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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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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会计信息象一根纽带,联系着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种参与主体的利益,投资、融资、经营、决策等经济行为都要依据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做出,一旦会计信息失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往往难以估计。注册会计师作为会计信息的鉴证者和提供者,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肩负着一定的社会责任。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对合同相对人负责,还要对因虚假会计信息的传播引起损失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问题一直难以解决。从本质上讲,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关系着法律价值的选择,即法律公正和社会政策方面的权衡和取舍。
     本文主要讨论了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范围、性质、归责原则、责任承担的相关问题,针对当前经济高速发展形势下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一些特殊问题,提出了自己尚不成熟的观点,试图找到可合理解决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问题的有效方法。
     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通过对会计师职业的相关基本概念的介绍,引出会计师民事责任中“第三人”的概念及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特点;第二章通过比较法的研究,提出了我国关于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范围规定的缺陷及应当采纳的原则方法;第三章仍然运用比较法研究的方法,对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进行讨论和认定;第四章详细分析了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选择和运用;第五章探讨了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改进办法。
     本文主要提出了以下观点:
     1.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范围应控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
     2.在侵权法下追究会计师的民事责任能够更好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3.“过错推定”作为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得到广泛运用;
     4.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限于可确定的范围内,包括既得利益的损失和期待利益的损失;
     5.在共同侵权中,会计师应承担按份责任。
     通过本文的研究,明确了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各种法律选择,其实是以法律手段对会计师和社会公众两大不同法律主体的利益进行轻重权衡的刻意选择。法律在运用各种原则和方法解决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的时候,应注重权衡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利益和社会责任,不应过于侧重其中的某一方面。
With today's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accounting information is a link which communicates with the market economic activities in the interests of all participants. Investment, financing, management, decision-marking, and other economic activities must rely on the authenticity and reliability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Once the accounting information is distorted, the economic losses and social impact are hard to estimate. As the authentication agent and accounting information provider, Register Accountants shoulder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authentication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Hence, Registered Accountants should not only be responsible for the relative contracts, but also the loss of the third parties due to the spread of false accounting information. However, how to define the civil liability of Registered Accountants to the third parties has been difficult to resolve in China's judicial practice. In essence, the civil liability of a Registered Accountant to a third person is related to the selection of legal value, i.e., the balance and trade-off in legal justice and social policy.
     The civil liability of Registered Accountants to the third parties, which covered the range, properties, liability principle, and accountability related issues were mainly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In order to find the effective solutions for the civil liabilities of accountants to the third parties, the juvenile idea was proposed according to the special problem of the civil liability of Registered Accountants to the third parties in the present fast developing economic situation.
     This paper was divided into five chapters: in Chapter 1, the concept of "the third parties" in civil liability of Registered Accountants and characters of civil liability of Registered Accountants to the third parties were introduced through interview of the basic concepts related to Registered Accountants. The defects of legal principles on the civil liability of Registered Accountants to the third parties in our country and the method should be adopted were put forward using the comparative studying means in the Chapter 2. In the next chapter, the characters of the civil liability of Registered Accountants to the third parties were discussed and cognized using the same means. The selection and exercise of the principles of civil liability of Registered Accountants to the third parties were analyzed in details in the Chapter 4. In the last chapter the bear of civil liability of Registered Accountants to the third parties was discussed and the reformative methods were put forwar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our nation.
     The following points of view were presented in the paper:
     1 .The civil liability of Registered Accountants to the third parties should be kept in predictable range.
     2.To pursue the civil liability of Registered Accountants in tort law could better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third person.
     3." Presumed Innocent" as the imputation principle of civil liability of Registered Accountants to the third parties should be extensively applied.
     4.The Registered Accountants' compensation for the damages of the third person should be keep in confirmable scope, including damages of interest acquired and damages of interest expected.
     5.The Registered Accountants should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proportionally in the co-tort cases.
     Through this study, it's confirmed that the selection of the accountants' civil liabilities to third parties is based on the legal balancing and selection between the accountants and the public, the two different subjects of law. In the use of various principles and methods to resolve accountants' civil liability to the third parties, legal means should focus on balancing the interests of Registered Accountants' professional interests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which should not be too much emphasis on one aspect.
引文
[1]徐文彬:《会计学原理》(第二版),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2]参见田韶华、杨清:《专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324页。
    [1]文建秀:《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一版,第44页。
    [1]1883年英国Heaver V.Pender一案最先引进对第三人的民事侵权责任:1931年美国Ultramares V.Touche 一案认为注册会计师应对已知第三人负法律责任:1963年Heddley Byrne V.Heller一案进一步将注册会计师责任原则扩大到“可合理预见的第三人”。
    [2]参见刘燕:《会计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40页。
    [1]彭真明:《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15页。
    [1]参见刘燕:《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36页。
    [2][日]能善见久:《论专家的民事责任——其理论构架的建议》,梁慧星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03页。
    [3]《注册会计师法》第14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第15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1]参见郭敏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基本理论问题研究”,载《玉林师范学院报》2007年第4期,第110页。
    [2]参见邹海林:“专家责任的构成机理与适用”,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
    [1]刘茂勇,高建学:“英美法过失侵权中的注意义务”,《河北法学》2003年第3期,第134页。
    [2]参见毛大春、王枫:“英美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述评”,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1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540页。
    [3]王利明:《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04页。
    [4]人陆法系运用注意义务作为过失判定标准,在本文第四章详细介绍。
    [5][日]下森定:“论专家民事责任的法律构成与证明”,转引自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23页。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国外审计诉讼案例》,辽宁出版社1998年8月,第32-33页。
    [2]《注册会计师法》第6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第18条:“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第19条:“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李昊:《纯经济上损失赔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1][日]藤仓皓一郎、木下毅等主编:《英美判例百选》,段匡、杨永庄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6-377页。被告用于运输的马车因轮胎有缺陷而翻车,伤及马车夫。马车夫要求马车主人进行赔偿,Abinger 法官以原被告之间缺乏合同关系为由,驳回了原告的指控。Abinger法官认为“如果允许原告可以起诉,那么乘客、或者是因马车的翻倒而受伤的行人都要提起类似的诉讼了吧。除非我们把诉权局限在契约当事人之间,否则像这样异常荒唐的结果会层出不穷。”
    [2]参见程啸:“英美法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载张新宝主编:《侵权法评论》(2003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1]转引自王岩亮:《论我国民间审计责任》,东北财经大学博士论文1998年,第47页。
    [1]田韶华,杨清:《专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99页。
    [2]参见[日]浦川道太郎:“德国的专家责任”,转引自梁慧星译,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42页。
    [3]转引自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9页。案情为:原告在得到会计师事务所准备的另一公司的财务状况说明以后,同意为该公司的商事事业提供担保。该报告对给公司的财务状况作了有利但是错误的说明。当原告被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时,原告对会计师们提起了诉讼,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4]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
    [1]林诗吟:“1.1亿个A股账户逾六成空仓 基金开户数上升”,上海证券报,2008年1月23日。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法函(1996)56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2期。
    [3]李茂龙:“注册会计师验资诉讼中的有关情况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例与研究》,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1页。
    [4]参见彭真明:《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3页。
    [1]参见叶欣、林启元:“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载《注册会计师通讯》,1999年第6期。
    [2]张明远:《证券投资损害赔偿诉讼救济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1]参见田韶华、杨清:《专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28页。
    [2]参见[日]浦川道太郎:《德国的专家责任》,梁慧星译,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40页。
    [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页。
    [1]参见姜世明:“德国自由职业者民事责任之请求权基础”,载《法令月刊》第51卷第3期,第195页。
    [1][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27页。
    [2]《法国民法典》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导致行为发生之人对他人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3]法国《公司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会计师应向公司和第三人对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所犯的错误和过失所造成的损失结果承担责任。”
    [4]《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参见刘燕:《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公众利益与职业利益的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158页。
    [2]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第78页。
    [3]Hazel v.British Tranoort Commission(1958)1 WLR 169-171.转引自:田韶华,杨清:《专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119页。
    [4]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8页。
    [1]参见周楠著:《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693-694页。
    [2]参见[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2页。
    [3]王利明:《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32页。
    [4]参见邱聪智:《民法研究》(一),增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3页。
    [1]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页。
    [2]参见刘燕:《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公众利益与职业利益的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8页,159页。
    [1]道格拉斯.R.迈克尔、约翰.J.威林翰、卡罗.A.沙勒:《审计概念与方法—现行理论与实务指南》,刘明辉等译,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2]参见谢荣:《市场经济中的民间审计责任》,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1页。
    [1]参见李挺伟:“美国证券法规有关注册会汁师的法律责任”,载《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年第3期。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6页。
    [1]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版,第569页。
    [2]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第251页。
    [3]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8页。
    [4]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7页。
    [1]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第262页。
    [2]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3页。
    [3]转引自刘燕:《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公众利益与职业利益的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3页。
    [4]参见李亚虹:《美国侵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4-55页。
    [1]王家福主编:《民法债编》,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67-468页。
    [2]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9-230页。
    [1]参见谢荣:《市场经济中的民间审计责任》,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3页。
    [1]参见彭真明:《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6-117页。
    [2]参见刘桥:《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6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11-112页。
    [3]转引自邢颖:《专家在证券公开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几个法律问题》,载《民商法纵论:江平教授70年华诞祝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04-705页。
    [1]佟柔:《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44页。
    [1]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1954年台北版,第111-112页。
    [2]参见佟柔:《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44页。
    [1]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页。
    [1]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页。
    [2]李显冬主编;《侵权责任法经典案例释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0页。
    [3]田韶华、杨清:《专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172页。
    [4]转引自刘燕:《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公众利益与职业利益的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25页。
    [1]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页。
    1.田韶华、杨清:《专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
    2.文建秀:《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彭真明:《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4.刘燕:《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王利明:《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6.李昊:《纯经济上损失赔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8.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9.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邱聪智:《民法研究》(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1.谢荣:《市场经济中的民间审计责任》,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1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版。
    14.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
    15.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6.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17.李亚虹:《美国侵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8.王家福主编:《民法债编》,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19.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0.李显冬主编:《侵权责任法经典案例释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1.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日]能善见久:“论专家的民事责任—其理论构架的建议”,梁慧星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郭敏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基本理论问题研究”,载《玉林师范学院报》,2007年第4期。
    3.邹海林:“专家责任的构成机理与适用”,载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
    4.刘茂勇、高建学:“英美法过失侵权中的注意义务”,载《河北法学》2003年第3期。
    5.毛大春、王枫:“英美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述评”,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1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
    6.[日]下森定:“论专家民事责任的法律构成与证明”,转引自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7.麻昌华,周全福:《论公共安全注意义务的设立》,www.civillaw.com.cn。
    8.[日]浦川道太郎:“德国的专家责任”,转引自梁慧星译,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42页。
    9.叶欣、林启元:“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载《注册会计师通讯》,1999年第6期。
    10.姜世明:“德国自由职业者民事责任之请求权基础”,载《法令月刊》,第51卷第3期。
    11.程啸:“英美法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载张新宝主编:《侵权法评论》(2003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12.金勇军:“会计师第三人责任问题—评最高人民法院的几件司法解释”,载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13.李挺伟:“美国证券法规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载《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年第3期。
    14.刘桥:“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6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0年版。
    1.[日]藤仓皓一郎、木下毅等主编:《英美判例百选》,段匡、杨永庄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道格拉斯·R·迈克尔、约翰·J·威林翰、卡罗·A·沙勒:《审计概念与方法—现行理论与实务指南》,刘明辉等译,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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