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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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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也与日俱增,但由于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立法还不健全,导致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合理地解决,影响公民合法权益维护,也影响了社会安定。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迫使我们必须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立法。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立法有其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新的环境权理论突破了传统民法、民事诉讼法的束缚,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立法提供了法理基础;整体主义的环境伦理价值观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立法提供了环境伦理学基础;社会冲突理论、社会控制理论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立法提供了法社会学基础;成本与收益理论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立法提供了法经济学基础。我国公民、法人的经济实力的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的提高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立法提供了经济基础;建立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的要求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立法提供了政治基础。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立法应以可持续发展和建立和谐社会为依归,其目的是为了及时、正确地解决环境民事纠纷,保护、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促进环境、经济、社会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国外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专门立法,其典型代表为瑞典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德国的《环境责任法》和美国的《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日本的《公害纠纷处理法》。我国在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方面起步晚,但环境纠纷的高发与处理的困难使得我国必须把制定一部专门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列入国家法制建设的议事日程。
     在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内容方面,应当解决环境围绕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因果关系认定的方式、诉讼时效、承担责任的方式等关键性问题。在归责原则方面,我国应采用单一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确定排污与环境污染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方面,应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将因果关系分为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仅对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同时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用间接反证法、事实自证法、疫学因果关系法认定因果关系。对于明知自己的排污行为可能导致环境污染并造成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损害的结果,仍实施该行为的污染者,或者对于其排污行为能够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高度危险性具有主观上的认知,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的污染者适用惩罚性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应当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起计算,而不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起算,最长诉讼时效为30年,自侵权行为实施时或者引起损害的事件发生时起算,而不是自权利人的权利受侵害时起算。
     为了确保环境损害赔偿能够实现,在环境损害赔偿法中应当规定赔偿社会化的途径和方法,主要包括环境责任保险和环境赔偿责任基金。责任基金有两种,一种是由排污者提供资金并由其为主体组成的民间基金,一种是由政府以征收环境费(包括排污费、自然资源补偿费等)、环境税等特别的费税作为筹资方式而设立的损害(行政)补偿基金。两种基金的适用的有顺序是:如果符合适用民间基金的条件,首先适用民间基金,只有在不符合适用民间基金的条件的情况下,才适用行政补偿基金。对于不能获得基金条件的受害人,应由国家用财政承担最终的补偿责任。
     为了有利于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实施,应当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公民、社会团体、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等可以作为原告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提起诉讼。为了有利于环境诉讼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应当设置独立的环境纠纷处理的专门机构,加强行政裁决的作用,赋予行政裁决以强制执行力。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应当是环境保护法的下位法,是一部集实体法和程序法于一体的单行法。其主要内容框架应包括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责任的条件、赔偿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方式、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关系、诉讼时效等实体性问题,同时还规定因果关系推定、举证责任倒置、公益诉讼、行政处理等程序性问题。
With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 China becoming more and more serious, the disputes on environmental damage have increased a lot. However, those disputes could not be settled timely and reasonably because the legislation on environmental damage is not quite mature, which has a bad impact on the protection of people’s legal right and the maintenance of a peaceful society. The legislation 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damage should be improved to meet the needs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There are solid theoretical and realistic basis for legislation 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damages. The new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which is no longer restricted within civil law and civil procedural law, provides the legal foundation for legislation 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damage. The Holism of Environment Ethics provides the basis of environment ethics for legislation 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damages. The theory of social conflict and social control provide the basis of legal sociology for legislation 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damages. The theory of cost and benefit provides the basis of law and economics for legislation 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damages. The increase of Chinese corporations and individuals’economic strength and comprehensive national power provides the economic basis for legislation 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damages. The need for establish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where people and nature peacefully coexisted provides the political basis for legislation 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damages.
     The legislation 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damages focuses on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with the intent to achieve the following purposes: timely and correct settlement of environmental civil disputes, protec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environment, maintenance of the ecology balance, protection of the personal, property and environmental rights of the public, and promotion of the harmonious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 economy and the society.
     More and more foreign countries have created specific law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damages, the typical laws among those are as following: the Environmental Damage Act in Sweden,The compensation law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s in Germany, The 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Compensation,and Liability Act in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CERCLA),and the Settlement of Pollution Disputes Act in Japan. It is necessary for China to create a specific law 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damages because of the high frequency of environmental disputes and the hardness in the settlement of those disputes although China starts late on the legislation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damages.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damages law should include the liability principle, determination of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prescription for action and the forms of bearing the liability i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damages cases. As far as the liability principle is concerned, the single principle of liability without fault should be followed. Regarding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emission and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damages, the adequate cause theory should be followed, which will divide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into two categories: causation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liability and causation in the extent of liability. According to the adequate cause theory, the causation presumption is only used in causation in the extent of liability and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can be determined based on the theory of indirect negative evidence、the theory of res ipsa loquitur and the theory of epidemiology in different circumstances。The punitive damages f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should be levied when the discharger continues discharging or let the discharge go unchecked when he knows that the discharge might cause damage. The term of normal prescription for action i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damages cases is three years, the starting point for calculating the prescription term is from when the victim could exercise its claim, not from when he knows or he should know he could exercise such claim. The longest term of prescription for action i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damages cases is 30 years, the starting point for calculating the prescription term is from when the infringing act is carried out or when the accident causing the damages happens, not from when the victim is infringed.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compensation i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damages cases,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damages law should have articles on the ways to socialize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damages, which include environment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fund system. The environment liability fund can be gathered from two sources: one is from the private which should be provided by the major sponsor- the pollution dischargers, the other is from the government which should be taken from environmental fees (including pollution discharge fees and natural resources compensatory fees) and environmental tax. The above two kinds of fund should be used in the following order: the private fund should be used first when the conditions for using the private fund are met and only when such conditions are not met, the government fund should be used. The government should take the final compensatory liability to the victim who could not get compensation from any kinds of fund.
     In order to facilitate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nvironment pollution damages law, th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should be established which will entitle the citizens, social organizations, procuratorial organs and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s to file a litigation to protect the environmental interest of the public. For a better settlement of the environmental disputes, a specific environmental disputes settlement organ should be established, the administrative rulings should be reinforced by entitling them the rights of compulsory enforcement.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damages law should be a specific law combining substantial law and procedural law together, which is a lower-level law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The major contents include the substantial issues like the scope of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damages, the conditions for bearing a liability, the forms of bearing a liability, the administrative fine system, the criminal penalty system and the prescription of litigation, as well as the procedural issues like the presumption of causal relationship, the invers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nd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引文
①王灿发:《论环境纠纷处理与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载于《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王利明:《环境损害赔偿亟待专门立法》,载于《法制日报》2006年3月7日。
    ②王灿发:《论环境纠纷处理与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载于《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
    ③王灿发:《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框架和内容的思考》,载于《法学论坛》2005年第5期。
    ④孙佑海:《我国污染损害赔偿立法并非从零起步——谈完善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促进构建和谐社会(上)》,载于《中国环境报》2006年9月6日。
    ⑤李艳芳:《关于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的思考》,载于《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⑥李丹:《论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中的环境公益保护——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角度》,载于《法学论坛》2005年第5期。
    ①蔡守秋:《环境权初探》,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第33页。
    ②陈泉生、张梓太著:《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113页。
    ③徐祥民:《环境权论——从人权发展的历史分期谈起》,载于《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论文集》,2003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印发资料,第22页。
    ④吴卫星:《环境权研究(公法学视角)》,法律出版社,2007年9月版,108页。
    ⑤周训芳:《环境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版,第157页。
    ⑥吕忠梅:《环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93页。
    ①金瑞林编著:《环境法——大自然的护卫者》,时事出版社,1985年版,第98-99页。
    ②马骧聪:《环境保护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41-142页。
    ③金瑞林:《环境侵权与民事救济——兼论环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载王曦主编:《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79页。
    ①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3页。
    ②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4页。
    ③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3-54页。
    ④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
    ①王曦:《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9月版;蔡守秋:《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②吕忠梅:《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
    ③吕忠梅:《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4页。
    ①杨通进:《环境伦理学的基本理念》,载于《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1期,第6页。
    ②韩德培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331页。
    ③常纪文:《环境法原论》,人民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第86页。
    ①常纪文:《环境法原论》,人民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第93页。
    ②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98页。
    ③[美]美]刘易斯、科塞等:《社会学导论》,杨心恒等译,南开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89页。
    ④胡平仁等:《法律社会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第331页。
    ①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00页。
    
    ①罗丽:《中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比较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页。
    ②曾照度主编:《环境纠纷案件实例》,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2页。
    ③曾照度主编:《环境纠纷案件实例》,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0页。
    ④曾照度主编:《环境纠纷案件实例》,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18页。
    ⑤曾照度主编:《环境纠纷案件实例》,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0页。
    ⑥王娟氯气污染中毒案,参见罗丽:《中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比较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①如《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以及各种污染防治法、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
    ①王灿发:《论环境纠纷处理与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载于《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第19页。
    ①《新华词典》,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600页。
    ②高其才:《现代立法理念论》,载于《法学研究》第1期,2006年1月,第85页。
    ③《我们共同的未来》,是1987年由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制定的由联合国第42届大会通过的报告,又称《布伦特兰》报告。
    ①《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简称《里约宣言》),是1992年由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三项文件之一。
    ②蔡守秋:《“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是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念》,载于《中州学刊》,2005年第3期,第84-86页;汪劲:《论现代西方环境权益理论中的若干新理念》,载于《中外法学》,1999年第4期,第29-38页;高利红:《环境法学的核心理念——可持续发展》,载于《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第19-22页;李少婷、杨雅雯:《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载于《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59-63页。
    ③宣海霞:《环境法理念的更新——兼论环境法目的的变迁》,载于《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第26-28页。
    ①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2005年2月19日,新华网。
    ②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2005年2月19日,新华网。
    ③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2005年2月19日,新华网。
    ①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0-145页。
    ②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载于《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2页。
    
    ①谢鹏程:《基本法律价值》,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②赵震江等:《现代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3页。
    ③卓泽渊著:《法的价值》,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6页。
    
    ①孙良泉:《论和谐应成为法的基本价值》,载于《工会论坛》,2007年5月,第110页。
    ②李石松:《论法的和谐价值》,载于《黑河学刊》,2008年第4期,第87页。
    ③[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页。
    ①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1—223页。
    ②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624页。
    ③杨力:《社会学视野下的法律秩序》,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页。
    ④[苏]雅维次:《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问题》,辽宁出版社,1986年版,第203页,转引自肖北庚:“法律秩序的概念分析”,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第6页;吕世伦:《当代西方法学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73页。
    ⑤[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9页。
    ⑥[苏]T·M尚巴:《法律秩序与民主》,载于《法学译丛》,1987年,第4期;叶长茂:《构建公民社会:和谐社会政治发展的路径选择》,载于《东南学术》2005年第2期;孙国华:《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版,第106页。
    ①商务印书馆辞书研究中心:《新华词典》,商务印书馆,2001年修订版,第701页。
    ②[美] E·博登海墨:《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104页。
    ③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12页。
    ④程乃胜:《法律的目的追问——读罗斯科?庞德的<法理学>(第一卷)》,2009年02月11日, http://www.law-star.com/cac/235030357.htm.
    ⑤[美]罗斯科·庞德著:《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0-131页。
    ①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第37页。
    ②高利红:《环境资源法的价值理念和立法目的》,载于《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5月,第5卷第3期,第70页。
    ③竺效:《论部门法之法律目的》,载于《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12月,第2卷第4期,第72页。
    ④史尚宽:《法律之理念与经验主义法学之综合》,载于刁荣华主编的《中西法律思想论集》,台湾汉林出版社,1984年版,第260页。
    ⑤李双元、蒋新苗、沈红宇:《法律理念的内涵与功能初探》,载于《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4期,第50页。
    ⑥[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三联书店,1990年,第65页。
    ⑦竺效:《论部门法之法律目的》,载于《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12月,第2卷第4期,第72页。
    ①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虽然还不是基本法的位阶,但是,它应具有基本法的地位,学界要求修改《环境保护法》并将其上升为国家基本法的呼声很高。参见:“十一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规划,www.zhb.gov.cn,2007年,3月4日。
    ①蔡守秋:《修改<环境保护法>为<环境法>的基本构想》,载于《贵州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第28页。
    ②陈泉生:《略论环境法的目的和作用》,载于《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1999年第5期,第46页。
    ③王曦、陈维春:《浅论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第33页。
    ④陈金恋:《环境法立法目的的解构与探索——反思目的一元论和目的二元论》,载于《科技信息》(学术版),2006年第5期,第100-101页。
    ①竺效:《论部门法之法律目的》,载于《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第73页。
    ②[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③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陕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27-228页。
    ④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17页。
    ①Herbert Spencer: Justice,New York.1891.P.46.转引自[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5页。
    ②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与方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5页。
    ③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65页。
    ①http://www.yn.gov.cn/yunnan,china/73185723250900992/20060316/1055564.html
    ①王灿发教授根据环境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将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模式分为专门立法型、混合立法型、分散立法型和单一立法型。见:王灿发:《论环境纠纷处理与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载于《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第21-22页。
    ②“Umweltbundesamt ver?ffentlicht Studie zur Neugestaltung der Umwelthaftung”http://www.uni-protokolle.de/nachrichten/id/7846/.,21.10.2002.
    ③1994年丹麦颁布实施了《环境损害赔偿法》,见蔡守秋:《论环境民事责任体制》,www.cslawyer.com.cn, 2007年11月6日。
    ④芬兰,1995年6月实施的《环境损害赔偿法》,见李松:《部分欧洲国家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介绍》,中国储罐网,2008年4月23日。
    ⑤奥地利有《环境责任法》,见李松:《部分欧洲国家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介绍》,中国储罐网,2008年4月23日。
    ⑥韩国,1990年8月1日的《环境污染受害纠纷调整法》,见蔡守秋:《国外加强环境法实施和执法能力建设的努力》,http://www.enlaw.org/jcll/200606/t20060626_7682.htm ,2006年9月5日。
    ①王灿发:《论环境纠纷处理与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载于《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第21页。
    ②该法主要是关于民事责任规定,但也有刑事责任(第21条)、行政责任(第22条)的规定。这里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均是针对违反该法第19条、第20条未履行保证金预备的相关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①蔡守秋:《论环境民事责任体制》,www.cslawyer.com.cn, 2007年11月6日。
    ②2006年3月8日,秀州区油车港镇联动调解中心成功地调处了一起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参见:http://www.zjsft.gov.cn/art/2006/10/11/art_61_72.html李禾:《污染损害补偿:亟须法规支撑》,载于《科技日报》,2007年2月28日。
    ③2002年10月福建省屏南县1721位农民诉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案,
    
    ①杨立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第二稿)》,2007年11月23日。
    ②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41页。
    ①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153页;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47页。
    ②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47页。
    ③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165页。
    ④邹雄:《环境侵权救济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263页;李艳芳:《关于进行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思考》,载于《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国际研讨会资料集》,2004年8月,第110页。
    ⑤李艳芳:《关于进行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思考》,载于《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国际研讨会资料集》,2004年8月,第110页。
    ①“Umweltbundesamt ver?ffentlicht Studie zur Neugestaltung der Umwelthaftung”http://www.uni-protokolle.de/nachrichten/id/7846/,2002.10.21
    ①王利明:《环境损害赔偿亟待专门立法》,载于《法制日报》,2006年3月7日;王灿发:《论环境纠纷处理与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载于《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第23页。
    ②《全国人大正考虑制定一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www.chinagate.com.cn, 2006年2月22日。
    ①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修订版,第222页。
    ②Deutsch.,S.33.
    ③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193-194页。
    ④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科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44页。
    ⑤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商务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第69页。
    ⑥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51页。
    ①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194页。
    ②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3版,第118页。
    ③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139页。
    ④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1月第1版。
    ⑤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3版,第151页。
    ⑥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193-196页。
    ①Maximilian Fuchs,Deliktsrecht,6.Aufl.2006.S.10ff.
    ①纪文:《环境民事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研究》,载于《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6期,第3页。
    ②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19页。
    ③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39-41页。
    ④《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30页。
    ⑤[台]邱聪智:《法国无生物责任法则之发展》,载邱聪智:《民法研究》(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4页。
    ⑥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版),第111-115页。
    ①[德]约翰.陶皮茨著,汪学文译:《联邦德国‘环境责任法’的制定》,载于《德国研究》1994年第4期,第30页。
    ②陈华彬:《法国近邻妨害问题研究—兼论中国的近邻妨害制度及其完善》,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第320-323页。
    ③纪文:《环境民事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研究》,载于《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12月,第13卷,第6期,第4页。
    ①纪文:《环境民事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研究》,载于《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12月,第13卷,第6期,第4页。
    ②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第111页。
    ③[台]曾世雄著《:侵害赔偿法原理》,中国大学政法出版社,第78页;Frederick R. Anderson, Daniel R. Mandelker, A. dan TarIock: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and Policy,Little,Brown and Company 1984,p.52,转引自王远明:《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第244页。
    ④[日]野村好弘:《日本公害法概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81页。
    ①纪文:《环境民事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研究》,载于《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6期,第4页。
    ②纪文:《环境民事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研究》,载于《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6期,第4页。
    ③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85页。
    ①王利明等著:《民法新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53页。
    ②王泽鉴先生认为,危险责任的概念较能积极地凸显无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因,因而他将危险责任与无过失责任互用。(参见王泽鉴著:《侵权行为法》第一册,第16页。)在许传玺先生看来,中国学者曾花费了相当多的时间来争论“无过错责任”(或称“无过失责任”)、严格责任、绝对责任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异同,并且直到现在仍未达成一致的意见,或许更多地是由于对西方法律概念、法律实践等理解和翻译上的差异。他认为,事实上,以美国侵权法为例,“无过错责任”或“无过失责任”(no-fault liability)并非是以保险的存在为前提,作为侵权责任的种类,“无过错责任”等同于“严格责任”。(参见许传玺:《中国侵权法现状:考察与评论》,载于http://www.civillaw.com.cn),笔者赞同这一观点。
    ③庄敬华:《德国环境损害赔偿法律问题初探》,载于《法学论坛》,2005年第5期。
    ①[德]曼雷德·沃尔夫(Manfred Wolf)著,吴越李大雪译:《物权法》第18版,边码第347,2002年版,法律出版社。
    ②Dieter Medicus:《Schuldrecht I》,12.Auflage,2000.
    ①[德]曼雷德·沃尔夫(Manfred Wolf)著,吴越李大雪译:《物权法》第18版,边码第364,2002年版,法律出版社。
    ②See:http://www.erich-schmidt-verlag.de
    ③罗丽:《中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比较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123页。
    ④罗丽:《中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比较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137-138页。
    
    ①[日]原田尚彦:《环境法》,于敏译,马骧聪审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第21页。
    ②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34页。
    ③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2月第1版,第229-231页。
    ①《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30页。
    ②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2月第1版,第230页。
    ③陈华彬:《法国近邻妨害问题研究一一兼论中国的近邻妨害制度及其完善》,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30-332页。
    ④Prosser,The Lawof Torts,4th ed.,1971,p.151.转引自王军主编:《侵权行为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第216页。
    ⑤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81页。
    ⑥王曦:《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9月版,第131-132页。
    ①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71页。
    ②Enivironmental Law Handbook,Eighth Edition,Government Institutes,Inc.,Rockville,MD1985,p.17.转引自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77页。
    ③王军主编:《侵权行为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第88页。
    ④张新宝:《美国有害物体侵权行为法介评》,载于《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1期,第82页。
    ⑤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90页。
    ⑥胡雪梅:《“过错”的死亡——中英侵权法宏观比较研究及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
    
    ①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285页。
    ②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685页。
    
    ①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286页。
    ②[日]小口彦太:《日中侵权行为法的比较》,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3期。
    ③罗丽:《中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比较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113页。
    ①韩世远:《论合同责任成立上的因果关系》,载于《法律科学》,1998年第6期,第57页。
    ①吕忠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25页。
    ②张新宝:《美国有害物体侵权行为法介评》,载于《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1期,第81-90页。
    ①高敏:《美国环境侵权诉讼》,载于《世界环境》2002年第6期,第17-18页。
    ②[日]加藤一郎:《公害法的形成和发展》,岩波书店1968年版,第29页,转引自杨素娟:《论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载于《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第136页。
    ③[日]野村好弘:《公害法的基础知识》,帝国地方行政学会,1983年版,转引自陈泉生:《环境法学基本理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491页。
    ④杨素娟:《论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载于《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第137页。
    ⑤[日]淡路刚久:《公害的无过失责任的问题点》,第503期,第18页,转引自陈泉生:《环境法学基本理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495页。
    ①Pospich, Carsten, Haftung nach dem Umwelthaftungsgesetz bei multifaktorieller Verursachung,2004.S.102.
    ②Klimeck,Birgit,Beweiserleichterungen im Umwelthaftungsrecht,Frankfurt am Main,Berlin,New York u.a.1998.S.94.
    ①Landmann/Rohmer/Hager,UmweltR, Muenchen,1994. Rn.19;Landsberg,Gerd/Luelling,Wilhelm,Das neue Umwelthaftungsgesetz,DB1991.S.479(480); Salje,Peter,Umwelthaftungsgesetz,Kommentar,Muenchen,1993. Rn.16;Steffen,Erich,Kausalitaets-und Zurechnungsprobelm bei Umweltschaeden nach dem geltenden und dem geplanten Umwelthaftungsrecht,NJW1990.S.1817(1822).
    ②Hager,NJW1991,S.134(137);Landsberg,Gerd/Luelling,Wilhelm,Das neue Umwelthaftungsgesetz,DB1991.S.479(480).
    ③BGHZ92,143ff.undOLG Duesseldorf,NJW-RR1994,1181ff. Klimeck,Birgit,Beweiserleichterungen im Umwelthaftungsrecht,Frankfurt am Main,Berlin,New York u.a.1998,S. 100.
    ①Landsberg,Gerd/Luelling,Wilhelm,Das neue Umwelthaftungsgesetz, DB1991.S.479;Schmidt-Salzer,Joachim,Kommentar zum Umwelthaftungsrecht:Betriebliche Risiken und innerbetriebliche Verantwortung,Heidlberg 1992.Rn.64.
    ②Kai Ullrick Hopp,Ursachen und Ursachenmehrheiten im Umwelthaftungsrecht,Frankfurt am Main,Berlin ,New York u.a.,1996.S.46.
    ③Landsberg,Gerd/Luelling,Wilhelm,Das neue Umwelthaftungsgesetz, DB1991.S.479.
    ④Klimeck,Birgit,Beweiserleichterungen im Umwelthaftungsrecht,Frankfurt am Main,Berlin,New York u.a.1998.S.100.
    ①Landsberg,Gerd/Luelling,Wilhelm,Umwelthaftungsrecht,Kommentar,Koeln,1991.Rn.1;Landmann/Rohmer/Hager,UmweltR,§7UmweltHG Rn.1.
    ②Landmann/Rohmer/Hager,UmweltR,§7UmweltHG Rn.5;Landsberg,Gerd/Luelling,Wilhelm,Das neue Umwelthaftungsgesetz,DB1991.S.479(481); Schmidt-Salzer,Joachim,Kommentar zum Umwelthaftungsrecht:Betriebliche Risiken und innerbetriebliche Verantwortung,Heidlberg 1992. Rn.72; Salje,Peter,Umwelthaftungsgesetz,Kommentar,Muenchen,1993.Rn.14.
    ③Klimeck,Birgit,Beweiserleichterungen im Umwelthaftungsrecht,Frankfurt am Main,Berlin,New York u.a.,1998.S.118,156f..
    ①《环境责任法》第6条第2款第2句。
    ②§2Abs.1der 12.Verordnung zur Durchfuehrung des BImSchG(StoerfallVo i.d.F. der Bekanntmachung vom 20.9.1990).
    ③Salje,Peter,Umwelthaftungsgesetz,Kommentar,Muenchen,1993.Rn.35; Landsberg,Gerd/Luelling,Wilhelm,Umwelthaftungsrecht,Kommentar,Koeln,1991.Rn.73.
    ④Landsberg,Gerd/Luelling,Wilhelm,Umwelthaftungsrecht,Kommentar,Koeln,1991.Rn.73.
    ⑤Landsberg,Gerd/Luelling,Wilhelm,Umwelthaftungsrecht,Kommentar,Koeln,1991.Rn.74.
    ①Landsberg,Gerd/Luelling,Wilhelm,Umwelthaftungsrecht,Kommentar,Koeln,1991.Rn.68; Landmann/Rohmer/Hager,UmweltR,§6UmweltHG Rn.43; Schmidt-Salzer,Joachim,Kommentar zum Umwelthaftungsrecht:Betriebliche Risiken und innerbetriebliche Verantwortung,Heidlberg 1992.Rn.36.
    ②Rosenberg,Leo,Die Beweislast,5.Aufl.Muenchen,1965,S.98f.Rosenberg,Leo/Schwab, Karl-Heinz/Gottwald,Peter,Zivilprozessrecht,15.Aufl.Muenchen,1993.S.671.
    ③Landmann/Rohmer/Hager,UmweltR,§6UmweltHG Rn.41.
    ④Klimeck,Birgit,Beweiserleichterungen im Umwelthaftungsrecht,Frankfurt am Main,Berlin,New York u.a.,1998.S.130.
    ①Klimeck,Birgit,Beweiserleichterungen im Umwelthaftungsrecht,Frankfurt am Main,Berlin,New York u.a.1998. S.111.
    ②Schmidt-Salzer,Joachim,Kommentar zum Umwelthaftungsrecht:Betriebliche Risiken und innerbetriebliche Verantwortung,Heidlberg 1992. Rn.82.
    ①Klimeck,Birgit,Beweiserleichterungen im Umwelthaftungsrecht,Frankfurt am Main,Berlin,New York u.a.,1998.S.161.
    ②Landsberg,Gerd/Luelling,Wilhelm,Umwelthaftungsrecht,Kommentar,Koeln,1991.Rn.21.
    ①Klimeck,Birgit,Beweiserleichterungen im Umwelthaftungsrecht,Frankfurt am Main,Berlin,New York u.a.,1998.S.135.
    ②BGHZ VersR 1983,441,ff. Landsberg,Gerd/Luelling,Wilhelm,Umwelthaftungsrecht,Kommentar,Koeln,1991. Rn.68
    ③Brueggemeier,Gert,Jenseits des Verursacherprinzips?Zur Diskussion um den Kausalitaetsnachweis im Umwelthaftungsrecht,KritV1991.S.297(307).
    ④Landsberg,Gerd/Luelling,Wilhelm,Umwelthaftungsrecht,Kommentar,Koeln,1991. Rn.68.
    ⑤Weber,Hubert/Weber,Christiane,Der Gesetzentwurf der Bundesregierung zum Umwelthaftungsgesetz,VersR 1990.S.688;Brueggemeier,Gert,Jenseits des Verursacherprinzips?Zur Diskussion um den Kausalitaetsnachweis im Umwelthaftungsrecht,KritV1991.S.297(308).
    ⑥Brueggemeier,Gert,Jenseits des Verursacherprinzips?Zur Diskussion um den Kausalitaetsnachweis im Umwelthaftungsrecht,KritV1991.S.297(308).
    ①MuenchKomm/Merten,BGB,Vor§823Rn.65b;§823Rn.154a;Gottwald,Karlsruher Forum 1986.S.3(9);Marbueger,Peter,Die Rgeln der Technik im Recht,Koeln,Berlin,Bonn,Muenchen1979.S.482f.
    ②BGHZ70,102(111);92,143(152).
    ③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决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08页。
    ④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171页。
    ⑤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386页。
    ⑥韩世远:《论合同责任成立上的因果关系》,载于《法律科学》,1998年第6期,第53页;梅益峰:《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因果关系之分析》,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第36页。
    ①邹雄:《环境侵权救济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85页。
    ②许冬琳:《试论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载于《南平师专学报》,2006年第3期,第47、51页。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四条之(三)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④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445页;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第341页;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3版,第190页;杨素娟:《论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载于《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第139页。
    ⑤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6条规定:“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7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⑥1980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娟诉青岛化工厂氯气污染案。见曾昭度主编:《环境纠纷案件实例》,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48页。
    ⑦1995年浙江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厂诉嘉兴市五家化工厂排放工业废水污染案。参见杨素娟:《论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载于《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第136页。
    ①大冶有色金属公司污染案,见罗丽:《中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比较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182页。
    ②Klimeck,Birgit,Beweiserleichterungen im Umwelthaftungsrecht,Frankfurt am Main,Berlin,New York u.a.,1998.S.56,156f..
    ①蔡立华:《试析共同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载于《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7年第10期,第28页;林莺:《论共同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2005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39页。
    ②李勇军:《从国外发展状况看我国环境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的认定》,载于《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第398页;林莺:《论共同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2005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39页;侯茜、宋宗宇:《环境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载于《社会科学家》,2006年第3期,第95-96页;蔡立华:《试析共同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载于《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7年,第10期,第27页;杨阳:《借鉴日本公害诉讼因果关系推定完善我国环境侵权诉讼》,载于《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3期,第502页。
    ③[台]陈国义:《民法因果关系理论之理论、概念及举证责任在德国环境损害赔偿事件的适用及其转变》,载于《法学丛刊》,160 ,226,转引自马栩生:《环境侵权视野下的因果关系推定》,载于《河北法学》,2007年第3期,第116页。
    ④《德国民法典》第830条第1款第1句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引起损害的,每一个人都对损害负有责任。”
    ⑤张梓太:《论公害罪》,载于《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第143-144页。
    
    ①中国人民大学负责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第136条。
    ②马栩生:《环境侵权视野下的因果关系推定》,载于《河北法学》,2007年第3期,第117页。
    ③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第45页。
    ①董春华:《各国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比较研究》,载于《东方论坛》,2008年第1期,第120-121页。
    ②黄锡生:《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研究》,载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36页。
    ③黄锡生:《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研究》,载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36页。
    ④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载于《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5期,第10页。
    ⑤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载于《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5期,第10-11页。
    ⑥董春华:《各国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比较研究》,载于《东方论坛》,2008年第1期,第119页。
    
    ①董春华:《各国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比较研究》,载于《东方论坛》,2008年第1期,第119页。
    ②董春华:《各国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比较研究》,载于《东方论坛》,2008年第1期,第124页。
    ③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第113页。
    ④王微:《美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载于《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第134页。
    ①黄锡生:《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研究》,载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36页。
    ①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241页;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193-194页;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40页。
    ②《德国民法典》第214条第1款的规定。
    ③《法国民法典》第2222条规定:“法官不得依职权援用因时效所产生的方法。”
    ④《日本民法典》第145条规定:“除非当事人援用时效,法院不得根据时效进行裁判。”
    ⑤《瑞士债法典》第142条规定:“审判官不得以职权调查时效。”
    ⑥《俄罗斯联邦1994年民法典》第199条规定:“法院仅根据争议一方当事人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提出的申请适用诉讼时效。”
    ⑦德语中的“请求权(Anspruch)的本质特征是指,通过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针对请求权可以提起抗辩或者异议。请求权因消灭时效届满而消灭。”See.Dr.Carl Creifelds《Rechtsoeterbuch》,C.H.Becksche Verlagsbuchhandlung Muenchen 1992.S.56
    ⑧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43页;邵建东、孟翰、牛文怡译:《德国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15页;李岩编译:《德国新债法:条文及官方解释》,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①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519页。
    ②吴兆祥、石家友、孙淑妍译,《瑞士债法典》,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25-30页。
    ③《瑞士债法典》第127条规定:“于联邦私法无特别规定时,一切债权因10年时效而消灭。”
    ④[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总论》,§14I,边码243;许布纳(Hübner):《德国民法总论》,边码420。
    ⑤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233页。
    ⑥史浩明、张鹏:《胜诉权消灭说vs抗辩权发生说-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载于《法律适用》,2004年11月,第59页。
    ①苗文法:《对民法诉讼时效问题的重新审视》,载于《山东审判》,2002年第5期,第60页。
    ②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95页。杨立新:《中国民法理论研究热点问题探索与意见》,源于中国民商法律网。史浩明/张鹏:《胜诉权消灭说vs抗辩权发生说-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载于《法律适用》,2004年11月,第59页。
    ③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页;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总则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97页、第417页
    ④林新生/刘光华:《论我国诉讼时效的价值取向》,载于《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1年1月,第33-38页;孙学敏:《论时效制度的价值》,载于《市委党校学报》,2002年3月,第72-75页。韩德洋、鲍爱武《诉讼时效制度研究》,载于:《法律适用》,2002年第6期,第60页。
    ①颜勇:《诉讼时效制度中的价值冲突》,源于中国民商法律网;[台]陈荣传:《中国民法总则》,(台北)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556页;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5页;张可凡:《民法的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554页;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16– 517页。
    ②李开国:《民法总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自序12。
    ③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55页;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34页;朱启超、许德风:《民法概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8-119页;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17页;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1-452页。
    
    ①《德国民法典》第199条第1款。
    ②《德国民法典》第199条第2款。
    ①《德国民法典》第199条第3款。
    ②《日本民法典》,王书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28页。
    ③《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520页。
    ④[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658页。
    ⑤[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659页。
    ⑥[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659页。
    ⑦《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514页。
    ⑧《日本民法典》,王书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页。
    ①《瑞士债法典》,吴兆祥、石佳友、孙淑妍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第30页。
    ②《德国民法典》第214条第1款规定:“消灭时效完成后,债务人有拒绝。”
    ③[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边码101-103。
    ④Karl Larenz:《Allgemeiner Teil des Deutschen Buergerlichen Rechts》,§14I,Rn.243.
    ⑤杜景林、卢谌编著:《德国债法改革》,法律出版社,2003年2月第1版,第136页。
    ①《德国民法典》第194条第1款的规定。
    ②《法国民法典》第2262条的规定,见《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519页。
    ③《欧洲合同法原则》第14章第37条,见冯恺:《诉讼时效制度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23页。
    ④晋海:《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制度分析》,载于《环境导报》,2001年第1期,第17页。
    ⑤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页。
    ⑥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修订第3版,第152页;李由义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62页。
    ⑦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2页。
    ①《法国民法典》第2223条的规定;《日本民法典》第145条的规定;《瑞士债务法》第142条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214条的规定。
    ①宋宗宇、颜可:《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载于《重庆工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93页。
    ①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2月第1版,第124页。
    ②熊英、别涛、王彬:《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载于《现代法学》,2007年第1期,第91-92页;王晓丽:《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兼论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机制》,载于《法学论坛》,2005年第5期,第113页;蔡永超:《我国在建构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中的模式选择》,载于《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4期,第169-170页;王堃:《试论我国环境侵权损害的社会化赔偿机制》,载于《现代商贸工业》,2007年第1期,75-76页;诸江:《我国实现环境责任社会化的立法构想》,载于《湘潮》,2007年第6期,第16页。2007年第6期,第16页。
    ①熊英、别涛、王彬:《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载于《现代法学》,2007年第1期,第91页.
    ②王晓丽:《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兼论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机制》,载于《法学论坛》,2005年第5期,第113页。
    ③张雷:《国内外环境责任保险比较研究》,中国海洋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6月,第10页。
    ④熊英、别涛、王彬:《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载于《现代法学》,2007年第1期,第92页。
    ⑤熊英、别涛、王彬:《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载于《现代法学》,2007年第1期,第92页。
    ⑥王晓丽:《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兼论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机制》,载于《法学论坛》,2005年第5期,第113页
    
    ①安树民、曹静:《试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载于《中国环境管理》,2000年第3期,第18页。
    ②杨薇:《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湖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4月,第17页。
    ③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2月第1版,第151-152页.
    ④熊英、别涛、王彬:《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载于《现代法学》,2007年第1期,第93页.
    ⑤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2月第1版,第150页。
    
    ①安树民、曹静:《试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载于《中国环境管理》,2000年第3期,第17页。
    ②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2月第1版,第152页
    ③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编译:《瑞典环境法》,中国环境出版社,1997年5月版,第132-133页。
    ④李华:《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载于《上海环境科学》,2006年第3期,第119页。
    
    ①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2月第1版,第145页。
    ②Salje,Peter,Umwelthaftungsgesetz,Kommentar,Muenchen,2.Aufl.2004§19,Rn.16.
    ③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2月第1版,第145页。
    ①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2月第1版,第152页;阳露昭、田其云:《论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救济的理论依据及其实现途径》,载于《学术交流》2006年第8期,第43页;张志文、王秋俊:《论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的价值取向》,载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第4期,第68页。
    ②李冬梅:《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上的环境民事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8年,第24页。
    ③[台]柯泽东:《环境法论》,自版发行,1988年版,第141页,转引自竺效:《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法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12月版,第231页
    ④[日]原田尚彦:《环境法》,于敏译,马骧聪审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第49-54页。
    
    ①竺效:《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法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12月版,第231-233页。
    ②邱聪智:《公害法原理》,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32页。
    ③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2月第1版,第157-158页
    ④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2月第1版,第156页
    ①张丛军:《对于建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相关问题的理性思考》,载于《商场现代化》,2007年5月(中旬刊),第278页;周纪昌:《我国开发环境责任保险的战略选择》,载于《保险世界》,2007年第5期,第71页;关煜涵:《论国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载于《辽宁城乡环境科技》,2006年第6期,第3页;诸江:《我国实现环境责任社会化的立法构想》,载于《湘潮》,2007年第6期,第17页。
    ②熊英、别涛、王彬:《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载于《现代法学》,2007年第1期,第98页;胡欣:《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载于《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81-82页。
    ③关煜涵:《论国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载于《辽宁城乡环境科技》,2006年第6期,第3页。
    ④张丛军:《对于建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相关问题的理性思考》,载于《商场现代化》,2007年5月(中旬刊),第278页。
    ①竺效:《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法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12月版,第10-17页。
    ②Umwelthaftungsgesetz des Deutschlands,,§16.
    ③黄锡生:《环境资源民事责任》,载于曹明德主编:《环境资源法》,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93一96页;马骧聪:《环境保护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41-143页;蔡守秋主编:《环境法学教程》,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0-163页;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0页;周珂:《环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0页;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0、172-174、216-218页;曹明德:《环境资源民事责任》,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3-364、367-368页;钱水苗:《环境资源民事责任》,载于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96-397页;余耀军:《环境侵害民事救济制度》,载于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612页、第639-643页。
    ④余耀军:“环境侵害民事救济制度”,载于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639-643页。
    ①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0页。
    ②曹明德:“环境资源民事责任”,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7-368页;钱水苗、叶勇飞、范莉:《环境资源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59-361页。
    ③李松:《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介绍》,载于《保险研究实务》,2004年第6期,第40页。
    ④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8-549页;赵红梅、李修棋:《无过错污染受害者补偿救济的理论与制度选择——一种社会法的观察视角》,载于吕忠梅、徐祥民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5页。
    ①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8-549页。
    ②赵红梅、李修棋:《无过错污染受害者补偿救济的理论与制度选择——一种社会法的观察视角》,载于吕忠梅、徐祥民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5页。
    
    ①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载于《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第61页。
    ②李启家:《环境法的利益分析之提纲》,http://www.riel .whu. edu. cn/ show. asp ? ID = 1276 ,2004.7. 26.
    ③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0页。
    ①王明远:《略论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结构》,载于《重庆环境科学》,2001年第2期,第19页。
    ①在宪法中宣示国家保护环境是否意味着国家规定了环境权,尚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这是对环境权的确认;也有人认为这体现了对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还有人认为这仅是规定了国家的环境管理权力而非公民的环境权。参见董灵:《环境权与环境法制创新》,载于《法学家》,1997年第3期。
    ①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4页。
    ②陈岳琴:《一个成功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北京华清嘉园小区绿地环境公益诉讼案研讨》,载于《中国律师》,2006年第5期。
    ③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392页。
    ④李艳芳:《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启示——关于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性思考》,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第125页。
    ①陶红英:《美国环境诉讼中的公民诉讼制度》,载于《法学评论》,1990年第6期,第64页。
    ②牛犁耘:《美国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启示》,载于《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4期,第71页。
    ③齐澍晗:《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2005年12月20日,http://www.cncasky.com/get/lltt/fxll/000614756.htm
    ④赵惠:《国外公益诉讼制度比较与启示》,载于《政法论丛》,2002年第5期,第23页。.
    ⑤张卫平、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3页。
    ⑥何勤华:《德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4-475页。
    ⑦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20-121页。
    ①张式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类型和体系探讨》,载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第80-81页。
    ②吕忠梅、吴勇:《环境公益实现之诉讼制度构想》,载于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37-39页。
    ③张旭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载于《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第62页;叶勇飞:《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载于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61页。
    ④戴立、殷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法浅谈》,载于《天津市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第34页;谷晓玲、谢朝宏:《浅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载于《当代经理人》,2006年第5期,第79页。
    ①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05页。
    ②吕忠梅、吴勇:《环境公益实现之诉讼制度构想》,载于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39页。
    ③王一U:《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载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第62页。
    ④王一U:《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载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第62页。
    ①刘昱彤:《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载于《前沿》,2006年第10期,第94页。
    ①戴立、殷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法浅谈》,载于《天津市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第33-34页
    ②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5月版,第18页。
    ①张旭东:《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中心》,载于《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23卷,第2期,2007年,第58页;郑春燕:《论民众诉讼》,载于《法学》,2001年第4期,第18页。
    ②齐树洁、林建文主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第77-78页。
    ③蔡守秋:《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78页。
    ④王灿发主编:《环境纠纷处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第12-13页;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364-367页。
    ①孙佑海:《日本的环境救济法律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于张梓太主编:《环境纠纷处理前沿问题研究——中日韩学者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10月,第37-38页。
    ②[日]奥田进一:《公害等调整委员会处理纠纷的现状与课题》,载于张梓太主编:《环境纠纷处理前沿问题研究——中日韩学者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10月,第59-60页。
    ①日]原田尚彦:《环境法》,于敏译,马骧聪审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第38-39页。
    ②日]原田尚彦:《环境法》,于敏译,马骧聪审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第43页。
    ③黄波:《论我国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2006年河海大学硕士论文,第34-38页。
    ①范愉:《浅谈当代“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发展及其趋势》,载于《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4期,第31页。
    ②王红岩、王福华:《中国法学环境公害群体诉讼的障碍与对策——从环境公害诉讼看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载于《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第96-104页。
    ③1997年德国《修订仲裁法的政府草案理由》,载于《联邦议院出版物》第36页,转引自[德]奥特马·尧厄希尼著,周翠译:《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4页。
    ④范愉著:《非诉讼程序(ADR)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7—88页。
    ⑤黄锡生、邓禾:《韩国的环境纠纷行政解决制度及其借鉴》,载于《环境保护》,2004年第3期,第59页。
    ⑥黄锡生、邓禾:《韩国的环境纠纷行政解决制度及其借鉴》,载于《环境保护》,2004年第3期,第59-60页。
    ①[台]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第313页。
    ②公害纠纷处理白皮书,“行政院环保署”编印,1993年版,第42页。转引自[台]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第304页。
    ③[台]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第312-313页。
    ①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2条。
    ②《中华环保联合会公布2007年环境维权典型案例》,载于《人民日报》, 2008年1月22日,第5版。
    
    ①赵保胜:《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现状与制度设想》载于《学术交流》,2007年第2期,第57页。
    ②[台]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第307页。
    ①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页。
    ①王灿发:《论环境纠纷处理与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载于《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第23页。
    1. [台]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
    2. [台]陈聪富:《侵权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 [台]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 [台]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 [台]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 [台]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8.蔡守秋:《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9.蔡守秋主编:《环境法学教程》,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10.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1版。
    11.曹明德:《生态法原理》,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2.常纪文:《环境法原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3.陈泉生、张梓太:《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4.陈泉生:《环境法学基本理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15.陈泉生:《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6.冯恺:《诉讼时效制度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17.高家伟:《欧洲环境法》,工商出版社,2000年版。
    18.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9.韩立新:《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0.何勤华:《德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1.胡平仁等:《法律社会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22.胡雪梅:《“过错”的死亡——中英侵权法宏观比较研究及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版。
    23.黄明健:《环境法制度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24.黄文平、王则柯:《侵权行为的经济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5.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26.金瑞林:《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7.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8.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决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29.李开国:《民法总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0.李可:《马克思恩格斯环境法哲学初探》,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1.李杨主编:《西方经济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33.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4.刘建辉:《环境法价值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35.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6.吕世伦:《当代西方法学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7.吕忠梅:《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8.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9.吕忠梅:《环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0.罗丽:《中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比较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1.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理》(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4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陕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43.裴广川主编:《环境伦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44.齐树洁、林建文主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5.钱水苗、叶勇飞、范莉:《环境资源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46.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编译:《瑞典环境法》,中国环境出版社,1997年版。
    47.石文龙:《法伦理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48.史晋川主编:《法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9.童星主编:《现代社会学理论新编》,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0.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1.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2.王彬辉:《论环境法的逻辑嬗变——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53.王灿发:《环境法基本问题新探》,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54.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5.王灿发主编:《环境纠纷处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6.王军:《可持续发展》,中国发展出版社,1997年版。
    57.王军:《侵权法上严格责任的原理和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58.王军主编:《侵权行为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59.王立:《中国环境法的新视角》,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60.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1.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
    62.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总则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63.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64.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65.王曦:《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66.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67.文同爱:《生态社会的环境法保护对象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68.吴卫星:《环境权研究(公法学视角)》,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69.伍玉功:《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70.谢怀栻:《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71.谢鹏程:《基本法律价值》,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72.谢振邦主编:《罗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73.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74.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75.杨力:《社会学视野下的法律秩序》,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76.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77.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78.叶自强:《民事证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79.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80.曾照度主编:《环境纠纷案件实例》,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81.张锋:《自然的权利》,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82.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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