93-194页。
    ③钱冠连:《语用学:人文网络言语学》,《读书》1996年第11期。
    ④L.R.帕默尔:《语言学概论》,李荣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39页。
    ⑤Robert B. Ekvall, Law and the Individual Among the Tibetan Nomads. American anthropologist Vol.66,1964.
    ①加洋加:“草场承包对藏族传统游牧文化的影响”,载苏发祥:《安多藏族牧区的社会与文化变迁》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59页。
    ②[美]E.A霍贝尔:《初民的法律:法的动态比较研究》,周勇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18页。
    ③阴景元,“西藏佛教的研讨”,《夏河县文史资料第一辑》,1993年,第40页。原载《东方杂志》,1936年第33卷第2号。
    ④“五戒”:戒杀生、戒偷盗、戒邪淫、戒说谎、戒饮酒;“十善”:以不净观离贪欲,以慈悲观离嗔恚,以因缘观离愚痴,以诚实语离妄语,以和合语离两舌,以爱语离恶口,以质直语离绮语,以救生离杀生,以布施离偷盗,以净行离邪淫。丹珠昂奔:《藏族法律文化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第22页。
    ⑤藏传佛教甚至影响了人们对纠纷根源的理解。当地的藏医认为,人体是以气(龙/鲁rlung,是身心合一的法则和主宰,生命力)、胆汁(赤巴)、粘液(培根)以某种特定的联系而组成的,鲁,赤巴、培根三大因素失调,尤其是“气”的紊乱((藏医药典《蓝琉璃》脉学总义第13条说,若寄存“气”的神魄脉仅有缚絮状而无间歇时),则主易与别人发生口角、争讼。而“鲁”、“赤巴”、“培根”的紊乱是因为人们陷入了“贪”、“嗔“(嫉愤)、“痴”、“悲”、“优虑”、“寡言”、“惊恐”“心情不快”之中,使人产生负面情绪,给人以压抑感,导致“常显憔悴不安心烦燥”,“纠纷四起难驾驭”。正确的方法是学会调节情绪,时常践行藏传佛教的人生哲学,“克制嗔怒”,与人为善。
    ⑥谚语是思想精粹的浓缩,昭示了特定族群和文化的内在观念世界的形象,在藏族社会甚至有“话无谚难说,器无柄难拿”的说法。为尽可能贴切地说明问题,本文在阐述过程中时会援引一些较有代表性的藏族民谚。
    ①参见[美]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133-134页。除此以外,还存在一些较典型的划分方式,如以诉求目的是否具体为准分为现实性纠纷和非现实性纠纷(参见吴英姿:《“大调解”的功能及限度:纠纷解决的制度供给与社会自治》,《中外法学》2008年第2期);以社会结构为背景分为客观性纠纷与主观性纠纷(参见强世功:《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36页)等。
    ②为便于论述,此处将藏族传统纠纷嵌入到当代社会的纠纷分类框架中予以分析。
    ③这里的“血案”是指故意伤害案(包括轻伤和重伤,下同),以便与本土的概念“赔血价”相对应。命(血)案既因其它纠纷而起,其本身又是一种纠纷形态。
    ①笔者2011年夏初入甘加乡调研时,经常徒步往返于住宿点和乡政府之间(约8公里),每当遇到牧民,他们总会投来持久的注视。同行的报告人见笔者窘态百出,曾不止一次地解释说,“他们没有恶意,只是习惯了这么做。”细细想来确实如此——与农耕民族不同,牧民“一年四季一顶帐篷”,没有坚实的住宅、高墙、栅栏保障财产和人身安全。尤其是四处逐食水草的牲遭盗抢的可能性时时存在,而在人员受到攻击时,又缺乏可供藏身或反击的屏障。唯一的应对方法是提高警惕,防范未然,对每一个“陌生人”、可疑对象均详加审视。尽管牧区的变化已翻天覆地,这种行为心理的影响依然存在,也就有了笔者在甘加屡屡被“观察”的经历。
    ② Robert B. Erkvall, Peace and War Among the Tibetan Nomads, American anthropologist Vol.66.1964.
    ③ Robert B. Erkvall.Law and the Individual Among the Tibetan Nomads. American anthropologist Vol.66, 1964.
    ④ Marshall D. Sahlins, Tribesman, Engelwood Cliffs, NJ.1968,pp.7-11,转引自王明珂:《游牧者的选择:面对汉帝国的北亚游牧民族》,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88页。
    ⑤ Fernanda Pirie, Feuding, Mediation and The Negotiation of Authority among The Nomads of Eastern Tibet. 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Social Anthropology Working Paper No.72,2005.
    ⑥ Robert B. Erkvall,Law and the Individual Among the Tibetan Nomads. American anthropologist Vol.66, 1964.
    ①高永久,邓艾:《藏族游牧民定居与新牧区建设——甘南藏族自治州调查报告》,《民族研究》2007年第5期。
    ②余湘文:《西北游牧藏区之社会调查》,北京:商务印书馆,1947年,第28页。
    ③ Robert. B.Ekvall. The Nomadic Pattern of Living among the Tibetans as Preparation for War, American Anthropologist Vol.63/3,1961.
    ④ Robert. B.Ekvall. The Nomadic Pattern of Living among the Tibetans as Preparation for War, American Anthropologist Vol.63/3,1961.
    ①彩礼是藏区缔结结婚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就嫁方来说,不给彩礼就意味着对方不重视,自己没面子。尤其是老年人,对结婚不给彩礼是不同意的,“我喂个狗也看门哩”!资料来源:《夏河县法院甘加、九甲乡牧民座谈会》(1963年),夏河县档案馆藏档。
    ②解放前夕,拉卜楞地区颇为流行的一首情歌:“恩重的父亲是猛虎,情深的母亲如仇敌,在猛虎和仇敌当中,可怜你和我难见面…”就表达了他们的怨愤和痛苦。一般而言,头人的干预主要是考虑部落成员婚姻对本部落土地和人口的影响,以及对婚姻纠纷中的“断案费”、“诉讼费”和各项罚款的收取。
    ③余湘文:《西北游牧藏区之社会调查》,北京:商务印书馆,1947年,第37页。
    ④张济民:《诸说求真:藏族部落习惯法专论》,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05页。
    ⑤所谓抢婚是指“男女若相爱,但女方的父母不同意,男方便约好几个伙伴,夜间在女方家门口挂上一条哈达,背着女方父母把姑娘领走,第二天托媒人到女方家求婚,直到女方父母应允后,再举行结婚仪式。” 抢婚现象可分为两类:一是跨部落的抢婚,前提条件是在部落之间的争战中,将对方部落的女性掠来作妻妾。二是部落内部的抢婚,前提是缔结婚姻的双方男女彼此倾心,男方长辈亦同意,只是女方家人不同意,由男方采取先抢后和好的方式解决矛盾,或者是在男女双方家长及男方当事人都同意,只是女方当事人不同意的情况下采取的强制婚姻行为。参见刘艺工、刘利卫:《关于甘南藏族婚姻习惯法的实证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6期。
    ①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借寺院钱、粮食或酥油,无力偿清,以牲抵债,然后由原主代牧或出酥油为租;一是由于无以为生,求人请托活佛或寺院的管事人(管家),请他们把寺院的或昂欠的(活佛私人的)的牲口租给。资料来源:《关于牙利吉,阿木去乎社会历史调查材料》(1965年),夏河县档案馆藏档。
    ②资料来源:《关于牙利吉,阿木去乎社会历史调查材料》(1965年),夏河县档案馆藏档。
    ③如1946年,因仁站道村牧民古如借债过期未还,债主尕藏旦巴使管家尕藏兹知木,强占了其财产,并将古如的耳朵割掉,赶走全家人。资料来源:《关于牙利吉,阿木去乎社会历史调查材料》(1965年),夏河县档案馆藏档。
    ④在玛曲曼日玛部落,一年需交土官的牛羊税1头牛或1匹马,并交1-3块银元:在尼玛、欧拉部落,“郭 哇”于每年产奶最旺盛的季节,确定一天产的酥油归自己。此外,每户还须每年交3斤羊毛和1斤酥油供“郭哇”煨桑用。参见《玛曲县志》编纂委员会(陈忠仁主编):《玛曲县志》,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525页。
    ①寺院所需的所有费用,除一定数量的贡献外,全部由各自所在部落的群众负担。据1957年玛曲8座寺院的统计,仅宗教活动一项每年共需向群众布施、摊派银圆七、八万元。其中,一年一度的正月“毛兰姆法会”的供饭、布施等费用,一次就需银圆数万元,部落的赤贫户也要借债负担(《玛曲县志》编纂委员会(陈忠仁主编):《玛曲县志》,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524页,525页)。对此,藏族长诗《纳尔杰才罗遗言》中有过形象的叙述:那年我刚送走寿终的双亲,一场横祸就落到了眼前头;一年一度的隆务大寺毛兰经会,派到了我们纳尔杰部落头上;根据所抽草签的长短,经费的大半落纳尔杰才罗!对神圣的教门,我不敢不表示虔诚;对持戒念佛的僧侣,是应该供奉以得好报!可想到那经费的浩瀚,我也不能不愁眉苦脸;卖掉了北岭的牲,卖掉了父母留下的穿戴,还是堵不住扒开的堤口;又卖掉了头顶的帐帷,卸下了手腕的象牙镯子,捋下中指的黑金戒指,最后还把——媳妇颈脖的项链也卖了钱。除了一把家传的九龙刀,连铺的毡片都抵了债…参见尕藏才旦、格桑本:《青藏高原游牧文化》,甘肃民族出版社,2000年,第127页。
    ②如甘加思柔仁青部落旧法规定:部落之间械斗发生命案,所赔偿的“命价”由全部落成员集体摊派承担。见《甘加思柔仁青部落旧礼旧规调查材料》,夏河县档案馆藏档。
    ③《关于牙利吉,阿木去乎社会历史调查材料》(1965年),夏河县档案馆藏档。
    ④《关于甘加乡作海公社的调查》(1963年),夏河县档案馆藏档。
    ①马鹤天:《甘青藏边区考察记》,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73页。
    ②陈庆英:《藏族部落制度研究》,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5年,第234页。
    ③余湘文:《西北游牧藏区之社会调查》,北京:商务印书馆,1947年,第35页。
    ④马无忌:《甘肃夏河藏民调查记》,(民)交通书局,1947年,第4页。
    ①[美]兰德尔.柯林斯:《互动仪式链》,林聚任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156页。
    ②沈恒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7页。
    ③[美]兰德尔.科林斯,迈克尔.马科夫斯基:《发现社会之旅——西方社会学思想评述》, 李霞译,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53页。
    ④[美]兰德尔.科林斯,迈克尔.马科夫斯基:《发现社会之旅——西方社会学思想评述》, 李霞译,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11-12页。
    ①[英]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李猛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350页。
    ②马鹤天:《甘青藏边区考察记》,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00页。
    ③[美]科赛:《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327页。
    ①如无特别说明,主要指解放前夕的纠纷解决方式或规范。
    ②“内化控制是个体自己加给自己的控制。这些控制在性质上纯粹是文化的,因为它们深入人们的心灵。它们依靠诸如个人的羞耻感、对神惩罚的恐惧以及巫术报复等威慑。”参见[美]威廉.A.哈维兰:《文化人类学》,瞿铁鹏、张钰译,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385页。
    ③[美]威廉.A.哈维兰:《文化人类学》,瞿铁鹏、张钰译,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385页。
    ④参见Danet, B.1980, Language in the Legal Process. Law and Society Review 14(3); Karl N. Llewellyn /E. Adamson Hoebel,The Cheyenne Way: Conflict and Case Law in Primitive Jurisprudence. William S. Hein & Company.2002; [英]马林诺夫斯基:《原始人的犯罪与习俗》,原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美]霍贝尔:《初民的法律:法的动态比较研究》,周勇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
    ① Robert B. Ervall.Law and the Individual Among the Tibetan Nomads.American anthropologist Vol.66.1964.
    ②徐黎丽:《走西口——汉族移民西北边疆及文化变迁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10年,第194页。
    ③甘措:《藏族法律文化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第5-6页。
    ④洲塔教授认为,早在藏传佛教形成并传入河陇地区之前,汉地佛教在甘南已有较深的根基,因果报应和 力戒杀生的观念、思想己普遍传播。参见洲塔:《甘肃藏族的社会与历史研究》,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96年,第292-293页。
    ①当然也存在-些与此思想有出入的谚语,如“不可对敌说好话,处境再差词要硬”;“若对方不依不饶,则应英勇回击,不必隐忍屈从”等。这些谚语多产生自部落远古战争时期,民间流传不广,总体上属于梁治平所言的小传统,因而不代表牧区主流的价值观。
    ②“说事”的盛行与游牧部落的结群特点也有密切关联。游牧社会的关键是移动。在空间上的经常移动,“逐水草而居”,也影响着游牧社会人群在社会结群上的“移动”。这种因应环境变化的移动表现在大小、聚散无常的部落形态上;表现在相当有限或多变的领袖权威上,也表现在人群之共祖血缘记忆的易变化上.(王明珂:《游牧者的选择:面对汉帝国的北亚游牧部族》,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7页)。正是“移动”造成了部落社会“分合无常”的分支性结构。这种结群和社会结构的特点势必给部落层面纠纷解决机制的灵活性、便利性提出更高的要求,而“说事”恰好具有了这两个特点。
    ③甘措:《藏族法律文化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第21页。
    ④李安宅:《藏族宗教史之实地研究》,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第9-10页。
    ①尕藏才旦、格桑本:《青藏高原游牧文化》,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2000年,第131页。
    ②加洋加:“草场承包对藏族传统游牧文化的影响”,载苏发祥:《安多藏族牧区的社会与文化变迁》,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69页。
    ③甘措:《藏族法律文化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第9页。
    ④陶长松:《藏事论文选》,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20页。
    ①即仁波切(rinpoches),是汉族民众对藏族的转世修行者的称谓。因此有人认为“活佛”的说法是不大准确的,应将“仁波切”译称“转世尊者”,笔者同意此说法。但“活佛”的称谓由来已久,为不引起困惑,本文依然使用旧称,兹此说明。
    ② Fernanda Pirie Feuding, Mediation and The Negotiation of Authority among The Nomads of Eastern Tibet, 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Social Anthropology Working Paper No.72.2005.
    ③当然,也有例外,如三世色拉仓(曾是阿木曲乎八部落的政教总佛)时,其昂欠(府邸)的属民之间发生纠纷,可不通过“吉哇”,“更察布”自行调解处理。
    ① Robert B. Ervall Peace and War Among the Tibetan Nomads. American anthropologist. Vol.66,1964.
    ②魅力型权威是基于对一个个人的超凡神圣、英雄主义或者模范性品质的热爱以及由他揭示或者颁布的规范性形态或者命令的权威,在宗教社会学中意为感召力或超凡魅力。马克思.韦伯将这种权威类型的魅力(Charisma)描述为建立在或者英雄气概,或者楷模之上的一种与众不同的力量和品质。它超出了普通人的品质标准,因而会被认为是超自然所赐,超凡的力量,或者至少是与众不同的。这些品质往往被视为超凡神圣和具有模范性质,也因为其超出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无法用理性加以解释。参见Ma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eds.GRoth and C.Wittich.Berkeley,C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p.215,转引自高鸿钧,马剑银:《社会理论之法:解读与评析》,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93页。
    ③洲塔:《甘肃藏族的社会与历史研究》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96年,第429页。
    ①在草山纠纷解决中,这种逻辑常见的结果就是将争议草山一分为二。如,19世纪末,阿木去乎因为争夺今碌曲所属的堆吉河地方,和西西仓12个部落发生战争,拉卜楞寺从中调解,双方各分一半,以河为界。上世纪20年代,阿木曲乎又与博拉争夺下夹尕滩发生纠纷,延续多年未解,死亡70多人,后经拉卜楞寺会同两地寺院吉哇、更察布和头人调解,其办法也是一分为二,各占一份。参见《关于牙利吉,阿木去乎社会历史调查材料》(1965年),夏河县档案馆藏档。
    ②如,1914年秋冬之间,阿木去乎八部落与碌曲阿周十二部落爆发了草山纠纷,双方动员部落武装,断续打了三年,各有一人死亡。这时西仓洪保派格尔德和西仓寺院聂尔哇查科化旦来调解,拟划上起道木楼下至卡仁客的阴山阳山为界,尼玛龙不同意,他们就劝说双方暂停止战斗一年。1918年至1921年斗争又起,阿木去乎八大部落中的万德、莫那合加两部的人与阿周械斗,前后四年伤亡很重。其间曾经拉卜楞堪保仓、阿莽仓、哲瓦仓,阿木去乎的色拉仓四昂欠的人出来调解,不成,便又劝说双方两年内不要打仗。参见《关于牙利吉,阿木去乎社会历史调查材料》(1965年),夏河县档案馆藏档。
    ③藏语称“卡透俄合透”,“卡”意口,“俄合”意言语,“透”意相遇,可译作见面言和。这是纠纷调处之后,首领命令双方当事人当着官民之面表态言和,消除仇斗后患的一种办法。参见张济民:《渊源流进——藏族部落习惯法法规及案例辑录》,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45页。
    ①[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54-69页。
    ②[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61页。
    ③王云峰:《活佛的世界——金席大师贡唐仓.丹贝旺旭转》,北京:民族出版社,1997年,第125页。
    ④“合意的贫困化”是指,在缺乏外部约束的情况下,当事方不能理性地控制合意的内容,强有力的一方随心所欲地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事态;或者,纠纷双方很难克服人性弱点,就问题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参见[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67-73页。
    ①当然,也有些只在宗教上隶属于拉卜楞寺的“穆德”部落有权处理部落内所有的纠纷案件,如玛曲地区的“三乔科”,麦科、木拉、西合强等。
    ②拉卜楞的司法机构最早成形于二世嘉木样在位时期,其时,嘉木样在拉卜楞原有组织机构的基础上增设了“磋钦措兑”和“仲贾措兑”,后者即为全寺最高权力司法机构,由总法台、总僧官、财物长、总经师、亲王管家、僧众代表6人、秘书组成,负责全寺宗教、财物和司法。三世嘉木样后期,又设立“摄政”,全权代表嘉木样处理一切政、教、司事物。到四世嘉木样继位后,在佛宫组织的基础上建立了“拉章仲贾措兑”。制订了文字章程,在“大囊”内设立了监狱。不久嘉木样又在塔哇成立了“嘉木样驻塔哇管理处”,由“大囊”管家2人,司讼员2人,乡老若干人,传达1人组成,将拉章组织中的监狱归塔哇管理处统属,负责处理寺院及附近13庄的一切民、刑案件兼摄军事事宜。到1940年,第五世嘉木样自西藏学法返回拉卜楞寺以后,方建立了类似西藏“噶夏”性质的“议仓”组织,兼事司法。参见甘南藏族自治州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甘南州志》,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1297-1298页。
    ③马无忌:《甘肃夏河藏民调查记》,(民)交通书局,1947年,第1O页。
    ①徐晓光:《藏族法制史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88,192页。
    ②崔永红、张得祖、杜常顺:《青海通史》,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400页。
    ③陈庆英:《藏族部落制度研究》,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5年,第243页。
    ④何峰:《“番例”探析》,《中国藏学》1998年第2期。
    ①张济民:《寻根理枝——藏族部落习惯法通论》,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67页。
    ②洲塔:《甘肃藏族部落的社会与历史研究》,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96年,第416页。
    ③陈庆英:《藏族部落制度研究》,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5年,第239页。
    ①甘南藏族自治州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甘南州志》,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1300页。
    ②所谓三法是:判断真伪对于诸富豪不羞辱,只稍加审判;双方犯罪则按优巴坚法判之;双方均有理,则以两种姓法判之。强弱双方如果诤讼,待察其真伪后,对豪强者不加羞辱,对弱者不作令其沮丧之起诉(判决?),此种法律谓之《扼要决断之法》。对于双方有罪之断案按《犯罪双方同审大权决断之总法》。再者,如诤讼双方均有理者,则依《判断双方有理三方欢喜内府之法》。具体参见巴卧.祖拉陈哇:《贤者喜宴》摘译3,译注者:黄颢,《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81年第2期,第17页。
    ①一般来说,第三方在处理纠纷当事人的财产争议时,只能就所争议的事实做出裁断,不能越权做出罚款的决定。但各种名目的罚款却是甘南牧区头人(土司)、寺院处理民间纠纷的一大传统。
    ②洲塔:《甘肃藏族部落的社会与历史研究》,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96年,第411页。
    ③余湘文:《西北游牧藏区之社会调查》,北京:商务印书馆,1947年,第24页。
    ①牛绿花:《藏族盟誓研究——以甘南藏区为例》,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22-33页。
    ②王维强:《吐蕃盟誓之根源探讨》,《西藏研究》1990年第1期。
    ③张怡荪主编:《藏汉大辞典》,北京:民族出版社,1985年。
    ④牛绿花:《藏族盟誓的当代遗存表现及其现实功能》, 《西北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①藏族史料集(一),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2年,第269页。
    ②宋史,卷492,吐蕃传
    ③王维强:《吐蕃盟誓的形式演变及其作用》,《中国藏学》1992年第2期。
    ④陈庆英:《藏族部落制度研究》,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5年,第239页。
    ①《拉卜楞寺议会的主要惩罚条例》中就有这样一条:当罪犯认为被冤枉时,申诉冤屈的人用盟誓(吃咒)的办法将“周吉哇”(用糌粑做的三角形咒物)摆在僧众面前,面对“周吉哇”起誓,然后用嘴吹“周吉哇”,敢为者,即视为被冤枉,否则予以重处。有的在护法殿内面对佛灯起誓,敢为者起誓毕即将佛灯吹熄,当即被认定为无辜,予以释放,案情遂告了结,否则同样予以重处。参见甘南藏族自治州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甘南州志》,北京:民族出版社,1999年,第1299页。
    ②E.A.Hoebel, The Law of Primitive Man, Cambridge,1954,pp260,转引自林端:“法律人类学简介”,载[英]马林诺夫斯基:《原始人的犯罪与习俗》,原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95页。
    ③藏族民间俗有“学佛的僧人无恶趣,食誓的小人无解脱”之说,藏传佛教认为,宇宙间有天、人、非天三善趣和牲、恶鬼、地狱三额趣,统称六道轮回,世间生灵的生生死死都在这轮回中循环往复。这句谚语的意思是说,如果有人学佛,那么他们死后就去往那天、人或非天的美好境界,不会有恶趣之苦;传统观念认为,违背誓言伪誓罪孽深重。假如有人发誓之后又食誓即违背自己的誓言,那么这些人死后就在牲、饿鬼、地狱三恶趣中徘徊,历尽痛苦,永世得不到解脱。参见何峰:《论藏族传统的天断制度》,《西北民族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
    ④洲塔:《甘肃藏族部落的社会与历史研究》,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96年,第417页。
    ⑤具体参见智观巴-贡却乎丹巴绕吉著《安多政教史》,吴均,毛继祖,马世林等译,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89年,第451,452,487,489页。
    ①一种宗教惩罚。在寺院的正月神变祈愿会上,将罪犯的名字写在黑布(黑牌,叫缠尤)上,于送鬼之时,在僧俗群众之中宣读进行诅咒后,一并送出,令被诅咒者倒霉终生。参见智观巴.贡却乎丹巴绕吉著《安多政教史》,吴均,毛继祖,马世林等译,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89年,第434页。
    ②[英]马林诺夫斯基:《原始人的犯罪与习俗》,原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 第1页。
    ③[日1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5页。
    ④[英1巴特莱特:《中世纪神判》,徐昕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54页。
    ⑤牛绿花:《藏族盟誓习惯法研究——以甘南藏区为例》,中央民族大学博士论文,2010年,第194页。
    ⑥ R.Thurnwald, Werden, Wandel and Gestaltung des Rechts, Berlin,] 934,pp 2-3.
    ①普通日常生活中蕴含着某种本体论安全,这种安全体现出可预见的例行活动中,行动者在避免焦虑以及控制身体方面具有的某种自主性…产生对他人的信任感是基本安全体系最深层的因素。这种对他人、秩序、社会的基本信任感构成了本体论安全的要旨。参见[英1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李猛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120页。在藏区,对神佛的信仰无疑构成了本体论安全的重要来源。
    ②强世功:《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37-38页。
    ③藏族内部解决在国内的一些成果中也有探讨,但主要不是内容上的具体考证,而是着眼于和解的普适性价值分析。如,张济民认为自行和解之所以成为藏族部落社会的“首选”,主要在于其表达真实意愿、操作简单、履约率高并由群体内部规范约束(张济民:《寻根理枝——藏族部落习惯法通论》,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74页);陈柏萍则指出,相对较轻的经济负担是“私了”行为常态化的首要原因(陈伯萍:《藏族传统司法制度初探》,《西北民族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④ Max Gluckman,The Judicial Process among the Barotse of Northern Rhodesia,Manchesler:University of Manchester Press,1955.
    ①雷晶:《论六本佳平的纠纷处理理论——对川岛法意识论的推进》,《研究生法学》2010年第6期。
    ②《番例》第33条对“犯罪私完”就有明确的惩处规定。详见张济民:《渊源流近——藏族部落习惯法法规及案例辑录》,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68页。
    ③参见[澳大利亚]M.克雷齐尔:《法律人类学评介》,傅再明译,《国外社会科学》1987年第11期。
    ①如《番例》第56条规定:凡人将奴仆用箭射、刀砍及割去耳鼻者,若干户等罚四九,百户等罚三九,管束部落之百长等罚二九,小百长等罚一九,小头目及平人罚牲七件;若致死者,照故杀仇杀例治罪。参见张济民:《渊源流近——藏族部落习惯法法规及案例辑录》,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74页。
    ② Robert B. Ekvall Peace and War Among the Tibetan Nomads. American anthropologist. Vol.66,1964.
    ③资料来源:《关于甘加乡作海公社的调查》,1963年,夏河县档案馆藏档。
    ④ ShihYu Yu Li,ibetan folk-law Journal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Volume 82/Issue 34/July 1950, pp 127-148. Cambridge Univ Press.
    ⑤ Sandefur, Rebecca L.2007, "The Importance of Doing Nothing: Everyday Problems and Responses of Inaction. " Pascoe Pleasence et al. (eds.)>,Transforming Lives: Law and Social Process. London:TSO.转引自程金华,吴晓刚:《社会阶层与民事纠纷的解决——转型时期中国的社会分化与法治发展》,《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2期。
    ①来自笔者2011年夏甘加田野调查记录。
    ②张济民:《渊源流近——藏族部落习惯法法规及案例辑录》,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46页。
    ③当然,在更大的民族-国家框架范围内,出于对部落社会有效的维持羁縻之治的政治考虑,中央封建王朝的干预也是存在的。如,《番例》第3条规定了部落人逃走不追罪,第4条接着专门规定了对聚众携械同逃行为的惩处。详见张济民:《渊源流近——藏族部落习惯法法规及案例辑录》,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46页,第264页。
    ①甘南牧民处理纠纷的三种传统方式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往往重叠、交错、反复,此表未免有纰漏。
    ①在法律研究方法上,只从逻辑形式上去分析法律,不作任何政治、道德或正义的评判。当前,纯粹的规范法学分析已失去了市场,但其影响依然存在。
    ②沈恒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 第139页。
    ③王启梁:“法律:一个安排秩序的分类体系”,载朱晓阳、侯猛:《法律与人类学:中国读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08页。
    ④ Robert Mangabeira Unger, Law in Modern Society: Toward a Criticism of Social Theory, NY: The Free Press, pp203-216.
    ①杨显惠:《甘南纪事》,广州:花城出版社,2011年,第3-39页。
    ②宋林飞:《西方社会学理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68页。
    ①牧民在地形学上的能力非同凡响,“他们知晓山脉、道路、沟壑、峡谷、草山、隐匿/避难处所、河流、泉水、泽、浅滩、冰层的位置,不同土壤的表层特点及对牲的影响。这些知识不仅涵盖在本部落的范围,也包括那些他曾经去过的远方…对于周遭的每一变化他都心知肚明…这不是出于兴趣,而是生存的需要,找到离散牲或被盗抢牲的需要。”参见Robert B. Ekvall The Nomadic Pattern of Living among the Tibetans as Preparation for War. American anthropologist, Vol.63/3,1961.
    ② Robert B. Ekvall The Nomadic Pattern of Living among the Tibetans as Preparation for War, American anthropologist, Vol.63/3,1961.
    ③2011年夏,笔者在甘加一牧户家做访谈时,牧主突然提出十月份要去省城买车,需要我帮助并提供住宿,因为没有心理准备,笔者虽满口答应,但略显畏难情绪。该牧主见状立刻改口说是开玩笑。牧民心领神会的能力可见一斑。
    ④游牧之生活环境中多变量,因而牧民须随时观察、搜集各种信息,以作为下一步的行动判断。各种日夜天象,都提供牧民判断其游牧行止的基本信息。此外,牧民之间相互沟通、交换所得的信息,从途径的市集中获得信息,从远方旅人口中更能获得许多珍贵信息…一壶奶茶,几碟乳制品或肉,宾主坐定后主人的起头语常是:“远方有没有些新鲜事?”参见王明珂《游牧者的选择:面对汉帝国的北亚游牧部族》,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7页。
    ① Robert B. Ekvall The Nomadic Pattern of Living among the Tibetans as Preparation for War, American Anthropologist Vol.63/3,1961.
    ②这种对于不同证据效力予以区别对待,并据之解决纠纷的做法在甘南牧区亦不少见。如牧区经常发生牦牛顶撞骡、马致死的纠纷,即前述“血染犄角”。发生血染犄角,如果被顶死的是马,而且亲眼所见,则把“肇事”牛立即交给马主即可了事;顶死的若是骡子,除“肇事”牛外,还要向骡子的主人赔偿一头5岁牦牛。如果双方都没有亲眼看见牦牛顶死马或骡,则要进行调查,俗话说“撞马的野牛犄角带脂圈”,若能找到某个牦牛角上有血迹或油脂,就可以认定是它撞死了骡或马,但由于没有亲眼看见(只有物证,没有人证),无论被撞的是马是骡子,只赔偿一头3岁牦牛即可。参见陈庆英:《藏族部落制度研究》,中国藏学出版社,2002年,第234-235页。可见,人们并不是基于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对案件事实进行的一种非黑即白的处置,而是止步于已有的证据,并据之做出各让一步的解决。
    ③哈耶克曾指出:“在部落道德规范与普遍正义之间所存在的经久不息的冲突,在整个历史上都凸显为效忠感(the sense of loyalty)与正义感(the sense of justice)之间所存在的那种不断发生的对抗。对普遍适用正当行为规则构成最严重阻碍的,依旧是人们对诸如行业群体或阶层群体以及民族群体、氏族群体、种族群体或宗教群体这样一些特定群体的那种效忠感。参见[英]佛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252页。
    ①于式玉:《于式玉藏区考察文集》,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0年,第17页。“集合的责任”与现当代社会中的责任自负原则相对,后者又称个人责任原则,是指个体侵权或违法行为人应当以其自身为限,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有两层涵义:1)行为人应该对自己的违法侵权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实施违法侵权行为的人承担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
    ②罚服一九之数包括:马2匹、犏牛2条、乳牛2条、三岁牛2条、两岁牛一条。
    ①洲塔:《甘肃藏族部落的社会与历史研究》,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96年,第414页。
    ②罚服五件之数包括:犏牛一条,乳牛一条,三岁牛一条,二岁牛二条。
    ③徐晓光:《藏族法制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92页。
    ①张冠梓:《冲突与调适:南方山地民族的法律多元主义格局及其走向》,《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②[法]爱弥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第48,49页。
    ③洲塔:《甘肃藏族部落的社会与历史研究》,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96年,第421页。
    ④洲塔:《甘肃藏族部落的社会与历史研究》,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96年,第413页。
    ①张济民:《寻根理枝——藏族部落习惯法通论》,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87页。
    ②资料来源:《甘加思柔、仁青部落旧礼旧规调查材料》,夏河县档案馆藏档。
    ③张济民:《寻根理枝——藏族部落习惯法通论》,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47页。
    ④这种强烈的荣誉感和面子情怀延续至今,所受的重视甚至超出了理性的算计。比如,在甘南,当村长的人,家里人口要多,要随叫随到办好公共事务,解决邻里纠纷。当村长要付出很多时间和精力,但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回报,虽说乡政府每年给村长几百元的误工费,但那点钱还不足以支付上级干部来检查工作时喝茶的招待费。当村长唯一的收获是证明当选者有办事能力,有雄辩的口才和高尚的道德品质。这样的人是受人尊敬的。参见杨显惠:《甘南纪事》,广州:花城出版社,2011年,第207页。
    ⑤1964年,在夏河牙利吉乡举行的庆祝建国十五周年赛马会中,阿纳部落在赛马与摔跤两个项目上都获得胜利,尼玛龙部落扫兴而去,阿纳人说句笑话,尼玛龙人认为是对他们的讽刺,丢了脸面,便争吵者起来,乡干部当场极力排解,才未使事态扩大。资料来源:《关于牙利吉、阿木去乎社会历史调查材料》(1965年),夏河县档案馆藏档。
    ①曾令健:《纠纷解决仪式的象征之维》,《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4期。
    ②截至目前,学术界对于藏族“赔命价”的研究已较充分,有学者还专门就此撰写了博士学位论文(淡乐蓉:《藏族“赔命价”习惯法研究》,山东大学,2010年博士论文)。本文在此将“赔命价”置于甘南牧区藏族纠纷解决的整体逻辑之下加以分析,突出的是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纠纷解决手段的重要性。
    ③巴卧·祖拉陈哇:《贤者喜宴》,黄颢译,《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80年第4期。
    ①《吐蕃三律》中,“赔命价”主要适用于过失情形下的人身伤亡案件,故意杀人仍适用“杀人偿命”的原则:同时,身份地位对“赔命价”规则的适用有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若加害人身份高于受害人或加害人与受害人身份相近,可以适用“赔命价”规则;但若加害人身份明显低于受害人,则不论受害人是否死亡,加害人一律处死,同时还要株连子孙,抄没家产。参见仁青:“吐蕃法律初探”,载中央民族学院藏族研究所:《藏族研究文集》(第二集), 北京:民族出版社,1985年,第146-150页。
    ②由于担心杀人行为会招致超自然力量的惩罚,加害方往往会拿出一大笔钱贡献寺院,以购买经书、超度亡者,求得安宁。根据马林诺夫斯基的说法,这是在用“文化的方式消除文化的禁忌”,“它是人们规避习俗(禁忌)所采用的一种方法,是人们言行不一,相互矛盾,缺乏整合的一个证明”([美]E.A.霍贝尔:《初民的法律——法的动态比较研究》,周勇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207页)。
    ③对于“赔命价”的形成,也有学者作过这样的分析:“随着高等级阶层财富的积累,使他们具有了以钱赎罪的身份资格和经济能力,这样杀人偿命逐步演变成对被害者赔偿命价”(徐晓光:《藏族法制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89页)。笔者认为,这种进化论意义上的解读是成立的,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赔命价”适合普通农牧民,而不只是高等级阶层保命的工具。其次,等级制与“分支性社会结构”、“平等自主”构成了藏族部落社会的三个重要特点,这三个特点因各部落具体的对外关系或资源竞争关系而呈现出此显彼隐的态势。简单地说,有些藏族部落的等级制弱一些,自主成分强一些(如民主改革前川西北的藏族部落),有些则相反(如民主改革前的青海果洛藏族部落和甘南藏族部落)。因此,笼统地讲等级制不符合历史实际。最后,作者仅从政治意识形态的角度(这种视角似与其将“赔命价”界定为“行为人致人死亡或受伤后,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只需赔偿钱财即可了结”的初衷相关联)入手,忽视了藏传佛教对“赔命价”形成之影响,应该说是个缺憾。
    ④洲塔:《甘肃藏族的社会与历史研究》,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96年,第437页。
    ①参见“关于牙利吉,阿木去乎社会历史调查材料”(1965年),第24页,夏河县档案馆藏档。依据法人类学的观点,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地位下降仪式”(哈罗德.加芬克尔语),夹杂着羞愧、失去地位、邻居的敌对及个人不舒服等比“罚服”更为间接的制裁。
    ②陶富源:《论主体及主体性》,《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①翟志宏:《人的问题:从主体性的建构、消解到生成》,《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①刑事纠纷是指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由于利益、情感等方面的原因并通过犯罪这-特殊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的对抗或不协调关系。与民事纠纷的存在及其称谓已获广泛认可和民事司法制度致力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同,刑事司法制度以国家与被追诉者的对抗为主线,以处理刑事案件为中心,解决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刑事纠纷尚未成为国家制度设计下的一个明确概念。然而,作为人类社会解决纠纷的机制,刑事司法与民事司法在本质上是相通的,都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司法权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活动。因此,刑事纠纷即使暂时未被普遍认可,它在事实上也是存在的。参见何挺:《刑事纠纷:一个概念的解析》,《法学论坛》2011年第1期。
    ②尤其是基层权力组织的变化。因纠纷解决方式实乃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政府主导推进的产物。
    ③根据民国学者马鹤天在拉卜楞地区的调查,“凡藏民被告或在县署(实为司法处,下同)败诉者,往往直赴‘业仓’起诉。盖藏民心理与习惯,信任‘业仓’较县署为深也。”参见马鹤天:《甘青藏边区考察记》,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88页。
    ④夏河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6月,卓尼县与临潭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10月,玛曲、舟曲、碌曲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53年6月,迭部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62年1月,甘南州人民法院建于1953年11月。参见甘南藏族自治州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甘南州志》,民族出版社,1999年,1309-1310页。
    ①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司法介入到传统纠纷解决的领域,不能表明它已经成功取代传统机制,更不代表它已得到牧区藏族的认可。
    ①以夏河县九甲乡为例,在1961年7月-1962年7月间,该乡26个调解小组、7个公社调委会和1个乡调委会,“共受理纠纷428件,其中婚姻110件,偷盗129件,草山纠纷21件,打架斗殴111件,家庭不和31件,房屋财产土地纠纷26件。调好402件,占总数的94%。其中,队调解197件,公社调解136件,乡上调解68件,77%以上的纠纷案件控制在第一防线。”参见“夏河县人民法院组织各乡农牧民分组讨论记录”,第19页,夏河县档案馆藏档。
    ①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强调:“人民法院在审判等各项工作中要力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肖扬:《在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4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于2008年6月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进一步指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依法做出裁判,还期待人民法院从根本上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最高人民法院[20081法发20号文件》第6页)。
    ②甘南藏族部落时期,部落头人(土司)经常利用各种名目的罚款或体罚惩戒违反部落法的属民,这种行为在外在形式上类似于治安管理处罚,但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头人(土司)权威、谋求利益,因而主要是作为一种“罚服”和确立等级的手段而存在,与当今的治安管理处罚(解决矛盾纠纷、维持社会治安)有天壤之别。
    ③资料来源:甘南州地方志史办公室:《甘南州年鉴》(2006),第127页;(2007),第135页;(2009),第111页,甘南州地方志史办公室编印。
    ④例如,2005年,甘南州在查处影响投资项目建设的6起治安案件(当地牧民与投资方的纠纷)中,有3件得到了调解处理,投资者和当地群众的利益都得到了较好地维护。参见甘南州地方志史办公室:《甘南州年鉴》(2005),第88页,甘南州地方志史办公室编印。
    ①[澳]M.克雷齐尔:《法律人类学评介》,傅再明译,《国外社会科学》1987年第11期。
    ②2009年,甘南州启用了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藏汉两文印章,至当年年底也没有收到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州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案件。参见甘南州地方志史办公室:《甘南州年鉴》(2009),第161页,甘南州地方志史办公室编印。
    ①杨豫:《延续与断裂的辩证关系》,《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第6期。
    ②如不纠缠于案件的是非曲直、“吃咒”、赔“命(血)价”、加倍赔偿等。
    ③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卫甚祖就提出,要积极推行多元化诉讼调解机制,充分注重发挥宗教界上层人士作用,结合甘南州情,将一些德高望重的上层人士和宗教界人士吸纳为人民陪审员,审理草山纠纷、边界纠纷等一些难度较大的案件。参见卫甚祖:《少数民族地区法院发展之思路》,甘肃法制报,2010年7月14日。
    ④例如,甘肃夏河县与青海河南县、泽库县、循化县三处的草山纠纷,1983年经十世班禅大师在他家乡循化县温都乡主持调解,达成了三个协议,并于1984年2月由甘肃、青海两省政府在西宁正式签字同意。此后这三个地方再未发生冲突;1984年8月,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尼玛乡与黄南藏族自治洲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柯生乡之间的前滩草山纠纷,这一让甘肃省与青海省政府颇为头疼的问题,在贡唐仓活佛亲自出面调解下得到顺利解决。参见王云峰:《活佛的世界——金席大师贡唐仓.丹贝旺旭转》,北京:民族出版社,1997年,第123页。
    ⑤扎洛:《社会转型期藏区草场纠纷调解机制研究——对川西、藏东两起草场纠纷的案例分析》,《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
    ①在个案抽样时,本文紧扣甘南牧区民间纠纷解决的现实困境,同时注意案例的层次性(如依靠传统机制的解决、司法解决或两种机制的合作解决)代表性和典型性:对某些案例资料较难获取的纠纷类型,如债务纠纷,则结合此类纠纷所反映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的选取个案进行分析。
    ②Michel Foucault. Power/Knowledge, ed. By C. Gorden, Pantheon.1980转引自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6页。
    ③治安违法行为纠纷是指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引发的纠纷。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因此将本节内容放置在刑事纠纷的解决一章中从逻辑上讲并不周延。考虑到藏牧民对侵害行为习惯作程度上而不是性质上的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的区分在牧民眼中没有太大的意义,两者在“形态”上又较为接近,故作此安排。
    ④“法学家派”与“非法学家派”是基于不同的学术与训练背景对法律人类学派所做的基本分类。“法学家派”主张用西方的法学观念与概念体系来解读初民的“法律”,以霍贝尔和卢埃林等人为代表;“非法学家派”则主张从土著的文化背景中去了解他们的法律行为,提倡本土概念的使用,以博汉南、罗伯茨等人为代表。
    ⑤林端:“法律人类学简介”,载:[英]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原江译,南宁:广西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00页。
    ①林端:“法律人类学简介”,载:f英1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原江译,南宁:广西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01页。
    ②Schott.R. "Rechtsethnologie'", in:Fischer, H.(Hg.) Ethnologies, Eine Einfuhrung, S.198-199, Berlin,1983.
    ③程金华,吴晓刚:《社会阶层与民事纠纷的解决——转型时期中国的社会分化与法治发展》,《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2期。尽管这一图形最初主要针对民事纠纷,但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刑事纠纷也没有大的理论障碍,因为在社会学意义上,无论民刑纠纷,其本质都是“社会主体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状态”(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页)。
    ①当然,理性的算计不全然等同于纯粹的算计。对此,我国学者梁治平有精当的解释,“如果我们承认人类的存在和延续系于文化,承认人在创造文化的同时亦为文化所创造,我们就不能满足于单纯功能主义的解释,更不能想象一群脱去文化包裹的纯粹理性人的行为。那种具有渗透和支配作用的观念、心态或者普遍价值是真实存在的,尽管它们并不是能够解释一切的和唯一的原因,而且其本身也需要加以说明,但却肯定是任何有价值的历史解释中必须要认真考虑的东西。”参见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载朱晓阳、侯猛:《法律与人类学:中国读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91页。
    ②说明:本文所列案例,除笔者的田野调查报告及其他学者搜集的案例外,均出自甘南州夏河、玛曲、迭部、碌曲四县人民法院及夏河甘加、玛曲欧拉两地公安派出所案卷材料,为不给相关当事人或机构带来不便,文中不再注明出处。同时,根据人类学研究的惯例,案例中人物、地名均使用了化名(或用×××号代替)。
    ①出自笔者2012年夏河县田野调查报告。
    ①资料来源:甘加乡政府接待科。
    ②2004年,甘南州被列入甘肃省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在该州玛曲、夏河、碌曲等八县市结合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和牧民新村建设,开展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牧民新村建设,计划到2008年全县80%的牧民全部实现标准化定居。参见王媛:“甘南藏区牧民定居点入住满意度调查”,载苏发祥:《安多藏族牧区社会文化变迁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31页。
    ①由于作用环境的变迁、手段与技术的固有缺陷以及作用空间的行政区划限制等因素,传统机制失效的情况开始变得普遍。笔者在甘加田调期间就常能听见有关当事人对传统机制(包括说事、吃咒等)不如以往有用的抱怨。
    ②如在玛曲县尼玛镇与青海生柯生乡边界协作友好协议书中,第八条明确规定:坚决禁止给盗窃者好处费的不良做法,查出事实真相后,要用法律程序进行严格处罚。资料来源:“玛曲县尼玛镇与青海生柯生乡边界协作友好协议书”,甘南州边界办。
    ③布莱克认为,“法与关系距离之间曲线相关”。法在亲密共同体内部人员之间不积极。“在曲线的上升阶段,一个人控诉与其关系亲密的人的可能性最小,其次是同一家族、部落的人,控诉的可能性随着关系距离的增加而增加,直到他所接触的世界结束…在曲线的下降阶段,人们生活在不同的世界中,因此,在几乎没有互动的人们之间发生冲突,可能存在复仇和争斗,但不可能有许多法律制度存在”。参见[美]唐纳德J.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42-44页。
    ④出自杨显惠:《甘南纪事》,广州:花城出版社,2011年,第195-228页。《甘南纪事》记录了发生在甘南牧区的十二个民刑事案例,这些案例虽经过作者的概括、整理,但基本案情是真实的,正如作者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所说,“我不会编故事”。参见夏榆:“历史是怎么样,我就怎么写——杨显惠.甘南.非虚构的意义”,南方周末,2012年3月29日。http://www.infzm.com/content/73246
    ①目前,甘肃省有关部门规定盗窃案的刑事立案标准为1000元。但据笔者了解,在甘南牧区各地基层司法实践中,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多在1500-2000元(两到三只羊的价值):2000元以下的一般作为治安案件处理。
    ①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9页。
    ②杨显惠:《甘南纪事》,广州:花城出版社,2011年,第227页。
    ③即指因冲突中的一方采取克制或妥协姿态而在两者间形成的未必被意识到的对立形态,它与直接对抗、正面交锋的冲突关系相对应。
    ④2006年,碌曲县共立各类刑事案件30起,破获20起,破案率66.7%;2009年,玛曲县共立各类刑事案件51起,破荻23起,破案率45.09%。除去发生在城镇的案件,广大牧区的破案率和案犯抓捕率更低(参见甘南州地方史志办公室:《甘南州年鉴》(2006),第389页;(2009)年,第435页,甘南藏族自治州地方史志办公室编印)。这其中既有茫茫草原容易提供藏身之所和广阔活动空间的环境因素,也是浓厚的地方保护观念使然。各种主客观因素增加了公安机关的执法难度。在一些极端案例中甚至出现执法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如,1995年6月3日,卓尼县完冒乡下同乍村牧民拉目肖、完麻才让兄弟2人,因婚姻纠纷打死扎古录乡塔乍村63岁的次成(拉、完的姑夫)。车巴沟派出所接到报案,副所长李文泉等5名干警于次日赴下同乍村缉拿案犯,遭群众围攻殴打,李文泉当场致伤牺牲(甘南州地方史志办公室:《甘南州年鉴》(1991-1995),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第371页)。
    ①当案中当事人被问到当初为何不报案时,他们的回答基本一致:“不知道怎么报案/没意识到报案,想凭自己的力量找回羊,挽回损失。”报案的延迟性再一次证明了国家权力在牧区基层的实际影响力。笔者2011年夏在玛曲欧拉四大队一牧户家调研时,得知该牧户刚被偷了三只羊,也没有报案,据他说(猜测),“和警察不熟,没关系,报了案警察可能也不会管。”
    ①[美]科塔克:《文化人类学——文化多样性的探索》,徐雨村译, 台北: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88页。
    ①当然,鉴于甘南牧区各地法制化建设的程度不同,这一结论不能涵盖所有的情况。
    ②在文化人类学看来,除了管理体制的放松,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回潮还有深层的文化意义,它反映了一种规律性的文化现象,这种文化现象被人类学家称为本土运动(nativistic movement)——即两个文化接触之时,某一文化的部分成员(因感于外来文化的压力)企图保存或恢复其传统文化的若干形相之有意的及有组织的行动。参见杨方泉:《民族习惯法回潮的困境及其出路——以青海藏区“赔命价”为例》, 《中山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①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本案的量刑基本上是在法定刑的下限了。
    ②社会结构,包括牧区基层政府组织的施政水平、地区间的权力格局、村落实力的大小、村队干部的处事能力等;政策法规,主要是某一特定时期,主流社会对藏族传统机制采取的态度与应对策略。常以政策方针或地方性法规、文件的形式出现;价值观,即人们(包括纠纷当事人、调解人、审理案件的法官等)依据自身的价值标准对两种机制做出的不同评价。
    ①资料来源:笔者2012年夏玛曲县检察院访谈记录。
    ②出自沈艳萍:《甘南藏族自治州藏区习惯法研究》,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集,2007年第12页。
    ①更多相关案例参见张济民:《渊源流近——藏族部落习惯法法规及案例辑录》,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51-182页。
    ①吴英姿:《“大调解”的功能及限度——纠纷解决的制度供给与社会自治》,《中外法学》2008年第2期。
    ②金晶:“从游牧到定居的藏族婚姻家庭变迁——以甘南藏族自治州藏族牧民定居点为例”,载苏发祥:《安多藏族牧区社会文化变迁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65-170页。
    ①牧区家庭的内部分工明确,男子主要负责放牧、守护牲;妇女则承担挤奶、打酥油、捻毛线、擀毡,织褐子、挖厥麻、打圈、看管牛羊群等家务劳作,有时还需“一遇调遣,备马裹粮,奔走效命”。
    ②刘艺工:《关于甘南藏族婚姻习惯法的实证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6期。
    ③如前所述,由于民事纠纷的解决一般不会引起民间和官方两种机制在管辖权上的冲突,两种机制的关系特点更多地体现在解决纠纷的规范渊源当中。且由于民事纠纷的繁杂性,在处理时也势必牵扯更多的“法”规范。为了明确阐述民事纠纷解决中两种机制的关系,这里对两种机制作法律制度的比较,与上一章在结构上存在一定差异,兹此说明。
    ①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24页。
    ②甘南州根据藏族地方特点对《婚姻法》做了变通,将结婚年龄的规定修改为“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原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鼓励晚婚、晚育。”
    ③有学者认为,骨系传继的主要功能并不是认同亲属关系范围,而是规定通婚范围和非婚两性关系范围。也就是说,同属一个骨系的男女严禁结婚和发生非婚两性关系。参见张建世:《20世纪藏族多偶家庭调查研究述论》, 《中国藏学》2002年第1期。
    ④徐平:《藏族的婚姻规则和道德观念》,《中国西藏》2001年第2期。
    ①刘艺工:《关于甘南藏族婚姻习惯法的实证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6期。
    ②洲塔:《甘肃藏族部落的社会与历史研究》,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96年,第429-431页。
    ③实际生活中,抚养离异子女的负担往往落在老人身上。据笔者对一甘加牧户家的了解,该家庭目前只有一位老人和两个孩子(一个8岁,上小学三年级;一个19岁,脑部受伤,不能干重体力活)在一起生活,缺乏劳力和收入来源,主要靠低保和亲朋接济,日子过得较为艰辛。其形成历程大致是,大孙子的父母离 异后,母亲改嫁,父亲则入赘到邻村的一户人家,将孩子扔给其父母照看。小孙子的父亲患病去世后,其母改嫁,也将孩子交由老阿妈抚养,不久两个孩子的爷爷也去世了。这样的隔代家庭结构可以说是前述核心家庭与主干家庭的变体,虽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在牧区也不是一家两家,其可能产生的社会问题让人忧虑。
    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男女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进行分割。具体分割财产时,还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与婚姻关系解除时的等分原则明显不同。
    ②我国新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款为法院在审理婚约阶段和合法婚姻阶段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同居关系)而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该如何处理并没有规定。
    ①出自笔者2011年玛曲县田野调查报告。
    ①由此也说明了正常的劳动分工对维系社会(关系)均衡的重要作用。
    ②此时,民间机制的控制者执行了法律机制的规则,“这是一种社会控制的杂交体系”。参见[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13页。它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一起纠纷恰恰是在某一种权威的场域中,通过正式的核心原则与非正式的附属原则共同运作而获得解决的”。参见赵旭东:“习俗、权威与纠纷解决的场域”,载朱晓阳、侯猛:《法律与人类学:中国读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36页。
    ③1993年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不再有结婚后经过几年转化为共同财务的规定。案中调解人用婚后生活不到四年不能分财产的旧法施压,于有意、无意间增加了南杰的后顾之忧。
    ④[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13页。
    ①法院认定的原被告现有家庭财产包括:34头牛,大小羊150只,2匹马,由原告父母亲修建的砖木结构的正房4间(带太阳能)、耳房2间。
    ②赵旭东:“习俗、权威与纠纷解决的场域”,载朱晓阳、侯猛:《法律与人类学:中国读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27页。
    ③该判断不完全准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彩礼”问题做了专门规定。因此,“彩礼”问题已从同居前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财产的范畴中分离了出来,适用于不同规定。
    ①如前所述,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婚后夫妻共同创造的家庭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无论结婚时间多长,均可分割。
    ②费孝通:“乡土中国.无讼”,载《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48页。
    ①这里主要指因民间借贷产生的纠纷。
    ②市场经济引入牧区之前,外出务工被人瞧不起,被人耻笑,“外出打工挣钱是没出息的人才干的事”,甘加乡的-些老人谑称这种人是“流浪猫”。时过境迁,越来越多的年青牧民走出“沟”内,出外打拼(甘南州社会与劳动保障局的资料显示,甘南州现有农牧村剩余劳动力约11万人,每年输出人数约为8—9万人,输出人数逐年增加)。但老一辈牧民的观念依然保守,他(她)们希望子女留在身边,在牧区过稳当的生活。因此,外出谋生行为一般得不到家中资助和支持,而年轻人也希望靠自己的本事赚钱,不愿向父母张口。实践中,民间高利贷或向好友借债是这类借贷债务形成的两个来源。
    ③甘加西科5组一牧户曾对笔者坦言,“现在我最担心的就是自然灾害,最害怕的就是发生雪灾,那时候牛羊很可能被冻死,饿死。”2012年冬天他家有二十多只羊被冻死,损失达二、三万元。
    ④仅以医疗服务为例,甘南各地牧区乡镇平均只有一个卫生院,医护人员和基本医疗设施不足,急性发作的疾病很难得到及时医治。同时,牧民普遍缺乏就医观念也是导致医疗服务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①《玛曲县志》编纂委员会(陈忠仁主编):《玛曲县志》,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650页。
    ②据笔者在夏河、玛曲两地县人民法院查阅的案卷记录。
    ③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15页。
    ①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牧区民间以赢利为目的的放债行为,若利息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法院方予以保护和支持,超过部分无效。据作者2011年夏在甘加、桑科的调查,两地的民间借贷利率基本在20%到25%之间,相比解放前的借三还四,已有所下降,但也有一些达到35%甚至40%。
    ②据统计,2011年1至10月份甘南州县(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申请执行案件120件,执结99件,执结率为82.5%(农牧区案件的执结率不到60%)。尽管甘南州法院专门成立了案件执行指挥中心,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执行案件全部上网,从执行过程各个环节明确责任,逐步实现执行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数据化管理。并开展执行案件“百日会战”专项活动,加大执行力度,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依法使用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手段,下大力气破解执行难。然而,官方也承认“‘执行难’问题还未从根本上解决”。摘自:李世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一2011年11月12日在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①赌债若还不清,也有一种特别的处理方法(其普遍性有待进一步调查)——当债主逼上门来,债务人拿出家中某件值钱的东西(通常是吃饭的碗),放在炕上,面对债主发毒誓证明自己确实无钱可还,之后表态:“我欠你所有的钱,就在这里。你要就拿走,不要我就摔下,咱们就此两清。”若债主不认可,极可能招致对方的“最后一搏”;而将碗拿走既给对方留下了活路,也保全了自己。威克.兰德认为,“一条人类学最基本的前提——每个文化都是一个组织完好的整体,甚至看起来明显陌生或不相关的因素也能与总体相联系。”(参见J.H.威克.兰德:《文化人类学的方法》,载《科学哲学》。18:58,1951年,转引自[美]E.A霍贝尔:《初民的法律:法的动态比较研究》,周勇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1993年版,第199页。)这种解决赌债的“陌生”方式即似源于藏传佛教的宽容、“和合”观念。
    ②为筹集“娘乃”节宗教活动期间的各种用度、开销,甘南藏族村落每年均会由村民自发捐赠钱款,上不封顶。有些村落的“娘乃”款有剩余,一年年累积起来,由村里专人管理(譬如用于放贷),所得收益归全村。
    ①民主改革以前,草山属部落“公有”,个人没有处分权。若部落草场不够,则需以部落名义向其它部落借用或租赁草场(这种情况较为少见)。以部落为主体产生的租赁关系明显不同于当代以个人为主体的草山租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将草山租赁纠纷列为一类新型纠纷。
    ②草场承包的政策在各地不同,有些地方已承包到户,如玛曲欧拉;有些属于家庭承包名义下的牧村(组)共同管理,即实行集体管理,如夏河甘加。据高永久等人的调查,截至2006年8月,甘加乡哇代村的草场尚未承包到户,而是全村统一管理,村内各牧户草场的分配仍然依照传统的“抓阉”(抽签)方式进行,每年一次,全村牧户统一按季节搬迁、分区轮牧,每户的牲数量不得超过按其家庭人口分配的限额。牧民认为,以这种方式分配草场,公平合理,并可统一规划使用优质草场和劣质草场,可避免过度增加牲、超载放牧。参见高永久,邓艾:《藏族游牧民定居与新牧区建设——甘南藏族自治州调查报告》,《民族研究》, 2007年第5期。笔者在2011年夏对这一情况作了后续调查,发现甘加各村实行草地集中管理的政策基本未变。草山的集体管理对草山租赁行为形成了一定约束。
    ①尤其是在六七十年代,实行单位责任制的时期,机动车辆大多是单位车辆,受害方的损失一般都由肇事方所在的单位依照县委常委的研究决定进行赔偿,避免了双方当事人因为直接交涉赔偿金产生的纠纷。
    ②譬如超速行使。在牧区,很多驾驶者尤其是年轻人认为速度快才能显出男子气概,高速表示威猛和潇洒。笔者对此深有体会:在甘加调研期间,笔者发现,在连接乡政府与县城的两车道公路(青海同仁保安镇至甘加的乡道,限速60公里)的较好路段上,很多小型汽车的时速都达到80km/h以上。
    ③2003年,全州发生交通事故55起,死亡38人,受伤82人:2007年,全州发生交通事故86起,死亡62人,受伤104人。资料来源:甘南州地方志史办公室:《甘南州年鉴》,(2001-2003)第57页,(2007)第147页,甘南州地方史志办公室编印。
    ④一般情况下,牧民非常忌讳谈家中亡者,尤其是意外死亡的人。因此,访谈对象选择了当事人家属以外的事故知情人。
    ①这种谅解可能是真实的,亦可能是被迫作出的。
    ①梅卓:《走马安多》,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8页。
    ①譬如甘南有名的格尔喀金矿,其4个采金工业场地及生活区就破坏草地面积约2平方公里。参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全国生态现状调查与评估》(西北卷)(甘肃篇),第一版,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342页。
    ②马鹤天:《甘青藏边区考察记》,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75页。
    ③不少地方的征地价格以企业与当地政府达成的协议价格为标准,廉价征用牧民承包的牧地,并将征用牧地的赔偿期定为10—20年不等,失去牧草地的牧民的生活保障是令人堪忧的问题。
    ①出自王丽娟丁鹏:《传承、更新与借助:对藏族“戎亢”的解读一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麻当乡为例》,《民族研究》2008年第6期。
    ①王云峰:《活佛的世界——金席大师贡唐仓.丹贝旺旭转》,北京:民族出版社,1997年,第115页。
    ②后汉书,卷87,西羌传。
    ③杨多才旦:《藏区草山纠纷的成因、危害及对策》,《西藏研究》,2001年第2期。
    ④不可否认的是,草山纠纷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其对部落团结的“聚合”功能——正是在硝弥漫的战场,部落民众的成员身份感、归属感和荣誉感被不断强化,个人利益与部落利益被融为一体。有关群体冲突对于增强群体团结的“聚合”功能请参见[美]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
    ⑤藏区各地草山纠纷的发生频率及其危害程度也不尽相同。据藏族学者扎洛的研究发现,西藏自治区的中、西部地区(即藏族传统区域划分中的卫、藏地区)草场资源纠纷相对较少,而其他藏区较为多发。这主要是由于历史上不同藏区具有不同的政治结构。有关研究已经指出,在20世纪50年代之前,藏区各地的政治形态的差异是悬殊的。在卫、藏地区,形成了超越地方、宗派势力的西藏地方政府,对其统辖下的地方势力具有政治权威,对地方势力之间的纠纷具有较强的处置能力,比如派遣军队进行威慑或惩罚等等。而康区、安多地区虽然在行政上隶属于邻近省份(四川、青海、甘肃、云南等),但由于中央政府在这些地区多实行因俗而治的羁縻统治,采用土司制或部落制的管理方式。这些土司、头人对自己所统辖的社区内部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各自制定了所谓的部落习惯法。但在对外关系上,由于互不统属,他们之间经常处于争斗的状态。参见扎洛:《社会转型期藏区草场纠纷调解机制研究——对川西、藏东两起草场纠纷的案例分析》,《民族研究》2007第3期。
    ⑥西宁府新志,地理志卷5。
    ①祝启源:《唃厮啰——宋代藏族政权》,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08页。
    ②王云峰:《活佛的世界——金席大师贡唐仓.丹贝旺旭转》,北京:民族出版社,1997年,第116页。
    ③资料来源:甘南州地方志史办公室:《甘南州年鉴》(1991-1995),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第123-125页。
    ④资料来源:甘南州地方志史办公室:《甘南州年鉴》(1991-1995),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第124页。
    ⑤资料来源:《夏河县边界志》,未刊印。
    ①鄂崇荣:《明代以来青海草场冲突纠纷及解决路径述略》, 《青海民族研究》2010年第3期。
    ②洪源:《对草场边界纠纷特性的认识》,《西藏研究》2003年第3期。
    ①洪源:《对草场边界纠纷特性的认识》,《西藏研究》2003年第3期。
    ②一般而言,草原牧业养活一个人平均需要两三千亩草场。
    ③王明珂:《游牧者的选择:面对汉帝国的北亚游牧民族》,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94页。
    ④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25条规定自治州的草原实行承包经营,谁使用谁保护,谁受益,谁建设,长期不变,允许转包;第26条规定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牲实行“分到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的政策。草山和牧民的利益直接挂钩。
    ①洛桑.灵智多杰主编:《青藏高原甘南生态经济示范区研究》,兰州,甘肃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年,第97页。
    ②《关于牙利吉,阿木去乎社会历史调查材料》(1965年),夏河县档案馆藏档。
    ①《关于牙利吉,阿木去乎社会历史调查材料》(1965年),夏河县档案馆藏档。
    ②《玛曲县志》编纂委员会(陈忠仁主编):《玛曲县志》,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671页。
    ③马无忌:《甘肃夏河藏民调查记》,(民)交通书局,1947年,33页。
    ④ ‘文革’时左派说人民群众是一家人,草山纠纷是土官、头人之间在争斗,便批斗双方的土官、头人,说:“这是社会主义一个地盘,你们今年吃(指放牧牛羊),他们明年吃,没有什么界线。在政治高压下,争斗暂时停止了。”参见王云峰:《活佛的世界——金席大师贡唐仓.丹贝旺旭转》,北京:民族出版社,1997年,第118-119页。
    ①扎洛:《社会转型期藏区草场纠纷调解机制研究——对川西、藏东两起草场纠纷的案例分析》,《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
    ②丹珠昂奔:《藏族文化发展史》(上册),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2001年, 第20页。
    ③2002年,甘南州各地开展“缉枪治爆”行动,收缴了大量枪支和器械,但为尊重民族习惯,允许腰刀、小刀等刀具的随身携带和使用。
    ④资料来源:甘南藏族自治州牧志编辑委员会(马江主编):《甘南藏族自治州牧志》,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93年,第12页。
    ①如,青海同仁县的加吾部落与甘肃夏河的甘加部落从1915年起曾在赛庆沟草山的归属问题上发生争议,当时统治青海的马步芳家族在调处过程中利用这一矛盾,竞将同一块草山写成两份同样内容的经营执照分发给两个部落,并且给两部落均分配适量的枪支,促使这两个部落互不相让,相互械斗,而每次械斗后马步芳家族均以调处为名,收取大量的财物后不了了之,致使两部落的草山纠纷长达35年之久。参见杨多才旦:《藏区草山纠纷的成因、危害及对策》, 《西藏研究》2001年第2期。
    ②顾培东:《试论我国社会中非常规性纠纷的解决机制》,《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③甘南边界堪定工作已于2001至2003年间基本完成。2001年2月28日,甘肃省政府对甘南州夏河与碌曲、合作与碌曲、碌曲与玛曲、卓尼与临潭、卓尼与合作、卓尼与迭部、迭部与舟曲县的行政区域界线进行了批复,甘南州内部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全部勘定。同年12月2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对甘南州迭部县与定西地区岷县,卓尼县与渭源县,卓尼县与漳县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进行了裁决,至此,甘南州与定西地区界线全部勘定。同日省政府对甘南州夏河县与临夏州临夏县、临潭县与康乐县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进行了裁定,31日对甘南州与临夏州的行政区域界线进行了批复。甘南与临夏两州行政区域界线全部勘定。2003年12月,甘南州乡级界线基本勘定。资料来源:甘南州地方志史办公室:《甘南州年鉴》(2001-2003),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第73-74页。
    ①杨多才旦:《藏区草山纠纷的成因、危害及对策》, 《西藏研究》2001年第2期。
    ②最常见的情况是一个部落地区被划分为不同的行政区域,或同一部落被划入不同的行政区域。
    ③Emily T. Yeh. Tibetan Range Wars:Spatial Politics and Authority on the Grasslands of Amodo.Development and change Vol.34/3,2003.
    ①加洋加:“草场承包对藏族传统游牧文化的影响”,载苏发祥:《安多藏族牧区社会文化变迁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55页。
    ①当然也有例外,如1945年11月,甘肃省政府特别法庭对夏河县美武部落与卓尼县设置局辖内的北山部落间的陌务北山纠纷案作出判决,其中就草山部分界定为:八干岭、罗桑之口、香吹多尔港之草山及卡加围子归卓尼,水湖滩、罗桑之口、香吹多尔港之草原及格格岗岭、马格东君归夏河。该判决书下达后,双方仍各有不服,诉讼械斗累年不绝。资料来源:夏河县边界志(未刊印)。
    ②王云峰:《活佛的世界——金席大师贡唐仓.丹贝旺旭转》,北京:民族出版社,1997年,第125页。
    ③顾培东:《试论我国社会中非常规性纠纷的解决机制》,《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①《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处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甘肃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补充办法》以及《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场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等。
    ② Fernanda Pirie Feuding, Mediation and The Negotiation of Authority among The Nomads of Eastern Tibet, 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Social Anthropology Working Paper No.72.,2005.
    ①2004年9月17日,经循化县人民政府与夏河县人民政府共同协商,达成并签订了《关于妥善解决循化县与夏河县“9.10”事件的协议书》。岗察乡承诺拆除境内所有工事,解散集结人员,确保甘加乡仁青村安全进入夏季牧场。2005年6月14日,两地又签订了《关于循化县与夏河县做好当前工作维护边界地区群众生产生活稳定的协议书》。双方约定以八三班禅协议界线为中心,各自腾出500米的草场,形成1公里的隔离带,确保不发生新的越界。同时组成民间谈判协调小组,邀请嘉木样活佛协助解决善后事宜。(资料来源:“夏河县甘加乡仁青村与青海省循化县岗察乡冲突械斗事件纪要”,甘南州边界办)
    ②即对“肉基曲卡多本”、“那合藏阴山”、和“尼哈麻者卡”等地名有歧义。仁爱称:窝日日干以下东面朝上的山梁为“那合藏阴山”;自同仁去拉卜楞的小路为“尼哈麻者卡”(牙豁的阳山为去“更培”的路,其阴山为去“宁格杰布”的路):从牙豁向东北方向水边称“肉基卡多本”。而铁吾称:“益西勒”(地名)上面和“更培”后面的牙豁称为“尼哈麻者卡”,“夏惹格合”以下草滩中间有一水,水的北边有一小丘陵,其形像蛇,而小丘陵头部形似蛇头的地方,称“肉基曲卡多本”,“尼哈麻者卡”和“肉基曲卡多本”中间的阴山坡统称为“那合藏阴山”。资料来源:夏河县边界志(未刊印)。
    ③83协议认定木让岗玛(岗玛意为上沟)为双方边界中的一段界线,但岗察方面认为界线在木让秀玛(秀玛,下沟者),而且“我们只有一个加木让水,没有什么加木让岗玛和加木让秀玛之分,协议写的加木让岗玛是写错了,那是甘加的叫法,我们叫它是日那恰锐水。”言下之意是准确界线应是加木让水,即岗察所认定的木让秀玛。在界线的中段,青海循化方面欲将加洋高(高者为沟顶)的一个界桩移到沟底去,说:“加洋高者为地洼的意思。”(资料来源:“甘青协议执行小组夏河分组会谈纪要(1984年10月28日)”,甘南州边界办)
    ④碌曲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碌曲县志》,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2006年,第449页。
    ①顾培东:《试论我国社会中非常规性纠纷的解决机制》,《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①《关于牙利吉,阿木去乎社会历史调查材料》(1965年),夏河县档案馆藏档。
    ②洪源:《对草场边界纠纷特性的认识》,《西藏研究》2003年第3期。
    ③甘南州某政府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笔者,“我们下去了解情况,解决草山争议,有时候群众不理解也不支持我们的工作,反而把我们团团围住,质问我们;有些人还骂我们是‘卖国贼’。提出调解意见时也经常是吃力不讨好…”
    ①张济民:《渊源流进——藏族部落习惯法法规及案例辑录》,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65页。
    ①出自甘南州边界办公室卷宗材料。
    ①实际上,甘南州曾于1987年针对夏河县麦西乡吉仓黄日与碌曲县阿拉乡吉扎乃日在热合娄沟的草山纠纷做出了《关于对夏河县麦西乡吉咱黄日与碌曲县阿拉乡吉咱乃日草山纠纷调处意见的报告》,但麦西吉咱黄日群众没有执行州人民政府的裁决。1989年9月21日,双方纠纷复起。州人民政府敏政副州长率联合工作组对事件进行处理,提出了3条决定:执行1987年州政府裁定;由公安部门查清这次事件的组织策划肇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吉咱黄日支付给吉咱乃日伤员医疗费6000元。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州政发(1987)104号批转通知近20年内都无法贯彻执行。夏河、碌曲两县政府曾于2004年、2005年和2006年先后几次协谈,均未达成共识。因此,H乡所谓的“使双方的纠纷问题得到实质性的纠正解决”与事实有出入。由此也说明纠纷是由一组时时变化的相互竞争的故事、动机和利益组成的大杂烩,一种可通过不同方式被建构的复杂事件(Robert Rubinson Client Counseling, Mediation and Alternative Narratives of Dispute Resolution 10 Clinical L. Rev.833 Spring 2004).这种建构的主要方式就是“叙说”(通常是对细节的策略性取舍、强调、忽略或颠倒)。通过叙说,人们编织着此时此刻的纠纷“事实”,下一刻,由于叙说情境的改变,叙说出的故事又将出现相应变化。
    ①在这份补充申诉书中,H乡提出了三条要求:1.不准N、S村在历史界线以上放牧:2.州、县有关部门不要脱离群众谈判,解决所谓70号《裁决书》的遗留问题;3.不准强行堪界栽碑。《C县H乡五部落群众再次请求上级有关部门重新裁决隆地草山纠纷的补充报告》,资料来源:甘南州边界办。
    ②参见《关于隆地草山纠纷调处情况的汇报》,资料来源:甘南州边界办。
    ①六世贡唐仓活佛的一番话可引作注脚:“权力不在群众手中,而在干部手里。为了拉选票,树立自己的威信,有的县由县长出面强争,争的越厉害,群众认为县长不错,为他们说话,便越支持他。有的县乡领导甚至把枪发给群众,背后支持大家去械斗。”王云峰:《活佛的世界——金席大师贡唐仓.丹贝旺旭转》,北京:民族出版社,1997年,第125页。
    ②参见《关于赴合地沟集结群众情况核实的紧急反映》,资料来源:甘南州边界办。
    ③扎洛:《社会转型期藏区草场纠纷调解机制研究——对川西、藏东两起草场纠纷的案例分析》,《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
    ①此次调解的办法是:不是历史的界线,不是6.3协议的界线,而是多次争议后双方群众实际遵守的习惯线。除了划定界线,还依照民间的方法对械斗中的亡者、伤者及财产损失拟定了赔偿数额。资料来源:甘南州边界办。
    ②[美]兰德尔.科林斯,迈克尔.马科夫斯基:《发现社会之旅——西方社会学思想评述》,李霞译,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53页。
    ①“在纯粹的政治程序里(排除法官的干涉),作出决定或达成解决,如同争议双方在社会行为中显示和检验力量一样,是力量较量的结果…”参见P. H. Gulliver, Social control in an African society:a Study of the Arusha:agricultural Masai of Northern Tanganyika. London:Routledge& Regan Paul.Press.1968.
    ②随意性(随机性)也是很容易想到的一个识别性缺陷。首先,未必所有草山纠纷均能进入政府部门或党委的视线。草山纠纷是影响到地方政绩考核的一件大事,村、乡一级基层领导可能基于“大矛盾不出乡,小矛盾不出村”的心理,对纠纷不予上报,贻误最佳的解决时机。其次,政府调处模式缺乏规范标准。政府调处草山纠纷的最终目的在于平息止戈。由于欠缺统一规定,在该目标的统摄下,手段与方法的相当性必然因地方性差异和人为因素(分管领导的个性、政治敏感度、治理思路等)出现偏差。实践中,有些干部因为担心政治前途,“稳定压倒一切”,一侯出现草山纠纷,无论程度、大小,都习惯用“猛药”、出“重拳”,不惜投入高成本。也有些干部由于种种原因表现出一定的懈怠,或采取相对温和的手段,寄希望于纠纷的自行消解。解决力度的迥异,再加上草山纠纷产生与发展的盘根错节无疑增加了政府调处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进而诱使冲突双方竭尽所能制造“故事”,歪曲事实,通过激化的语言和行为争取合理或不合理之利益,并在实践中形成了一种“事情搞得越大越有利,越容易得到解决”, 寄希望于“大闹大解决”的意识。参考顾培东:《试论我国社会中非常规性纠纷的解决机制》,《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39页。
    ②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性”描述的是,一个社会的绝大多数纠纷得以通过各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获得解决,且结果为纠纷当事人及社会一般人普遍认可的状态。参见吴英姿:《“大调解”的功能及限度:纠纷解决的制度供给与社会自治》,《中外法学》2008年第2期。
    ①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理论的形成与ADR(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从国外的引入有很深的渊源关系。在早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代名词。目前,多元化纠纷解决理论已囊括司法在内,主张司法与其它诉讼外方法的多元并存,虽然也承认司法作为解决纠纷的基本途径,但受其形成史的影响,更为强调诉讼外方法获得正义的重要性,同时对司法吸收、约束诉讼外方法的必要性不刻意关注。这与本文所倡导的以改善司法的功能适应性→促进司法对传统机制的整合→实现两种机制有序合作为核心进路的“一极多元”理念有较明显的区别。
    ①I.Berlin&B.williams.Plumlism and Liberalism:A Reply:Political Studies.42,1994,pp.306.309转引自[英]乔治.克劳德:《自由主义与价值多元论》,应奇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3页。
    ②譬如,在诸多人类学家的著述中——无论是霍贝尔、卢埃林的《夏安人的方式》,马林诺夫斯基的《初民社会的犯罪与习俗》,还是罗伯特.C.埃里克森的《邻人如何解决纠纷》——均能看到-种贯穿始终的“多元”情结。
    ③田小穹:《民族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北京: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21-222页。
    ①“1422253”战略即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中心,实施工业强州、科教兴州、开放带动、项目拉动“四大战略”,实现水电、旅游两大产业的跨越式发展,矿产开发和农产品加工两大产业的加速发展,农牧业产业化和藏药及山野珍品开发两大产业的稳步发展,搞好基础设施、城市建设、生态环境、社会保障体系和非公经济发展“五大建设”,把甘南建成甘肃重要的产品生产加工基地、能源工业基地、特色旅游基地,实现了经济的较快发展。资料来源:“甘南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总体规划纲要”。
    ②宋林飞:《西方社会学理论》,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8页。当然,除了大量的犯罪,社会失范的结果还包括因人际关系变得紧张和利益追求的无序化导致的侵权——如伤害、侮辱和违约行为。
    ③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04-105页。
    ①甘南州地方志史办公室:《甘南州年鉴》(2005)第60页;(2009)第124页,甘南藏族自治州地方史志办公室编印。
    ②甘南州地方志史办公室:《甘南州年鉴》(2009)第116页,甘南藏族自治州地方史志办公室编印。
    ③[美]唐纳德J.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25页。
    ①[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51-354页。
    ②[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2页。
    ③直生论是有关生物进化的学说,其基本观点是生物进化按照一定步骤依生物自身能力而向一定方向进行,与外部环境无关。这种观点否认了自然选择的可能。直生论主张生物进化是有方向的,不论环境条件如何,生物总是沿着既定的方向进化;人类在建构其文化时也有一种倾向,就是抓住它的某个方面精心制作,不遗余力地使其尽善尽美。我们可以称之为“文化上的直生现象”,这是一种“非对称性地精心设计文化的倾向”。参见[美]霍贝尔:《初民的法律:法的动态比较研究》,周勇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346页。
    ①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法在我国的发展,主要是一种传统法文化(偏爱调解)的延续。
    ①对于“多元”的厌恶,忠于统一似乎是现代法律的一大特点。“在法律历史一个伟大的世俗趋向中,中央政府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种法律多元化。现代民族国家认为它需要单一的国家法律。”参见f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的角度观察》,李琼英、林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56页。
    ①宋林飞:《西方社会学理论》,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20页。
    ②[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24页。
    ③“可接近性”是指司法作为公共产品应当便于公众利用,方便当事人及时、低廉、有效解决纠纷、救济受损权利的特性:“可接受性”是指司法对于社会要求的高度满足性,包括对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接受两方面。“可执行性”指司法结果的可兑现性。即在何种程度上胜诉当事人的裁判结果可得到实现。参见:陈彬:“以民事司法效果为中心——修改民事诉讼法的一个新视角”,中国法制网,2013年2月25日,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09-02/18/content_1037434.htm?node=195
    ④高志刚:《论整体性衡平的能动司法—评孔祥俊的(司法理论与裁判方法)》,载陈金钊:《法律方法》(第7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338页。
    ①徐黎丽:《走西口——汉族移民西北边疆及文化变迁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10年,第194页。
    ②顾培东:《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
    ③公丕祥:《能动司法: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取向》,在2010年5月5日“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论坛(盐城)”上的发言。
    ①顾培东:《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
    ②需要指出的是,以下建议只是笔者对观察到的一小部分现象的反思,不免挂一漏万。
    ③治安联防队与公安派出所的作用不可同日而语。以甘加乡为例,派出所未成立之前,每年3月到10月县里会派警察到乡里蹲点,联合乡长、书记组织的治安联防队维护当地治安,处理矛盾纠纷,但这种非常设性和非专门化机构的作用在广阔的草原空间内十分有限。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治安维护,甘加乡也因此一度成为偷、盗、抢的重灾区(尤其是3.15事件前后)。
    ④司法所是最基层的司法派出机构,是官方声称解决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的第一线。实际上,牧区乡镇司法所的工作基本以普法宣传教育为主,其化解纠纷矛盾的作用并不突出。笔者2012年曾多次赴甘加乡政府调研,常见到司法所(乡政府院内)大门紧锁,询问接待科的同志,方知司法所上班时间不固定,因为前来咨询或要求调解纠纷的牧民非常稀少,很多当地牧民甚至不知道有这样一个组织。出了问题一般也是由司法所长和一名司法干事(兼职)下到现场联系村委会解决。笔者在玛曲、碌曲等地所了解到的情况与此类似。
    ⑤结论来自笔者对部分夏河甘加和玛曲欧拉牧民的访谈。
    ⑥资料来源:《甘南藏族自治州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①[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的角度观察》,李琼英、林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90页。
    ②[美]H.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49页。
    ③陈光中:《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与司法适用》,《人民检察》2006年第5期(下)。
    ①见拙作:《藏牧区刑事和解初探——以甘南藏族自治州为例》,《西北师大学报》,2011年第6期。
    ①[法]爱弥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第71页、69页、52页。
    ①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38页
    ②[澳大利亚]M.克雷齐尔:《法律人类学评介》,傅再明译,《国外社会科学》1987年第11期。
    ③截至目前,甘南州已制定出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度作为政府调处草山纠纷的法定依据。如前述《甘肃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补充办法》,《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场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等。但在实践中,调处部门经常将法律与其它制度或非制度性资源相混同予以考虑,平息纠纷的迫切心态往往压过依法解决纠纷的意识。
    ④譬如,草山纠纷多涉及民族、宗教、政治等宪法性问题,在宪法司法化制度确立之前,草山纠纷中的许多诉求依照现行法律无法加以评价和处置。
    ①[法1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第二版序言。
    ②[法]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渠东,汲喆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69页。
    ①扎洛:《社会转型期藏区草场纠纷调解机制研究——对川西、藏东两起草场纠纷的案例分析》,《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
    ②资料来源:碌曲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碌曲县志》,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2006年,第452页。
    ③[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2页。
    ④扎洛:《社会转型期藏区草场纠纷调解机制研究——对川西、藏东两起草场纠纷的案例分析》,《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
    ①以笔者了解到的情况,这种双边交流目前以相互邀请对方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到本地区参观和学习考察,互通信息,交换心得为主要形式。其目的在于建立信任感。
    ②如2006年夏河县与青海循化县签定的《行政区域边际协作共防协议》,2008年玛曲县尼玛镇与青海柯生乡签定的《边界协作友好协议书》等。
    ③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①[法]埃米尔杜尔克姆:《社会分工论》,敖德萨,1900年,第312页,转引自宋林飞:《西方社会学理论》,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44页。
    ②[美]L.A.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31页。
    ①社会心理学家累文(K.Lewin)曾经引证过一首小诗,它可以成为科塞上述观点的一个注脚:“我对我的朋友感到气愤;我把气愤讲出来,气愤就消失了。我对我的仇敌感到气愤;我没有把它讲出来,我的气愤在增加。”[美]L.A.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31页。实际上,许多民间矛盾并不需要真正的“说法”,它们只是缺少一个发泄的场所,或者缺少一个倾听者,压抑的情绪难以释放。
    ②以卓尼拉力沟村沙尼组织为例,村民们每年都要以沙尼为单位,举行一次隆重的祭祀仪式(包括插箭、 煨桑、念嘛呢等),以供奉位于村东西两侧山上的不同山神。祭祀不仅强化着沙尼清晰的边界,也使同一沙尼成员间的情感得到交流,增加了认同感和组织的凝聚力,也强化了信仰。参见赵利生:《扩大的家族——藏族民间组织沙尼调查》,《民族研究》2009年第2期。
    ①王丽娟,丁鹏:《传承、更新与借助:对藏族“戎亢”的解读—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麻当乡为例》,《民族研究》2008年第6期。
    ②李永军,杨道波:《传统民间组织对村庄治理的启示》,《山西师大学报》2011年第2期。
    ①王铭铭、王斯福:《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71页。
    ②“两推一选”是指由党内推荐和党外推荐产生支委候选人,然后由党组织内全体有选举权的党员无记名投票选举支委人选。“公推直选”是指把党委直接提名和委任变为在党组织领导下,通过党员个人的自我推荐、党员群众的联名推荐、党组织的推荐这三个环节产生候选人,然后由全体党员直接参与选举产生党组织领导班子。
    ③从发生学的角度来说,对这部分村(队,组)长的承认而非信服可能仅仅是牧民交出自身有限的“政治”认同,以适应新型行政区划和政治生活的一种策略。
    ④“洪布”(红保)相当于“头人”,但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部落头人,而是指包括部落头人后代在内的在本区域具有一定声望且得到认可的权威人士。通常是民间选举和认可的相当于历史上“百户”级别的部落权威。
    ①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0页。
    ②以卓尼县为例,卓尼县90%以上的村为空壳村,村内没有集体产业,无可支配资金,没有为群众谋利、办事的经济实力,无法解决一些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致使村级干部说话不灵,办事无力,群众对村级干部态度冷漠。参见周宏林(卓尼县委组织部):《关于提高农牧村干部履职能力的几点思考》,《甘南发展》,2012年第8期,第50页。
    ③这一关系不当然存在于牧区的每一个村落。在某些地方,传统民间组织已空壳化或演变为纯粹的民间娱乐场所,在政治事务和重大事项决定中不再具有地位(如阿木曲乎地区的次合杰布组织)。由于诸多公共职能的弱化,其纠纷解决的功能也失去了存在基础。这也是加强村委会调解纠纷功能的一个现实理由。
    ①如依据其办公便利所掌握的官方资料——牧民的家庭条件、经济状况、社会关系等——对案情和双方当事人做出独到有力的评价或规劝。
    ②根据2012年夏笔者对甘加乡单乡长的访谈。
    ③据笔者在甘加乡派出所的调查,2011年,全乡的治安案件比2010年下降了约30%,尤其是偷盗和赌博现象大幅减少。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地方治理体系主要针对民事纠纷和一般(轻微)刑事纠纷。
    ④有两点需要说明:首先,此表只列举了乡村两级具有预防或解决民间纠纷矛盾职能的主要部门、机构或组织。其中,人民法庭和派出所在有些乡镇没有设置。其次,理论上,人民法庭、寺管会、派出所、司法所均不受乡政府领导,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需要协调配合后者。
    ①[美]科塔克:《文化人类学——文化多样性的探索》,徐雨村译, 台北: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12页。
    ②加洋加:“草场承包对藏族传统游牧文化的影响”,载苏发祥:《安多藏族牧区的社会与文化变迁》,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55页。
    1.《夏河县边界志》,未刊印。
    2.甘南州志办公室编:《甘南州年鉴》(1991-1995;2001-2010),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
    3.甘南藏族自治州牧志编辑委员会(马江主编):《甘南藏族自治州牧志》,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93年。
    4.甘南藏族自治州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甘南州志》,北京:民族出版社,1999年。
    5.夏河县档案馆:《关于牙利吉,阿木去乎社会历史调查材料》(1965年),《关于甘加乡作海公社的调查》(1963年)。
    6.《玛曲县志》编纂委员会(陈忠仁主编):《玛曲县志》,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1年。
    7.碌曲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梁旺俊主编):《碌曲县志》,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2006年。
    1.尕藏才旦、格桑本:《青藏高原游牧文化》,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2000年。
    2.苏发祥:《安多藏族牧区社会文化变迁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
    3.朱晓阳、侯猛:《法律与人类学:中国读本》,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4.洲塔:《甘肃藏族部落的社会与历史研究》,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96年。
    5.李安宅:《藏族宗教史之实地研究》,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
    6.宋林飞:《西方社会学理论》,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
    7.余湘文:《西北游牧藏区之社会调查》,北京:商务印书馆,1947年。
    8.王明珂:《华夏边缘: 历史记忆与族群认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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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尕藏加:《藏传佛教与青藏高原》,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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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张济民:《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资料集》,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
    15.张济民:《诸说求真——藏族部落习惯法专论》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16.张济民:《寻根理枝——藏族部落习惯法通论》,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17.张济民:《渊源流近——藏族部落习惯法法规及案例辑录》,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18.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19.杨显惠:《甘南纪事》,广州:花城出版社,2011年。
    20.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
    21.范愉:《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
    22.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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