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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权法治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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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共权力可以分为政府管理权和“追究”政府管理权否定性责任的问责权。政府管理权(下称管理权)的否定性责任,又称为管理权因为没有正确履行第一性义务而应该承担的第二性义务,即管理权因为没有履行好“分内之事”而应该承担的相应“不利后果”。
     管理权应该法治化,否则,人民的消极社会权利得不到很好维护,积极社会权利得不到很好发展。管理权的法治化离不开问责权的催动。因为问责权的“分内之事”(即第一性义务)是指,当管理权滥用职权时,问责权应该根据法律迫使管理权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显然,只有问责权依法履行自己的第一性义务,管理权才能得到持续的、有效的、牢靠的控制。事实上,问责权依法履行自己的第一性义务,即追究管理权滥用职权的“不利后果”,也意味着管理权的“分内之事”同时被明确。否则,问责权就无法裁判管理权是否履行好自己的职守。而管理权“分内之事”的被明确,又进一步意味着人民私权利得到制度化认可与保障。因此,问责权对整个社会走向法治化都具有不可忽略的重要性。
     然而,问责权也不是天使,它也有可能不正确履行自己的第一性义务。也就是说,问责权可能不作为导致管理权滥用成灾,或者错误作为导致管理权战战兢兢、怀有抱怨。
     因之,为问责权设置第二性义务便显得十分重要。问责权的第二性义务是指,当问责权滥用职权时,即没有依法追究管理权的否定性责任时,它也应该依法被追究相应的否定性责任、即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也就是说,问责权也应该被“问责”。问责权被“问责”只能理解为问责权相互交叉问责,建立了一个问责权网状交叉问责循环系统。因为,单线条式的问责体系使得最后(也是最高的)一个问责权永远不受刚性制约。
     问责权网状交叉问责循环系统不仅使得问责权法治化(相互制约)有了本体论根据,而且,它使得问责权由此成为一个国家权力系统中的动力核心或说总枢纽。问责权法治化获得了价值论根据。也就是说,如果上述网状循环系统获得构建,问责权法治化就得到了保证,进而管理权法治化也就获得了恒久动力。换言之,问责权法治化某种程度上是自在自为的,而管理权法治化是需要问责权法治化来推动的。因此,抓住了问责权法治化,特别是抓住了建立问责权网状交叉问责循环系统,也就抓住了建设法治社会的根本。反过来也成立,一个社会法治化的破碎也必然从这个网状交叉问责循环系统的破碎开始。
     网状交叉问责循环系统的建立还意味着民主社会的到来。因为人民问责权是问责权中极为重要的一极,只有人民问责权活跃起来,网状循环系统才会生生不息的运行下去。相反,人民问责权的式微往往宣告了这个循环系统的破产。结果,政府内部的党政问责权(即同体问责权)作为尚方宝剑一枝独大,它马上就暴露出权力的固有缺陷。许多时候,它会和管理权同流合污,管理权失去了控制便如出笼猛虎肆意伤害人民。少些时候,它可能在民本思想和道德感的驱使下剑指政府管理权滥用,造福人民;但这种情况于人民来说可遇不可求。
     有鉴于此,本文对问责权法治化进行研究。从整体上而言,这种研究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问责权法治化展开规范研究,即在解读法治主义范式基础上,描述问责权法治化的理想模式(以当代中国为背景)。这里的“化”当理解为“实现了的状态”。二是,对当代中国的问责权法治化展开实践研究,即在问责权法治化理想模式的基础上,挖掘当代中国问责权法治化的多维梗阻,并积极探寻排除这些梗阻的现实路径。这里的“化”当理解为“努力推进、积极演化”。
     具体来说,本文按照前后承接的关系一共分为六个部分:
     导论。主要探讨研究问责权法治化的理据。
     第一章:法治主义范式的当代理解。主要从“良法治理”和“普遍守法”两个层面对法治主义范式的当代内涵予以解读。“良法治理”意味着通过完备的法制,尊重和保护私权利、规制公共权力。私权利包括消极社会权利和积极社会权利,对二者予以恰当的制度安排十分重要。在现代民主社会,本体论意义上的公共权力主要包括抽象人民主权与具体人民主权,对二者分别予以有效规制也十分重要。“普遍守法”意味着私权利和公共权力都遵守“良法”规定。它包括内在守法与外在守法。外在守法相对于内在守法,意义更为深远。
     第二章:问责权法治化的理想模式。主要运用法治主义范式锻造问责权。它从问责权的法治化规定和法治化制约两个层面展开分析。问责权的法治化规定是指明晰问责权的“分内之事”和“分内权能”。“分内之事”是指问责权的“职守”,“分内权能”是指问责权的“职权”,只有二者清晰明了,问责权的行使才会有规有矩。问责权的法治化制约是指运用外在的、内在的控制,使得问责权严守职守,不敢越雷池半步。显然,问责权的法治化规定主要与“良法治理”相联系;问责权的法治化制约与“普遍守法”相联系。问责权法治化的理想模式蕴含着形式要件、精神要件和实质要件。
     第三章:问责权法治化的多维梗阻。主要基于问责权的规定和制约两个层面分析当代中国问责权走向法治化的多维困阻。首先,当代中国存在问责权“规定性”不足的缺陷。一方面,各种问责权呈现“职守”模糊情形;另一方面,与人民问责权、代议机关问责权“职权”匮乏相对应,党政机关问责权表现出“职权”过剩现象。其次,当代中国存在问责权“制约性”缺失的缺陷。一是,由于缺乏公民精神,人民问责权内在制约性不足;二是,由于人民问责权的“职权匮乏”,使得代议机关问责权缺乏外在制约;三是,由于人民问责权和代议机关问责权的“职权匮乏”,使得党政机关问责权也缺乏外在制约性;四是,由于缺乏内在守法精神,代议机关问责权、党政机关问责权的内在制约性不足。在这些问题当中,最重要的是因为人民问责权和代议机关问责权的“职权匮乏”,导致属于外在制约方面的问责权网状交叉问责循环系统没有建立起来。相应的,可以用问责权法治化形式要件的不足、精神要件的脱离、实质要件的匮乏来对当代中国问责权法治化的多维梗阻做一总体评价。
     第四章:建构问责权网状交叉问责循环系统的路径。主要从政治、经济、文化三个层面探寻建立该系统的现实途径。首先,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立上述问责循环系统的关键。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方向是实现镜像论代议制与委托代理论代议制的有机统一。其次,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上述循环系统的基础。经济基础决定政治上层建筑,人民问责权只能建立在“政治解放”基础上,而后者则只能建立在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充分发展基础上。因为,市民社会的发达使得契约治理社会取代身份治理社会,使得权利本位取代义务本位,使得抽象人民主权最终只能与消极社会权利相结合,具体人民主权与积极社会权利相结合。再次,发展规则性文化是建立上述问责循环系统的核心。文化作为思想上层建筑,对政治上层建筑的发展起到深刻影响作用。具体说来,发展健康的规则性文化,有助于现代公民精神(主体意识和公共意识的统一)的培育,有助于人民问责权的强盛,从而有助于问责权网状交叉问责循环系统的建立。
     结论:主要概括出本文的基本结论,并提出进一步思考的方向。
Public power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government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the power to ask government for accountability of negative responsibility. The negative responsibility of government administrative power (simplified as administrative power in this paper) is the consequent and secondary duties a government must undertake for failure in fulfilling its primary duties, namely the“negative consequences”a government should suffer because of bad performance in its“legitimate duties”.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should be institutionalized and ruled by law, otherwise, the passive social rights of the ruled are not well protected and active ones not well promoted. The legitimiz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is inseparable from the development of accountability power, for, the“legitimate duties”of administrative power refer to that when administrative power abuses accountability power shall force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to take the corresponding“negative consequences”. At the same time, when“legitimate duties”are made clear, chances are that rights of the ruled are institutionalized and protected. Hence, power to ask for accountability is of critical importance to a society’s evolution towards“rule by law”.
     Yet, accountability power is no angel. As administrative power, it may not fulfill its duties lawfully, i.e. accountability power may cause the abuse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because of its omission of duties, or, violate administrative power because of its misdeeds.
     Hence, setting a secondary duty for accountability power is necessary. The secondary duty of accountability power refers to that when accountability power abuses, namely does not persecute administrative power under the rule of law, itself should be persecuted for its negative responsibilities, namely suffer the“negative consequences”according to laws. In other words, the accountability power should also be asked for accountability. When accountability power is asked for accountability, it should only be cross-accountability. A system of network-like cross-accountability should be established, because one-way accountability power system will bring the last (and supreme) accountability under no control.
     A cross-accountability power system not only makes the juridification of accountability power (mutual restraint) self-proved, it also makes the accountability power a nation’s power nucleus and HUB of power, hence providing values for juridification of accountability power. In other words, if the above-mentioned network-like system of accountability power is established, accountability power is secured to be ruled by law and administrative power is provided with permanent dynamics. Viewed from another aspect, the juridification of accountability power is self-done, but lawfulness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shall be pushed by the juridification of accountability power. So, to put accountability power under the rule of law, esp. to establish a network of accountability power system is the key and hardcore of establishing a society ruled by law. It’s also true the other way around: the breakdown of a society ruled by law begins from the breakdown of its accountability power system.
     The network-like cross-accountability power system also predicts a democratic vision. The accountability of the ruled is a critical pole in accountability power system. Only when accountability activities of the ruled prevail can the network of cross-accountability survive. On the other hand, the decaying of accountability power from the ruled will soon announce the bankruptcy of such an accountability system. The consequences are clear: the accountability from the ruling political party (which belongs to self-accountability) will expand as a supreme power and displays the evil of all uncontrolled power. On many occasions, it will be the accomplice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release the monster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from the cage. On fewer occasions, it may, under the drive of morality and traditional parole-centered thoughts, point its supervision power to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Yet such blessings cannot be counted on.
     For the above-mentioned reasons, this thesis paper is a research conducted on the juridification of accountability powers. As a whole, this study is divided into two parts: First, accountability power are put in normative research, that is based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paradigm to describe the ideal legitimization of accountability power model or desirable government power situation in the rule of law of vision (the contemporary Chinese society as the background). Here "legitimization" should be understood as "realization." Second, there’s a following empirical research on the practice of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power in contemporary Chinese society, namely, research on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power in the ideal model, based on the excavation in contemporary China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power in multi-dimensional obstruction to actively explore the removal of these obstructions the real path. Here "legitimization" should be understood as "efforts to promote the positive evolution."
     Specifically,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six parts according to the process of induction:
     Introduction part: mainly the discussion of the reasons and theoretical origins for the juridification of accountability power.
     Chapter I: the contemporary understanding of the rule of law paradigm. Mainly it interpreted the meaning from the two levels of the rule of law paradigm: "good law governance" and the "universal law-abiding". "Good law governance" means the rule of law through comprehensive, that private power are respected and protected, and the public authority to be regulated. Private rights include the passive and active social rights. In modern democratic society, ontological sense of the public power includes abstract and concrete idea of the“people”. People's sovereignty to be effectively regulated is also very important. "Universal law-abiding" means that all private power and public authority should comply with "good law" requirement. It includes internal and external law-abiding and external law-abiding. Internal law-abiding is more profound and external law-abiding.
     Chapter II : a desirable vision of the legitimization of accountability power. Mainly through the rule of law paradigm this part forges accountability power, it analyzes two aspects of constraints from the aspects of regulation and interference. Accountability power refers to the clarity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right of accountability, "obligatory duties" and "obligatory administrative power."“Obligatory duties”refer to the legitimate“duties”of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power, and“obligatory administrative power”refers to the legitimate“power”of government. Only when the two are clear,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power exercise will practice right. Regulation of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power refers to the use of external constraints, internal control, making government the right to strict accountability of duty and dare not deviate. Obviously,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power and the "good laws and governance" are linked;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power constraints and the "general law" are also linked.
     Chapter III: the multi-dimensional obstruction of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power . This chapter is mainly based on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and the requirements and constraints analysis of two aspects of contemporary Chinese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power towards a multi-dimensional obstruction. First, there is existence of contemporary Chinese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power "provisions" that has many defects. (1) People’s accountability power are vague, correspondingly, representative bodies, the ruling party and the accountability of the executive power are also presented vaguely; (2) The power of people’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power are weakening; (3) The power of representative institutions also lack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power. Secondly, the existence of contemporary Chinese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power "conditionality" has defects. (1) Due to a lack of civic spirit, the people’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power within the constraints are insufficient; (2) Since the power of the people’s accountability power and representative institutions’accountability authority "lacks power," making the party and government branches short of external accountability constraints. At the same time, the lack of internal law-abiding spirit of the ruling party and government branches makes accountability inadequate. Among these issues, the most important is that the people’s right of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power and representative institutions’right of accountability "lack competence", leading to that accountability and cross-accountability activities did not really set up a circulatory system.
     Chapter IV: the construction and realization of accountability power. This chapter discusses mainly from three levels of accountability: political, economic, cultural level, to explore the establishment of circulatory network-like accountability power system. First of all, to improve the people's congress system is the key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desirable accountability system. To improve the people's representative system is to achieve the basic direction of the mirror on the representative with the commission on behalf of the representative in a theoretically organic unity . Seco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is built on accountability and the basis for cross accountability circulatory system. The economic base determines the political superstructure. Democratic accountability activities can only be built on the "political emancipation" basis, while the latter can only be built in a full developed market economy and civil society. Well-developed civil society makes the social contract replace the identity society, allowing power to replace obligations, and the abstract sovereignty can only be combined with the negative social power, specifically the power of the people's sovereignty and positive social integration. Third, the development of a rational regulative political culture is the key to establish the circulatory cross-accountability system. Culture as an ideological superstructure, develops with relative independence, and its political superstructure, plays a profound influence on it. Specifically, to develop a healthy regulative culture benefits the cultivation of the modern civic spirit (the unity of power consciousness and public awareness), and also helps people’s accountability prosperity, hence beneficial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irculatory cross accountability system.
     Conclusions and reflection section : this part summarized the three main conclusions and provided new methodology to the issue.
引文
1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64页。
    2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70页。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8页。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0页。
    4辛向阳:《新政府论》,中国工人出版杜1994年版,第6页。
    
    1胡伟:《政府过程》,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7页。
    2王敬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政治》,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版,第1—2页。
    2汉密尔顿对司法权的消极性有着深刻洞见:“大凡认真考虑权力分配方案者必可察觉在分权的政府中,司法部门的任务性质决定该部对宪法授与的权力政治权力危害最少,因其具备的干扰与为害的能力最小。行政部门不仅具有荣誉、地位的分配权,而且执掌社会的武力。立法机关不仅掌握财权,且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与此相反,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参见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1页。
    1参见王成栋:《政府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2参见:《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2年版,第91页。
    4马克斯·韦伯分析了这种“认同感”产生的五种类别:一是主观的正当性,包括情感的正当性(多表现为情绪的接近、亲和);二是价值合理性的正当性(相信一个秩序体现了个人的美学、伦理或其他价值);三是宗教的正当性(来自于对救赎需要秩序这一看法的认可);四是习惯的正当性(对已经成为过程或重复出现的事实的默认,以及心理学意义上可表述为主要来自于外部压力的从众心理);五是法律的正当性(对法律体系无论是出于内心的抑或外在的服从)。参见焦文峰:《韦伯科层制理论分析》,载《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2期。
    6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35页。
    1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02页。
    2 Henry Campbell Black, Black’s Law Dictionary. 6th edition, St Paul Sinn, best Publishing Co,1990. P1180.
    3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22页。
    4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23页。
    5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41页。
    1哈耶克认为,来自于不法个人的强制固然可怕,而来自于公共权力组织的强制则更为可怕。因此,必须为国家权力的使用设置一道合法边界,即将其严格限定在“它被要求制止私人采取强制行为的场合”。参见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7页。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75页。
    2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3页。
    1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理解,服务公共事务、坚持“天下为公”的政体属于“正宗”政体,它有三种类型:一人当政且维护共同体利益者,为君主政体;少数人当政且维护共同体利益者,为贵族政体;多数人当政且维护共同体利益者,为民主政体。如果公共事务遭到背弃,“正宗”政体就会异化为“变态”政体:君主政体蜕变为僭主政体;贵族政体蜕变为寡头政体;民主政体蜕变为平民政体。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75页。
    2转引自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
    3《论语·为政》。
    4《论语·阳货》。
    5《论语·宪问》。
    6转引自周兼明:《权力腐败必然派生社会积怨》,载《凤凰周刊》2009年第22期。
    7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63页。
    8欧文·休斯:《公共管理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2有学者将当代中国的问责风暴称之为“以群体性事件倒逼问责”。群体性事件中民众的逻辑是:“通过正当途径和在法律框架中维权是没有用的,政府是不会理的,只有把事情闹大,整出群体性事件,闹出社会影响,以引人注目的方式把事情捅向媒体并引发舆论同情,这样才能触及相关部门的痛感,逼他们以答应民众要求的方式平息民愤。”参见曹林:《以群体性事件倒逼问责的后遗症》,载《珠江晚报》,2009年8月3日。
    1王丽萍、朱云:《政府问责制:提高执政能力的制度化建设》,载《宁夏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2邹健:《问责制概念及特征的探讨》,载《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3期。
    3宋涛:《行政问责概念及内涵辨析》,载《深圳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4王宏伟:《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载《经济师》,2006年第3期。
    5周仲秋:《论行政问责制》,载《社会科学家》,2004年第3期。
    6张成福:《责任政府论》,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1张超:《论“官员问责制”与建立“责任政府”》,载《兰州学刊》,2004年第4期。
    2谭功荣:《问责制:责任政府最基本的实践形式》,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7期。
    2参见金太军:《公共行政的民主和责任取向析论》,载《天津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
    3顾亮、冯加严:《后非典时期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及对策研究》,载《理论与改革》,2004年第3期。
    4刘厚金:《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多维困境及其路径选择》,载《学术论坛》,2005年第11期。
    5史辉:《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应采取的措施》,载《南都学坛》,2006年第11期。
    
    1宋涛:《中国地方政府行政首长问责制度的制度设计缺陷及影响》,载《行政论坛》,2007年第1期。
    2顾杰:《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完善》,载《理论月刊》,2004年第12期。
    3金太军、金乐:《引咎辞职的双重效应分析》,载《学术研究》,2003年第1期。
    1唐铁汉:《我国开展行政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载《中国行政管理》,2007年第1期。
    2史辉:《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应采取的措施》,载《南都学坛》,2006年第11期。
    3姜晓萍:《行政问责的体系构建与制度保障》,载《政治学研究》,2007年第3期。
    
    1陈党:《论构建有效的行政问责法律制度》,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2期。
    2曾雪璐:《我国实行行政问责制度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载《学术交流》,2007年第2期。
    3普永贵:《我国行政问责问题研究综述》,载《行政论坛》,2008年第4期。
    4张康之:《寻找公共行政的伦理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7页。
    
    1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64页。
    2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4页。
    1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39页。
    2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21页。
    3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9页。
    4后世许多学者都对卢梭思想蕴含的专制性给予揭示。如英国保守主义政治理论家柏克在反思法国大革命的时候曾将卢梭的思想与法国大革命的激烈程度联系起来。他说:“我相信,如果卢梭还活着,在他短暂的神志清明时刻,一旦看到他的思想引起那么疯狂的实践后果,一定会吓昏过去的。”参见李龙主编《西方宪法思想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24页。而罗素在《西方哲学史》中更是直接指出“希特勒是卢梭的一个结果,罗斯福和丘吉尔是洛克的结果”,主张卢梭是现代集权主义的思想源头。参见罗素:《西方哲学史》,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225页。
    5欧文·休斯:《公共管理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5页。
    1珍妮特·登哈特、罗伯特·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4—133页。
    2转引自宋涛:《行政问责概念及内涵辨析》,载《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1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0—83页。
    2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3 Jay M.Shafritz. The facts on file dictionary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New York: Facts On Files Publications,1985.9.转引自李蔬君:《当代中国政府责任问题研究》,中共中央党校2006年度博士学位论文。
    1转引自张成福:《责任政府论》,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2转引自张成福:《责任政府论》,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3转引自张成福:《责任政府论》,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5页。
    5《淮南子·第六卷》。
    6 Hart,David K.virtue in all things,choose first for good character and for Administration and the ethics of technical expertise,p.120.转引自李蔬君:《当代中国政府责任问题研究》,中共中央党校2006年度博士学位论文。
    
    1 Marx.F.Public Management in the New Democracy,New York:Harper&Brother,1940,p.251.
    2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202页。
    1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125页。
    1该问题的论述参考了张文显教授的研究成果。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2—373页。
    2托马斯·库恩:《必要的张力》,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91页。
    1转引自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04—205页。不过西塞罗对“应之法”与“实然之法”的区分也看得很清楚,所谓“应然”并不“实然”。他只好寄希望冥冥中的上帝之手来执行“应然之法”。西塞罗在同一处文献中强调:“这种真正法律的命令和禁令永远在影响着善良的人们,但是对坏人却不起作用。……上帝是这一法律的起草人、解释者和监护人。不服从它的人们就是放弃了他教好的自我,而由于否定一个人的真正本质,因此应该受到最严厉的惩罚,尽管他已经逃脱了人们称之为出发的一切其他后果。”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71—72页。
    3《韩非子·难势第四十》。
    4《韩非子·五蠹第四十九》。
    5《老子·二五章》。
    6《老子·七三章》。
    7《大学·第四十二》。
    8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7页。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76页。
    3《史记·货殖列传》。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2页。
    5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卷),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3页。
    
    1转引自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1页。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38页。
    3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卷),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4页。
    4于海:《西方社会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6页。
    5麦金泰尔:《德性之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6页。
    6麦金太尔:《德性之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6—217页。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10页。
    8转引自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8页。
    9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卷),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79页。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34—335页。
    2 Dicey V.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London Micmillan and Co,Limited, 1926.183—201.
    3 Raz J. The Authority of Law: Essays on Law and Morality. Clarendon Press, 1979. 220.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27页。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10页。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36页。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38页。
    4参见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40页。
    5二战以后纽伦堡大审判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点。战犯们最主要的辩护理由在于:他们是执行纳粹时期的国家法律,当时他们的行为并未违法。而国际法庭认为,当纳粹德国制定的实定法违反了自然法上的正义、公正等价值时,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应坚决拒绝这些恶法的执行,否则就是不义。参见廖溢爱:《纽伦堡的天问——评纽伦堡大审判》,载《法律博客》http://justice.fyfz.cn/blog/justice/index.aspx?blogid=115923。
    
    1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80—81页。
    2转引自萨拜因:《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92页。
    1转引自萨拜因:《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93页。
    2《史记·老子韩非列传》。
    3转引自李锐:《大跃进亲历记》下卷,南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113页。
    4转引自李锐:《大跃进亲历记》下卷,南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113页。
    5《发言录》,载《光明日报》1957年6月9日。
    1陈新民:《国家的法治主义——英国的法治与德国法治国家之概念》,《台大法学论丛》第28卷第1期,第68页。
    1参见柏林:《自由论》,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204页。
    2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7页。
    3洛克:《政府论》上篇,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76页。
    4参见王平:《社会契约论三种》,载《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1麦金泰尔:《德性之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页。
    2转引自郁建兴:《自由主义批判与自由理论的重建》,学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80—81页。
    3我们通过洛克思想先行者霍布斯对“平等”极为粗陋的社会证明,完全可以发现“不是思想证明了社会平等,而是社会平等呼吁思想的论证”。比如,霍布斯指出:“没有人被认为具有政治上的优越性,因为所有人都易于暴死于同类之手。”尽管现实生活中,人们之间无论在身体上、智力上都存在差别,但人们可以依靠“联合的方式”征服那些强者,“每一个人都能够杀死他人”、“即使最弱者也能够杀死最强者”。参见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41页。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5页。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97页。
    3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56页。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97页。
    2参见王平:《社会契约论三种》,载《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1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9页。
    4参见《卡尔·波普尔》,载《百度百科》,2009年5月29日。
    3参见张凤阳等:《政治哲学关键词》,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页。
    4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24—25页。萨托利明确指出,执意将纷繁复杂的偏好综合为一种可接受的方案,不仅会耗费极高的决策成本,而且会使一个激烈的持不同政见者对绝大多数合意选择强行否决,从而演化成违背民主精神的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1罗伯斯庇尔:《革命专制和审判》,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70—171页。
    2钱钟书曾精彩的描述这种抽象人民主权被政治精英占有的现象:“近来觉得……‘还政于民’等佳话,只是语言幻成的空花泡影,名说交付出去,其实只彷佛魔术家玩的飞刀,放手而并没有脱手。”参见钱钟书:《围城·序》,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3参见邵建:《民主与专制的百年迷途》,载《炎黄春秋》,2009年第9期。
    2参见:《柏拉图》,载《百度百科》,2008年12月19日。
    1《淮南子·主术训》。
    3参见张凤阳等:《政治哲学关键词》,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0页。
    
    1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6页。
    2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19页。
    3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
    4邓恩编:《民主的历程》,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49页。
    5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63页。
    1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3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3页。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99页。
    2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21—124页。
    3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等:《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35—36页。着重号由引者所加。
    1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0页。
    2“心理契约”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美国学者阿瑞格斯(Argyris),他在1960年所著的《理解组织行为》一书中探讨了工人与工头之间一种隐性及非正式的理解与默契关系,并称之为“心理工作契约”。1978年,美国学者施恩(Schein)在前者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心理契约在行为动机方面的重要意义,并将其定义为“在组织中,每个成员和不同的管理者,以及其他人之间,在任何时候都存在的没有明文规定的一整套期望”。施恩将心理契约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员工个人目标与组织目标的契合关系;二是员工在经过一系列投入、回报循环构成的组织经历之后,与所在企业形成的情感上的契合关系,体现为员工对组织的依赖感和忠诚度。参见杨杰等:《论管理学中心理契约的界定》,载《学术研究》2003年第10期。
    3参见王芳、王平:《论企业并购中新员工心理契约的重建》,载《科技和产业》2008年第10期。
    4参见魏峰:《国内外心理契约研究的新进展》,载《管理科学学报》2005年第8期。
    1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3页。
    2“社会化”是社会学和人类学上的术语,出现于19世纪末期。在社会学上,它是指人们通过社会互动,形成人的社会属性,实现人的社会生活,促使和保持社会的一致性的过程。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社会化”概念被引入政治研究中,政治学者用“政治社会化”一词来指称人们学习政治价值和政治立场的过程。1958年,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和罗伯特·海斯发表论文《政治社会化研究中的若干问题》,对政治社会化展开专门研究。1959年,赫伯特·海曼的《政治社会化:政治行为心理的研究》一书出版,第一次从政治心理的角度系统论述了政治社会化的过程。参见杨光斌:《政治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0—92页。
    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75页。
    1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页。李普赛特认为“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显然这也是一种坚持在政治社会化基础上建设政治合法性的观点。李普赛特的主张具有现实性,他强调政体与社会的适宜与不适宜之分是判断政体优劣之分的重要基础。
    2何增科:《市民社会与文化领导权:葛兰西的理论》,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第4期。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27页。
    4社会主义的建设者都极端重视意识形态教化的重要性。列宁认为,如果共产党不去占领民众的思想阵地,资产阶级就会赢得民众的心理。而毛泽东无论在革命时期还是建设时期总是亲自负责党的宣传工作。在制度建设上,社会主义国家的宣传系统都特别庞大。在中国,宣传部门至少包括党的宣传部、党报、政府系统的新闻出版署、文化部、教育部、电视台等。参见参见杨光斌:《政治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9页。
    2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41页。
    2施耐庵:《水浒传》,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312页。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10页。
    2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2页。
    3“潜规则”这一概念系吴思先生的发明,根据吴思先生给出的定义,所谓“潜规则”是指(1)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2)这种行为约束,依据当事各方的造福或损害能力,在社会行为主体的互动中自发生成,可以使互动各方的冲突减少、交易成本降低;(3)所谓约束,就是行为越界必将招致报复,对这种利害后果的共识,强化了互动各方对彼此行为的预期的稳定性;(4)这种在实际上得到遵从的规矩,背离了正义观念或正式制度的规定,侵犯了主流意识形态或正式制度所维护的利益,因此不得不以隐蔽的形式存在,当事人对隐蔽形式本身也有明确的认可;(5)通过这种隐蔽,当事人将正式的规则的代表屏蔽于局部互动之外,或者,将代表拉下私下交易之中,凭借这种私下的规则替换,获取正式规则所不能提供的利益。参见吴思:《潜规则》,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转引自罗素:《西方哲学史》,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245页。
    1中国历史上很早就有运用“分内之事”驾驭“权力行使”的理论和实践。其中,南京明城墙堪为成功实践的一则见证:“南京明城墙,是我国保存得比较完整的古城墙,也是世界上现存最大的古代砖城。所用的砖块,由长江中下游附近的150多个府、县烧制。砖的侧面刻着铭文,除时间、府县外,还有四个人的名字:监造官、烧窑匠、制砖人、提调官(运输官)。砖上刻人名,其用意用现在的话讲,就是责职分明,责任到人。名字都烧在砖上,清清楚楚,一目了然,赖也赖不掉。无论监造官、提调官,还是烧窑匠、制砖人,如有问题,一样追究。据记载,交砖时,由检验官指使两名士兵,抱砖相击,如铿锵有声清脆悦耳,且不破碎,属于合格;如相击断裂,责其重新烧制。责任如此清楚,难怪城砖质量上佳,以致南京明城墙历经600多年风雨仍巍然屹立。”参见陈洪锦:《城砖上四个人名》,载《人民日报》2004年4月5日。
    1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25页。
    2学者熊培云对这个问题有着独到的理解。他曾在一次演讲中这样说道:在座的都“有权有势”,是不是?有什么“权”?公民权,有什么“势”?就是每个人的公民权都必须得到彻底维护的天下大势,在座的都有权有势。在座的都有靠山,什么靠山?就是中国正在崛起的公民社会。显然,这种观点与本文的理解具有一致性。资料来源: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books/1/129848.shtml。在里面,是因为人民“不知什么时候突然间将它拿出”问责政府。参见王平:《将问责权还给人民——孙中山问责思想初探》,载《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09年11月1日。
    1参见王平:《公民腐败是官员腐败的真正基础》,载《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09年7月11日。
    1问责权之间相互管辖与规范,不是问责权的首要任务;本文留待第二节“问责权的法治化制约”部分说明。2早在原始社会,作为“非国家机构的政府”就已经蕴含着决策权和执行权的分野;其中,民众大会拥有最后决定权,酋长会议和军事统帅行使执行权(包括军事指挥权)。参见乔耀章:《政府理论》,苏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9页。后代政治实践也大都遵循这个规律而展开。
    3《管子·任法》。
    4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50—351页。
    1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53页。
    2程乃胜:《三权分立学说的形成与批判》,载《金陵法律评论》,2008年第2期。
    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14—215页。
    4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5页。
    5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7页。
    6转引自丁煌:《西方行政学说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5页。
    1转引自丁煌:《西方行政学说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6页。
    2所谓议会主权(代议制)是间接人民主权的现代表现形式。金太军教授指出:“所谓代议制,是指通过选举他人代表自己讨论决定事务,使得多数人的事情可以由少数人来管理,而多数人仍然保有自己的权利。这样,民主政治所追求的‘人民统治’,便无需成千上万的公民都到代议机构(可以有各种各样的名称,如国会、议会、人民代表大会等)来参加讨论和表决,从而成为一件在近代和现代社会中现实可行的事情。”参见金太军:《建设政治文明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载《理论探讨》,2004年第4期。
    3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于1984年4月加入“各国议会联盟”,此后,全国人大代表团出席了各国议会联盟自71届起的各届大会。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李鹏委员长还率团参加了2000年8月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的“千年议长大会”,并被推选为大会副主席。它说明我国承认人民代表大会即中国特色的“议会”。参见谢庆奎:《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页。
    4在西方社会,只有美国、墨西哥等少数总统制国家是严格按照三权分立原则架构自己的权力体系;其余如法国是以行政权凌驾议会立法权(在法国,议会是立法机关,但不是最高立法机关,当议会不予通过某些法律提案时,总统可以直接将法律提案提交全民公决),英国、日本是以议会权凌驾行政权。本文赞同这样的观点:(1)尽管西方各国代议机关存在多种模式的区别,但从总体特征看,它们都是实行三种权力分立和制衡的体制,只是表现形式和程度有所不同。(2)由于英国、日本等国家以议会为国家权力核心,从而它们的驭权原则也被许多人称之为“议行合一”;但这种“议行合一”与马克思主义理论及社会主义实践中的“议行合一”有着本质区别。在社会主义国家,代议机关在宪法上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其他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均受它领导;在英、日等国家,议会只对政府具有一定的控制权,而非领导权,同时,议会并不具有对国家司法机关的任何领导或控制能力。参见田穗生等:《中外代议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51页—156页。
    
    
    1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8页。
    2谢庆奎:《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24页。
    3杨雪冬:《社会变革中的政府责任:中国的经验》,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1“街头官僚”一词,最早见于美国行政学者李普斯基1977年发表的《走向街头官僚理论》一文。按李普斯基的解释,街头官僚是指处于低层次行政执行单位同时也是最前线的政府工作人员,包括警察、社会工作者、公共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收税员,等等。比照西方街头官僚的性质与特点,依照我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职位类别的规定,大体可以将我国基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纳入“街头官僚”的范畴。他们主要是履行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机关的基层部门中,直接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公务人员。交警、城管以及其他“窗口”部门的一线工作人员,可视为典型的“街头官僚”。
    2转引自王长江:《现代政党执政规律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0页。
    3转引自谢庆奎:《政府学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6页。
    4不过,人们一般认为,在总统制国家凡是在总统大选中当选的总统所属的政党或政党联盟(即使他们在议会中是少数党),即为执政党或执政党联盟。参见梁琴等著:《中外政党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84页。
    
    1谢庆奎:《政府学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8页。
    2梁琴等:《中外政党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66页。
    
    1参见尉松明:《民主集中制的由来、实质及其完善》,载《甘肃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2刘大生:《简论上下级人大之间的宪法关系》,载《人民与权力》2009年第9期。
    
    1谢庆奎:《中国地方政府体制概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2谢庆奎:《中国地方政府体制概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3参见张劲松等:《政府关系》,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45页。
    4秦前红,叶海波:《基层政权建设的若干思考——基于“下级政府状告上级政府第一案”的分析》,载《暨南学报》,2007年第3期。
    1秦前红,叶海波:《基层政权建设的若干思考——基于“下级政府状告上级政府第一案”的分析》,载《暨南学报》,2007年第3期。
    2沈荣华教授将这种现象称之为“条条专政”,这是非常形象的说明。参见沈荣华:《中国地方政府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97页。
    1参见沈荣华:《现代行政法学》(第二版),天津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9页。
    1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颁布、实施《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宣言》明确指出一系列消极社会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我国是《世界人权宣言》的签署国。2008年12月10日是《世界人权宣言》发表60周年纪念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致信中国人权研究会。他说,联合国在60年前发表的《世界人权宣言》,表达了世界各国人民对推进世界人权事业的共同愿望,对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我们要一如既往地坚持以人为本,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参见高一飞:《人权普遍性与和谐社会》,载《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08年12月12日。
    1参见张庆福:《宪政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页。
    1参见赵晶、任进:《也谈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2包万超:《设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合审查制》,载《法学》1998年第4期。
    
    1马克斯·韦伯:《韦伯文集》(上册),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年版,第231页。
    2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72页。
    参见张劲松等:《政府关系》,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54—161页。
    3参见金太军:《建设政治文明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载《理论探讨》,2004年第4期。
    
    1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1页。
    2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2金太军、金乐:《引咎辞职的双重效应分析》,载《学术研究》,2003年第1期。
    3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5页。
    4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9页。
    
    1《韩非子·守道》。
    2《魏郑公谏录·对百官应有堪用者》。
    1参见桂在泓、王平:《论当代中国政府能动性的发生与制约》,载《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2页。
    2《论语·为政》。
    3参见王平、林萍:《村民自治视阈中的协商民主》,载《安徽农业科学》,2009年第9期。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93页。
    2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3当代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的一路高攀一定程度上表征了民众无序政治参与的困境。资料显示,中国社会的群体性事件1993年有8700起、1999年超过3.2万起、2003年达6万起、2004年达7.4万起、2005年则超过8.7万起(包括妨碍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斗殴、滋事等);2007年则平均每6分钟就发生1起群体性事件。参见于建嵘:《中国骚乱事件和管治危机》,载《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07年12月15日。
    4当代中国的一些群体性事件不仅体现了部分民众对政府存在具体抱怨(有明确而直接的抱怨对象),也体现了部分民众对政府存在抽象抱怨。所谓抽象抱怨是指“在一些地方,有的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自己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借机宣泄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参见罗干:《政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载《求是》,2007年第3期。
    5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68页。
    1达尔:《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页。
    2加藤节:《政治与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
    3阿玛蒂亚·森:《民主的价值观放之四海而皆准》,载《当代中国研究》,2000年第2期
    4这部分内容参考了桂在泓、王平:《论当代中国政府能动性的发生与制约》,载《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1戴维·奥斯本等:《改革政府》,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
    2戴维·奥斯本等:《改革政府》,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3戴维·奥斯本等:《改革政府》,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4戴维·奥斯本等:《改革政府》,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149页。
    5参见王芳:《论责任型政府的制度性责任》,载《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1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77页。
    2诚如胡锦涛指出的那样:“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都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党要承担起人民和历史赋予的重大使命,必须认真研究自身建设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领导改革发展中不断认识自己、加强自己、提高自己。”参见胡锦涛:《党的先进性和执政地位都不是一劳永逸的》,载《中国新闻网》,2008年12月18日。
    1参见马克斯·韦伯:《韦伯文集》(上册),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年版,第127—129页。
    2从孔子反对成文法的颁布也可以看出法律形式主义的重要性。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和荀寅铸刑鼎,把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孔子明确提出自己的反对意见:“晋其亡矣!失其度矣……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显然,成文法作为一种确定、严密与缺乏灵活性的客观存在,它的“形式合理性”限制了奴隶主贵族的任意裁量权。孔子作为旧贵族代表,自然会发出“民在鼎矣,何以尊贵”的感喟。参见王平《孔子为什么反对成文法》,载《安徽律师》,2009年第5期。
    3这部分内容参考了毛卉:《形式合理性与宪政》,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6期。
    4参见马克斯·韦伯:《韦伯文集》(上册),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年版,第135页。
    
    1参见马克斯·韦伯:《韦伯文集》(上册),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年版,第140页。
    2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3参见马克斯·韦伯:《韦伯文集》(上册),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年版,第141页。
    4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1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41页。
    2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64页。
    3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6页。
    4卢梭:《论政治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34页。
    1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4页。
    2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69页。
    3转引自石元康:《从中国文化到现代性:典范转移》,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07页。
    
    1《汉书·元帝纪》。
    2亚当·斯密:《国家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384页。
    2沈荣华、钟伟军:《中国地方政府体制创新路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9—90页。
    
    1沈荣华、钟伟军:《中国地方政府体制创新路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0页。
    2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10页。
    
    1参见张凤阳等:《政治哲学关键词》,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67—171页。
    2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69页。
    2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70页。
    3参见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26页。
    4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48—49页。
    5麦金泰尔:《德性之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6页。
    2参见王怡:《议会主权与代议士的专职化》,载《北大法律信息网》,2003年7月12日。
    3参见王怡:《议会主权与代议士的专职化》,载《北大法律信息网》,2003年7月12日。
    1在实行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西方社会财富与经济资源在社会成员中分布是极不均衡的,少数人拥有巨额财富并掌握影响、调动巨大经济资源的能力。而多数社会成员除去个人生活资料以外几乎不具备调动其他经济资源的能力。在选举过程中,财富与经济资源的运用可间接地影响政治活动及其结果,金钱可以使具有严格、公开、公正程序的选举成为一个受控的政治过程。选民受金钱控制的媒体舆论的左右,其投票带有相当的盲目性,其政治选择具有相当的偶然性。很大程度上,西方的表决民主是金钱政治的产物,是富人的政治游戏,其竞选政治为财富金钱和权力、名望等特殊资源所垄断的特点日益明显,竞选不再充分有效,民主的味道被大大稀释。马克思就此批评道:“从政治上废除私有财产不仅没有废除私有私有财产,反而以私有财产为前提。当国家宣布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为非政治的差别的时候,当国家不管这些差别而宣布每个人都是人民主权的平等参加者的时候,……国家就是按照自己的方式废除了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的差别。尽管如此,国家还是任凭私有财产、文化程度、职业按其固有的方式发挥作用。国家远远没有废除所有这些实际差别,相反地,只有在这些差别存在的条件下,它才能存在,只有同这些因素处于对立的状态,它才会感到自己是政治国家,才会实现自己的普遍性。”因此,“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0—632页。
    2在对苏维埃政权的建制思考中,列宁提出了不同于英美议会民主的人民代表制。他认为,“摆脱议会制的出路,……在于把代表机构由“清谈馆”变为工作机关”。参见中共中央编译局马恩著作翻译室编:《列宁论政治和政治制度》,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524页。此后,这种反对委托代理论代议制的“抽象人民主权”思路成为社会主义国家阵营奉行的金科玉律,也对1954年我国建立全国人大制度构成了重大的影响。
    3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86页。
    1比如,1998年J市L县在人代会上选举县长时,市委推荐的县长候选人落选,该县党校副校长兼党委书记刘慎刚以压倒多数票当选县长。未料到市委连夜召开紧急常委会,以刘慎刚曾经贿选拉票为理由,竟决定撤销其县长职务,不通过县人代会次日上午就宣布决定,使刘慎刚成为世界历史上任期只有十几小时的最短命的县长。事后并没有调查出他有贿选行为。参见李凡:《中国基层民主发展报告》,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325—334页。
    2《孟子·告子上》。
    1本专题论述参考了刘文广的研究成果。参见刘文广:《新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党的领导的规范化研究》,华东师范大学2008届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第7—13页。
    
    1参见蔡定剑主编:《中国选举状况报告》,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2—227页。
    2参见石破:《人大代表姚秀荣的10年沉浮》,载《南风窗》2003年第6期?下半月刊。
    3张劲松:《政府关系》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11页。
    4王贵秀著:《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之路》,河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页。
    1比如,某市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主持人在宣布前一天大会出席情况后指出,“缺席代表很多,市委领导很生气;市委副书记要求,所有缺席代表必须书面向大会秘书处作出说明,此外,明天起的会议,所有代表都必须出席,确需请假的,必须书面交大会秘书处,由秘书处转交市委组织部长批准”。这种由市委书记下命令督促人大代表参加会议的现象充分反映了现在一些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缺乏正常的动力机制。参见杨涛:《被鞭子撵着去开会的人大代表》,载《中国青年报》,2010年1月21日。
    1笔者将这种政治类型称之为计划政治,借此与计划经济相对应。这一概括与学者蔡定剑把改革开放前我国的民主政治理解为“计划性民主”是一致的。参见蔡定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与宪政发展》,载《中评网》,2008年2月28日。
    
    1沈荣华、钟伟军:《中国地方政府体制创新路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3页。
    2参见任剑涛:《官员问责制与伦理政治》,载《新周刊》,2005年第5期。
    1对这个问题的论述参考了学者张凤阳等的研究成果。参见张凤阳等:《政治哲学关键词》,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4—148页。
    1阿尔蒙德:《公民文化》,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23页。
    2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21页。
    3转引自余杰:《胡适:既开风气又为师》http://www.my285.com/ddmj/yujie/yujie11.html。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54页。
    2参见陈金桥:《日本:“和魂洋才”的融合》,载《嘹望》,2007年第22期。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2页。
    2列宁:《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5—258页。
    3参见张劲松:《政府关系》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7—28页。
    1蔡定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与宪政发展》,载《中评网》,2008年2月28日。
    2蔡定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与宪政发展》,载《中评网》,2008年2月28日。
    3杰弗里·庞顿、彼得·吉尔:《政治学导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321页。
    1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1转引自石元康:《从中国文化到现代性:典范转移》,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07页。
    2这部分论述参考了学者王芳的研究成果。参见王芳《刍议陈独秀道德进化论的当代意义》,载《高等农业教育》,2008年第11期。
    1陈独秀:《陈独秀著作选》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1页。
    1《孟子·万章上》。
    2《论语·季氏》。
    3《孟子·万章上》。
    1参见王莉:《从<乡土中国>探析中国乡村社会的几个特征》,载《民族论坛》,2008年第2期。
    2陈独秀:《陈独秀著作选》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84页。
    3陈独秀:《陈独秀著作选》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页。
    4陈独秀:《陈独秀著作选》第2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7页。
    
    1斯塔林:《公共部门管理》,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版,第145页。
    2宋涛:《中国官员问责发展实证研究》,载《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1期。
    1本图参照了陈力予的研究成果。参见陈力予:《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及对问责程序机制的影响研究》,浙江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74页。
    2参见侯欣一:《中国传统社会轻视程序法原因再探》,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1参见沈荣华、钟伟军:《中国地方政府体制创新路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2页。
    2弗兰茨?奥本海:《论国家》,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1页。
    1《荀子·.仲尼》。
    2《史记·.秦始皇本纪》。
    3转引自公丕祥:《东方法律文化的历史逻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
    4《诗经·.北山》。
    5《论语·.季氏》。
    
    1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3页。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4页。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93页。
    4《荀子?非相》。
    5《荀子?富国》。
    1转引自公丕祥:《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人民公安出版社1991年版,第30页。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891页。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891页。
    4黑格尔:《历史哲学》,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57页。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11页。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11页。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4页。
    2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
    3《礼记·乡饮酒礼》中有这样的记载:“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以听政役,所以明尊长也;六十者三豆,七
    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所以明养老也。民知尊长养老,而后乃能入孝弟。民,入孝弟,出尊长养老,而后成教,成教而后国可安也。”
    4杨宽:《古史新探》,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97页。
    5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1普列汉诺夫:《普列汉诺夫哲学著作选集》第3卷,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178—180页。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页。
    1《韩非子·难势第四十》。
    2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41页。
    1孟子·.万章上》。
    1贺卫方:《一桩难题,一个机遇》,载《财经》,2009年第25期。
    1学者沈荣华、钟伟军对此有着深刻见解:在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评估指标体系中,要提倡评估主体的多元化。评估主体不仅包括政府自身,主要是要包括监督政府性质的社会、企业和公众等外部力量。后者的评估属于压力型评估。多元评估形式的存在,尤其是压力型评估使得政府不得不进行自身服务的增量提升。参见沈荣华、钟伟军:《中国地方政府体制创新路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4页。
    1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63页。
    1参见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27页。
    1蔡定剑:《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法律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150页。
    1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9页。
    2张劲松:《政府关系》,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09页。
    1参见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1页。
    
    1参见张英洪:《论人大制度创新》,载《郴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1期。
    2参见梁启超:《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5页。
    3参见何鹏程:《专职代表制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载《人大研究》,2001年第11期。
    4参见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32页。
    
    1《四书·大学》。
    2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05页。
    3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76页。
    4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96页。
    5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载邓正来、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第15页。
    
    1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6页。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3页。
    
    1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3—14页。
    2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页。
    3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6页。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37页。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4页。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74页。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97页。
    3参见石元康:《从中国文化到现代性:典范转移?》,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77—178页。
    4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75页。
    5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97页。
    1转引自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8页。
    2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卷),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79页。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10页。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3—104页。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6—107页。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97页。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4页。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95页。
    4共产主义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为了表述方便,本文不对二者作严格区分,一般都统称为社会主义社会。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1—23页。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43页。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79页。
    4“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光辉性在当代中国蕴含着三种意义:第一种,从理论上讲,由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合乎规律地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或科学社会主义,必然地优越于作为它的母体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第二种,由旧中国产生出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优越于旧中国的经济制度;第三种,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比走资本主义道路更优越。参见陈文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5“卡夫丁峡谷”典故出自古罗马史。公元前321年,萨姆尼特人在古罗马卡夫丁城附近的卡夫丁峡谷击败了罗马军队,并迫使罗马战俘从峡谷中用长矛架起的形似城门的“牛轭”下通过,借以羞辱战败军队。后人以“卡夫丁峡谷”来比喻灾难性的历史经历,并引申为人们在谋求发展时所遇到的极大的困难和挑战。1881年,马克思在给俄国女革命家、劳动解放社成员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中,提出了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俄国可以跨越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的思想。苏联、中国和东欧等国的社会主义实践正是马克思关于“跨越”思想在现实中的具体实现。参见陶富源:《邓小平与“跨越峡谷”理论》,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2年第4期。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9页。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2页。
    3有学者指出,在20世纪初,中国市民社会在政治衰败与军阀混战的背景下得到了长足发展。中产阶级和知识阶层崛起,公共领域出现,契约关系逐渐展开,中间组织社会作用日益广泛。但由于国家的衰败和政治的四分五裂,不能给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可能的法律保障,社会与国家之间既不能产生良性的互动,也未发展成对抗关系,而是处于某种隔膜状态。这一方面使得现代化得以在社会底层迅速推进,另一方面又在更深层次上阻碍其进一步发展,并导致了“全能主义”政治。而“全能主义”政治必然又反过来阻碍市民社会的健康发展。参见许纪霖:《中国:现代化政治变迁中权力聚散的循环》,载姚申主编:《东亚:经济、政治与文化阐释》,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4严格的计划经济造成了社会等级身份制度盛行,如国营、集体、街道企业的等级身份;工农、城乡的严重剪刀差;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的身份性待遇差别等。
    5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5页。
    6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1页。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5页。
    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3页。
    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6页。
    4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1页。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2所谓“文化自觉”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历史圈子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并对其发展历程和未来有充分的认识。换言之,是文化的自我觉醒,自我反省,自我创建。学者王卓君就此指出:“文化自觉是在文化实践、文化创造和文化反思中所体现出来的一种文化主体意识。自从费孝通先生首倡,并经过他本人和其他学者的深入探讨和阐释,已不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而已成为了一种文化观、一种富于深刻意涵的文化理论。在当今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的格局中,只有唤醒文化自觉意识,并在全社会蔚成风气,一个民族的伟大复兴才能获得坚实的基础和可靠的精神保证。”参见王卓君:《文化自觉与高水平大学建设》,载《中国高等教育》,2010年第1期。
    
    1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9页。
    2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9页。
    3转引自柏林:《两种自由概念》,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6页。
    1普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
    3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页。
    4参见杨光斌:《政治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8—69页。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务馆1985年版,第275页。
    2汤因比:《历史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68年版,第50页。
    1杰弗里·庞顿、彼得·吉尔:《政治学导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321页。
    1本节部分论述参见王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质、根源与转换路径》,载《科学社会主义》2008年第4期。
    
    1转引自石元康:《从中国文化到现代性》,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21页。
    2参见钱满素:《自由主义正反说》,载《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09年10月24日。
    3参见柏格森:《宗教与道德的两种起源》,贵州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序言部分。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70页。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3页。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列宁:《国家与革命》,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3.列宁:《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4.毛泽东:《毛泽东选集》(1—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5.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1—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6.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7.沈荣华:《现代行政法学》(第2版),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8.沈荣华、钟伟军:《中国地方政府体制创新路经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9.沈荣华:《中国地方政府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10.沈荣华、金海龙:《地方政府治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11.沈荣华:《现代法治政府论》,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
    12.乔耀章:《政府理论》,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金太军:《政府职能梳理与重构》,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4.金太军:《公共政策执行梗阻与消解》,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5.金太军:《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建构与调谐》,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6.金太军等:《行政腐败解读与治理》,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7.王卓君:《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与服务型政府研究》,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18.钮菊生:《公共政策分析》,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
    19.方世南:《社会现代化与人的现代化》,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0.钱振明、钱志荣:《比较行政学》,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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