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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制度功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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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理论领域,不仅各种理论观点对行政诉讼功能定位存在差异,而且不同国家公法理论对该问题讨论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而这些不同理论观点则是在不同的法治背景下展开。从总体上来说,这些理论主要集中于对行政诉讼价值目标、司法权在宪政体制中的地位以及行政诉讼合法性基础三个方面展开。
     如果实证考察各国行政诉讼制度将会发现,各国行政诉讼制度基本是处于功能不断变迁的历史发展过程之中。从总体上来说,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基本是从相对独立走向逐步融入到宪政和行政法治的体系中来,并与其他公法制度一起共同分担完成社会任务。各国行政诉讼制度可以整合为功能迥异的三种基本历史类型:官僚型的行政诉讼制度、形式主义的行政诉讼制度和功能主义的行政诉讼制度。而且,这三种历史类型的行政诉讼制度是分别产生于不同的历史和宪政法治背景。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与前文所述形式主义类型的行政诉讼制度具有相当类似的特征。《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价值目标并没能在具体制度中得以落实。行政诉讼制度审查范围不仅因为对行政行为分类的形式化而相当狭小,而且没能充分考虑与其他公法审查机制之间的协调关系。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基础也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倾向。而且表现为依附于立法权。笔者认为这与我国宪政和行政法治发展水平有关。
     到目前为止,不仅各国行政诉讼制度(基本表现为功能主义的行政诉讼类型)仍存在诸多还没能解决的问题,而且,各国行政诉讼制度还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其中主要包括价值目标多元化所带来的法之间如何协调的难题、审查机制多元化给行政诉讼审查范围所带来的难题、法的形式多元化给行政诉讼合法性基础所带来的难题等。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根据各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实践,并在评析学界基本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基本观点:
     第一,任何将行政诉讼制度价值目标定位为单一的目标模式都有其不足之处,在价值目标多元化的情况下,行政诉讼制度只有类型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价值目标多元化所引发的价值冲突问题。
     第二,传统公法理论以分权、公正与效率价值目标冲突作为行政诉讼与内部审查机制关系处理的理论基础应当得以修正。法院完全可以通过在行政诉讼确立“穷尽行政救济原则”而通过加强对行政内部审查机智的监督的方式协调效率与公正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公共领域事务的复杂性性决定了应当灵活处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审查范围,而这种关系的灵活处理还应当建立在各自独立品格培养的基础之上。若从维护宪法权威的角度去考虑,不仅应当赋予司法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直接适用宪法的权力,而且建立相对独立于一般公法争议审查机制的宪法审查机制,以保障行政诉讼制度的权威。
     第三,行政诉讼合法性基础实际上是行政诉讼制度与其他公法制度之间互动关系的结果,行政诉讼制度不可能以任何一种单一的法的形式作为其合法性基础,行政诉讼合法性基础法的形式的多元化是必然趋势。我们应当处理好各种法之间的关系才是问题的关键。任何形式的法要获得认同都应当从培养自身的优良品质入手。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也并不应该存在任何先验的具有法的效力的东西,否则将弱化行政诉讼制度的意义。另外,行政诉讼合法性基础还应当建立在实质法治的基础之上。在中国,丰富和完善行政诉讼审查原则体系也是必然要求。
     第四,要想行政诉讼制度功能得以充分发挥,还需要行政诉讼制自身制度的完善。若从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和预防腐败角度考虑,尤其是要规范司法权行使过程。
There are different points of view to the function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n different public law theories in western countries, in which it was discussed in different theoretical viewpoints and the various based on the different theories of the rule of law. Of course, there ere same themes concerned in the above-mentioned theories, which including the orientation of the goals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the position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n the system of the whole public law systems , and the basis of the legitimacy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
     If we empirically study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we can find that the function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s ever-changing even in every countries. There is also the sign that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was gradually integrated into the system of the whole public law, the tasks of which is undertaken by all the public institutions, but not only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f analyz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all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can be grouped into three different types: the bureaucratic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formalism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nd functio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We can see that three of them come into being basically in a background of specific society and constitutionalism.
     In the eye of the orientation of the function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we can come to the conclusion that China's existing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has a strong tendency of formalism. Specifically, although the value target is expressly provided in the China's existing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 , but the values is not be carried out from a practical system design. The scope of the review is not only narrow, but also disharmonious with other review mechanism. The basis of the legitimacy not only has a single form, but clings closely to the legislative power. It can be believed that the rule of law is slow whe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was promulgated.
     Not only some puzzlements is left unresolved so far, we can see that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re facing unprecedented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worldwide, such as the problem how to mute the conflicting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value target of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how to deal with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different review mechanism, how to coordinate the diversified forms of law, and so on As a result, the author brings forward a series of selfviewpoints according to the history experience of the vicissitude of the function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The theories above is analyzed too here.
     Firstly, Theoretically, it has its shortcomings that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position a single value target for the rule of law. As mutual conflicting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value target may not be unified in the same proceedings, it is will be an inevitable requirement to category specific value objectives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econdly, the scope of the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should be fully taken into account not only the nature of controversial cases, but also the other review mechanism. Traditional law theory which buil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and the internal review mechanism of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ecentralization, fairness of the value and conflicting efficiency goals lies deficiencies. 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Court can ensure the realization the objectives of fair value through a variety of means, including strengthening the way of the supervision of the internal review of the working of the process mechanism to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This can coordinate the conflicting between the fair value and the efficiency. Thus, In China the principle of "end of administrative relief" established in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is not only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s of diversification of review mechanisms, but also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which coordinate fair and efficient. Because of the Complexity issues in the "public law field",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some adjustments for the traditional system of the proceedings of law, and re-consider the division and coordination of the scope of the review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both of which should train independent quality for themselves.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higher level of the organs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s of state power. For China, it should not only be given to the judge in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who hear the case directly based on the power of the Constitution, but also it is still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higher level of constitutional review mechanisms to ensure the executive of the judicial power.
     Thirdly, based on of the basic experience of functional changes of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the author put forward the legitimacy of basis of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are the results of interaction betwee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and social background.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based on the legitimacy of the system is not a single performance possible form of law; forms of various laws need to be constantly tested in practice. It is ture that any single form of the law has been unable to meet the needs of social development. Diversification of forms of law is inevitable. The basis of the legality of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should be founded not only giving full consideration of coordination in Legal environment, but also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social value of objective response. It is also the key issues to handle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m. It is suggested that China should be further enriched and improved fundamental Principl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review
     Finally ,It is pointed out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for its own. for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function being fully Played. On the discretion of the judicial norms and the prevention of corruption in the judiciary, the author put forward the basic viewpoint which need further standardize the process of the exercise of judicial power.
引文
①参见杨海坤、曹达全:《渐进发展中的行政诉讼法学研究》,《浙江学刊》2006年第6期,第119页。
    ②这些理论观点,笔者将后文具体章节中分别加以引证。
    ③[法]迪尔凯姆著:《社会学方法的规则》,胡伟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77页。
    ④[英]拉德克利夫·布朗著:《原始社会的结构与功能》,潘蛟等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3页。
    ①“合法性基础”一词在我国学界已经有人使用。该词比“审判依据”概念更为宽泛。因为,合法性基础同样还可以指该判例法的正当性基础等。参见何海波著:《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基础——英国话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②例如:在英国,有学者认为将越权原则作为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基础,实际上就是将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为依附于立法权。参见本文第一章。
    ①参见【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056—1060页。
    ②【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975页。
    ③【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976页。
    
    ①[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6页。
    ②[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37页
    ③参见【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①[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71页。
    ②参见[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78—284页。
    ①Genevieve Cartier administrative law today :culture, ideas, institutions,processes,values:essays in honour of john willis 55 Univ.of Toronto L.J.629.
    ②参见[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33—234页。
    ③参见[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69—284页。
    ①转引自[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37—238页。
    ②[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43页。
    ③[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99页
    ④参见【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75页。
    ⑤【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06页。
    ⑥【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94页。
    ①【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88页。
    ②[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66页。
    
    ①参见[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52页。
    ②[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60—268页。
    ①【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55页。
    ②【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55页。
    ③参见:【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66页以下。
    ④【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68页。
    ①参见沈岿等:《传统行政法控权理念及现代意义》,《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第64页。
    ②参见沈岿等:《传统的行政法控权理论的批判》,《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第64页。
    ③[英] W.I.詹宁斯著:《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三联书店1997版,第149—164页。
    ④参见[英] W.I.詹宁斯著:《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三联书店1997版,第149—151、173—174页。
    
    ①参见[英] W.I.詹宁斯著:《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三联书店,1997版,第154—155页。
    ②参见[英] W.I.詹宁斯著:《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三联书店1997版,第174—175页。
    ③[英] W.I.詹宁斯著:《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三联书店1997版,第167页。
    ①[英] W.I.詹宁斯著:《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新知三联书店1997版,第169页。
    ②参见[英] W.I.詹宁斯著:《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新知三联书店1997版,第170—171页。
    ③参见[英] W.I.詹宁斯著:《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三联书店1997版,第172—173页。
    ④【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90页。
    ①D.亚德利:《行政法的原则》,伦敦:巴特沃思,1981年版,第viii页,转引自【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91页,注8。
    ②而且这种思想在《法律与行政》一书中已经将其扩大化,尤其是保守主义与自由规范主义者之间的区别,笔者将在下文作进一步论证。
    ③参见[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99页。
    ④参见[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97页。
    ⑤[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94—295页。
    ⑥【英】T·R·S·艾伦著:《法律、自由与正义——英国宪政的法律基础》,成协中、江菁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7页。
    ①参见【英】T·R·S·艾伦著:《法律、自由与正义——英国宪政的法律基础》,成协中、江菁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4页。
    ②【英】T·R·S·艾伦著:《法律、自由与正义——英国宪政的法律基础》,成协中、江菁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4—75页。
    ③【英】T·R·S·艾伦著:《法律、自由与正义——英国宪政的法律基础》,成协中、江菁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9—80页。
    ④【英】T·R·S·艾伦著:《法律、自由与正义——英国宪政的法律基础》,成协中、江菁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8页。
    ①【英】T·R·S·艾伦著:《法律、自由与正义——英国宪政的法律基础》,成协中、江菁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9页。
    ②【英】T·R·S·艾伦著:《法律、自由与正义——英国宪政的法律基础》,成协中、江菁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1页。
    ③【英】T·R·S·艾伦著:《法律、自由与正义——英国宪政的法律基础》,成协中、江菁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3页。
    ④参见【英】T·R·S·艾伦著:《法律、自由与正义——英国宪政的法律基础》,成协中、江菁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8页。
    ①【英】T·R·S·艾伦著:《法律、自由与正义——英国宪政的法律基础》,成协中、江菁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2—73页。
    ③【美】肯尼思·F·沃伦著:《政治体制中的行政法》,王丛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页。【美】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页。
    ⑤【美】肯尼思·F·沃伦著:《政治体制中的行政法》,王丛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页。
    ⑥【美】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页。
    ①Bernard Schwartz,Administrative Law,2d ed.(Boston: Little, Brown, 1984), p436.
    ②See Charles W.Stewart,”Self-conscious Interest and the Democratic Process:The Case of Citizents Regulating Agencies and Federal Courts,”Law and Policy Quarterly 1(October 1979):p417
    ③See Jermy Rabkin, Judicial Compulsion: How Public Law Distorts Public Policy(New York:Basic Books, 1989).
    ④参见【美】肯尼思·F·沃伦著:《政治体制中的行政法》,王丛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44,449—452页。
    ⑤参见【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著:《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⑥参见【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著:《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①参见【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著:《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3页。
    ②John Arthor:《有言在先:司法审查与现代宪政理论的根据》,董炯东译,《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1卷,第1辑。
    ③参见沈岿:《二十世纪美国法律思潮与新公法运动》,载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④【美】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3页。
    ①参见爱德华·考文著:《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6版,第II页;另在斯托纳在《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一书中,也追溯了美国司法审查的普通法渊源。
    ②参见沈岿译评:《二十世纪美国的新公法运动》,载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③参见王希著:《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7-8,22-23页。
    ④参见朱景文主编:《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50页,
    ①参见沈岿译评:《二十世纪美国的新公法运动》,载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②参见ErnestGellhorn&Ronald·M·Levin.AdministrativeLawandProcess.法律出版社和WestGroup联合出版(美国法精要·影印本),2001.第3页。
    ③参见姜明安著:《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216页。
    ④参见[美]伯纳德·施瓦茨著:《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2页。
    ①参见【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5—176页。
    ②参见沈岿译评:《二十世纪美国的新公法运动》,载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陈平:《美国现实主义法学评析》,《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第15—17页;朱景文主编:《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51-152页。
    ③参见朱景文主编:《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51-152页,
    ④参见[美]斯蒂文·J·伯顿主编:《法律的道路及其影响——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的遗产》,张芝梅、陈绪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8-419页。
    ⑤JohnC.Gray,TheNatureandSourcesofLaw,TheMacmillanCompany,7(1921).转引自刘星:《法律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7页。
    ⑥转引自宋华琳:《论行政规则对司法的规范效应——以技术标准为中心的初步观察》,《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第122页。
    ⑦参见[美]弗兰克著:《初审法院:美国司法的神话和现实》:赵承寿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①[美]斯蒂芬·L·埃尔金著:《新宪政论》,周叶谦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版,第156页。
    ②参见【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著:《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①参见陈新民:《德国19世纪“法治国”概念的起源》,台湾台北政治大学《法学评论》1996年第55期,第69页。
    ②参见[意]莫诺·卡佩莱蒂著:《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程序》,徐昕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6—170页。
    ③参见陈新民:《德国19世纪“法治国”概念的起源》,台湾台北政治大学《法学评论》1996年第55期,第59—61页。
    ①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3页。
    ②转引自芦部信喜编:《讲座:宪法诉讼》(第1卷),有斐阁1987年版,第327—328页。
    ③日本国《宪法》第81条规定:“最高法院是有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权限的终审法院”。
    ④参见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5-137页。
    ⑤转引自芦部信喜编:《讲座:宪法诉讼》(第1卷),有斐阁1987年版,第328页。
    ⑥参见奥托·巴霍夫:《公法中的反射作用以及主观权利》,原载《纪念耶利内克文集》,第287—307页。转引自埃贝哈德·施密特-阿斯曼等著,乌尔海希·巴迪斯编选:《德国行政法读本》,于安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95—315页。
    ①李惠宗:《主观公权利、法律上利益与反射利益之区别》,载于《行政法争议问题研究》,台湾法学会主编,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印行,2000年版,第147页。
    ②李惠宗:《主观公权利、法律上利益与反射利益之区别》,载于《行政法争议问题研究》,台湾法学会主编,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印行,第147页。
    ③李惠宗著:《行政法要义》,台湾五南图书2000年版,第213页。
    ④李惠宗:《主观公权利、法律上利益与反射利益之区别》,载于《行政法争议问题研究》,台湾法学会主编,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印行,第148页。
    ⑤参见胡建淼:《“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中国的行政立法——<行政诉讼法>、<国家公务员法>为例》,《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第57—65页;杨海坤、章志远著:《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5—175页,等。
    ⑥参见翁岳生:《论特别权力关系之新趋势》,载翁岳生著:《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1990年版,第132页。
    
    ①参见陈新民著:《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②参见【日】南博方著:《日本行政法》,杨建顺、周作彩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4页。
    ①参见【日】和田英夫著:《现代行政法》,倪建民、潘世圣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63-65页。
    ②该条规定国会是国权的最高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
    ③参见翁岳生主编:《行政法(2000)》(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72页。
    ④参见翁岳生著:《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1979年10月三版,第152-153页。
    ⑤参见翁岳生:《论特别权力关系之新趋势》,载翁岳生著:《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1990年版。
    ⑥在德国,首次提出“法治国”用语的乃在1798年出版一本名为《国家学文献》(Literatur der Staatslehre)的普拉西度斯(J.w.Placidus)。日后为许多学者所使用。参见陈新民:《德国19世纪“法治国”概念的起源》,台湾台北政治大学《法学评论》第55期,1996年,第47页以下。关于社会法治国家的理念,另参见陈新民著:《行政法学总论》,台北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19页。
    ⑦由于形式法治国向实质法治国的演变与前条主线的脉络有重合之处,在此不再另辟新的内容展开讨论。参见郑永流著:《法治四章——英德渊源、国际标准和中国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①参见赵宏:《法治与行政———德国行政法在法治国背景下的展开》,《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第128—134页。
    ②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3页。
    ③T. Stammen, Der Rechsstaat—ldee und Wirkichkeit inDeutschland,4.Aufl. 1972,S.87。
    ④[德]厄斯特.福斯多夫:《当作服务主体的行政》,见陈新民著:《公法学札记》,台湾省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55页。
    ①翁岳生:《行政法的概念、起源与体系》,载翁岳生编:《行政法》(2000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陈新民著:《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40页。
    ②参见陈新民著:《公法学札记》,台湾省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55页。
    ③陈新民著:《公法学札记》,台湾省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104页。
    ④参见陈爱娥:《行政行为形式——行政任务——行政调控》,《行政法学总论之变迁》(上),载台湾《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5期,第13—14页。
    ⑤参见陈新民著:《公法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4页。
    ①[德]彼德·巴杜拉:《在自由法治国与社会法治国中的行政法》,载陈新民著:《公法学札记》,台湾省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112页。
    ②参见陈爱娥:《行政行为形式——行政任务——行政调控》,《行政法学总论之变迁》(上),载台湾《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5期,第13—14页。
    ③参见陈新民著:《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2—108页;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第16—18页。
    ④参见陈新民著:《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106页。
    
    ①参见陈新民著:《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6—108页。
    ②参见陈新民著:《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8页。
    ③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0页。
    ①参见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1—82页。
    ②[德]奥托·迈耶著:《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1版,第60页。
    ③参见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④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4页。
    ⑤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4页。
    ⑥【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页。
    ①[德]奥托·迈耶著:《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1版,第70页。
    ②参见[德]奥托·迈耶著:《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59-60页。
    ③参见[德]奥托·迈耶著:《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72页。
    ④[德]奥托·迈耶著:《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74页。
    ⑤参见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6页。
    ①参见翁岳生:《论特别权力关系之新趋势》,载翁岳生著:《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1990年版,第135页。
    ②翁岳生著:《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台湾三明书局1988年版,第135-136页。
    ③参见[德]奥托·迈耶著:《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1版,第109—119页。
    ①参见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7页。
    ②参见陈新民著:《德国19世纪“法治国”概念的起源》,台湾台北政治大学,《法学评论》第55期, 1996年,第68页。
    ③[法]狄骥著:《宪法论》,钱克新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49页。
    
    ①参见[法]狄骥著:《宪法论》,钱克新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二版序言”第8页。
    ②参见徐鹤林编译:《法国行政法》,载《行政法研究资料》(下),中国政法大学1985年印,第272页。
    ③[法]狄骥著:《宪法论》,钱克新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26、381页。
    ①参见[法]莱昂·狄骥著:《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郑戈、冷静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48—171页。
    ①[法]莱昂·狄骥著:《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郑戈、冷静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60页。
    ①参见[法]莱昂·狄骥著:《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郑戈、冷静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64—165页。
    ②[法]莱昂·狄骥著:《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郑戈、冷静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67页。
    ③[法]莱昂·狄骥著:《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郑戈、冷静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65页。
    ④[法]莱昂·狄骥著:《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郑戈、冷静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70页。
    ⑤参见【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52页。
    ①Mac Cormick D N.‘Rechtsstaat’and Rule of Law. In :Thesing J,ed. The Rule of Law. Konrad-Adenauer-tiftung,1997. 68—87。另参见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5—96页;郑永流著:《法治四章——英德渊源、国际标准和中国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等。
    ②参见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7页。
    ①参见戴雪著:《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31—245页。
    ②参见[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23、25页。
    ③参见[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0页。
    ①参见[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7页。
    ①F.W.Maitland ,Equity and The Forms of Ac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10, P.150
    ②参见[英]彼得·莱兰等著:《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页。
    ③[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页。
    ④沈宗灵著:《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版,第222页。
    ①H.H.Marshall,Natural Justice, London:Sweet & Maxwell,1959. P.8.
    ②【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95页。
    ①该宪章第39条规定,“除依据国法之外,任何自由民不受监禁人身、侵占财产、剥夺公民权、流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惩罚,也不受公众攻击和驱逐。”
    ②CouncilforCivilServiceUnionvMinisterfortheService[1983]AC374,转引自徐亚文著:《程序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35页。
    ③【法】勒内·达维著:《英国法与法国法:一种实质性比较》,潘华仿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④【法】勒内·达维著:《英国法与法国法:一种实质性比较》,潘华仿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⑤The Donoughmore Report on Minister’s Powers, Cmd. 4060,1932.
    ⑥【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93页。
    ⑦【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93页。
    ⑤【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⑥S. De Smith & Rodney, 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Penguin books Ltd, 8th ed.,1998,P.532.
    ①【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9—160页。
    ②Schmidt v Seretary of State for Home Affairs ([1969]2Ch 149)。
    ③参见[英]彼得·莱兰等著:《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01—407页。
    ④参见[英]彼得·莱兰等著:《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3页。
    ⑤[英]彼得·莱兰等著:《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3页
    ⑥De Smith, Woolf & Jowell, Principles of Judicial Review (Sweet & Maxwell, 1999), pp.95-96.
    ⑦参见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74页。
    ①[英]彼得·莱兰等著:《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②[英]彼得·莱兰等著:《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③参见马丁·夏皮罗著:《法院:比较法上与政治学上的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7—175页。
    ④参见[英]彼得·莱兰等著:《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5页。
    ⑤[英]彼得·莱兰等著:《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5页。
    ⑥参见[英]彼得·莱兰等著:《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5页。
    ①参见[美]杰瑞.L.马肖著:《行政国的正当程序》,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7—44页。
    ②参见[美]肯尼斯·F·沃伦著:《政治体制中的行政法》(第三版),王从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44—452页。
    ③Charles W. Stewart,“Self-conscious Interest and the Democratic Process: The Case of Citizens Regulating Agencies and Federal Courts,”Law and Policy Quarterly 1 (October 1979): 418
    ①[美]肯尼斯·F·沃伦著:《政治体制中的行政法》(第三版),王从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45页。
    ②Donald L. Horowitz,“Courts as Guardian of the Public Interest.”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37 (March-April 1977): 150.
    ③[美]肯尼斯·F·沃伦著:《政治体制中的行政法》(第三版),王从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47页。
    ④【意】莫诺·卡佩莱蒂著:《比较法视野种的司法审查程序》,徐昕、王奕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1—162页。
    ①参见理查德·B·斯图尔特:《二十一世纪的行政法》,苏苗罕译,《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夏季号,第166页。
    ②参见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8—49页。
    ③John F. Duffy, Administrative Common Law in Judicial Review, 77 Tex. L. Rev. 113, 121-30 (1998)
    ④参见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8—49页。
    ⑤Miller v. Horton, 26 N.E. 100 (1891).
    ⑥Miller v. Horton, 26 N.E. 102 (1891).
    ⑦参见理查德·B·斯图尔特:《二十一世纪的行政法》,苏苗罕译,《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夏季号,第166页。
    ①参见理查德·B·斯图尔特:《二十一世纪的行政法》,苏苗罕译,《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夏季号,第166页。
    ②参见张千帆:《世界行政法体系的形成与发展》,《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6期,第20-36页
    ③参见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51—52页。
    ①参见【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5—11页。
    ②参见【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1页。
    ③参见施瓦茨著:《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6页。
    ④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处死罪或者其他不名誉罪行之审判,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现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不给于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⑤1868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的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
    ⑥【美】约翰·V·奥尔特著:《正当法律程序简史》,杨明成、陈霜玲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5页。
    ⑦参见李龙、徐亚文:《正当程序与宪法权威》,《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第631—636页。
    ⑧李龙、徐亚文:《正当程序与宪法权威》,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第632页。
    
    ①【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上),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39页。
    ②季卫东著:《程序比较论》,《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第121页。
    ③参见施瓦茨著:《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4—55页。
    ④徐亚文著:《程序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⑤——从行政程序角度的考察》,《法学评论》2002年第2期,第24—25页。
    ⑥参见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54页。
    ①马丁·夏皮罗:《金色的纪念:五十年来之行政程序法》宋华琳译,本文原载于Cato杂志1996年第19卷第3期,载周永坤主编:《东吴法学》2004年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②参见【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二十一世纪的行政法》,苏苗罕译,《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夏季号,第166页。
    ①参见【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二十一世纪的行政法》,苏苗罕译,《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夏季号,第167—168页。
    ②参见【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二十一世纪的行政法》,苏苗罕译,《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夏季号第168页。
    ③参见【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69页。
    ④参见【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78—110页。
    ①参见马丁·夏皮罗:《金色的纪念:五十年来之行政程序法》宋华琳译,本文原载于Cato杂志1996年第19卷第3期,载周永坤主编:《东吴法学》2004年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二十一世纪的行政法》,苏苗罕译,《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夏季号,第166页。
    ①参见【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3—18页。
    ②James V. Delong,The Chevron Doctrine:Running out of Gas,23 Regulation 5(2000)。
    ③Skidmore v. Swift Co.,323 U.S. 134 (1944)。
    ④参见宋华琳:《行政国家下的权力分立——立足于美国法的初步观察》,载《首都法学论坛》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高秦伟:《政策形成与司法审查——美国谢弗林案之启示》,《浙江学刊》2006年第6期,第142—149页。
    ①参见蔡志方著:《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一),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4—30页。
    ②参见蔡志方著:《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一),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30—63页。
    ①于安:《德国行政诉讼的历史演变》,《现代法学》1989年第3期,第80页。
    ①Ernst K. Pakuscher, Administrative Law in Germany– Citizen v. State, 16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309 (1968), p. 313.
    ①参见蔡志方著:《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一),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101页。
    ②参见蔡志方著:《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一),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149页。
    ③参见蔡志方著:《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一),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116页。
    ④【法】古斯塔·夫佩泽尔著:《法国行政法》,廖坤明,周洁编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年六月版,第290页。
    ⑤【法】古斯塔·夫佩泽尔著:《法国行政法》,廖坤明,周洁编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年六月版,第291页。
    ①于安:《德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演变》,《现代法学》1989年第3期,第80—81页。
    ②参见[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著:《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27页;【德】汉斯﹒J﹒沃尔夫等著:《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卷),第77页。
    ③参见[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著:《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27页。
    ①[德]奥托·迈耶著:《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37页。
    ②[德]奥托·迈耶著:《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37页。
    ③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等著:《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卷),第77页。
    ④参见蔡志方著:《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一),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101——219页。
    ①参见蔡志方著:《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一),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121—124页。
    ②参见蔡志方著:《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一),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117—131页。
    
    ①参见蔡志方著:《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一),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107—109页。
    ②参见蔡志方著:《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一),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109—111页。
    ①参见蔡志方著:《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一),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175页。
    ②该判决的判词见于安著:《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36页。
    ③最重要性的案子是1977年12月21日公布的“性教育案件”(BverfGE 47,46),参见陈新民著:《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
    ④参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政府法制参考》2001年第19期
    ⑤参见【日】南博方著:《日本行政法》,杨建顺、周作彩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4页。
    ⑥参见蔡志方著:《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一),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166—179页。
    ①参见冯军[瑞士]托马斯·弗莱纳:《两大法系中的行政法治与司法的作用》,《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号,第18—20页。
    ②【法】勒内·达维著:《英国法与法国法:一种实质性比较》,潘华仿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③【法】勒内·达维著:《英国法与法国法:一种实质性比较》,潘华仿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④【法】勒内·达维著:《英国法与法国法:一种实质性比较》,潘华仿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⑤转引自【法】勒内·达维著:《英国法与法国法:一种实质性比较》,潘华仿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①【法】勒内·达维著:《英国法与法国法:一种实质性比较》,潘华仿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2—113页。
    ②【法】勒内·达维著:《英国法与法国法:一种实质性比较》,潘华仿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2页。
    ③参见冯军[瑞士]托马斯·弗莱纳:《两大法系中的行政法治与司法的作用》,《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号,第17页。
    ①参见【美】约翰·弥勒特著:《美国政府与公共行政》,台湾省黎明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74年版,第495—496页。
    ②参见【美】伯纳德·施瓦茨著:《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2—3页。 
    ③参见[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著:《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7页。
    ①对此的进一步讨论,参见西德尼·A·夏皮罗、理查德·E·利维:《政府福利与法治:迈向基于标准的正当程序理论》,高秦伟译,刘茂林主编:《公法评论》第四卷,北京大学2007版。
    ②参见刘松山:《德国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制度》,《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第3期,第115页。
    
    ①[美]伯纳德·施瓦茨著:《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397、478页。
    ②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45页。
    ③参见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51—672页。
    ①【英】L·赖维乐·布朗等著:《法国行政法》,高秦伟、王锴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6页。
    ②参见【英】L·赖维乐·布朗等著:《法国行政法》,高秦伟、王锴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6—228页。
    ③2006年9月5日晚,法国著名公法学者让-杜布瓦?德?高德松教授应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和法治政府研究基地的邀请,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作题为《法国行政法的新发展》的学术讲座。法律思想网2006/9/22
    ④参见【法】古斯塔·夫佩泽尔著:《法国行政法》,廖坤明,周洁编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页。
    ⑤Murphy, Robert and Flessas. Understanding Property Law 4th ed. [M]. London: Sweet and Maxwell,2004.
    ⑥参见[英]蒂姆·墨菲:《从历史视角看英国法治》,韦洪发译《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5期,第30—31页。
    ①P. Craig, Administrative Law (4th, Sweet & Mxwell, 1999), chap.17, esp. pp.552-577.
    ②参见[英]彼得·莱兰等著:《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页。
    ③奥利弗检索lexis系统发现,自1975以来20年间,该系统中1058个案件提到“司法审查”但没有“越权无效”或者“权限(jurisdiction)”,196个案件提到“越权无效”,只有39个案件同时提到“司法审查”和“越权无效”。Dawn Oliver,“Is the Ultra vires Rule the Basis of Judicial Review?”, (1995) Public Law 543, note 1.这个结果暗示,“越权无效”原则并没有在司法审查中广泛应用。参见何海波著:《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基础——英国话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4页,脚注1。
    ④Council of Civil Service Unions v. Minister for the Civil Service [198 5] AC 374.
    ⑤Jeffrey Jowell,“Of Vires and Vacuums: The Constitutional Context of Judicial Review”, (1999) Public Law 448;“Beyond the Rule of Law: Towards Constitutional Judicial Review”, (2000) Public Law 671.
    ①【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060页。
    ①参见【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060—1064页。
    ②【英】T·R·S·艾伦著:《法律、自由与正义——英国宪政的法律基础》,成协中、江菁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7页。
    ③参见【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78—80页。
    ①参见叶必丰、刘轶:《西方行政法治理论演进的经济学基础》,《法商研究》2000年第5期,第99—100页。
    ①参见刘兆兴等:《德国行政法——与中国的比较》,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版,第12—13页。
    ②【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2页。
    ③参见沈岿:《复杂的行政合法化原理和技术——<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评介》,光明日报2003年6月12日。
    ④M诉内政部案,参见【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34页。
    ①【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029页。
    ②救济贫困儿童行动小组所提出的“错误”案件,参见【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000页。
    
    ①【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80页。
    ②【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81页。
    ①参见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62—64页。
    
    ①【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937页。
    ②【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977页。
    ①《行政诉讼法》的第1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②参见杨建顺著:《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6—307页。
    ③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6—180页。
    ①参见姜明安:《行政的现代化与行政程序制度》,《中外法学》1998年第1期,第33—34页。
    ②参见刘艺:《行政程序中的形式与形式主义》,《河北法学》2007年6期,第130—148页。
    ①参见《西方国家行政改革述评》,国家行政学院国际合作交流部编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3月版;周志忍主编:《当代国外行政改革比较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刘炳香著:《西方国家政府管理新变革》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年8月版,等。
    ②周志忍主编:《当代国外行政改革比较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③参见左然:《当代国际公共行政的发展与改革》(上),载《中国行政管理》1997年第9期,第42—44页;左然:《当代国际公共行政的发展与改革》(下),载《中国行政管理》1997年第10期,第40—43页。
    ①参见周志忍:《当代西方行政改革与管理模式的转变》,《北京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
    ②参见石佑启:《论行政法与公共行政关系的演进》,《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第49—58页;[美〕Alfred Caman,Jr著:《面向新世纪的行政法》,袁曙宏译,《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③郭道晖:《法治行政与行政权的发展》,《现代法学》1999年第1期,第11页。
    ④参见【美】莱斯特·萨拉蒙:《非营利部门的兴起》,何增科译,载于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43—246页。
    ⑤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①参见乔迪·弗里曼:《私人团体、公共职能与新行政法》,晏坤译,载《北大法律评论》第5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16—550页。
    ②See Harold J. Abramson,“A Fifth Branch of Government:The Private Regulators and Their Consitutionality”(1989)16 Hastings Const. L. Q. 165 ;Franco Furger,“Accountability and Systems of Self-Governance:The Case of Maritime Industry”(1987) 19 L. Pol. 447。转引自乔迪·弗里曼:《私人团体、公共职能与新行政法》,晏坤译,载《北大法律评论》第5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50页。
    ③See Andrew F. Popper,“The Antitrust System: An Impediment to the Development of Negotiation Models”(1983) 32 Am. U.L. Rev. 283(citing Hydrolevel Corp. v. American Soc‘y of Mechanical Eng’rs,Inc.,635 F. 2d 118 (2d Cir. 1981), aff‘d, 102 S. Ct……1935 (1982)。
    ④Negotiated Rulemaking Act, 5 U.S.C.§§561-570 (1994)。
    ①乔迪·弗里曼:《私人团体、公共职能与新行政法》,晏坤译,载《北大法律评论》第5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16—550页。
    ②See Mark Aronson,“A Public Lawyer‘s Response to Privatization and Outsourcing”in The Provin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Michael Taggart ed.,Oxford,UK:Hart Publishing,1997)。
    ①See Alan S. Miller, Energy Policy from Nixon to Clinton: From Grand Provider to Market Facilitator, 25 Envtl. L. 715, 728 n.111 (1995)。
    ②参见[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二十一世纪的行政法》,苏苗罕译,《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夏季号。
    ①参见【美】AlfredC.Aman:《全球化下的民营化和民主问题——通过行政法让市场更负责任》,毕洪海译,原载《福德姆本土法律杂志》(Fordham Urban Law Journal)2001年7月号,总第28卷,起自1477页。转引自《公法研究》2005年第2期,第290—316页。
    ②See N. Flynn, Public Sector Management, 3rd edition, Prentice Hall, 1997.
    ③See Robert Schwartz, Accountability in New Public Management, from Eran Vigoda, Public Management: An Interdisciplinary Critical Analysis, Marcel Dekker, Inc., 2002. pp.63-80.
    ①参见高秦伟:《行政私法及其法律控制》,《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第35—40页。
    ②[日]成田赖明:《行政私法》,台湾《法律评论》,1994(60).转引自高秦伟:《行政私法及其法律控制》,《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③R. A. W.罗茨:《新治理:没有政府的管理》,杨雪冬译自《政治学研究》,1996年第154期。www. fatianxia.com/paper:2006-5-20
    ①[美]L·B·斯图尔特:《二十一世纪的行政法》,苏苗罕译,载《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夏季号,第169页。
    ②白维贤、金立法、薛刚凌:《中美行政执行制度比较》,《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第83页。
    ③【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二十一世纪的行政法》,苏苗罕译,《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夏季号,第174页。
    ④[美]Alfred Caman:《面向新世纪的行政法》,《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第84—85页。
    ①参见[日]美浓部达吉著:《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70页。
    ①参见【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977—984页。
    ①【法】莱昂·狄骥著:《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郑戈、冷静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211页。
    ②【日】美浓部达吉著:《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页。
    ①【法】勒内·达维著:《英国法与法国法:一种实质性比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2—103页。
    
    ①对于如何协调两种审判权之间的关系,由于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在此不再加以阐述。
    ②[德]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3页。
    ①参见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99—600页。
    ②参见杨伟东著:《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235—236页。这也是学界普遍认同的观点。
    ③当然,前两种理论观点并非仅仅局限于在行政诉讼领域加以讨论。
    ④例如前文所述美国的司法审查也针对不同情形具有“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两种基本倾向。
    ①这里是指行政诉讼机制与其他机关之间的纠纷的解决,而不是指纳入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国家机关之间的纠纷解决。
    ②参见杨海坤主编:《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695—723页。
    ③参见胡肖华著:《宪法诉讼原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韩大元、刘志刚:《论宪法诉讼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法学评论》1998年第3期,等。
    ④参见[印]赛夫著:《德国行政法》,周伟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124—126页;王名杨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6页。
    ⑤这也可以用学界所提出的“宪法司法化”的概念。参见王磊著:《宪法的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谢维雁:《论宪法的司法化》,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12期,第109—113页;童之伟:《“宪法司法化”引出的是是非非——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12期等。
    ①至于如何建构宪法审查机制,在学界有不同观点。笔者的基本观点是,赋予法院解决宪法争议的权力,但必须建立在司法制度相对成熟的基本前提下。这也是本文结尾所提出的“培养司法理性品质”的基本观点。
    ②参见【英】哈特著:《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美】德沃金著:《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1996年版,等。
    ①参见【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2页。
    ②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软法”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功能正可以说明这点。参见王申:《软法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及其启示》,《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第72—76页。
    ①另参见[美]马丁·夏皮罗:《金色的纪念:五十年来之行政程序法》,宋华琳译,载于周永坤主编:《东吴法学》2004卷(总第9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②在该书中,正当法律程序并非仅仅限于行政程序,“实际上可以泛指一切在法律上具有正当性的过程。这些过程可以是政府(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决策过程,也可以是个人、家庭、社会自身的决策过程。而且,如果政府就某个事项作出的决策,如立法禁止堕胎或规定最低工资,被认定是不符合正当程序条款的,这往往意味着个人、家庭或社会有权对该事项作出自主的决策。”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作为我们讨论行政程序的理论基础。参见[美]杰瑞.L.马肖著:《行政国的正当程序》,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III页,译者序。
    ①有关这些问题的专题讨论,另参见(美)亚历山大·M·比克尔著:《最小危险部门——政治法庭上的最高法院》,姚中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美国】约翰·哈特·伊利著:《民主与不信任——关于司法审查的理论》,朱中一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等。
    ②参见杨伟东:《越权原则在英国的命运》,《政法论坛》2000年第3期,第12页。
    ①参见沈宗灵著:《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48—550页。
    ②参见武树臣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08—212页;张玉光:《判例法在传统中国社会的历史变迁》,《社会科学家》,2005年第6期,第190—193页。
    ③参见曹培:《借鉴判例法,推进改革中的法制建设》,载《人民日报》1987年3月13日。
    ④参见高岩:《我国不宜采用判例法制度》,《中国法学》,1991年第3期,第43页。
    ⑤参见沈宗灵:《当代中国的判例——一个比较法研究》,《中国法学》,1992年第1期,第32页。
    ①沈宗灵:《当代中国的判例——一个比较法研究》,《中国法学》,1992年第1期,第36页。
    ①参见李学松:《二十六例个案研究实例的考查与思考》,载《人大研究》2000年第3期,第4—8页。
    ①参见:《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个案监督程序规定(讨论稿)征求意见集会座谈会》,《人大研究》1999年第5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1年第1期,第70页。
    ②【美】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页。
    ③至于如何监督司法权问题,另参见[意]卡佩莱蒂著:《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程序》,徐昕、王奕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6—153页。
    1. [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著:《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 [德]奥托·迈耶著:《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1版;
    3. [德]埃贝哈德·施密特-阿斯曼等著,乌尔海希·巴迪斯编选,《德国行政法读本》,于安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4. [德]汉斯﹒J﹒沃尔夫等著:《行政法》(第1、2、3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5. [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6. [德]鲁道夫·冯·耶林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中国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7. [德]米歇尔·施托莱斯著:《德国公法史——国家法学说和行政学》,雷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8. [德]平特纳著:《德国普通行政法》,朱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9. [德]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0. [法]古斯塔夫·佩泽尔编:《法国行政法》,廖坤明、周洁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
    11. [法]莱昂·狄骥著:《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郑戈、冷静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
    12. [法]莱昂·狄骥著:《宪法学教程》,王文利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
    13. [法]奥里乌著:《行政法与公法精要》(上、下),龚觅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
    14. [法]迪尔凯姆著:《社会学方法的规则》,胡伟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
    15. [法]勒内·达维著:《英国法与法国法:一种实质性比较》,潘华仿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6.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张雁琛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17. [英]A﹒J﹒M﹒米尔恩著:《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会,1995年版;
    18. [英]拉德克利夫·布朗著:《原始社会的结构与功能》,潘蛟等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9. [英]L·赖维乐·布朗等著:《法国行政法》,高秦伟、王锴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0. [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21. [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著:《法律与行政》(上/下),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22. [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23. [英]T·R·S·艾伦著:《法律、自由与正义——英国宪政的法律基础》,成协中、江菁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4. [英] W.I.詹宁斯著:《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版;
    25. [英]D.亚德利著:《行政法的原则》,伦敦:巴特沃思,1981年版;
    26. [英]彼得·莱兰等著:《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7.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7年版;
    28. [英]丹宁著:《法律的训诫》,杨百揆等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
    29. [英]丹宁著:《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杨百揆、刘庸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0. [英]戴维.福尔克斯著:《行政法》(英文版),伦敦第5版;
    31. [英]哈耶克著:《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32. [英]埃尔曼著:《社会主义计划工作》,江春泽、秋亭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版;
    33. [英]亚当·斯密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34. [英]洛克著:《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35. [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著:《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6. [英]R.C.范﹒卡内冈著:《英国普通法的诞生》,李红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7. [英]戴雪著:《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38. [英]约翰·哈德森著:《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徐显明主编,法学译丛,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39. [英]梅因著:《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40. [英]戴维·M·沃克著:《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1. [英]丹宁勋爵著:《法律的未来》,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2. [英]罗杰·科特威尔著:《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43. [英]约络维奇著:《普通法和大陆法的发展》,法学译丛,1983年版;
    44. [美]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5. [美]斯蒂文·J·伯顿主编《:法律的道路及其影响———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的遗产》,张芝梅、陈绪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6. [美]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47. [美]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上/下),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
    48. [美]弗兰克著:《初审法院:美国司法的神话和现实》,赵承寿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9. [美]斯蒂芬·L·埃尔金著:《新宪政论》,周叶谦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
    50. [美]爱德华·考文著:《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6版;
    51. [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52. [美]庞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53. [美]肯尼思·F·沃伦著:《政治体制中的行政法》,王丛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4. [美]伯纳德·施瓦茨著:《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55. [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著:《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6. [美]欧内斯特.盖尔洪等著:《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论》(英文版),美国西方出版公司,1990年版;
    57. [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58. [美]马丁·夏皮罗著:《法院:比较法上与政治学上的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9. [美]约翰·弥勒特著:《美国政府与公共行政》,中译本,台湾省黎明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74年版;
    60. [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61. [美]约翰·V·奥尔特著:《正当法律程序简史》,杨明成、陈霜玲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62.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63. [美]欧内斯特.盖尔洪等著:《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论》(英文版),美国西方出版公司,1990年版;
    64. [美]帕特里夏.英格拉姆著:《公共管理体制改革的模式西方国家行政改革述评》,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
    65. [美]盖.彼得斯著:《政府管理与公共服务的新思维——西方国家行政改革述评》,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1998年版;
    66. [美]欧内斯特·盖尔霍恩、罗纳德·M﹒利文著:《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版;
    67. [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著:《美国宪法概论》,刘瑞祥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68. [美]弗里德曼著:《制度法论》,李琼英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69.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0. [美]皮文睿著:《论权利与利益及中国权利之旨趣》,载《公法》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71. [美]路易?亨金著:《权利的时代》,信春鹰等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
    72. [美]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73. [美]约翰·罗尔斯著:《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
    74. [美]施瓦茨著:《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75. [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76. [美]德沃金著:《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77. [美] P.S.阿蒂亚、R.S.萨默斯著:《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质——法律推理、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金敏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8. [美]伯纳德·施瓦茨著:《美国法律史》,王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79.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80. [美]杰瑞·L·马肖著:《行政国的正当程序》,沈岿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81. [美]基思·E·惠廷顿著:《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杜强强、刘国、柳建龙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82. [美]罗斯科·庞德著:《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83. [美]埃尔曼著:《.比较法律文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84. [美]卡多佐著:《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85. [美]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86. [美]梅利曼著:《大陆法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87. [美]庞德著:《法律史解释》,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88. [美]科塞著:《社会冲突的功能》,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89. [美]彼得·伦斯特洛姆著:《美国法律词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90. [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3年版;
    91. [美]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
    92. [美]迈克尔·D·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规范的分析》.张文显,宋金娜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93. [日]美浓部达吉著:《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94. [日]芦部信喜著:《宪法》(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95. [日]盐野宏著:《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96. [日]芦部信喜编:《讲座:宪法诉讼》,有斐阁,1987年版;
    97. [日]南博方著:《日本行政法》,杨建顺、周作彩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98. [日]和田英夫著:《现代行政法》,倪建民、潘世圣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8月1版;
    99. [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00.[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01.[日]美浓部达吉著:《行政法撮要》,程邻芳、陈思谦译,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
    102.[日]美浓部达吉著:《行政法总论》,黄屈译,上海民智书局,1933年版;
    103.[日]清水澄著:《行政法各论》,金泯澜译,商务印书馆,1908年版;
    104.[日]清水澄、松本顺吉著:《行政法》,曹履贞编辑,湖北法政出版社,1905年版;
    105.[日]清水澄著:《行政法总论》,金泯澜译,商务印书馆,1907年版;
    106.[意]莫诺·卡佩莱蒂著:《比较法视野种的司法审查程序》,徐昕、王奕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07.[荷]克拉勃著:《近代国家观念》,王检译,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
    108.[印]赛夫著:《德国行政法》,周伟译,台湾省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1年版;
    109.[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110.马诺辛著:《苏维埃行政法,黄莲秀译》,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111.瓦西林科夫著:《苏维埃行政法总论》,姜明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112.翁岳生著:《行政法2000》(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113.翁岳生著:《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台湾省祥新印刷有限公司,1979年版;
    114.翁岳生著:《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1990年版;
    115.翁岳生著:《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台湾三明书局,1988年版;
    116.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下),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17.陈新民著:《行政法学总论》,台北三民书局,1997年第6版;
    118.陈新民著:《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19.陈新民著:《宪法基本权利之基本理论》,台湾省三民书局,1992年版;
    120.陈新民著:《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
    121.陈新民著:《行政法学》,台湾省三民书局,1995年版;
    122.蔡志方著:《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一),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
    123.李惠宗著:《行政法要义》,五南图书,2000年版;
    124.许宗力著:《法与国家权力》,台湾省月旦出版社有限公司,1993年版;
    125.管欧著:《行政法各论》,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126.城仲模著:《行政法之基础理论》,台湾省三民书局,1988年版;
    127.王和雄著:《论行政不作为之权利保护》,台湾省三民书局,1994年版;
    128.林纪东著:《比较宪法》,台湾省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0年版;
    129.林纪东著:《行政法》,台湾省三民书局,1988年版;
    130.罗传贤著:《行政程序法基础理论》,台湾省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
    131.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季卫东著:〈程序比较论[J].比较法研究〉,1993年版;
    132.刘兆兴等著:《德国行政法——与中国的比较》,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版;
    133.张晋藩、李铁著:《中国行政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134.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135.何勤华著:《当代日本法学》,上海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
    136.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137.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138.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139.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2003年版;
    140.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141.江必新、郑淑娜编著:《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42.参见王亚琴、孙际泉编著:《中国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143.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下)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44.毛寿龙、李梅:《有限政府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
    145.宋功德著:《行政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46.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
    147.陈端洪著:《中国行政法》〔中国法海外推荐教材〕,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48.沈宗灵著:《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149.武树臣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50.江必新著:《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51.何海波著:《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基础--英国话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52.王希著:《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53.周志忍主编:《当代国外行政改革比较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
    154.姜明安著:《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155.朱景文主编:《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
    156.沈宗灵著:《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157.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158.郑永流著:《法治四章——英德渊源、国际标准和中国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59.林纪东著:《行政法》,台湾省三民书局,1988年版;
    160.应松年著:《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61.周永坤著:《论自由的法律》,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62.程燎原,王人博著:《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63.孙笑侠著:《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64.李娟著:《行政法控权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65.马怀德著:《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66.季卫东著:《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67.杨海坤、章志远著:《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8.杨海坤、章志远著:《行政判例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169.吕世伦著:《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上/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170.刘星著:《法律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71.刘善春著:《行政诉讼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72.张树义著:《变革与重构——改革背景下的中国行政法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73.袁曙宏等著:《公法学的分散与统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74.龚祥瑞著:《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75.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176.刘星著:《法律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77.周汉华著:《现实主义法律运动与中国法制改革》,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78.
    179. ;
    1.陈平:《美国现实主义法学评析》,《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2.李可:《原则和规则的若干问题》,《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
    3.杨伟东:《越权原则在英国的命运》,《政法论坛》,2000年第3期;
    4.何海波:《“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吗?——英国学界一场未息的争论》,《中外法学》,2005年第4期;
    5.赵宏:《法治与行政———德国行政法在法治国背景下的展开》,《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
    6.陈爱娥:《行政行为形式——行政任务——行政调控》,《行政法学总论之变迁》(上),载台湾《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5期;
    7.宋华琳:《论行政规则对司法的规范效应——以技术标准为中心的初步观察》,《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
    8.吴庚:《行政事件与民事事件之划分——评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台上字第五一七号判决》,载台湾《月旦法学杂志》,1995年第1期;
    9.赖恒盈:《从行政法之观点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机能——以日本法制为中心》,台湾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摘要),台湾《月旦法学杂志》,1995年第8期;
    10.张千帆:《世界行政法体系的形成与发展》,《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6期;
    11.沈岿等:《传统行政法控权理念及现代意义》,《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
    12.王敏:《自由裁量权,你能释放人性的光芒吗》,《法制日报》,2002年11月13日,第8版;
    13.左然:《当代国际公共行政的发展与改革》(上),载《中国行政管理》,1997年第9期;
    14.周志忍:《当代西方行政改革与管理模式的转变》,北京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
    15. [美]Alfred Caman,Jr :《面向新世纪的行政法》《行政法学研究》,袁曙宏译,2000年第3期;
    16.郭道晖:《法治行政与行政权的发展》,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1期;
    17.马丁·夏皮罗:《金色的纪念:五十年来之行政程序法》,宋华琳译,载于周永坤主编:《东吴法学》2004卷(总第9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8.江明修、郑胜分:《公私协力关系中非营利组织公共课责与自主性之探讨》台北2005年8月26日至27日“非营利组织之评估——绩效与责信”国际研讨会论文;
    19.白维贤、金立法、薛刚凌:《中美行政执行制度比较》,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
    20.理查德B。斯图尔特:《二十一世纪的行政法》,《环球法律评论》,苏苗罕译,2004年夏季号;
    21.余凌云:《第三部门的勃兴对行政法意味着什么?》,《浙江学刊》;
    22.沈福俊:《论“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在我国之适用———我国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分析》,《政治与法律》, 2004年第2期;
    23.王锡锌、陈端洪:《行政法性质的反思与概念的重构———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总干事罗豪才教授》,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2期;
    24.何海波:《形式法治批判》,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
    25.沈岿:《因开放、反思而合法——探索中国公法变迁的规范性基础》,《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26.何海波:《通过判决发展法律——评田永案件中行政法原则的运用》,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
    27.沈岿:《制度变迁与法官的规则选择——立足刘燕文案的初步探索》,载《北大法律评论》第3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
    28.周汉华:《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能动性: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思考》,《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29.王锡锌、陈端洪:《行政法性质的反思与概念的重构――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总干事罗豪才教授》,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2期;
    30.湛中乐:《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及其司法运用》,载《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31.龚国伟、李楠:《两大法系“判例制度”之比较——兼谈我国判例制度的构建》,《广东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32.沈宗灵:《当代中国的判例——一个比较法研究》,1992年《中国法学》第1期;
    33.曹培:《借鉴判例法,推进改革中的法制建设》,载《人民日报》1987年3月13日;
    34.高岩:《我国不宜采用判例法制度》,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3期;
    35.库德里亚夫采夫和图马诺夫:《第10次国际比较法学大会综览》,中译文载《法学译丛》,1979年第5期;
    36.何海波:《法的合法性:中国的经验与问题》,《清华法治论衡》第2辑
    37.叶必丰:《20世纪的西方行政法治理论》《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
    38.郭润生等:《论给付行政法》,载《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3期;
    39. [德]格奥尔格。诺尔特:《德国和欧洲行政法的一般原则》,于安译,载《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
    40.叶必丰:《20世纪的西方行政法治理论》,《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
    41.郭润生等:《论给付行政法》,载《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3期;
    42.叶必丰:《行政程序法的两大模式》,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
    43.袁曙宏:《法治规律与中国国情创造性结合的蓝本——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理论精髓》,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
    44.王卓君:《渐进宪政的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以行政法为主线》,《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
    45.王锡锌:市场经济与行政程序[J],法商研究,1995年第5期;
    46.鲍爱东,陈春梅:《“司法审查比较研究”国际研讨会综述》,《法律适用》2001年第2期;
    47.程汉大:《17世纪英国宪政革命的博弈分析》,《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48.尹朝安:《19世纪中后期德国经济的发展与制度创新》,《德国研究》,2003年第1期;
    49.叶必丰:《20世纪的西方行政法治理论》,《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
    50.叶必丰译,邵莎萍校:《澳大利亚1977年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
    51.马怀德:《澳大利亚行政法中的程序公平原则——兼论对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启示》,《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
    52.胡晓进,任东来:《保守理念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1889-1937年的联邦最高法院为中心》,《美国研究》,2003年第2期;
    53.桑德罗·斯奇巴尼:《被誉为罗马法灵魂的三部不朽之作——〈论共和国〉、〈讼法律〉、〈论义务〉》,《比较法研究》,1999第3、4期;
    54.赵宏:《从存续性到存续力——德国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的生成逻辑》,《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
    55.韩燕,王坤:《从劳动法案例看德国的司法文化》,《德国研究》,2005年第2期;
    56.周志忍:《当代西方行政改革与管理模式转换》,《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4期;
    57.张立荣:《当代西方行政制度改革的取向与启示》,《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58. [德]莱纳·皮恰斯:《德国、欧盟和英美国家行政改革的介绍和比较》,郑春荣译,《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7月第5卷第4期;
    59. [德]埃德加·伊塞尔曼:《德国的法官制度——以下萨克森州为例》,赵珺妮译,高旭军校,《德国研究》,2003年第4期;
    60. [德]迪尔特·格诺若,托马期·海贝勒:《德国的行政改革——以公民参与及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关系为例》,邵明阳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7年第1期;
    61. [德]莱纳·毕佳士:《德国的行政管理现代化——从官僚主义到后现代的行政管理》,伍慧萍译,《德国研究》,1999年第4期;
    62.于安:《德国的依法行政原则及其宪法基础》,《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3期;
    63.邓毅:《德国法律保留原则论析》,《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64.于安:《德国法上行政行为的构成》,《中国法学》,1995年第5期;
    65. [德]格奥尔格·诺尔特:《德国和欧洲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历史角度的比较》,于安译,《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
    66.赵世奎:《德国基本权利理论研究》,《德国研究》,2004年第3期;
    67.梁志建:《德国莱法州行政复议评介》,《德国研究》,2001年第3期;
    68.连玉如:《德国宪法监督冲突述评》,《德国研究》,2002年第1期;
    69.刘兆兴:《德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3期;
    70.梁志建:《德国行政复议制度探析》,《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学科版),2002年2月第4卷第1期;
    71.刘松山:《德国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制度》,《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第17卷第3期;
    72.朱林:《德国行政行为撤销的理论及立法评介》,《法律科学》,1993年第3期;
    73.梅兆荣:《德、日对二战侵略历史的态度比较》,《德国研究》,2005年第3期;
    74.叶剑锋:《对孟德斯鸠侵权理论几个问题的辨析》,《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75.宋长军:《对日本改宪问题的回顾与前瞻》,《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2期;
    76.张千帆:《法国的国政院与行政行为的司法控制》,《中国法学》,1995年第3期;
    77.刘新魁:《法国司法制度的特点及启示》,《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
    78.王敬波,孙丽:《法国行政法院裁决评价之诉的基本原则及其借鉴》,《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79.张德瑞:《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启示与借鉴》,《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
    80.宋智敏:《法国行政法治原则及其借鉴价值》,《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81.《法国行政诉讼法典(法律篇)》,王敬波译,王秀丽校,《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
    82.李杰:《法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域外英》,2005年第1期;
    83.阿兰·普兰特:《法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司久贵译,《行政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
    84.潘志瀛:《分权与制衡——美国的方式》,《河北法学》,2003年第2期;
    85.曾初云:《美国司法能动主义述评》,《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第3期;
    86.秦前红,韩树军:《美国宪法诉讼制度的权力制衡功能》,《河北法学》,2007第8期;
    87. [美]小威廉·F·福克斯:《美国行政法的新动向》,杨明成译,《行政法学研究》,2000第1期;
    88.任东来:《试论美国最高法院与司法审查》,《美国研究》,2007年第2期;
    89.陈中泽,何琳:《英法行政诉讼外救济手段比较与借鉴》,《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
    90.朱维究,徐文星:《英国公法传统中的“功能主义学派”及其启示——兼论中国二
    十一世纪“统一公法学”的走向》,《浙江学刊》,2005年第6期;
    91.高秦伟:《政策形成与司法审查——美国谢弗林案之启示》,《浙江学刊》,2006年第6期;
    92.吴学斌:《司法能动主义——司法实践超越法律形式主义》,《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93. [日]尹龙泽:《韩国的行政审判法(上)——解说与全译》,吕艳滨译,《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94. [日]尹龙泽:《韩国的行政审判法(下)——解说与全译》,吕艳滨译,《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95.吴东镐,康贞花:《韩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96. [美]理查德·A·波斯纳:《卡多佐的司法哲学》,《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4期;
    97.周志忍,高小平:《可资借鉴的英国行政管理改革》,《CPA中国行政管理》,2003年第5期
    98.章剑生:《两大法系行政程序法观念之比较研究——兼论中国行政程序法观念》,《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1期;
    99. [美]戴维·杜鲁贝克:《论当代美国的法律与发展运动》(上),王力威译,《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2期;
    100.[美]戴维·杜鲁贝克:《论当代美国的法律与发展运动》(下),王力威译,《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3期;
    101.吴万得:《论德国法律保留原则的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102.郭百:《论德国宪法“第三人效力”的正当性》,《德国研究》,2004年第4期;
    103.于安:《论德国行政程序法》,《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104.高家伟:《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3期;
    105.周佑勇:《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106.刘兆兴:《论德国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和司法控制》,《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冬季号;
    107.尚海龙:《论法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3期;
    108.[英]T﹒A﹒O恩迪科特:《论法治的不可能性》,《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3期;
    109.郑钟炎:《论法治行政》,《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
    110.熊毅军:《论公法与德、英“法治国”思想传统》,《求是学刊》,2006年第1期;
    111.刘鸿鹤:《论洛克的自然权利说》,《人权》,2002年第5期;
    112.吴德军:《论洛克分权理论的时代特征》,《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113.赵海月:《论美国立体分权的理念与模式》,《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114.艾克文:《论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武汉教育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115.张乃根:《论西方法的精神》,《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1期;
    116.王义:《论英国公共行政改革中的市场化取向》,《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117.文长春:《罗尔斯、诺齐克与德沃金权利正义论比较》,《学术交流》,2006年第3期;
    118.[罗]特奥多勒·桑布里安:《罗马法传统:罗马尼亚民法典长寿的主要原因》,《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2期;
    119.张泽涛:《美国“法院之友”制度研究》,《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
    120.杨伟东:《美国情报自由诉讼述评》,《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4期;
    121.徐炳:《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起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述评》,《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1期;
    122.[美]约翰·P·朱登:《美国诉穆希克案:从行政法角度评论联邦量刑指南推翻司法解释的能力》,蒋隽译,《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2期;
    123.陈平:《美国现实主义法学评析》,《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124.曾尔恕:《美国宪法对调整经济生活的作用》,《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3期;
    125.张书琴:《美国行政法的演化及其对我国行政法完善之启示》,《暨南学报》(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
    126.范剑虹:《欧盟与德国的比例原则——内涵、渊源、适用与在中国的借鉴》,《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
    127.傅思明:《欧洲人权公约对英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影响》,《法学杂志》,2001年第4期;
    128.[德]于尔根·巴泽多:《欧洲私法基础》,《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4期;
    129.夏晓文:《浅析德国劳动力市场状况与和就业政策改革》,《德国研究》,2005年第4期;
    130.周丽,陈萌:《浅析西方法治发展之历程》,《甘肃农业》,2005年第5期;
    131.林俊盛:《浅议〈行政复议法〉第9条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132.谢菲,顾晔:《人权、契约、分权制衡——近代西方宪政思想探源》,《当代法学》,2002年第10期;
    133.湛中乐:《日本〈行政程序法〉立法背景探析》,《中外法学》,1995年第4期;
    134.王彦:《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修改的动向》,《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
    135.吴华:《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部分修正法律案〉介绍》,《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136.真田芳宪:《日本近代法的诞生和欧洲》,《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2期;
    137.王彦译:《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138.吴微译:《日本行政法》,《行政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139.吴微译:《日本行政法》,《行政法学研究》,1993年第3期;
    140.吴微译:《日本行政法》,《行政法学研究》,1993年第4期;
    141.杨建顺:《日本行政法的概念、对象和范围》,《外国法译评》,1998年第3期;
    142.邱生:《日本行政法的国际源流与法源》,《日本研究》,1986年第3期;
    143.[日]南博方:《日本行政法的现状与课题》,杨建顺译,《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
    144.邱生:《日本行政法基础问题探讨》,《日本研究》,1988年第1期;
    145.侯健:《实质法治、形式法治与中国的选择》,《湖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146.张敏:《试论德沃金的“反对政府的权利”的理论》,《政法论丛》,2003年第4期;
    147.黄基泉:《试论法治之法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4期;
    148.阮防,邵培樟,李唐:《试论建立我国的判例制度》,《法学评论》,2005年第4期;
    149.曾尔恕:《试论美国宪法制定的法治渊源——英国的法治传统及其在北美殖民地的保留》,《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1期;
    150.任东来:《试论美国最高法院与司法审查》,《美国研究》,2007年第2期;
    151.刘璐:《试论行政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152.史彤彪:《试析法国大革命时期宪政建设的教训》,《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153.孙仲:《试析美国现实主义的规范立场》,《世界经济与政治》,2004年第8期;
    154.蒋集跃,杨永华:《司法解释的缺陷及其补救——兼论中国式判例制度的建构》,《法学》,2003年第10期;
    155.江必新:《司法解释对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156.黄松有:《司法解释权:理论逻辑与制度构建》,《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157.任瑞星:《司法审查的普通法之维——评〈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河北法学》,2007年第6期;
    158.聂长建:《私法、公法、法治、自由——哈耶克法律思想评介》,《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159.孙鹏:《私法自治与公法强制——日本强制性法规违反行为效力论之展开》,《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2期;
    160.王丹红:《诉讼类型在〈日本行政诉讼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为观察视角》,《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161.孙丽岩:《外国人事救济制度》,《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3期;
    162.王敏译:《韦德的第七版〈行政法〉和最近英国行政法的发展》,《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
    163.刑鸿飞:《我国〈行政程序法〉如何定位》,《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
    164.赵玉环:《我国古代判例制度及其特征》,《政法论丛》,2005年第5期;
    165.金伟峰:《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建构》,《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
    166.章志远:《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研究述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167.张华:《西方法治理论的历史演变及其借鉴》,《晋中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168.周佑勇:《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冬季号;
    169.朱维究,梁凤云:《西方宪政背景下行政法概念的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1期;
    170.王瑾:《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宪政思想述评》,《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171.方世荣:《析国家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法学评论》,1994年第4期;
    172.张姗姗:《现代司法理念与中国的判例制度》,《法治论丛》,2005年第5期;
    173.林莉红:《香港申诉专员制度介评》,《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
    174.阿克曼(BruceAckerman):《新分权理论与民主合法性》,杜刚建,彭亚楠译,《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175.何景春:《行政比例与合理性原则的比较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176.姜明安:《行政程序:对传统控权机制的超越》,《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
    177.戴小蓉:《行政程序法的理论基础及法律价值》,《实事求是》,2005年第3期;
    178.王万华:《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架构与中国立法的选择》,《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
    179.叶必丰:《行政程序法的两大模式——两大法系行政程序法之比较》,《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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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常健,饶常林:《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河北法学》,2001年第2期;
    182.杨寅:《行政法学中“行政诉讼”与“司法审查”的关系》,《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
    183.刘巍,周莉:《行政复议对程序瑕疵行政行为的补救》,《当代法学》,2002年第5期;
    184.刘莘:《行政复议制度近期可能的改革》,《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
    185.王霁霞:《行政判例制度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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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赵蓁祥:《行政行为违反程序规范之法律效果——以台湾“行政程序法”相关规定为观察》,《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203.余凌云:《行政行为无效与可撤销二元结构质疑》,《法治论丛》,2005年第7期;
    204.苏峰:《行政行为效力理论与确认判决制度》,《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
    205.田文利,莫于川:《行政指导与法国发展——行政指导制度的国别实证研究》,《学习论坛》,2005年第8期;
    206.秦强,王文娟:《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兼论法治主义与宪政主义的区别》,《甘肃理论学刊》,2005年第1期;
    207.赵颖:《英国的司法审查之诉》,《河北法学》,2005年和第7期;
    208.安德鲁·勒休:《英国的司法改革》,吕芳译,《法律适用》,2004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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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骆梅英:《英国法上实体正当期待的司法审查——立足于考夫兰案的考察》,《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2期;
    211.庞兰强:《英国公法人制度给中国的借鉴》,《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212.李昌盛,徐玉春:《英国普通法“程序先于权利”原则及其借鉴价值》,《皖西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213.姜明安译:《英国司法审查规则——英国最高法院第53号令》,《行政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
    214.张彩凤:《英国宪政:商谈式民主演进范式——对英国宪政进程的重新理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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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汪世荣:《中国古代的判例研究:一个学术史的考察》,《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
    222.陈春龙:《中国司法解释的地位与功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223.王书成:《中国行政法合理性原则质疑》,《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
    224.许庆坤:《重读美国法律现实主义》,《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4期;
    225.王峰峰,郭庆珠:《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我国法治转型现实课题的法理解析》,《社会科学家》,2005年第3期;
    226.卓萍:《德国政府改革:律法主义与管理主义的交融》,《行政论坛》,2006年第1期;
    227.凡夫:《法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考察》,《人民司法》,2005年第2期;
    228.雷建国:《法美两国行政诉讼类型之比较——兼谈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启示》,《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229.史平臣,赵运平:《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宪政功能》,《新东方》,2007年第6期;
    230.周汉华:《行政诉讼法修改中检察权的定位》,《人民检察》,2005年第9期;
    231.李培才:《论司法能动与司法节制——关于政府干预之司法审查的司法理念分析》,《河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
    232.张坤世:《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建议》,《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233.张玉光:《判例法在传统中国社会的历史变迁》,《社会科学家》,2005年第6期
    234.方建伟,王勇:《试论判例制度在我国的确立》,《行政与法》,2006年第1期;
    235.李运浩:《我国判例制度的传统及其延续》,《中共珠海市委党校、珠海市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236.史平臣,赵运平:《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宪政功能》,《新东方》,2007年第6期;
    237.林宗仁,陈德元:《论行政复议案件纠纷解决机制中引入调解制度》,《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1期;
    238.潘彦宏:《论行政权的异化与治理》,《行政与法》,2003年第1期;
    239.胡敏洁,宋华琳:《美国宪法上的福利权论争》,《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3期;
    240.金伟峰:《侵犯公民宪法权利争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与法》,2002年第12期;
    241.沈桥林:《试论分权理论演进的三个阶段》,《江汉论坛》,2007年第1期;
    242.徐伟学:《探究德国公法合同的适法性——以德国联邦行政法院一判决为例》,《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2期;
    243.江必新,李春燕:《统一行政行为概念的必要性及其路径选择》,《法律适用》,2006年第1-2期;
    244.尚海龙:《宪法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刍议》,《行政论坛》,200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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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8.[日]火田中和夫:《“法的统治”与“法治国家”》,林青译,《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4期;
    249.杨春福:《保障公民权利———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价值取向》,《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250.席作立:《比例原则的起源、含义及其发展》,《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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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2.[意]吉亚桑托·加纳尼:《超越国家:行政程序法的欧洲化和全球化》,李仁真,刘轶摘译,《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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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4.陈小文:《程序正义的哲学基础》,《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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