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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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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国与国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尤其在民商事领域的交往更是频繁,随之而来的是民事争议的不断增加。涉外民商事诉讼作为解决争议一种机制,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管辖权的确定是涉外民商事诉讼的前提,也是一国司法主权的体现。世界上各个国家从自己社会公共利益及国民利益出发,可能会扩大或拒绝行使自己的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这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管辖权的冲突。这种管辖权的冲突,不仅使得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难以得到解决,而且严重影响了各国间正常的经济交往。本文从我国关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立法、司法及实践出发,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阐述完善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构想。
With the rise of global economic integration,communications between countries,especially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sector, are much more frequent than ever,which in turncauses the increase of civil disputes.As a mechanism to resolve the dispute, foreign civiland commercial litigation,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modern society. However,jurisdictionis the premise of a foreign civil litigation. Moreover, it represents judicial sovereignty ofeach country.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ir social and national interests,countries mayexpand or refuse to exercise their foreign civil jurisdiction.Therefore,this will inevitablycause the jurisdiction conflict, which not only makes the conflict hard to resolve, but alsoseriously affects normal economic exchanges between countries.Considering Chinese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as well as other countries' advanced experience offoreign-related civil jurisdiction,this paper aims to provide an idea to complete ourforeign-related civil jurisdiction system.
引文
1参见刘力:《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版,第184页。
    2参见白桂梅:《国际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版,第125页。
    3参见徐卉:《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9页。
    4参见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51页。
    5参见李旺:《国际民事诉讼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页。
    6参见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60—462页。
    7参见李双元、谢石松:《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4页。
    8参见刘力:《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97页。
    9参见王淑敏、王秀芬:《论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消极冲突》,载《当代法学》第18卷第6期。
    10参见刘力:《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87页。
    11参见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61页。
    12参见徐卉:《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页。
    13参见韩德培、肖永平:《国际私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第481页。
    14参见李双元:《关于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思考》,载《海峡两岸法律冲突及海事法律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04页。
    15参见湖北省高院民事庭:《涉外民事管辖权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8页。
    16参见郭树理:《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及其救济—对中国实践的考察》,载《法学》2000年第7期。
    17参见盛勇强:《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国际协调》,载《人民司法》1993年第9期。
    18参见张淑钿:《论解决国际诉讼竞合的四种国内法机制》,载《前沿》2005年第3期。
    19参见郭树理:《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及其救济—对中国实践的考察》,载《法学》2000年第7期。
    20参见罗剑雯:《欧盟民商事管辖权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0—190页。
    21参见罗茜:《简析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适用的若干问题》,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7期。
    22参加奚晓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几点思考》,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
    23参见欧福永:《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禁诉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24页。
    24参见倪征燠:《国际法中的司法管辖问题》,世界知识出版社1985年版,第142页。
    25参见闫慧:《论协议管辖制度及其完善》,山东大学2011届硕士学位论文,第10—16页。
    26参见湖北省高院民事庭:《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1—285页。
    27参见刘卫翔、郑自文:《国际民事诉讼中“不方便法院”原则论》,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4期。
    28参见徐伟功、黄鹏:《简析美国国际平行诉讼中的禁诉命令》,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
    32卷第5期。
    29参加张淑钿:《论解决国际诉讼竞合的四种国内法机制》,载《前沿》2005年第3期。
    30参见闫慧:《论协议管辖制度及其完善》,山东大学2011届硕士学位论文,第23—27页。
    31参见贾颜如:《试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及其完善》,载《梅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32参见李双元:《关于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思考》,载《海峡两岸法律冲突及海事法律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0页。
    33参见王淑敏、王秀芬:《论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消极冲突》,载《当代法学》第18卷第6期。
    34参见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5—107页。
    35参见赵相林:《国际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2页。
    36参见李旺:《国际诉讼竞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37See Richard D. Freer, Civil Procedure(Second Edition), Wolters Kluwer,2009, p47.
    38Shaffer v. Heitner,433US186(1977).
    39参见王淑敏、王秀芬:《论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消极冲突》,载《当代法学》第18卷第6期。
    40参见徐卉:《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6页。
    41参见徐卉:《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7页。
    42参见张美榕:《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商事仲裁辖权之比较》,载《仲裁研究》第7辑。
    43参见刘想树:《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制度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6页。
    44参见宋连斌:《国际民商事仲裁管辖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1页。
    45参见徐颖:《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华东政法大学2011届硕士学位论文,第29—30页。
    46参见徐卉:《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0页。
    47参见江伟、李浩:《论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的新型关系—为<仲裁法而作>》,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4期。
    48参见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24页。
    49参见谢石松:《国际民商事纠纷的法律解决程序》,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09—110页。
    50参见李广辉、马德才、汪远均、黄保亮:《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汕头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0—273页。
    51参见刘想树:《仲裁条款的独立性问题》,载《仲裁研究》2008年第1期。
    52参见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29—531页。
    [1]白桂梅:《国际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版。
    [2]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李双元、谢石松:《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刘力:《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5]徐卉:《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倪征燠:《国际法中的司法管辖问题》,世界知识出版社1985年版。
    [7]湖北省高院民事庭:《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8]赵相林:《国际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9]李旺:《国际诉讼竞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0]肖凯:《国际民事诉讼中未决诉讼问题比较研究》,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1]李旺:《国际民事诉讼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2]李双元:《关于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思考》,载《海峡两岸法律冲突及海事法律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13]欧福永:《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禁诉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4]刘想树:《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制度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5]谢石松:《国际民商事纠纷的法律解决程序》,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16]李广辉、马德才、汪远均、黄保亮:《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汕头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7]李双元:《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8]韩德培:《中国冲突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9]李浩培:《国际民事程序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0]张茂:《美国国际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王淑敏、王秀芬:《论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消极冲突》,载《当代法学》第18卷第6期。
    [2]郭树理:《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及其救济—对中国实践的考察》,载《法学》2000年第7期。
    [3]罗茜:《简析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适用的若干问题》,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7期。
    [4]刘卫翔、郑自文:《国际民事诉讼中“不方便法院”原则论》,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4期。
    [5]徐伟功、黄鹏:《简析美国国际平行诉讼中的禁诉命令》,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2卷第5期。
    [6]张淑钿:《论解决国际诉讼竞合的四种国内法机制》,载《前沿》2005年第3期。
    [7]贾颜如:《试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及其完善》,载《梅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8]江伟、李浩:《论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的新型关系—为<仲裁法而作>》,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4期。
    [9]张美榕:《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之比较》,载《仲裁研究》第7辑。
    [10]王娟:《关于我国引入禁诉令制度的思考》,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6期。
    [11]奚晓明:《论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协议管辖条款的认定(上)》,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3期。
    [12]盛勇强:《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国际协调》,载《人民司法》1993年第9期。
    [13]奚晓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几点思考》,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
    [14]刘想树:《仲裁条款的独立性问题》,载《仲裁研究》2008年第1期。
    [1]闫慧:《论协议管辖制度及其完善》,山东大学2011届硕士学位论文。
    [2]徐颖:《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华东政法大学2011届硕士学位论文。
    [3]周强:《仲裁和诉讼管辖权界限研究》,苏州大学2005届硕士学位论文。
    [1] Richard D. Freer, Civil Procedure(Second Edition), Wolters Kluwer,2009.
    [2] Shaffer v. Heitner,433US186(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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