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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权配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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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西方有法谚说,“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和果实”,“法律之效力贵在执行”。民事执行,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重要途径,是解决民事纷争的最终环节,是法律实现的重要形式。然而,在当今中国,“执行难”和“执行乱”因严重阻碍司法权威的树立、破坏法治信念的生成和影响公民权益的保障,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大法律难题。执行乱象的发生与恶化,与执行权定性错误、配置不合理有着直接的关系。故此,对民事执行权配置相关问题进行系统分析,深入研究和理性探讨,就显得非常必要和紧迫,并且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自不待言。
     本质法律属性的揭示是民事执行权科学合理配置的前提和基础,因为不同性质的权力有着不同的组织原则要求和内在运行机理。民事执行权是国家民事执行机关依法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实现债权人债权的国家公权力,其性质为行政性权力,内容包含执行实施权和执行中程序性事项的裁决权。根据民事执行权分配的先后序次和行使权力主体的不同,将民事执行权的配置分为宏观配置、中观配置和微观配置。宏观配置是指国家将民事执行权配置给国家立法、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中的某个国家机关;中观配置是指享有民事执行权的国家机关将民事执行权配置给该机关的某个机构;微观配置是指享有民事执行权的民事执行机构将民事执行权细化,分配给所属民事执行部门。在对民事执行权配置时,应当遵循符合国情、公正高效、权力制约等基本原则。
     在宏观配置上,将民事执行权配置给人民法院,符合权力配置的基本理论,符合中国历史传统和域外国家、地区的通行做法,也是宏观配置多种模式的最佳选择。民事执行权配置给人民法院后,应加强权力对权力、权利对权力、程序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确保民事执行权公正、高效、权威运行。
     在中观配置上,应整合人民法院已有的执行局与司法警察机构,在人民法院设立执行警务局,行使民事执行实施权和对执行中程序性事项的裁决权。执行警务局按行政性机构定位、设计、运行和管理,归口同级人民法院,但不属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执行警务局与同级法院、执行警务局上下级之间实行“归口法院,双重领导”的体制。执行警务局主要行使执行立案权、执行命令权、执行措施施行权、异议复议裁决权、处罚决定权、司法警务权、事务管理权等七项权力。同时,在人民法院增设与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并列的执行审判庭,专门处理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实体性争议。执行审判庭具有对执行程序中实体争议的审判权和对非诉行政执行、仲裁裁决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审查权等六个方面的职权。
     在微观配置上,在执行警务局内设立执行实施、执行裁决、司法警务、综合管理等四个执行部门。同时,将执行警务局人员的身份全部警察化,并严格实行准入、选任、培训、管理、奖惩等制度。
As the western legal maxims say, execution is the end and fruit of the law, and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law lies in its enforcement. Civil execution is not only the important approach to implement the effective judgments and the laws, but also the final step to settle civil disputes. However, the difficulties and disorders in execution which impede the establishment of judicial authority, destroy the faith of rule of law, and influence the safeguard of citizen's right, have become China's significant legal problems concerned by the whole community. The happening and worsening of disorders in execution is related to the inaccurate definition of the nature of execution and improper allocation of execution. Therefore it's necessary and urging to do systematic analysis, research and discussion of the allocation of civil execution power, which is of realistic importance and theoretic value.
     As different kind of power has different organization principle and internal operation mechanism, the disclosure of the legal nature of civil execution power is the precondition and basis of scientific allocation of civil execution power. Civil execution power is a public power of the state with which the civil execution agency can force the obligor to fulfill the obligation according to the effective legal documents and realize the creditor's right. The nature of civil execution power is a kind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it includes the power to carry out execution and the power to adjudicate the procedural matters. According to the order of allocation and the subject exercising the power, civil execution power allocation can be classified into macro allocation, meso allocation and micro allocation. Macro allocation means the civil execution power is allocated by the state to some government organ among legislative, administrative and judicial organs. Meso allocation means the organ that has the power of civil execution allocates the power to some internal organization. Micro allocation means the organization that has the power of civil execution decomposes and allocates the power to its subordinate department. Allocation of civil execution power should follow the basic principal of according to the state reality, justice, efficiency and restriction of powers
     For macro allocation, allocating civil execution power to people's courts not only conforms with the basic theory of power allocation, but also conforms with Chinese historical tradition and foreign countries' common practices, which is also the best chose of various modes of macro allocation. As the civil execution power is allocated to the courts, restrict and supervision of power to power, rights to power, procedure to power should be strengthened to ensure the operation of civil execution power justly, effectively and authoritatively.
     For meso allocation, Execution Bureau and Judicial Police Division should be integrated to Executive Police Bureau to carry out execution and adjudicate the procedural matters. Executive Police Bureau is oriented, designed, operated and managed as an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 It's under the management of the people's court at the same levels and subordinated to the dual leadership of the court and the higher bureau. With some relative independence, Executive Police Bureau is not the internal organ of the court. Executive Police Bureau carries the power of executive case filing, executive order, executive measure enforcement, objection reconsideration adjudication, punishment decision, judicial police matter and affair management. At the same time, Executive Division should be established which is at the same level of the civil division, criminal and administrative division, to handle the substantive dispute of civil execution procedure. Executive Division has the power of trying the substantive dispute in executive procedure, nonlitigious administrative execution, arbitration verdict execution, notarization creditor's right document execution and alterant and supplemental subject review.
     For micro allocation, four internal functional departments should be set up to take charge of execution, adjudication, judicial police affairs and the management. Meanwhile, the personnel in Executive Police Bureau should be police. Strict access, appointment, training, management, encouragement and punishment of polices should be carried out.
引文
①“我们讲的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客观阻碍和主观限制而不能执行的情况。对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就全国而言,大约占执行案件的30%左右。这类案件为执行标的自始不能执行,这种执行不能,不属于执行难研究的范围。”参见葛行军著:《民事强制执行实务专题讲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56页。
    ②严仁群:《民事执行权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③ See The University of Bermingham ,Institute of Judicical Adminstration,32nd Annual Report, available at:http//www.law.bham.ac.uk/ija/IJA-Annual Report-2001-2002,pdf.
    ④李浩主编:《强制执行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9页。
    ⑤严仁群:《民事执行权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⑥ See council of Europe,Recommendation Rec(2003)17 of The Committee of Ministers to Member States on Enforcement,http://www.coe.int/T/E/Legal-Affairs/Legal-co-operation/Legal-professionals.
    ⑦1999年7月7日中共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指出:“据统计,截止1998年底,全国法院共积存未执行案件53万余件,标的金额总计人民币1000多亿元。”据全国清理执行积案领导小组公布的数据,到2008年11月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开展时,全国总计有有财产执行积案333369件,无财产执行积案314万多件。
    ⑧“执行难”主要表现为“四难”:一是被执行人难找;二是执行财产难寻;三是协助执行难求;四是被执行财产难动。参见葛行军著:《民事强制执行实务专题讲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69页。
    ①葛行军主编:《民事强制执行实务专题讲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523页。
    ①参见江必新主编的《法院执行办案依据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②齐奇主编:《执行体制和机制的创新与完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10页。
    ③严仁群:《民事执行权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9月版,第4页。
    ④严仁群:《民事执行权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9月版,第4页。
    ①参见江必新主编:《法院执行工作实务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2页。
    ①白建军:《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②[法]勒内·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7页。
    ①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7页。
    ①监狱管理局前未冠以司法行政机关的名称,如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对外称“湖南省监狱管理局”,而不称湖南省司法厅监狱管理局。
    ②黄灿平:《执行员法律地位之我见》,载《人民法院报》,1996年1月23日第3版。
    ①孙加瑞:《执行权的正确分配与执行难的解决》,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5期。
    ②于泓:《关于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机构设置的构想》,载沈德咏主编:《强制执行法起草与论证》第1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23页。
    ③王建军:《论民事执行权的再分配---兼谈执行体制改革》,http://www.law.lib.com/lw/lw-view.
    ①满宏伟:《执行权的分割与制衡》,载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司法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6页。
    ②黄家传:《执行权内部分权制约机制探析》,www.chinacourt.com中国法院网,2003年10月21日。
    ③葛行军:《民事强制执行权之我见》,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3期。
    ④谭秋桂:《民事执行权定位问题探析》,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4期。
    ①杨春华:《论民事执行权的具体构成和行使》,载《科学社会主义》2008年第1期。
    ①此说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的通说。
    ②江伟、赵秀举:《论执行权的性质与执行机构的设置》,载强启楣主编:《执行改革理论与实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75-77页。
    ①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4页。
    ②参见谭世贵:《中国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94页。
    ③高洪宾:《执行权性质与执行权改革》,载张启楣主编《执行改革理论与实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71-72页。
    ④江伟、赵秀举:《论执行行为的性质与执行机构的设置》,载《人大法律评论》2000年第1辑。
    ⑤汤维建:《执行体制统一化构建》,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
    ①杨荣馨、谭秋桂:《标本兼治,解决“执行难”——民事强制执行法专家建议稿起草问题研究》,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4期。
    ②谭秋桂:《民事执行原理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3页。
    ③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主编《民事执行新制度理解与适用》指出:“我们认为民事执行权由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构成,具有行政权与司法权双重属性。其中行政权属性主要体现为执行实施权,如调查权、实施强制措施权、执行财产处分权以及其他执行行为实施权等等。司法权属性主要体现为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裁决权。如审查权、执行异议的裁决权、参与分配的裁决、复议决定权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裁决权。既不同于行政权的特征,也与司法权存在明显的差异,简单地认为民事执行权就是行政权或司法权的观点显然是不可取的。”参见:江必新主编《民事执行新制度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6页。
    ④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论执行局设置的理论基础》,载《人民司法》2001年第2期,第26页。
    ⑤常怡、崔婕:《完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①孙笑侠认为,行政权与司法权有十大不同:一是行政权具有主动性,司法权具有被动性;二是行政权在所面临的社会矛盾中态度具有倾向性,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三是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四是行政权在社会情势中具有应变性,司法权具有控制性;五是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具有专属性;六是行政权具有主体职业的行政性,司法权具有主体职业的法律性;七是行政权具有效力的先定性,司法权具有效力的终极性;八是行政权具有运行方式的主导性,司法权具有运作方式的交涉性:九是行政权具有机构内部官僚层级性,司法权具有审级分立性;十是行政权具有效率优先性,司法权具有公平优先性。参见孙笑侠《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十大区别》,载《法学》1998年第8期。
    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①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一般仅指法院,司法权独指裁判权,即司法权的意义与作用仅在于裁判纠纷,或者说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终局性的判断。参见谭秋桂:《民事执行原理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7页。
    ②孙笑侠:《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十大区别》,载《法学》1998年第8期。
    ③孙加瑞:《强制执行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6页。
    ④江伟、赵秀举:《论执行权的性质与执行机构的设置》,载张启楣主编:《执行改革理论与实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75-77页。
    ⑤童兆洪:《民事执行的法理思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⑥杨春华:《论民事执行权的具体构成和行使》,载《科学社会主义》2008年第1期。
    ①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年7月修订第3版,第958页。
    ①沈德咏、张根大:《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理论研究与实践总结》,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7-178页。
    ②参见江必新主编:《民事执行新制度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46页。
    ①童兆洪:《民事执行权的配置》,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12期,第10页。
    ①[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①葛行军主编:《民事强制执行实务专题讲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546-547页。
    ②《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484条,载刘汉富主编:《国际强制执行法律汇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
    ③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国外执行机构概览》,载《人民司法》2001年第3期,第46页。
    ④《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494条、第513条、第613条,载刘汉富主编:《国际强制执行法律汇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⑤陈荣宗:《强制执行法》,台北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33-36页。
    ①黄金龙:《国外执行机构概览》,载葛行军主编:《民事强制执行实务专题讲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548页。
    ②严兴军、管晓峰主编:《中外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2页。
    ③张卫平、陈刚主编:《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5页。
    ④同上,第303-305页。
    ⑤[法]让.文森(jean.vincent)、雅克.普雷沃(Jacque.prevault)著,罗结珍译:《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要义—强制执行途径与分配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⑥同上,第33页。
    ①牟逍媛:《民事执行难及相关制度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3-75页。
    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执行救济程序问题比较研究》,载《人民司法》2001年第7期,第54页。
    ①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国外执行机构概览》,载《人民司法》2001年第3期,第46页。
    ②沈达明:《比较强制执行法初论》,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6页。
    ①黄金龙:《国外执行机构概览》,载葛行军主编:《民事强制执行实务专题讲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554-555页。
    ①参见江必新主编:《法院执行工作实务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11页。
    ②张建伟:《刑事司法体制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1页。
    ①谭世贵:《中国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
    ②张晋藩主编:《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巴蜀书社1999年版,第168页。
    ③牟逍媛:《民事执行难及相关制度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2-83页。
    ④中国延安干部学院编:《延安时期资料选编(政治建设卷)》,第321页。
    ⑤孙加瑞:《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70页。
    ⑥张希坡主编:《强制执行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47页。
    ⑦孙加瑞:《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9-40页。
    ①张柏峰主编:《中国当代审判制度概述》,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55页。
    ①王顺林、丁洪泉:《设立执行法院,改革执行体制》,载《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6期。
    ②李明霞、万学忠:《建议执行工作交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载《法制日报》2003年3月16日。
    ③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4页。
    ④刘叶静: 《执行体制改革刍议》,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1期。
    ①参见Administrative Law Judges, http://www.usajobs.opm.gov/EL28.asp(2004-7-27).
    ②王名扬:《法、美、日行政法简明教程》,山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0页。
    ①童兆洪:《论民事执行权设置》,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12期,第19页。
    ①葛行军:《民事强制执行实务专题讲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57-258页。
    ②童兆洪:《民事执行的法理思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5页。
    ①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论强制执行若干关系》中指出:“现在的执行权运行机制,最大的弊端就是权力缺少有效的制约。执行员个人说了算,很多问题就发生在这个过程中。为什么我们法院系统违法乱纪的人和事,执行人员占三分之一啊?这不是偶然的现象,而是一个必然的结果。”见《强制执行法起草与论证(第一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5页。
    ①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论强制执行若干关系》中指出:“要坚持贯彻李鹏委员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上提出的人大监督司法的三条原则:即第一,监督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第二,人大不代行司法机关审判权、检察权,而是通过监督,启动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程序;第三,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防止人大代表个人干涉审判独立。”见《强制执行法起草与论证(第一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
    ②黎蜀宁:《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12期。
    ③1995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法复[1995]5号)针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1995]37号《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检察院是否有权抗诉的请示》的答复。
    ④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16号)针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民[1998]186号《关于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建议暂缓执行是否采纳的请示》的答复。
    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②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38页。
    ③《辞海》,下册,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4014页。
    ④肖建国著:《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17-18页。
    ①汤维建:《关于程序正义的若干思考》,载中国法制出版社编:《民事程序法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340页。
    ②肖建国著:《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620页。
    ③参见葛行军著:《民事强制执行实务专题讲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76页。
    ④“司法透明意味着让特定的人或者不特定的人了解司法活动的某些内容和过程,了解司法活动中的诉讼文书、证据材料,从而使司法活动在不同程度上为这些特定或者不特定的人所知悉。与司法透明相对应的,是所谓“暗箱操作”,即在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或者大部分过程中,实行密行原则,不允许特定的人、更不允许不特定的人了解司法活动的某些内容和过程以及司法活动中诉讼文书、证据材料,整个诉讼过程或者大部分诉讼过程带有神秘主义的特征。”参见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91页。
    ⑤200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1条:“本规定所称的执行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予以公开。“
    ①牟逍媛:《民事执行难及相关制度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3页。
    ②同上,第83页。
    ③孙加瑞:《强制执行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55-56页。
    ①张柏峰主编:《中国当代审判制度概述》,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55页。
    ②沈德咏、张根大:《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理论研究与实践总结》,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0页。
    ①孙加瑞:《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页。
    ②葛行军主编:《民事强制执行实务专题讲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562-563页。
    ③常怡、刘春梅:《论执行理念的更新》,载张启楣主编:《执行改革理论与实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42页。
    ①参见葛行军编:《民事强制执行实务专题讲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520页。
    ②孙虹:《从执行庭到执行局一不仅仅一字之别》,载《人民法院报》1999年3月1日。
    ①章武生等著:《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59页。
    ①惠生武、马腾:《论警察权的性质与特点》,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2期。
    ①刘作翔:《中国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之批判》,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①李文健:《刑事诉讼效率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
    ②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49页。
    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0页。
    ①“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3版,第415页。
    ②参见江必新主编:《民事执行新制度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318页。
    ③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执行异议的理由主要有四种:一是对强制执行的命令有所不服的;二是对于实施强制执行的方法不服的;三是执行机构未遵守程序时;四是其他侵害利益的情事。参见江必新主编:《民事执行新制度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320页。
    ④《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①参见江必新主编:《民事执行新制度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318页。
    ①杨海坤、刘军:《论行政强制执行》,载《法学论坛》2000年第3期。
    ②应松年:《论行政强制执行》,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
    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计处:《1989-2002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情况统计表》,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03年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363页。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⑤仲裁裁决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法活动。参见金川主编:《法院执行原理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6页。
    ⑥刘想树:《中国涉及仲裁裁决制度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0页。
    ⑦张斌生主编:《仲裁法新论》(修订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①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另一方当事人履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执法活动。参见金川主编:《法院执行原理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0页。
    ①董少谋:《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另一有效途径》,载《西部法学》2008年第5期。
    ①严仁群:《民事执行体制设计的理论基础》,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5期。
    ①严仁群著:《民事执行权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页。
    ②同上,第22页。
    ③同上,第23页。
    ①引自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体制改革第三调研组关于执行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②[以]阿哈隆·巴拉克:《法官的角色》,孔祥俊译,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6期。
    ①根据俄罗斯联邦1993年宪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俄罗斯联邦是由89个平等的联邦主体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其中共和国21个、边疆区6个、州49个、联邦直辖市2个、自治州1个、自治专区10个,简称联邦主体。
    ②李浩主编:《强制执行法》(修订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40页。
    ③同上,第539-540页.
    ④本论文中笔者调查统计的数据,均是通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发相关表格,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填报相关数据,并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后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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