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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权的和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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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战争与和平”这一主题直接关涉人类的尊严和福祉,对人类的意义自然是不言而喻,也几乎没有人会对此有所怀疑。但相对而言很少有法学学者的相关论著,即使有也大多是国际法学者。将和平纳入法哲学(法理学)、宪法学、人权法学视野本身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战争犹如人类的梦魇总是挥之不去,一部人类文明史也可以说是一部战争与和平史。人类历史上有一个奇怪的现象:人人都渴望和平,但战争从未停止;所有的战争,无论其动机多么不堪,无不以正义之名宣战。但人类从未停止追求和平,无数先贤对和平孜孜以求。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特别是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的签订使得战争制度在法律上被废除了,战争成为非法行为。为避免人类再度遭受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祸,《联合国宪章》不仅禁止了战争,而且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完全彻底地否定了传统国际法所承认的国家的绝对战争权。但战争并未远离人类,并没有随着《联合国宪章》的制定和冷战的结束而结束。《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集体安全保障体制和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的原则面临挑战。因此,我们必须转换视角,以人权的范式——和平权来对抗国家主动发动非正义战争的权利。因为战争是人类最大的威胁,战争是对人的生命、尊严、自由、财产和环境这些基本人权最严重的破坏。
     和平权作为第三代人权中的代表性权利,得到了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的确认,但和平权在诸多方面都存在巨大争议。以致很多学者认为,和平权如果作为一个人类追求的目标或者作为国际社会的政策或策略,本无可非议。但是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其定义、内容和相对应的义务都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笔者的这篇论文正是试图全面回应这一问题。
     笔者提出,和平权的产生和发展得益于两个关键因素:一是思想观念因素,和平思想与人权理念的结合是和平权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基础;二是国际政治实践因素,国际社会进行的长期反战努力是和平权产生和发展的实践基础。
     随后,笔者提出了和平权的概念,即:和平权是得到社会所认同的,人有必要生存于非战争状态之中的正当性。简言之,和平权就是人的和平生存的权利。笔者还指出,和平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个人和人的共同体,其义务主体只能是国家,而非其他。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指出,和平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抵抗权,它兼具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属性,是一种社会连带性质的权利。但和平权并不意味着绝对的和平主义,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军事行动,以及以自卫为目的的反侵略战争、反分裂战争和反恐战争等为代表的正义战争不受此限制。
     和平权的正当性论证是和平权权利证成的关键,笔者通过人的尊严理论证明——战争是对人的尊严的最严重的践踏,人的尊严是和平权得以演绎的基础;通过社会契约论证明:和平是人们订立社会契约根本目标之一,统治者发动非正义的战争是违背社会契约的暴行,和平权是人根据社会契约所应有的保留权利,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自然权利。和平权也是罗尔斯所设想的“原初状态”中,处于“无知之幕”下人们的“重叠共识”和理性选择;通过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证明:和平权是在“理想的言语情境”中,根据商谈原则,每一个参与者都采用一种普遍的他者视角所形成的真实、有效的共识。
     但和平权最终成为一项基本人权,仅有正当性是不足的,还需要有实践的必要性。因此,笔者又将研究的重点放在和平权的实证研究,包括和平权规范的实证研究、日本和平宪法的实证研究以及和平权的司法实证研究。
     如果和平权仅仅停留在理论上、观念中或文本里,那么它就难免流于形式。因此,和平权必须在国际保护和国内保护两个层面获得加强。目前的人权国际保护机制还很不完善,作为一种新型人权的和平权,其国际保护更须加强。就和平权而言,由于其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大影响,在没有专门的国际保护机制建立之前,它的国际保护最终要依赖联合国框架内的人权保护机制。笔者提出,和平权的国内保护主要有两种途径:立法保护——和平权入宪;司法保护——建立宪法法院模式的违宪审查制度。
     和平作为一项人权的诉求,与基于宗教信仰或道德主张而对和平的永久追求不同,在观念上与实践上都是全新的,虽面临巨大挑战,但和平权正逐步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同,其实施机制也在逐渐建立,这一趋势已经确立并将不可逆转。
"War and Peace" is directly connected with the dignity and well-being of human, and no one doubts. However, relatively few international lawyers investigate the thing. This is a very unique phenomenon because the legal scholars about the philosophy of law (jurisprudence), constitution, human rights have been engaged in research seldom. I incorporate peace into the philosophy of law (jurisprudence), constitution and human rights law; it has major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War is always lingering like a nightmare of mankind. A history of human civilization can be said to be a history of war and peace. The history of mankind has a strange phenomenon: We all want peace, but war never stopped; all wars, regardless of their motivation, declare a war which was based on justice. But human beings have never stopped the pursuit of peace, including countless sages.
     After World War I, "International Union" in particular the "Paris-antiwar pact" of 1928 makes the war system abolished in law, and war has become illegal. In order to avoid further horrors resulting from the world wars, "the United Nations Charter" not only inhibit the war, but also prohibit the use of force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t fully and completely negate the country's absolute war right by the internationally traditional law recognized. But the war did not stay away from humans and did not end with the "UN Charter" to develop and the end of the Cold War. The collective security indemnification system established by "UN Charter" and the use of force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re challenging. Therefore, we must convert perspective based on the paradigm of human rights - the right to oppose an unjust war. Because war is the greatest threat to humanity and is also the most serious damage to basic human rights such as a human life, dignity, liberty, property and environment and so on.
     The right to peace as a representation right of the third-generation human rights has been confirmed by a series of international legal documents, but the right to peace has a huge controversy in many ways. Many mm many scholars believe that the right to peace is beyond reproach if it has been made a human goal or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s policy and strategy. But its definition, content and the corresponding obligations have many uncertainties as a legal right. The author attempt to a comprehensive response to this issue.
     The author suggest that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right to peace result from two key factors: First, ideas factors, the integration of the concept of peace and human rights is the ideological foundation for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Second, the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factors,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s long-term anti-war efforts are the practical foundation of the right to peace developed and produced.
     Subsequently, the author proposed the concept of the right to peace, that peace is a right to get accepted by the community, people need to survive legitimacy in a state of the non-war. In short, the right to peace is rights people who enjoyed. And the subject of peace rights can only be the individuals and human communities, its obligations can only be a national rather than other. On this basis, the author further pointed out that the right to peace was essentially a right of resistance, which had both the property of negative rights and positive rights,it is a kind of rights which has a joint nature of society. However, the right to peace does not mean that absolute pacifism, some just wars such as military action authorized by the UN Security Council, as well as anti-aggression, anti-separatist war and the war on terrorism for the purpose of self-defense were restricted.
     The legitimacy demonstration of the right to peace is the key to the license of the right to peace. I adopted the theory of the human dignity - war is the most serious violation to human dignity, the human dignity is the basis for interpretation about the right to peace; I proved through a social contract theory: that peace is a fundamental goal of social contracts, the rulers launching an unjust war is a violation of the atrocities of the social contract, the right to peace is a person who should have reserved the right under the social contract ,it is a kind of natural right which is inalienable, non– transfer and no-abandoned. The right envisaged by Rawls's "original position " to peace is also "overlapping consensus" under the people and rational choice; through Habermas's discourse theory to prove: the right to peace formed a real and effective consensus which is the "ideal speech situation ", according to negotiate the principles and each participant who uses a universal perspective.
     However, the right to peace which eventually has became a basic human right, has only justification inadequate, but also requires the need to practice. Therefore, I make the study focus on the empirical research of right to peace, including the right to peace standardized, Japan's pacifist constitution, as well as the right to peace of justice.
     If the right to peace is only in theory, ideas, or the text inside, then it is bound to a mere formality. Therefore, the right to peace must be strengthened on the base of the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protection.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mechanisms is far from perfect, its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should be stepped up as a new human right to peace. Its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ultimately depend on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mechanisms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United Nations, since it has a major impact on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but at present community is in the absence of specific mechanisms of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I suggested that the domestic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peace has two main ways: legislation protection - the right to peace in the Constitution; judicial protection -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of models unconstitutional censorship.
     The peace being a aspirations of a human right is new in concept and practice, and The peace’s opinions are different from religious beliefs or moral right to pursue a permanent peace. Although it faces enormous challenges, the right to peace is gradually gaining the recogni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nd its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has been established, this trend will be irreversible.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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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3.刘小枫编:《当代政治神学文选》,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64.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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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7.刘小枫编:《当代政治神学文选》,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68.陆象淦主编:《西方学术界新动向——寻求新人道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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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林来梵:《人权保障:作为原则的意义》,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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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叶传星:《人权概念的理论分歧解析》,载《法学家》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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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于沛霖:《“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法律关系解读》,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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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周勤:《论周恩来的和平与发展思想》,南京师范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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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un.org/联合国;
    http://wpl.wplwh.org/iaewp.php世界和平联盟;
    http://www.peace.org.tw/home.htm和平基金会;
    http://www.human.mie-u.ac.jp/~peace/top.htm国际和平研究学会;
    http://www.prio.no/奥斯陆国际和平研究中心;
    
    ①参见[美]理查森:《和平之子》,钟宜基译,中国电影出版社2008年版。
    ②吴广权等:《外国战争史和军事学术史》,国防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前言。
    ③[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51页。
    ①[德]伊曼努尔·康德:《永久和平论》,何兆武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②Elerewein Wolf-Dieter,“The Quantitativ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Conflict:Quantity and Quality?:An Assessment of Empirical Research,”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Vol.18,No.1(1981),p.19.
    ③转引自陈佳慧:《论和平宪法之可能性》,国立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2006年博士论文。
    
    ①参见[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48页。
    ②参见李步云主编:《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39页。
    ①参见杨成铭主编:《人权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447—451页;李步云主编:《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38—339页。
    ②程晓霞:《人权与和平——纪念<世界人权宣言>五十周年》,载王家福、刘海年、李林主编:《人权与21世纪》,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99页。程晓霞教授的这篇文章是国内为数不多的关于和平权研究的学术论文。
    ③《孟子·梁惠王上》
    ④“若使天下兼相爱,国与国不相攻,家与家不相乱,盗贼无有,君臣父子皆能孝慈,若此,则天下治。”——《墨子·兼爱上》
    ⑤《老子·第三十章》
    ⑥孙子曰:“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孙子·始计》
    ⑦《尉缭子》称:“故兵者,所以诛暴乱、禁不义也。”——《尉缭子·武义》
    ①参见刘成:《和平学》,南京出版社2006年版,第74页。
    ①[美]伍德罗·威尔逊:《关于宣战对国会的演讲》,载[美]戴安娜·拉维奇:《美国读本》,读书·生活·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556—557。
    ②[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2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7页。
    ③[加]约翰·汉弗莱:《国际人权法》,庞森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54页。
    ④《斯大林文选》(上),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67页。
    ⑤《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07页。
    ⑥关在汉编著:《罗斯福选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8—129页。
    ①《大西洋宪章》,参见董云虎、刘虎萍编:《国际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927页,以下未注明出处的国际人权文件均引自本书。
    ②《国际条约集》(1934—1944),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年版,第342页。
    ③武汉大学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组:《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上册),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723页。转引自关今华:《人权保障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85页。
    ④转引自[加]约翰·汉弗莱:《国际人权法》,庞森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3—4页。
    ①[日]星野昭吉:《全球社会和平学》,梁云祥、梁海峰、刘小林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2—43页。
    ②The preserva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re indispensable to give peace and nations and individuals its real meaning.杨一兰选译:《诺贝尔和平奖获奖演说》,武汉出版社2009年6月版,第185页。
    
    ①参见[加]约翰·汉弗莱:《国际人权法》,庞森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3—4页。
    ②参见[英]劳特派特:《奥本海国际法》(下册)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33页。
    
    ①转引自陈佳慧:《论和平宪法之可能性》,国立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2006年博士论文。
    ①参见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二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1页。
    ②Carl Wellman,“Solidarity the Individual d and Human Rights”,Human Rights Quarterly,Vol.22,2000.
    ③参见徐显明主编:《人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25页。
    ①See Karel Vasak,“For the Third Generation of Human Rights: The Rights of Solidarity,”Inaugural Lecture, Tenth Study Sess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of Human Rights, 2 July, 1979.转引自[美]斯蒂芬·马克斯:《正在出现的人权:八十年代的新一代人权》,载《法学译丛》1997年第2期,第58页。
    ②D. Walker,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 1980,p. 1070.
    ③转引自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1—72页。
    ①《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226页。
    ②《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288页。
    ③《中国大百科全书》1984年版,第485页。
    ④参见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0页。
    ⑤参见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8页。详见陈云生:《权利相对论》,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8页;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0页以下;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第74—81页。
    ⑥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4页。
    
    ①参见沈宗灵:《对霍非尔德法律概念学说的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1期。
    ②[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6—48页。
    
    ①张恒山:《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6—367页。
    ②[英]R·J·文森特:《人权与国际关系》,凌迪、黄列译,知识出版社1988年版,序言。
    ③[美]麦金太尔:《德性之后》,龚群、戴扬毅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9页。
    ④[美]麦金太尔:《德性之后》,龚群、戴扬毅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9页。
    ⑤[英]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426页。
    ①[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83页。
    ②张恒山:《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91页。
    ③Christoph Menke/Arnd Pollmann:Philosophie der Menschenrechte zue Einfuehrung,Hamburg2007,S.37。转引自甘绍平:《人权伦理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年版,第17页。
    ④Sandole Dennis,J.D.,Capturing the Complexity of Conflict:Dealing with Violent Ethnic Conflicts of the Post-Cold War Era(London:Pinter,1999),pp.16—17.
    ⑤[日]星野昭吉:《全球社会和平学》,梁云祥、梁海峰、刘小林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2页。
    ①Galtung,Johan,“Violences,Peace and Peace Research,”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Vol.No.3 (1969)。转引自[日]星野昭吉:《全球社会和平学》,梁海峰刘小林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6页。
    ②[挪威]约翰·加尔通:《和评论》,陈祖洲等译,陈仲丹审校,南京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③《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7页。
    ④《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12页。
    ⑤因为相对于和平,安全的界定更加复杂,和平也可包含在安全之中,把安全与和平并列本身就存在语法问题。因此,所谓安全权的权利指向必定会过于庞杂、失之过宽,所以,笔者不赞成和平与安全权的说法。
    ①严海良著:《人权论证范式的变革——从主体性到关系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31页。
    ②关今华:《人权保障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80页。
    ③Gewirth,The Epistemology of Human Right , in Introduction to jurisprudence, ed. By Lloyd of Hampstead,(1985) London ,Stevens & sons,p. 230
    ①[美]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96页。
    ②刘升平、夏勇主编:《人权与世界》,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309页。
    ③参见[意]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李日章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第46—59页。转引自胡玉鸿:《“个人”的法哲学叙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1—122页。
    ④[西]雷蒙·潘尼卡:《看不见的和谐》,王成志、思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7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1页。
    ②参见胡玉鸿:《“个人”的法哲学叙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9页。
    ③在这里,桑德尔评判罗尔斯的“自我”概念是“无牵无挂的自我”,有违我们“自我感知”意义上的“最深的自我理解”。参见[美]迈克尔·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80页。
    ①转引自童世骏:《批判与实践——论哈贝马斯的批评理论》,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260页。
    ②转引自强昌文:《契约伦理与权利》,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21页注释。
    ③胡玉鸿:《“个人”的法哲学叙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89—190页。刘作翔先生也认为,从应然的角度讲,似乎法律赋予人的自由种类(表现方式)越多,这一法律制度则越好,越理想,越符合和满足人对自由的期望和要求。但是,这必须与具体的社会条件相结合。如果社会环境尚不具备实现某种自由的条件下,法律就不能对其作出规定和确认;如果在某些自由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带来危害时,法律应作出相应的限制规定,以阻止其危害社会。——参见刘作翔:《迈向民主与法治的国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8页。
    ④[美]玛丽·安·格伦顿:《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周威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前言第3页。
    
    ①参见张旭主编:《人权与国家刑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5页。
    ②李步云主编:《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326页。
    
    ①转引自童世骏:《批判与实践——论哈贝马斯的批评理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268页。
    ②[美]乔治·H·米德:《十九世纪的思想运动》,陈虎平、刘芳念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版,第22—23页。
    
    ①[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1页。
    ②[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3页。
    ③张文显:《论人权的主体与主体的人权》,《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
    ④[美]D.福塞希:《人权的政治哲学》,转引自沈宗灵、黄枬森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下),第69页。
    ②参见甘绍平:《人权伦理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
    ③参见周忠海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4页。
    ①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②罗隆基:“论人权”,载《新月》第2卷第5号。转引自徐显明主编:《人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7—48页。
    ③[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宪政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5页。
    ④2000年9月8日《人民日报》第1版。
    ①参见李步云主编:《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86—87页。
    ①[德]奥特弗利德·赫费:《政治的正义性——法和国家的批判哲学之基础》,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404页。
    ①参见胡锦涛:在安理会核不扩散与核裁军峰会上的讲话“共同缔造普遍安全的世界”,载《解放军报》2009年9月25日,第1版。
    
    ①参见[日]佐藤幸治:《宪法》(第三版),青林書院1995年版,第645页。
    ②转引自陈佳慧:《论和平宪法之可能性》,国立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2006年博士论文。
    ③《潘恩选集》,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07页。
    ④参见周赟:《西方法哲学主题思想史论——一种序列剧式的叙述》,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58。
    ①[日]芦部信喜著:《宪法》第三版,[日]高桥和之增订,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8页。
    ②参见[英]约瑟夫·拉兹:《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朱峰译,2005年版,第230页。
    ③转引自天野和夫:《抵抗权的合法性》,法律文化社1973年版,第3页。参见杜钢建:《外国人权思想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87页。
    ①[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53页。
    ②参见[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李丽红、张红梅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③参见[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李丽红、张红梅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6—37页。
    ④《论反抗暴君的自由》一书是当时胡格诺教徒反对君主制的著名小册子,是最著名的契约论文献之一。该书是以“朱理·布鲁塔(Junius Byutus)D笔名匿名发表,其作者的真实姓名无从考察,但人们通常把它归于飞利浦·迪普莱西—莫耐(Philippe Duplessis–Mornay)名下,它创作于一场残酷的宗教战争之中。
    ①转引自[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李丽红、张红梅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8页。
    ②[英]弥尔顿:《为英国人民申辩》,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73—74页。
    ③[英]弥尔顿:《为英国人民申辩》,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0页。
    ④[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06页。
    ⑤[法]霍尔巴赫:《自然的体系》上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91页。转引自李步云主编:《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6页。
    ⑥[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32页。
    ①[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84页。
    ②参见《潘恩选集》,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73—275页。
    ③[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23—124页。并可比较狄骥引述洛克的这段话:“立法者企图窃取或破坏从权利上讲属于人民的东西或者试图将人民降格为处于恣意权力之下的奴隶时,它们就等于是向人民宣战……于是,它就赋予了人民一种权利,使他们得以恢复自己的原始自由权……以保障他们的生存和安全。”——参见[法]莱昂·狄骥著:《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郑戈、冷静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238页。
    ④[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33页。
    ⑤[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31页。
    ①[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95页。
    ②[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40页。
    ③徐振雄:《法治视野下的正义理论》,洪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51页。转引自胡玉鸿:《“个人”的法哲学叙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17页。
    ④罗隆基:《论人权》,载《新月》第2卷第5号。转引自徐显明主编:《人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7—48页。
    ⑤《论语·微子》
    ⑥《论语·先进》
    ⑦《论语·泰伯》
    ⑧《论语·卫灵公》
    ①《孟子·粱惠王下》
    ②参见自杜钢建:《外国人权思想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80页。
    ③参见《维吉尼亚州人权宣言》、《马里兰州宣言》,转引自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年版,第604—605页。
    ④参见[法]莱昂·狄骥著:《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郑戈、冷静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238—239页。
    ①转引自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09—610页。
    ②转引自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11—612页。
    ③1950年9月,在汉堡举行的“德国电影周”开幕式上,当时的汉堡市新闻处长吕特以汉堡新闻协会会长的身份致词时,公开呼吁抵制纳粹电影的第一号导演哈郎所执导的影片《不朽的爱人》。该影片的制片商、发行商将吕特诉至汉堡地方法院,汉堡法院认为吕特的言论违背了善良风俗,于1951年11月判决原告胜诉、吕特败诉。吕特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1958年1月,联邦宪法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汉堡地方法院判决,案件发回汉堡地方法院。——参见杨海坤等:《宪法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66—368页。
    ④转引自杨海坤等:《宪法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67页。
    ⑤转引自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12页。
    ①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27页。
    ②参见自杜钢建:《外国人权思想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80页。
    ③参见[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李丽红、张红梅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④[英]弥尔顿:《为英国人民申辩》,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9页。
    ⑤[英]弥尔顿:《为英国人民申辩》,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49页
    ⑥[英]弥尔顿:《为英国人民申辩》,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6页。
    ⑦[英]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6页
    
    ①参见[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304页。
    ②参见李步云主编:《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54—55页。
    ①[美]路易斯·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吴玉章、李林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2页。
    ②[美]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4页。
    ③Sotirios A. Barber ,“Welfare State and the Nature of the U.S. Constitution: An Exchange of Views”, in Am. J. Juris. ,Vol.42,1990,p.1599.
    ④参见杨海坤主编:《宪法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37页。
    ⑤[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王志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09页。
    ①[挪]艾德等:《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
    ②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0页。
    ③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66页。
    ④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96页。
    ⑤参见杨海坤主编:《宪法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38—139页。
    ⑥Henry Shue, Basic Rights: Subsistence, Affluence and U. S. Foreign Polic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Princeton, 1980,pp.13-17.
    ①转引自胡敏洁:《福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9页。
    ②See David Wiseman,“Equal Recognition and Protection of Economic and Social Rights: international Context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NSW Bill of Rights inquiry Submission,2002.
    ③[挪]A·埃德:《人权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际人权法的充足生活水准权》,载刘海年主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家公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16页、第226页。
    ④[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王志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15页。
    ①当然这不是绝对的,例如,对于以出版自由为代表的第一代人权,国家除了要履行消极义务——不加以干涉外,还应负有创造更为良好的出版条件的积极义务;而对于以工作权为代表的第二代人权,国家不仅要积极增加就业,改善工作条件,也应不干涉公民选择工作的自由。
    ②[美]斯蒂芬·马克斯:《正在出现的人权:八十年代的新一代人权》,载《法学译丛》1997年第2期,第58页。
    ③[日]星野安三郎:《和平生存权序论》,载[日]深濑忠一编:《战争的放弃文献选集》,三省堂1977年版,第116—120页。转引自陈佳慧:《论和平宪法之可能性》,国立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2006年博士论文。
    ①徐昌锦:《和平权入宪刍议》,载《台湾本土法学》2007年第8期;
    ②[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
    ③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3页。
    ④转引自吕世伦、谷春德编著:《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下),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61页。
    ①[美]E.O.威尔逊:《论人的天性》,林和生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03页。
    ②[美]E.O.威尔逊:《论人的天性》,林和生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03页。
    ③持类似观点的很多,但主要是从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因而没有权利,也就不存在人权,其主要依据是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论述:“在社会发展的这一阶段上,还谈不上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没有任何差别;参加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收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参见张光博:《权利义务论》,吉利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2页;光尚然:《“权利本位论”评析》,载《当代法学》1997年第1期。当然,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原始社会也存在权利现象,也存在人权现象。他们从权利义务角度、争论排他角度和权利成立条件角度三个论证角度得出上述结论。参见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9页,以及周长龄:《原始氏族人权初论》,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4期。而笔者认为,恩格斯对法律权利的产生的论断不能推导出人权产生的观点,恩格斯认为人权的产生的真正条件应是“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即人权是具备普遍性和超国家性的权利。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43—144页;(第4卷),第155页。
    ⑤[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页。
    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6页。
    ②[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2页。《法学总论》在“关于人的法律”篇中明确宣称:“关于人的法律主要区分如下:一切人不是自由人就是奴隶”。
    ③参见皮埃·波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历史》,载《从索菲里到长崎》,波隆出版社。转引自自朱文奇主编:《国际人道法》(2001—2002),商务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注释②。
    ④参见:《世界上古史纲》编写组:《世界上古史纲》上册,第354—355页及354页注释。
    ⑤[英]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98—199页。
    ⑥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2页。
    ⑦《论语·颜渊》
    ⑧《孟子·公孙丑下》
    ⑨《孟子·滕文公下》
    ⑩《礼记·哀公问》
    ①《荀子·王制》
    ②《春秋繁露·奉本》
    ③Richard Glassby,Business Community of 17th Englan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pp.335—363.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5页。
    ⑤[美]摩尔根:《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8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5页。
    ①[德]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70年单行本,第103页。
    ②参见[瑞士]胜雅律:《从有限人权概念到普遍的人权概念——人权的两个阶段》,王长斌译,载沈宗灵、黄枬森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0—276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4页。
    ④参见蔡维音:《德国基本法第一条“人性尊严”规定之探讨》,载《宪政时代》第18卷第1期(1992.7)。转引自胡玉鸿:《“个人”的法哲学叙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39页。
    ⑤See Shaw, Martin, Theory of the Global State: Globality as an Unfinished Revolu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
    ⑥参见郑杭生:《中国社会科学的“理论自觉”》,载2009年10月20日《光明日报》。
    ①[德]伊曼努尔·康德:《永久和平论》,何兆武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①[古罗马]奥古斯丁:《天主之城》上册,吴宗文译,台湾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第770—771页。
    
    ①参见徐显明:《生存权论》,载《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5期。
    ②李步云主编:《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22页。
    ③杨成铭主编:《人权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14页。
    ①转引自徐昌锦:《和平权入宪刍议》,载《台湾本土法学》2007年第8期;
    ①2010年1月1日《山西日报》第1版。
    ②参见入江昭:《20世纪的战争与和平》,世界知识出版社,第33—34页。
    ③发展权问题专家阿尔琼·K·桑古塔根据人权委员会2001/9号决议提交的第4份报告(E/CN.4/2002/WG.18/2),第25段。转引自徐显明主编:《人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3页。
    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②米兰·布拉伊奇:《国际经济法原则》,第16页,转引自杨成铭主编:《人权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441—442页。
    ①秘书长报告:《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载联合国文件A/59/2005(中文),第133段。
    ②转引自廉思、孙国华:《民族自决权实现方式的法理研究——以全民公决制度为对象的分析》,载《政治学研究》2008年第3期。
    ③参见王家福等:《中国人权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401页。
    ④参见李步云主编:《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26—333页。
    ⑤转引自杨成铭主编:《人权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427页。
    
    ①参见《人权:少数人权利》,概括介绍第18号,联合国出版物1992年中文版,第1页。
    ②参见李步云主编:《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28页。
    ③转引自季卫东:《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5页。
    ①[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68页。
    ②参见Marcus Tullius Cicero,De Officiis/On Duties, Harry G.Edinger,,trans. (New york:Bobbs Merrill Co., 1974),I,(34),P.19.
    ③参见Carl F.H.Henry ed.,Baker Dictionary of Christian Ethics(Grand Rapid,Michigan:Baker Book House,1978) ,p.395.
    ④有的学者认为,圣战和正义战争是两个概念,不能混淆;而另一些学者认为,“圣战”和“正义战争”虽然从其原初意义而言不完全相同,但沿革至今却具有等质的涵义。“正义战争”是广义的“圣战”,“圣战”则是狭义的“正义战争”。现代“正义战争”继承了古代“圣战”的某些重要形式。参见李道刚:《古典国际法的耶伊儒法理基础之比较》,载《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⑤[意]托·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35页。
    ①参见周桂银、沈宏:《西方正义战争理论及其当代论争》,载《国际政治研究》2004年第3期。
    ②转引自陈佳慧:《论和平宪法之可能性》,国立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2006年博士论文。
    ③转引自刘成:《和平学》,南京出版社2006年版,第41页。
    ④参见[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2页。
    ⑤参见[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96页。
    ⑥转引自陈佳慧:《论和平宪法之可能性》,国立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2006年博士论文。
    
    ①[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52页。
    ②转引自弗朗索瓦·比尼翁:《正义战争、侵略战争和国际人道法》,李娟芳译、朱文奇校,转引自朱文奇主编:《国际人道法》(2001—2002),商务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①笔者这里没有使用自卫战争这一概念,笔者认为,自卫战争是反侵略战争的上位概念,反分裂战争、反恐战争也可以称为自卫战争。
    ②1974年3314(XXIX)号决议:《对侵略的定义》,由联合国大会于第29届会议通过。
    ①林欣主编:《国际刑法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①弗朗索瓦·比尼翁:《正义战争、侵略战争和国际人道法》,李娟芳译,朱文奇校。转引自朱文奇主编:《国际人道法》(2001—2002),商务出版社2004年版,第27页。
    ①Peter Wallensteen,Understanding Conflict Resolution:War,Peace and the Global System,London:SAGE Publications,2002,p.246.转引自刘成:《和平学》,南京出版社2006年版,第93页。
    ②[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9页。
    ①Williams,Robin M.,Jr.,The Wars Within:Peoples and States in Conflict(Ithaca:Connell University Press,2003),pp.2—3.
    ②转引自[日]星野昭吉:《全球社会和平学》,梁云祥、梁海峰、刘小林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8页。
    ③参见联合国前秘书长加利的《和平纲领》。
    ①王保存:《1999年世界武装冲突扫描》,见http://www.pladaily.com.cn/kj/20000612.
    ②钱其琛:《加强国际和地区合作消除武装冲突及其根源》,钱其琛同志在日本研讨会上的主题发言,见http://www.chinataiwan.org.
    ①陈联璧:《三个“极端主义”与中亚安全》,载《东欧中亚研究》2002年第5期。
    ①转引自周忠海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58—559页。
    ①在2005年该公约的草案中,其名称变更为《反国际恐怖主义全面公约草案》(Draft Comprehensive Convention against International Terrorism),而且该公约不适用一国内部发生的国内恐怖主义犯罪。
    ②《消灭国际恐怖活动的措施》工作报告。参见联合国文件:A/C.6/56/L.9,2001年10月29日。
    ①转引自徐岱:《打击恐怖犯罪的中国刑法应对》,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①汉斯·彼得·盖瑟尔:《恐怖行为,“恐怖主义”和国际人道法》,姚冰译,朱文奇校。转引自朱文奇主编:《国际人道法》(2001—2002),商务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页。
    ②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联合国文件A/59/894(2005年10月),附录一,中文版,第5页。
    ③广义的战争犯罪是指违反国际法,计划、准备、发动和从事侵略战争,破坏和平,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违反人道主义准则的各种国际犯罪行为,包括反和平罪(侵略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反人道罪、反人类罪)。狭义的战争犯罪仅指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即战争罪。
    ①Antonio cassese,The Multifaceded Criminal Nation of Terrorism in International Law,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vol.4,November2006,p.933、957.
    ②参见陈致中:《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基于<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的视角》,载《中国国际法年刊》(2006),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页。
    ①弗朗索瓦·比尼翁:《正义战争、侵略战争和国际人道法》,李娟芳译,朱文奇校。转引自朱文奇主编:《国际人道法》(2001—2002),商务出版社2004年版,第39—40页。
    ②弗朗索瓦·得·拉努(1531—1591),转引自安德烈·加尔多的《十六世纪法国军事著作中的战争法》第72卷,1948年,第1本,第393—539页。转引自转引自朱文奇主编:《国际人道法》(2001—2002),商务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
    ③转引自[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52页。
    ④[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68页。
    ①[英]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7页。
    ②阿尔贝·加缭:《现代史Ⅲ,阿尔及利亚年史》(1939—1958),伽利玛出版社(七星社图书馆),1965年,第898页。转引自朱文奇主编:《国际人道法》(2001—2002),商务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
    ①参见甘绍平:《人权伦理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年版,第70页。
    ②[美] ]A·格维尔茨:《人权的认识论》,载沈宗灵、黄枬森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22页。
    ①[英]罗伯特·奥迪主编:《剑桥哲学辞典》,王思讯主编译,猫头鹰出版社2002年版,第321—322页。
    ②严格来说,人的尊严或人性尊严并不完全等同于人类尊严。参见胡玉鸿:《“个人”的法哲学叙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9页。
    ③Markus Stepanians:Gleiche Wuerde,in:Ralf Stoecker(hg.):Menschenwuerde,Annaeherung an einen Begriff,Wien 2003,S.83.转引自甘绍平:《人权伦理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年版,第138—139页。
    ④参见2010年3月6日《人民日报》。
    ①[荷]亨克·范·马尔塞文、格尔·范·德·唐著:《成文宪法——通过计算机进行的比较》,陈云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2—222页。
    ②[荷]亨克·范·马尔塞文、格尔·范·德·唐著:《成文宪法——通过计算机进行的比较》,陈云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5页。
    ①[奥]阿·菲尔德罗斯:《自然法》,黎晓译,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1987年编印,第76页。
    ②参见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89—390页。
    ③参见蔡志芳:《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一),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357页。转引自胡玉鸿:《“个人”的法哲学叙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43页。
    ④《关于“谋杀罪无期徒刑之合宪性”之判决》,吴从周译,载“司法院”秘二科编:《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判选辑》(三),司法周刊杂志社1992年版,第61页。转引自胡玉鸿:《“个人”的法哲学叙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43页。
    ①[美]哈佛法律评论编辑部:《残忍的和异常的刑罚条款与实体刑法》,载刘仁文等组织编译:《哈佛法律评论·刑法学精粹》,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6页。
    ②http://www.lawformosa.com/class.php。转引自胡玉鸿:《“个人”的法哲学叙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31—232页。
    ③参见胡玉鸿:《“个人”的法哲学叙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50—155页。
    ④参见蔡维音:《德国基本法第一条“人性尊严规定之探讨》,载《宪政时代》第18卷第1期(1992.7),转引自胡玉鸿:《“个人”的法哲学叙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50—155页。
    ①参见[日]芦部信喜著:《宪法》第三版,[日]高桥和之增订,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33页。
    ②陈慈阳:《宪法学》,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第2版,第485页。
    ③黄桂兴:《浅议行政法上的人性尊严理念》,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15页。
    ④转引自蔡维音:《德国基本法第一条“人性尊严规定之探讨》,载《宪政时代》第18卷第1期(1992.7),转引自胡玉鸿:《“个人”的法哲学叙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54页。
    ⑤Ulfrid Neumann:Die Menschenwuerde als Menschenbuerd-oder wie man ein Recht gegen den Berechtigten wendet,in:Matthias Kettner (hg.):Biomedizin und Menschenwuerde,Frankfurt/a.M.2004,S.54。转引自甘绍平:《人权伦理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年版,第137页。
    ⑥Peter Schaber:Menschenwuerde als Recht,nicht erniedrigt zu weder,in:Ralf Stoecker (hg.):Menschenwuerde,Annaeherung an einen Begriff,Wien2003,S.119。转引自甘绍平:《人权伦理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年版,第137页。
    ①参见胡玉鸿:《“个人”的法哲学叙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10—245页。
    ②[英]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阎克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8页。
    ③[美]A·罗森鲍姆:《人权的哲学导言》,载沈宗灵、黄枬森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页。
    ①[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9页、第72页。
    ②[德]奥尔特曼:《基督信仰与人权》,蒋庆等译,载刘小枫编:《当代政治神学文选》,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43页。
    ③[德]奥尔特曼:《基督信仰与人权》,蒋庆等译,载刘小枫编:《当代政治神学文选》,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42页。
    ④转引自[法]诺埃勒·勒努瓦:《生物伦理学:宪制与人权》,载陆象淦主编《西方学术界新动向——寻求新人道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20页。
    ①胡玉鸿:《“个人”的法哲学叙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21页。
    ②胡玉鸿:《“个人”的法哲学叙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92—193页。
    ③[日]铃木敬夫:《超越实定法的法在韩国——关于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冲突的探讨》,载《札幌学院法学》1993年9月底10卷第1号,第164页。转引自杜钢建:《外国人权思想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99页。
    ①[日]铃木敬夫:《超越实定法的法在韩国——关于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冲突的探讨》,载《札幌学院法学》1993年9月底10卷第1号。转引自杜钢建:《外国人权思想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01页。
    ②参见蔡维音:《社会国之法理基础》,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9页。转引自胡玉鸿:《“个人”的法哲学叙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39页。
    ③《伊拉克教派冲突急遽升级》,载《参考消息》2006年11月25日。
    ④参见刘成:《和平学》,南京出版社2006年版,第54—55页。
    ①[日]北野弘久:《纳税者基本权论的实践》,陈刚等译,载陈刚、龙汉文、袁野主编:《亚洲经济权利及其救济程序》,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9页。
    
    ①2009年11月7日《青年时报》。
    ②当时西班牙首先公布了流感疫情,故称之为西班牙流感。
    ①张爱宁:《国际人权法专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1页。
    ②海湾综合症症状包括持续头痛、全身疼痛、认知出现困难、不明原因的疲惫、皮疹、慢性腹泻、消化及呼吸系统疾病等。据美国公布的一份经国会授权的报告表明,“海湾战争综合症”是一种真实存在的疾病,有超过17.5万美军退伍老兵因1991年海湾战争中被暴露在有毒化学物质中而染上此病。路透华盛顿11月17日电(记者Andy Sullivan)。
    ③David P. Barash & Charles P. Webel,Peace and Conflict Studies,London:SADE Publications,2002,p.28.
    ④[日]真田芳宪:《人的尊严与人权》,鲍荣振译,载《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2期。
    ①[奥]菲尔德罗斯:《自然法》,黎晓译,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1987年编印,第76页。当然,菲氏也提到,半数以上的国家不过只是口头上信奉而已,因为现实生活中,个人尊严常常受到侵犯。转引自胡玉鸿:《“个人”的法哲学叙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11页。
    ②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3页以下。
    ③“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服务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英]洛克:《政府论》(下册),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页。
    ④[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61页。
    ⑤[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5页。
    ①[美H·阿伦特:《公民不服从》,载何怀宏编译:《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②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罗尔斯正义论的历史和理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
    ③高懿德:《契约观念的历史维度》,载《东岳论丛》2002年第4期。
    ④马克思:《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47页。
    ⑤[古希腊]伊壁鸠鲁:《格言》,转引自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96—97页。
    ⑥[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6页。
    ①参见何怀宏:《良心与正义的探索》,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84页。
    ②“所谓‘社会契约’,是我们正在讨论的错误所形成的最有系统的一种形式……‘自然状态’已不再是似是而非的东西了,因此,在坚持‘社会契约’是一种历史事实时,就很容易使‘法律’起源于契约的理论获得一种虚伪的真实性和明确性。——[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74—175页。
    ③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54—255页。
    ④“……自然的、孤立的、生而自由并独立于其他人享有一些由这种自由和独立而生的权利的人是一种脱离实际的抽象概念。事实上,人是作为集体成员出生;人永远并只能在社会中生存,所有关于‘法’的基础的学说的出发点可能应该是自然存在的人;但自然存在的人并不是18世纪哲学家所说的孤立和自由存在;他是社会相互关联、相互联系中的个体。因此,我们所应肯定的,不是所有人生而自由且平等享有权利,我们所应肯定的,是人作为集体成员而生,由此人应承担为维护和发展集体生活而应尽的义务。”——[法]莱昂·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等译,郑戈校,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⑤[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页。
    ②[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4页。
    ③[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李丽红、张红梅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2页。
    ①[荷]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45页。
    ②[荷]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绪论第8节,转引自[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刘山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80页。
    ③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3页以下。
    ④[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71页。
    ⑤[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一卷、第四章《论奴隶制》,第14页。
    ①[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一卷、第二章《论原始社会》,第9页。
    ②[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12页。
    ③转引自[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社会契约论》,刘训练、李丽红、张红梅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69页。
    ④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页。
    ⑤[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6页。
    ⑥[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7页。
    ①[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0页。
    ②[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7—78页。
    ③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载董云虎、刘虎萍主编:《世界各国人权约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57页。
    ④英国政治学家莱斯诺夫的观点是:“对一个契约的通常看法是:它在本质上是互惠的,也就是说,它包括双方的允诺(如果只有两个当事人的话),每一方都以对方的允诺作为回报;并且,它在本质上是有条件的,换句话说,每一个允诺当且仅当另一方完全履行其允诺的内容时才成为一项必须采取行动的承诺”。参见[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社会契约论》,刘训练、李丽红、张红梅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4页。
    ①笔者在此借用了民法中的“根本违约”这一概念。根本违约是从英国普通法上发展出来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有着比较重大的影响力,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中均有所体现。根本违约将合同后果与合同目的实现结合起来,以此作为确定违约严重性的依据,从而为确定合同解除的要件,限定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奠定了基础。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1款第4项即有此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美]戴维·高蒂尔:《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契约》,转引自[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社会契约论》,刘训练、李丽红、张红梅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248页。
    ③以下内容未特别注明的均出自[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④[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⑤[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3页。
    ⑥[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60页。
    ①[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②[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8页。
    ③利维坦即Leviathan。《圣经》将其描述为:“……没有人凶猛到敢于去惹它……它牙齿四周是可怕的。它以坚固的鳞甲紧紧裹护着自己……它打个喷嚏就能发出光来……它的口里含着烧着的火把,鼻孔冒着烟……它的心结实如磐石……它一起来,勇士都惊恐……在地上没有比它更恐怖的。在水中,它也所向无敌,是骄傲的水族之王。”霍布斯用利维坦来比喻国家。——参见《圣经·约伯记》,第41章。
    ④[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2页。
    ⑤[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0页。
    ⑥[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69页。
    ⑦[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06页。
    
    ①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8、169页。
    ②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0页。
    ③E·B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51页。
    ①[英]H.L.A.哈特:《在功利与权利之间》,曹海军、王萍译,载应奇、刘训练主编:《权利与功利之间》,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②[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序言第2页。
    ③[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1页。
    
    ①[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43页。
    ②[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46页。
    ③[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47页。
    ①[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48页。
    ②参见万俊人编:《罗尔斯读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引言。
    ③参见[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0—112页。
    
    ①[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59页。
    ②[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48页。
    ①[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92页注释①。
    ②[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6页。
    ③[英]强沃森·沃夫:《西洋政治思想导论》,伺建宇译,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56页。转引自胡玉鸿:《“个人”的法哲学叙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70页。
    ④周永坤:《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8页。
    ①[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对交往资质理论的预备性注解》,转引自艾四林:《哈贝马斯论“交往行为”》,载德国哲学论丛》(1995),第82页。又见于严海良著:《人权论证范式的变革——从主体性到关系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88—289页。
    ①参见严海良著:《人权论证范式的变革——从主体性到关系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89页。
    ②[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页。
    ③参见高鸿钧:《法范式与合法性:哈贝马斯法现代性理论评析》,载高鸿钧、马剑银主编《社会理论之法:解读与评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1页。
    ①[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151页。
    ②[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页。
    ③转引自曹卫东:《交往理性与诗学话语》,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8页。
    ④[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62页。
    ⑤参见[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页。
    ①Jurgen Habermas, Moral Consciousness and Communication Action ,The MIT Press,1993,p.89.转引自严海良:《人权论证范式的变革——从主体性到关系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95—296页。
    ②阿列克西将这四点称为“理性规则”,而笔者认为这是“理想的言语情境”的意义所在。[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64页。
    ③参见季卫东:《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4页。
    ①转引自童世骏:《批判与实践——论哈贝马斯的批评理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284—285页。
    ②Jurgen Habermas, Moral Consciousness and Communication Action ,The MIT Press,1993,p.89.转引自严海良:《人权论证范式的变革——从主体性到关系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3066页。
    ③尤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34页。
    ①季卫东:《法律程序的形式性与实质性》,《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②转引自汪行福:《通往话语民主之路》,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2页。
    ③参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④尤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48页
    ①参见严海良:《人权论证范式的变革——从主体性到关系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311—312页。
    ②参见[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5页。
    ③章国锋:“哈贝马斯访谈录”,载《外国法学评论》2000年第1期。
    ④唐凯麟:《伦理的思路》,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63页。
    
    ①参见黄富峰:《道德思维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32页。
    ②章国锋:“哈贝马斯访谈录”,载《外国法学评论》2000年第1期。
    ③[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41页。
    ①参见胡玉鸿:《“个人”的法哲学叙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10—245页。
    ②转引自[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3页。
    ③[美]查尔斯·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何希奇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2版,第18页。
    ④教宗Johannes二十三世:“世界和平”,1963年4月11日之通谕。转引自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59页。
    ①Juergen Habermas:Die Zukunft der menschlichen Natur-Auf den Weg zu einer liberalen Eugenik?S.47.转引自甘绍平:《人权伦理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年版,第65页。
    ②Christoph Menke/Arnd Pollmann:Philosophie der Menschenrechte zue Einfuehrung,Hamburg2007,S.37。转引自甘绍平:《人权伦理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年版,第17页。
    
    ①转引自童世骏:《批判与实践——论哈贝马斯的批评理论》,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283页。
    ②徐振东:《社会基本权理论体系的建构》,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3期。
    ①S·基姆:《探索一个公正的世界秩序》,科罗拉多出版社1984年版,第205页。转引自杨成铭主编:《人权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447页。
    ①参见[日]芦部信喜著:《宪法》第三版,[日]高桥和之增订,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33页。
    
    ①转引自徐昌锦:《和平权入宪刍议》,载《台湾本土法学》2007年第8期。
    ②参见陈佳慧:《论和平宪法之可能性》,国立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2006年博士论文。
    ①转引自[日]三浦隆:《实践宪法学》,李力、白云海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
    ①康德在《永久和评论》中所拟定的永久和平条款分为先决条款和正式条款。先决条款有五项:①凡缔结和平条约而其中秘密保留有导致未来战争的材料的,均不得视为真正有效。②没有一个自身独立的国家(无论大小,在这里都一样)可以由于继承、交换、购买或赠送而被另一个国家所取得。③常备军应该及时地全部加以废除。④任何国债均不得着眼于国家的对外争端加以制订。⑤任何国家均不得以武力干涉其他国家的体制和政权。参见[德]伊曼努尔·康德:《永久和评论》,何兆武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8页。
    ①转引自徐昌锦:《和平权入宪刍议》,载《台湾本土法学》2007年第8期。
    ①参见[日]芦部信喜:《宪法》(第三版),[日]高桥和之增订,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34页。
    ②[日]深濑忠一:《放弃战争与和平生存权》,转引自[日]北野弘久:《纳税者基本权论的实践》,陈刚等译,载陈刚、龙汉文、袁野主编:《亚洲经济权利及其救济程序》,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5页。
    ①参见[日]芦部信喜:《宪法》(第三版),[日]高桥和之增订,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
    ①参见Shiv Bedi: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Rights Law by the Judges of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Hart Publishing,2007.
    ②转引自陈佳慧:《论和平宪法之可能性》,国立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2006年博士论文。
    ③参见刘家琛:《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87—191页。
    ④The Corfu Channel Case.参见刘家琛:《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87—191页。
    ①例如,朱奇武先生认为:“国际人权保护就是人权的国际保护,只是措辞不同,内容一样。”参见朱奇武:《中国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94页。
    ②季卫东:《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0页。
    ③[加]约翰·汉弗莱:《国际人权法》,庞森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6页。
    ①参见杨成铭主编:《人权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361页。
    ②Report of Committee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General Comment No.UN Doc.E/1999/22,pp.117—121.
    ③2001年12月加拿大“干预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ICISS)在《保护的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保护的责任”的概念。
    ④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报告:《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共同的责任》,载联合国文件:A/59/565(中文):第201段。
    ⑤2005 World Summit Outcome.GA Res.60/1:paras.138—139.
    ①入江昭:《面对和平的全球化》,日本放送出版协会,2001年版,第22—25页。转引自[日]星野昭吉:《全球社会和平学》,梁海峰、刘小林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0页。
    ②彼得·范·戴克:《人权——价值的普遍性与相对性》,载刘楠来、P.R.比伊尔、陶正华、F.范·霍夫编:《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83—84页。
    ①参见[德]伊曼努尔·康德:《永久和评论》,何兆武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2页。
    ①转引自童世骏:《批判与实践——论哈贝马斯的批评理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284—285页。
    
    
    ①转引自徐显明主编:《人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34页。
    ②参见《联合国宪章》第62—64、68、71条。
    ①Se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60/251,A/RES/60/251,3April 2006,preface,para.6.
    ①参见徐显明主编:《人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38—342页。
    参见古祖雪、柳磊:《影响人权条约国家间指控机制实施效果的因素》,载《太平洋学报》2008年第11期。
    ①参见《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6条第4款。
    ①邵沙平、余敏友主编:《国际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7页。
    ①参见联合国安理会第1564(2004)号决议,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sc/sres/04/s1564.htm.
    
    ①参见联合国安理会第1706(2006)号决议,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sc/sres/06/s1706.htm.
    ②参见赵洲:《国际保护责任机制的建构与实施——苏丹达尔富尔问题是实证分析》,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3期
    ①参见徐显明主编:《人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8页。
    
    ①[英]鲍桑葵:《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汪淑钧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11页。
    ②徐显明主编:《人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95页。
    ①参见郑贤君:《基本权利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1—33页。
    
    ①杨海坤主编:《宪法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63页。
    ②转引自《环球》,2010年第2期。
    ③《检察日报》2009年10月2日,第2版。
     ①徐昌锦:《和平权入宪刍议》,载《台湾本土法学》2007年第8期。
    
    ①[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70页。
    ②转引自陈佳慧:《论和平宪法之可能性》,国立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2006年博士论文。
    ③[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68页。
     ①[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70—371页。
    ①《周易·系辞下》
    ②《左传·僖公二十二年》
    ③《左传·襄公十一年》
    ④参见李兴斌:《先秦兵家和平思想及其现代价值》,《文史哲》2005年第4期。
    ⑤《司马法·仁本》
    ⑥《鹖冠子·近佚》,转引自《中国古代兵法精粹类编》,军事科学出版社1988版。
    ①转引自[日]三浦隆:《实践宪法学》,李力、白云海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4页。
    ②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白皮书》
    ①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二者相互交叉,又有所区别。违宪审查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司法审查,司法审查中也包含着违宪审查。违宪审查也有司法以外的审查方式,但主要还是司法的审查方式。而司法审查也涵盖了违宪以外的内容。对于违宪审查由司法机关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的美国等西方国家来说,司法审查就是违宪审查,也就是宪法诉讼。——参见杨海坤等:《宪法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341页。
    ②[日]芦部信喜著:《宪法》(第三版),[日]高桥和之增订,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0页。
    ③参见[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37页。
    ①转引自杨海坤等:《宪法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45页
    ②参见蒋碧坤主编:《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86页;杨海坤等:《宪法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46—350页。
    ①洛克哈特等著:《宪法性法律》,1975年英文版第1—7页,转引自罗豪才、吴撷英:《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3页。
    ①孙志刚事件后,国务院快速启动立法程序,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②参见杨海坤主编:《宪法学基本论》,中国人事出版社2002年版,第368页
    ③杨海坤等:《宪法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50页。
    ①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宪法实施20周年的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并进一步强调:“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
    ②参见张友渔:《宪法论文集》(续编),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281页。
    ③参见柳岚生《略论宪法监督》,载《社会科学》1981年第3期。
    ④参见王磊:《论我国的宪法解释机构》,载《中外法学》1993年第6期。
    ⑤参见许崇德:《修改宪法十议》,载《民主与法制》1981年第3期。
    ⑥参见包万超:《设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复合审查制》,载《法学》1998年第4期。
    ⑦转引自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9—170.
    
    ①参见黄建水:《中国特色的宪法实施监督模式研究》,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②参见季卫东:《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页。
    ③徐显明主编:《人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6页。
    ④转引自甘绍平:《人权伦理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年版,第174—175页。
    ①日本采用普通法院审查模式有其历史原因。日本法律在二战之后转型与美国对日本的占领、改造、扶持有密切关联。
    ②参见杨海坤等:《宪法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47—348页。
    ③1991年12月,俄罗斯宪法法院刚刚成立,便受理了一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案件,即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1991年“8.19事变”后下令禁共是否符合宪法的案件。1992年5月6日,宪法法院正式宣布受理此案,同年11月30日,佐尔金院长在长达20分钟的时间内宣读了一份折中的判决书。它裁定:叶利钦总统令禁止苏共和俄共中央的活动是符合宪法的,但是对俄共地方活动限制和没收地方财产是违反宪法的;总统方面提出的关于苏共本身不合法的诉讼,因苏共已经瓦解,因而不予继续审理。当时俄罗斯联邦政治形势十分复杂、各派力量之间的斗争异常激烈、国家面临苏联解体后新一轮解体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宪法法院的裁决应当说比较巧妙和得体,既考虑到了各方的政治利益,又注意到了社会情绪。从法律上讲亦无重大缺陷,绝大多数法官表现出了很强的法律素养。
    ④2006年10月21日,韩国宪法法院做出裁决,韩国国会2005年12月通过的《新行政首都特别法》违反了宪法。韩国政府制订的将行政首都从汉城迁往中部地区的计划也因此被迫全面停止执行。
    ⑤2008年9月,泰国宪法法院判决总理沙马在出任泰国总理后主持烹饪电视节目违反宪法。根据泰国宪法第182条款,沙马被立即剥夺总理职务。
    ⑥[美]路易斯·亨金:《宪政与权利》,郑戈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54页。
    ⑦宪法诉讼是指法院(普通法院或宪法法院)直接适用宪法解决违宪纠纷的诉讼活动。宪法诉讼只是违宪审查的一种模式,但它是世界上数量最多,效果最好的模式(具体包括普通法院附带诉讼与宪法法院专门诉讼两种类型)。参见杨海坤等:《宪法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41页。
    ①法律救济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术语,《牛津法律大词典》对其的解释为:救济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戴维·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57页。
    ②转引自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96页。
    ③西方传统理论认为,积极权利不是针对所有人的普遍性权利,它直接涉及的仅是特定的人群,它更多的是一种利益,一种政府作为施主可以随意施舍或撤销的赏金、福利、特权或者一种好处,而非人人生而有之的个体性权利。参见[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页。
    ①See Ziyad Motala,Cyril Ramaphosa,Constitutional Law:Analysis and Cases,Oxford2002,p399.转引自郑贤君:《基本权利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95—496页。
    ②参见张丽娟:《<欧洲人权公约>与社会权利》,载赵海峰主编:《欧洲法通讯》(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7页。
    ③参见[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7页;另见[美]杰罗姆·巴伦等:《美国宪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0—185页;[美]詹姆斯·M·伯恩斯等:《民治政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1—17页。
    ④[美]杰罗姆·巴伦等:《美国宪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2页。
    ①参见夏勇:《人权与人类和谐》,载《人权概念的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196页。
    ②参见夏勇:《人权与中国传统》,载《中国民权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61页。
    ③[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4页。
    ①Bodenheimer , Jurispruden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4, pp. 77—78.转引自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6页。
    ②转引自陈佳慧:《论和平宪法之可能性》,国立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2006年博士论文。
    ③转引自龙宗智:《上帝怎样审判》,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④[美]路易斯·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等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序言。
    ①[德]伊曼努尔·康德:《永久和评论》,何兆武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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