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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性歧视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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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类对平等的追求既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在追求和实现平等的过程中,歧视无疑是最大的障碍。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平等与反歧视指向的是同一范畴。由于歧视肇始于人类社会产生之初,并且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一直以不同的形态存在于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所以我们必须要对歧视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研究。歧视既可能以行为的形式存在,也可能以制度的形式存在。西方国家对制度性歧视的关注由来已久,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西方国家反歧视法的研究对象主要就是以立法歧视为代表的制度性歧视。但是我国传统文化对制度和权力的忠诚,使得长期以来,我们更多的是将研究视角局限于个体之间的歧视行为,而忽视了以制度形态存在的歧视。随着我国的社会改革向纵深推进,在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我国在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公共教育制度、婚姻制度、公务员招考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对公民权利的歧视性安排也逐渐“浮出水面”,甚至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国家机关和公民之间的紧张关系。实际上,制度性歧视对公民平等权利的侵害、对社会公正的破坏以及由此而引发的社会冲突及其非法律化解决途径等问题,往往要比单纯的歧视行为更加严重。所以,为了促进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良性发展,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本文选取制度性歧视的法律规制作为研究主题。本文的研究主旨是在审视制度性歧视的内涵、类型、成因等问题的基础上,对制度性歧视的法律规制制度进行深入的探讨,拓宽反歧视法的研究视野,并且以制度性歧视的法律规制为契机,寻求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实施路径。
     为了实现本文的研究主旨,本文从五个方面对制度性歧视的法律规制进行了论述,即:制度性歧视的基本定位、制度性歧视的类型分析、制度性歧视的成因、制度性歧视的司法规制、制度性歧视的立法规制。
     首先,本文对制度性歧视进行了基本定位,将制度性歧视界定为由于国家正式规则的认可或者公权力主体的推行,使一定社会群体持续遭受普遍的、规范化的不合理对待。之所以在中国的语境下研究制度性歧视,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与西方国家在对歧视的概念界定上存在差异,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建构论法治发展路径对制度的过度依赖使制度性歧视在中国有广阔的生存空间。制度性歧视包涵三个构成要素:公权力主体实施、以制度形态存在以及不合理的区别对待。与普通的歧视行为相比,制度性歧视具有强制性、群体性、稳定性、形式合法性和特殊历史背景下的正当性等特点。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将制度性歧视与公法歧视、行为性歧视、反向歧视等概念进行了对比分析。
     其次,本文从实证角度对制度性歧视的类型进行了划分。立基于不同的观察视角,可以对制度性歧视进行不同的类型划分。本文通过对社会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制度性歧视的考察,从制度性歧视的存在形态、侵权类型、侵权主体三个观察视角,分别将制度性歧视划分为正式制度性歧视(以规则中的同性恋歧视为例)和非正式制度性歧视(以公务员招考制度中的学历歧视为例);对公民权利的制度性歧视(以低保信息永久公示制度中的隐私权歧视为例)、对政治权利的制度性歧视(以选举权制度性歧视为例)、对社会权利的制度性歧视(以高考招生制度中的受教育权制度性歧视为例);立法机关制度性歧视(以《刑法》第236条中的的性别歧视为例)、行政机关制度性歧视(以户籍制度中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性歧视为例)、司法机关制度性歧视(以司法解释中的身份歧视为例)。
     第三,本文分析了制度性歧视的成因。制度性歧视的成因既有现实原因,也有历史原因,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本文从价值判断成因、历史成因、直接成因等三个方面对制度性歧视的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制度性歧视的价值判断成因主要是平等原则的模糊性和平等权利的开放性;制度性歧视的历史成因则是权利文化的缺失和身份社会的扭曲发展;制度性歧视的直接成因则是由于公权力主体对社会歧视现象的认可、公权力的政策性考量以及公权力违法行使。对制度性歧视成因进行分析,并不是要着重强调各个因素在制度性歧视形成过程中的作用。恰恰相反,本文要表明,制度性歧视的成因是复杂的,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以上是对制度性歧视基本内容的论述,这也是制度性歧视法律规制的前提。接下来,本文开始关注制度性歧视法律规制的具体制度,选取了司法规制和立法规制两个视角,通过对相关规制制度的研究,实现构建完善的制度性歧视法律规制制度体系的目标。
     关于制度性歧视司法规制制度的研究,本文选取行政诉讼制度为切入点,因为行政诉讼制度作为我国宪法实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重要制度载体。本文认为,制度性歧视的司法规制为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新的契机。具体来说,在受案范围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放弃具体行政行为标准+人身权、财产权被侵犯标准的判断标准,采用行政权行使+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受案范围确定标准;在司法规制的限度上,行政诉讼应当避免司法克制主义和司法能动主义的单项选择,而是在坚守司法克制主义的理念下,采用司法能动的方法,争取最佳的司法审查效果。
     关于制度性歧视立法规制制度的研究,本文在对制度性歧视立法规制的内涵和范围进行界定的基础上,选取了备案审查制度和提请审查制度进行研究。本文认为,当前我国立法监督制度仍然以维护客观法律秩序为首要目的,无论是立法规定还是具体的立法监督实践都忠实的体现着这一目的。而制度性歧视的立法规制制度的目的则要逐步从维护客观法律秩序转向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对我国现行的立法的备案审查制度和提请审查制度从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方面进行重新的设计。在这一目的的指引下,制度性歧视的备案审查制度要确立以平等权审查为核心的审查标准、引入裁决机制解决备案审查权之间的冲突以及完善备案审查的具体程序。而制度性歧视的提请审查制度则要在确立以平等权审查为核心的审查标准的前提下,明确审查主体的范围,改革制度性歧视提请审查启动机制,赋予这一制度更多的民主性。
Human’s pursuit of equality is the symbol as well as the driving force of thesocial development. Discrimination is beyond doubt the biggest obstacle on ourjourney of aspiring after and realizing equality. Equality and anti-discrimination, in asense, fall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same category. It is necessary for us to investigatediscrimination comprehensively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because discriminationwas born in the beginning of human society and lived in different domains of oursocial life in various forms. Discrimination exists in the form of human’s behavior aswell as institutions. Western countries have been focusing on institutionalizeddiscrimination and the subject of their research on anti-discrimination law is theinstitutionalized discrimination represented by legislative discrimination. However,domestic research has been centering on the discriminative behaviors amongindividuals and neglecting institutionalized discrimination because of the loyalty ofour traditional culture to institutions and power. With the deepening of our socialreform, it is gradually unfolded that the discrimination on civil rights hides in our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social security system, public education system,marriage system and our enrollment, examination and assessment system of publicemployees, which caused tense relations between citizens and state organs within acertain range. As a matter of fact, institutionalized discrimination brings more seriousresults than simple behavior of discrimination does in the issues of violating civilequal rights and social justice as well as the subsequent social conflict and illegalsolutions to them. Therefore, this thesis takes the legal regulations of institutionalizeddiscrimination as the subject matter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the relations between citizens and state organs as well as to realize the strategic goalof constructing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onnotation,type and cause of institutionalized discrimination, the thesis aims to probe into thelegal regulations of institutionalized discrimination, widen the horizon of research onanti-discrimination law and seeks the approach to implementing the constitution natured as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 thesis discusses the legal regulations of institutionalized discrimination fromfive aspects, namely, the basic position, the type, the cause, the judicial regulations,and the legislative regulations of institutionalized discrimination.
     First, the thesis defines institutionalized discrimination as continued, general, andnormalized unreasonable treatments which are recognized by laws and regulations orexercised through public bodies to certain social groups. The study of institutionalizeddiscrimination in China is developed because we have different definition ofdiscrimination from that of western countries and institutionalized discrimination hasvast living space due to the excessive dependence of constructional rules of lawdevelopment approach on 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ized discrimination consists ofthree elements: implementation by public power organs; existed in the form ofinstitution; unreasonable and unfair treatments. Compared with ordinary behavior ofdiscrimination, institutionalized discrimination can be characterized as beingmandatory, collective,stable,formally legal and be featured as legitimacy created inspecial background. The thesis also makes contrastive analysis of institutionalizeddiscrimination and public law discrimination,discrimination behaviors and inversediscrimination.
     Second, the thesis divides the types of institutionalized discrimination from theempirical perspective.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institutionalized discrimination ofvarious types in social life, the thesis classifies institutionalized discrimination fromthe perspective of existing form, types of tort and subject of tort,as the formalinstitutionalized discrimination (a case study of homosexual discrimination in rule),the informal institutionalized discrimination(a case study of educational qualificationdiscrimination in the enrollment, examination and assessment system of publicemployees); the institutionalized discrimination of civil rights(a case study of privacydiscrimination in the permanent announcement system of the information of basicliving allowances), the institutionalized discrimin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a case studyof the institutionalized discrimination in election system), the institutionalizeddiscrimination of social rights(a case study of the institutionalized discrimination of rights to education in the admissions system of 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theinstitutionalized discrimination in legislative system(a case study of the sexdiscrimination in Article236in Criminal Law), the institutionalized discrimination inadministrative organs (a case study of the institutionalized discrimination in basicpublic service in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and the institutionalizeddiscrimination in judicial organs(a case study of identification discrimination in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hird, the thesis analyses the reasons of the institutionalized discrimination fromthe perspective of value judgmental reason, historical reason and direct reason,concluding that the reasons could be summarized as realistic and historical ones, or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ones. The value judgmental reason for the institutionalizeddiscrimination is the vagueness of equality principle and the openness of equal rights,the historical reason is the deletion of right culture and distorted development of thesociety focusing on status, and the direct reason is the recognition of holders of publicpower for social discriminating phenomena, policy concerns of public power andillegal abuse of public power. The above analysis is not meant to emphasize theimportance of each element functioning in the process of the institutionalizeddiscrimination, instead, attempts to highlight the complexity and comprehensivenessof the reasons.
     The foregoing is about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institutionalized discrimination,which constitutes the premise for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institutionalizeddiscrimination. The thesis continues to investigate the specific rules and regulations inthe legal regulation of institutionalized discrimin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dicialregulation and legislative regulation and aims to construct a very complete system ofthe legal regulation of institutionalized discrimination from the study of relevantregulations.
     As to the study of judicial regulation in the institutionalized discrimination, thethesis takes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because it is animportant carrier of system to protect the basic rights of citizens, as one importantconstituent of the implementation system of our constitution. The thesis concludes that the judicial regulation in the institutionalized discrimination provides a chance forthe reform of our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n regard to the scope of accepted cases,we should adopt new standard of implement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plusviolation of legal rights rather than the old standard of specific administrativebehavior plus violation of personal rights and property rights. As for the limit ofjudicial regulatio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hould avoid adopting either judicialrefrain or judicial activism, but take the approach of judicial activism to achieve thebest result of judicial review on the basis of adhering to the concept of judicial refrain.
     The thesis investigates the filing and inspecting system and submitting andinspecting system on the basis of defining the connotation and scope of the legalregulation of institutionalized discrimination. 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currentlegisl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still takes maintaining the objective legal order as thesupreme goal which is reflected by legislative regulations and specific legislativesupervision practice. However, the purpose of the legislative regulation ofinstitutionalized discrimination is steered gradually from maintaining the objectivelegal order to guaranteeing the basic rights of common citizens. Therefore, the presentresearch redesigns the current filing and inspecting system and submitting andinspecting system, centering on the inspecting scope, standard and procedure. Basedon the foregoing analysis, it is put forward that, as for filing and inspecting system,new inspecting standard with focus on equal right inspecting should be established,adjudicative mechanism is introduced to resolve the conflict between filing andinspecting,inspecting procedure should be improved.However, the submitting andinspecting system requires that on the premise of establishing the inspecting standardwith focus on equal right inspecting, the range of the inspecting body should bedetermined, the starting mechanism of the submitting and inspecting system ofinstitutionalized discrimination should be reformed and more democracy should bebestowed to the submitting and inspecting system.
引文
①[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张文成、燕继荣、方向勤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5页。
    ②卓泽渊:《法的价值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99页。
    ③李春玲:《断裂与碎片:当代中国社会阶层分化实证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77页。转引自马广海:《存在、认同与冲突:转型期我国社会的阶层意识概览》,载《山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第69页。
    ①张翼:《中国城市社会阶层冲突意识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第118页。
    ②李薇薇:《反歧视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6页。
    ③参见曹飞、耿依娜:《我国反歧视立法的可能性探索——基于立法的经济社会基础分析视角》,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第71页。
    ①[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7页。
    ①[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8页。
    ②[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332页。
    ①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原理规范应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0页。
    ②李薇薇:《反歧视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2页。
    ③李薇薇:《反歧视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4页。实际上,李薇薇教授虽然使用了制度性歧视这一术语,但是笔者认为,李薇薇教授对制度性歧视的解读似乎更偏向于将制度性歧视等同于社会歧视。而实际上,在本文的语境中,社会歧视现象只有得到了公权力主体的认可和普遍推行,才会上升为制度性歧视。
    ④冯祥武:《反就业歧视法基础理论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80页。
    ⑤冯祥武:《反就业歧视法基础理论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82页。
    ①肖玉:《我国制度性就业歧视的法理学分析》,吉林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
    ②肖玉:《我国制度性就业歧视的法理学分析》,吉林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4-37页。
    ③周伟:《论禁止歧视》,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5期,第71页。
    ①任喜荣:《制度性歧视与平等权利保障机构的功能——以农民权利保障为视角》,载《当代法学》2007年第2期,第3页。
    ②林燕玲:《论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国家担当》,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第5页。
    ①牛玉兵、王廷芳:《制度性歧视与弱者权利保护》,载《理论导刊》2012年第6期,第9页。
    ②黄家亮:《论社会歧视及其治理》,载《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第3页。
    ③李萌:《中国转型时期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研究》,华中科技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53页。
    ④李萌:《中国转型时期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研究》,华中科技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65页。
    ①参见滕腾:《我国就业歧视抑制制度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3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页。
    ①关于《布莱克法律辞典》和《巴朗法律辞典》对“歧视”的解释,我们将在第一章进行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②转引自[英]杰弗里·马歇尔:《宪法理论》,刘刚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页。
    ①转引自吕亚萍:《反向歧视的平等意蕴——对巴基案的省思》,载《北大法律评论》2012年第2期,第412页。
    ②转引自冯祥武:《反就业歧视法基础理论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80-81页。
    ③转引自牛玉兵、王廷芳:《制度性歧视与弱者权利保护》,载《理论导刊》2012年第6期,第9页。
    ④"'Trading Action For Access':The Myth of Meritocracy and The Failure to Remedy StructuralDiscrimination",“Harvard Law Review”(2008)8,at2159.
    ⑤Samuel Bagenstos,"The Structural Turn and the Limits of Antidiscrimination Law","California LawReview"(2006)1,at2.
    ①转引自李萌:《中国转型时期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研究》,华中科技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51页。
    ②"'Trading Action For Access':The Myth of Meritocracy and The Failure to Remedy StructuralDiscrimination",“Harvard Law Review”(2008)8,at2159.
    ③转引自曲凯音:《浅析社会歧视》,载《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13期,第219页。
    ④[英]杰弗里·马歇尔:《宪法理论》,刘刚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页。
    ⑤[英]杰弗里·马歇尔:《宪法理论》,刘刚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72页。
    ①关于美国平等权司法审查标准,具体参见马存利:《我国平等权违宪审查的理论、制度和未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7页。王蕾:《宪法平等规范的诠释观:理念、规范与实践》,法律出版社第2008年版,第201页。何永红:《基本权利限制的宪法审查》,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79-84页,张千帆、朱应平、魏晓阳:《比较宪法》(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95-524页,等等。
    ②[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64-166页。
    ③参见童建华:《英国违宪审查的形式与特点》,上海交通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71页。
    ④参见[德]康德拉·黑塞:《联邦德国宪法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512页。龚祥瑞:《比较宪法与比较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7-119页。
    ⑤参见姜昕:《比例原则研究——一个宪政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6-17页。何永红:《基本权利限制的宪法审查》,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5页。张翔主编:《德国宪法案例选释》(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50-51页,等等。
    ①[英]安东尼·奥格斯:《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骆梅英译,苏苗罕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②张立先:《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制研究》,山东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2页。
    ①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5页。
    ②任喜荣:《当代中国宪政建设中的“主义”与“问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5期,第149页。
    ①钱穆:《中国历史研究法》,九州出版社2012年版,第29-30页。
    ②张卫平:《在“有”与“无”之间——法学方法论杂谈,》载《法治研究》2010年第1期,第5页。
    ①[奥]曼弗雷德·诺瓦克:《国际人权制度导论》,柳华文译,孙世彦校,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8-59页。
    ②具体内容参见本文导论,第11-12页。
    ①Bryan A. Garner,Black's Law Dictionary(Eighth Edition),Thomson West Publishers,2009,at1407-1408.
    ②Steven H. Gifis,Barron's Law Dictionary(Sixth Edition),蒋新苗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01页“歧视”的英文词条。
    ③转引自张千帆:《权利平等与地方差异——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另一种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0-191页。
    ④转引自吕亚萍:《反向歧视的平等意蕴——对巴基案的省思》,载《北大法律评论》2012年第2期,第412页。
    ⑤[英]杰弗里·马歇尔:《宪法理论》,刘刚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76页。
    ①[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8-249页。
    ②周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歧视法学术建议稿》,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6期,第11页。
    ③蔡定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http://www.fanqishi.com/detail.asp?type=4&ID=
    519,最后访问日期为:2013年5月20日。
    ①任喜荣:《伦理刑法及其终结》,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
    ②孙隆基:《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15页。
    ③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5页。
    ①[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67页。
    ②[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③[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70页。
    ④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2页。
    ⑤[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①[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65-66页。
    ②林来梵:《宪法学讲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71页。
    ③转引自[美]史蒂文·卢克斯:《权力:一种激进的观点》,彭斌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91页。
    ①关于本案的详细介绍,参见《21岁的男孩想结婚》,周伟、李成、李昊等编著:《法庭上的宪法——平等、自由与反歧视的公益诉讼》,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478-503页。
    ②周伟、李成、李昊等编著:《法庭上的宪法——平等、自由与反歧视的公益诉讼》,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502页。
    ①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9页。
    ①[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45页。
    ②[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4页。着重号为原文所加。
    ③参见林喆:《法律思维学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35页。转引自厉尽国:《法治视野中的习惯法——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4页。
    ④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08页。
    ⑤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4页。
    ①[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②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7页。
    ③[美]B.盖伊·彼得斯:《政治科学中的制度理论:“新制度主义”》(第二版),王向民、段红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8-19页。
    ④[日]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周黎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2页。
    ⑤[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注,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4页。
    ⑥[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注,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5页。
    ①向玉乔:《论分配正义》,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3期,第6页。
    ②[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1-192页。
    ①[美]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凤凰传媒出版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3页。
    ②[美]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凤凰传媒出版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8页。
    ③[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
    ④[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页。
    ⑤有学者认为,罗尔斯和德沃金在平等理论上有着本质的区别。由于德沃金的资源平等理论主张“钝于禀赋而敏于志向”,而且越到晚年,德沃金越强调敏于志向的重要性,这就导致点德沃金的资源平等论越来越关心事前平等而不是事后平等。“德沃金主张资源平等的抱负在于使人们处于同等风险的位置上,这明显地具有德沃金曾批判过的起点论的色彩,资源平等理论是一种‘程序导向’的观点,即只要人们在风险上处于同等的位置,无论结果怎样,并不是资源平等所关心的。”这实际上已经和诺齐克的机会平等理论越来越接近。具体内容参见高景柱:《自由主义平等观的谱系》,载《学海》2011年第3期,第116页以下。
    ①王立:《平等的范式》,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2页。
    ②[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03页。
    ③张宇燕:《利益集团与制度非中性》,载《改革》1994年第2期,第98页。
    ④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⑤[美]杰克·奈特:《制度与社会冲突》,周伟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1页。
    ①王书成:《合宪性推定:一种宪法方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2页。
    ②王书成:《合宪性推定:一种宪法方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2页。
    ③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5-76页。
    ④[英]尼尔·麦考密克、[奥]奥塔·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⑤楚成亚:《中国城乡居民权利平等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6页。
    ①See Geoffrey R. Stone、Louis M. Seidman,Constituional Law (Sixth Edition),Aspen Publishers,2009, at449.
    ②杨俊一等:《制度哲学导论》,上海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9页。
    ③[美]B.盖伊·彼得斯:《政治科学中的制度理论:“新制度主义”》(第二版),王向民、段红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8页。
    ④[美]史蒂文·卢克斯:《权力:一种激进的观点》,彭斌译,凤凰传媒出版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79页。
    ⑤[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0页。
    ①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原理·规范·应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3页。
    ②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原理·规范·应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3页。
    ③李薇薇:《反歧视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2页。
    ④任喜荣:《制度性歧视与平等权利保障机构的功能——以农民权利保障为视角》,载《当代法学》2007年第2期,第3页。
    ①金观涛、刘青峰:《兴盛与危机:论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7页。
    ②高兆明:《制度伦理研究》,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12页。
    ③[美]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95-96页。
    ①蒙思明:《元代社会阶级制度》,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70页。
    ①See Saenz,Director,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Social Services,et al. v. ROE,et al.,On Behalf ofThemselves and All Others Similarly Situated,http://www.citizensalliance.org/,最后访问日期为:2013年4月25日。
    ②关于该案的具体案情,参见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二)》,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1-62页。
    ③转引自黄家亮:《论社会歧视及其治理——一个社会学视角的理论分析》,载《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第2页。
    ①李薇薇:《反歧视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8页。
    ②[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郑成良、杜景义、宋金娜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69页。
    ③[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5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页。
    ①黄家亮:《论社会歧视及其治理——一个社会学视角的理论分析》,载《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第3页。
    ②黄家亮:《论社会歧视及其治理——一个社会学视角的理论分析》,载《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第4页。
    ③转引自王传发:《我国少数民族优惠性差别待遇与反向歧视分析》,载《广西民族研究》2011年第4期,第30页。
    ①余海云:《反向歧视》,载《知识经济》2009年第12期,第40页。
    ②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3页。
    ③马存利:《我国平等权违宪审查的理论、制度和未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2页。
    ①杨俊一等:《制度哲学导论》,上海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6页。
    ①张千帆主编:《宪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37页。
    ②司汉武:《制度理性与社会秩序》,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226页。
    ③[英]尼尔·麦考密克、[奥]奥塔·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
    ④司汉武:《制度理性与社会秩序》,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228页。
    ①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页。
    ②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页。
    ③司汉武:《制度理性与社会秩序》,知识产权出版社第128页。
    ④甄志宏:《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与融合——中国市场化改革的制度分析》,吉林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页。
    ①[美]道格拉斯·G.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7页。
    ②[美]安东尼·唐斯:《官僚制的内幕》,郭小聪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7页。
    ③台湾学者林纪东为《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行政卷)》撰写的“行政习惯法”词条指出:“行政习惯法,又可细分为判例法、行政先例法和民间习惯法三种。判例法,是法院对于某一案件的判决,因为其后对于同一案件,反复为同一判决的结果,逐渐获得法之确信,而发生法之效力者,如行政法院判例是。行政先例法是行政机关对于实际事务的处理方法,因为反复遵行,浸成先例,而取得法之效力者。民间习惯法,则指由于民间多年惯行的事实,而获得法之确信者而言。”其中所谓的行政判例、行政先例、民间习惯,实际上都属于非正式制度的范畴,而它们的概念,展现的正是非正式制度的生成路径。本文对非正式制度生成径路径的总结,正是借鉴了林纪东先生的作法。
    ④转引自[美]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6页。
    ⑤徐秀义、韩大元:《宪法学原理》(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2页。转引自王德志、梁亚男:《关于宪法惯例若干问题的思考》,载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八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
    ①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8页。
    ②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4页。
    ①[美]罗伯特·C.波斯特:《宪法的领域——民主、共同体与管理》,毕洪海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63页。
    ②转引自罗曼:《“同性恋”研究文献综述》,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第34页。
    ③李拥军:《性权利存在的人性基础——中国当代性行为立法不能省略的维度》,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第10页。
    ①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53页。
    ①以上数据转引自黄琛:《关于公务员招考条件设置之研究》,载《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5期,第104页。
    ②详见刘士平、石芳萍:《论公务员录用歧视的立法规制》,载杜钢建主编:《法治湖南与区域治理研究》(第三卷),广东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1年版,第82-83页。
    ①许庆雄:《宪法入门》,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59-62页。转引自朱应平:《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注释①。
    ②韩大元、王建学:《基本权利与宪法判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0页。
    ①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05页。
    ②《国际人权宪章》由联合国大会1948年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以第2200A(XXI)号决议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组成。其中,后两个共约又共同组成《国际人权公约》。具体内容参见[美]托马斯·伯根索尔、黛娜·谢尔顿、戴维·斯图尔特:《国际人权法精要》(第4版),黎作恒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5—52页。董云虎:《人权大宪章》,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0年版,第151—182页。
    ③郑贤君:《基本权利原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40页。
    ④[美]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周勇、王丽芝译,梁治平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91页。弗里德里希在书中谈及宪法权利发展史的时候,将宪法权利的发展史概括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7、18世纪的自主的自由时期,第二个时期是19世纪的参与的自由时期,第三个时期是20世纪的创造、发明和革新的自由时期。而自主的自由、参与的自由和创造的自由共同构建起现代宪法的公民权利体系。按照弗里德里希的理解,自主的自由主要是保护个人对抗政府的自然权利;参与的自由是自主自由和民主进程结合的产物,其目的乃在于通过参与政治程序,克服实现个人自由过程中自然的和认为的障碍的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创造的自由则是旨在提请公共权力机构注意要让诸如个人自己拥有的那种自由权通过另一些自由权而得以实现。具体内容请参见[美]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周勇、王丽芝译,梁治平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90页以下。
    ①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原理规范应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6页。
    ①高慧铭:《基本权利限制之限制》,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第50页。
    ①[美]茱迪·史珂拉:《美国公民权:寻求接纳》,刘满贵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4页。
    ②转引自[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2年版,第7页。
    ③张千帆:《宪法学讲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72-373页。
    ④[美]茱迪·史珂拉:《美国公民权:寻求接纳》,刘满贵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4页。
    ①姜峰:《对选举法“四分之一条款”及其代表制理论的追问——一个不同于平等论的视角》,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4期,第482页。
    ②张千帆:《宪法学讲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24页。
    ①郑贤君:《基本权利原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50页。
    ②刘茂林、杨贵生、秦小建:《中国宪法权利体系的完善——以国际人权公约为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92页。
    ③王立:《平等的范式》,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6页。
    ①以上数据转引自张千帆:《权利平等与地方差异》,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97-198页。
    ②彭洁云,周凯:《部属高校本地招生比例降到30%以内还需若干年》,载《中国青年报》2008年7月31日。转引自赵娟,李良:《大学招生本地化的宪法学分析:以南京大学为例》,载张千帆,曲相霏主编:《大学招生与宪法平等:国际经验与中国问题》,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318页。
    ③张卫国:《从受教育平等权角度看中高考加分规定——以“深圳金融高管子女中考加分规定”为例》,载《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8期,第62页。
    ①加拿大学者威尔·金里卡认为,社会性文化是一种“为它的成员提供跨越人类全部活动范围的有意义的生活方式的文化”。“由于各种社会制度在我们的生活中和在决定我们的选择上的巨大重要性,任何不是社会性文化的文化都将被迫变得日益边缘化。”所以社会性文化对于一个民族的生存至关重要。“形成并保持这样一种独特文化的能力和动机,是‘民族’所特有的。”参见[加]威尔·金里卡:《多元文化公民权》,杨立峰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译文出版社2009年版,第96页以下。
    ②参见罗立祝:《高校招生考试政策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6-227页。
    ③张千帆、朱应平、魏晓阳:《比较宪法——案例与评析》(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65-566页。
    ④梁爽:《论教育平等权与合理差别》,载《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9辑,第199页。
    ①江国华:《立法权及其宪法规制》,载《当代法学》2007年第4期,第4页。
    ②江国华:《立法权及其宪法规制》,载《当代法学》2007年第4期,第5页。
    ③袁曙宏:《建立统一的公法学》,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第27页。
    ④需要注意的是,当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许多国家的宪法文本中,除了规定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外,还规定了其他的公权力组织。例如,我国《宪法》在序言和总纲第五条中还规定了诸如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主体。这些主体在社会生活中也享有内容不同、程度各异的公权力。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海平教授将之命名为社会公权力主体,即“不属于我国宪法国家机构一章规定的国家机关系列的组织享有和行使的公权力”。(参见李海平:《非国家公权力:我国宪法学的基本范畴》,载《第八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38页。)本文并不否认这些社会公权力主体也存在实施制度性歧视的可能性,但是就这些组织的职能来看,它们的主要职能都与公共服务相关,所以本文借鉴姜明安教授的观点,将这些非国家公权力主体纳入行政主体的范围。(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37页以下。)
    ①张千帆主编:《宪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35页。
    ②[美]布莱恩·比克斯:《法理学:理论与语境》,邱昭继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0-41页。
    ③[法]西蒙娜·德·波伏瓦:《第二性I》,郑克鲁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年版,第104页。
    ①李拥军:《性权利研究》,吉林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38页。
    ②[日]大桥洋一:《行政法学的结构性变革》,吕艳滨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8—269页。
    ①陆益龙:《1949年后的中国户籍制度:结构与变迁》,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第123-124页。
    ②冯奎、钟笃粮:《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户籍制度改革》,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3年第1期,第93页。
    ③具体内容参见孙德超、曾媛:《我国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现状及实现途径》,载《商业研究》2011年第4期,第174页。
    ④参见李刚:《青岛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载《中国统计》2013年第10期,第14页。
    ①[德]卡尔·施密特:《宪法的守护者》,李君韬、苏慧婕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28页。
    ②[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
    395页。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颁布的司法解释。本文认为司法解释属于“正式立法”的范畴,是司法造法的体现,具体论述详见本文第五章相关论述。
    ④张旭东:《破解“同命不同价”难题的理论路径》,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6期,第99页。
    ①张旭东:《破解“同命不同价”难题的理论路径》,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6期,第99页。
    ②佟强:《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确定——对“同命不同价”的解读》,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1期,第
    129页。
    ①[德]尼克拉斯·卢曼:《法社会学》,宾凯、赵春燕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
    107页。
    ②[美]H.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5页。
    ③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5页。
    ④[美]罗纳德·德沃金:《原则问题》,张国清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6页。
    ①周雪光、艾云:《多重逻辑下的制度变迁:一个分析框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第150页。
    ②周雪光、艾云:《多重逻辑下的制度变迁:一个分析框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第134页。
    ③[美]B.盖伊·彼得斯:《政治科学中的制度理论:“新制度主义”》,王向民、段红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63页。
    ④[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肖厚德校,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5页。
    ⑤刘茂林、杨贵生、秦小建:《中国宪法权利体系的完善——以国际人权公约为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45页。
    ①[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肖厚德校,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4页。
    ②[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1页。
    ③J.H.Gerards,Judicial Review in Equal Treatment Cases,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2005,at9-10.
    ④费孝通:《江村经济》,内蒙古出版集团、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31页。
    ①[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第2版,第55页。
    ②[美]马克·图什内特:《分裂的法院——伦奎斯特法院与宪法的未来》,田飞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6页。
    ③转引自何东平:《中国同性恋人权保障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00页。
    ④Courtney G. Joslin,“Windsor,Federalism,and Family Equality”,“Columbia Law Review”(2013)113,At157.
    ①[英]约翰·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董娇娇、杨奕、梁晓辉译,苏苗罕、张卓明统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0-141页。
    ②[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5页。转引自王立:《平等的范式》,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6页。
    ③[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76页。
    ①[美]理查德·A.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②[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7页。
    ③刘茂林、杨贵生、秦小建:《中国宪法权利体系的完善——以国际人权公约为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47页。
    ④张薇薇:《宪法未列举权利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67页。
    ①王慧玲:《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以107部宪法文本为研究对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3-84页。
    ②[美]保罗·布莱斯特、桑福·列文森、杰克·巴尔金、阿基尔·阿玛:《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
    (下册),陆符嘉、周青风、张千帆、沈根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4页。
    ③[美]保罗·布莱斯特、桑福·列文森、杰克·巴尔金、阿基尔·阿玛:《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
    (下册),陆符嘉、周青风、张千帆、沈根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29页。
    ①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7页。
    ②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
    ③[俄]列夫·托尔斯泰:《战争与和平》(三),草婴译,上海文艺出版社2007年版,第635页、第634页。
    ④转引自[美]理查德·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1页。
    ⑤司汉武:《制度理性与社会秩序》,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154页。
    ⑥《恩格斯致约·布洛赫》,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下),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8页。
    ①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65页。
    ②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讲演录》,载《梁漱溟全集》(第四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08页。
    ③[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肖厚德校,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81页。
    ④转引自[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肖厚德校,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83页。
    ①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7页。
    ②[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5-156页。
    ③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和近代转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1-62页。
    ④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和近代转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8页。
    ⑤《晋书卷三十·刑法志》。
    ①《严打刑事政策何去何从引起反思》,http://news.sina.com.cn/s/sd/2010-12-15/132721646472_4.shtml,最后访问日期为:2013年12月30日。
    ②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3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0-251页。
    ④[美]哈罗德·R.克博:《社会分层与不平等》,蒋超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2-13页。
    ⑤[英]布莱恩·特纳编:《公民身份与社会理论》,郭忠华、蒋红军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43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载《马克斯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3页。
    ①[美]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61页。
    ②[美]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89页。
    ③《新唐书卷四十四·选举志上》。
    ④根据《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第2条规定:“一国所容许的下列情况,不应视为构成本公约第一条含义的歧视:(甲)对男女学生设立或维持分开的教育制度或学校,如果这些制度或学校提供相等的受教育机会、提供资格同一标准的教员以及同一素质的校舍和设备、并提供研读同一的或相等的课程的机会的话;(乙)为宗教上或语言上理由,设立或维持分开的教育制度或学校,以提供一种与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愿望相符的教育,如果这种制度的参加和这种学校的入学是由人随意选择的,而且所提供的教育又符合主管当局所可能规定或批准的标准——特别是在同级教育上——的话;(丙)设立或维持私立学校,如果这些学校的目的不在于排除任何一群人。而在于在公共当局所提供的教育设施之外另再提供其他教育设施,并且学校的管理是按照这一目的进行,其所提供的教育又符合主管当局所可能规定或批准的标准——特别是在同级教育上——的话。”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取缔教育歧视公约》认为基于性别、宗教和语言、公立和私立学校的分类不构成嫌疑分类。
    ①[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社会与法律: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页。
    ②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5页。
    ①转引自司汉武:《制度理性与社会秩序》,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128页。
    ②[美]费正清、刘广京编:《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上卷),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1页。
    ③金观涛、刘青峰:《开放中的变迁:再论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1页。
    ④费孝通:《乡土社会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1页。
    ①费孝通:《乡土社会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2页。
    ②费孝通:《乡土社会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2页。
    ③参见[美]威廉·多姆霍夫:《谁统治美国——权力、政治和社会变迁》,吕鹏、闻翔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2009年版,第27页。
    ①[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3-24页。
    ②[美]威廉·多姆霍夫:《谁统治美国——权力、政治和社会变迁》,吕鹏、闻翔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2009年版,第346页。
    ③梁丽萍:《政治社会学》,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39页。转引自桂家友:《中国城乡公民权利平等化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58页。
    ④同春芬:《转型时期中国农民的不平等待遇透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页。转引自桂家友:《中国城乡公民权利平等化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93页。
    ①[英]罗素:《权力论》,靳建国译,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164页。
    ②朱丽霞:《利益视角下的地方政府非理性行为分析》,载《行政论坛》2009年第2期,第15页。
    ③Randall Peerenboorn,“Human rights in China”,Randall Peerenboorn(ed)"Human Rights in Asia:A comparativelegal study of twelve Asian jurisdictions,France and USA",Routledge Taylor&Francis Group,2006,at413.
    ①转引自肖炜:《我国政治分层的变迁与合理构建》,载《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第23-24页。
    ①李薇薇:《反歧视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6页。
    ②数据来源:李薇薇:《反歧视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3页。
    ③[美]理查德·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8页。
    ④[英]杰弗里·马歇尔:《宪法理论》,刘刚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76页。
    ①陈柏峰:《乡村司法》,陕西出版集团、陕西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1页。
    ②上官丕亮:《宪法文本中的“宪法实施”及其相关概念辨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第66页。
    ③范进学、夏泽祥、秦强:《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体系论》,上海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386页。
    ①转引自蔡定剑:《宪法实施的概念与宪法施行之道》,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第21页。
    ②韩大元、王建学:《基本权利与宪法判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1页。
    ③[德]康德拉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9页。
    ④翟小波:《论我国宪法的实施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86页。
    ⑤翟小波:《论我国宪法的实施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87页。
    ①李卫刚:《论行政诉讼制度的宪政意义》,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2期,第19页。
    ②何海波:《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7页。
    ③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80页。
    ④韩大元、王建学:《基本权利与宪法判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1页。
    ①丁晓华:《论反歧视诉讼对公民平等权的保障》,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2年第4期,第9页。
    ②转引自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6页。
    ①上官丕亮:《行政诉讼:宪法实施的重要推动力》,载《学习与探索》2013年第1期,第74页。
    ②学者们对这两个判断标准的总结和批判,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65-167页。郝明金:《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9-210页。姜明安:《行政诉讼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7页以下。上官丕亮:《行政诉讼:宪法实施的重要推动力》,载《学习与探索》2013年第1期,第73-74页,等等。
    ③[德]米歇尔·施托莱斯:《德国公法史(1800-1914)》,雷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46-547页。
    ①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界倾向于将《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一款第八项解释为“局部概括性条款”,即该项提及的“人身权、财产权被侵犯”只能拘束前七项行政行为之外的其他行政行为。但是在笔者看来,《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一款前七项列举的行政行为不过是行政行为众多领域中的“冰山一角”而已,所以这一解释不能从根本上动摇“人身权、财产权被侵犯”标准的主导地位。
    ②姜明安:《行政诉讼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6-57页。
    ③何海波:《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23页。
    ①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75页。
    ②余凌云:《行政法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1页。
    ③闫尔宝:《司法解释放弃定义具体行政行为的策略检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4期,第27页。
    ①朱应平:《平等权的宪法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38页。
    ①汪彤:《权力寻租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分析》,载《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第3页。
    ②[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19页。
    ③[美]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47页。
    ④罗昌瀚:《非正式制度的演化博弈分析》,吉林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8页。
    ⑤[美]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5页。
    ①从《立法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目前对包括含有正式制度性歧视内容在内的规则的审查主要是由立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来进行。
    ②方世荣:《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局限性及其改进》,载《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第18页。
    ③傅士成:《关于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豁免问题》,载《南开学报》2000年第4期,第88页。
    ①转引自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72页。
    ①李奕:《法官自由裁量论》,吉林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4页。
    ②[美]凯斯·R.桑斯坦:《就事论事——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最低限度主义》,泮伟江、周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0页。
    ③[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页。
    ④转引自[英]杰弗里·马歇尔:《宪法理论》,刘刚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40页。
    ①[英]A.W.布拉德利、K.D.尤因:《宪法与行政法》(第14版)(下册),程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723页。
    ②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第33页。
    ③转引自姜峰:《立宪选择中的自由与权威》,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74页。
    ④王荔:《当代中国司法民主问题研究》,吉林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5页。
    ⑤[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1-92页。
    ⑥[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1页。
    ⑦[美]约翰·哈特·伊利:《民主与不信任:司法审查的一个理论》,张卓明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译者导言第13页。
    ⑧[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
    391页。
    ①[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1页。
    ②孔繁华:《我国行政诉讼功能之实证分析》,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第129页。
    ③何海波:《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3页。类似的结论还可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71-72页。
    ④张伟平等:《司法改革:分析与改革》,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页。转引自刘晓湧:《乡村人民法庭研究》,武汉大学2011年博士论文,第96页。
    ①范忠信:《专职法司的起源与中国司法传统的特征》,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5期,第125页。
    ②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06页。
    ③[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46页。
    ④姜峰:《立宪选择中的自由与权威——联邦党人的政治与宪法思想》,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75页。
    ①详细内容参见马存利:《我国平等权违宪审查的理论、制度和未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6-50页。
    ②例如,有学者总结,司法能动主义可以在四种含义上使用:(1)司法能动性即意味着法院通过法律解释对法律的创造和补充。(2)司法主动论者谋求使用最高法院的权力来解决政府其他部门忽视的经济和政治问题。这种观点认为最高法院不仅是美国政治竞赛中的裁判员,它应该也是竞赛的积极参与者。(3)司法能动主义是法官在面对没有法律规定的个案时,在宪法的框架内,通过对个案的判决来影响今后此类案件的审判,从这种角度上看类似于英美法系的“法官造法”。(4)司法积极主义系指法院于行使违宪审查之际,不避讳与政治部门对立,采取若有必要即积极做出违宪判例的立场。参见李辉:《论司法能动主义》,山东大学2010年博士论文,第33、35、36、39页。而司法克制主义的含义,按照美国法学家波斯纳的总结和归纳,“‘司法自制’一词至少可以在五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l)一个自制的法官不允许本人的政策观念影响自己的判决。(2)他对是否将自己的观点注入判决中总是小心谨慎因而也总是犹豫不决。(3)他很留心加诸于司法权力之上的现实政治限制。(4)他的判决受如下考虑影响:应避免那种让法院淹没在诉讼之中、以至法院不能有效运作的混乱的创权行为。(5)他认为法院体系相对于其他政府部门的权力应该缩小。”[美]理查德波斯纳:《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邓海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5页。
    ①[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②[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8页。
    ③何海波:《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9页。
    ④转引自陈金钊:《“能动司法”及法治论者的焦虑》,载《清华法学》2011年3期,第119页。
    ⑤何海波:《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9页。
    ①顾培东:《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第7页。
    ②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页。
    ③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页。
    ④转引自于立深:《代行政法的行政自制理论——以内部行政法为视角》,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6期,第13页。
    ⑤转引自李哲范:《行政诉讼司法权界限》,中国书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47页。
    ①具体内容参见李薇薇:《反歧视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16页。
    ②陈传波:《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与低保标准》,载《农业经济问题》2011年第8期,第43页。
    ③[美]凯斯·R.桑斯坦:《就事论事——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最低限度主义》,泮伟江、周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4页。
    ①公丕祥:《能动司法是对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进一步发展》,载《光明日报》2011年5月13日第9版。
    ②胡桥:《能动司法:政治愿景与司法挑战》,载《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10期,第26页。
    ③魏胜强:《法官能动与法院克制——关于我国审判管理体制的思考》,载《法学》2010年第1期,第122页。
    ④[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⑤魏胜强:《法官能动与法院克制——关于我国审判管理体制的思考》,载《法学》2010年第1期,第122页。
    ①魏胜强:《法官能动与法院克制——关于我国审判管理体制的思考》,载《法学》2010年第1期,第128页。
    ②姜明安:《行政诉讼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4页。
    ③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17页。
    ④转引自李哲范:《论行政裁量权的司法控制——<行政诉讼法>第5条、54条之解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6期,第68-69页。
    ①[美]安·赛德曼等著:《立法学:理论与实践》,刘国富等译,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29页。
    ②蔡小雪主编:《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实务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681页。
    ③江必新:《行政诉讼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72-276页。转引自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58页。
    ④李哲范:《论行政裁量权的司法控制——<行政诉讼法>第5条、54条之解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6期,第69页。
    ①参见姜昕:《比例原则研究——一个宪政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6-17页。
    ②何永红:《基本权利限制的宪法审查》,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5页。
    ③张翔主编:《德国宪法案例选释》(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50-51页。
    ①[美]保罗·布莱斯特、桑福·列文森、杰克·巴尔金、阿基尔·阿玛:《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上册),张千帆、范亚峰、孙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0-411页。
    ②[美]保罗·布莱斯特、桑福·列文森、杰克·巴尔金、阿基尔·阿玛:《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上册),张千帆、范亚峰、孙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1页。
    ①关于从审查类型界定审查标准,具体参见马存利:《我国平等权违宪审查的理论、制度和未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7页。王蕾:《宪法平等规范的诠释观:理念、规范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1页。何永红:《基本权利限制的宪法审查》,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79-84页,等等。
    ②参见张翔主编:《德国宪法案例选释》(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57-58页。
    ①王蕾:《宪法平等规范的诠释观:理念、规范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2页。
    ①苗连营、沈开举:《论我国立法监督制度中的附带性审查——兼析<立法法>关于立法监督之规定》,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第99页。
    ②具体内容参见陆平辉:《宪法权利诉讼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97-298页。
    ①转引自朱新力:《司法审查的基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56页。
    ②转引自余凌云:《行政自由裁量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0页。
    ③转引自何海波:《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基础》,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2页。
    ④余凌云:《行政自由裁量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8页。
    ⑤具体内容参见余凌云:《行政自由裁量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6-67页。
    ①转引自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5页。
    ②余凌云:《行政自由裁量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9页。
    ①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73页。
    ①栗丹:《立法平等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56页注释2。
    ①[英]T.R.S.艾伦:《法律、自由与分权》,成协中、江菁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4页。
    ②何海波:《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3页。
    ③经君健:《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④[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页。
    ①[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1-182页。
    ②关于宪法学上的立法监督和立法学上的立法监督的划分的具体介绍,参见周旺生主编:《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26页。
    ③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4页。
    ①目前,我国拥有正式立法权的主体还应该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这一点,笔者将在后文进行论述。
    ②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8页。
    ③[美]道格拉斯·G.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5页。
    ④[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1页。
    ⑤[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郑成良、杜景义、宋金娜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3页。
    ①苗连营、沈开举:《论我国立法监督制度中的附带性审查——兼析<立法法>关于立法监督之规定》,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第96页。
    ②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4页。
    ③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2页。
    ④[德]魏徳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2-33页。
    ①季长龙:《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法源地位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68页。
    ②季正刚:《最高人民法院在转型社会中的定位—以司法知识生产为切入点》,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转引自季长龙:《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法源地位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68页。
    ①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4页。
    ②转引自[美]约翰·奇普曼·格雷:《法律的性质与渊源》,马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47页。
    ①[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郑成良、杜景义、宋金娜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页。
    ②[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郑成良、杜景义、宋金娜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页。
    ③任喜荣:《地方人大监督权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89页。
    ①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3页。
    ②任喜荣:《地方人大监督权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52页。
    ③[英]T.R.S.艾伦:《法律、自由与正义》,成协中、江菁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8页。
    ①参见杨景宇主编:《监督法辅导讲座》,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48-149页。转引自陈运生:《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审查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20-221页。
    ①封丽霞:《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法治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9页。
    ②孙隆基:《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29页。
    ③陈运生:《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规范审查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7页。
    ①江必新:《试论社会主义法治的几个新命题》,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第74页。
    ②卓泽渊:《法的价值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4页。
    ③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69页。
    ④童建华:《英国违宪审查的形式与特点》,上海交通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34-35页。
    ⑤王名扬:《英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1页。
    ①[德]康德拉·黑塞:《联邦德国宪法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512页。
    ②[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65页。
    ①湛中乐、张水海:《法规规章备案问题研究》,载《法治论丛》2009年第3期,第30页。
    ②王锴:《我国备案审查制度的若干缺陷及其完善——兼与法国的事先审查制相比较》,载《政法论丛》2006年第2期,第39页。
    ①参见陈运生:《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规范审查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79页。
    ①王腊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其完善建议——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角度》,载《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第17页。
    ②参见周旺生:《立法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4页。
    ①王锴:《我国备案审查制度的若干缺陷及其完善——兼与法国的事先审查制相比较》,载《政法论丛》2006年第2期,第41页。
    ②卢建华:《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地方立法的若干缺陷及其完善》,载《行政论坛》2008年第4期。转引自陈运生:《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审查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73页。
    ①陈道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7期,第109页。
    ②江澎涛:《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博士论文,第25页
    ①任喜荣:《地方人大监督权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00页。
    ②张云芳:《我国现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备案制度研究》,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第35页。
    ③除了备案审查权之间的冲突之外,《立法法》、《监督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还存在备案审查主体与提请审查主体之间的权限冲突。例如,国务院对较大市的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权与省级人民政府对较大市的地方政府规章的提请审查权之间的冲突,或者国务院对省政府规章的提请审查权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对省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权之间的冲突等,相关立法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①[奥]凯尔森:《纯粹法理论》,张书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87页。
    ②[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82页。
    ③黄竹胜:《司法权新探》,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页。
    ①[美]R.道格拉斯·阿诺德:《美国国会的行动逻辑》,邓友平译,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139页。
    ②[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98页。
    ③转引自[英]杰弗里·马歇尔:《宪法理论》,刘刚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1页。
    ④转引自林来梵:《宪法学讲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77页。
    ⑤[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37页。
    ⑥张水海:《法规规章备案论要》,转引自胡建淼主编:《公法研究》(第七辑),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1页。
    ①[英]杰弗里·马歇尔:《宪法理论》,刘刚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6页。
    ②肖北庚:《法律保留实质是权利保留》,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3期,第17页。
    ③高慧铭:《基本权利限制之限制》,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第50页。
    ①季卫东:《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6页。
    ②任喜荣:《地方人大监督权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99页。
    ③[英]杰弗里·马歇尔:《宪法理论》,刘刚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6页。
    ①具体论述参见[英]杰弗里·马歇尔:《宪法理论》,刘刚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7页。
    ②姜昕:《比例原则研究——一个宪政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5页。
    ③[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59页。
    ①转引自孙潮、徐向华:《论我国立法程序的完善》,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第60页。
    ①陈运生:《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审查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71页,
    ①江彭涛:《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1页。
    ②史晓军:《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思考》,载《人民代表报》2007年11月3日第003版。
    ③李红星:《走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误区》,http://www.fepc.org.cn/Article.aspx?ArtID=961,最后访问日期为:2013年12月26日。
    ①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3页。
    ②参见陈道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7期,第111页以下。
    ①参见李培传:《论立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48-252页。
    ①《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详解中国违宪审查制度》,http://www.chinanews.com/news/2004/2004-12-02/26/512093.shtml,最后访问日期为:2013年12月3日。
    ①[印]阿玛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王磊、李航译,刘民权校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4页。
    ②[比]马科·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孙国东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90页。转引自陈金钊:《法律解释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03页。
    ③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4页。
    ①陈运生:《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规范审查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8页。
    ②转引自胡建淼、高春燕:《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在中国——问题与对策》,载《法治论丛》2005年第6期,第67页。
    ③[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宪政与权利》,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2页。
    ④孙洪波:《违宪审查制度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30页。
    ①李薇薇:《反歧视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87页。
    ②任喜荣:《制度性歧视与平等权利保障机构的功能——以农民权利保障为视角》,载《当代法学》2007年第2期,第3页。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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