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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法特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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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五千年源远流长、卓尔不群的大河文明,孕育了博大精深、独树一帜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使其在世界五大法系之林大放异彩。而其中的刑法观念与刑法制度,是中华法系文化宝库中的一朵奇葩,曾以其独有的特色与魅力备受世界瞩目,也曾以其相对发达与完善的典章制度,吸引万邦来朝,为东亚诸国树立了楷模与典范。然而,学界针对中国古代刑法特色问题的专门研究尚属少见,学者往往是在探讨中华法系特点时有所论及,或者将关注点集中于某一方面,缺乏宏观系统化的研究,这的确是一种遗憾。而且有些问题学术争议较大,或者有理解上的误区,认识上的偏颇,研究上的盲点。以宏观的视角审视中国古代的刑法,论证其在刑法观念、刑法地位、法律形式以及法律内容四个层面上所表现出的特点,展现中华法系刑法的独有特色,揭示其所蕴藏的深厚文化内涵和价值意蕴,为刑法传统的现代化建设提供镜鉴,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及现实价值。全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慎刑观:中国古代主流的刑法观。慎刑观是传统刑法文化中最具特色的内容之一,是一种与法家为代表的重刑观对立的刑法观。认为刑法是“不得已而用之”的“惩恶之具”,是推行德礼教化的“辅治之法”,是德礼无效后的最后手段;主张“立法之要”务在宽简;推崇“平允中正”、“钦恤哀矜”和“非佞惟良”的“用刑之道”;追求刑期无刑,刑措不用的“大治”目标;贯彻“人命至重”,“杀一无罪非仁也”的慎杀理念,主张“先教后杀,以德去杀”;遵循“生道杀民”的原则,要求刑官对待死刑案的审判做到“再四推鞠”,反复案验,“以求其死中之生”;罪疑从赦,老幼废疾可减免,只要“情有可原,即开生路”。经多次复审与复核,堪称“铁案”,方可拟判死刑。死刑审判最终决定权统于中央,统于皇帝,做出死刑判决后,还要多次复奏,再行勾决。尚有各种赦宥制度相配合。死刑案犯享有充分的救济机会,在穷尽死刑的各种救济程序之前不能执行死刑。经过“议而又议,缓而又缓”,最终“求其出而不可得然后入之,求其生而不可得然后死之”。慎刑观不仅体现在儒家学者的理论中,体现在明君贤臣的诏令奏疏中,体现在法典规定与制度设置中,还体现在乱世王朝普通司法官折狱理刑的判牍公文中,其理论基础是儒家的“民本”思想、“仁政说”以及人性论。
     第二部分,以刑为辅:刑法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别具特色,法律规范分类有其自身的内在理路。是“以官制(即官礼)、仪法(即仪礼)与律(即刑,也称法)分治”的独特的“三分模式”,这种分类与儒家思想中的“礼治”模式相契合,亦即“应经合义”。在这种模式中,并非“以刑为主”,而是“以礼为主,以刑为辅”的。关于中华法系法律体系的特点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传统认识,是以西方语境下的法,简单套用中国“法”的一种误读。在中国古代语境下,“法”、“刑”、“律”可以互称,指刑法,是“惩其已然”的消极规范;而“礼”不仅仅是以“别”为核心的一系列“亲亲”、“尊尊”的精神原则,同时也是现实中用以调整和维护“和谐”、“有序”的政治秩序和伦理秩序的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是“治其未然”的积极规范。礼包括官礼和仪礼,亦即行政法与礼仪法。以行政法为核心,以礼仪法为羽翼,以刑法为后盾形成了一个相辅相成、严整有序、有机统一的法律结构体系,数千年来有效发挥着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集中体现在其与礼仪法和行政法两大法律门类的关系之中,体现在对于礼仪的刑法保护以及对于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核心地位的维护上。尽管作为“盛世所不能废”的“国之大抦”,受到历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但就其法律地位而言,还属于辅助性的。
     第三部分,从多元到单一:中国古代刑法法源特点。中国古代的刑事法源经历了一个由多元到单一的过程。一定时期内,在成文法典之外,还有令、科、比、故事、例等灵活多样的法律形式,其中比、故事、例几种法源别具特色,而且学界争议较大,对其专门的辨析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比与故事其中的一部分属于司法判例,成为汉魏晋特别是汉代最为活跃的两种法源。例是臣僚奉上谕或直接就国家各方面问题及其如何解决所提出的“奏本”、“题本”,即所谓“臣工条奏”,经皇帝批准后而奉为法律的,属于制定法而非判例法,主要在明清时期广泛运用。对于清代律例关系的研究分析直接关系到对古代法源体系运行模式的认识,深入研究意义重大。经过不断的发展完善,古代的法源体系由多种法源并存,逐渐归并为典(基本法典)与例(条例、事例、则例)两类法源,都属于成文法。律典是刑事法之大纲,具有原则性、概括性与较强的稳定性,其“宏纲巨目”、词义简要,用以“统宗”,“垂一定之制”;例则“零节细目”,因时制宜,“以权其轻重之衡”。典例相辅,相得益彰,使宏纲细目,大小咸赅”,使刑事法源体系“纤悉比附归于至当”,形成一个疏而不漏的严密法网,有效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典例相辅”法源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是古代立法及法律编纂水平发展到成熟阶段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四部分,礼仪犯罪:古老礼仪之邦的独特罪类。“失礼之禁,著在刑书”,礼仪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违礼行为,入于律中以“正刑定罪”,试图对礼所维护的以“别”为核心的等级秩序与伦理秩序予以刑法保护。纵观古代律典,这类违反礼仪法的犯罪占有不小的比例。以《大明律》为例,其中《礼律》二十六个条文都涉及礼仪犯罪。礼仪犯罪在成罪以及处罚等方面有其自身的特点与规律性。侵犯的客体主要两类:一类是侵犯封建等级秩序,例如“失误朝贺”、“失仪”、“奏对失序”、“亵渎神明”、“服舍违式”等,一类是侵犯家庭伦理秩序,如“匿父母夫丧”、“弃亲之任”、丧葬违礼等;犯罪主体以官吏居多;犯罪主观方面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的影响;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作为和不作为都是构成礼仪犯罪的方式,既遂结果以行为犯居多。礼仪犯罪的处罚方式多样,五刑都有运用,并大量地适用赎刑、劳役刑、经济处罚和处罚中的教育手段。
     第五部分,余论:让历史照进现实。“以古为鉴可以知兴替”,中国古代刑法传统具有独特的风骨和丰富的内蕴,给我们以深刻的启迪:刑罚之刃不可轻启;法律之中当有天理人情在;人道主义精神宜彰显;法网当疏,疏而不漏;礼仪文化须弘扬。
The outstanding Great River Culture with more than five thousand years historyhas brought up broad, profound and unique 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yielding unusually brilliant results among the five principal legal systems of theworld, in which the criminal law ideas and institutions are unique products amongthe Chinese Legal Family Culture. It had ever been the focus of other countries andregions in the world, and been visited by other nations, establishing an example ofeastern Asian nations. However, few scholar specialize on the peculiarity of theChinese ancient criminal characteristics, which only have been discussed involvingin the studying on the peculiarity of Chinese Legal Family, or been focused on oneaspect, being lacking of Macroscopic systematic examination. Moreover, someissues are controversial, misunderstood, and neglected. Studying the ancient criminallaw from the macroscopic p, proofing the peculiarity of the ideas, status, legal formand content, demonstrating the unique feature, uncovering the profound culturalconnotation and values, providing guidance for the modernization construction, have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and practical value. The paper has five parts:
     The first part focuses on concept of cautious penalty, which is the mainstreamof ancient criminal conception. It is one of the most unusual content of the ancientcriminal culture, which is opposite to the heavy punishment conception supported byLegalists. It believed that criminal law was an ‘needed’,‘punishing tool’, wasauxiliary of rule of virtue, was the last resort in the case of invalid of morality andetiquette; asserting that ‘the priority of legislation’ was light and succinct, highlypraising ‘fair and just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law’ and ‘the presumption ofinnocence’; pursuing the effect of the application of penalty resulting of no offense;implementing conceptions of ‘giving the priority to life’ and punishing the innocent was heartless; asserting that ‘education was ahead of punishment, morality couldreplace punishment’; following the principle of ‘using human penalties to punishoffenders’, requiring that judges must follow ‘four procedures’ when hearing acapital case and being thoughtful, in order to save lives; following presumption ofinnocent, mitigating the punishment of the young, the old, the disable and the sick,‘who could be pardoned so long as they had just case’; the capital could be imposedonly after repeat check. The final power of imposing capital leaved to the king,which following repeating report before the execution. Meanwhile, penalties wereaccompanied by pardon systems. Prisoners under death sentence had full opportunity,the death sentence could not be applied before exhausting all the relief. Not only bethe conception of cautious penalty embodied in theory of Confucian, in orders of thebrilliant emperor and works of worthy ministers, in the governing institution, butalso in the judgment,which was based on the Confucian “People-oriented thought”,‘benevolent government theory’and the theory of human nature.
     The second part explores the auxiliary role of criminal law: the status ofcriminal law in Chinese ancient legal system. The Chinese ancient legal system wasdistinctive, and categories of laws followed inner logic, which was ‘TripartiteModel’, namely the separation of ‘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 etiquette institutionand Law’. The assortment agreed with the Confucian conception of rule of virtue,namely according with classics and justice. The model gave priority to virtue, ratherthan criminal law. The traditional view, which considers the peculiarity of theChinese ancient legal system as ‘Combination of all laws dominated by criminallaw’, applies mechanically the western legal theory to the Chinese ‘Law’, which wasessentially being misunderstood. In Chinese context,‘law’,‘criminal law’ and ‘Lv’referred to the same thing, that was criminal law, which was negative rule forpunishing offenders; but,‘Li’is not only the principle of ‘Qinqin’ and ‘Zunzun’centering on ‘difference between you and I’, but also rule of regulating andpreserving the ‘harmonious’ and ‘orderly’ political and moral order, which waspositive rule for ‘nipping in the bud’. Li contained administrative Li and Yili, namelyadministration law and Etiquette method. In the ancient legal system with thorough order and organic unity, the administration law lied at the core, the Liyi law wasassistance, and the criminal law was the back force. The status of criminal lawembodied in its relation to LIyi law and administration law, embodied in preservingthe key status of Liyi and administration in the legal system. Yet, as ‘a greattool’which could be abandoned in the flourishing ages, the criminal law had drawngovernors’ attention, but its status was subsidiary.
     The third part focuses on the feature of law origin, which developed frommultielement into singleness. In certain period, besides the written documents, therewere other sources of law, such as Ling, Ke, Bi, Gushi, Li and so on, among whichBi, Gushi, Li were distinctive, otherwise scholars are divided on them, which is thesignificance of studying on them.parts of Bi and Gushi belong to judicial judgment,which were most robust legal origins. Li was memorials offered by ministers whichwas ordered by kings or involving how to solve problems. Once being ratified bykings, they would have the force of law, which were statute law rather than case law,and were popular in Ming and Qing Dynasty. Explor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Lv and Li in the Qing Dynasty has important meaning for recognition of theoperational mode of ancient law origin system. However, overtime, the co-existenceof multiple legal origins developed into two origins, that were Dian and Li.Lvdianwas the framework of criminal law, with features such as abstract, principle andstability; Instead, Li were piecemeal, treated in accordance with seasonal conditions.Dian and Li could not be separated from each other, and supplement each other.‘Dian and Li supplementing each other’ was significant symbol of the developmentof the level of ancient legalization and codification.
     The forth part focuses on the Etiquette crime, namely the special kinds of crimein the ancient China. The saying goes that the law regulated violating moral rulesbehavior. Etiquette crime was serious offence, introducing into Lv in order to protectrank and moral preserved by Li. Making a general survey of ancient Lvdian, theetiquette crime regulation made great proportion in them. For example,‘Great MingLv’ had26items relating to the etiquette crime. The etiquette had its peculiaritiesand regularity in the aspects of punishment and constitution of crime. There were two objects of the etiquette crime: one kind was feudalism rank orders, such as‘missing the time to homage’,‘breach of etiquette’, and so on; the other kind wasfamily ethical order, such as ‘hiding the fact of parents passing away’,‘breachingetiquette of funeral’, and so on; officials were the main part of subject of crime;subjective aspect of crime had an important impact on conviction; both negativebehavior and positive behavior could constitute a crime. There were various penalmethods, the five forms of punishment in ancient China could be imposed, andextensively applied Shu Xing, Laoyixing, economic punishment and gave education.
     The last part focuses on conclusion, namely the reality should respond to thehistory. As the saying goes that’learning from the historic lesson could foresee riseand fail.’ Chinese ancient criminal tradition has unique strength of character and richimplication, which could enlighten the contemporary; the punishment could not beeasily imposed; nature's justice and human feelings lie in law; the law should not beharsh, but never be missed; the etiquette culture should be carried forward.
引文
1《寄遗文存》卷6。
    2赵秉志、田宏杰:《传承与超越: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刑法传统考察》,《政法论坛》2001年第5期,第35页。
    1马小红:《“以刑为主”还是“以礼为主”——中国传统法的反思》,《中国司法》2008年第1期,第89页。
    2参见郭建:《中国法文化漫笔》,东方出版中心1999年版。
    3参见胡兴东:《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史》,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7页。
    ①冯卓慧:《中国古代慎刑思想研究——兼与20世纪西方慎刑思想比较》,法律科学2006年第2期,第10页。
    ①孙光妍、隋丽丽:《“慎刑”新释》,《北方论丛》2008年第6期。
    ②崔永东:《明代丘浚<慎刑宪>中的慎刑思想》,《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4期。
    ③林明:《论慎刑理念对古代司法运行机制的影响》,《法学杂志》2012年第4期。
    ④邱远猷:《“慎刑恤杀”传统与古今死刑复核制度》,中西法律传统2009年。
    ⑤例如肖永清、曾宪义等诸多学者均持此观点。详情参见肖永清主编:《中国法制史简编》,山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5-46页;周密:《中国刑法史》,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41-42页;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张洪林编著:《中国法制史》,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徐祥民、胡世凯主编:《中国法制史》,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7-18页。
    ①《尚书·酒诰》。
    ②《孟子·离娄上》。
    ③《荀子·大略》。
    ①《孟子·离娄上》。
    ②《孟子·梁惠王上》。
    ③《孟子·公孙丑上》。
    ④《论语·子路》。
    ①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59页。
    ②《孟子·公孙丑上》。
    ③《荀子·性恶》。
    ④《新唐书·刑法志》。
    ⑤《大学衍义补》卷101。
    ①《读通鉴论》卷19。
    ②《旧唐书·刑法志》。
    ③《大学衍义补》卷100。
    ①《全唐文》卷213。
    ②《全唐文》卷226。
    ③《全唐文》卷212。
    ④《论语·为政第二》。
    ⑤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五)>读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
    ⑥《说苑·政理》卷7。
    ①《旧唐书·刑法志》。
    ②《隋书·刑法志》。
    ③《幼学琼林》卷1066。
    ④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页。
    ⑤《春秋繁露·天辨在人》。
    ⑥《论语集注》卷1。
    ⑦《大学衍义补》卷101。
    ①《大学衍义补》卷103。
    ②《历代刑法考·刑制总考一》。
    ③《唐律疏议·名例》。
    ④《商君书·画策》。
    ⑤《慎子·君人》。
    ⑥《春秋繁露·精华》。
    ⑦《朱子大全》卷33。
    ⑧《大学衍义补》卷101。
    ①《论语·为政第二》。
    ②《孔子家语·刑政》。
    ③王洁卿:《中国法律与法治思想》,三民书局1982年版,第140页。
    ①《汉书贾谊传》。
    ②《汉书董仲舒传》。
    ③《春秋繁露天道无二》。
    ④《春秋繁露基义》。
    ⑤《春秋繁露天辩在人》。
    ⑥《春秋繁露阳尊阴卑》。
    ⑦王利器、王贞珉:《盐铁论译注》,天津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270页。
    ⑧王利器、王贞珉:《盐铁论译注》,天津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260页。
    ①王利器、王贞珉:《盐铁论译注》,天津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260页。
    ②王利器、王贞珉:《盐铁论译注》,天津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166页。
    ③《论语集注为政》。
    ④《朱子语类论语》。
    ①《论语·颜渊》。
    ②《论语·子路》。
    ③《汉书·刑法志》。
    ④《商君书·说民》。
    ⑤《商君书·赏刑》。
    ⑥《韩非子六反》。
    ⑦《商君书·壹言》。
    ⑧《韩非子·六反》。
    ⑨《商君书·画策》。
    ⑩《商君书·靳令》。《左传·昭公二十年》。
    ①《大学衍义补》卷101。
    ②《大学衍义补》卷100。
    ①《新唐书·刑法志》。
    ②《大戴礼记》。
    ③《大学衍义补》卷101。
    ④《大学衍义补》卷101。
    ①《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
    ②俞荣根:《道统与法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61页。
    ③《四库全书·政书类·法令之属》按语。
    ①《大学衍义补》卷101。
    ①《大学衍义补》卷101。
    ②《新唐书·官志一》。
    ③转引自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页。
    ④《大学衍义补》卷101。
    ⑤《大学衍义补》卷101。
    ⑥《荀子·王制》。
    ⑦《清圣祖实录》卷125。
    ①《贞观政要·论公平》。
    ②《全唐文》卷27。
    ①《贞观政要·论公平》。
    ②《贞观政要·论择官》。
    ③《册府元龟》167。
    ①《贞观政要·论择官》。
    ②《贞观政要·论刑法》。
    ③《全唐文》卷329。
    ④《全唐文》卷272。
    ⑤《全唐文》卷55。
    ①《论语·颜渊》。
    ①《皇明文衡·问刑》。
    ②《清圣祖实录》卷114。
    ③《论语·子张》。
    ④转引自冯卓慧:《中国古代关于慎刑的两篇稀有法律文献——<劝慎刑文>(并序)及<慎刑箴>碑铭注译》,《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117页。
    ⑤《大学衍义补》卷106。
    ①《皇明文衡·问刑》。
    ②《尚书·康诰》。
    ③《荀子·宥坐》。
    ④《大学衍义补》卷108。
    ①[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621页。
    ②《古文观止·西汉文》。
    ③《大学衍义补》卷111。
    ④《清圣祖实录》卷125。
    ①《大学衍义补》卷111。
    ②《吕氏春秋审应览离谓》。
    ③《大学衍义补》卷111。
    ①王利器、王贞珉:《盐铁论译注》,天津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260页。
    ②《大学衍义补》卷111。
    ③《大学衍义补》卷111。
    ④《大学衍义补》卷111。
    ①《贞观政要·论公平》。
    ②《尚书·吕刑》。
    ③《折狱龟鉴·鞫情·司马宣》按语。
    ④《大学衍义补》卷111。
    ①《大学衍义补》卷111。
    ②参见张全民:《郑克法律思想初探》,《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第43-44页。
    ③《礼记·中庸》。
    ④《荀子·君道》。
    ⑤《古文观止·西汉文》。
    ①邓红蕾:《慎刑与重德缘何能达成共识》,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第
    91页。
    ②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第51页。
    ③《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八》。
    ①《礼记·王制》。
    ②《礼记·王制》。
    ③《文献通考·刑考二》。
    ④《古文观止·西汉文》。
    ①《贞观政要·刑法》。
    ②《康熙起居录》。
    ③《孟子·尽心上》。
    ④《孟子·尽心上》。
    ⑤《新书·大政上》。
    ⑥《旧唐书·刑法志》。
    ①《寄簃文存·奏议删除律例内重法折》。
    ②《论语·季康子》。
    ③《论语·为政第二》。
    ④《论语·子路》。
    ①《孔子家语》。
    ②王华主编:《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精粹》,长征出版社2001年版,第130页。
    ③《汉书·刑法志》。
    ④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第2144页。
    ①《大学衍义补》卷101。
    ②《大学衍义补》卷101。
    ③《大学衍义补》卷107。
    ④《大学衍义补》卷107。
    ①《折狱龟鉴·释冤下·向敏中》按语。
    ②《折狱龟鉴·释冤下·王利》按语。
    ③《大学衍义补》卷100。
    ④《清圣祖实录》卷98。
    ①《孟子·梁惠王章句下》。
    ②《大学衍义补》卷100。
    ①《汉书·刑法志》。
    ①《旧唐书·刑法志》。
    ②《旧唐书·刑法志》。
    ③《日知录集解·法制》。
    ④《读通鉴论·宣帝》。
    ①《旧唐书·刑法志》。
    ①《晋书·刑法志》。
    ①《晋书·刑法志》。
    ②《唐律疏议·名例》。
    ③《唐律疏议·断狱》。
    ①《贞观政要·刑法》。
    ②《通典·考讯》。
    ①《旧唐书·刑法志》。
    ②《册府元龟·刑法部·定律令第四》。
    ③《资治通鉴·唐纪三十一》。
    ①《新唐书·玄宗纪》。
    ②《旧唐书·玄宗纪下》。
    ③《册府元龟·刑法部·定律令第四》。
    ①《资治通鉴·唐纪三十一》。
    ②《唐会要·定格令》卷39。
    ①[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自序。
    ②叶显恩大体对《盟水斋存牍》一书进行了考证和简要介绍,并对该书所反映的基层社会问题进行了大致的分类及阐述。(《晚明珠江三角洲区域社会情态的忠实记录——<盟水斋存牍>简介》,广东社会科学1997年第1期。)李雪梅则从《盟水斋存牍》一书中看到了其中关于澳门明朝的法律史料。(李雪梅:《澳门明清法律史料之构成》,《中西法律传统》2002年。)孟黎主要研究了《盟水斋存牍》一书中的财产继承诉讼问题。(孟黎:《从<盟水斋存牍>看明代财产继承权诉讼及其司法实践》,2010年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姚莹则对《盟水斋存牍》进行了详细的考证,研究了颜俊彦的生平及《盟水斋存牍》一书的编纂体例。还通过对《盟水斋存牍》的研究,探讨了当时地方司法实践的情况、适用的法律及案件解决方式,最后对晚明地方司法程序进行研究。(姚莹:《<盟水斋存牍>研究》,2007年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①在此处所指的成书于崇祯五年,是指《盟水斋存牍》一刻的成书时间,二刻的成书时间应该不早于崇祯七年。学界对此有争议,叶显恩认为本书为作者于崇祯元年至崇祯四年所判处的案例中选编而成的,而姚莹则认为一刻的选材范围是崇祯元年至崇祯三或四年,二刻的选材范围是崇祯三或四年至崇祯七或八年。本书取后说。详情参见叶显恩:《晚明珠江三角洲区域社会情态的忠实记录——<盟水斋存牍>简介》,《广东社会科学》1997年第1期;姚莹:《<盟水斋存牍>研究》,2007年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②[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自序。
    ③颜俊彦于《明史》无传,据姚莹考证,颜俊彦字开眉,为官廉洁,曾成功招抚东南大盗郑芝龙,庚午年因故涉罪被罢职,后补松江府推官,迁工部营膳司主事,明末动乱,遂弃官不仕。可见颜俊彦在当时只是一位有才干的中低层官吏,他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思想,应能代表当时主流统治阶层的思想认识。关于颜俊彦的平生,可参见前引姚莹《<盟水斋存牍>研究》。
    ④由于本部分引用《盟水斋存牍》中的内容较多,为方便起见,以下皆采用在文中夹注的形式,并以简化的方式标示引文的页码。
    ⑤《尚书·大禹谟》。
    ①《尚书·吕刑》。
    ①虽然《大明律》规定对于“强盗已行不得财”处以杖一百,流三千里的刑罚,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明朝流刑制度已经处于废而不用的状态,通常流刑会因为《大诰》减等或通过赎例而变为徒三年。该观点源于学者吴艳红对明朝的流刑制度所做出的杰出研究。详情参见吴艳红:《明朝流刑考》,《历史研究》2000年第6期。
    ①《尚书·吕刑》。
    ②《尚书大传》卷4。
    ③《尚书·吕刑》。
    ④[清]李钧:《判语录存》,刘礼淞“序”。
    ⑤《大学衍义补》卷106。
    ⑥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第51页。
    ⑦包括老年犯:盗情李云翼,第261页。窝主郭允望,第289页。窝盗梁世伯,第290页。盗窃何乾悦,第291页。窃盗马敬伯,第307页。人命李卫甫,第309页。串局土宄郑冲宇,第500页。
    ①它们包括强盗黄志恩,第29页。海寇李禄,第44页。窃盗周子昌,第45页。走澳棍徒孟如积、许一广,第76页。盗情梁顺朋,第278页。强盗梁兴,第287页。黎贼那捧,第290页。盗情吴绍可,第471页。人命冯乐吾,第613页。抢夺陈业兴,第622页。盗情钟正阳,第679页。盗情陈其义,第680页。
    ②《孟子·梁惠王下》。
    ①《大学衍义补》卷101。
    ②《大学衍义补》卷107。
    ③《大学衍义补》卷100。
    ①从本案中我们发现,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虽从表面上看官吏是依法裁判,但深入研究后可知,并非所有的裁判都是依法进行的,某些裁判表面上依法判决,而实际上却是依情理判决。关于这方面的讨论,详见徐忠明:《情感、循吏与明清时期司法实践》,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212-215页。
    ①包括因奸成杀的案件:人命卢邦佐案,第311页。人命李观华案,第59页。人命黎应聪案,第312页。护子争斗的案件:人命汤氏,第624页。
    ②这类案件包括因争界而导致的命案,人命冯崇聚,第62页。因买园而导致的命案,人命黎用勤,第64页。因分产而导致的命案,人命江光谦,第264页。因索债而导致的命案,人命谢应科,第407页。因索酬而导致的命案,诬盗曹槐生,第682页。
    ①存牍中体现了“一命不二抵”的案件一共有27起,分别为:窃盗丘学义,第45页。人命冯汝时,第49页。人命许日昌,第55页。人命袁贵宣,第56页。人命谭启脩,第58页。人命缪恒迁,第60页。人命麦益昭,第60页。人命倪子贵,第61页。人命王胜用,第61页。人命温挺新,第65页。人命温亚六,第65页。误杀岑元富,第67页。人命胡日辉,第264页。人命黄志恭,第270页。奸盗未决王安宗,第308页。人命程秀荣,第313页。人命项长仔,第478页。人命容传俸,第479页。人命陈余荐,第481页。人命梁有光,第481页。人命萧奇岳,第485页。人命林景宗,第485页。人命关兆初,第612页。人命冯乐吾,第613页。人命何丙泉,第615页。奸妇黄亚妹,第626页。人命黎光祖,第686页。
    ②[美]威廉·伊恩·米勒:《以眼还眼》,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页。
    ①吴建璠:《我的研究之路》,“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2687,2012年10月9日。
    ②[英]亨利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①[法]孟德斯鸠:《法意》,严复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页。
    ②[法]孟德斯鸠:《法意》,严复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7页。
    ③[法]孟德斯鸠:《法意》,严复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3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3页。
    ①中国法律史学会首届年会,1983年8月17日第七号简报。其后张晋藩又不断阐发和完善这一理论,尝试着将法典体例上“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与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有分”,作为特定历史阶段上法制文明的一种状态加以认识。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张晋藩:《中华法制的文明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②曾宪义、马晓红:《中国传统法研究的几个问题》,《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第21页。
    ③参见艾永明:《中国古代有无行政法之我见》,《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①章太炎:《检论·汉律考》,载刘梦溪主编:《中国现代经典·章太炎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222页。
    ①章太炎:《检论·汉律考》,载刘梦溪主编:《中国现代经典·章太炎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222页。
    ②章太炎:《检论·汉律考》,载刘梦溪主编:《中国现代经典·章太炎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222页。
    ①《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365页。
    ②《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③《礼记·曲礼》。
    ①《礼记·曲礼》。
    ②[清]纪昀:《四库全书总目》卷81,《钦定大清会典》条,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698页。
    ③《全唐文》卷765,顾德章《东都神主议》引《定开元六典敕》。
    ④[清]纪昀:《四库全书总目》卷81,《钦定大清会典》条,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698页。
    ①《礼记·礼器》。
    ②《荀子·大略》。
    ①《礼记·乐记》。
    ②章太炎:《国学讲演录·史学略说(三)》。“中国国学网”,http://www.confucianism.com.cn/html/wenxue/12453154.html(2012年10月1日)
    ③《论语·泰伯》。
    ④《礼记·礼运》。
    ①[法]汪德迈:《礼治与法治——中国传统的礼仪制度与西方传统的JUS(法权)之比较研究》,载《儒家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齐鲁书社1989年版。
    ②[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16页。
    ③[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12页。
    ④[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12页。
    ①《荀子·成相》。
    ②《汉书·贾谊传》。
    ③《礼记·坊记》。
    ④《礼记·经解》。
    ⑤《后汉书·陈宠传》。
    ①《大学衍义补》卷101。
    ②[宋]晁迥:《劝慎刑文》(并序),转引自冯卓慧:《中国古代关于慎刑的两篇稀有法律文献——<劝慎刑文>(并序)及<慎刑箴>碑铭注译》,《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117页。
    ③《礼记·礼运》。
    ①《拾遗记》卷1。
    ②《易·系辞》。
    ③《世本》。
    ④《通典·礼一》。
    ⑤参见邹昌林:《中国古礼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2年版,第15页。
    ①《周礼·天官·冢宰》。
    ①《汉书·礼乐志》。
    ②《史记·叔孙通列传》。
    ③《汉书·武帝纪》“赞曰”。
    ④《史记·礼书》。
    ⑤《宋书·礼志》。
    ⑥《后汉书·张曹郑列传》。
    ①《太常因革礼·序》。
    ②《大唐开元礼·原序》。
    ③《大唐开元礼·原序》。
    ④[清]纪昀:《四库全书总目》卷81,《大唐开元礼》条,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702页。
    ⑤《新唐书·礼乐志》。
    ⑥《太常因革礼·序》。
    ⑦《清实录·高宗实录》卷21,乾隆元年六月下。
    ⑧[清]纪昀:《四库全书总目》卷82,《钦定大清通礼》条,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706页。
    ⑨《大清通礼·凡例》。
    ①[清]纪昀:《四库全书总目》卷82,《钦定大清通礼》条,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706页。
    ②《大清通礼·凡例》。
    ③[清]纪昀:《四库全书总目》81,《大唐开元礼》条,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702页。
    ④《大唐开元礼·原序》。
    ⑤[清]纪昀:《四库全书总目》卷82,《钦定大清通礼》条,,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22页。
    ⑥《清实录·高宗实录》卷21,乾隆元年六月下。
    ⑦《清实录·高宗实录》卷21,乾隆元年六月下。
    ⑧[清]纪昀:《四库全书总目》卷82,《钦定大清通礼》条,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706页。
    ⑨[清]纪昀:《四库全书总目》卷82,《钦定满州祭神祭天典礼》条,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707页。
    ⑩[清]纪昀:《四库全书总目》卷82,《钦定满州祭神祭天典礼》条,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707页。
    ①《礼记·中庸》。
    ②转引自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5页。
    ①参见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7-89页。
    ②章太炎:《检论·汉律考》,载刘梦溪主编:《中国现代经典·章太炎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185页。
    ③章太炎:《检论·汉律考》,载刘梦溪主编:《中国现代经典·章太炎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185页。
    ①《明史·礼志一》。
    ①[清]孙诒让撰:《周礼正义》。
    ②《礼记·祭统》。
    ①《明史·礼志一》。
    ①《大明会典》卷81。
    ①《大明会典》卷81。
    ①参见张显清:《明代政治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1页。
    ②《大明会典》卷44。
    ①《明史·职官志三》。
    ②参见陈宝良:《明代社会生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③《古今图书集成·礼仪典》。
    ④《古今图书集成·礼仪典》。
    ⑤参见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3页。
    ①《大明会典》卷79。
    ②参见杨志刚:《中国礼仪制度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64页。
    ③《大明会典》卷96。
    ①参见梁治平等:《新波斯人信札——变化中的法观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4页以下。
    ①《会典说略》。
    ②《嘉庆会典》卷首,托津等进会典表。
    ①《旧唐书·礼仪志》。
    ②《新唐书·礼乐志》。
    ③《明史礼志》。
    ①《大清通礼》卷首,《御制大清通礼序》后所附上谕。
    ②《大清通礼》卷首,《御制大清通礼序》后所附上谕。
    ①《嘉庆会典·凡例》。
    ②《嘉庆会典·凡例》。
    ③《嘉庆会典·凡例》。
    ④《嘉庆会典·凡例》。
    ⑤《嘉庆会典·凡例》。
    ⑥《嘉庆会典·凡例》。
    ⑦《嘉庆会典·凡例》。
    ⑧《大清会典要义》。
    ①《嘉庆会典·凡例》。
    ②《嘉庆会典·凡例》。
    ③《嘉庆会典·凡例》。
    ④《嘉庆会典·凡例》。
    ⑤《嘉庆会典·凡例》。
    ⑥《嘉庆会典事例》卷首。
    ⑦《嘉庆会典事例》卷首。
    ⑧《嘉庆会典》卷首,御制序。
    ⑨《大清会典要义》。
    ①梁启超:《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55页。
    ②《大唐新语》卷9。
    ①《乾隆会典》卷首,乾隆十二年上谕。
    ②《雍正会典》卷首,御制序。
    ③《乾隆会典·凡例》。
    ④《嘉庆通礼》卷首,乾隆元年六月上谕。
    ⑤《嘉庆通礼》卷首,乾隆御制序。
    ⑥《皇清奏议》卷22。
    ①《乾隆会典》卷首,御制序。
    ②《乾隆通礼·凡例》。
    ③《嘉庆通礼·凡例》。
    ①《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365页。
    ②《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③《礼记·曲礼》。
    ①参见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
    35页。
    ②《太平御览》卷638。
    ③《大学衍义补》卷102。
    ①《秦简·秦律十八种·工人程》。
    ②《唐六典·刑部·郎中员外郎》。
    ③《太平御览》卷638。
    ①参见赵增祥等:《<汉书·刑法志>注释》,高潮审定,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页;胡新:《中国古代刑法中的比附》,《法学评论》1994年第2期。
    ②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3页,第21页;《唐律通论》,台湾正中书局1960年版,第14页。张金鉴:《中国法制史概要》,台湾正中书局版,第22页。
    ③陈顾远:《中国法制史》,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130页。
    ④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62—863页。
    ⑤《周礼·秋官·大司寇》。
    ⑥《汉书·刑法志》。
    ⑦《汉书·刑法志》。
    ①参见赵增祥等:《<汉书·刑法志>注释》,高潮审定,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64页。
    ②参见赵增祥等:《<汉书·刑法志>注释》,高潮审定,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54页。
    ③《汉书·刑法志》。
    ①《汉书·倪宽传》。
    ②《史记·儒林列传》。
    ③《汉书·梁孝王》。
    ④《后汉书·应劭传》。
    ①参见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第244页;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2页;杨和钰主编:《中国法制史》,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2页;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3页、第23页;张金鉴:《中国法制史概要》,台湾正中书局1937年版,第22页;陈顾远:《中国法制史》,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130页。
    ②《后汉书·桓谭传》。
    ①《三国志·魏书·卢毓传》。
    ②《晋书·刑法志》。
    ③《晋书·范坚传》。
    ④《晋书·刑法志》。
    ⑤《后汉书·应劭传》。
    ⑥《后汉书·张敏传》。
    ⑦《汉书·食货志》,另参见《史记·平准书》。
    ⑧《后汉书·张敏传》。
    ①《太平御览》卷23,引谢承《后汉书》。
    ②《太平御览》卷23,引谢承《后汉书》。
    ③《汉书·陈宠传》。
    ④《汉书·翟方进传》。
    ⑤《宋史·选举四》。
    ⑥《后汉书·陈宠传》。
    ①《汉书·冯奉世传》。
    ②《汉书·冯野王传》。
    ③《晋书·郑冲传》。
    ④《晋书·贾充传》。
    ⑤《晋书·礼志》,另参见《宋书·礼志》卷15。
    ⑥《三国志·魏书·曹爽传注》。
    ⑦《晋书·闫瓒传》。
    ⑧《后汉书·马援传》。
    ⑨《后汉书·郎凯传》。
    ⑩《晋书·卫瓘传》。
    ①《后汉书·刘恺传》。
    ②《汉书·食货志》。
    ③《三国志·魏书·崔琰传注》。
    ④《后汉书·张敏传》。
    ⑤《后汉书·陈宠传》。
    ⑥《后汉书·鲍昱传》注,引《东观记》。
    ①张金鉴:《中国法制史概要》,台湾正中书局版1973年版,第25页。曾宪义主编:《新编中国法制史》,山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61页。
    ②韩国盘:《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2页。
    ③《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325页。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22页。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1页。
    ④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第328页。张晋藩、曾宪义、张希坡编著:《中国法制史》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03页。
    ⑤《九朝律考》卷三《晋律下故事》,商务印书馆版,第308页。
    ⑥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18页。
    ⑦陈顾远:《中国法制史》,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118页。
    ①《晋书礼中》。
    ②《晋书礼中》。
    ③《汉书朱博传》。
    ④《汉书外戚传》。
    ⑤《后汉书·马严传注》。
    ⑥《后汉书·祭遵传注》。
    ⑦《汉书·霍光传》。
    ⑧《后汉书·皇后纪下》。
    ⑨《后汉书·光武纪》。
    ⑩《后汉书·祭祀下》。《后汉书·皇后纪下》。
    ①《汉书外戚传》。
    ②《三国志·魏书·公孙缵传注》。
    ③《汉书·灌婴传》。
    ④《三国志·魏书·三少帝纪》注,引《魏书》。
    ⑤《汉书·霍光传》。
    ⑥《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晋书·宣帝纪》。
    ⑦《汉书·肖何传》。
    ⑧《晋书·张华传》。
    ⑨《汉书外戚传》。
    ⑩《晋书·礼下》。《汉书·龚胜传》。
    ①《汉书外戚传》。
    ②《后汉书·宦者列传》。
    ③《汉书·燕王旦传》。
    ④《三国志·魏书·楚王彪传》。
    ⑤《晋书礼中》。
    ⑥《晋书·礼上》。
    ⑦《晋书礼中》。
    ⑧《晋书礼中》。
    ⑨《后汉书·南蛮西夷传》。
    ①《后汉书·陈宠传》。
    ②参见《隋书·经籍志二》、《旧唐书·经籍上》。
    ③《晋书·礼上》。
    ④《晋书礼中》。
    ⑤《晋书·刑法志》。
    ⑥《后汉书·朱穆传》。
    ⑦《后汉书·杜林传》。
    ⑧《晋书礼中》。
    ⑨《汉书·苏武传》。
    ⑩《汉书·魏相传》。
    ①《汉书·丙吉传》。
    ②《汉书·孔光传》。
    ③《汉书·佞幸传董贤》。
    ④《后汉书·侯霸传》。
    ⑤《后汉书·郭贺传》。
    ⑥《后汉书·梁统传》。
    ⑦《后汉书·文苑传·黄香》。
    ⑧《后汉书·樊准传》。
    ⑨《后汉书·黄琼传》。
    ⑩《后汉书·酷吏传·阳球》。《晋书·刁协传》。《汉书·淮阳宪王钦传》。
    ①《三国志·魏书·后妃传注》。
    ②《三国志·魏书·三少帝纪注》。
    ③《后汉书·樊宏传》。
    ④《晋书·清河王遐传》。
    ⑤《后汉书·马援传》。
    ①《隋书·经籍二》。
    ②《汉书·魏相传》。
    ①《后汉书·龚胜传》。
    ②《后汉书·陈忠传》。
    ③《汉书·文帝纪》。
    ④《后汉书·章帝纪》。
    ⑤《汉书·宣帝纪》。
    ⑥《后汉书·祭祀下》。
    ⑦《后汉书·明帝纪》。
    ⑧《后汉书·樊准传》。
    ⑨《晋书礼中》。
    ⑩《晋书·司马羕传》。《晋书·司马孚传》。《晋书·郗鉴传》。《晋书·温峤传》。
    ①《后汉书·蔡邕纪》。
    ②程树德:《九朝律考》,商务印书馆版,第308页。
    ③《历代刑法考·律令二·汉建武律令故事》,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76页。
    ④《后汉书·廉范传》。
    ⑤《后汉书·鲁恭传》。
    ⑥《三国志·魏书·楚王彪传》。
    ①《晋书·刑法志》。
    ②《三国志·魏书·武帝纪》。
    ①《后汉书·陈忠传注》。
    ②《后汉书·张敏传》。
    ③《资治通鉴》卷83。
    ④王侃先生曾对宋例有过专门研究,参见王侃:《宋例辨析》,《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第122-131页;《宋例辨析续》,《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第128-135页。
    ①《大清律例·刑律·断狱》。
    ②霍存福、张靖翊、冯学伟:《以<大明令>为枢纽看中国古代律令制体系》,《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5期,第117页。
    ①霍存福先生曾考证研究过《大清律例》中所附之例的某些例条与晋令、唐宋令、唐宋式、元条格、明令、明例等的条文之间的承继关系,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清以前诸种法律形式的主要走向。参见霍存福、张靖翊、冯学伟:《以<大明令>为枢纽看中国古代律令制体系》,《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5期,第
    111-130页。
    ②胡星桥等主编:《读例存疑点注》出版说明,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87页。
    ③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277页;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律史简明词典》,中国人民大学函授学院1986年版,第131页。
    ④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325页;曾宪义主编:《新编中国法制史》,山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59页。
    ①参见王侃、吕丽《明清例辨析》,《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②《明典汇》卷181。
    ①[清]姚文然撰:《虚直轩外集》卷5。
    ②张金鉴:《中国法制史概要》,台湾正中书局1973年版,第38页。
    ③《大清会典》卷54。
    ④《中华两千年史》卷5。
    ①《古今图书集成·祥刑典》卷38、卷49。
    ①邓之诚曾指出:“清以例治天下,一岁汇所治事为四条例,新例行,旧例废”。参见邓之诚:《中华二千年史》卷5,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31页。
    ②[美]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6页。
    ③章太炎:《检论·汉律考》,载刘梦溪主编:《中国现代经典·章太炎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222页。
    ①参见吕丽:《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独特性探析》,《社会科学战线》2011年第9期,第274-276页。
    ②《大清律例·表》刑部尚书傅鼐乾隆三十二年五月初六日奏。
    ③《清朝通志》卷76,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7205页。
    ①《上谕内阁》雍正九年四月初八日条。
    ②《清世祖实录》卷1,《清实录》第3册,中华书局出版社1986年版,第146页。
    ③《大清律例》奏疏。
    ④[清]张玉书《刑书纂要序》,《清经世文编》卷90,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67年版,第3236页。
    ⑤《大清律例》奏疏。
    ⑥《大清律例》奏疏。
    ⑦[清]薛允升:《读例存疑·总论》。
    ①《大清律例·凡例》.
    ②《牧令书》卷17,《刑名上·刑名总论》。
    ③梁启超:《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5页。
    ④《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卷4。
    ⑤《大清律例·表》刑部尚书傅鼐乾隆三十二年五月初六日奏。
    ①《大清律例·表》刑部尚书傅鼐乾隆三十二年五月初六日奏。
    ②《大清律例·表》刑部尚书傅鼐乾隆三十二年五月初六日奏。
    ③《律例统纂集成》。
    ①《大清律例·表》刑部尚书傅鼐乾隆三十二年五月初六日奏。
    ②《大清律例·表》刑部尚书傅鼐乾隆三十二年五月初六日奏。
    ③《光绪会典事例》卷803。
    ④[清]薛允升:《读例存疑·总论》。
    ①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183页。
    ②《光绪会典》卷54,注文。
    ③《大清律集解附例·凡例》。
    ①[清]薛允升:《读例存疑·总论》。
    ②《大清律例·表》刑部尚书傅鼐乾隆三十二年五月初六日奏。
    ③《光绪会典事例》卷803。
    ④《光绪会典事例》卷765。
    ⑤《新刊刑部秋审实缓比较成案·长白英祥序》。
    ⑥陆向荣:《瘦石山房笔记》,载《牧令书》卷17,转引自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8页。
    ⑦《光绪会典事例》卷818。
    ⑧《光绪会典事例》卷803。
    ①居正《司法党化问题》,《中华法学杂志》第3卷。转引自周成泓:《古代中国判例法传统及其启示》,
    [EB/OL]http://www.lawtime.cn/info/lunwen/xianfa/2011063080797.html。
    ②参见武树臣:《中国法律传统》,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③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9页。
    ①胡兴东:《中国古代“判例法”及相关概念考论》,《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第103页。
    ②《春秋繁露精华》。
    ③《盐铁论·刑德》。
    ①[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0页。
    ①《大清律例·刑律·断狱》。
    ②《左传·昭公六年》。
    ③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页。
    ①[清]吴廷深:《新增律例统纂集成》“序”。
    ②梁启超:《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中华书局1957版,第37页。
    ③《大清律例·表》刑部尚书傅鼐乾隆三十二年五月初六日奏。
    ①详见吕丽:《论中国古代的礼仪法》,《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2期,第62页以下。
    ②《后汉书·陈宠传》。
    ①《明史·职官志一》。
    ①《明史·礼志一》。
    ②《明史·职官志三》。
    ③《明史·职官志三》。
    ④《明史·职官志三》。
    ⑤《明史·职官志三》。
    ⑥《明史·职官志三》。
    ⑦《明史·职官志三》。
    ①参见陈国平:《明代行政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9页。
    ①参见《明实录类纂·宗藩贵戚卷》“诉讼刑狱”篇。
    ②参见《明实录类纂·宗藩贵戚卷》“诉讼刑狱”篇。
    ③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页。
    ①参见《明实录类纂·宗藩贵戚卷》“诉讼刑狱”篇。
    ①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7页。
    ①陈兴良:《刑法谦抑的价值蕴含》,《现代法学》1996年第3期,第14页。
    ①陈兴良:《刑法谦抑的价值蕴含》,《现代法学》1996年第3期,第14页。
    ②《大学衍义补》卷101。
    ①转引自宋君华:《法律,请等一等情理》,《检察日报》2011年9月1日,第3版。
    ②《朱子语类》卷48。
    ③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314页。
    ①[明]李钧:《判语录存》,刘礼淞“序”。
    ①参见郭建:《中国法文化漫笔》,东方出版中心1999年版,第84-90页。
    ②许发民:《刑法文化与刑法现代化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53页。
    ①参见赵秉志:《犯罪主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66页。
    ①[法]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84页。
    ①[清]吴廷深:《新增律例统纂集成》“序”。
    ②《大清律例·表》刑部尚书傅鼐乾隆三十二年五月初六日奏。
    ③《大清律例·表》刑部尚书傅鼐乾隆三十二年五月初六日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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