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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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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乃人之基本需求之一,其在整个社会系统的建制当中表现为“交通需求”,从主客体关系角度着眼,对此种需求之满足即为主体之利益所在,而此利益之具体化即为供公众通行利用的各种“路”,由于私人或者没有动机激励或者没有实际能力,所以,公共道路交通资源的有效供给必然主要依赖于国家及政府,“路权”概念之重释及路权体系的建立,其理论目的即在于反映和规范此种基本关系,亦即“行”需求之权利化。而以“权利发展”的眼光检视满足人之“行”的基本需求的交通发展,论证作为法律权利的“路权”的正当性及可行性即是本文的理论红线,在对“路权”概念做出明确界定的基础上,阐释其作为一种权利类型的各方面特征,则是本文的基本线索,而特征之阐释则是通过路权之法理构成、权利系谱中的位置与比较、路权法制类型之探讨这一基本框架来展示。
     全文的章节分布除“结语”之外,分为“绪论”、“路权概念之重释”、“路权法理构成之解析”、“权利系谱中的路权”、“路权法制之实证检讨:类型化的思考”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分别如下。
     在“绪论”一章,首先,提示路权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一方面,于权利理论研究中,其属权利“个案研究”和“本体研究”,而非单纯的价值研究或宏观研究,因此一定程度上是对整体权利研究的推进;另一方面,它是行政法学理体系中的部门行政法或称特别行政法研究——交通(行政)法研究,同时也是人权法或基本权利理论的一次应用型研究,在此两个领域,目前国内学界都涉及很少,因此“路权”研究亦有重要价值。其次,作了较为细致的文献综述,一方面展示了国内路权讨论在形式和实质两个面向的不足:“路权”一词实际上有六种以上的内涵,且不同内涵的论者之间基本没有沟通交流,对“路权”的权利基础、权利属性、主体特征、义务人等基本问题,特别是对“路”的认识,都远未达到自觉的程度;另一方面,揭示了英美法系的“公共信托理论”以及大陆法系的“公物理论”,与路权研究之间的异同,即,前者理念上虽与“路权”接近,都是从作为公众的利用人一方出发,但讨论的对象却不是人工的道路而主要是土地、水等自然资源,后者虽将道路作为“人工公物”来研究,但却主要从行政一方出发,而非从公众利用人角度展开。再次,特别指出,由于部门行政法研究的特殊性,为弥补行政法总论的共通性知识与特定行政部门之专业性的冲突,本文采用的是多学科交叉或称跨学科的研究策略,即,尽可能的消化容纳交通工程学、交通社会学、交通经济学以及交通规划与管理等学科的知识养料。
     “路权概念之重释”一章中,首先是为“路权”概念的界定做好两个方面的理论准备:其一,从权利理论的两种传统——自然法理论与功利主义——出发,为路权寻求了坚实的基础,亦即其核心要素“合理的交通需求”,从权利理论的两种进路——“权利义务关系”与“权利权力关系”之中,将路权定位为“权利权力关系”的公法进路,从两种概念分类——抽象概念与类型概念——出发,展示了路权其实是一束具体权利组成的权利类型而非一个抽象权利;其二,解释了与路权相关的几个重要概念:“行”、“交通”、“运输”、“路”、“TDM(交通需求管理)”、“交通法”、“公物法”。在此基础上,将“路权”界定为,就是使用各种公共道路交通资源的权利,具体是指,在公共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为满足用路人合理的交通需求而由法律规定的,保障用路人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自由、平等的利用公共道路交通资源的利益、权利或特权的集合。
     第三章“路权法理构成之解析”是全文的重要章节,即从内部视角全面解析“路权”法理的四个主要构成部分:作为路权客体的“路”、作为路权主体的“用路人”、路权义务人以及路权类型中的具体权利体系。其中,路权客体之“路”即各种公共道路交通资源,具体是指提供公众利用的各种交通线路设施,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最低限度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必要的服务,路权客体有四个方面的特征:路权客体具有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的特性;之于国家或地区的政治、军事、经济都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的直接依存性;表现出“人工性”和“技术性”逐渐加强的特征。“用路人”是指,作为交通需求主体或道路利用主体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群体,其也有四个方面特征:用路人具有显著的工具外衣性,但绝不能与交通工具等同论之;于机械化和信息化的现代交通社会系统中,用路人对路权客体具有高度依赖性,因为客体所承载的利益具体化是用路人享受就学、就医、就业、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等等领域权利的前提条件;用路人在交通系统中的身份具有“随机性”和“可控性”,因此一定程度的交通需求管理和路权配置就是可能的和必要的;用路人具有“集合性”与“群落性”特征,即由于自然或社会(制度)的原因,用路人可以分为不同的群体,例如,以机动能力强弱为标准,可分为普通用路人和弱势用路人。路权义务人体系,则由“国家——各级政府——相关的交通职能部门”、交通通事业单位或其他NGO组织、路桥公司及城市轨道经营公司等交通企业以及用路人自身四个方面组成。而路权类型中的具体权利体系,则因概念内涵之广狭分为最广义路权、广义路权、狭义路权与最狭义路权四组,其中的核心部分是作为狭义路权的“实际用路权”,但为了保障此实际用路权的有效行使,就有赖于一个功能完备的具体权利体系,而从价值诉求的层面展开的话,这一体系的底部便是保障安全的“用路空间权”(最狭义的路权),与实际用路权平行的(即广义的路权)则是以自由为价值诉求的“用路知情权”、“用路选择权”、“用路监督权”、“用路救济权”,和以平等为价值诉求的“普通群体用路权”、“弱势群体用路权”(又分为“无障碍通行权”和“适足道路利用权”),而实际用路权之下还可依据交通需求之性质做不同的具体权利分类。
     第四章“权利系谱中的路权”,则是从外部的视角来考察路权类型,其中,“自由权与社会权两分法中路权”和“财产权观念演进中的路权”主要是对路权属性的考察,而“路权与住宅权”和“路权与迁徙自由权”则是实质性的比较。简言之,,一方面,路权的社会权属性较之自由权属性更加显著,即需要国家及政府积极行动、主动供给,但其也有自由权属性,例如其可从人身自由权派生而来;另一方面,随着财产权的观念演进,由于交通作为给付行政和福利主义的典型代表,且其还是用路人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条件,因此其已然成为重要的财产形式,具有部分的财产权属性。在路权与住宅权的实质比较中,可以发现二者的权利基础分别为人之基本需求的“住”与“行”,都可以从《国际人权宪章》中的“适当生活水准权”中推导出来,但住宅权的制度化和受重视的程度都远高于路权;在路权与迁徙自由权的实质比较中,可以发现二者最大的共性在于,都可以在人之“行”的基本需求中找到根基,且都能从人身自由权中推导出来,但迁徙自由权的自由权属性较显著,而路权的社会权属性更浓。
     于“路权法制之实证检讨:类型化的思考”一章中,首先,在简要梳理交通史和交通法制史的基础上,以韦伯的“理念类型”为工具,对“农业社会——马车时代”、“工业社会——汽车时代”和“后工业社会——后汽车时代”的路权法制在“路权客体功能诉求”、“用路人与路权义务人关系”以及“用路人之间关系”三个方面的典型特征做一定程度的抽象和提升,构建了“政治——统治型”、“经济——安全型”和“人本——自由型”三种路权法制类型;其次,对我国目前的交通法制现状做了静态和动态两种考察,在静态考察中指出我国交通法律部门在宪法渊源方面的模糊、重要交通法律缺失或效力级别太低、交通行政体制不顺、重要分类标准不一、立法粗糙操作性不强等等不足,在动态考察中,通过对从“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CNKI知网资源库”和“网络媒体资源”中检索获得的一百多个路权法制事例的综合分析,发现我国目前路权法制的主要问题是“交通安全与事故责任分配”、“收费公路相关问题”、“禁摩、禁电、禁微、汽车限购拍牌等禁行限行问题”、“道路规划建设及利用管理问题”以及“公共交通的有效供给不足”等方面;作为考察分析的结果,指出我国目前的路权法制,虽然还遗留着一些“政治——统治型”的特征,也出现一些“人本——自由型”的理念特征,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目前的现状更接近“经济——安全型”路权法制,因此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
"Travel" is one of the basic needs of human being, which expressed as "the traffic demand "in the whole social organizational systems. From the standpoint of the "subjective-objective" relationship,the satisfy to the demands is the interests of subjects. Therefore, the reification of interests shall be available for public access uses on a variety of "Road". Lacking of motivation and capacity, effective supply of public road transport resources must mainly rely on the State and Government. The concept of "right of way" and the system right of way start to rebuild, which aim to reflect and regulate some basic relationship such as the rights to demand for "travel". However, when we view the development of transport and transport rule of law, we will find expound the legitimac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right of way" become the red line in the article.
     After we define the concept of right of way, explain a type of right become a basic clues. Legal principle of right of way, rights pedigree position and, basic framework of the legal system display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nterpretation.The full text of the chapters are divided into five parts:"Introduction","rebuild the concept of right of way","the construction of jurisprudence in right of way","the right of way in rights system","Empirical review:Type of Thinking ",and the specific contents are as follows.
     In the chapter of "Introduction ", firstly, the reason it prompt the right of way research is that the study is belong to the theory of "case studies "and "itself studies" rather than the simple value study and washy study. At the same time,the study also belong to Traffic (Administration) Act Study which known as fad-ministrative law and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r special administrative law research.In the two areas, the "right of way" study has an important worth. Secondly, made a detailed literature review, On the one hand, reveal the deficiencies in both form and substance-oriented in right of way study. On the other hand,reveal right of way study the similarity and difference about between "public trust doctrine" in Common Law and "public property theory" in Civil Law. Thirdly, because of the particularity of department Administrative Law, this article adopt a multidisciplinary or interdisciplinary research strategy. Digest nourishment on the traffic engineering, traffic sociology, transportation economics, as well as transportation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disciplines as much as possible.
     In the chapter of "rebuild the concept of right of way", made two theoretical preparations for the concept of right of way. On the basic of concepts defined on right theory(two traditional,two approach, and two type of the concept) and important related concepts ("Travel","transport","transportation","Road","TDM:Transportation Demand Management","traffic law","public property law"), it definite the right of way as the right to use a variety of public road transport resources, and the core in "reasonable traffic demand", Specifically, it's a Collection of benefits, rights or privileges in the premise of limited public resources, we must meet the traffic demand, protection the passer's life, property safety, and free, equality to use public road.
     The third chapter of "the construction of jurisprudence in right of way" is an important chapter, That is, from the internal perspective we analyst the legal principle of "right of way" in four main components. First of all, object of right of way "road" is a variety of public road transport resources, specifically, provide the public use of the various transport line facilities,and Minimum of public transport and essential services. Second,"passers-by "is the main natural person or a natural person groups.Third,the system of the obligor of the right-of-way, which composed by National-all levels of government-the traffic departments, transportation pass and institutions or other NGO organizations, road and bridge and urban rail operating companies, transport enterprises, and passers-by itself."Passers" refers to a natural person or a natural person groups as traffic demand subject, which possess four characteristics. Third, the right-of-way obligor system, which Composed by National-all levels of government-the traffic departments, transportation pass and institutions or other NGO organizations, road and bridge and urban rail operating companies, transport enterprises, and passers-by itself.Fourth, Specific rights in the system,which divided into four groups of the broadest sense of the right of way, the broad right-of-way, narrow right-of-way, with the most narrowly defined right of way.
     In the fourth chapter, expedite from four aspects of external perspective, first of all,from the between liberty and social right we can pointed out that the properties of the social rights is significantly more than the properties of the freedom right,that is, Country and the government needs to take action, take the initiative to supply, but also has the property of the freedom.Second, another joint that pointed out a typical representative of the traffic as the payment for administrative and welfarism,and it has the conditions for passers-by to entitled, so,that why it become an important form of property, has the property of a part of the property.Third,compare the figure between right of way and right of housing, the article pointed out that the basic needs of both rights-based man "live" and "travel" can be derived from "the right of adequate standard of living" in International Charter of Human Rights,but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the right to housing and the level of attention is much higher than the right of way. Fouth, from the substantive comparison between right of way and right of freedom to movement, Find out the most biggest commonality is that we can find foundation in basic needs, and can be derived from the right of personal liberty, however, the right of freedom to movement is more significant in property of freedom right and the right of way is more significant in property of social rights.
     In the chapter of "Empirical review:Type of Thinking", Firstly, Combing transportation history and traffic legal, utilize Weber's means of "idea type", build a "politics-rule type ","economic-security type" and "Human-free type".Secondly, inspect our current legal situation transportation from static and dynamic, In the static point of view pointed out some insufficient.In the dynamic investigation, pointing out that China's current traffic law, through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more than one hundred typical cases of right-of-way retrieved from the "the Chinalawinfo judicial cases", Base of CNKI and Net Resource, Again, as a result of the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the article pointed out that China's current legal system in right-of-way, remains a few "politics-rule type" characteristics, emerges some idea of "Human-free type",but Generally speaking, China's current legal system in right-of-way is on the stage of "economy-safe type", and have much room to develop.
引文
1 孙中山: 《三民主义》,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11年版,第206页。此外,孙中山还在多处论及“行”和交通的重要性,例如,其在《国际共同发展中国实业计划》中,以“(甲)交通之开发”为首;其在《实业计划》“第五计划”中又直接以“行动工业”为题,专门阐述如何发展交通事业。当然必须看到的是,孙中山的民生是“三民主义”中的民生,是和民族、民权相互契合的,换句话说民富和国强是相伴而生的,而民权则是促成国富民强的力量,或者也可以说,整个“三民主义”都是“救亡”与“启蒙”两面大旗下的呐喊,而“救亡”或许更具优先性。
    2 快速公交系统(Bus Rapid Transit)简称BRT,是一种介于快速轨道交通(Rapid Rail Transit,简称RRT)与常规公交(Normal Bus Transit,简称NBT)之间的新型公共客运系统,是一种大运量交通方式,通常也被人称作“地面上的地铁系统”。
    3 参见中国民生银行交通金融事业部课题组主编:《中国交通运输业发展报告(2010)》,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8、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2010年铁道统计公报》,见铁道部官网:http://www.china-mor.gov.cn/zwzc/tjxx/tjgb/201105/t20110511_2369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12月20日。
    4 参见谷中原:《交通社会学》,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225—-241页。
    5 当时媒体上关于路权的讨论异常激烈,仅《申报》的社评文章,从1906年到1911年就有76篇之多,参见李士军:“《申报》社评与晚清争回铁路路权运动”,《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10年第5期,第78页。
    6 所谓“路权与生命权之争”,是指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前,沈阳等地的地方立法中规定行人单方违章引起交通事故,机动车方不负责任,即“撞了白撞”,而新道交法第76条则规定,即使机动车方没有违章行为也要承担一定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7 参见:http://news.sina.com.cn/o/2005-11-04/11467358064s.shtml,最后访问日:2012年8月7日。
    8 参见: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0606/15/t20060615_7355364.shtml,最后访问日:2012年8月7日。
    9 参见:http://www.chinanews.com/cj/2011/06-28/3143278.shtml,最后访问日:2012年8月7日。
    10 汪太贤:“法学视野中的权利问题——我国权利研究的法学检讨”,《理论与现代化》,2001年第2期,第64页。
    11 参见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八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5页。此外,就公物法在行政法学理体系中的位置,通说认为一般属行政组织法或给付行政法研究范畴,后文将有论及,此不赘言。
    12 就“交通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概而言之,有认为属“经济法”、“部门行政法”或“独立的法部门”等三种认识,后文将有论及,此不赘言。
    13 行政法学理体系中有总论与各论之分,但各论研究之范畴,不同学者之间的认识及提法不甚一致,有以“部门行政法”亦有以“特别行政法”名之,参见张正钊、李元起主编:《部门行政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杨解君、孟红主编: 《特别行政法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14 [美]约瑟夫·P.托梅恩、西德尼·A.夏皮罗:“分析规制政府”,苏苗罕译,载《法大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5 祝捷:《无线电行政法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
    16 关于“同名异义”“异名同义”的现象及解释,参见[古希腊]亚里斯多德:《范畴篇·解释篇》,方书春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9页。
    17 参见裴保纯:“浅谈路权的特征与作用”,《现代交通管理》,1997年第5期,第9页;陈桂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路权探讨”,《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4期,第23页;王洪明:“试论基于‘路权’的交通肇事过错划分”,《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4期,第59页。
    18 季金华:“公平与效率:路权制度安排的价值基础”,《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第38页。
    19 邹俊:“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兼论‘路权’与‘生命权’之争”,《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年第1期,第83页。
    20 疏泽民:“路权原则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应用”,《现代交通管理》,1997年第3期,第35页;陈洪龙:“浅谈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山西农机》,2003年第6期,第24页。
    21 参见李长太:“懂得和尊重‘路权’”,《中国农机监理》,2004年第3期,第46页;金凡:“路权与公交路权优先”,《建设科技》,2007年第9期,第29页。
    22 徐斯逵、马社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路权理论’的商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年第4期,第24页。
    23 参见刘兰英:“什么是路权”,《汽车运用》,2004年第5期,第44页;北京交通干部管理学院的张柱庭教授在接受中国交通报采访时,也表达了二元论的路权观点,参见曲飞:“人车之争实质是路权之争”,《中国交通报》2004年9月7日,第A03版。此外,还有一位作者的路权概念是建立在对“四元论”之批评的基础上,所不同的是,其将“上路权”和“占用权”都纳入“通行权”范畴,从而认为路权的内涵就是“通行权”和“先行权”,可见其观点与周继烈、刘兰英等人的“二元论”也有一定的区别,故在此处略做交代。参见邹申:《道路交通法中的路权原则》,复旦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页。
    24 周继烈:“也谈交通肇事责任判断的标准——与彭剑鸣、江水玲先生商榷”,《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第83页。
    25 杨永勤、于泉、刘小明:“城市道路交叉口路权研究”,《道路交通与安全》,2005年第4期,第20页。
    26 此外,梅大铨、汪登波也提出了一种较为另类的一元论路权的观点,即以高速公路的专用性和封闭性来界定路权的,认为“高速公路的‘路权’实际上是允许上路的汽车在法定的里程内行驶的权利”,而被禁止上高速行驶的车辆和行人如上了高速公路就是对高速公路路权的侵犯,是侵权行为。可见梅文所指的并非“先行权”,而是介于“上路权”和“通行权”之间的一种较为模糊的路权认识。参见梅大铨、汪登波:“侵犯‘路权’引发的法律思考”,《汽车与安全》,1996年第6期,第7页。
    27 [美]石子坚:“为路权正名”,《公安学刊》,2007年第1期,第33页。
    28 张济兴:“关于机动车道路优先通行权的规定”,《安全与健康》,2009年第6期,第50页。
    29 何国荣、李宏振、陈少旭:“以交通执法建立用路人路权观念之探讨”,提交“2004海峡两岸智能运输系统学术会议”的论文,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2004年8月16日,第687页。此外,须注意的是,我国台湾地区还有一种路权概念,即以交通部运输研究所研究员汤儒彦先生为代表的,主要在交通工程学领域、将路权仅视为一种用路之反射利益的探讨进路,由于,与此处的路权讨论相较,其较为另类、较难归入此处的那一类型,同时其所提出的“通行权”、“道路使用正当性”以及“路权”等相关概念体系也较为重要,故作者虽未将其放在“文献综述”中讨论,但在后文路权法理构成一章中的“具体权利体系”一节加以论述,相关内容可参见,汤儒彦:“论道路交通之通行权、路权与道路使用正当性”,《经社法制论丛》,2001年1月,第27期,第247页。
    30 参见郭毅:“整治无路权车重点整治‘有权人’”,《法制日报》,2007年6月8日第3版;李进胜:“哈尔滨重拳整治无路权车辆”,《人民公安报》,2007年5月18日第3版。
    31 参见杜萌:“公安部专家呼吁‘分配路权’”,《法制日报》,2010年12月14日第4版。
    32 参见游春亮:“广州电动自行车行业欲讨路权”,《法制日报》,2006年11月23日第4版;李婵:“电动自行车北京路权失而复得”,《北京科技报》,2006年2月15日第39版。
    33 沈晓艳:“城市道路自行车“行路难”问题探析”,《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第78页。
    34 谢芳:“步行者权利‘绝对优先’”,《社区》,2004年第11期,第31页。
    35 温志刚:“论我国道路交通的‘行人优先’通行权”,《交通标准化》,2009年第7期,第167页。
    36 韦达、王谦:“浅析公交优先措施在我国城市交通中的应用”,提交“第一届中国智能交通年会(2005)”的论文, 上海,上海富豪环球东亚酒店,2005年12月9日,第695页。
    37 袁金明:“军车‘优先通行权’立法的不足及其完善”,《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7第5期,第66页。
    38 宫希魁:“路权分配的三个原则”,《党政干部学刊》,2008年第5期,第61页。
    39 上海政法学院的萧成勇教授从民法学的角度讨论了行路权问题,认为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参见“行路权应人进车退”,《新世纪周刊》2007年第32期,第84页),由于该文主要不是学术性讨论,故未在正文评述。
    40 王秀红:“道路通行权内涵初探”,《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第41页。
    41 肖泽晟:“论公物法理论视野下的道路通行权及其限制——以交通禁行措施为个案的分析”,《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第122页。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之所以将肖泽晟的通行权概念放在此处讨论,而不是放在下文“(4)指称道路设施上的财产权益”一节中讨论,是因为肖文的实质是关注公民道路通行权的财产权属性(特别是宪法上的),而不是关注“路产路权”之意。
    42 周志华:“残疾人无障碍通行权实施现状及对策研究——基于成都市的调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第46页。
    43 余琪:“路权重组背景下的城市空间分异”, 《山西建筑》,2010年第4期,第30页。
    44 参见刘素峰:“公民道路交通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央党校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6月,第46页。
    45 所谓“权利推定”,是指以法律上一明示的某个或某些权利或法律原则以及法律的基本精神与立法宗旨为依据,推定与之相关的其它应有权利的合法性,权利推定与三种权利状态的关系是,“现实权利”构成权利推定的事实;“法定权利”构成其目的;“应有权利”构成其基础。参见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1998年版,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第344页;郭道晖:“论权利推定”,《中国社会科学》,1991年第4期,第24页;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7页;李晓辉:《信息权利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42页。
    46 “路产路权”这一词组在道路交通管理领域使用很广,但其含义非常模糊,绝大多数文献材料使用该词时都未准确定义,不过从行文当中可以发现该词组的使用逻辑是:“路产”、“路权”都指对道路所有的财产权益,所不同的是“路产”针对实物形态,“路权”指称观念形态或强调法律上的意义;同时也有少数作者比较明确的在财产性质上界定“路权”,例如,有人认为“广义的路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属于自己的道路享有的所有权,及即对道路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参见韦荣敏、杨松林主编:《道路交通法规基础》,人民交通出版社2002年版,第30页。转引自刘素峰:“公民道路交通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央党校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6月,第4页);又如,胡建国认为“路权是指公路管理部门对公路财产享有占用、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力,以及对损害路产的行为而拥有的行政管理权和民事权益”(参见“浅谈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护”,载贺竹磬主编:《中国高速公路管理学术论文集(2009卷)》,第105页)。另外,需指出与“路权”一词不同,“路产”一词在现行法律规范中是有明确所指的,如《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条第二款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统称为“路产”。此外,通过在“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律法规库的检索,发现唯一一例名称中出现“路权”一词的规章以上法律文件,是《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办法》(1994年11月3日,政府令第8号)。
    47 朱立河、夏建中:“运用国有资产管理理论探讨公路路产路权管理的新思路”,《山东省交通科技》,1998年第2期,第93页。
    48 王桢桢:“市政道路管理困境的分析”,《城市道桥与防洪》,2005年6期,第122页。
    49 聂飞舟:“路名权及其商业化使用”,《观察与思考》,1999年第1期,第36页。事实上,路名商业化的问题早在1996年就因上海市的“欧德力路冠名权转让”案例成为社会热点及法学研究的热点,详见周健、江寄鸥:“路名商品化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欧德力路冠名权转让法律问题研讨会综述”,《法学》1996第12期,第38页。
    50 丁勇:“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问题研究”,《交通财会》,2006年第12期,第10页。
    51 周凯、徐海成:“收费公路权益转让价格的灰色预测”,《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第46页。
    52 粱敏:“建立收费公路权益二级转让市场问题初探”,《企业家天地》,2010年2月号,第104页。
    53 梁敏:“收费公路权益转让产权流转问题探讨”,《现代商贸工业》,2010年第4期,第275页。
    54 曹翔:“我国收费公路权益转让问题研究”,《交通财会》,2010年第9期,第8页。
    55 李士军:“《申报》社评与晚清争回铁路路权运动”,《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10年第5期,第78页。
    56 转引自廖伟章:“广东人民参与收回粤汉路权斗争的经过及其作用”,《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2期,第74页。
    57 转引自李士军,前注57,第79页。
    58 参见张健:“有线电视数字化条件下路权控制集线器的作用探讨”,《广播电视信息》,2010年第2期,第49页;段莉琼、刘国立、郭黎:“应用层次分析法确定道路属性指标的权重”,《海洋测绘》,2004年第3期,第44页。
    59 蔡翔:“找准通信‘路权’管制的重心”,提交“中国通信市场与企业经营管理学术研讨会”的论文,北京,中国通信学会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241页。
    60 马志刚:“电信通路权法定化问题之研究”,《通信世界》,2004年第7期,第26页。
    61 娄耀雄:“论建立我国电信法中的电信通路权制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第29页。此外,实际上所谓的“电信通路权”,其属性类似于英文"right of way"四种意涵中的“铁路用地权”这一项,而与本文所欲重点论述的“路权”并非同一内涵,关于"right of way"的各种意义,下文中“国外研究概况”一节将有详细论述。
    62 参见宁乐然:“再论生命权与通行权”, 《法学杂志》,2006年第3期;张济兴: “关于机动车道路优先通行权的规定”,《安全与健康》2009年第6期;周志华:“残疾人无障碍通行权实施现状及对策研究——基于成都市的调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王秀红:“道路通行权内涵初探”,《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袁菁艳:“线路通行权破题而出”,《当代通信》,2004年第15期;王勇:“有场景的‘邻地通行权’——对一项田野调查资料的法律与社会学分析”,《西部法学评论》,2009年第4期;胡增祥、马英杰、刘居艳:“论船舶海上通行权的法律制约”,《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刘丽:“加拿大阿尔伯塔的管道通行权”,《国土资源情报》,2003年第3期。
    63 所谓“制交通权”,大意是指在战争中对一定时空内交通的控制和使用权,是剥夺敌方并保持己方交通自由的优势状态,核心是夺取并保持对战场物质流的控制权,因此“制交通权”系军事领域的一个术语,与本文所论“路权”无甚关系。参见蒋士良:“初论制交通权”,《中国军事科学》,2001年第6期;张强:“‘制交通权’改称‘制物流权’为宜”,《物流科技》,2003年第4期。
    64 《交通大辞典》编辑委员会编:《交通大辞典》,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82页。
    65 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3页。此外,作者查阅了较为权威的英文原版法律词典——《布莱克法律英语词典》,发现其只有"right-of-way"词条,该词条的解释中除了《元照英美法词典》中"right of way"词条下的“通行(地役权)、“铁路用地权”、“优先通行权”这三项之外,还有第四项意思:"The strip of land subject to a nonowner's right to pass through.—lso written right of way."直译过来意为“一块被设定了非所有人通过权的土地”,作者理解,其实这也是役权的一种,只不过应该是与地役权相对的“通行人役权”,因为这是专为人设定的而不是为需役地设定的,当然,究竟为何意?还需要进一步的求证。参见:Bryan A. Garner Editor in Chief,Black's Law Dictionary Ninth Edition,West A Thomson Reuters business,2009,p.1440.
    66 [英]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版,第971页。
    67 [英]马丁(Martin.E.A.)编:《牛津法律词典》,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437页。
    68 例如,《英汉交通运输缩写词汇》中解释"right-of-way"为“(车辆在公路上)优先行驶权;先使用车道权”(见宫铁燕等编:《英汉交通运输缩写词汇》,四川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00页);又如,《元照英美法词典》中将"right-of-way rule"解释为先行权规则,即规定同时接近公路十字路口的两个路面使用者中,由谁首先通过的规则(见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3页)。
    69[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61页。
    70 参见肖泽晟:《公物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77、96页。
    71 翁岳生:《行政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451页。此外,关于“自然公物”与“人工公物”的分类,可参见该书第431页。
    72 肖泽晟:《公物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3页。
    73 关于“路权”与“劳动权”“教育权”“隐私权”“水权”等权利个案的研究文献数量比较的情况说明:第一检索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20;第二,检索方式为,在期刊数据库和会议论文数据库进行标题检索,其中,由于标题含“水权”的文献太多,因此将“主题”范围限定为“法学”或“法律”,将标题定为“水权”或“取水权”,共获期刊论文190篇、会议论文33篇;第三,由于与路权相关的学位论文只有二篇硕士论文(刘素峰:《公民道路交通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央党校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6月;邹申: 《道路交通法中的路权原则》,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10月),因此无需检索研究其他权利个案的学位论文数量,即基本可以判断,在学位论文方面“路权”研究的数量也远不如其他权利个案。
    74 例如,全国性的报刊有《中国消费报》、《解放日报》、《新华每日电讯》,地方报纸有《北京日报》、《河南日报》、《浙江日报》,综合类的报纸有《新华日报》、《中国改革报》、《南方周末》,专业类报纸有《中国交通报》、《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房地产报》,而公检法司类的报纸有《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人民公安报》、《中国纪检监察报》。
    75 所谓“语境性”是指范围和标准的问题,以范围论,无论何时谈到研究方法首先得谨记所言说的学科门类,例如就哲学谈研究方法和就法学谈研究方法必然是不能同日而语的,因为一般而言前者属人文科学后者属社会科学,二者对象不同、旨趣相异,方法当然也就有很大差别;就标准看,方法本可以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划分,例如,按照认识过程的阶段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感性方法、理性方法和创新性方法,又如,按照方法作用的范围大小和普适性程度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具体学科的个别方法、某一学科的通用方法和多种学科共用的一般方法。所谓“层次性”,是指“研究方法”一词时下被学人、作者们在微观的操作技术层面、中观的理论视角层面以及宏观的研究策略层面等不同意义上使用,但对话者之间甚至同一作者同一论著之中在言及研究方法时却不做区分或浑然不觉。关于学科分类和研究方法的划分标准,可参见陈寿灿:《方法论导论》,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6页。
    76 作者认为以“研究范式”、“研究策略”和“研究技术”三个层面来认识研究方法是较好的选择,其中“研究范式”是对存在论和认识论的理解和认识,它与生俱来的存在于研究所采用的每一种具体方法之中。Orlikowski和Baroudi 认为:存在着三种主要的研究范式,分别是实证主义、解释主义,以及批判主义,在此意义上研究范式主要指哲学假设;“研究策略”是将研究范式和研究技术联系起来的桥梁,通常人们也都是在研究策略这个意义上使用“研究方法”一词,而定性研究方法和定量研究方法是较为普遍的对于研究策略的分类,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分类;“研究技术”则是指对资料、数据的收集方法和分析方法,在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两种战略之下各有多种常用的收集技术和分析技术,例如,定性研究可以采用的数据收集技术有面谈、观察、文献研究等,数据分析技术有分类法、解释学、符号学以及叙述和隐喻等,可是人们通常轻易的将数据的收集、获得技术与数据的使用、分析技术混为一谈,也经常仅在数据收集的意义上使用“研究方法”一词或仅在数据分析的意义上使用“研究方法”一词,这些都是片面的,应注意避免,总之学术研究中慎言“研究方法”应是不会错的。参见杜晖等篇著:《研究方法论:本科、硕士、博士生研究指南》,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22页。
    77 关于跨学科或多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以及在行政法学中引入此种方法的必要性,美国学者夏皮罗、日本学者大桥洋一等都有过经典的论述,可参见[美]约瑟夫·P.托梅恩、西德尼·A.夏皮罗:“分析规制政府”,苏苗罕译,载《法大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日]大桥洋一:《行政法学的结构性变革》,吕艳滨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5页。
    78 事实上,根据本文最初的写作提纲,“路权的基础或起源”是单独的一章,但最终成文时,出于篇幅限制、章节平衡、避免与本小节部分内容的重复等三方面的考虑,而删除了这一章,此处,为尽可能全面展示关于“路权起源”的思考理路,并佐证以“合理的交通需求”作为路权基础的正当性,故将原写作提纲列示如下:第一、路权之“哲学——人性”根源:(一)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与存在方式;(二)行动本能及社会交往系人之基本需求;(三)人类理性与“路”资源的双重限。第二、路权之“社会——历史”根源:(一)社会意义之交通的普遍化:人类定居生活后出行与回行的自觉性加强;(二)非人力交通的频繁发达:交通工具、动力系统等要素逐步分解形成体系;(三)交通管控的常态化:公权力机构对路资源利用的刻意安排。
    79 关于功利主义与权利理论的冲突及其学术史,可参见曹海军编选:《权利与功利之间》,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张立伟:《权利的功利化及其限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80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0页。此外,国内学者提出的关于权利要素和结构问题的较为原创的观点有汪太贤先生的“法律权利构造论”,认为权利首先是“由‘利益’、‘资格’和‘自由行为’三个内部要素构成的一个权利实体”,其次是“由‘法律认可’这一外部要素使之上升为一种普遍的、强制的权利”,“其中利益是核心,资格是获得利益的条件,自由行为是利益的表现和实现方式,法律认可是利益的保障”。参见汪太贤:“论法律权利的构造”,《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5期,第11页。
    81 王伟光:《利益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1页。
    8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9页。
    83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40页。
    84 例如,根据我国《宪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规定来看,路权体系中的“无障碍通行权”是由实在法律确认的一种法定权利,而不仅仅是自然法上的应有权利。
    85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两种进路是作者提出的类型化分析工具,其中的“权利——义务”进路并非完全等同于“法律关系”理论,而是与“权利——权力”进路相对而言的,由于法律关系理论与权利理论本也属于两种不同的研究路径,例如“义务”并非权利理论的必须构成部分,但却是法律关系理论的必须成分。
    86 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1998年版,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第77页。
    87 同上注87,程燎原、王人博,第73页。
    88 [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89 [德]拉伦次:《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95、182、183页。
    90 郑玉波:《民法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62页。
    91 方新军:“权利客体论——历史和逻辑的双重视角”,厦门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9月,第125页。
    92 李晓辉:《信息权利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36、39页。
    93 据称很多国家都在研制上天能飞、下地能跑的飞行汽车,虽然这无疑是一种更加便捷的交通工具,但是对其“上路行驶”应如何规范呢?据说,美国航天局(FAA)早前已批准其上天飞行,而最近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也已开了绿灯,准其在陆上合法行驶(参见:http://auto.ifeng.com/fun/tidbitpic/rd/detail_2011_07/12/7636231_1.shtml,最后访问:2011年12月20日);赛格威(Segway),则是一种运用动态平衡原理的、电动的新兴代步工具,以工具内置的精密固态陀螺仪来判断车身所处的姿态、状态,透过精密且高速的中央微处理器计算出适当的指令后,驱动马达来达到平衡的效果,目前我国对该代步工具是否能够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没有明确规定。参见:http://news.sina.com.cn/c/2008-10-11/022614557273s.shtml,最后访问:2012年8月1日。
    94 参见商务印书馆辞书研究中心编:《古今汉语字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01页。
    95 黎德扬等:《社会交通与社会发展》,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96 参见管欧:《交通法规概要》,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增订初版,第1、2页。
    97 参见汪伟编著:《交通法学》,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页
    98 谷中原:《交通社会学》,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3页。
    99 参见刘卫民:“关于交通文化研究相关问题初探”,《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3页。
    100 参见何卓恩:“关于交通的文化审视——兼论大交通战略”,《武汉交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第30页。
    101 事实上,通过笔者在文献回顾中观察到的研究者所在单位信息可以发现,关注“路权”以及“交通法学”的研究者绝大多数分布在交通类院校或科研机构、公安或警官院校的交通系科,以及综合性大学的交通规划与管理专业,还有少数是交通实务部门的科研及管理人员,人数最少的就是专业的法学研究人员,特别是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者就更少了。
    102 关于“基本需求”与“派生需求”及其各自的特点,所受制约的因素,相互之间的关系,参见金永棪:《路在何方:纵谈城市交通》,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版,第33—38页。
    103 参见陈艳艳等:《城市交通需求管理及应用》,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9年版,第66页。
    4 参见吴兵、李晔编著:《交通管理与控制(第四版)》,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9年版,第119、120页。
    105 关于该案例的分析,请参见肖泽晟:“论公物法理论视野下的道路通行权及其限制——以交通禁行措施为个案的分析”,《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第122页。
    106 参见袁金明:“军车‘优先通行权’立法的不足极其完善”,《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7第5期,第66页。
    107 肖泽晟:《公物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36页。此外,台湾学者翁岳生将“公物法”定义为,“有关公物成立及其利用所产生之法律关系之总和”,参见翁岳生:《行政法》上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429页;德国学者沃尔夫主编的三卷本《行政法》的中译本中使用的是“公产法”的概念,即“公产法一方面调整人们日常享受的大量行政给付,是范围最广泛的一国国家生存照顾领域;另一方面调整公共行政主体为执行其任务所必要的人力和物力的手段”,参见沃尔夫等著:《行政法》第二卷,高家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55页。
    108 关于“公物利用之法律属性”,论者多以公物利用之分类为立论基础,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吴庚大法官也指出:“公共用物做通常使用时,个人之使用受限制者,究属权利受损害抑仅反射利益受影响,在学理上颇有争论;惟特殊使用之公物或特别用物拒绝利害关系人申请使用时,为权利之损害则无疑问”,参见吴庚: 《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增订八版,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8页。此外,在德国,通说认为对道路之一般使用属有限度的主观公权利,一方面,“州的道路法明确规定不存在针对维持一般使用权的法律请求权”,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违法限制一般使用权的,关系人对该采取妨害措施的行政机关享有防御请求权”,还可能享有针对行政主体的职务赔偿请求权或针对私人的赔偿请求权。参见沃尔夫等著: 《行政法》第二卷,高家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96、497页。
    109 参见翁岳生:《行政法》上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429、430页。
    110 参见汪伟编著:《交通法学》,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5页;张晓永等编著:《交通运输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韩大明、宋伟主编:《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论》,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年版,第1、2页。
    111 参见朱景文、韩大元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报告》,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19页;孙国华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概念、理论、结构》,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352页。
    112 参见张柱庭:《交通法律法规概论》,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雷孟林主编:《公路交通法学》,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113 管欧:《交通法规概要》,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增订初版,第7页。
    114 “在现代行政上,公物法与社会法(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资助法(补贴)共同构成了给付行政的三驾马车”,参见[日]大桥洋一:《行政法学的结构性变革》,吕艳滨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2页。
    115 [日]大桥洋一:《行政法学的结构性变革》,吕艳滨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2页。
    116 必须指出,作为路权客体之“路”,除了道路本身还包括保障道路通畅运行的相关线路设施,甚至特定条件下还包括公共交通工具,这些内容将在后文“路权法理构成之一:作为客体的路”一节中详细论述。
    117 如对“路权”作最广泛的类型概念认识,即将其界定为“关于路的权利或权力”的话,甚至可以将路权类型分解为“用路权”、“路人权”、“造路权”、“路产权”、“路政权”、“路主权”六个方面,其中需要说明的是,“路人权”指道路使用方面的基本人权,例如,残疾人的“无障碍通行权”应属人权范畴;“路政权”指道路管理权及道路警察权;“路主权”即交通主权。作者认为此种路权类型并不是牵强附会的生造,而是具有一定结构及层次的体系,其中,“用路权”和“路人权”是由公物的本来用途派生的权利,系路权类型的核心部分,“造路权”和“路产权”是由道路的经济属性所派生的,“路政权”则是由对路的权属及秩序管理派生的,“路主权”则是由路的国际法层面派生的,而“用路权”、“路人权”与“造路权”、“路产权”、“路政权”、“路主权”之间其实有着既依赖又对抗的关系,所谓依赖,是指“用路权”和“路人权”之权利客体(即公共道路交通资源)的有效供给有赖于后四项权能的正常发挥;所谓对抗,是指后四项主要是power"性质的,而“用路权”和“路人权”则是"right"性质的,此一"right"还需要借助“用路知情权”、“用路监督权”等广义路权(后文中将论及)来制约后四项"power",以使其规范运行保障"right".关于路权体系的具体论述参见后文“路权法理构成之三:具体权利的层次与体系”。
    118 就研究成果看,笔者阅读范围所及的只有《交通行政法总论》(李晓明、邵新怀、崔卓兰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版)、《交通行政许可研究》(李艳霞、刘鹏飞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6年版)、《交通警察行政强制》(汤三红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公物法研究》(肖泽晟著,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还有交通类院校或研究机构的一些教材,以及为数有限的一些期刊和会议论文。
    119 关于法律权利的构成的重要观点还有,汪太贤先生的四要素说:首先是“由‘利益’、‘资格’和‘自由行为’三个内部要素构成的一个权利实体”,其次是“由‘法律认可’这一外部要素使之上升为一种普遍的、强制的权利”,“其中利益是核心,资格是获得利益的条件,自由行为是利益的表现和实现方式,法律认可是利益的保障”(参见汪太贤:“论法律权利的构造”,《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5期,第11页);方新军博士的四要素说:“权利由内在要素和外在要素两部分组成。……权利的内在要素就是法律上的资格和权利主体的自由意志,前者是权利的内在形式要素,后者是权利内在实质要素。权利的外在要素包括权利涉及的主体和权利涉及的客体,其中主体又可以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而义务主体又可以分为消极的义务主体和积极义务主体”(参见方新军:“权利客体论——历史和逻辑的双重视角”,厦门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9月,第134页)。
    120 即权利人、义务人、权利人与义务人之关系、权利人拥有的或可要求的作为、不作为、地位或利益、权利要求的道德根据、构成侵权的要素、侵权行为在何种情况下不可宽宥、何为适当救济、何为获得救济的方法、谁可以强制施与救济。Lawrence C.Becker,Property Rights:Philosophical Foundations,London:Routledge and Kegan Paul,1997,pp.8-11.
    121 参见高清海:《高清海哲学文存》第2卷,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85页。此外,张文显认为范畴和概念之间没有实质的区别,它们的区别仅在于范畴是人类在认识客体的过程中形成的基本概念。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122 参见高清海:《哲学体系改革》,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30页。
    123 《列宁全集》第3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90页。
    12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8页。
    125 参见高清海:《哲学体系改革》,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30页。
    12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69、178页。
    127 [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89页。
    128 参见高清海: 《哲学体系改革》,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33—-235页。
    129 例如温德沙伊德对萨维尼法律关系理论的批评,其认为法律关系概念并不总是能够清晰的被理解,因此径直以权利概念作为工具来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又如,拉伦次尽管承认法律关系概念的核心地位,但进入具体讨论时,他所言说的却是权利的客体问题而非法律关系客体,此外,关于法律关系客体与权利客体的区别,以及权利客体理论的发展脉络,可参见方新军:“权利客体论”,厦门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9月,第75—-105页。
    130 至于对权利客体的肯定及否定的两种态度,将法律关系客体又分解为权利客体、义务客体,以及将权利客体落实为义务人或义务人的行为等等学说理论,虽然都有部分的道理,但作者认为,一方面,它们不能形成较为圆通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也难以与“客体”一词所具有的最基本的哲学范畴意涵相契合,因此本文不予采纳,此处亦不再具体展开。
    131 方新军:“权利客体的概念及层次”,《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第40页。此外,对于权利客体概念与权利标的、标的物等易混淆的概念,该文中都有较为清晰的阐述,简言之,德国民法典中的Gegenstande既可表示“客 体”也可表示“标的”的意思,大陆法系一般对权利客体和权利标的不做区分,而中文中的区别多是因为翻译过程中的误解导致,但作者认为权利客体与权利标的的区分的确有其实益(客体是说明权利设立在何种基础之上,而标的是指权利行使的对象),只是在第一层次的权利中其区别的意义不大,例如第一层次的有体物上的所有权,其权利客体和权利标的是重合的,都是该有体物,但是在第二层次及以后层次的权利中权利客体与权利标的的区别就复杂了,例如,在以转让特定房屋所有权为内容的合同之债中,该债权之客体就是房屋所有权,而该债权的标的却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132 关于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等权利的分类的相关论述,参见方新军:“权利客体的概念及层次”,《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第47—-53页;关于信息权利类型的相关论述,参见李晓辉:《信息权利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26—-38页。
    133 参见[日]大桥洋一:《行政法学的结构性变革》,吕艳滨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2页。
    134 交通参与者也可以称为交通主体,交通对象也可以称为交通客体,但容易与本文论述主题的路权主体及路权客体混淆,且在前文的文献综述部分作者己介绍了多数论者不加分析的以“交通参与者”或“交通主体”来指称“路权主体”,不仅造成了概念混乱,而且不利于深入的理论探讨,因此为明示其区别,此处以“交通参与者”、“交通对象”称之。
    135 参见谷中原:《交通社会学》,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14、51、60页。
    136 参见刘文杰主编: 《路文化》,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9年版,第18—20页。
    137 根据《城市道路设计规范》第二章第一节“道路分类与分级”的规定,各类城市道路的功能、地位为:快速路应为城市中大量、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主干路应为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支路应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138 根据《公路法》第11条,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管理,专为或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2条,农村公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新建和改建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139 参见:http://news.sohu.com/20110212/n279300305.shtml,最后访问日:2012年8月7日。
    140 必须指出,由于路权是一个权利类型,因此其权利客体的讨论本应在该类型之下的具体权利中各自讨论,但由于第一层次的权利客体,即各种作为实体存在的交通线路设施,是路权类型中所有具体权利的最终基础,或称阿基米德支点,因此至有必要讨论的应该是第一层次的权利客体。
    141 关于收费公路权益再此流转方面的研究,可参见梁敏:“收费公路权益转让产权流转问题探析”,《现代商贸企业》,2010年第4期,第275页。
    142 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6-107页。大致意思是,作为权利的客体,至少须满足对主体有用、能被主体控制、在认识上可以和主体分离三个基本条件。
    143 参见季金华:“公平与效率:路权制度安排的价值基础”,《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第38页。
    144 参见宫希魁:“路权分配的三个原则”,《党政干部学刊》,2008年第5期,第61页。
    145 参见王桢:“市政道路管理困境的分析”,《城市道桥与防洪》,2005年6期,第122页。
    146 参见粱敏:“建立收费公路权益二级转让市场问题初探”,《企业家天地》,2010年2月号,第104页。
    147 参见肖泽晟:《公物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肖泽晟:“论公物法理论视野下的道路通行权及其限制——以交通禁行措施为个案的分析”,《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第122页。
    148 参见Ver Eecke.W. Public goods:an ideal concept[J].Journal of Socio-Economics,1999,(28):139-156.
    149 参见肖泽晟:《公物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3页。
    150 欧阳英:“论权利与公共物品之间的内在关联”,《哲学研究》,2004年第9期,第86页。
    151 但必须指出的是,限于篇幅及学养的不足,本文也仅是提出将公共物品理论与公物法研究有效结合的观点,具体的和进一步的研究工作还有待学界同仁的共同关注和努力,例如,所谓道路或公路是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其“公共”或“准公共”究竟指示的是何种以及多大的范围?其所涵盖的社会主体究竟包括哪些?各种交通的社会成本究竟如何计算?又如何内部化到特定的“公共”或“准公共”范围之内?进一步如何内部化到特定的社会个体身上?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专注和深入的继续研究。
    152 所谓“制交通权”,大意是指在战争中对一定时空内交通的控制和使用权,是剥夺敌方并保持己方交通自由的优势状态,核心是夺取并保持对战场物质流的控制权。参见蒋士良:“初论制交通权”,《中国军事科学》,2001年第6期。
    153 《德意志意识形态》,群益出版社1950年版,第63页;《剩余价值学说史》,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卷,第405页——406页;《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2卷,第166页,转引自韩托夫编:《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交通运输》,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59年版,第6、9、22页。
    154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科学》,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75页。
    155 参见刘文杰主编:《路文化》,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9年版,第22页。
    156 参见: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beijingdayu/content-3/detail_2012_07/29/16385705_0.shtm!,最后访问日:2012年8月7日。
    157 管欧:《推开法律之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83页。
    158 张恒山:《义务先定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159 参见汤儒彦:“论道路交通之通行权、路权与道路使用正当性”,《经社法制论丛》,2001年1月,第27期,第252页。
    160 [澳]彼得·辛格、[美]汤姆·雷根编:《动物权利与人类义务》,曾建平、代峰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前言第2页、第115页。
    161 刘文杰主编:《路文化》,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9年版,第323页。
    162 [澳]彼得·辛格、[美]汤姆·雷根编:《动物权利与人类义务》,曾建平、代峰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9页。
    163 所谓“运输化”,是指伴随工业化而发生的一种经济过程,运输化是工业化的重要特征之一,在运输化过程中,人与货物空间位移的规模由于近代和现代运输工具的使用而急剧扩大,交通运输成为经济进入现代增长所依赖的最主要的基础产业、基础结构和环境条件。荣朝和、许庆斌:“关于国民经济运输化问题的思考”,《技术经济》,1991年第3期,第25页。
    164 [美]约瑟夫·P.托梅恩、西德尼·A.夏皮罗:“分析规制政府”,苏苗罕译,载《法大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5 祝捷:《无线电行政法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
    166 参见谷中原:《交通社会学》,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14、51、60页。
    167 宫希魁:“路权分配的三个原则”,《党政干部学刊》,2008年第5期,第61页。
    168 [瑞]保罗·贝克尔:《城市经济与发展》,肖勤福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1页。转引自曹钟勇:《城市交通论》,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169 余琪:“路权重组背景下的城市空间分异”,《山西建筑》,2010年第4期,第30页。
    170 “机动性”是指一个人在交通方面的机动能力,即远离家庭或社区了解其他社会环境的能力,在现代交通社会系统中,机动性已成为建立高质量的生活轨迹和各种社会联系必不可少的条件,机动能力已不再是一种选择,而成为一种生活必需,但机动性的能力并不是人人相等的,由于体能、技能、家庭负担、经济贫困、地域归属等原因,造成某些社会群体的实际机动能力低于其他群体,从而导致社会孤立甚至是社会排斥的现象,机动性能力差的人群常有被孤立、经济困顿、人际关系贫乏、社会边缘化等危险;“可达性”是指利用一种特定的交通系统从某一给定区位到达活动地点的便利程度,可达性是反映交通成本的基本指标(交通成本,不仅指交通费用,还包括出行时间、保险、舒适程度等方面),也是反映个人生活质量的一个很好的指标,可达性与个体在空间中移动的能力相联系。参见[法1让·皮埃尔·奥佛耶:“机动性与社会排斥”,《城市规划汇刊》,2004年第5期,第89页;潘海啸:“中国城市机动性20年发展的回顾”,《城市规划汇刊》,2005年第20期,第341页。
    171 参见王世军、张俊:“当代中国城市交通与社会排斥”,《中国名城》,2009年第4期,第24页。
    172 例如,法国动态城市基金会从2001年1月开始,以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如孕妇为对象,研究具体措施来提高他们的城市机动性能力,以改善其在城市中的生活品质,如在巴黎地区的公交服务网络中,研究设计盲人的公共交通图等。参见卓健:“机动性和中国城市”,《国外城市规划》,2005年第3期,第1页。
    173 参见金永棪:《路在何方:纵谈城市交通》,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版,第38—43页。
    174 [法]让·皮埃尔·奥佛耶:“机动性与社会排斥”,《城市规划汇刊》,2004年第5期,第89页。
    175 此外,该基金会的其他子项目还有,从2001年1月开始的以残疾人(盲人和弱势者)和行动不便的人(如孕妇、带大件行李的旅客)为对象,研究通过提高城市机动性能力,改善这些人在城市中生活品质的具体措施(如在巴黎地区的公交服务网络中,研究设计盲人的公共交通图),以及针对“儿童在城市中的机动性”子项目,因为基金会完成的一项调查显示,10—13岁的儿童在今天的欧洲城市中经常面临着出行困难。一方面他们不能驾车,一方面骑自行车出行或单独乘公交都很不安全,所以他们出行往往依赖于父母的意愿,借搭乘父母的小汽车出行,这一方面限制了儿童的成长和自立,另一方面也给父母的业余生活带来了额外的压力。为此,动态城市基金会与公共交通运营商、教育界人士、地方议员和父母代表等一起合作,在不同的欧洲城市试点,寻找改善儿童出行条件的方法。参见王世军、张俊:“当代中国城市交通与社会排斥”,《中国名城》,2009年第4期,第25页。
    176 参见袁金明:“军车‘优先通行权’立法的不足及其完善”,《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7第5期,第66页。
    177 参见: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taogxiolufei/content-2/detail_2011_07/15/7729223_0.shtml? from_ralated,最后访问日:2012年1月30日。
    178 参见肖泽晟:“论公物附近居民增强利用权的确立与保障”,《法商研究》,2010年第2期,第14页。
    179 参见孙中山: 《三民主义》,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11年版,第206页。
    180 参见徐世强主编: 《交通事业单位文化》,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0年版,第3、40页。
    181 例如,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中西部地区的最长不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中西部地区的最长不超过25年。
    182 参见:http://news.qq.com/a/20111229/000214.htm?pgv_ref=aio,最后访问日:2012年2月1日。
    183 裴保纯:“浅谈路权的特征与作用”,《现代交通管理》,1997年第5期,第9页。
    184 参见陈桂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路权探讨”,《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4期,第23页;王洪明:“试论基于‘路权’的交通肇事过错划分”,《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4期,第59页;季金华:“公平与效率:路权制度安排的价值基础”,《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第38页。
    185 详见周继烈:“也谈交通肇事责任判断的标准——与彭剑鸣、江水玲先生商榷”,《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第83页;邹申:《道路交通法中的路权原则》,复旦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页;刘兰英:“什么是路权”,《汽车运用》,2004年第5期,第44页。
    186 详见李长太:“懂得和尊重‘路权’”,《中国农机监理》,2004年第3期,第46页;金凡:“路权与公交路权优先”,《建设科技》,2007年第9期,第29页。
    187 详见徐斯逵、马社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路权理论’的商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年第4期,第24页。当然,该文将“路权”完全等同于“道路通行规则”显然过于草率,这将妨碍人们认识路权概念已经涵盖的其他意义(例如本文“文献综述”部分已经归纳的其他五种内涵),同时也可能引致“规则等于权利”的错误论断,但事实上“规则”特别是“法律规则”更侧重技术意义上的义务面向,同时比之“权利”,“规则”也包含更多法律关系的意涵。
    8 参见刘素峰:“公民道路交通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央党校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6月。
    189 例如,所谓“路权拟制”是指对一个常态下无用路保障的行为,用路人原需对自己的先行行为所造成的“法所不容的危险”而负起全责,但或为达到特定目的,或为实际生活中车辆操作的需要,而由法律规定使其行为合法化并 赋予必要的用路保障,形成创设一个路权的效果,如倒车行为。参见汤儒彦:“论道路交通路权范围之变化”,《经社法制论丛》,2002年7月,第30期,第216页.
    190 参见汤儒彦:“论道路交通之通行权、路权与道路使用正当性”, 《经社法制论丛》,2001年1月,第27期,第247页。
    192 “依赖利用”和“事实利用”之别,系大陆法系公物理论中的区分技术,简言之,由于特定公物处于圆满合于利用之状态,己成为利用者之生活支柱,利用人对之形成一种依赖关系,如儿童上下学之道路利用;事实利用则指利用人并无依赖关系的自由使用,即可选择的加以利用或不利用,即使不能利用而造成一定不便,但不致影响其生活各种权利的行使。参见翁岳生:《行政法》上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453页。
    193 [法]让·皮埃尔·奥佛耶:“机动性与社会排斥”,《城市规划汇刊》,2004年第5期,第89页。
    194 例如,该基金会与巴黎大区北部的12个市镇一起合作,在该地区建立了一套服务于这些社会困难阶层的“应召公共交通”体系,这一公共交通系统每天通过一个计算机控制中心收集出行需求信息,而后根据不同的出行要求制定专门的交通路线和时点,由7位司机轮班每天为该地区的特殊阶层提供免费交通服务;又如,从2001年1月开始,该基金会以残疾人(盲人和弱势者)和行动不便的人(如孕妇、带大件行李的旅客)为对象,研究通过提高城市机动性能力,改善这些人在城市中生活品质的具体措施(如在巴黎地区的公交服务网络中,研究设计盲人的公共交通图),以及针对“儿童在城市中的机动性”子项目,因为基金会完成的一项调查显示,10—13岁的儿童在今天的欧洲城市中经常面临着出行困难。一方面他们不能驾车,一方面骑自行车出行或单独乘公交都很不安全,所以他们出行往往依赖于父母的意愿。借搭乘父母的小汽车出行,这一方面限制了儿童的成长和自立,另一方面也给父母的业余生活带来了额外的压力。为此,动态城市基金会与公共交通运营商、教育界人士、地方议员和父母代表等一起合作,在不同的欧洲城市试点,寻找改善儿童出行条件的方法。参见王世军、张俊:“当代中国城市交通与社会排斥”,《中国名城》,2009年第4期,第24页。
    195 “权利配置”系制度经济学和法学研究共同关注的领域,其中开创性的研究是由科斯在1960年代基于社会成本分析所提出的,而国内学者应飞虎也以“权利倾斜性配置”之范畴进行了一些应用型研究,例如,对《劳动合同法》中权利倾斜之“度”的考察,总体而论,这些研究较为侧重公权力机构为保护弱势群体而对私法关系的政策性强制干预的分析,而本文借此概念论证实质的“路权平等”则主要是从公法关系的水平效力出发,因此略有区别。参见应飞虎:“权利倾斜性配置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第124页。196 “适足道路利用权”实为本文的一个理论创新,本应结合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和各国交通公平的实践(例如前注196中论及的法国动态城市基金会所开发的“应召公共交通”项目)加以重点论证,只是由于篇幅的限制和章节内容的平衡而暂未详述,但作者已做好了后续研究的具体规划。
    197 “适当生活水准权”是国际人权法上首先提出的重要概念,其主要法律渊源有,《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款规定的“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及其家庭的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规定的“本公约缔结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适当生活水准”,以及《儿童权利公约》第27条规定的“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准”。参见郑智航:“论适当生活水准权的救济”,《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9期,第103页。
    198 参见方新军:《权利概念的历史》,《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第69页。
    199 方新军:“为权利的意志说正名——一个类型化的视角”,《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6期,第17页。
    200 简言之,即权力和权利并非截然两分、完全不可通约,因为“权力表征的是一种有效的约束力,而权利则融合了正当性和有效性的双重属性。正是因为权利与权力在内在构成上有所重合,因此人们才会在许多情况下将二者通用。权力与权利的这种重合是在二者的互动关系中形成的”,这种重合性的典型例证就是规范性权力,即由法律所规范的权力已转化为一种权利。参见王莉君:《权力与权利的思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第62—65页。
    201 周志华:“残疾人无障碍通行权实施现状及对策研究——基于成都市的调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第46页。
    202 参见丁勇:“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问题研究”,《交通财会》,2006年第12期,第10页。
    203 欧阳英:“论权利与公共物品之间的内在关联”,《哲学研究》,2004年第9期,第86页。
    204 姚建宗:“新兴权利论纲”,《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2期,第14页。
    205 [美]博西格诺:《法律之门》,邓子滨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26页。
    206 此外,实际上,还可以将路权置于“三代人权”的语境加以考察,以及将路权与生存权、发展权进行对比观察,但一方面由于,所谓“三代人权”的学说,其实与自由权、社会权的两分法实质上存在部分的重合,即以生存照顾和国家对经济自由的限制为中心的社会权,指的就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中所指的第二代人权,只不过是以“社会权”来简称或代称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而已。卡莱尔·瓦萨克(Karel Vasak)教授是第一个提出“三代人权论”的学者,其认为世界范围内经历的三次大的革命运动分别产生了三代人权,即由法国大革命所产生的“自由权利”、由俄国革命所产生的“平等权利”和由20世纪五六十年代殖民地和被压迫民族的解放运动所产生的“社会连带权利”,其中的第二代人权“平等权”基本上属于人权公约中所指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参见姜素红:《发展权论》,长沙:湖南出版社,2006年版,第24页);另一方面,以日本学者大须贺明所积极倡导和论证的“生存权”,实质上也主要是指社会权的内容;此外,由联大人权委员会委员凯巴·姆巴耶(也是人权国际协会的副主席和塞内加尔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于1976年在斯特拉斯堡人权国际协会开幕式上第一次提出,并于1986年由联合国大会第41/128号决议通过的《发展权宣言》正式确认的“发展权”,同样可以作为路权讨论的参照系,但是由于“发展权的概念基本上是在国际上运用的,国际社会对发展权的关注并没有直接引起各国在国内法律及其人权实践中使用‘发展权’的概念,在国家一级的人权清单中出现‘发展权’一词的为数极少”,因此本文中都未纳入正式讨论。参见龚向和:《作为人权的社会权——社会权法律问题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8页;[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姜素红:《发展权论》,长沙:湖南出版社,2006年版,第66、76页。
    207 参见龚向和:《作为人权的社会权——社会权法律问题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4--39页。此外,关于社会权与自由权之区别的主流理论及其批判,如社会权是积极权利还是消极权利?社会权和自由权的区别是否就是国家积极作为义务和消极不作为义务的区别?是否自由权是“免费”的而互不冲突、社会权是“昂贵”的而受制于现有资源而相互冲突?国家对社会权的义务是政治义务、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等等,亦可参见该书第41—55页,由于篇幅限制本文不便一一介绍。
    208 See Chalres Fried,Rihgt and Wrong,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8,p.110.
    209 关于对自由权与社会权两分的批评,参见龚向和:“社会权与自由权区别主流理论之批判”,《法律科学》,2005年05期,第21页。
    210 王秀红:“道路通行权内涵初探”,《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第41页。
    211 肖泽晟:“论公物法理论视野下的道路通行权及其限制——以交通禁行措施为个案的分析”,《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第122页。
    212 周志华:“残疾人无障碍通行权实施现状及对策研究——基于成都市的调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第46页。
    213 余琪:“路权重组背景下的城市空间分异”,《山西建筑》,2010年第4期,第30页。
    214 刘素峰:“公民道路交通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央党校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6月,第4-6页。
    215 所谓“权利推定”是指以法律上一明示的某个或某些权利或法律原则以及法律的基本精神与立法宗旨为依据,推定与之相关的其它应有权利的合法性,权利推定与三种权利状态的关系是,“现实权利”构成权利推定的事实;“法定权利”构成其目的;“应有权利”构成其基础。参见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1998年版,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第344页。此外,还可参见郭道晖:“论权利推定”,《中国社会科学》,1991年第4期,第24页;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7页;李晓辉:《信息权利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42页。
    216 参见刘素峰:“公民道路交通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央党校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6月,第9-12页。
    217 参见管欧:《交通法规概要》,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增订初版,“自序”及“增订版序”。
    218 由于后文中将会论及“路权与迁徙自由权之比较”,故此处仅简要论证人身自由权是如何派生出路权的。
    219 参见韦荣敏、杨松林主编: 《道路交通法规基础》,人民交通出版社2002年版,第30页。
    220 参见胡建国:“浅谈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护”,载贺竹磬主编: 《中国高速公路管理学术论文集(2009卷)》第105页。
    221 即首先将公路国有资产分为两类,一种称为“公路国有资产”,即各种用于公路建设、施工、管理的生产资料:另一种称为“公路国有路产”,即国家所有供社会使用,并由公路部门受国家委托负责管理的公路设施,亦称“公路路产”。其次,公路路产可分为有形公路路产与无形公路路产,前者指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即公路设施;后者指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公路特许经营权、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公路冠名权、出让媒体权等。第三,按公路路产的经济用途可分为经营性公路路产与非经营性公路路产,前者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偿还贷款而收费的公路与桥梁;后者指由国家投资的一般公路与桥梁。此外,对公路路产的管理可分为实物量管理和价值量管理,后者是指通过合理的清产核资以及核算、评估,从而准确反映公路路产的货币存量。参见朱立河、夏建中:“运用国有资产管理理论探讨公路路产路权管理的新思路”,《山东省交通科技》,1998年第2期,第93页。222 其认为,当道路路权性质发生改变,即从原来的纯粹私人物品(社区道路)转变为准公共物品(市政道路)之后,政府必须及时做好产权界定,否则必然出现使用和管理的双重混乱,而作为准公共物品的市政道路应由政府管理,才更具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参见王桢桢:“市政道路管理困境的分析”,《城市道桥与防洪》,2005年6期,第122页。
    223 其文认为“路名权是指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新建的或无名的道路进行命名或对己有名称的道路更名的权力”,即,路名权(包括命名权和更名权)是一种行政职权,属公权范畴,具有公益性、强制性、稳定性的特征,而道路商业冠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是一种排他性许可和资格许可,道路冠名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冠名权不可转让。参见聂飞舟:“路名权及其商业化使用”, 《观察与思考》,1999年第1期,第36页(事实上,路名商业化的问题早在1996年就应上海市的“欧德力路冠名权转让”案例成为社会热点及法学研究的热点,详见周健、江寄鸥:“路名商品化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欧德力路冠名权转让法律问题研讨会综述”,载《法学》1996第12期第38页)。
    224 其阐述了三个方面的重要问题:其一,根据《公路法》(2009)第85条的规定,道路损害赔偿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但这将不利于保护作为公共物品的公路;其二,根据《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65条规定,路产损害赔偿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所以无须经过评估,但这与民事诉讼的解决途径存在一定的法理冲突:第三,路政执法机构应本行政合理性原则运用自由裁量权,以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参见丁勇:“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问题研究”,《交通财会》,2006年第12期,第10页。
    225 周凯、徐海成批评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2008年)第18条规定的“收费公路权益价值”的收益现值评估方法提出了,提出灰色预测方法;梁敏认为“公路具有提供社会福利效益的公共物品属性,同时,公路也存在着挤出效应,可以通过一定的排他性和局部的竞争性来加速公路建设、提高公路的使用效率,所以公路是准公共物品”,而“公路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为收费公路权益流转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2008年)没有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经营权是否可以再次转让,这一政策方向的模糊,以及长期以来我国公路产品由国家供给的刻板印象,导致我国收费公路权益转让不活跃,并指出收费公路权益依法转让,不会改变公路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关键是政府应完善管制手段和措施,以协调民众关注的社会效益与公路经营企业的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曹翔指出相关部门滥用转让模式(如擅自转让、分段规避、越权审批),缺乏有效监管(如市场进入壁垒虚置、市场退出机制未建立),转让价格形成不合理等是主要问题,而法律规范相互冲突,如《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收费公路权 益转让办法》对于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的规定不尽相同,以及监管制度不健全则是主要原因。分别参见周凯、徐海成:“收费公路权益转让价格的灰色预测”,《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第46页;粱敏:“建立收费公路权益二级转让市场问题初探”,《企业家天地》,2010年2月号,第104页;梁敏:“收费公路权益转让产权流转问题探讨”,《现代商贸工业》,2010年第4期,第275页;曹翔:“我国收费公路权益转让问题研究”,《交通财会》,2010年第9期(总第278期),第8页。
    226 即结合《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国家举办各种公益事业的规定,对《公路法》第3条、第18条、第43条、第46条、第52条和第77条有关保障公路畅通的规定,作出符合社会主义目的和宪法精神的解释,则公民基于交通和实现其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目的需要,利用作为国道的南京长江大桥一桥,而附近又没有类似的桥梁或道路可供选择时,这种利用就应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非排他性财产权,而不能认为仅仅是一种反射性利益。这与运用公共信托理论所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如果参照美国的公共信托理论,将南京长江大桥理解为一种公共信托资源,那么,政府只不过是接受全体人民的委托,履行管理南京长江大桥、维护其公共交通用途、协调和公正处理使用者之间利益冲突的义务而已,政府并不能如同私人财产所有者一样随意处置其用途、限制使用者的使用,而作为受益人的公众中的任何一员,都有权按照大桥本来的公共交通用途进行非排他性的使用,并在政府不履行其信托义务或者侵害其非排他性使用大桥的财产权时,有权向法院起诉,以强制政府履行义务。参见肖泽晟:“论公物法理论视野下的道路通行权及其限制——以交通禁行措施为个案的分析”,《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第122页。
    227 关于公物之分类,参见翁岳生:《行政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423-426页。
    228 例如,汉斯·J.沃尔夫认为“公产法一方面调整人们日常享受的大量行政给付,是范围最广泛的一个国家生存照顾领域;另一方面调整公共行政主体为执行其任务所必要的人力和物力手段”,“公产法的目的是维护公产的状态和可用性”。[德]汉斯·J.沃尔夫:《行政法》第2卷,高家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55页。
    229 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行政法》第2卷,高家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96、509、516页。
    230 参见翁岳生:《行政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447--456页。
    231 参见[英]彼得·斯特克: 《政治思想导读》,舒小昀等译,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74页。
    232 参见[美]克里斯特曼:《财产的神话——走向平等主义的所有权理论》,张绍宗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2、297页。
    233 [日]大桥洋一:《行政法学的结构性变革》,吕艳滨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8页。
    234 肖泽晟:《公物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70页。
    235 冉昊:“制定法对财产权的影响”,《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第9页。此外,这与洛克所阐发的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在内的“大财产”观,也是契合的。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7页。
    236 林来梵:“针对国家享有的财产权——从比较法角度的一个考察”,《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第54页。
    237 参见[英]彼得·斯特克:《政治思想导读》,舒小昀等译,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74页。
    238 See Charles A. Reich, The New Property [J].The Yale Law Journal, Vol.73,1964.P733并可参见查尔斯·A.赖希:“新财产权”,翟小波译,载http://www.gongfa.com/caichanquanlaixi.htm.最后访问日:2012年2月24日。
    239 林来梵:“针对国家享有的财产权——从比较法角度的一个考察”,《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第61页。
    240 参见杨英文:《住宅权研究》,吉林大学,2009年博士论文,第15—16页。此外,须提示的是,其一,根据不同的权利分类,对住宅权概念有不同的阐释。“第一种从公法和私法两方面理解住宅权:公法上的住宅权主要指住宅人权,即作为人就应该享有的维持其生存所不可缺少的权利,住宅权是随着公民权和人权观念的产生而出现的。私法 上的住宅权指与住宅相关的财产权,它主要由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第二种从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方面理解住宅权:作为消极权利的住宅权,从自由权意义上讲,住宅权是一种放任的不受制约的权利,目的是免除政府不合理地限制和侵入。包括住宅不受政府的非法侵入、不受他人的非法进入、住宅的适用不受非法妨害等等。作为积极权利的住宅权,包含“对住宅”的权利,即作为生存权内容之一的居住权。第三种从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理解住宅权: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为了防范来自自然与社会的威胁,住宅成了人类必不可少的物质要求,住宅也是人维持生存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生存权包含了不能限制和剥夺他人生存空间的内容;财产权是把住宅本身视为一般财产,住宅权就相应地包含了作为财产应该具有的权利内容。这些阐释都是在论述“住宅权”,但又都是不全面的,需要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可以说,住宅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综合性权利,具有复合权利的性质”(参见杨英文:《住宅权研究》,吉林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4页);第二,与住宅权内涵相同或近似但用语不同的概念,还有“住房权”、“适足住房权”、“居住权”等,前二者与本文“住宅权”概念基本相同,而“居住权”则歧义更多,须注意它“是一个已经被广泛使用而含义迥异的概念,归纳之大概有如下几种用法:是人权之一种;是一项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与迁徙自由等同的概念;把居住权当作承租权;国际移民法上的居留权等等。”参见陈信勇、蓝邓骏:“居住权的源流及其立法的理性思考”,《法律科学》,2003年03期,第68页。
    241 参见孙凌:“论住宅权在我国宪法规范上的证立——以未列举宪法权利证立的论据、规范与方法为思路”,《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5期,第136页脚注。
    242 参见孙凌:“论住宅权在我国宪法规范上的证立——以未列举宪法权利证立的论据、规范与方法为思路”,《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5期,第136页脚注;王宏哲:《适足住房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第48页。
    243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2页。转引自王伟光:《利益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5--56页。
    244 孙中山:《三民主义》,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11年版,第206页。
    245 参见谷中原:《交通社会学》,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页。
    246 所谓“社会交通”就是指人类开始定居生活之后的交通,参见谷中原:《交通社会学》,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页。
    247 潘海啸、杜雷编:《城市交通方式和多模式间的转换》,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0页。
    248 [法]让·皮埃尔·奥佛耶:“机动性与社会排斥”,《城市规划汇刊》,2004年第5期,第89页。
    249 参见姚建宗:《新兴权利论纲》,《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2期,第3页;任喜荣:“作为‘新兴’权利的信访权”,《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第37页。
    250 参见邓海娟:“住宅权之行政法保护”,《特区经济》,2007年第7期,第220页。
    251 所谓“住宅自由权”,是指要求国家消极不作为,保护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犯和歧视,以及住宅隐私权和住宅选择权。参见孙凌:“论住宅权在我国宪法规范上的证立——以未列举宪法权利证立的论据、规范与方法为思路”,《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5期,第136页。
    252 “我国《住宅法》的动议早在2001年就已上报全国人大,但由于多种原因,《住宅法》一直没有诞生”。参见于兆波、连昱超:“保障公民居住权的国家法治对策”,《法学杂志》,2011年第1期,第125页。
    253 参见孙凌:“论住宅权在我国宪法规范上的证立——以未列举宪法权利证立的论据、规范与方法为思路”,《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5期,第136页。此外,据作者的观察和实际检索,近年来“住宅权”方面的研究形成了一个明显的高峰,仅博士论文形式的研究成果就有数篇,例如,王宏哲:《适足住房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王富博:《居住权研究——我国物权立法的继受与创新》,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张群:《居有其屋——中国住房权问题的历史考察》,中国社科院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杨英文:《住宅权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
    254 即中央党校林喆教授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公民道路交通权法律制度研究》(刘素峰,2006)、复旦大学张光杰教授指导的《道路交通法中的路权原则》(邹申,2010),此外关于国内路权研究的具体状况和原因剖析,文献综述部分已有详细论述,本节中不再赘述。
    255 据称“道路交通权具有自由权的属性,是人身自由和迁徙自由的派生权利”(刘素峰:“公民道路交通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央党校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6月,第4--6页),当然,本文作者并不十分赞同刘文的观点,其一“路权”和“交通权”的概念选用问题,本文已在“绪论”一章中做过充分说明;其二,如仅以人身自由和迁徙自由来推定“路权”或“交通权”的话,其结果恰恰就只能是铲除而不是建立“路权”的制度根基,因为,一方面现行《宪法》中没有规定“迁徙自由权”,另一方面,现行《宪法》中的“人身自由权”规定(具体是第37条),实际上仅是狭义和消极的人身自由,即“身体自由”,即不受非法的拘禁、逮捕、搜查等等,而并不是包括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以及迁徙自由在内的广义的人身自由。参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解与配套》,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40页。
    256 参见[日]大桥洋一:《行政法学的结构性变革》,吕艳滨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2页;[德]汉斯·J.沃尔夫:《行政法》第2卷,高家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74、497页。
    257 [德]汉斯·J.沃尔夫:《行政法》第1卷,高家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69页。
    258 参见翁岳生:《行政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429-430页。
    259 关于“交通社会成本的内部化”的具体内容,可参见欧洲运输部长联合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编:《交通社会成本的内部化》,云萍、祁忠译,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260 参见孙凌:“论住宅权在我国宪法规范上的证立——以未列举宪法权利证立的论据、规范与方法为思路”,《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5期,第136页。
    261 参见肖泽晟:“我国住宅权行政法保护缺失分析”,《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第43页。
    262 此处所谓“权利束”实际意思是指,住宅权和路权都不是单指一个或一项具体权利,而是由围绕着一定的核心权利的多个具体权利组成的集合,亦即“权利类型”的意思,而由于本文当中是已经明确的将路权界定为一种权利类型,而现有的住宅权方面的研究成果中并未明确采用“类型”概念来界定,但事实上又都不同程度的将住宅权分解为一组相互关联的权利,即“权利束”,因此为了在比较中能够尽量客观的转述现有的住宅权研究成果,而不做过度主观的理解甚至曲解,所以此处仅以“权利束”称之。
    263 参见张群:《居有其屋——中国住房权问题的历史考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5月,第3页。
    264 参见汪太贤:“论法律权利的构造”,《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5期,第11页。
    265 参见楚道文:“论住宅权”,《前沿》,2010年第11期,第60页。
    266 金俭:“论公民居住权的实现与政府责任”,《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第143页。
    267 楚道文:“论住宅权”,《前沿》,2010年第11期,第60页。
    268 所谓“特殊需求主体”是指,由于自然或社会的原因,而无法仅凭自身能力而获得安全、健康和有尊严的住宅的主体。参见李玮恒:“住宅权视域下特殊需求群体的住宅保障”,《学海》,2011年第5期,第20页。
    269 参见[美]石子坚:“为路权正名”,《公安学刊》,2007年第1期,第33页。
    270 所谓“机动性”,是指是指一个人在交通方面的机动能力,即远离家庭或社区了解其他社会环境的能力,在现代交通社会系统中,机动性已成为建立高质量的生活轨迹和各种社会联系必不可少的条件;所谓“社会排斥”,是指由于各方面原因,而被社会孤立、人际关系贫乏以及被边缘化等。参见[法]让·皮埃尔·奥佛耶:“机动性与社会排斥”,《城市规划汇刊》,2004年第5期,第89页。
    271 交通社会系统的四大基本要素是指,交通参与者、交通对象、交通工具、交通线路设施。参见谷中原:《交通社会学》,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页。
    272 [美]伯德斯等:《城市交通需求管理培训手册》,温慧敏等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
    273 所谓“撞了白撞”,是指行人单方违章引起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概不负责任。
    274 [德]康德: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科学》,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75页。
    275 详见:www.cohre.com:《General Comment No.4(1991)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
    276 [日]大桥洋一:《行政法学的结构性变革》,吕艳滨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2页。
    277 参见肖泽晟:《公物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24页。
    278 参见罗厚如:“迁徙自由的比较研究”,《河北法学》,1995年第4期,第6页。
    279 关于我国迁徙自由权法律制度的演变,详见金雪花:“我国公民迁徙自由法律制度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第126页。
    280 就迁徙自由权的基本内含,通说认为包括三个方面:其一,迁徙自由属公民之基本权利之一,系人身自由之重要组成部分;第二,其指公民可在国内自由选择居住地及出入国境的自由;第三,地方政府不可对迁入之居民进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参见朱福惠:“论迁徙自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编:《宪法研究》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62-467页。
    281 关于迁徙自由权性质的争议以及代表性观点的具体来源,可分别参见杨小敏:“论迁徙自由权与国家主权和公民身份的共生关系——以美国和欧盟为例”,《当代法学》,2011年第3期,第53页(脚注1);杨海坤主编:《宪法基本权利新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0-104页。
    282 眈杨小敏:“论迁徙自由权与国家主权和公民身份的共生关系——以美国和欧盟为例”,《当代法学》,2011年第3期,第53页。
    283 [荷]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44页。
    284 赵小鸣:“迁徙自由权研究”,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3月,第6页。
    285 参见[澳]曼弗雷德·诺瓦克:《国际人权制度导论》,刘华文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页。
    286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88页。
    287 刘素峰:“公民道路交通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央党校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6月,第4页。
    288 Hans Lindah.l Finding a Place for Freedom, Security and Justice:The European Union s' Claim to Territorial Unity[J]. European Law Review.2004 (29),pp.461-462.
    289 参见王世军、张俊:“当代中国城市交通与社会排斥”, 《中国名城》,2009年第4期,第24页。
    290 四种形态分别为:在假定的无主权的世界社会里,获得世界公民身份的个人享有绝对迁徙自由权;在主权国家里,获得国家公民身份的个人享有近乎绝对的迁徙自由权;在被委托部分主权的政治共同体里,获得联盟公民身份的个人只享有相对的迁徙自由权;而同样在主权国家里,因为主权的反作用导致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只享有更为相对的迁 徙自由权。参见杨小敏:“论迁徙自由权与国家主权和公民身份的共生关系——以美国和欧盟为例”,《当代法学》,2011年第3期,第53—62页。
    291 参见方新军:“权利客体的概念及层次”,《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第40页。
    292 这一观点虽略显武断,并且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也不可能对此进行过多的论证,但此处笔者可以私法权利与公法权利的两分谱系之划分方法稍作阐释,质言之,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或称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律规范总和,而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本就较为具体,即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公法是调整公民与国家之间关系(或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法律规范总和,而此种公法权利或关系的理论建构至少经历了自由权时代(即第一代人权)和社会权或平等权时代(即第二代人权),显然,由于自由权谱系以对国家的消极防御为特征,因此其利益的具体化较难把握,而社会权谱系则因为其以要求国家积极作为主动供给为特征,所以其利益的具体化较易把握,即类似于私法权利利益具体化的逻辑理路。
    293 关于我国户籍制度的特征,有学者描述为“二元户籍制度”,亦有学者称之为“治安化户籍制度”,笔者以为概括的都不够完整,因为,其一,“二元”只是说明了城乡的差别,但实际上同为城镇或农村同样也还是有差别的,例如,北京户口考北大有优势但考复旦的优势必须上海户口才行;第二,“治安化”的描述则忽视了城乡二元等户籍差别现象。参见林益:“中国语境下的迁徙自由权”,《东南大学学报》,2010年第S1期,第91页;王鹰:“迁徙自由与户政管理非治安化”,《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第154页。
    294 当然并不是说路权的功能诉求就与“居住”和停留完全没有关联,实际上,路权不平等和居住地的不同都是城市空间分异的重要致因。参见余琪:“路权重组背景下的城市空间分异”,《山西建筑》,2010年第4期,第30页。
    295 这一比较的理论假设是,如以功能主义视角出发,在理想的状态下整个权利体系中各种、各类权利应是功能互补、相互契合的,每一项权利在权利体系中的位置也是相对稳定的,其上下左右也存在着一种或一类其他相对稳定的权利,以至于整个权利体系是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
    296 所谓理念类型,“是一种想象中的形象,它既不是历史上的实际事物,也甚至根本不可能存在。它完全不是用来表明一种特定的形态,也不是可以将某一种实际事物安置于理念类型之中。它具有的意义是一种思想中的边际概念,对一种实际事物按经验所应具有的特定要素,可以用理念类型加以衡量和比较。”对于这一概念的理解,最为重要的是要清楚,它是对实存事物的某些特性进行一定的扩大和抽象而获得的观念架构,而不是实存事物本身;它是一种认知的方法而非认知的目的,即它可以作为衡量和比较的尺度,有助于使个别的及孤立的的概念和知识,连贯成为有系统的学问。本文采用理念类型工具的目的即在于,通过对交通史和交通法制史上出现过的一些路权法制状况的一种或多种特性进行一定的提升和抽象,形成三种较为典型的路权法制类型,并以此来认识所要讨论的对象,特别是我国的路权法制现状。参见吴庚:《政法理论与法学方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5页。
    297 必须指出的是,由于此三种路权法制类型,是以“理念类型”之工具建构起来的,因此它们具有两个方面的特点:其一,每一类型虽都是在一定的现实蓝本或底本的基础上型构而成,但类型和蓝本之间却不是完全同一的,质言之,作为观念建构的类型较为纯粹,而作为实然存在的蓝本则必定更加多元和复杂;第二,在下文的论述中,虽然每一类型都与一定的社会历史形态以及交通发展史的时期相对应,但总体而论,由于所选现实蓝本总是同时处在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之中,所以,由此而建构起的路权法制类型也就不应被简单的认为是进化论意义上的历史类型,而毋宁是历时态兼及共时态的类型。
    278 参见谷中原:《交通社会学》,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164页。
    299 参见朱文光:《道路交通社会学》,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1页。
    300 例如,实际上在前农业社会的园艺社会末期,就已经出现了以牛、马为驮运工具的交通方式;又如,在所谓的马车时代,实际上对于多数用路人或交通参与者来说,还是以步行为主要交通方式,但纯粹的步行交通时代实际上主要是处于原始社会时期,而此时对于道路的利用还谈不上路权,只能说是一种“自然的权利”。参见谷中原:《交通社会学》,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页。
    301 此外,事实上,中国古代社会即使从东周算到清末也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在这么漫长的历史中产生的路权法制状况我们仅用“政治——统治型”几个字就概况了,这本身也是要略加说明的,简言之,此处实际上也是采纳了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所运用的静态主义研究方法,即视古代社会的路权法制为静态(当然前提是作者也认为中国古代的路权法制确实也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将其模糊化和整体化而不考虑其发展和变化,而此种静态主义的方法,以作者浅见,其实和马克思·韦伯所论理念类型的认知方法实有殊途同归之妙,即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深刻明了的认知,但韦伯是借助抽象和提升认知对象的主要方面,而瞿氏则是通过淡化和舍弃认知对象的次要方面。参见叶士东:《晚清交通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第14页,20页。
    302 叶士东:《晚清交通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第15--16页。
    303 在介绍三种路权法制类型的典型特征之时,为了方便前后对照,作者是有意识的按照本文所建构的路权法理构造来展开的,即,先言路权客体之路,再论路权主体和义务人,最后探讨有哪些具体的路权,这种叙述方式在结构上咋看多少有些牵强,因为不论是那种类型的路权法制都未必是完全按照本文的路权法理构造来立法和执行的,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在此叙述框架之中所言的具体内容又都是有理有据的,因此,作者认为这一叙述方式应不悖学理和逻辑。
    304 参见刘广生、赵梅庄:《中国古代邮驿史》,人民邮电出版社,,1999年12月第2版,第327页。
    305 朱文光:《道路交通社会学》,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2--64页。
    306 参见程喜霖:《唐代过所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57页。
    307 参见朱文光:《道路交通社会学》,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4页。
    308 参见谷中原:《交通社会学》,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166页。
    309 例如,我国的高铁建设和高速公路网建设,与其说是发展交通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还不如说是在刺激投资、带动经济增长,如作为对“7·23”动车事故的反思结果之一,2011年下半年以来的的高铁建设一度放缓脚步,但是,据中国工程院院士、中铁隧道副总工程师王梦恕的介绍,在“稳增长”的整体经济形势下,铁路建设肩负着拉动投资、带动产业链的重任,现今,停工的铁路复工率已达80%。参见:“全国80%停工铁路复工率,拉动投资又成铁老大任务”,http://business.sohu.com/20120414/n340535327.shtml,最后访问日:2012年8月11日。
    310 管欧:《交通法规概要》,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增订初版,“序言”第1—2页。
    311 “人本——自由型”路权法制之所以无法完全达到,基本原因有二,其一,法律制度的设计、权利的配置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后发制人”,尽管其可以一定程度的预测和预先规范,但是与日益发展、迅息万变的现实的交通社会、交通活动相比,任何一种路权法制都是滞后的,有漏洞和不足的,因此所谓的以人为本和自由都必定是有限的;第二,就路权法制所要规制的直接对象——交通(行为)而言,依照《辞海》对“交通”所作的哲学性解释,“凡减少或排除因地域隔离而发生困难者,皆为交通”,而所谓“地域隔离”总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因其发生的“困难”当然也不可能完全消除,而只能是减少,因此所谓“交通自由”一词本身就内含着此种哲学冲突。
    312 一般认为,所谓“后工业社会”亦称信息社会,它是由美国未来学家丹尼尔·贝尔在《后工业社会的来临》(1973年出版)一书中提出并系统阐述的一种社会形态,其主要特征是作为第二产业的制造业(产品生产)的主导地位被第三产业(服务业)以及第四、第五产业所取代,职业结构中白领工人的数量超过蓝领工人,理论知识日益处于社会结构中的首要地位,以及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等等。参见孙群郎:“西方发达国家后工业社会的形成及其成因”,《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6期,第158页。
    313 例如,2006年6月14日,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在首届中国城市发展与规划年会上,就曾表示勒令部分城市恢复自行车道。参见: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0606/15/t20060615_7355364.shtml,最后访问日:2012年8月7日。
    314 参见郭戈:“‘后汽车时代’的城市”,《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第2页
    315 参见李俊:《人性化城市交通发展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0-52页。
    316 参见石晶:“公交优先发展策略”,《交通企业管理》,2007年第6期,第73页。
    317 参见[美]罗伯特·瑟夫洛:《公交都市》,宇恒可持续交通研究中心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319 “经济”一词在古汉语中多有“经世济民”之意,似乎与“事业”的内涵接近或更大,但本节中“事业”与“经济”系对待而言,取前者重“公益”、后者偏“私利”之意,此种区别,至少在现代汉语的用语习惯中,基本上是说的过去的。
    320 必须注明的是,作者对于立法科学不熟悉,仅有的认识是,如是行政法规类的授权立法一般是要明确授权依据的,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事实条例》的第一条就明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321 汪伟编著:《交通法学》,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页。
    322 雷孟林主编:《公路交通法学》,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323 此处之所以强调文义解释和历史解释是因为,本文的理论抱负之一就是型构以路权为逻辑起点的交通法治,而按照本文的阐释,路权法理构造的具体权利体系中的很多方面,实际上可以从我国宪法第三章中的权利规定中派生出来,不过都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目的解释和扩大解释,例如,从人身自由权中本可进行权利推定派生出路权中的通行权,但是,我国宪法第二章第37条所规定的“人身自由权”从文义来看,仅指不受非法侵害(如非法逮捕、非法拘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的消极自由或权利,而如果对其进行目的解释和扩大解释的话,那么人身自由权当然包括了在道路上自由通行的积极权能方面。
    324 从理论层面言,交通作为满足衣食住行四大基本需求之一的“行”,其至少可以和医疗卫生相提并论;从事实层面言,我国国务院内部架构中主管交通的有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民航总局等,加上公安部职能板块中的很大一块也是交通管理,也就是至少有四个部门是主管交通事业的,而教科文卫体育五项事业总共也才五个部门,即教育部、科技部、卫生部、文化部、体育总局,所以说交通事业的重要性绝对不亚于教科文卫各项事业。
    325 该课题报告基本上可以说,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权威性阐释,因为,其脱胎于教育部985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创新平台”项目,主创群体庞大,官方色彩浓厚。
    326 参见朱景文、韩大元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报告》,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19页;孙国华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概念、理论、结构》,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352页。
    327 本文认为,未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交通立法框架中的子系统之一,原因有二:其一,表面看,系由交通部与公安部的职能分块,使得交通运输部理所当然的认为“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应属公安部管;其二,实质上,则是因对交通法律体系或交通法律部门缺乏学理上的深刻认识所致,换言之,相关职能部门并不清楚也未深究,个合理布局的交通法体系应该有哪些内容组成。
    328 事实上,由于授权地方立法来管理高速公路,而引致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中的乱象与腐败,早已成为众矢之的。例如,河南省曾创出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全国第一的奇迹,但先后有四任交通厅长前“腐”后继,走进班房;又如,根据2010年的年报显示,上市公司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24名董事、监事及高管中,除去4名独立董事,至少15名出自四川省交通厅;再如,据报道,上市公司重庆路桥2011年的毛利率竟然达到91.14%,比茅台酒公司2010年的毛利率90.95%还高。参见:http://business.sohu.com/20120410/n340187293.shtml,最后访问日:2012年8月7日。
    329 参见范冠峰:“我国交通行政执法体制的弊端及其克服”,《理论探索》,2009年第2期,第135页。
    330 另外,有些学者认为,实际上《道路交通安全法》之“道路”应有广狭两种解释,广义的解释认为“道路”是一个通用名称,包括公路、厂矿道路、城市道路、农村道路四类,其实就是泛指了所有道路,这种解释也是我国高等院校中关于道路的讲义中的通识,而狭义的解释,即指该法第119条自身所做的规定。参见韩大明、宋伟主编:《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论》,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年版,第27页。
    331 当然,经过修订的《公路管理条例》(2009年)的第三十六条倒是有公路的定义,即“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但是这里显然又添加了一种新的标准,且是形式或程序上的标准,即“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那么此一形式或程序标准和技术等级这一实质标准,以及其他标准之间如何协调呢?事实上,从大陆法系行政法学的公物理论及公物法治的角度看,验收认定无疑是最重要的标准(特别是对道路这种人工公物而言),因为它是对公物进行“命名”的前提之一,而“命名”则是公物之公用开始的时间点,只有经过“命名”公物使用的法律关系也才能开始建立。参见肖泽晟: 《公物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1-54页。
    332 事实上,景区道路及交通的性质问题,恰为道路是否供公共通行的分类标准提供了一种中间状态,因为随着城市的向外扩张,国内很多城市原处于城市边缘的风景区已逐步成为“城中之山、城中之湖、城中之林”,如杭州西湖、广州白云山等,这就导致风景区的道路承担了两种不同的交通功能——景区内部交通与城市穿越交通,可见此类景区道路如何进行有效的管理就是一个新的问题。参见黄世旺、陆琪等:“中山陵风景区路权管制的研究”,《森林工程》,2008年第5期,第71页。
    333 参见陶吉群:“公路法第85条修改之建议”,《行政与法》,2005年第11期,第114页。
    334 参见丁勇:“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问题研究”,《交通财会》,2006年第12期,第10页。
    335 参见聂早早:“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突出问题及其解决”, 《江淮论坛》,2012年第3期,第140页。
    336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检索结果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其一,标题检索所获得的仅有的一个案例,该案例在全文检索中也出现了,故此处仅需对全文检索的结果作详细说明,第二,全文检索中更为具体的检索结果如下:1、实际相关案例共112个;2、根据该111个案例中相关路权概念的具体内涵,可将其分为五组,(1)有关通行安全和规则的案例数量最多,共69个,占所有案例数量的三分之二;(2)有关“路产路权”即道路产权属性的案例数量第二,共28个,占所有案例数量近三分之一;(3)与禁止电动车、摩托车、赛格威思维车上路,以及因未上牌、未交纳规费、未登记等等原因,被称为“无路权车”的案例6个,数量在各类型案例中排第三位:(4)有关特别路权车辆的案例1个,即救护车的道路优先权问题;(5)其他特别的路权案例8个,即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例、因无座票不能改签影响出行权的案例等。不难发现,仅从各类案例的数量也可以看出,目前我国路权法制中最突出的是交通安全问题,其次是道路资源的经济产权属性问题。
    337 “网络媒体资源库”收集的路权法制事例具体情况说明如下:其一,总体看,所收集到的事例涉及的面很宽,从《校车安全条例》的通过到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从“天价过路费”案到国内第一条高速公路(沪嘉高速)停止收费,从大学生上书总理反“禁摩”到广州出台汽车限购细则等等,这也印证了作者制定的收集事例之策略的 正确性,即网络媒体的关注面较广;其二,从所获事例发生的时间来看,基本上每一时期的热点问题都己囊括其中,且某些事例还表现出前后相承的关系,例如,2011年6月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下发通知,开展收费公路清理专项工作,之后则有一系列关于收费公路信息公开的事例;其三,数量最多的是各种收费问题,包括路桥费、燃油费、车牌拍卖费,例如,要求收费情况公开、起诉收费不合理、节假日减免收费、利用军车牌照逃费等等。
    338 “知网资源总库”所获文献中收集的路权法制事例,具体情况说明如下:其一,知网资源中所获得的路权事例大部分都来自其中的“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而其他三个子库中却较少,作者分析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硕博论文库”、“重要会议论文库”中获得的相关文献本就只有寥寥几篇,所以不可能记载太多事例,另一方面,在“期刊论文库”获得的相关文献中,虽有一些事例,但由于期刊论文的重要特点是注重理论探讨,因此,除非论文采用的是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或者以真实事例作为论据,否则的话,即使论文中提到一些相关的路权事例,但也不能满足本文收集路权法制事例的基本要求,即要有明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主体,以及事件、行为的描述,相反,“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中获得的相关文献的特点是重事实描述,特别是对重大时事的关注;第二,“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中获得的路权事例,其中有不少与作者在网路媒体中随机获得的路权事例是重复的,例如,广州、珠海等地的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事例、浙江温州的雅阁撞劳斯莱斯事例、北京的社区摆渡车路权事例等等,作者分析之所以重复的原因也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网络媒体中报道的事例,有一些本就是从纸质媒体转载而来,或者某些网络媒介和纸质媒介本就属于同一媒介机构开办的,另一方面,“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与网络媒体报道的时间跨度基本相当,前者提供的报纸全文是从2000年至今,而后者的时效性特征已在正文中说明。
    339 其一,实际从三个资源库分别所获路权事例的合计数量是192例,但由于重复计算等原因,汇总后为140例,具体情况见文末附件一:《道路交通领域路权法制事例目录汇总表》;第二,如何在本文中展示通过三种途径检索获得的路权法制事例,这个问题让作者很是犯难,如果不将其放到文章中(具体位置可以是在正文、注释、文末附注),则不能反映检索获取情况的全貌,也不能体现事例的真实性,如果按照时间地点、主体、事件行为以及简要路权法理分析的标准将所获的路权事例全部放到文章中,那将大大的扩增文章的篇幅,思虑再三,作者选择了折中的办法,即,仅在文末附件中加入一个《路权法制事例信息登录表》个案详表的列示,同时将所有路权法制事例的名称做一个目录汇总——《道路交通领域路权法制事例目录汇总》
    340 为了更好的对路权事例进行实质考察,并便于从总体上评价我国目前的路权法制现状更加接近于哪一种路权类型,此处作者将路权法理构造的四要素化解为“路权客体之功能及价值诉求”、“用路人与路权义务之间的关系形态”、“不同用路人之间的关系形态”、“路权义务人之间的关系形态”这四个考核项。道理在于,事实上,路权的法理构造的四个构成部分中,具体权利体系这一项与其他三项并非处于同一层面,打一个不恰当的比方,可以说路权客体、主体、义务人都是有形的实体,而权利体系则是附着在这些有形实体或者说是使这些有形实体发生关联的无形制度,换言之,路权法制的实质内容就是指的具体权利体系,但问题是,由于从最广义的路权到最狭义的路权其整个体系较为复杂,如果完全按照这一线索来分析的话,不仅显得繁琐,而且会显得凌乱无从发现主次,因此,作者此处以权利与法律关系之间的通约关系,将路权之具体权利体系落实到路权主体与路权义务人之间以及他们各自之间围绕着路权客体所发生的各种关联这一实质方面,由此便有了上述四个考核项。
    341 参见:http://news.sohu.com/20110212/n279300305.shtml,最后访问日:2012年8月7日。
    342 参见:http://www.chinahighwav.com/news/2008/301127.php,最后访问日:2012年8月7日。
    343 参见徐海成:《公路经济》,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年版,第108一112页。
    344 参见:http://finance.ifeng.com/news/industrv/20120103/5392566.shtml,最后访问日:2012年8月7日。
    345 参见:http://finance.ifeng.com/news/macro/20120802/6856756.shtml,最后访问日:2012年8月7日;http://finance.ifeng.com/news/macro/20120731/6843607.shtml,最后访问日:2012年8月7日;《财经时报》,2004年8月14日号。
    346 中国政府网2012年8月2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显示,国务院7月24日己同意批复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制定的《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参见:http://news.sohu.com/20110212/n279300305.shtml,最后访问日:2012年8月7日。
    347 所谓“压力型立法”,是指在信息的视角下,如果立法者的信息能力不能有效应对现代法律规制活动的知识挑战,那么将无法抵御媒体话语的过度渗透,导致立法与媒体之间的关联过于紧密,形成一旦媒体热议、立法积极跟进的压力型立法现象。法律制度是具有恒常性的规则,而压力型立法往往失却应有的冷静、客观、慎重与全面,展现出背离理性立法的内在机理的决策特点,引发一系列既不公平、也无效率的再分配效应。参见吴元元:“信息能力与压力型立法”,《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第147页。
    348 参见:http://finance.qq.com/a/20120807/000984.htm?pgv_ref=aio2012&ptlang=2052,最后访问日:2012年8月7日。
    349 参见:http://www.chinanews.com/cj/2011/06-28/3143278.shtml,最后访问日:2012年8月7日。
    350 参见:“成都机场高速公司没有侵权”,《中国交通报》,2005年9月28日号。
    351 参见:《浙江日报》,2005年7月27日号;“要保障大多数人的‘行路权”,《福建日报》,2006年7月14日号。
    352 参见周志华:“残疾人无障碍通行权实施现状及对策研究——基于成都市的调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第46页。
    353 分别参见:《北京科技报》,2006年3月8日号;《贵州政协报》,2009年1月16日号;《长江日报》,2009年2月12日号;《法制日报》,2007年4月10日号;《西安日报》,2011年1月24日号。
    354 由于在前文第三章“用路人的各种分类”一节,已经论述了从可能造成的交通环境危险的角度看,步行者和骑自行车以及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都可归类为慢行交通用路人,因此为了叙述方便而皆以步行用路人统称之。
    355 参见余音:“环卫工人何时才有‘路权’?”,《检察日报》,2001年5月30日号。
    356 即附件一:《道路交通领域路权法制事例目录汇总》中的,第113、117、121、116、91、124等事例。
    357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中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358 分别参见: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1_06/12/6962025_0.shtml,最后访问日:2012年8月7日;http://business.sohu.com/20120410/n340187293.shtml,最后访问日:2012年8月7日;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1_09/29/9554643_0.shtml,最后访问日:2012年8月7日。
    359 分别参见:《消费日报》,2011年4月26日号;《南方日报》,2006年8月2日号;《首都建设报》,2010年9月29日号;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beijingdayu/content-3/detail_2012_07/29/16385705_0.shtml,最后访问日:2012年8月7日;http://roll.sohu.com/20110620/n310885484.shtml,最后访问日:2012年8月7日;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1_10/02/9626821_0.shtml,最后访问日:2012年8月7日;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zhurongjixinshu/content-3/detail_2011_09/10/9094328_0.shtml,最后访问日:2012年8月7日。
    360 参见林来梵:“针对国家享有的财产权——从比较法角度的一个考察”,《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第54页。当然,该文主要是关于财产权法制的论述,而本文之所以借此来描述路权法制,基本根据在于,它们同样都是植根于“外生刺激型”的城市化、工业化、近代化大背景。
    361 该考察结果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正文中通过众多具体事例的分析已明确展示出来的,“注重经济发展而较少关注用路人的合理交通需求”的一面;其二,在附件一:《道路交通领域路权法制事例目录汇总》中的各类事例的数量统计中,可以发现在所有140例中有71例是“交通安全类”的,绝对数量位居七个类别中的第一,且比例也超过一半。正是基于这两个方面,才判断我国目前的路权法制更接近“经济——安全型”而不是其他两个类型。
    362 参见常伟:《乡镇政府转型:基于农村公路建设视角》,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年版,第160-176页。此外,所谓“村村通工程”,是广大干部群众对交通部从2006年开始实施的农村公路“五年千亿元建设工程”的通俗称谓。
    363 参见汪伟编著:《交通法学》,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页;雷孟林主编:《公路交通法学》,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364 参见朱景文、韩大元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报告》,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19页。
    365 韩大明、宋伟主编:《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论》,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366 多数论者将权利与法益对待而言,认为后者乃保护程度不如权利的法律上的利益,由于本文中的路权概念系涵盖权利和利益的权利类型,因此以其论证特定法律或法律部门的立法目的时,不会存在内在的冲突。此外,本文中所讨论特定法律或法律部门的“逻辑起点”与“立法目的”,其实为一体之两面,前者针对立法过程而言,后者系对立法功能而言。参见黎建飞:“论立法目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2年第1期,第54页;王保树:“论经济法的法益目标”,《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61页;张开泽:“法益性权利——权利认识新视域”,《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2期,第113页。
    367 是指,其一,现代交通中,不仅交通工具和线路设施为技术进步的结果,而且交通工具的操作应用和功能发挥也须要相当的技术,因此规定交通事项的法律也必然富于技术性;其二,由于交通事业本身跟随交通科学技术而发展,为配合国际法规的变动以及国内其他有关法规的修订而随之变动。参见管欧:《交通法规概要》,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增订初版,第10页。
    368 [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5页。
    369 [美]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毕竞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9页。
    370 沈宗灵:“对霍菲尔德法律概念学说的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1期,第67页。
    371 方新军:“权利客体论——历史和逻辑的双重视角”,厦门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9月,第125页。
    372 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中国社会发展与公民权利保护”课题组集体创作、夏勇等主编的《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一书中,就已对“权利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互动模式进行了很好的理论阐释,例如,市场经济理想模式解释、社会主义政权性质解释、结构功能主义解释、西方权利文化本土化解释等等。参见刘瀚:“读《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中国法学》1996第1期;邓正来:“中国人权利发展研究的理想与现实——评《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中国法学》,1996年的1期,第109页。
    373 姚建宗:《新兴权利论纲》,《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2期,第3页;任喜荣:“作为‘新兴’权利的信访权”,《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第37页。
    374 参见肖泽晟:《公物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08页。
    375 欧阳英:“论权利与公共物品之间的内在关联”,《哲学研究》,2004年第9期,第86页。
    376 参见[英]洛克: 《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7页。
    7 参见: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1-10/06/c_122122435.htm,最后访问日:2012年8月7日。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5]《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
    [6][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7][古希腊]亚里斯多德:《范畴篇·解释篇》,方书春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版。
    [8]高清海:《高清海哲学文存》第2卷,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9]高清海:《哲学体系改革》,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10]王伟光:《利益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11]韩托夫编:《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交通运输》,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59年版。
    [12]孙中山:《三民主义》,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11年版。
    [13]孙中山:《建国方略》,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10年版。
    [14]谷中原:《交通社会学》,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
    [15]黎德扬等:《社会交通与社会发展》,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年版。
    [16]朱文光:《道路交通社会学》,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7]刘文杰主编:《路文化》,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9年版。
    [18]徐世强主编:《交通事业单位文化》,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0年版。
    [19]李宗琦主编:《交通企业文化》,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年版。
    [20]张荣祥主编:《交通行政机关文化》,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9年版。
    [21]杨洪年:《交通经济》,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2]许庆斌、荣朝和、马运:《运输经济学导论》,北京:中国铁路出版社,1995年版。
    [23]王蒲生:《轿车交通批判》,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4]姚亚山、王余卿、孙孝全编:《中外交通发展现状与未来》,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
    [25]张熏华、俞健、朱大均主编:《交通经济学》,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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