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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的优势及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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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代议制民主是现代民主政治制度运行的典型方式,是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在现实政治中主要实现形式。自由而非平等构成了代议制民主的基本价值取向。代议制民主的自由至上观念会导致个人权利的冲突和权利保护的式微、公民德性和公共善的失却以及公共领域的衰落。选举、代表、投票也存在内在缺陷。代表机制中存在“三个不相符合”,导致民主“初次失控”。投票机制中遭遇多数决定原则的逻辑困境与偏好聚合难题。选举机制会诱发民主偏离及不利后果。今天,代议制民主遇到的一大挑战和冲击是现代行政国家的兴起,它造成了一种“叠加缺陷”,导致了代议制民主的“双重失控”。
     协商民主,是人们对寻找代议制民主困境出路的一种回应。它是一种既能包容冲突又能化解冲突的民主形式和治理机制。协商民主有助于提升公民美德、增进公共善。协商民主以其自身理论特色和制度设计促进着公共空间和公共领域的繁荣发展。协商民主一方面主张通过参与、讨论机制加强公民自治,另一方面强调通过参与、讨论形成活跃、有力的社会弱公共领域实现对政治强公共领域的有效制约,进而实现人民主权。协商民主通过偏好转化超越了多数决原则的逻辑困境,使民主超越单纯“量”的形式,转向更多“质”的考量。协商民主补正了选举机制的缺陷。协商民主有助于形成一种新型公民-政府关系,主张通过非正式公共领域中的协商以制约行政权力。协商民主还具有限制有限理性、提高决策质量,增进决策合法性的优势。
     但协商民主也有其限度,表现为依赖于公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兴起,要求践行它的公民具有公民意识和相对平等的公民能力;协商过程中存在诱发性偏好与虚假认同,政治性纳入式内在排斥的潜在隐患;协商结果也蕴含着协商无效的可能。
     如果说协商民主开放出了民主理论的理想之花,代议制民主则为它提供了民主实践的现实土壤。缺乏协商的民主是易变质和异化的民主;离开了代议制,民主也将显得空泛而不切实际。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和优势互补,是我们完善民主理论、发展民主实践的科学态度和可取路径。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 is a typical type of modern democratic political system and the main implementation of Liberal democratic theory in real politics. It is freedom, but not equality that consists of basic values of representative democratic. The concept of "democracy -first" in representative democratic often results in the conflicts of individual rights and rights protection decline, additionally the loss of citizen morality and public goodness, as well as the decline of public sphere. There are weaknesses of election, representative and vote. The "three disagreements" in representative mechanism results in "the firstly out-of-control" Majority principle and Preferences are encountered in vote mechanism. Election mechanism may lead to democracy deviation and bad consequence. Now one of the challenges faced by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 is the rise of modern administrative states, which results in the "double defects" and the "double out-of-control".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s the response of people seeking the way of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 It is a kind of democratic form and mechanism which can solve conflicts and helpful to raise citizen mortality and improve public goodness. Deliberative democracy enhances the development and prosperity of public space and domain by its theoretical features and system design. On one ha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dvocates Citizens' self-government by participation and discussion, on the other hand, it stresses that weak public domain contains strong public domain by participation and discussion, then realizes people's rights. Deliberative democracy solves the adversity of majority principle by preference conversion, which surpasses the form of "quantity" and converts to "quality", which compensates the defects of election mechanism.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s helpful to form a new type relation of citizen-government. It advocates to refrain administrative rights by consulting in public domain. Moreover, deliberative democracy has the advantage of limiting reasoning, improving decisive quality and enhancing legal decisions.
     However, deliberative democracy has its limitations. It relies on the rising citizen society and public domain, requires citizen awareness and citizen ability to implement it, in addition, in the process of consulting, preference and false agreements may appear and the possibility of invalid consulting results exists.
     If we say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s the ideal flower of democratic theory,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 would offer reality soil for democratic implementation. Democracy without consultation is easy-deteriorating and dissimilating, without deliberative democracy, democracy is unpractical. Combination of the two kind of democracy is the practical way for us to perfect democratic theory and develop democratic practice.
引文
①参见王绍光著:《民主四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页。
    ②参见[美]乔·萨托利著:《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73页。
    ③参见[美]罗伯特·A.达尔著:《民主及其批评者》,曹海军、佟德志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2页。
    ①参见《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6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5页。
    ②参见周叶中著:《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11页。
    ①所谓“霍布斯难题”,是指以个人利益为目标进行策略行动的行动者如何仅仅根据其合理决策就能够建立他们的社会联系。
    ②参见詹姆斯·伯曼:《公共协商和文化多元主义》,陈志刚、陈志忠译,载陈家刚选编:《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70-71页。
    ③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New York, Basic Books,1974. p.33.转引自[美]本杰明·巴伯著:《强势民主》,彭斌、吴润洲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4页。
    ④这方面典型的例子是关于堕胎权的争论,一方是女性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不容外在力量否定,一方是生命的权利,也不容剥夺。如果以个人自由权利至上的理念对待该问题,就会导致绝对冲突,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尽管人们或许一时找不出更好的解决方法,但要走出该困境,意味着需走出个人自由权利至上的主张。
    ⑤参见[美]本杰明·巴伯著:《强势民主》,彭斌、吴润洲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0页。
    ①[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30页。
    ②参见[美]迈克尔·桑德尔著:《民主的不满——美国在寻求一种公共哲学》,曾纪茂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7页。
    ③参见[美]本杰明·巴伯著:《强势民主》,彭斌、吴润洲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①参见[美]迈克尔·桑德尔著:《民主的不满——美国在寻求一种公共哲学》,曾纪茂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43页。
    ②John Dewey, Liberalism and Social Action, New York:Capricorn Books,1963. p.53.转引自[美]本杰明·巴伯著:《强势民主》,彭斌、吴润洲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1页。③[英]J.S.密尔著:《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68页。
    ④参见倪星:《论民主政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载《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6期.第730-731页。
    ①[美]罗伯特·A.达尔:《谁管理?》,载格林斯坦、波尔斯比编:《政治学手册精选》,储复耘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07页。
    ②参见李春成:《信息不对称下政治代理人的问题行为分析》,载《学术界》2000年第3期,第33页。
    ③参见[英]戴维·赫尔德著:《民主的模式》,燕继荣、方向勤、白平浩、秦立彦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版,第325页。
    ④事实上,现在各国实际运行的代议制民主中采取的投票方法大多是秘密投票。而秘密投票会鼓励投票者把选票视为满足自我生活的必需品,最会挑选那些迎合选民自己个人利益的政客,个体选择的基础将只是利益、自私、享乐和任性,而非责任、德行、公共善和理性(参见[英]J.S.密尔著:《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1、155页)。而这强化了不可欲的个体偏好。
    ①孔多塞以一个简单例子说明了民主投票中多数决定规则的悖论。假设A、B、C三人被要求对三种可供选择的方案X、Y、Z进行投票。现在假定A的偏好次序是X>Y>Z,B的偏好次序是Y>Z>X,C的偏好次序是Z>X>Y,在多数决定规则下每个人按照他的偏好投票。不难看出,大多数人偏好X胜于Y,同样,大多数人偏好Y胜于Z。按照逻辑的一致性,这种偏好的次序应当可以传递,即大多数人应该是偏好X胜于Z。可实际上,大多数人偏好Z胜于X。可如果我们先让人们在Y、Z之间,再在Z、X之间做出选择,发现大多数人偏好Y胜于Z,偏好Z胜于X,按照逻辑的一致性,应该是Y胜于X,Y方案获胜。可实际上,大多数人偏好X胜于Y。可见,通过控制议程(投票顺序),可以操纵投票结果;并且多数原则会产生投票循环,实际上并不能形成真正的社会或集体偏好。
    ②阿罗对其“不可能定理”的证明过程比较复杂,超出了本论文的范围。关于其具体论证过程,读者可参见[美]肯尼思·约瑟夫·阿罗著:《社会选择:个性与多准则》,钱晓敏、孟岳良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其通俗性介绍,读者可参见[美]曼昆著:《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分册》,梁小民、梁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95-496页;或参见网络资源“百度百科 阿罗不可能定理”,http://baike.baidu.com/view/102284.htm,访问日期:2010年12月3日。
    ①参见[美]约瑟夫·熊彼特著:《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00、395-396页。
    ②参见[美]罗伯特·A.达尔著:《民主及其批评者》,曹海军、佟德志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页。
    ③[美]约瑟夫·熊彼特著:《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15页。
    ④参见徐鸿武、郑曙村、宋世明著:《当代西方民主思潮评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弟109-110页。
    ①参见赵成根著:《民主与公共决策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4页。
    ②所谓行政国家,即是指公共权力部门支配了相当数量的社会资源;公共行政管理者在相应的政府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行政行为本身政治意义或许不大,但是政治后果却是明显的;国家通过行政行为来解决其面临的问题并达成目标。而行政国家的兴起,指的是这样一种现象,公共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数上大为增长,行政部门也相应地在结构与功能上大为增加,并且复杂化。参见[美]戴维·H·罗森布鲁姆著:《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张成福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9-50页。
    ③参见[英]J.S.密尔著:《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69、80、82页。
    ④参见白锐:《代议制政府原理研究》,载《暨南学报(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第58-59页。
    ①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7、132-135页。
    ②参见[古罗马]西塞罗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
    ③在卢梭之前,对权力合法性的论证,不是从形而上的上帝,就是从自然法那里寻找依附。
    ④参见许纪霖:《在合法与正义之间——关于两种民主的反思》,载《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6期,第113、116页。
    ⑤阿伦特将人的活动分为劳动、工作和行动三种。前两种属于私人领域,后一种属于公共领域。所谓的“行
    动”,正是古希腊城邦国家的公民所从事的政治活动,它是人与人之间唯一不需要物质或物品为中介而相互交往的活动。
    ①参见许纪霖:《在合法与正义之间——关于两种民主的反思》,载《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6期,第117页。
    ②参见[美]卡罗尔·佩特曼著:《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③参见[美]本杰明·巴伯著:《强势民主》,彭斌、吴润洲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5、145-146、160页。
    ④参见[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导言第1页。
    ⑤参见[美]约·埃尔斯特主编:《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周艳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导言第1、2页。
    ①人们普遍认为“协商民主”概念是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于1980年在其《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提出的。但据国内学者谈火生的理解,莫奎尔在1979年在《卢梭和韦伯:合法性理论的两种研究路径》一书中便明确使用该词来概括卢梭的民主思想,而且此书是在其博士论文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因而,他实际使用该词时间还应提前(Merquior, J. G Rousseau and Weber:Two Studies in the Theory of Legitimacy, 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80, pp.67,202.)。参见谈火生著:《民主审议与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脚注部分。
    ②参见[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主编:《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7-8页。
    ③[美]阿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著:《民主与分歧》,杨立峰、葛水林、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8页。
    ①参见乔舒亚·科恩:《审议与民主的合法性》,谈火生译,载谈火生编:《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7-178页。
    ②此处的后三点是关于政治性质的理想协商程序之特征的说明。参见[德]哈贝马斯著:《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79-380页。
    ③参见梅维·库克:《协商民主的五种观点》,载[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主编:《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16页。
    ④参见乔舒亚·科恩:《审议与民主的合法性》,谈火生译,载谈火生编:《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3页。
    ⑤参见乔舒亚·科恩:《协商民主的程序与实质》,载[美]塞拉·本哈比主编:《民主与差异:挑战政治的边界》,黄相怀、严海兵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1页。
    ①此处的“有组织公共领域”和“普通公共领域”,就是所谓的“强公共领域”和“弱公共领域”。对公共领域作此划分的是南希·弗雷泽(Nancy Fraser)。他认为,弱公共领域存在于国家之外,其任务是对国家进行批判性审查,其协商实践仅限于舆论的形成之中,而不涉及决策的制定;相反,强公共领域则存在于国家之中,其话语既包括在舆论的形成之中,也包括在决策的制定当中。二者存在一种责任义务关系,强公共领域须对外在的弱公共领域负责。哈贝马斯继承了弗雷泽这一区分,并对其做了系统化的发挥。在哈氏看来,弱公共领域是一种非组织化的舆论形成的载体,与之相应的是市民公共领域,在其中,重要的是信息和沟通的自由流动;强公共领域则是高度结构化和形式化的,与之相应的是政治公共领域,特别是立法机构,在其中,重要的是公平的、制度化的游戏规则。参见谈火生著:《民主审议与政治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7-230页。
    ②参见[德]哈贝马斯著:《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80-381页。
    ③参见迈克尔·萨沃德:《罗尔斯与协商民主》,载[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主编:《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62页。
    ④参见弗兰克·Ⅰ.米歇尔曼:《人们如何制定法律?——协商民主批判》,载[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_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0-111页。
    ⑤参见马修·费斯廷斯泰因:《协商、公民权与认同》,载[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主编:《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41页。
    ⑥参见[美]詹姆斯·博曼著:《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6、29、30页。
    ①参见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载《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第56页。
    ②参见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载《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第57页。
    ①梅维·库克:《协商民主的五种观点》,载[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主编:《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6页。
    ②参见陈家刚著:《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页。
    ③陈家刚著:《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0页。
    ④[美]詹姆斯·博曼著:《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78页。
    ①参见[美]乔治·M.瓦拉德兹:《协商民主》,何莉编译,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3期,第35页。
    ②参见[美]詹姆斯·博曼著:《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87-88页。
    ③参见[美]乔舒亚·科恩:《协商民主的程序与实质》,张彩梅译,载陈家刚选编:《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76页。
    ④[美]乔治·M.瓦拉德兹:《协商民主》,何莉编译,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3期,第36
    页。
    ①参见朱迪思·斯夸尔斯:《协商与决策:双轨模式中的非连续性》,载[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主编:《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96页。
    ②参见格雷厄姆·史密斯、科琳娜·威尔斯:《公民陪审团与协商民主》,载[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主编:《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3页。③参见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载《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第55-56页。
    ④参见[美]阿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著:《民主与分歧》,杨立峰、葛水林、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12、62页。
    ⑤参见[澳]约翰·S.德雷泽克著:《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丁开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38页。
    ⑥参见马修·费斯廷斯泰因:《协商、公民权与认同》,载[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主编:《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44-45页。
    ①参见阿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审议民主意味着什么》,谈火生译,载谈火生编:《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
    ①参见[美]阿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著:《民主与分歧》,杨立峰、葛水林、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41页。
    ②“移情”是一个心理学意义上的词汇,指一个人通过一定的渠道、机制将自身的感情、想法投射到他人身上或他物上的过程。
    ③参见[美]本杰明·巴伯著:《强势民主》,彭斌、吴润洲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14-217页。
    ①参见爱丽丝·马里恩·扬:《作为民主交往资源的差异》,载[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284-303页。
    ②韩福国:《商议性民主的中国空间——对中国基层民主实践研究的批判和中华全国工商联(ACFIC)个案的分析》,载陈剩勇、何包钢主编:《协商民主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6页。
    ①参见[美]本杰明·巴伯著:《强势民主》,彭斌、吴润洲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1990年版序言第5页。
    ②参见詹姆斯·D.费伦:《作为讨论的协商》,载[美]约·埃尔斯特主编:《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周艳辉译,中央编译出版礼2009年版,第61页。
    ③参见[英]J·S·密尔著:《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9、55页。
    ①参见[英]J·S·密尔著:《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4页。
    ②参见[美]科恩著:《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44页。
    ③参见陈家刚:《协商民主:民主范式的复兴与超越》,载陈家刚选编:《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8-9页。
    ④格雷厄姆·史密斯、科琳娜·威尔斯:《公民陪审团与协商民主》,载[南非]毛时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主编:《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4页。
    ⑤[美]阿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著:《民主与分歧》,杨立峰、葛水林、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388页。
    ①参见[澳]约翰·S.德雷泽克著:《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丁开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中文版序言第1页。
    ②[德]哈贝马斯著:《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王晓珏、刘北城、宋伟杰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94页。
    ③参见梅维·库克:《协商民主的五种观点》,载[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主编:《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9页。
    ④参见[美]约·埃尔斯特主编:《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周艳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导言第14页。’
    ⑤参见阿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审议民主意味着什么》,谈火生译,载谈火生编:《审议民王》,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9页。
    ①参见迪戈·甘贝塔:《"Claro!":论话语中的大男子主义》,载[美]约·埃尔斯特主编:《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周艳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23页。
    ②[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80页。
    ③“去民主化”是和“民主化”对应的一个词语。民主化意味着朝着更广泛、更平等、更多保护和更多制约的协商的方向的净运动(net movement)。相反,去民主化意味着朝着范围更小、更不平等、更少保护和更少制约的协商的方向的净运动。参见[美]查尔斯·蒂利著:《民主》,魏洪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
    ①[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导言第1页。
    ②参见[英]J·S·密尔著:《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6、51页。
    ③参见[美]本杰明·巴伯著:《强势民主》,彭斌、吴润洲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222贝。
    ④参见[德]哈贝马斯著:《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80-383、389-390页。
    ①参见[澳]约翰·S.德雷泽克著:《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丁开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93-95页。
    ②参见诺埃里·麦加菲:《民主审议的三种模式》,谈火生译,载谈火生编:《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0页。
    ③ See Seyla Benhabib, Toward a Deliberative Model of Democracy Legitimacy, in S. Benhabib (Eds.), Democracy and differenc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6, pp.67-94.转引自谈火生著:《民主审议与政治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7-168页。
    ①所谓“禀赋效应””是指对商品、福利或权利的初始性分配会对偏好的形成造成较大影响,即在大多数情况下,那些被分配了某种商品、福利或权利的人对这些商品、福利或权利的评价要远远高于那些需要通过自身购买才能获得这些物品的人。经济学家和心理学家通过多次交换试验和生活调查证实了这种效应。在一项实验中,研究者给一些参与者每人一个杯子,给另外一些参与者每人一根巧克力糖,并告诉他们可以相互交换。而剩下的参与者在第三组,他们被告知可以自由选择是要杯子还是巧克力糖;结果其中56%的人选择了巧克力糖。相反,那些起初被分配了杯子的人中有89%拒绝用杯子换取巧克力糖,起初被分配了巧克力糖的人也只有10%愿意用糖换取杯子。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的研究也有类似的发现。在一项调查中,研究者发现,人们都愿意以平均3.78美元的价格来购买杀虫剂,用来减少虫灾的发生;但当发生虫灾的风险从0.5%上升到1%时,却有77%的人不愿意购买杀虫剂来防止这种风险的上升,不管杀虫剂的价格降到多低都是如此。研究者们还作了很多类似的实验和社会调查,其结果都是如此。这说明了初始性分配有塑造偏好的作用,“偏好”’不是给定的,而是受到各种外在因素的影响。参见卡斯·R.森斯坦:《民主与偏好的转移》,聂智琪译,载谈火生编:《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58-260页。
    ②参见艾利斯·马瑞恩·杨:《沟通及其他:超越审议民主》,聂智琪译,载谈火生编:《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7页。
    ③ See Dryzek, John S., Christain List, Social Choice Theory a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A Reconciliation, 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Vol.33,2003, pp.1-28.转引自谈火生著:《民主审议与政治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1页。
    ①所谓“单峰偏好”是指,不管选民所持有的具体观点有多么的不同,他们是以同样的方式来处理所面临的备选方案。例如在采用何种方式发电的问题上,公众须在燃煤、燃油和燃气之间进行选择。这三种原料,煤最便宜但最危害环境,油最贵但最利于环保,气则处于中间位置。这样,人们就可以讲选民面临的选择看作是在经济成本与环境保护之间进行。据此可以将人们分为节约论者(其偏好顺序是煤、燃气、油)、环保主义者(其偏好顺序是油、燃气、煤)以及中庸主义者(他们将燃气看作是体现经济成本与环境保护的最佳结合方案)。这样各种主张的基础都是单一维度的选择,这就足以保证偏好序列呈单峰状态。
    ②参见戴维·米勒:《协商民主和社会选择》,载[美]詹姆斯·菲什金、[英]彼得·拉斯莱特主编:《协商民主论争》,张晓敏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5-213页。
    ③ See James S. Fishkin et al, Experimenting with Deliberative Democracy:Effects on Policy Preferences and Social Choice, Paper For the ECPR Conference, Marbury, German, September,18-21,2003.这20次协商性民意调查有11次在美国进行,其余9次分别在英国、丹麦、澳大利亚和保加利亚等国进行。
    ①[美]科恩著:《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7页。
    ②参见[美]阿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著:《民主与分歧》,杨立峰、葛水林、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145页。
    ①参见[美]阿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著:《民主与分歧》,杨立峰、葛水林、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145-148页。
    ②参见张凤阳等著:《政治哲学关键词》,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4页。
    ③参见[美]帕布洛·德·格雷夫:《协商民主与惩罚》,郝文杰、许星剑译,载陈家刚选编:《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71页。
    ①参见王建强:《西方代议制民主的困境》,载《当代世界》2007年第6期,第46页。
    ② Christian Hunold, Corporatism, Pluralism and Democracy:Toward a Deliberative Theory of Bureaucratic Accountability, in Governance: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 Vol.14, No.2,Blackwell Publishers,2001.转引自陈家刚著:《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6页。
    ③[美]乔治·M·瓦拉德兹:《协商民主》,何莉编译,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3期,第36页。
    ④参见[澳]约翰·S.德雷泽克著:《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丁开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30页。
    ⑤参见[美]乔治·M·瓦拉德兹:《协商民主》,何莉编译,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3期,第37页。
    ①当然,协商民主在这方面有限度,并非所有的行政事务都可以公开协商。例如,国家的军事安全战略、机密事务等领域就不适合公开协商。
    ②参见[美]帕布洛·德·格雷夫:《协商民主与惩罚》,郝文杰、许星剑译,载陈家刚选编:《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69页。
    ③[英]约翰·密尔著:《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4页。
    ①参见詹姆斯·D.费伦:《作为讨论的协商》,载[美]约·埃尔斯特主编:《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周艳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51页。
    ②[英]约翰·密尔著:《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1页。
    ③[英]约翰·密尔著:《论自由》,许宝驳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4页。
    ④参见]ris M. Young, "Communication and the Other:Beyo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S. Benhabib ed. Democracy and Difference:Contesting the Boundaries of the Political,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6, pp.120-135.转引自陈家刚著:《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中剖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6-97页。
    ①参见[美]阿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著:《民主与分歧》,杨立峰、葛水林、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48页。
    ②伯纳德·曼宁:《论合法性与政治审议》,谈火生译,载谈火生编:《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59页。
    ③乔舒亚·科恩:《审议与民主的合法性》,谈火生译,载谈火生编:《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6页。
    ①格雷厄姆·史密斯、科琳娜·威尔斯:《公民陪审团与协商民主》,载[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主编:《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2页。
    ②参见詹姆斯·D.费伦:《作为讨论的协商》,载[美]约·埃尔斯特主编:《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剧艳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58页。
    ③参见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载《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第55页。
    ④[美]乔治·M.瓦拉德兹:《协商民主》,何莉编译,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3期,第36页。
    ①庞正:《代议制立法的有限性及其补正——兼论第三部门的立法参与功能》,载《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第120页。
    ①严格说来,“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和“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是两个意义不同的词语。但要区分二者非常艰难,因为它们之间共享地带过于宽广,且又结成了一种理论同盟,以从国家公共权力中索取更多的生存空间。哈贝马斯、奥夫等理论方家甚至就把二者等同起来。(参见张凤阳等著:《政治哲学关键词》,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87-188页。)好在此处,笔者注重的只是与国家权力相分离的公民社会和公共领域,故将在相同意义上使用它们。它们主要是指“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是民间的公共领域。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NGO)、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集团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它们又被称为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俞可平著:《民主与陀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5页。)为表述方便,笔者在下文将称它们为“两公”。
    ②参见[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中文版序第3页。
    ③参见张爱军、高勇泽:《公民社会与协商民主》,载《社会主义研究》2010年第3期,第60页。
    ①参见[澳]约翰·S.德雷泽克著:《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丁开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93-94页。
    ②参见庞正:《代议制立法的有限性及其其补正——兼论第三部门的立法参与功能》,载《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第120页。
    ③[美]约翰·罗尔斯著:《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39页。
    ④参见[德]康德著:《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2页。
    ①参见[美]詹姆斯·博曼著:《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6页。
    ②参见杰克·耐特、詹姆斯·约翰森:《协商民主要求怎样的政治平等》,载[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227-228页。
    ③参见詹姆斯·博曼:《协商民主与有效社会自由》,载[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240页。
    ④参见[美]詹姆斯·博曼著:《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7页。
    ①参见杰克·耐特、詹姆斯·约翰森:《协商民主要求怎样的政治平等》,载[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233-234页。
    ②参见苏珊·C.斯托克斯:《协商的困境》,载[美]约·埃尔斯特主编:《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周艳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2页。
    ③参见诺埃里·麦加菲:《民主审议的三种模式》,淡火生译,载谈火生编:《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页。
    ①参见苏珊·C.斯托克斯:《协商的困境》,载[美]约·埃尔斯特主编:《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周艳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4页。
    ②“认同”是一个心理学名词,指体认与模仿他人或团体之态度行为,使其成为个人人格一个部分的心理历程。它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自我认同,是指自己对自我现况、生理特征、社会期待、以往经验、现实情境、未来希望、工作状态等各层面的觉知,统合而成为一个完整、和谐的结构。亦即追求自我统一性及连续性的感觉。二是社会认同,是个人拥有关于其所从属的群体,以及这个群体身份所伴随而来在情感上与价值观上的重要性知识。亦即个体身为一个群体成员这方面的自我观念。每个人将他的社会世界区分为不同的等级或社会类别,社会身份涉及个人将自己或他人定位为某--社会类别的体系。个人用来定义本身社会身份的总合就是社会认同。
    ③参见苏珊·C.斯托克斯:《协商的困境》,载[美]约·埃尔斯特主编:《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周艳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134页。
    ④参见苏珊·C.斯托克斯:《协商的困境》,载[美]约·埃尔斯特主编:《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周艳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135-136页。
    ①“适应性”是生物学上的名词,指生物体与环境表现相适合的现象,如生物的保护色、警戒色。此处的适应性偏好是指主体为适应社会条件和生存状况而表现出来的非真实性愿望、要求。一个生动的例子是狐狸和酸葡萄的寓言故事。一只饿极的狐狸望见葡萄架上怎么也够不着的葡萄,除了狂吞口水外,没有别的办法,最后,它只好安慰自己说,那吃不着的葡萄是酸的。参见乔恩·埃尔斯特:《市场与论坛:三种政治理论》,谈火生译,载谈火生编:《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70-72页。“迁就主义偏好”是参与者有意形成的。他们在心理上将自己的偏好调整到一种从属地位,有意使自己的偏好和自己的能力、社会状况相匹配,不承认自己有自我管理的能力,以便降低自己的挫败感。参见乔舒亚·科恩:《审议与民主的合法性》,谈火生译,载谈火生编:《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80页。
    ②参见苏珊·C.斯托克斯:《协商的困境》,载[美]约·埃尔斯特主编:《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周艳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136页。
    ③See Young, Iris Marion, Inclusion and Democrac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 pp.53-56.转引自谈火生著:《民主审议与政治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1页。
    ①参见艾利斯·马瑞恩·杨:《沟通及其他:超越审议民主》,聂智琪译,载谈火生编:《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2页。
    ②参见[澳]约翰·S.德雷泽克著:《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丁开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57页。
    ③参见[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主编:《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前言第27页。④参见林·M.桑德斯:《反对审议》,霍伟岸译,载谈火生编:《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24页。
    ⑤参见[澳]约翰·S.德雷泽克著:《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丁开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56-57页。
    ①参见梅维·库克:《协商民主的五种观点》,载[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主编:《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6页。②参见乔舒亚·科恩:《协商与民主合法性》,载[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57页。
    ③“通约”一词,出自数学中分数加减运算时的“通分”与“约分”。即用求“最小公倍数”的方法先使分母不同的两个分数实现“通分”,然后加以计算;接着用求“最大公约数”的方法对繁分数进行“约分”,使其化简。近年来,学术界常引申其意,在表述属性或本质相同的两种事物关系时,便说“两者可以通约”。而所谓“不可通约性”,是指事物之间联系的隔离与断绝。
    ④参见[美]乔治·M.瓦拉德兹:《协商民主》,何莉编译,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3期,第41-42页。
    ⑤协商性分歧指的是,尽管公民们努力寻找能相互认可的解决方案,但他们在一些基本的道德原则上仍存在分歧。并且,这种分歧所包含的相互冲突的观点并没有一个清晰的对错界限,人们对这些观点都无法合理地加以拒绝。参见埃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审议民主意味着什么》,谈火生译,载谈火生编:《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0页。
    ①参见卡斯·桑斯坦:《团体极化法则》,载[美]詹姆斯·菲什金、[英]彼得·拉斯莱特主编:《协商民主论争》,张晓敏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85、87-88页。
    ②参见卡斯·桑斯坦:《团体极化法则》,载[美]詹姆斯·菲什金、[英]彼得·拉斯莱特主编:《协商民主论争》,张晓敏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86、88-89页。
    ③参见卡斯·桑斯坦:《团体极化法则》,载[美]詹姆斯·菲什金、[英]彼得·拉斯莱特主编:《协商民主论争》,张晓敏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88页。
    ④爱丽丝·马里恩·扬:《激进分子对协商民主的挑战》,载[美]詹姆斯·菲什金、[英]彼得·拉斯莱特主编:《协商民主论争》,张晓敏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6页。
    ①参见亨利·S.理查德森:《民主的目的》,载[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264页。
    ②参见朱迪思·斯夸尔斯:《协商与决策:双轨模式中的非连续性》,载[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主编:《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86-88页。
    ③参见诺埃里·麦加菲:《民主审议的三种模式》,谈火生译,载谈火生编:《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页。
    ④参见亨利·S.理查德森:《民主的目的》,载[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264页。
    ①参见朱迪思·斯夸尔斯:《协商与决策:双轨模式中的非连续性》,载[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主编:《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99页。
    ① See Michael Walzer, "Deliberation and What Else?" in Stephen Macedo (ed.), Deliberative Politic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 p.59.转引自徐国贤:《商议式民主与民主想象》,载《政治科学论丛》2000年第13期,第83页。
    ②参见[英]戴维·赫尔德著:《民主的模式》,燕继荣、方向勤、白平浩、秦立彦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版,中文版序言第2页。
    ①[澳]约翰·S.德雷泽克著:《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丁开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22页。
    ②托马斯·克里斯蒂亚诺:《公共协商的意义》,载[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91页。
    1、谈火生著:《民主审议与政治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谈火生编:《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3、陈家刚著:《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何包钢著:《民主理论:困境和出路》,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5、蔡定剑主编:《国外公众参与立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6、何增科著:《公民社会与民主治理》,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版。
    7、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全5卷),天津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8、高鸿钧等著:《商谈法哲学与民主法治国:<在事实与规范之间>阅读》,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9、钱宁著:《社会正义、公民权利和集体主义:论社会福利的政治与道德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10、张灏著:《幽暗意识与民主传统》,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
    11、江宜桦著:《自由民主的理路》,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
    12、郭秋永著:《当代三大民主理论》,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
    13、蔡英文著:《政治实践与公共空间》,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
    14、佟德志著:《现代西方民主的困境与趋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15、张凤阳等著:《政治哲学关键词》,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6、王绍光著:《民主四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
    17、[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
    18、[美]詹姆斯·博曼著:《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
    19、[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主编:《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
    20、[澳]约翰·S.德雷泽克著:《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丁开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
    21、[美]约·埃尔斯特主编:《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周艳辉译,中央编译 出版社2009年版。
    22、[美]塞拉·本哈比主编:《民主与差异:挑战政治的边界》,黄相怀、严海兵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
    23、[美]詹姆斯·菲什金、[英]彼得·拉斯莱特主编:《协商民主论争》,张晓敏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
    24、[美]罗伯特·达尔著:《民主理论的前言》(扩充版),顾听译,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
    25、[美]罗伯特·A.达尔著:《民主及其批评者》,曹海军、佟德志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26、[美]罗伯特·A.达尔著:《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自治与控制》,周军华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27、[美]罗伯特·达尔著:《多头政体——参与和反对》,刘惠荣、谭君久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28、[英]J.S.密尔著:《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68页。
    29、[英]戴维·霍尔德著:《民主的模式》,燕继荣、方向勤、白平浩、秦立彦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版。
    30、[德]哈贝马斯著:《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
    31、[美]迈克尔·桑德尔著:《民主的不满——美国在寻求一种公共哲学》,曾纪茂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32、[美]本杰明·巴伯著:《强势民主》,彭斌、吴润洲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33、[美]卡罗尔·佩特曼著:《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34、[英]洛克著:《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35、[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36、[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37、[美]科恩著:《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38、[英]戴维·米勒著:《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39、[美]迈克尔·沃尔泽著:《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褚松燕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
    40、[英]尚塔尔·墨菲著:《政治的回归》,王恒、臧佩洪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1、[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42、[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43、[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44、[法]邦雅曼·贡斯当著:《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5、[美]查尔斯·蒂利著:《民主》,魏洪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46、[意]加埃塔诺·莫斯卡著:《政治科学要义》,任军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版。
    47、[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巴著:《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徐湘林等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
    48、[美]曼瑟·奥尔森著:《集体行动的逻辑》,陈听、陈郁、郭宇峰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49、[美]肯尼思·约瑟夫·阿罗著:《社会选择:个性与多准则》,钱晓敏、孟岳良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0、[美]伊森·里布著:《美国民主的未来:一个设立公众部门的方案》,朱昔群、李定文、余艳红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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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林尚立:《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载《学术月刊》2003年第4期。
    21、张方华:《协商民主与公共利益的困境》,载《理论探讨》2009年第1期。
    22、李春成:《信息不对称下政治代理人的问题行为分析》,载《学术界》2000年第4期。
    23、蒋梅香:《对代议制民主的认识和思考》,载《黑河学刊》2007年第2期。
    24、[美]乔治·M·瓦拉德兹:《协商民主》,何莉编译,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3期。
    25、[美]施蒂芬·迈尼克:《民主主义与代议制——不同的选举制度及其优缺点比较分析》,杨支柱、文华译,载《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3期。
    26、[美]James S.Fishkin:《实现协商民主:虚拟和面对面的可能性》,劳洁摘译,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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