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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基层权力与社会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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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代处于中国帝制时代的晚期,也是中国古代向近代转型的重要阶段。基层社会方面在沿袭前代的传统因素之外,又呈现出诸多新的变化,形成了一些不同以往的特点。概括起来,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满汉民族矛盾虽在各时期显现程度不同,但贯穿有清一代始终;二是摊丁入亩政策的推行,不但实现了中国古代赋役征收由税丁为主向税产为主的最终转变,而且也促使人口在清代急剧增加;三是人丁编审制度的取消,使百姓可以轻去其乡,社会流动大为频繁,导致来自不同地域的人群“五方杂处”;四是西方殖民者的入侵导致民族危机与社会矛盾相互交织,空前激化。针对上述复杂的社会状况,清政府构建了远较前代严密、健全的基层权力体系来加强对社会的管理。
     按性质不同,清代的基层权力体系主要分为基层行政系统和基层军事系统两大部分。所谓基层行政系统是指帝国内部数量众多,与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县级政府。由于清代的散州、散厅与县均属同级,因此它们所在的政府也均属县级政府。清代的县级政府由朝廷命官和行政辅助人员两部分群体构成。朝廷命官中既有正印官,又有佐杂官;行政辅助人员中既包括国家典制明确设立的书吏和差役,又有正印官自行雇佣的幕友和长随。清代的县级政府职掌繁多,涵盖刑名、钱谷、治安、教化等各种事务。然而囿于朝廷各项繁琐的则例与法规,县级政府的自主权却十分有限。清代县级政府的行政经费十分匮乏,这迫使其通过征收陋规、派差民间等方式应对高额的日常开支。
     基层行政系统中按其内部行政地位的不同又可分为主体行政系统和辅佐行政系统。清代县级政府实行正印官独任制。作为皇权在该地的唯一代表,正印官在地方行政中处于主导地位,并与其亲信幕友、长随,办事人员书吏、胥役构成了地方的主体行政系统。作为基层权力体系的核心,以正印官为代表的主体行政系统不仅管辖事务广泛,直接承担当地的赋税征收、司法裁判、治安维护、教化百姓、社会救助、工商业管理等各项主要职能;而且地方“刑名”、“钱谷”等要务皆由其独揽,人力、财力俱归其控制。
     辅佐行政系统主要指县级政府中的佐杂官群体。清代不同时期的佐杂官在社会管理方面发挥的作用有着显著的差别。清初佐杂官大都无重要职掌,一直处于闲散状态,以致沦为冗员,因而遭到了大量裁汰,在地方社会管理中扮演着无足轻重的角色。雍正以来,人口激增、社会流动频繁,政府为加强对社会的管理,将数量众多的府县佐杂陆续派驻到城外的重要市镇及关津险要地区,承担着所谓“分防”职责,社会管理职能显著提高。咸同以后,政府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力大幅度减弱,加之浩大的军费和赔款使国家陷入空前的财政危机,导致内地省区的佐杂分防基本处于萎缩状态,职能亦明显弱化。
     基层军事系统主要指遍布全国各地的武职营汛兵弁。作为驻防绿营的基层组织——营汛系统不仅驻扎分散,如星罗棋布一般,而且设置周密,其下标营、协营、城守营、分防营、汛塘分工明确,各有防守重点,覆盖区域由省城、府城、县城以至乡间的关津险要与交通要道,起到了“建威消萌”的作用,遂成为清政府加强基层社会控制的一项得力工具。一方面,营汛系统作为稳控地方的主要力量,承担着维护当地正常社会秩序的重任。如有民变及群体性事件发生,驻防营汛系统必须协同县级政府迅速、及时的加以处理。另一方面,由于清初节省开支,大量裁减了州县衙门中的番役、民壮,迫使地方的治安巡查和缉私捕盗等工作亦由营汛兵弁来承担。总之,镇守防控兼具各种杂差是清代武职营汛的一大特色。
     除上述官方系统外,基层社会还设有各类民间组织。他们大都在基层行政系统的直接领导下,协助政府完成各项职能,遂形成了民间协助系统。清代民间协助系统的群体十分广泛。它包括以宗族为代表的血缘组织,以保甲、乡约为代表的地缘组织,以会馆、行会为代表的业缘组织,和清末士绅主导下兴起的团练、公所。各类民间组织参与事务众多,不仅协助官方完成赋税征收、维持治安,教化百姓等事务,还主动承担当地的纠纷调节,社会救助,工商业管理等事务。特别是同光以来,伴随官方对基层社会控制力的减弱,各地士绅群体日趋活跃,甚至兴办公所、团练直接管理地方的各项事务,颇有“自治”的意味。
Qing dynasty was in the late stage of China's imperial age, which was also animportant stage of the transition from ancient China to modern China. At theperspective of grass-roots community, it followed the traditional factors of theprevious dynasty, and also presented many new changes, forming some differentcharacteristics. To sum up, its main changes are reflected in the following four aspects.Firstly, Manchu ethnic conflicts appeared in varying degrees in various periods, but itexisted throughout the Qing dynasty. Secondly,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Tandingrumu policies achieved the final transition of ancient China’s taxes systemwhich was from the poll tax to property tax. The cancellation of the poll tax alsocontributed to the rapid population increase of Qing dynasty. Thirdly, the cancellationof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of the population made people leave their homeeasily; and social mobility became more frequent. As a result, populations fromdifferent geographical areas can live together. Fourthly, invasion of western colonistsled to the unprecedented intensification of national crisis and social contradictions. Inresponse to these complex social situations, the Qing government built a grass-rootspower system which is more rigorous and sound than the previous dynasty to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society.
     According to the nature, the grass-roots power system of the Qing Dynasty canbe divided into grass-roots administrative systems and grass-roots military systems.Grass-roots administrative system refers to numerous county governments within theempire which had a close relationship with the people. Because department and subprefecture in Qing dynasty belonged to the same level as county, so their governmentswere also belonged to the county government. The county government of the Qingdynasty consisted of the court officials and administrative support staffs. Courtofficials included principal seal-holding officials and assistant officials.Administrative support staffs included the clerical sub official and Yamen runnerwhich were regulated by the law, and private adviser and servants which were hiredby officials themselves.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unty governments in the Qing dynasty covered many aspects, including criminal justice, finance, public order,education and other matters. However, limited by the cumbersome rules andregulations, the autonomy of the county government was very limited. Theadministrative expenses of the county governments in the Qing dynasty weredeficient, which forced them to use corrupt rules, and other ways to cope with thehigh daily expenses.
     According to their internal administrative status, the grass-roots administrativesystems can also be divided into main administrative system and assistantadministrative systems. The county governments of the Qing dynasty adopted theprincipal seal-holding officials serving in single system. As the sole representative ofthe imperial power in the land, principal seal-holding officials were in a dominantposition in the local administration. Private adviser, servants, clerical sub official,Yamen Runner and they constituted the main body of the local administrative system.As the core of the grass-roots power system, principal seal-holding officials as therepresentative of the main administrative system not only managed a multitude ofthings, including the local tax levy, justice administration, public order, education,social assistance, business management, and other matters, but also controlled thelocal justice, finance and other important affairs.
     The assistant administrative system refers to the assistant officials in the countygovernments. At different times, there were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in the role playedby the assistant officials in social management. In early Qing dynasty, assistantofficials usually didn’t have important responsibilities. They had been in the idle state,which led to redundant and expelled. They played an insignificant role in themanagement of local society. After the Yongzheng period, the population grewrapidly and social mobility became frequent.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of society, many prefectures and county assistant officials were successively sent tocrucial towns and checkpoints, and undertook the duties of “sub-defense”, whichsignificantly improved their social management functions. After Xiangfeng andTongzhi period, government control over the grass-roots community greatlyweakened, coupled with the vast military and reparations plunged the country into anunprecedented financial crisis. As a result, the “sub-defense” in mainland province gradually shrunk, and their functions were significantly weakened.
     Grass-roots military system mainly refers to the brigade system throughout thecountry. As the grass-roots organizations of stationed green standards, brigadesystems were both dispersed and carefully set, covering the region from theprovincial capitals, prefectures, county to even crucial checkpoints and traffic arteries.With the role of deterrence, it had become a powerful tool for the government tostrengthen grass-roots social control. On one hand, as a major force for local stability,the brigade system undertook the important task of maintaining social order. Whenuprising and mass incidents occurred, stationed brigade system must work withcounty governments to respond quickly and timely. On the other hand, due to theexpenses saving in early Qing dynasty, the government reduced the personnel in thecounty governments, forcing the brigade systems to undertake the responsibilities ofmaintaining local public order and anti-smuggling work. In short, guarding and allkinds of chores is a major feature of the brigade system in Qing dynasty.
     In addition to the official system, there were all kinds of 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 in grass-roots community. Most of them were under the directleadership of the grass-roots administrative systems. They assist the government tocomplete the various functions, resulting in a formation of a civil assist system.Groups of the civil assist system in Qing dynasty were very extensive. It included thekinship organizations such as clan, geographical organizations such as communityself-defense system,industrial organizations such as guild hall, and the militia systemwhich were lead by squires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Various types of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participated in many affairs. They not only assistedthe officials completing tax levy, maintaining public order, educating the people, butalso took the initiative to mediate local disputes, social assistance, businessmanagement and other matters. Especially after the Tongzhi and Guangxu period,along with the weakening of the official control over the grass-roots community,squire groups across the country were increasingly active. They even set up themilitias to manage local affairs which ha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utonomy.
引文
①杜家骥:《清朝简史》,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91页。
    ①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36页。
    ①参见吴佩林:《万事胚胎于州县乎:<南部档案>所见清代县丞、巡检司法》,《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4期。
    ②罗尔纲:《绿营兵志》,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25页。
    ③罗尔纲:《绿营兵志》,第268页。
    ④《毛尚书奏稿》卷16,《近代中国史料丛刊》,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
    ①黄宽重:《宋代基层社会的权力结构与运作—以县为主的考察》,《中国史新论·基层社会分册》,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276页。
    ①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序论”,第7页。
    ②毕建宏:《清代州县行政研究》,《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3期,第54、55页。
    ①郑秦:《清代县制研究》,《清史研究》1996年第4期,第17、18页
    ①郭润涛:《长随行政述论》,《清史研究》1992年第4期,第38页。
    ①王日根、王亚民:《从<令梅治状>看清初知县对乡村社会的治理》,《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第85页。
    ②王亚民:《清初知县乡村治理特点研究》,《东岳论丛》2010年第6期,第73页。
    ①吴佩林:《万事胚胎于州县乎:<南部档案>所见清代县丞巡检司法》,《法律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4期,第36页。
    ②张研:《对清代州县佐贰、典史与巡检辖地的考察》,《安徽史学》2009年第2期,第15页。
    ①罗尔纲:《绿营兵志》,第250、262页。
    ②罗尔纲:《绿营兵志》,第264页。
    ①杜家骥:《清代绿营统辖体制辨析》,《中国古代社会高层论坛文集》,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670、671页。作者认为“标”只具有统辖概念,不仅督抚提镇,就是副将、参将、都司、守备都有标营或性质类似于标营的自领本营。“协”是副将统领的具有协防意义的营兵单位,并非从标营中分出。营是绿营的基本单位,无论是标营、协营及各类专营皆以营为基本单位。汛则是从标营、协营及各类专营中分兵驻守某一地方的兵弁组织。协、汛都非普设于标、营之下,系因需而设,是重要地区增防的补充性设置单位。
    ②秦树才:《清代云南绿营兵研究——以汛塘为中心》,云南大学博士论文,2002年,第65页。
    ③秦树才:《清代云南绿营兵研究——以汛塘为中心》,云南大学博士论文,2002年,第78页。
    ④秦树才:《“汛地”原义辩》,《思想战线》2004年第6期,第120页。
    ⑤秦树才:《“汛地”原义辩》,《思想战线》2004年第6期,第120页。
    ①秦树才:《论清初云南汛塘制度的形成及特点》,《云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第98、99页。
    ②秦树才:《论雍正、乾隆时期汛塘制度在云南的发展与变化》,《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第115页。
    ③覃影:《美国国会图书馆藏<全川营汛增兵图>考释》,《故宫博物院院刊》2011年第1期,第62页。
    ①郭润涛:《明代“州”的建设与特点》,《纪念许大龄教授诞辰八十五周年学术论文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85页。
    ②《清朝通典》卷33,《职官十一》,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
    ①《清朝通典》卷33,《职官十一》。
    ②《清朝通典》卷35,《职官十三》。
    ①《清仁宗实录》卷102,嘉庆七年八月丁未,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
    ②《清朝文献通考》卷85,《职官考九》,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
    ③《清朝通典》卷34,《职官十二》。
    ④赵尔巽:《清史稿》卷116,《职官志三》,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
    ⑤赵尔巽:《清史稿》卷116,《职官志三》。
    ①赵尔巽:《清史稿》卷116,《职官志三》。
    ①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38、239页。
    ②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序言”,第5页。
    ③张玉兴:《唐代县官与地方社会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第236页。
    ④张玉莲:《汉代乡亭考》,《中华文史论丛》2008年第4期,第120页。
    ⑤顾炎武:《日知录》卷8,《乡亭之职》,长沙:岳麓书社,1994年。
    ⑥张玉兴:《唐代县官与地方社会研究》,第205页。
    ①张玉兴:《唐代县官与地方社会研究》,第211页。
    ②林文勋、谷更有:《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50、151页。
    ③张玉兴:《唐代县官与地方社会研究》,第238页。
    ④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2,《职役一》,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
    ⑤黄宽重:《从中央与地方关系互动看宋代基层社会演变》,《历史研究》2005年第4期,第101页。
    ①《清世宗实录》卷3,雍正元年正月辛巳,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
    ②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212页。
    ③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211页。
    ④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212页。
    ⑤《清世宗实录》卷3,雍正元年正月辛巳。
    ⑥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216页。
    ⑦参阅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
    ⑧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284页。
    ①马端临:《文献通考》卷39,《选举十二》。
    ②邹水杰:《两汉县行政研究》,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24至127页。
    ③严耕望:《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28页。
    ①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等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310页。
    ①王钟翰;《清代则例及其与政法关系之研究》,《王钟翰清史论集》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1696页。
    ②王钟翰;《清代则例及其与政法关系之研究》,《王钟翰清史论集》第3册,第1696页。
    ③《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卷25,《催征·地丁钱粮初参》,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年。
    ①《清宣宗实录》卷7,嘉庆二十五年十月丙午,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
    ②《钦定训饬州县规条》,“序言”。
    ③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211、212页。
    ①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第36页。
    ①刘子扬:《清代地方官制考》,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88年,第113、114页。
    ②张德泽:《清代国家机关考略》,北京:学苑出版社,2001年,第221页。
    ①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73至75页。
    ②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第145页。
    ③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107页。
    ①郭润涛:《长随行政诉论》,《清史研究》1992年第4期,第30页。
    ②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143、144页。
    ①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第169页。
    ②参见刘鹏九:《明清县衙建筑规制及建筑物功能考》,《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吴逢辰主编:《千年县衙》,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
    ①何朝辉:《明代县政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9、20页。
    ①参见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第299页。
    ②参见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第301页。
    ①县级政府存留的款项包括上级衙署的经费开支,这在各省首府首县尤其普遍。详见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第300页;曾小萍:《州县官银两——18世纪中国合理化的财政改革》,第31页。
    ①乾隆《河间县志》卷2《经费》,《中国地方志集成·河北府县志辑41》,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第616、617页。
    ①乾隆《河间县志》卷2《经费》,第616、617页。
    ①贺长龄等:《清经世文编》,《上制军条陈利弊疏》,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395页。
    ①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顺天府档案,《雄县各项捐摊交代清册》(道光三十年),028—1—16;转引自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第314页.。
    ②《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14页。
    ①冯尔康:《雍正传》,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77页。
    ①贺长龄等:《清经世文编》,《守令篇》,第515页。
    ②《清宣宗实录》卷10,嘉庆二十五年十二月乙未。
    ③《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214页。
    ①《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252页。
    ①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9页。
    ①柏桦、李春明:《论清代知县出身与康雍乾时期的用人政策》,《史学集刊》1990年第4期,第37页。
    ②张振国:《清代前期文官选任制度之演变》,《史学集刊》2009年第2期,第99页。
    ③张振国:《清代前期文官选任制度之演变》,《史学集刊》2009年第2期,第99页。
    ①刘铮云:《“冲繁疲难”清代道府厅州县等级初探》,《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4本第1分,第186页。
    ②参见杜家骥:《清代官员选任制度述论》,《清史研究》1995年第2期,第14页。
    ③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22页。
    ④参见杜家骥:《清代官员选任制度述论》,《清史研究》1995年第2期,第14、15页。
    ①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第34页。
    ②张玉兴:《唐代县官与地方社会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20页。
    ③张研:《17—19世纪中国的人口与生存环境》,合肥:黄山书社,第394、395页。
    ①《清高宗实录》卷289,乾隆十二年四月丁丑,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
    ②《清高宗实录》卷331,乾隆十三年十二月丙午。
    ①参见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第36页。
    ②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328页。
    ③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297页。
    ①蓝鼎元:《论江南应分州县书》,《鹿洲初集》卷3,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27册,第602页。
    ②《清世宗实录》卷24,雍正二年九月甲辰。
    ③蓝鼎元:《论江南应分州县书》,《鹿洲初集》卷3,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27册,第602页。
    ④袁枚:《小仓山房诗文集》卷16,《答陶观察问乞病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
    ⑤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262页。
    ⑥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262页。
    ①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263页。
    ②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263页。
    ③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240至242页。
    ①《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朝》“绪言”部分,北京:档案出版社,1991年;周保明:《清代地方吏役制度》,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第184页。
    ②周保明:《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第186页。
    ③《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朝》,第224页。
    ④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101、102页。
    ①《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朝》,第226页。
    ②《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朝》,第227、228页。
    ③参见郭润涛:《试论清代州县衙门设置幕府的原因》,《学术研究》1990年第4期。
    ①关于幕友的司法职能,详见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161至166页。
    ②关于幕友的税收职能,详见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167至170页。
    ①郭润涛:《长随行政述论》,《清史研究》1992年第4期,第29页。
    ②关于长随的各项职能详见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128页至143页;郭润涛:《长随行政述论》,《清史研究》1992年第4期,第29至33页。
    ③张研:《清代知县的“两套班子”》,《清史研究》2009年第2期,第83、84页。
    ④参见刘洋:《行政区划变迁与地域社会——以清代两江地区为例(1667—1840)》,东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9年,第9页。
    ①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直省岁入总数表》,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144页。
    ②参见【美】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28页,表5.5。
    ③参见【美】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第106页,表4.8。
    ④参见【美】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第106页,表4.8。
    ⑤《清高宗实录》卷1494,嘉庆元年正月戊申。
    ⑥冯尔康:《雍正传》,第77页。
    ⑦参见【美】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第92页,表4.1。
    ①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296页。
    ②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296页。
    ③王庆云:《石渠余纪》卷4,第159页。
    ④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223页。
    ①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第113页。
    ②参见【美】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第54页。
    ③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306页。
    ④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第112页。
    ⑤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第112页。
    ⑥田文镜等:《钦定训饬州县规条》,第15页。
    ⑦参见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第212、213页。
    ①四川省档案馆藏:清代巴县档案,光绪朝第4191卷,转引自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第213页。
    ②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291页。
    ③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292页。
    ④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292页。
    ⑤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第212页。
    ⑥田文镜等:《钦定训饬州县规条》,第15页。
    ①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229页。
    ②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第113页。
    ③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297页。
    ④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300页。
    ⑤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300页。
    ⑥蓝鼎元:《鹿州公案》,《近代史料丛刊续编》第41辑,第3、4页。
    ⑦蓝鼎元:《鹿州公案》,《近代史料丛刊续编》第41辑,第5、6页。
    ①蓝鼎元:《鹿州公案》,《近代史料丛刊续编》第41辑,第6页。
    ②蓝鼎元:《鹿州公案》,《近代史料丛刊续编》第41辑,第7页。
    ③蓝鼎元:《鹿州公案》,《近代史料丛刊续编》第41辑,第8页。
    ④蓝鼎元:《鹿州公案》,《近代史料丛刊续编》第41辑,第15页。
    ⑤【美】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第54、55页。
    ⑥韩世琦:《请减浮粮疏》,同治《苏州府志》卷12,《田赋一》。
    ⑦《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卷25,《催征·地丁钱粮初参》。
    ①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286页。
    ②参见【美】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第92页,表4.1“1753年中国田赋收入的估计”。
    ③参见【美】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第92页,表4.1“1753年中国田赋收入的估计”。
    ④刘洋:《行政区划变迁与地域社会——以清代两江地区为例(1667—1840)》,东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9年,第11—12页。
    ⑤韩世琦:《请减浮粮疏》,同治《苏州府志》卷12《田赋一》。
    ⑥玛祐:《请酌议减除苏松重额浮粮疏》,同治《苏州府志》卷12《田赋一》。
    ⑦慕天颜:《再请酌减苏松浮粮》,同治《苏州府志》卷12《田赋一》。
    ①参见【美】曾小萍著,:《州县官的银两——18世纪中国的合理化财政改革》,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6页至33页。
    ②刘洋:《行政区划变迁与地域社会——以清代两江地区为例(1667—1840)》,东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9年,第14页。
    ③《清朝文献通考》卷3《田赋考三》,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
    ①蓝鼎元:《论江南应分州县书》,《鹿洲初集》卷3,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27册,第602页。
    ②《清世宗实录》卷24,雍正二年九月甲辰。
    ③《清世宗实录》卷24,雍正二年九月甲辰。
    ④赵尔巽:《清史稿》卷58,《地理志五·江苏》。
    ①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235、236页。
    ②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237页。
    ③田文镜等:《钦定训饬州县规条》,第16页。
    ④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等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321页。
    ⑤龚汝富:《清代江西赋税讼案浅探—以<名花堂录>为例》,《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2期,第22页。
    ①《清高宗实录》卷1400,乾隆五十七年四月癸卯。
    ②《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第331页。
    ③《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第331页。
    ④《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第317页。
    ⑤《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第316、317页。
    ①《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第310页。
    ②《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第311页。
    ③《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第322页。
    ④《清高宗实录》卷291,乾隆十二年五月癸丑。
    ⑤《清高宗实录》卷291,乾隆十二年五月乙卯。
    ⑥《清高宗实录》卷314,乾隆十二年五月己丑。
    ①《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第26页。
    ②《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第27页。
    ③《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第31页。
    ④《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第27页。
    ⑤《清朝文献通考》卷197,《刑考三》。
    ⑥《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第29页。
    ⑦《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第40页。
    ⑧《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第43页。
    ⑨《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第32、33页。
    ⑩《清世宗实录》卷29,雍正三年二月丁丑。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00,《吏部·擅责佃户》。
    ②范忠信:《纠纷解决是和谐社会的第一要义》,《湖北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第50页。
    ③贺长龄等:《清经世文编》卷58《聚民论》,第1464页。
    ①《湘阴狄氏家谱》卷5《家规》,民国二十七年本。
    ②《长沟朱氏宗谱》卷2《族犯》,光绪三十三年本。
    ③《清世宗实录》卷57,雍正五年五月乙丑;冯尔康:《雍正传》,第283页。
    ④《清世宗实录》卷57,雍正五年五月乙丑。
    ①《清高宗实录》卷18,乾隆元年五月丙午。
    ②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第165页。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11,《刑部·刑律》。
    ①参见陈会林:《解纷机制研究—以中国明清两代为中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
    ②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清代地租剥削形态》,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1、22页;陈会林:《解纷机制研究—以中国明清两代为中心》,第199页。
    ③《清代地租剥削形态》,第1页;陈会林:《解纷机制研究—以中国明清两代为中心》,第219页。
    ④《清代地租剥削形态》,第386页;陈会林:《解纷机制研究—以中国明清两代为中心》,第219页。
    ⑤《清代地租剥削形态》,第81、82页;陈会林:《解纷机制研究—以中国明清两代为中心》,第220页。
    ⑥《清代地租剥削形态》,第347、348页;陈会林:《解纷机制研究—以中国明清两代为中心》,第224页。
    ①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北京:中华书局,第120页;陈会林:《解纷机制研究—以中国明清两代为中心》,第229页。
    ②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328页。
    ③吴佩林:《清代地方民事诉讼何以闹上衙门—以<清代四川南部县衙档案>为中心》,《史林》2010年第4期,第133、134页。
    ①关于清代自理词讼的审判程序主要参考了那思陆的《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一书,并沿用了该书中将其划分为审前程序和审理程序的做法,审转案件的审判程序亦如此。
    ②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327页。
    ③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257页。
    ④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257页。
    ⑤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329页。
    ⑥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330页。
    ⑦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334页。
    ①徐栋:《牧令书》卷18,《申明农忙分别听讼檄》。
    ②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332页。
    ③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328页。
    ④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329页。
    ①《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336页。
    ②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331页。
    ③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339页。
    ④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334页。
    ①吴佩林:《清代地方民事诉讼何以闹上衙门—以<清代四川南部县衙档案>为中心》,《史林》2010年第4期,第133页。
    ②吴佩林:《清代地方民事诉讼何以闹上衙门—以<清代四川南部县衙档案>为中心》,《史林》2010年第4期,第133页。
    ③伍承乔编:《清代吏治丛谈》,第265页。
    ①蓝鼎元:《鹿州公案》,《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41辑,第101、102页。
    ②蓝鼎元:《鹿州公案》,《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41辑,第103至106页。
    ①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327页。
    ②《大清会典事例》卷853。“凡遇庆贺穿朝服,及祭享斋戒、封印、上元、端午、中秋、重阳等节,每月初一、初二,并穿素服日期,俱不理刑名,四月初八日不宰牲,亦不理刑名,内外一体遵行。”
    ③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328页。
    ④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327、328页。
    ⑤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328页。
    ⑥《六部处分则例》卷43,《人命·检验尸伤》。
    ①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79页。
    ②《六部处分则例》卷41,《盗贼上·查验被盗情形》。
    ③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327页。
    ④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332页。
    ⑤沈之奇:《大清律辑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710页。
    ⑥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3页。
    ⑦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337页。
    ⑧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第111、112页。
    ①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334页。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52,《刑部·刑律断狱》。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52,《刑部·刑律断狱》。
    ④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52,《刑部·刑律断狱》。
    ⑤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第120页。
    ①《清仁宗实录》卷349,嘉庆二十三年十一月庚子。
    ②《清仁宗实录》卷182,嘉庆十二年年六月壬辰。
    ③《清仁宗实录》卷186,嘉庆十二年年十月戊寅。
    ④《清仁宗实录》卷174,嘉庆十二年年二月甲申。
    ⑤徐栋:《牧令书》卷18《勤怠之分》。
    ①《清仁宗实录》卷70,嘉庆五年六月乙亥。
    ②《清宣宗实录》卷32,道光二年闰三月壬午。
    ①《六部处分则例》卷41,《盗贼上·外省盗案》。
    ②《六部处分则例》卷42,《盗贼下·获盗议叙》。
    ③田文镜等:《钦定训饬州县规条》,第18页。
    ①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401页。
    ②田文镜等:《钦定训饬州县规条》,第19页。
    ③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401页。
    ④参见杜家骥:《清朝简史》,第230页。
    ①王晓琳、吴吉远:《清代保甲制度探论》,《社会科学辑刊》2000年第3期,第98页。
    ②《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294页。
    ③《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300、301页。
    ①《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291页。
    ②《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291页。
    ③《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328、329页。
    ④《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311、312页。
    ①《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291页。
    ②《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291页。
    ③《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291页。
    ①《清高宗实录》卷1335,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庚戌。
    ②《清高宗实录》卷1335,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庚戌。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85,《刑部·刑律贼盗》。
    ④《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291页。
    ⑤《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291、292页。
    ⑥《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291、292页。
    ①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470页。
    ②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471页。
    ③《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372页。
    ④《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375页。
    ⑤《清朝通典》卷81,《刑二》。
    ⑥蓝鼎元:《鹿州公案》,《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41辑,第27至32页。
    ①田文镜等:《钦定训饬州县规条》,第19页。
    ②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237页。
    ③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488页。
    ④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279页;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491页。
    ①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487页。
    ②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489、490页。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97,《礼部·风教》。
    ④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500页。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97,《礼部·风教》。
    ②《清世祖实录》卷63,顺治九年二月庚戌。
    ③《清朝文献通考》卷21,《职役考一》。
    ④《清世宗实录》卷16,雍正二年二月丙午。
    ⑤张瑞泉:《略论清代的乡村教化》,《史学集刊》1994年第3期,第23、24页。
    ⑥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501页。
    ①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501、502页。
    ②《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295页。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89《礼部·学校训士规条》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89《礼部·学校训士规条》
    ③《湘阴狄氏家谱》卷5,《家规》,1938年本。
    ①《湘阴狄氏家谱》卷5,《家规》,1938年本。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89,《户部·积储》。
    ②参见牛敬忠:《清代常平仓、社仓制度初探》,《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2期。
    ③张岩:《试论清代的常平仓制度》,《清史研究》1993年第4期,第29、30页。
    ④张岩:《试论清代的常平仓制度》,《清史研究》1993年第4期,第33页。
    ⑤瞿同祖:《清代县级政府》,第264页。
    ①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三册,第521页。
    ②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三册,第521页。
    ③《钦定六部处分条例》卷24,《灾赈·支给孤贫银米》。
    ④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三册,第522页。
    ⑤《钦定六部处分条例》卷24,《灾赈·报灾》。
    ⑥《钦定六部处分条例》卷24,《灾赈·勘灾》。
    ①周琼:《乾隆朝“以工代赈”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第67、68页。
    ②《清高宗实录》卷46,乾隆二年七月戊子。
    ③《钦定六部处分条例》卷24,《灾赈·赈恤》。
    ④《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第322、323页。
    ⑤瞿同祖:《清代县级政府》,第266页。
    ①《清世宗实录》卷26,雍正二年十一月戊申。
    ②《清世宗实录》卷39,雍正三年十二月丁丑。
    ①《清世宗实录》卷18,雍正二年四月丙辰。
    ②《张廷玉年谱》,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32页。
    ③《张廷玉年谱》,第75页。
    ④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北京:三联书店,1959年,第119页。
    ①《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44、45页。
    ①《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45页。
    ②《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67页。
    ③《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68页。
    ④《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33页。
    ⑤《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35页。
    ⑥《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汇编》上册,第300页。
    ①《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78页。
    ②《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240页。
    ③《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243页。
    ④《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221页。
    ⑤《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239页。
    ⑥《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227页。
    ①张玉兴:《唐代县官与地方社会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109页。
    ②张玉兴:《唐代县官与地方社会研究》,第151页。
    ③张玉兴:《唐代县官与地方社会研究》,第80页。
    ④陆敏珍:《宋代县丞初探》,《史学月刊》2003年第11期,第33页。
    ⑤陆敏珍:《宋代县丞初探》,《史学月刊》2003年第11期,第32页。
    ①张廷玉:《明史》卷75,《职官四》,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
    ②柏桦:《明代州县政治体制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78、240页。
    ③《清世祖实录》卷25,顺治三年四月辛丑。
    ④《清世祖实录》卷84,顺治十一年六月癸未。
    ⑤《清圣祖实录》卷84,康熙三十九年五月癸巳。
    ①《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卷47,《审断上·稽查佐杂》。
    ②那思陆:《清代州县审判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77页。
    ①赵尔巽:《清史稿》卷112,《选举七·捐纳》。
    ②赵尔巽:《清史稿》卷111,《选举六·考绩》。
    ③《清圣祖实录》卷261,康熙五十三年十二月戊子。
    ④刘兆麟:《总制闽浙文檄》,《官箴书集成》第2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445页。
    ⑤赵尔巽:《清史稿》卷244,《列传三十一》。
    ⑥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第344、345页。
    ①参见王伟旋:《试论明代的巡检司》,《史学月刊》2006年第3期。
    ②胡恒:《清代巡检司时空分布特征初探》,《史学月刊》2009年第11期,第43页。
    ③明末即有同知实行分防,但仅属个案。如《明熹宗实录》卷28,“天启二年十一月,衡州府通判陈维智升为同知,移驻桂阳,铸给关防”;卷78,“四川保宁府同知周宪章移驻广元,颁给捕盗关防。参见杜家骥:《清代官印的特点及其所反映的职官变化》,《历史教学》2009年第11期,第9页。
    ④《清圣祖实录》卷158,康熙三十二年三月丁未。
    ①《清圣祖实录》卷278,康熙五十七年四月庚寅。
    ②《清世宗实录》卷54,雍正五年三月甲寅。
    ①《清世宗实录》卷81,雍正七年五月戊午。
    ②《清世宗实录》卷81,雍正七年五月癸丑。
    ③《清世宗实录》卷110,雍正九年九月甲戌。
    ④《清世宗实录》卷135,雍正十一年九月乙酉。
    ⑤《清世宗实录》卷144,雍正十二年六月庚戌。
    ⑥张振国:《清代地方佐杂官选任制度之变革》,《历史档案》2008年第3期。
    ⑦《雍正朝六科史书·吏科》第47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93页。
    ①《清世宗实录》卷68,雍正六年四月壬午。
    ①【日】太田出:《清代江南三角洲地区的佐杂“分防”初探》,《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2卷,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第107、108页。
    ①胡恒:《清代巡检司时空分布特征初探》,《史学月刊》2009年第11期,第43页。
    ①胡恒:《清代巡检司时空分布特征初探》,《史学月刊》2009年第11期,第46页。
    ②胡恒:《清代巡检司时空分布特征初探》,《史学月刊》2009年第11期,第47页。
    ③《雍正朝六科史书·吏科》第72册,第356页。
    ④《清高宗实录》卷880,乾隆三十六年三月乙巳。
    ⑤《清高宗实录》卷671,乾隆二十七年九月甲申。
    ①《清圣祖实录》卷158,康熙三十二年三月丁未;《清世宗实录》卷83,雍正七年七月丁卯;《清世宗实录》卷138,雍正十一年十二月丙辰。
    ②《清世宗实录》卷54,雍正五年三月甲寅。
    ③参见贺跃夫:《晚清县以下行政官署与乡村社会控制》,《中山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胡恒:《清代巡
    检司时空分布特征初探》,《史学月刊》2009年第11期。
    ①《雍正朝六科史书·吏科》第47册,第192、193页。
    ①参见傅林祥:《清雍正年间次县级机构及其职能探析》,《清史研究》2011年第2期,第64、65页。该文将分防佐杂的职能分成治安管理;治安管理兼及民事案件;治安兼及刑名、钱谷三类,本文在其基础上加以细分定为四类。
    ②《清高宗实录》卷138,乾隆六年三月己卯。
    ③《清世宗实录》卷126,雍正十年十二月癸亥。
    ④《清世宗实录》卷136,雍正十一年十月甲寅。
    ⑤《雍正朝六科史书·吏科》第47册,第176页。
    ⑥《清高宗实录》卷114,乾隆五年四月庚辰。
    ①《雍正朝六科史书·吏科》第72册,第356页。
    ②《清高宗实录》卷179,乾隆七年十一月癸未。
    ③《清高宗实录》卷301,乾隆十二年十月辛巳。
    ④《清高宗实录》卷903,乾隆三十七年二月壬午。
    ⑤《清高宗实录》卷398,乾隆十六年九月己巳。
    ⑥参见傅林祥:《清雍正年间次县级机构及其职能探析》,《清史研究》2011年第2期,第65页。
    ①《雍正朝六科史书·吏科》第46册,第310、311页。
    ②《清朝文献通考》卷143,《王礼考十九》。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21,《礼部·铸印司》;参见杜家骥:《清代官印的特点及其所反映的职官制度变化》,《历史教学》2009年第11期,第9页。
    ①参见张研:《对清代州县佐贰、典史与巡检辖属之地的考察》,《安徽史学》2009年第2期,第7页,表
    1“清代广东县级佐贰官驻地、属地一览”。
    ②参见张研:《对清代州县佐贰、典史与巡检辖属之地的考察》,《安徽史学》2009年第2期,第8至12页,表2“清代广东各县典史、巡检司驻地、属地一览”。
    ③张研:《对清代州县佐贰、典史与巡检辖属之地的考察》,《安徽史学》2009年第2期,第12页。
    ④《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汇编》下册,第295页。
    ⑤《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汇编》下册,第265页。
    ①《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汇编》上册,第336页。
    ②《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汇编》上册,第216页。
    ③《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汇编》下册,第207页。
    ①《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第327、328页。
    ②《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第38、39页。
    ③《珠里小志》卷18《杂记》,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年。
    ④《周庄镇志》卷2《公署》,续修四库全书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
    ⑤参见太田出:《清代江南三角洲地区的佐杂“分防”初探》,《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2卷,第114页。
    ⑥《七宝镇小志》卷2《官师·县丞署》,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年。
    ⑦光绪《盘龙镇志》《官署·诸翟镇巡检司》,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2年。
    ①赵思渊:《屏盗之迹、拯民之恫:明清苏州地区的巡检司》,《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11卷,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第289、290页。
    ②《清高宗实录》卷648,乾隆二十六年十一月辛丑。
    ③《清高宗实录》卷650,乾隆二十六年十二月乙丑。
    ①参见罗尔纲:《绿营兵志》,第二章第一节“绿营脱胎于明代镇戍”,第18至第23页。
    ①罗尔纲:《绿营兵志》,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21、25页。
    ②罗尔纲:《绿营兵志》,第25页。
    ③万历《大明会典》卷131,《兵部十四》,续修四库全书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
    ④参见罗尔纲:《绿营兵志》,第二章第二节“绿营对明代镇戍制度的发展与改变”,第24至31页。
    ⑤康熙《大清会典》卷86《兵部六》至卷92《兵部十二》。
    ⑥参见表4.2乾隆中期绿营各镇设置情况。
    ①罗尔纲:《绿营兵志》,第30页。
    ②罗尔纲:《绿营兵志》,第229、230页。
    ③《皇清奏议》卷3,《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台北:文海出版社,2006年。
    ①杜家骥:《清代绿营统辖体制辨析》,《中国古代社会高层论坛文集》,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671页。
    ②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111《营制一》。
    ③罗尔纲:《绿营兵志》,第202页。
    ④杜家骥:《清代绿营统辖体制辨析》,《中国古代社会高层论坛文集》,第673页。
    ①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111《营制二》。
    ②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111《营制二》。
    ①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111《营制一》。
    ②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111《营制二》。
    ①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111《营制一》。
    ②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111《营制一》。
    ①杜家骥:《清代绿营统辖体制辨析》,《中国古代社会高层论坛文集》,第671页。
    ②罗尔纲在《绿营兵志》,第216页中所述“汛的根源,是从协从营来的,惟标不分汛。因为分汛是零星的,汛兵专任防汛而不能事训练,故从那以协守分守地方为任务的协、营分出来,至于标兵则以居中镇守与备战时调遣为任务,必须集中训练,故无分汛”。
    ③罗尔纲在《绿营兵志》第222页中曾讲到:“凡参、游、都、守或同守一城一地,或分守专城专寨,都有分守的职责,他们所辖都叫做营”。
    ①道光《广东通志》卷175《经政略十八》,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3176、3177页。
    ①罗尔纲:《绿营兵志》,第252、253页。
    ②《钦定中枢政考》,绿营卷25《杂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337页。
    ③《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第310页。
    ①《钦定中枢政考》,绿营卷24《缉捕》,第247页。
    ②《六部处分则例》卷41《营汛有无获案月终详报》。
    ③《钦定中枢政考》,绿营卷25《杂犯》,第338页。
    ④《钦定中枢政考》,绿营卷25《杂犯》,第296页。
    ⑤《清高宗实录》卷82,乾隆三年十二月辛卯。
    ①《皇清奏议》卷6,《酌弥盗原议》。
    ②《清世祖实录》卷127,顺治十六年七月庚戌。
    ①《清世祖实录》卷127,顺治十六年七月庚戌。
    ②《清世祖实录》卷129,顺治十六年十月乙卯。
    ③《清世祖实录》卷129,顺治十六年十月乙卯。
    ④《清世宗实录》卷31,雍正三年四月庚辰。
    ①《清世宗实录》卷116,雍正十年三月戊寅。
    ②《清高宗实录》卷261,乾隆十一年三月甲午。
    ③《清世宗实录》卷61,雍正五年九月壬申。
    ④《清世宗实录》卷17,雍正二年三月丙戌。
    ⑤《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第311页。
    ①贺长龄等:《清经世文编》卷75《请停分缉协缉疏》,第1842页。
    ②《清世宗实录》卷97,雍正八年八月癸卯。
    ③《清高宗实录》卷82,乾隆三年十二月辛卯。
    ④《清高宗实录》卷157,乾隆六年十二月乙卯。
    ⑤《清高宗实录》卷157,乾隆六年十二月乙卯。
    ①《清高宗实录》卷210,乾隆九年二月丁巳。
    ②贺长龄等:《清经世文编》卷75《搜捕盗贼责成文武议》,第1840页。
    ③贺长龄等:《清经世文编》卷75《请定将弁协缉事宜疏》,第1841页。
    ④贺长龄等:《清经世文编》卷75《请定将弁协缉事宜疏》,第1841页。
    ①罗尔纲:《绿营兵志》第262、263页。
    ②《清仁宗实录》卷262,嘉庆十七年十月丙辰。
    ③贺长龄等:《清经世文编》卷75《请定将弁协缉事宜疏》,第1841页。
    ④贺长龄等:《清经世文编》卷75《搜捕盗贼责成文武议》,第1840页。
    ⑤贺长龄等:《清经世文编》卷75《请定将弁协缉事宜疏》,第18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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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秦树才、田志勇:《绿营兵与清代云南移民研究》,《清史研究》2004年第3期。
    [75]秦树才:《论清初云南汛塘制度的形成及其特点》,《云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76]秦树才:《论雍正、乾隆时期汛塘制度在云南的发展及变化》,《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77]覃影:《美国国会图书馆藏<全川营汛增兵图>考释》,《故宫博物院院刊》2011年第1期。
    [78]邹立波:《清代前期康区塘汛的设置及其作用与影响》,《西藏研究》2009年第3期。
    [79]牛敬忠:《清代常平仓、社仓制度初探》,《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2期。
    [80]张岩:《试论清代的常平仓制度》,《清史研究》1993年第4期。
    [81]周琼:《乾隆朝“以工代赈”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82]【日】太田出:《清代江南三角洲地区的佐杂“分防”初探》,《中国社会历史评论》2000年。
    [83]【日】太田出:《清代绿营的管辖区域与区域社会——以江南三角洲为中心》,《清史研究》1997年第2期。
    [1]林涓:《清代行政区划变迁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2004年。
    [2]傅林祥:《清代地方行政制度专题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2010年。
    [3]尚春霞:《清代赋税法律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
    [4]王亚民:《海疆知县蓝鼎元的乡村治理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2007年。
    [5]胡恒:《清代巡检司地理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
    [6]刘洋:《行政区划变迁与地域社会——以清代两江地区为例(1667—1840)》,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09年。
    [7]杨发源:《清代地方城市治安管理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四川大学,2006年。
    [8]申立增:《清代州县佐贰杂职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首都师范大学,2006年。
    [9]赵思渊:《明清时代江南巡检司体制与社会控制——以苏州府的考察为中心》,硕士学位论文,华东师范大学,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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