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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中期妇女犯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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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妇女犯罪的案例当中我们可以得到许多对我们法制史研究有价值的信息,如古代妇女与法律的关系、古代妇女真实的法律地位、性别意识对法律的影响等等。以往对妇女法律地位的研究主要偏重于法律制度层面,而对这些制度的实践及其对妇女的影响涉及较少,因而对妇女法律地位还缺乏全面、具体的认识。因此,笔者希望以《刑案汇览》、《驳案新编》以及部分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清代中期的档案为主要分析材料,从妇女犯罪的视角,通过对清朝中期妇女犯罪的主要类型、特征及原因的分析,观察清朝中期妇女的法律地位及当时的法律与社会。
     一、清朝中期妇女的婚姻家庭生活与地位。本章属于全文的背景性介绍。清朝中期妇女的婚姻家庭生活同前代相比,其特质主要表现在贞节观念的宗教化对妇女价值观的影响,婚嫁论财之风与男女性比例失调对妇女婚嫁的影响以及溺女之风和童养婚的盛行等方面。清朝中期妇女的劳动不仅对家庭经济有重要贡献,而且在建构家庭价值观方面的作用亦日益受到重视。基于上述因素,清朝中期妇女在婚姻、家庭、继承上地位也有所变化。
     二、清朝中期关于妇女犯罪的法律规定。本章是对妇女犯罪进行法律分析的依据。清朝的律例当中有很多关于妇女犯罪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妇女与夫及其亲属相犯、奸情犯罪等几个方面,透过这些法律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到清朝法律对尊卑秩序的维护与夫权的强化。虽然法律赋予了妇女一定司法上的特权,但是如果将这些特权放在“三从之义”以及宗族势力发展,法律赋予宗族与丈夫更多管束妇女权力的前提下,其意义则需要重新评价。
     三、清朝中期妇女犯罪类型及个案分析。本章是根据所收案例对清朝中期妇女犯罪进行的分类研究,主要是略人略卖人罪、杀伤罪、家庭伦理犯罪等清朝中期妇女犯罪比较集中的几种罪名。这些犯罪除了特别强调的几种家庭伦理犯罪以外,也大都关系家庭伦理,因而从中可以更清楚地看到清朝中期妇女在家庭中的从属地位给其自身和家庭带来的影响;同时,通过判例,还可以深刻地感受到国家希望通过判决向百姓渗透其关于家庭伦理秩序与妇女道德观理想的强烈愿望。也正因此,刑部,乃至皇帝在处理妇女犯罪案件时都极为关注一些细节问题,表现出了对此类案件的谨慎态度;并且因为过分强调妇女的身份与德行而使法官们常常陷于矛盾之中,难以措置得当。
     四、清朝中期妇女犯罪的特点及原因。本章是基于第三章的分类研究而对当时妇女犯罪的共性问题所作的分析。清朝中期妇女犯罪的特点与近现代社会相比,既有共性,又有差异。其中奸情犯罪的普遍与妇女犯罪的被动性特征尤其值得重视。而家庭环境、贫困、婚姻与等级制度的不合理以及必要教育的缺乏等因素作为清朝中期妇女犯罪的主要原因,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妇女犯罪与社会的密切关系。
     五、从清代中期妇女犯罪看当时的妇女、法律与社会。本章是对前四章的分析与总结。卑贱、无知、顺从、贞洁是古代男性对女性的希望,亦是男人为妇女所精心设计的制度。但从案例看,这种制度不仅给妇女自己带来了巨大的痛苦,而且也给男性及其家庭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在构造这种两性关系及社会等级的过程中,清朝法律扮演着非常积极的角色,国家通过法律对妇女的价值观与道德观的塑造也达到了极深的程度。同时,从案例中,我们还可以很清晰地感受到清朝中期人口的买卖与流动、贫困与社会风尚的沦荡等对基层百姓生活的影响。
     清朝中期的犯罪妇女虽然也有其令人痛恨的一面,但是,感触更深的却是她们的不幸与苦难。她们犯罪的原因虽然我们只能尽力去探寻,但可以确信的是,从文化传统中去考虑可能会让我们收获更多。
Though it is difficult for us to find out evidence to prove the proportion of crimes committed by women in ancient time, this number must be undoubtedly smaller than that committed by men. In spite of this fact, we can obtain a great deal of information valuable for our research in the history of law, such a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women of ancient time and law, the actual legal status of ancient women, and the influence of sex consciousness on law, etc.. Previous research on the legal status of women usually focused more on the legal systems than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se systems and its impact on women. Therefore, mainly based on analysis of Collection of Criminal Cases, New Collection of Criminal Defense and some materials of Mid Tsing Dynasty conserved in the No. 1 Historical Archives, an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emale crime, the author hopes to make an observation of the legal status of women in mid Tsing Dynasty and the law of the contemporary society by analyzing the types, characteristics and cause of female crime at that time.
     1. Marriage and family life and status of women in mid Tsing Dynasty
     This chapter gives a background introduction to the whole article. Compared to the previous Dynasty, though no substantial changes happened to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life and status of women in mid Tsing Dynasty, as the Tsing Dynasty was the last feudalist empire and it was established by an ethnic minority group, some idiosyncratic elements got fermented during this peculiar period. The fast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relative social stability led to a quick increase in the population and a serious imbalance in sex rate, which had a significant influence upon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life and status of women. What's more, the religionalization and clanization of virginity had a subversive effect on both the values and daily life of women in mid Tsing Dynasty.
     2. Regulations for female crime in the code and case law of mid Tsing Dynasty
     This chapter serves as the basis on which the author gives a legal analysis of female crime. The Tsing Dynasty inherited the law of Ming Dynasty. Articles regulating female crimes were laid down mainly in the major principles of the criminal code and the penal law. Some offences of female crimes and relevant penalties were specified in the code and case law and other legal documents. In addition, some specific regulations for female crime can be found dispersed in a lot of case collections. Except the state law, families and some family members had powers delegated by law to punish women who were considered as having unlawful behaviors.
     3. Study on the types and certain cases of female crimes
     This chapter gives a systematic analysis of cases collected concerning female crimes in mid Tsing Dynasty, by focusing on the typical categories of offences committed by women, such as human plunder and human trafficking, murdering of grandparents and parents, killing adulterer, intimidation others to death, maidservant beating masters, beating up elders, reporting crimes of near relatives, youngster rebelling against family rules, and adultery etc.. As we can see, these offences were often related with family ethics, which clearly reflected the consequence of women's dependence on themselves and their families. Meanwhile, through the test cases, we can keenly feel the significance of law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order of Confucian family ethnics, and the complicated attitude of the authority towards the female offenders which was a mixture of both pity and contempt.
     4. Characteristics and cause of female crimes in mid Tsing Dynasty
     This chapter is a conclusive analysis based on the systematic analysis made in Chapter 3. Female crime in mid Tsing Dynasty has seven characteristics, the major of which are as the follows. As far as the types of offences are concerned, many of the offences are related to murder and assault, human trafficking, adultery, reporting crimes of near relatives, rebelling against family rules, the later two of which were peculiar to feudalist China. Most of the offences are related with disturbance of family ethics, and crime resulted from adultery was extremely typical. When it comes to the marriage status, most of the female offenders were married women. When we look at the criminal career of some female offenders, it is clear that many of them had undergone the victim-turned-offender process. Their crimes were usually passive reaction to persecution. As for the cause of female crime, except reasons of themselves, the social elements cannot be neglected, for example, poverty of the lower class, unreasonable marriage and hierarchy system, lack of necessary education were all accountable for female crime in mid Tsing Dynasty.
     5. View on women, law and socie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emale crime in mid Tsing Dynasty
     This chapter is a conclusive analysis of the previous four chapters. Women in ancient time were hoped to be humble, ignorant, obedient, and chaste by the opposite sex. But did man at that time get what they want from the system they so carefully designed for women? From the test cases we can get a definitely negative answer to this question. Worse than that, this system not only greatly embittered the female sex but also brought about disastrous effects on the male sex and their families. The law of Tsing Dynasty had played a very active role in building this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sexes and the social hierarchy. By the use of law, the state's intervention with the moral life and marriage life of women had expanded to an extreme extent. At the same time, we can also sense clearly the impact of population problems, the migrant problems, and the problem of poverty and the degradation of social morality on the life of the grass root people.
     On the one hand, female offenders in mid Tsing Dynasty deserve abomination for their criminal behavior; on the other hand, their sufferings also deserve our deep sympathy. Though in this article we explore the cause for their crimes mainly in contemporary legal system, to discover the core of the problem, we still have to take cultural tradition into consideration.
引文
1 王金玲:《妇女与本土:近二十年来中国大陆的妇女犯罪研究》,《浙江学刊》2002年第6期,167-173页。
    2 《春秋公羊传》,僖公二十五年;并参照《尔雅·释亲》。
    3 颜之推撰,刘彦捷、刘石注评:《颜氏家训·书证》学苑出版社,2000年版,第220页。
    4 王金玲:《社会转型中的妇女犯罪》浙江人民出版社、浙江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81-82页。
    5 赵凤喈:《中国妇女在法律上之地位》,食货月刊社,第144页。
    6 女性主义(Feminism)并不是一个单一的理论,而是由一系列不同的解释女性受压迫理论所组成的思潮体系,它是在西方特定的文化、历史、政治、经济以及社会背景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般认为,女性主义理论是对妇女从属地位的批判性解释。它力图求解女件受压迫地位的性质与根源以及女性解放的问题。“女性主义”这一术语最早出现在法国,意味着妇女解放,并于十九世纪八十年代首次出现在英文当中,旨在支持男女平等的法律政治权利。
    7 谭兢常、信春鹰:《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5年,145页。
    8 西蒙·德·波娃:《第二性--女人》,湖南文艺出版社,1986年,第23页。
    9 例如:“愚昧的农妇”、“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错误的以暴制暴”……等等。根据2002年10月23日《时代商报》报道,“一位农村妇女十几年来默默忍受丈夫的非人虐待,浑身留有9处伤疤,16岁的女儿离家出走杳无踪影……同许多悲剧的演变一样,愚昧的农妇没有拿起法律武器,而是夺下丈夫手中的斧头向其头上抡去。”又见2002年8月22日《辽沈晚报》称:“海城市一妇女昌玉珍长期遭受丈夫虐待,竟然不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将丈夫杀死在家中,自己也付出了惨重代价。”参照屈学武:《死罪、死刑与期待可能性--基于受虐女性杀人命案的法理分析》,《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第58-70页。
    10 屈学武:《死罪、死刑与期待可能性--基于受虐女性杀人命案的法理分析》,《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第58-70页。
    11 婚嫁需凭婚书,在我国早已有之,但口诺为信的做法仍在民间流行,至清代还是如此。为了加以规范,清朝的《会典》和《律例》同时明载:男女定婚,“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又定,“招婿须凭媒,明立婚书”。
    12 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3-6页。
    13 陈剩勇:《理学“贞节观”、寡妇再嫁与民间社会--明代南方地区寡妇再嫁现象之考察》,《史林》,2001年第2期,第22-43页。
    14 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上海书店,第245页。“贞节观念经明代-度轰烈的提倡,变得非常狭义,差不多成了宗教,非但夫死守节,认为当然;未嫁夫死,也要尽节;偶为男子调戏,也要寻死;妇女的生命变得毫不值钱。”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上海书店,第241页。
    15 参照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上海书店,第242-245页。
    16 万历《明会典》卷七九
    17 《清世祖实录》卷六
    18 《清世祖实录》卷五十
    19 杜芳琴、王政主编:《中国历史中的妇女与性别》,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65页。
    20 清朝旌表的范围很广,共包括五个方面:节妇(三十岁以前守寡,至五十岁不改节者),烈妇、烈女(殉家室之难者、拒奸致死者)、孝妇(确有孝舅姑之行者)、孝女(终身不嫁以事父母者)、贞女(未婚夫死,闻讣自尽者;未婚夫死,哭在夫家守节者(社会上称此为“望门寡”)。参照赵凤喈:《中国妇女在法律上之地位》,食货月刊社,第120页。
    21 一般由州县申报至省,再及礼部。或由修志总局采访,也可由原官上陈,然后皇帝下旨确认,所在官府给银30两,刻名建坊。属八旗系统的满洲、蒙古、汉军妇女,由所在佐领、参领查案核实,由都统、副都统复查呈报,向户部支取库银立石造坊。参照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婿姻关系》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392页。
    22 关于节妇的救助,主要是对那些守制合例的节妇,可以定期发给米粮,帮助维持生计。参照关许:《清会典事例》卷403;又据徐栋:《牧令全书·保甲书》卷1,引“户部则例”:“民妇已旌表者,照例优免一丁,侍养终生身,之后子孙,仍旧当差。”再,康熙《衢州府志》:“凡民间寡妇三十以前亡夫,守制四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说明国家对受旌节妇还有免丁之例,自实行“摊丁入地”后,免丁免差失去了作用,故后来多不加提及。参照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392页。
    23[美]明恩溥:《中国人的特性》,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352页。明恩溥,为阿瑟·史密斯(arthur Henderson smith)的中文名,美国人。他1872年来华,在中国传教和从事写作近50年,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大名鼎鼎的“中国通”,对于中国社会民情有着深入的了解,其一系列关于中国人特性的看法和有关中国的建议,对当时的美国对华政策曾产生不可忽略的影响。鲁迅先生对次数十分推崇,他对中国国民劣根性的许多批评,曾经直接间接地受到过此书的影响。虽然书中存在民族偏见,但丝毫不影响该书的历史价值。)
    24 《清史稿·列女·序》
    25 杜芳琴:《明清贞节的特点及其原因分析》,《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10月,第41-46页。
    26 《清史稿·忠义·李盛山传》。
    27[美]曼素恩:《缀珍录—十八实际及其前后的中国妇女》,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0页。
    28 参照杜芳琴:《明清贞节的特点及其原因分析》,《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10月,第41-46页。
    29 参照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顺治至同治朝旒表贞节烈女人数统计”表,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401页。
    30 山东临清胡源勤妻董氏,15岁丧夫,守寡80年,邻妇问她怎样打发这漫长的岁月,她说:“饥而食,倦而寝,不饥不倦,必有事焉,毋坐而嬉。吾偿为佣,治女红,必求其工。求工则心专,心专则力勤,力勤则劳而易倦。倦即寝,寤则兴,毋使一息闲,久之则习惯矣。”《清史稿·列女》(二),“胡源勤妻董”。
    31 郭松义教授就顺天、宁夏两府、陕西保安州、广东崖州以及陆川县旌表妇女中,家庭属于职官或有职官或有科举功名者进行了统计。有官职、官衔和科举功名的家庭,比例最低的是顺天府,但也占到总数的13.58%,其他一般都在百分之二十到三十几,最高的陆川县,竟占70.8%。而绅士阶层在太平天国前约占全国人口的13%,之后占18%,因此可以看出,官员、绅矜们占的份额是相当大的。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第399-400页。
    32 “寡妇苦,儒者之寡妇尤苦,生长清门,礼义自守,羞颜难出,仰面终惭,即自顾一身,已不胜茹蘖含冰之惨,况堂上白头,膝前黄口,又有环而待命者耶。”余治:《得一录》卷2,《儒寡会章程》。据郭先生的研究,在家谱中,虽然注有再种官衔和功名的家庭,不乏有年轻守寡者,却无有一例再嫁的。郭松义:《清代人口问题与婚姻状况的考察》,《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3期。
    33 沈起凤:《谐铎·节母死时箴》,转引自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第417-418页。
    34 《清经世文编》卷61。
    35 陈兆仑:《紫竹山房诗义集》卷6,《广贞女论》。
    36 比如大学士李天馥的孙女即是一个贞女,因其与方苞的女儿为妯娌,所以方苞记载了她守贞的过程。就曾为表明心志,在娘家14年屏居小楼,之后归夫家直至终年。《方苞集》第227-228页。另在安徽婺源县,有一程氏贞女,年15,在夫家守贞,素服淡妆,独居楼上,在整整42个年头里,程氏从不下楼一步,人称此楼为“节母楼”。《郎潜纪闻二笔》第354页。参照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第430页。
    37 俞正燮就曾专门抄录了一首抨击此等野蛮做法的诗:闽风生女半不举,长大期之作烈女。婿死无端女亦亡,鸠酒在樽绳在梁。女儿贪生奈逼迫,断肠悲怨填胸臆。族人欢笑女儿死,请旌籍以传姓氏。三尺华表朝树门,夜闻新鬼求还魂。俞正燮:《癸巳类稿》卷13,《贞女说》。
    38 《续碑传集》卷86,方宗卿:《二贞女传》。
    39 据郭先生统计,在25个有死亡年龄记载的贞女中,20岁以下死亡的占52%,13人;30岁以下的共21人,占84%。足见贞女所受摧残。参照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第435页。
    40 《明史·列女传》,中华书局点校本,第25册,第7733-7734页。
    41 王跃生:《清代中期妇女再婚的个案分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1期,第56-71页。
    42[美]明恩溥:《中国人的特性》,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第182页。
    43 参见梁其姿:《清中后期慈善组织的“儒生化”--以清节堂为例,载《华夏文明与传世藏书--中国国际汉学研讨会论文集》。转引自杜书杜芳琴、王政主编:《中国历史中的妇女与性别》,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69页
    44 王跃生:《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251-252页。
    45 杜芳琴、王政主编:《中国历史中的妇女与性别》,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4页。
    46 何炳棣先生以乾隆六年至四十年间方志的资料为依据,萧山县乾隆十四年(1749年)的两性比率(每百名女子相应的男子数)为132;十六岁以下儿童的两性比牢为128。就府的范围而言,以直隶永平府的统计数为例,永平府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所属七县的两性比率为121;儿童两性比率为115。而且,根据1776年 -1850年的数据,中国人口仍然是男子多于女子。一般来说,男子数偏高的现象南方比北方严重。山西澄城和宁陕厅的性别比率,显示每百名女子多出五十多名男子。对这些令人怀疑的数据,道光二十九年《石泉县志》证明乃是由于境内有大量在原始山岭垦殖栽种玉米的单身移民。在当地百姓的记忆中,男人往往超过女人约三分之一。石泉县位于陕西南部,与宁陕厅拥邻。另外,在有关杀婴资料的记载中,也有很多反映男性多于女性的证据。参照何炳棣:《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1368-1953》,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第48-76页。关于这一点,可以参照前引陈剩勇、王跃生、杜芳琴、郭松义等学者的著作或论文。
    47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卷三,中华书局,2005年。
    48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66页。
    49 《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第818页。
    50 《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第744页。
    51 光绪《诸暨县志》卷17。
    52 康熙《上虞县志》卷二,光绪《上虞县志校续》卷四一。
    53 “使惟财是问,则倡优下贱,何必无绮罗之资,何以其女为妇乎!况为夫者以财媚妇,妇必至以财骄夫,而舅姑妯娌之际,必有大不安者。至不幸而先富后贫,则夫或以无财轻其妇,妇或以无财轻其夫,夫妇之道必不能终,此薄俗之最当难免者也。”光绪《善化县志》卷十六。详细内容可参照参照上引郭松义著作第120-125页
    54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寄簃文存》卷三,“再醮妇主婚人说”,中华书局,1985年,第2125页。
    55 《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第758页。
    56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寄簃文存》卷三,“再醮妇主婚人说”,中华书局,1985年,第2125页。
    57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74页。
    58 王跃生:《清代中期妇女再婚的个案分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1期,第56-71页。
    59 《西江政要》,卷一,《严禁溺女》转引自常建华:《婚姻内外的古代女性》,中华书局,2006年,第179页。
    60 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74,页46上-47下。
    61 光绪《松江府续志》,卷五。
    62 参见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婚姻关系研究》,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三章第二节《婚嫁和溺婴》。
    63 常建华书:《婚姻内外的古代女性》,中华书局,2006年,第181页。
    64 仲瑞五堂主人编:《几希录·严禁溺女并酌定嫁资示》。
    65 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婚姻关系研究》,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141页。
    66 五跃生:《十八世纪后期中国男性晚婚及不婚群体的考察》,《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2期。第16-29页。
    67 王跃生:《十八世纪后期中国男性晚婚及不婚群体的考察》,《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2期。第16-29页。郭松义先生根据资料计算,乾隆年间寡妇人口估计占全部人口的8%-9%。约2498-2700万人,占妇女人口的17-19%和17.5-17.9%。清代寡妇的年龄除少数在15岁以下,一般均在15岁以上,其中15-45岁这一层次约占一半或一半稍多,即1200-1500万之间。(《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第439页。)因此,从寡妇的年龄段与其数量看,也是其在婚姻市场占有有利地位的原因。
    68 参见常建华:《清代溺婴问题新探》,李中清、郭松义、定宜庄编:《家庭婚姻与人口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69 杜芳琴、王政主编:《中国历史中的妇女与性别》,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04页
    70 为了有效禁止溺婴,乾隆三十七年,江西按察使欧阳永琦上奏,请求“嗣后凡有生女溺毙者,照故杀子孙之罪,杖六十徒一年,族邻保甲知情不行救阻,照知情谋害不即阻挡律治罪。”礼部提出:“查故杀子孙之律,原以子孙并无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有心故杀,故拟杖徒,以惩其不慈之罪,若甫生幼女,毫无知识,仍有违犯,乃以恶习相沿,甘心溺毙,实与故杀无异。如果事发到官审实,自应即照故杀子孙律办理,毋庸另立专条。惟是此种恶习系出房帷,外人无从觉察,是以历无举发之案,应令地方官司不时剀切劝谕以天良,晓以国法,有犯则按律惩治,庶敝俗可以渐革,不致故戕生命,至知人谋害他人不即阻当者而言,若各人宅内自溺其女,必不明以告人,族邻等势难责以救阻,应将该按察使所请族邻人等不行拦阻,照知人谋害不即阻当律治罪之处,毋庸议。”结果是该部“奉旨依议”(《定例汇编》乾隆三七年《户例》。)得到皇帝批准。这样,溺婴事发“照故杀子孙办理”、“族邻人等不行拦阻,照知人谋害不即阻当律治罪”,成为清朝治理测婴问题的条例,具有法律效力。清代法律在《刑律斗殴·殴祖父母父母》项下载有“溺女照故杀子孙毋庸另立专条,乾隆三十七年部议”(《大清律例统纂集成》卷二八)可见乾隆年间对溺女所作的法律惩处规定,是作为禁革溺女的制度存在的。参见常建华:《婚姻内外的古代女性》,中华书局,2006年,第188-189页。
    71 这方面的记载很多,其中有关育婴堂的内容,可参见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8年。
    72 杜芳琴、王政主编:《中国历史中的妇女与性别》,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05页。也有资料说到20世纪初才基本消失。何炳棣《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1368-1953》,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第72页。
    73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2005年,第764页。
    74 王跃生:《清代中期童养婚的个案分析》,《清史研究》,1999年第3期,第14-22页。
    75 陈顾远,《中国婚姻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09页。“关于养媳者,古无童养媳之名,其近似之例则或有之。周行媵制,嫡之行也,以侄娣从,不必皆系成年,苟非待年于父母之邦者,即与童养媳之性质相似矣。秦汉以后,帝王选拔幼女或幼小时罪人掖庭者,于成年后,或自幸,或赐子弟,在实质上亦先养而后御也。即至宋、明之世,此种养婚之例仍显。……近代民间之童养媳,其为名最早当始于宋。因“息妇” 称谓至宋始有,以后始变为“媳妇”故耳。《元·刑法志》谓‘诸以童养未成婚男妇,转配其奴者,笞五十七,妇归宗,不准聘财,'则在元时已成俗。”
    76 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251-252页。
    77 《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第742页。童养之制几乎见于《报告录》所载各省区报告,不赘引。
    78 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256页。
    79 费孝通:《江南农民生活及其变迁》敦煌文艺出版社,1997年,第48页。
    80 王跃生:《清代中期童养婚的个案分析》,《清史研究》,1999年第3期,第14-22页。
    81 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258-259页。关于童养媳的表现形式与产生原因可以参照冯尔康:《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述论》,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编:《清史研究集》第五集,光明日报出版社,1990年,第309-310页。
    82 王跃生:《清代中期童养婚的个案分析》,《清史研究》,1999年第3期,第14-22页。
    83 王跃生:《清代中期童养婚的个案分析》,《清史研究》,1999年第3期。另据郭先生对档案资料的整理,尽管也有年过20岁才成婚的,但绝大多数在15、16岁之前,较同时期普通婚姻的女子初婚年龄,可能会低出1岁左右。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276页。
    84 王跃生:《清代中期童养婚的个案分析》,《清史研究》,1999年第3期。
    85 《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第741页。
    86 参照王跃生《清代中期童养婚的个案分析》,《清史研究》,1999年第3期。
    王跃生,《清代中期婚姻冲突分析》,第二章《包办婚、早婚引起的冲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第292-311页。
    87 杜芳琴、王政主编:《中国历史中的妇女与性别》,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88页。
    88[美]曼素恩:《缀珍录--十八世纪及其前后的中国妇女》,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13页。
    89 参见李伯重的两篇文章《从夫妇“并作”到“男耕女织”--明清江南农家妇女劳动问题探讨之一》,《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3期;《男耕女织与半边天角色的形成--明清江南农家妇女劳动问题探讨之二》,《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4期。
    90[美]曼素恩:《缀珍录--十八世纪及其前后的中国妇女》,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7页。
    91[美]白馥兰:《技术与性别--晚期帝制中国的权力经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85页。
    92[美]白馥兰:《技术与性别--晚期帝制中国的权力经纬》,第186页。“男耕女织”的规范至少在劳动层面上表达出夫妻之间的分工是互补性的,而非从属性的关系。然而,宋代至清代,纺织业所发生的复杂变化使妇女大体上沦为织工,她们的技术被剥夺,对纺织生产的贡献被低估,被边缘化,或者完全被纳入以男性为中心的家庭生产中。
    93[美]曼素恩:《缀珍录--十八世纪及其前后的中国妇女》,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13页。
    94[美]伊沛霞:《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16-133页。
    95 蒋士铨,生于雍正三年(1725年),卒于乾隆五十年(1785年)于乾嘉文化盛世与袁牧、赵翼并称“乾降三大家”,以诗人兼戏曲家身份享誉文界。其《忠雅堂诗集》卷三的《乌江竹枝词》堪称历代竹枝词中的佳作,生动记述了当时安徽喝州地方劳动妇女生活的真实情状。邵海清、李梦生:《忠雅堂集校笺》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5页。
    96 王子今:《〈乌江竹枝〉清代劳动妇女的生活写真》,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第55-58页。
    97[美]曼素恩:《缀珍录--十八世纪及其前后的中国妇女》,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07页。
    98 同上,第214页。
    99 同上,第188页。
    100 同上,第48页。
    101 杜芳琴、王政主编:《中国历史中的妇女与性别》,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92页。
    102 详见李伯重:《“男耕女织”与“半边人”角色的形成:明清江南农家妇女劳动问题探讨之一》,《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3期。
    103 张应昌:《清诗铎》,初版名为《国朝诗铎》第二卷,中华书局重刊本。该诗作者严我斯,浙江省湖州府归安县人,官至礼部侍郎,1664年-1665年间进士考试名列第一。转自[美]曼素恩:《缀珍录--十八世纪及其前后的中国妇女》,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05页。
    104 邵海清、李梦生:《忠雅堂集校笺》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715页。
    105[美]白馥兰:《技术与性别--晚期帝制中国的权力经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90页。
    106[美]曼素恩:《缀珍录--十八世纪及其前后的中国妇女》,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3页。
    107 同上,第188页。
    108 盛清时代刊发和流传的经世文章一再重申女红在实践和道德上的重要意义。能“勤”的女性必亦能“俭”。她不但创造余财,而且继续撙节所得,这可以维持她的家庭生计,如果幸运,还可以使这个家庭蒸蒸日上。勤俭的女性必须善于为人处世(被称为贤的一种品性,或曰实用的智慧)并且能够从最不利的环境中获得优辨。最重要的是,作为“贤母”,她们辛勤劳动,并甘愿作出自我牺牲,以确保儿子们的成功。[美]曼素恩:《级珍录--十八世纪及其前后的中国妇女》,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3页。
    109[美]白馥兰:《技术与性别--晚期帝制中国的权力经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22页。
    110 赵凤喈:《中国妇女在法律上之地位》,食货月刊社,第8页。
    111 《周易·程氏传·归妹》
    112 《宋刑统·户婚门·户绝资产条准文》
    113 《大明会典》卷19,户口门。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大明令·户令》法律出版社,1999年。
    114 郑秦、田涛点校:《大清律例》卷四,《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
    115 白凯:《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年》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第42页。
    116 赵凤喈:《中国妇女在法律上之地位》,食货月刊社,第14页。
    117 白凯:《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年》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第17页。
    118 赵凤喈:《中国妇女在法律上之地位》,食货月刊社,第29页。
    119 同上,第31页。
    120 《大清律例·男女婚姻》
    121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2005年。第330页。
    122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中国历代刑法志注译·元史刑法志注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696页。
    123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2005年,第375页。
    124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年,第349页。
    125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中国历代刑法志注译·元史刑法志注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696页。
    126 分成在逃与无故两层的资料笔者未曾见到,只有上述《元史·刑法志》五年无故文。参照陈鹏:《中国婚姻史稿》,第375页。
    127 按《读例存疑》:“期约已至五年无过不娶,及夫逃亡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别行改嫁。亦不追财礼”为明令,雍正五年增修为例。
    128 《大清律例统纂集成》卷十。
    129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2005年,第371页。
    130 赵凤喈:《中国妇女在法律上之地位》,食货月刊社,第25页。
    131 赵凤喈:《中国妇女在法律上之地位》,食货月刊社,第25页。此类名称见于下列经传《礼记·曲礼》:“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春秋》“成公八年冬,卫人来媵。”此类名称在专制时代,多系表示阶级之用语,并见其有特殊之地位也。《礼记·曲礼》“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
    132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2005年,第589页。
    133 《旧唐书》李德武妻《裴氏传》:“淑字英,户部尚书安邑公矩女也。武德坐从父金才事,徙领表,矩奏请德武离婚,炀帝许之。又《世说》“贾充前妇,是李丰女,丰被诛,离婚徙边。”此为离婚用语之所出。至唐宋律则用“离”或“离正”等语;明清律间用“离异”皆无“离婚”之语。赵凤喈:《中国妇女在法律上之地位》,食货月刊社,第51页。
    134 赵凤喈:《中国妇女在法律上之地位》,食货月刊社,第51-54页。
    135 《大清律例》卷六,《户律·婚姻·和离》
    136 沈之奇:《大清律辑注》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84页。
    137 《大清律例》卷六,《户律·婚姻·出妻》
    138 《大清律辑注》,第286页。
    139 赵凤喈:《中国妇女在法律上之地位》,食货月刊社,第54页。
    140 《大清律例》卷二十五,《刑律·犯奸·纵容妻妾与人通奸》。
    141 《大清律辑注》第916页。
    142 《大清律例》卷二十,《刑律·斗殴·妻妾殴夫》
    143 《大清律辑注》第756页。
    144 《大清律辑注》第757页。
    145 《大清律例》卷二十,《刑律·斗殴·殴祖父母父母》。
    146 《大清律辑注》第771页。
    147 《大清律例》卷六,《户律·婚姻·典雇妻女》。
    148 《大清律辑注·典雇妻女条》,第256页。
    149 《大清律例》“不应为”条:“凡不应为而为之者,笞四十;事理而重者,杖八十。律无罪名,所犯事有轻重,各量情而坐之。”
    150 转自陈鹏:《中国婚姻史稿》,第547页。
    151 《大清律辑注》,第278页。
    152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2005年,第548页。
    153 《大清律辑注》第57页。
    154 马建石、杨育棠:《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453页。
    155 《大清律辑注》,第287页。
    156 《大清律辑注》,第288页。
    157 《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出妻》。
    158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2005年。第305页。
    159 同上,第307-308页。
    160 按《明律笺释》云:“夫族无醮妇之义,故律不言,其有犯者,亦当坐。非女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罪, 若利其有而逼逐强嫁者,尤当从重论。”《辑注》、《旧说》等均以夫家主婚“例顺人情”,且“若谓夫族无醮妇之礼,则夫族岂肯廿心,势必致瞒母家,私自许嫁,而母家又得籍为例应主婚,小则抢夺争殴,大则酿成人命,讼狱从此滋繁矣。”故“古礼不行于今者甚多,此说(夫族无醮妇之义)断不可依从矣。”是“势之利害”使然。沈家本认为此项权利的变更主要不在于此:妇人有三从之义,既嫁则从夫从子,夫即亡没,终属夫家之人,若夫家不愿嫁,母家势不能强之嫁也。是其权在夫家,不在母家也。且自《晋书·刑法志》载:“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后,夫罚从夫家,则其他关涉应从夫家,其义一也。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寄移文存·再醮妇主婚人说》,中华书局,1985年,第2115页。
    161 马建石、杨育棠:《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446页。
    162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寄移文存·再醮妇主婚人说》,中华书局,1985年,2117页。
    163 《礼记·内则》
    164 参照陈顾远《中国婚姻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95页。
    165 见《涑水家仪》及《朱子家礼》。转引自陈顾远:《中国婚姻史》,第194-196页。
    166 陈顾远:《中国婚姻史》,第194-196页。
    167 《大明会典》,卷19,“户口总数”,《大清律例·户律·立嫡子违法》。
    168 《大清律例·户律·立嫡子违法》
    169 赵凤喈:《中国妇女在法律上之地位》,食货月刊社,第76-77页。
    170 《大清律例·户律·别籍异财》
    171(《大清律例·户律·别籍异财》)
    172[美]白凯:《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年》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第46-48页,53-57页,59-60页。
    173 《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410页。
    174 《大清会典事例》753:308-309。
    175[美]白凯:《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年》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第66页。
    176[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75页。
    177 同上,第374页。
    178[宋]孙觉:《春秋经解》
    179 《汉书·刘向传》
    180 参照《十三经注疏》《左传》序公二十七年传注,《公羊》序同年传注
    181 陈顾远:《中国婚姻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89页。
    182 《仪礼·丧服·子夏传》
    183 《十三经注疏》
    184 《后汉书·荀淑传附子爽传》
    185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2005年,第534、535页。
    186 《十三经注疏》
    187 马建石、杨育棠:《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07页。
    188 《仪礼·丧服》
    189 《通典》八十九卷“周制为妻”注。
    190 参照马建石、杨育棠:《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19页。
    191 敖继公:元长乐人,字君善。《新元史》二百三十五有传。著有《仪礼集记》还是《仪礼集说》。
    192 马建石、杨育棠:《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97-98页。
    193 又按:《钦定大清会典·服制》内,将此条原文改为两条:一、子为父母,子之妻同。一、女在室为父母。已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并将女在室条移列于为人后者条后,乃男先乎女之义也,较原文更为妥协,应从《会典修改》。男尊女卑之观念可谓用之其极。《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99页。
    194 《尔雅》:“妇称夫之父曰舅,称夫之母曰姑。”《礼记·内则》:“妇事舅姑,如事父母。”
    195 《仪礼·丧服》
    196 同上,第536页。
    197 《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98-99页。
    198 戴炎辉:《唐律通论》,台湾国立编印馆出版,1977年版,61页。
    199 可以参照戴炎辉:《唐律通论》相关章节例。
    200 戴炎辉:《唐律通论》,台湾国立编印馆出版,1977年版,64页。
    201 《大清律辑注》,第755页。
    202 《大清律例·刑律·妻妾殴夫》
    203 《大清律辑注》,第756页。
    204 《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845页。
    205 同辈亲属,唐律亦不从服制,但加凡人一等;与缌麻以上尊长,降夫一等;卑属,与夫殴同。戴炎辉:《唐律通论》,第63页。
    206 《大清律例·刑律·殴祖父母父母》
    207 《大清律例·刑律·犯奸》
    208 内容可以参照《大清律例》相关内容。
    209 《大清律辑注》,第921页。
    210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34-136页。该书对汉唐宋元明清的亲属相奸法律列表作了比较,可以更清晰的了解这方面法律的变化。
    211 “凡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各斩决。若奸家长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监候。妇女减一等,若奸家长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强者,斩监候。”《大清律例·刑律·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
    212 戴兆佳:《天台治略·严禁妇女入庙烧香》,《官箴书集成》,第四册,第129-130页。
    213 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三册,第216页。
    214 赵凤喈:《中国妇女在法律上之地位》,食货月刊社,第15-16页。
    215 《左传》,文公十三年,《十三经》,1165页
    216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2005年,第562页。
    217 《七国考》引桓谭《新论》,转引自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2005年,第562页。
    218 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考二》,中华书局,1988年,第48页。三族有二说:张晏注:“父母兄弟妻子也。如淳曰:‘父族、母族、妻族也。考刑法志,孝文元年讯丞相大尉御史,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朕甚勿取。'《李陵传》于是族陵家,母弟妻子皆伏诛。据此,是三族者即父母妻子同产也。”汉承秦法,仍有三族之诛。还可参见《中国历代刑法志注译·汉书刑法志》,第37页。《后汉书·崔实传》。
    219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2005年。第564页。
    220 程树德:《九朝律考·魏律考》,第202页。
    221 《历代刑法志注译·晋书刑法志》,第87页。
    222 详见赵凤喈:《中国妇女在法律上之地位》第12-14页及第73页。
    223 同上,第17-18页。
    224 《大清律·贼盗上·谋反大逆》: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其男十五以下,及正犯之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若女兼姊妹许嫁已定,归其夫。正犯子孙过房与人,及正犯之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366凡谋叛,……妻妾、子女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并入官。姊、妹不坐。
    225 《大清律例·造畜蛊毒》不问已未杀人。财产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
    226 李贞德:《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三民书局,2002年,第94页。
    227 《大清律例·干名犯义》
    228 《大清会典事例》卷八一七
    229 《周礼·秋官司寇·小司寇》按郑玄注:“命夫”,“其男子之为大夫者”,“命妇”,“其妇人之为大夫之妻者”
    230 马建石、杨育棠:《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952页。
    231 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三册,黄山书社1997年,第339页。
    232 万维翰:《幕学举要》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三册,黄山书社,第739页。
    233 袁守定:《国民录》,《官箴书集成》,第五册,第202页。
    234 汪辉祖:《佐治药言》,《官箴书集成》,第五册,第320页。
    235 刘练军:《冤狱与话语权--围绕女性立场而对杨乃武案的一个分析》,《法学》,2005年第11期。第113-119页。
    236 《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193页。
    237 马建石、杨育棠:《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1113页。
    238 万维翰:《幕学举要》,《官箴书集成》第三册,黄山书社,第739页。
    239 沈之奇:《大清律辑注》,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47页。
    240 盘峤野人辑:《居官寡过录》,《官箴书集成》,第五册,第46页。
    241 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158-170页。
    242 《新唐书·百官志》
    243 《元典章·京狱》
    244 《大清会典事例》卷八三九
    245 盘峤野人辑:《居官寡过录》,《官箴书集成》,第五册,第45页。
    246 详细内容可参照《大清律通考校注·五刑》律文的第十条例文附赎刑:按规定以军民犯公罪和生员以上犯轻罪为限,事实上,官员犯笞杖徒流和杂犯死罪等一般均可赎罪。贪赃、真犯死罪、十恶、常赦所不原、干名犯义、受财故纵、奸、盗、杀伤人等罪,都不许赎。律文一般注明有纳赎权利的人。无力依律决配,有力照律纳赎。所谓“有力”、“无力”是指有无财产,即有无交纳赎金的能力。《大清律通考校注》第203页。
    247 同上。
    248 《大清律例·名例律·工乐户及妇人犯罪》
    249 马建石、杨育棠;《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199页。
    250 蔡嵩年、蔡逢年:《律例便览》,北图藏咸丰九年刻本。
    251 马建石、杨育棠:《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1114页。
    252 马建石、杨育棠:《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1113页。
    253 沈之奇:《大清律辑注》,第1047页。
    254 陈顾远:《中国婚姻史》,第186页。
    255 《大清律例·名例律·共犯罪分首从》。
    256 《大清律例·夫殴死有罪妻妾条》
    257 《大清律辑注》第694页。
    258 全士潮等编:《驳案新编》,第四册,第1681页。
    259 《驳案新编》,第四册,第1691页。
    260 《刑案汇览》,第1200页。
    263[美]明恩溥:《中国人的特性》,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180页。
    264 参照王跃生:《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87页。
    265[英]麦高温:《中国人生活的明与暗》,时事出版社,1998年,第274页。
    266 陆游《钗头凤》
    267 王跃生:《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84页。
    268 对此,王跃生先生认为:总体上看,在当时社会的中下层家庭中,丈夫管教妻子的意识是很强的,他们努力塑造一个“顺从”的妻子形象。然而,生活困窘之家,夫权发挥受到很大限制,至少失去了纲常伦理为其赋予的圣光。即它遭到妻子的抵制,而不是妻子俯首听命。或许在一般平民家庭中本没有夫权的存在,有的只是一种大男子主义?王跃生:《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84页。
    269 王跃生:《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75页。
    270[德]F.缪勒利尔:《家庭论》商务印书馆,1935,第326页。
    271[英]麦高温:《中国人生活的明与暗》,时事出版社,1998年,第282页。
    272 《刑案汇览》第1596页。
    273[美]明恩溥:《中国乡村生活》,时事出版社,1998年,第320页。
    274 王跃生:《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70页。
    275 《刑案汇览》,第1803页。
    276[美]明恩溥:《中国乡村生活》,时事出版社,1998年,第231页。
    277 《刑案汇览》,第1233页。
    278 明恩溥:《中国人的特性》,第180页。
    279 《大清律辑注》,第664、666页。
    280 《刑案汇览》,第894页。
    281 《刑案汇览》,第899页。
    282 《刑案汇览》,第914页。
    283 同上。
    284 《刑案汇览》,第911页。
    285 《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783页。
    286 《刑案汇览》,第917页。
    287 又期亲以下有服尊长杀死罪不至死之卑幼,果系积惯匪徒,怙恶不悛,尊长因玷辱祖宗起见,忿激致毙者,无论谋故,为首之尊长悉按服制于殴杀卑幼各本律上减一等,听从下手之犯,无论尊长凡人,依余人律杖一百。
    288 《刑案汇览》第879页。
    289 《大清律例·威逼人致死》例。
    291 如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存乾隆时期的档案、《鹿州公案》、《巴县档案》等等。
    292 《大清律辑注》,第616页。
    293 《大清律辑注》,第617页。
    294 刑26,“刑”字代表《刑案汇览》,“26”是该案在附录二中的序号。如果是“驳26”,则代表《驳案新编》 及其在附录一中的序号。文中对附录当中案例的使用均如此标识,因附录中对出处等相关信息已经详示明白,故不再注释。
    295 《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778页。
    296 《刑案汇览》,第815页。
    297 《刑案汇览》,第1225页。
    298 《刑案汇览》,第1227页。
    299 《刑案汇览》,第812页。
    300 《刑案汇览》,第816页。
    301 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清代听讼和民众的民事法秩序》,见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间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04-205页。
    302 关于图赖的法律规定见于《大清律例·杀子孙及奴婶图赖人》:“凡祖父母父母故杀子孙,及家长故杀奴婶,图赖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若子孙将已死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将家长身死(未葬)图赖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半;(将)期亲尊长,杖八十、徒二年;(将)大功、小功、缌麻,各递减一等。若尊长将已死卑幼及他人身尸图赖者,杖八十。(以上俱指未告官言。)其告官者,随所告轻重,并以诬告平人律(反坐)论罪。若因(图赖)而诈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抢去财物者,准白昼抢夺论,免刺,各从重科断。(图赖罪重依图赖论,诈取抢夺罪重依诈取抢夺论。
    303 《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780页。
    304 《大清律辑注》,第664页。
    305 《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782页。
    306 《大清律辑注》,第916页。
    307 《刑案汇览》,第838页。
    308 《刑案汇览》,第840页。《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782页。杀死奸夫例文:凡奸夫并无谋杀本夫之心,其因本夫捉奸,奸夫情急拒捕,奸妇已经逃避,或本夫追逐奸夫已离奸所,拒捕杀死本夫,奸夫并未在场,及虽在场面当时喊救,与事后即行首告,并因别事起衅与奸无涉者,奸妇仍止科奸罪外,其奸夫临时扣捕,奸妇在场并不喊阻救护而事后又不首告者,应照奸夫自杀其夫奸妇虽不知情律,拟绞监候。
    309 《刑案汇览》,第838页。
    310 《刑案汇览》,第853页。
    311 《驳案新编》,第八册,3919页。
    312 《大清律辑注》,第664页。
    313 《刑案汇览》,第847页。
    314 “乾隆二十七年经贵州按察使条奏,奸妇因奸情败露,羞愧自尽,系奸夫酿命所致,请将奸夫拟杖一百,徒三年,奏准通行在案。夫奸妇自戕,尚因奸夫酿命,予以城旦,而奸妇自杀其夫,恩断义绝,实由奸夫与伊通奸所致。且奸妇身死凌迟,其因奸业已酿成二命,较之奸妇羞愧自尽戕害一命者,其情更重,乃仅将奸夫科以奸罪,枷责完结,揆之情法,似无以惩奸淫而维风化”。《刑案汇览》,第847页。
    315 “今该按察使奏称奸妇自杀其夫,奸夫虽不知情,实由通奸所致,但例称止科奸罪,所包甚广,奸夫之与本夫为类不一,和奸之罪,自枷杖以至军流斩绞,各有本条。今以枷责之犯逾越数等加至满流,将本犯军流加不至死,并原犯死罪无可复加者,设遇此等情节相同之案,既不能一例议加,又未便畸轻畸重,从此聚讼纷纭,日更成例,而究于准情立法之义未能悉协。司枭者秉公审事,但当核其不知情之是否属实,不使稍有虚假,则按照律例视其应得之罪以罪之自无不当”。《刑案汇览》,第847页。
    316 王跃生:《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172页。
    317 《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784页。
    318 《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781页。
    319 《大清律辑注》,第664-665页。
    320 《大清律辑注》,第914页。
    321 《刑案汇览》,第980页。
    322 《刑案汇览》,第980页。
    323 《刑案汇览》,第938页。
    324 同上。
    325 《大清律辑注》,第667页。
    326 《大清律辑注》,第704-705页。
    327 《大清律辑注》,第705页。“若妇女与人和奸,而奸夫依凭势力,威逼其夫与父母及同居亲属自尽,则奸夫坐斩,妇女岂得轻纵?杀死奸夫律内,奸夫自杀其夫者,奸妇虽不知情,绞。此威逼虽出于奸夫,实由妇女犯奸所致,杀与逼虽殊,而致死之因则一,故奸妇之罪亦同。~(327)(原文是“奸夫”,但根据上下文判断应该是“奸妇”之误。)死者系他亲属,则妇女犹可止拟奸罪;若是本夫父母,则所因情重,当参论比照,酌拟具请。又如妇女与人和奸,而恣其骄悍之性,反逼挟其本夫父母,诬以纵容抑逼等情,以致羞愧窒碍因而自尽,则妇女坐斩;奸夫原无威逼之处,则止科奸罪。再如妇女与人通奸,男女并无威逼之事,其本夫父母知而羞忿自尽,在奸夫止得奸罪;而妇女难以从轻,亦应酌拟具请。至于妇女因奸败露,羞愧自尽,自作之孽,于人何尤?其奸本和,无所威逼,则奸夫但得奸罪,不在因奸致死之限”。
    328 《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809-813页。“又因奸威逼人致死,人犯务要审有挟制窘辱情状,其死者无论本妇本夫父母亲属,奸夫亦以威逼拟斩。若和奸纵容而本妇奉夫愧迫自尽,或妻妾自逼死其夫,或父母夫自逼死其妻女,或奸妇以别事致死其夫,与奸夫无干者,毋得概坐因奸威逼之条”。《刑案汇览》,第1220页。
    329 《刑案汇览》,第1220页。
    330 贾丽英:《汉代关于女性犯罪问题论考-读张家山汉简札记》,《河北法学》,2005年第11期。第117-120页。
    331 贾丽英:《汉代关于女性犯罪问题论考-读张家山汉简札记》,《河北法学》,2005年第11期。第117-120页。
    332 可参照陈顾远:《中国婚姻史》,第181-182页。
    333 《驳案新编》,第四册,第1819页。
    334 《大清律例·刑律·威逼人致死》,乾隆四十五年原例,嘉庆六年修改例。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22页。
    335 《刑案汇览》,第1219页。
    336 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9页。
    337 《刑案汇览》,第1244页。
    338 《大清律辑注》,第707页。
    339 韦庆远:《清代奴婢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第23页。
    340 同上,第49-50页。
    341(《刑案汇览》:“家长之女因奸勒死白契婢女”,“主事殴死自契恩养未久婢女”,“妻死将妾作妻殴死雇工”。第1421页、1423页、1426页。
    342 《大清律例·刑律·奴婢殴家长》
    343 《大清律辑注》,第754页。
    344 《唐律疏议·以妻为妾》
    345 《大清律辑注》,第258页。
    346 事例见《万历野获编》,袁枚:《随园全集·徐夫受封记》,转自陈鹏:《中国婚姻史稿》,第732页。
    347 《儒林外史·王秀才议立偏房》即对其程序与要件作了详细说明。
    348 《刑案汇览》,第1426页。
    349 《刑案汇览》,第183页。
    350 《刑案汇览》,第1447页。
    351[美]D.布迪C.莫里斯著,朱勇译:《中华帝国的法律》,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62页。
    352 《大清律例·殴祖父母父母》:“其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不依法决罚而横加殴打)非理殴杀者,杖一百;故杀者,(无违犯教令之罪,为故杀。)杖六十、徒一年。嫡、继、慈、养母杀者,(终与亲母有间,殴杀、故杀)各加一等;致令绝嗣者,(殴杀、故杀)绞(监候)”。“其子孙殴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因其有罪)殴杀之,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353 《驳案新编》,第901页。
    354 《刑案汇览》,第211页。
    355 《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858页。
    356 《刑案汇览》,第1604页。
    357 《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859页。
    358 同上。
    359 《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893页。《大清律例·刑律·诉讼·干名犯义》
    360 《大清律辑注》,第830页。
    361 《驳案新编》,第六册,第2611页。
    362 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第184页。
    363 《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895页。
    364 在违犯教令的第二条例文中专门规定:凡子孙因奸、因盗以致祖父母、父母忧忿戕生、或畏累自尽者,均照过失杀例治罪。若罪犯应死及谋、故杀人事情败露,致其祖父母、父母自尽者,即照各本犯罪名拟以立决。此条系子孙犯法致亲自尽之例,与但经违犯教令者迥别,亦应归人命篇威逼人致死律后,与子孙不孝致父母自尽例相并。《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895页。
    365 关于清朝的“呈请发遣”可以参照王云红《论清代的“呈请发遣”》,《史学月刊》,2007年第5期,第42-49页。
    366 《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896页。
    367 《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896页。
    368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2005年,第413页。
    369 燕王定国事发后,公卿议曰:“定国禽兽行,乱人伦,逆天,当诛。”司马迁:《史记·荆燕世家》,卷51,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据贾丽英考证,此为第一例“禽兽行”案例。贾丽英:《秦汉时期奸罪论考》,《河北法学》2006年第4期。第91-98页。
    370 《刑案汇览》,第1973页。
    371 指乾降五十年,山东省民妇韩氏因与奸夫张可习谈笑,经伊翁赵刚撞遇斥詈,张可习教令诱引伊翁,拿其把柄,使其不敢管束,以便往来。该氏听从,乘间勾引伊翁亲嘴,咬落舌尖一案。《刑案汇览》,1983页。
    372 《刑案汇览》,第1984页。
    373 《刑案汇览》,第1978页。
    374 所引两例成案可参照《刑案汇览》,第1982页。
    375 周叔昭:《北平100名女犯的研究》,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底边社会卷),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282页。
    376 参照张镜予:《北京司法部犯罪统计的分析》,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底边社会卷),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259页。
    377 严景耀:《北京犯罪之社会分析》,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底边社会卷),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220页。
    378 林少菊:《析当前我国女性违法犯罪的特点》,《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82-85页。
    379 王跃生:《清代中期婚姻行为分析--立足于1781-1791年的考察》,《历史研究》,2000年第6期,第44-55页。
    380 刘素芬:《清代皇族婚姻与宗法制度》,见李中清、郭松义主编:《清代皇族人口行为和社会环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00、101、103页。
    381 根据刘翠溶的研究,明清时期母亲的初育年龄为23.85岁,北方为24.37岁。参见刘翠溶:《明清时期家族人口与社会经济变迁》,台北“中研院”经济研究所,1992年,第53、87-89页。转自:王跃生:《清代中期婚姻行为分析--立足于1781-1791年的考察》,《历史研究》,2000年第6期,第44-55页。
    382 周叔昭:《北平100名女犯的研究》,见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底边社会卷),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288页。
    383 同上,第290页。
    384 林少菊:《析当前我国女性违法犯罪的特点》,《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82-85页。周桂琴:《一个值得重视的社会问题--女性违法犯罪》,《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6期,第36-41页。
    385 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527页。徐忠明在统计包公故事涉及的案件时,“奸非”(和奸与强奸)犯罪也占了总数的25%以上。明代以前“奸非”案件的司法审判情况,至今没有见到相关的统计分析。另,明代李新《折狱新语》共有10个门类211个案件,其中标明“淫奸”的有33个案件,占了不到16%。徐忠明:《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第162页。
    386 乾隆朝刑科题本婚姻奸情类档案:江西抚奏,乾隆五十二年五月二日。
    387 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第78页。
    388 许章润:《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10页。
    389 臧健:《对宋元家族制度、家法与女性的考察》,《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80-85页。
    390 杜芳琴:《元代理学初渐对妇女的影响》,《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第4期,第69-73页。
    391[英]麦高温著,朱涛、倪静译:《中国人生活的明与暗》,时事出版社,1998年,第275页。
    392 同上,第276页。
    393 在平民家庭,童养婚中主要是丈夫大于妻子;在中上层家庭中,主要是妻子大于丈夫。参见王跃生:《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第52-54页。
    394 王跃生:《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第54页。郭松义先生对刑科题本婚姻奸情类中的55宗因同样婚姻引起的案例分析,涉及夫妻感情不和或不甚和谐的有29起,比例达52.73%。《清代的童养婚》,见李中清、郭松义、定宜序主编《婚姻家庭与人口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4-55页。
    395[美]明恩溥著,匡雁鹏译:《中国人的特性》,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182页。
    396 《刑案汇览》,第1471页。
    397[美]明恩溥著,匡雁鹏译:《中国人的特性》,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197页。
    398 同上,第195页。
    399 同上。
    400 同上,第178页。
    401[英]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著,王蓁译:《女权辩护》,商务印书馆,1996年。同上,第200页。
    402 同上,第59页。
    403 同上,第196页。
    404 同上,202页。
    405 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第543-563页。
    406 王跃生:《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第179页。
    407 严景耀著,吴桢译:《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156页。
    408 《刑案汇览》,第938页。
    409 曹子丹:《中国犯罪原因研究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325页。
    410 王锦元因母李氏与王卓通奸,经伊窥破,当欲殴打王卓泄忿,因碍母颜面,是以隐忍,并屡劝伊母不听。《刑案汇览》,956页。余诗因母杨氏与郑有贵同住奸宿,余诗查知,与郑有贵吵闹争殴致毙。《刑案汇览》,959页。《刑案汇览》中还有很多类似案例。
    411 《孟子·告子上》
    412 《荀子·富国》
    413 《列宁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50-451页。
    4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00-401页。
    415 同上,第556页。
    416 同叔昭:《北平100名女犯的研究》,见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底边社会卷),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281页。
    417 同上,第282页。
    418[美]明恩溥著,匡雁鹏译:《中国人的特性》,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180页。
    419 乾隆朝刑科题本婚姻奸情类档案:议政大臣阿桂等,乾降五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420 同上,议政大臣英廉等,乾隆四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421 同上,议政大臣阿桂等,乾隆五十二年四月十三日。
    422 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8页。
    423 《刑案汇览》,第1245页。
    424 郭卫著:《最新刑事政策学》,上海法学编译社,1931年,第128页。
    425 周叔昭:《北平100名女犯的研究》,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底边社会卷),第287页。
    426 裔昭印:《妇女史对历史学的贡献》,《史学理论研究》,2004年第3期,第4-19页。本文为该期《妇女史与社会性别的启示》组文之一。
    427 王金玲:《妇女与本土:近二十年来中国大陆的妇女犯罪研究》,《浙江学刊》2002年第6期,167-173页。
    428 参照:刘筱红:《规矩与方圆--中国古代女诫思想述评》,《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5年第4期。第36-42页。
    429 《易传·序卦》:“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因此,家族关系的理想规范,决定着整个社会的差序格局。司马光称之为“先王制世御民之方”。《温公易说》“履卦,文渊阁四库全书本。”转自:杜芳琴、王政主编:《中国历史中的妇女与性别》,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9页。
    430 曼素恩认为,仔细阅读《礼记》,将理解到:“它强调的是特性与差别,而不是等级,统治或服从。”[美]白馥兰:《技术与性别--晚期帝制中国的权力经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99页。
    431 杜芳琴:《元代理学初渐对妇女的影响》,《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4期,第69-73页。
    432 此一观点源于宋儒对《周易·家人》中“家人,利女贞”的阐释。详细内容可以参照《中国历史中的妇女与性别》第280-282页。
    433 参见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第430页。
    434 《诚斋易传》卷十,《家人》,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35 详细内容可以参照《中国历史中的妇女与性别》之《宋元家法:男女角色定位与行为规范》,第318-337页。
    436 《刑案汇览》,第1302页。
    437 《驳案新编》。第三册,第1161页。
    438 严景耀:《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第43页。
    439 同上,第37页。
    440 同上,第43页。
    441[美]白馥兰:《技术与性别--晚期帝制中国的权力经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10页。
    442 《驳案新编》,第六册,第2749页。
    443 《刑案汇览》,第678页。
    444 杜芳琴、王政主编:《中国历史中的妇女与性别》,第335页。
    445 可以参照曼素恩著《缀珍录》与商颐著《闺塾师》的相关内容。
    446 曼素恩认为,在20世纪为性别平等而进行的全球性斗争中,中国妇女一直没有站在前沿的答案就在于受教育的女性与广大妇女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无论过去还是现在的中国文化都是如此。正如高彦颐曾明智地指出的那样,将中国妇女区分开来的差异要超过任何一种可能使她们联合起来的性别认同。[美]曼素恩著,定宜庄、颜宜葳译:《缀珍录--十八世纪及其前后的中国妇女》,第284页。
    447 参见《伊川易传》之《艮》《颐》诸卦的解释。杜芳琴、王政主编:《中国历史中的妇女与性别》,第280页。
    448 冯尔康:《清人社会生活》,中国社会出版社,1999年,第107页。
    449 《刑案汇览》,第804页。
    450 《刑案汇览》,第1995页。
    451[美]伊沛霞著,胡志宏译:《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第229页。
    452 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第70-71页。
    453 魏某,20岁结婚。魏的母亲不喜欢新娘。五天后,他们吵了一架。魏母认为魏妻不是他家的好媳妇。她想尽各种办法赶魏妻出去,但都未成功,因为魏妻认为女人应该从一而终。魏母想为儿子办离婚,但是她又找不到借口。婚后七个月,魏妻想回娘家,魏坚决不许她回去。于是又吵起架来。魏母打了她,她也被迫反抗。魏母更气不可遏,第二天早晨当魏妻在厨房时,魏母跑进去用绳子套在魏妻的颈上,把她拉倒在地。她是在魏妻背后下的毒手,魏妻还不知道呢。半小时以后魏妻死了,舌头伸在口外面。魏母用筷子把魏妻的舌头寨进去,并且扬言:魏妻患急病死了。
    454 严景耀著,吴桢译:《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第152页。
    455 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第70页。
    456 参见冯沪祥:《两性之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08-109页。
    457 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371页。
    458 参见李钟声著:《中华法系》(上册),台北:台湾华欣文化事业中心1985年版,第211页。转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2006年,第128页。
    459 参见张中秋:《中国封建社会奸罪述论》,《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3期。
    460 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发达史》(上册),上海: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第4页。
    461 徐忠明教授也认为,唐宋时期,关于“性”的礼教尚松,法律却严;明清时期,关于“性”的礼教极严,法律却松。个中原因,真是百思不得其解。但徐教授还是予以了推测:在唐宋时期,正是由于“性”伦理比较松弛,所以才需要国家运用严厉的法律予以整肃;也许,这是因为,那时的官方和士人官僚阶层已经感到 必须整肃“性”的秩序?在明清时期,鉴于“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样的“性”伦理已经渐次成为一种社会“常识”,从而导致国家“撤下黑脸,换上红脸”,利用社会力量调整“性”秩序?另外,国家却又通过旌奖“贞节”的手段从正面来“诱导”一种新的“性”秩序的建立?从而发挥礼教的“规训”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法律之所以对“通奸”的量刑有所减轻,并非意味着对“性”治理的放松,而仅仅是“性”治理的策略转换?换一个角度来考虑察,是否因为国家法律的锋芒直接指向“颊覆”政治统治与社会控制的所谓“盗贼帑项钱粮之事”,从而对于“风俗典礼教化之事”稍加宽待,以期取得“惩罚”与“规则”之间的平衡?--徐忠明:《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第166页。
    462 王逢振:《性别政治》,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56页。
    463 参见[美]凯特·米利特:《性政治》,宋文伟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3页。
    464 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第94页。
    465 《大清律辑注》,第667页。
    466 《刑案汇览》,第174页。
    467 乾隆朝刑科题本婚姻奸情类档案,奉天府尹荣柱,乾降四十九年闰三月二十七日。
    468 妇之于夫,犹臣之于君,子之于父,同列三纲,所关甚重。律载人子违犯教令,致父母自尽者,皆处以立绞,岂妇之于夫竟可从轻?今乃逼迫其夫,致令自尽,此等泼悍之妇,尚可令其偷生人世乎?此案倪顾氏薄待倪玉前妻之子,致相吵闹,已失妇道,嗣倪玉见其子常受单寒,欲给钱营生,顾氏又与争殴,以致倪玉气忿情急自缢殒命,凶悍如此,该抚仅拟绞候,岂明刑弼教之意乎?《驳案新编》,第四册,第1819页。
    469 臣等公同酌议,应请嗣后凡妇女有犯殴差哄堂,翻控诬告及姑谋杀媳,因盗致纵容袒护之父母舅姑自尽各项,审非因奸起衅者,如原犯罪应军流,监禁三年。罪应外遣,监禁四年。如果安分守法,俟年限届满,由管狱有狱官查看情形,实知改悔,据实结报,即予释放。倘有在监复行滋事者,除犯该笞杖,仍准收赎外,如犯该徒罪以上,酌加监禁半年。犯该军流以上,酌加监禁一年。是否安静,不致别滋事端,再行分别办理。若该犯妇并无滋事犯法,而官吏狱卒故意凌虐之者,照凌虐罪囚例加等治罪,并令各省问刑衙门嗣后不得于现行律例之外,将妇女再议加重实发为奴。如此酌为变通,既可使犯妇保全廉耻,而亦不致恃妇肆刁,以肃政体而维风化。
    470 以上根据《刑案汇览》第90-94页内容整理。
    471 《清高宗实录》卷四十,乾隆二年四月癸亥。
    472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照《中国历史中的妇女与性别》第380-386。
    473 朕办理庶狱,于翁姑致死子媳之案,无论其本有违犯教令训戒不悛以致毙命,及伊媳并无过犯而翁姑性暴致毙其命者,其翁姑俱不加以重罪,原以谊属尊长,无抵偿卑幼之理。况系自缢身死,本不应将其姑抵罪。但此案张周氏逼令伊媳冯氏卖奸图利,因冯氏坚执不从,时加磨折,并殴伤左右胳肘,致冯氏被逼情急投缳自尽,情节实属可恶。为翁姑者当教训其媳,勉以贞洁自矢,方不愧为尊长之道。今张周氏欲令伊媳卖奸已属无耻,乃因其守节不从。辄关禁楼房不给饮食,挫磨殴逼以致毙命,殊出情理之外。是其恩义已绝,即当以凡论,与寻常尊长致死卑幼者不同。此而不严加惩治,何以风节烈而儆淫凶?《刑案汇览》,第1224页。
    474 何炳棣:乾隆六年(1741年)-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53年的时间里,中国人口从143,411,559增加到313,281,795,增加了不到两倍。何炳棣:《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1368-1953》,第328-329页。
    475 何炳棣:《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1368-1953》,第七章:《人口-土地关系:超省际的人口迁移》。
    476 参照曼素恩著:《缀珍录--十八世纪及其前后的中国妇女》40-41页。
    477 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115页。
    478 如郭贵与妻子郭氏,受不了家主的打骂,逃出京城讨乞佣工,郭氏因系女流,无人雇佣,求乞又所得不多,常常挨饿。有个叫刘丙的兵部笔帖式佟伊龄的家人,见有机可乘,向郭氏说:“你男人无能力养赡,不如和我 好了吧”。郭氏为求得帮助,乘丈夫外出佣工,与刘丙私通。乾隆朝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档案,乾隆二十年方观承题,128号。
    479 韦庆远:《清代奴婢制度》,第49页。
    480 《清高宗实录》卷一○五,乾隆五年正月辛未。
    481 档案:朱批奏折,乾隆十五年,湖北按察使德文奏。转自韦庆远:《清代奴婢制度》,第51页。
    482 肖巧平:《对我国刑法的女性主义思考》,《妇女研究论从》,2004年第2期,第16-20页。
    483 参照[美]伊沛霞著,胡志宏译:《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第237页。
    484[美]孔飞力:《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上海三联书店,1999,第43页。
    485 要正确确定人口压力是在何时何地增加的虽很困难,但有理由相信,在清代中国当时的技术水平下,最住状态(“一个人口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的点。)似乎是在乾隆十五年至四十年(1750-1775)间达到的。何炳棣:《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1368-1953》,第317页。
    486 何炳棣:《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1368-1953》,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315页。
    487 道光五年《永州府志》上页18下;光绪三年《平江县志》卷20页4下-5上;同治六年《城步县志》卷10页35上-44上。转自《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1368-1953》,第320页。
    488 同治十年《赣州府志》卷20页5上-下引道光二十八年志。转自《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1368-1953》,第320页。
    489 陆毅、明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东方出版社,1994年。
    490 赵崔莉认为明代妇女在婚姻自主权、离婚改嫁权以及经济权利方面相对于唐、宋、元相关法律,有一定提高。这一观点我认为还值得商榷。赵崔莉:《明代妇女的法律地位》,《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第106-111页。
    491 李贞德:《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第130-131页。,
    492(Park & Burgess,Introduction to the Science of Sociology,p.191.转引自严景耀:《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页。
    493 雍正时期开始的以摊丁入地为主要内容的赋役制度改革,带来了基层组织的变革。清朝政府逐步放弃了依靠里甲体系管理乡村的做法,里甲组织逐步被保甲纽织取代。这种变化的本质意义在于,国家不仅对农民的编户方式发生了改变-一从注重管理为国家提供赋役的“在籍”人户(即编审册上的人户)变为注重管理乡村中实际居住的人户,而且力图对乡村实施更严格和更直接的统治。清代中期以后,乡一村结构构成了地方基层的主要组织形式,村庄尤其成为国家管理农村基层社会的基本单位,国家政权透过乡和村庄的职役,掌控村庄和农户,乡村职役出现行政化发展趋势。与以前历代相比,国家对于地方基层社会的统治进一步加强了。孙海泉:《清代中叶直隶地区乡村管理体制--兼论清代国家与基层社会的关系》,《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第189-204页。
    494 臧健:《对宋元家族制度、家法与女性的考察》,《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
    495 可以参照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第八章:《清代的妇女生活·两个女性同情论者》;曼素恩:《缀珍录--十八世纪及其前后的中国妇女》,第二章:《社会性别·复古与一场关于妇女的论战》与第四章:《写作·复古运动和“关于女性的论战”》。王明芳:《清代学者的妇女观探析》,《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6年第1期。
    496 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第257页。前引高彦颐与曼素恩的著作也对此有深入研究。
    497 Fedor Dostoevsky,The House of the Dead,p.64.转引自严景耀:《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5页。
    498 严景耀:《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5页。
    499 屈学武:《死罪、死刑与期待可能性--基于受虐女性杀人命案的法理分析》,《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
    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刑科题本·婚姻奸情类”档案。(主要是乾隆时期的档案)
    2、全士潮等编:《驳案新编》,据清全士潮等清乾隆四十六年刊本校刊影印,成文出版社印行。
    3、祝庆祺、鲍书芸、潘文舫、何维楷编:《刑案汇览三编》,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
    4、蓝鼎元:《鹿州公案》,群众出版社,1985年。
    5、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
    6、《大清律例统纂集成》
    7、《大清会典事例》
    8、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1999年。
    9、怀效锋点校:《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
    10、马建石、杨育棠:《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
    11、《唐律疏议》
    12、《宋刑统》
    13、《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
    14、《元典章》
    15、《大明会典》。
    16、沈之奇:《大清律辑注》,法律出版社,2000年。
    17、《清世祖实录》
    18、《礼记》
    19、《新唐书》
    20、《汉书》
    21、《后汉书》
    22、《清史稿》
    23、《明史》,中华书局点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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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续碑传集》《清代碑传全集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
    26、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
    27、薛允升:《读例存疑》。
    28、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
    29、[清]陈康祺:《郎潜纪闻》初笔、二笔、三笔,中华书局,1984年。
    30、[清]俞正燮:《癸巳类稿》《安徽丛书》本。
    31、[清]仲瑞五堂主人编:《几希录》。
    32、[清]邵海清、李梦生:《忠雅堂集校笺》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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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清]蔡嵩年、蔡逢年:《律例便览》。
    35、《左传》
    36、《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
    37、《孟子》
    38、《荀子》
    39、《仪礼》
    40、《尔雅》
    41、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黄山书社,1997年。该书所选书目:
    戴兆佳:《天台治略》,
    黄六鸿:《福惠全书》,
    万维翰:《幕学举要》
    袁守定:《国民录》
    汪辉祖:《佐治药言》,
    盘峤野人辑:《居官寡过录》,
    42、徐栋:《牧令全书》
    1、陈顾远:《中国婚姻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
    2、颜之推撰,刘彦捷、刘石注评:《颜氏家训·书证》学苑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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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赵凤喈:《中国妇女在法律上之地位》,(台)食货月刊社。
    5、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2000年。
    6、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上海书店。
    7、杜芳琴、王政主编:《中国历史中的妇女与性别》,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
    8、王跃生:《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9、何炳棣:《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1368-1953》,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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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常建华:《婚姻内外的古代女性》,中华书局,2006年。
    13、戴炎辉:《唐律通论》,台湾国立编印馆出版,1977年。
    14、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1988年。
    15、李贞德:《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三民书局,2002年。
    16、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
    17、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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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
    20、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底边社会卷),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
    21、李中清、郭松义主编:《清代皇族人口行为和社会环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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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冯沪祥:《两性之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26、王逢振:《性别政治》,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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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徐忠明:《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法律出版社,2006年。
    29、[英]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著,王蓁译:《女权辩护》,商务印书馆,1996年。
    30、[美]曼素恩著,定宜庄、颜宜葳译:《缀珍录--十八世纪及其前后的中国妇女》,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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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美]白馥兰著,江湄、邓京力译:《技术与性别--晚期帝制中国的权力经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
    35、[美]高彦颐著,李志生译:《闺塾师》,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
    36、[美]凯特·米利特:《性政治》,宋文伟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
    37、[英]麦高温著,朱涛、倪静译:《中国人生活的明与暗》,时事出版社,1998年。
    38、美]孔飞力:《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上海三联书店,1999。
    39、[美]白凯:《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年》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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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德]F.缪勒利尔:《家庭论》商务印书馆,19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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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王金玲:《妇女与本土:近二十年来中国大陆的妇女犯罪研究》,《浙江学刊》2002年第6期,167-173页。
    2、屈学武:《死罪、死刑与期待可能性--基于受虐女性杀人命案的法理分析》,《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第58-70页。
    3、陈剩勇:《理学“贞节观”、寡妇再嫁与民间社会--明代南方地区寡妇再嫁现象之考察》,《史林》,2001年第2期,第22-43页。
    4、参照杜芳琴:《明清贞节的特点及其原因分析》,《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10月,第41-46页。
    4、杜芳琴:《元代理学初渐对妇女的影响》,《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第4期,第69-73页。
    5、王跃生:《清代中期妇女再婚的个案分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1期。第56-71页。
    6、王跃生:《十八世纪后期中国男性晚婚及不婚群体的考察》,《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2期。第16-29页。
    7、王跃生:《清代中期童养婚的个案分析》,《清史研究》,1999年第3期,第14-22页。
    8、李伯重:《从夫妇“并作”到“男耕女织”--明清江南农家妇女劳动问题探讨之一》,《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3期;《男耕女织与半边天角色的形成--明清江南农家妇女劳动问题探讨之二》,《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4 期。
    9、刘练军:《冤狱与话语权--围绕女性立场而对杨乃武案的一个分析》,《法学》,2005年第11期。第113-119页。
    10、贾丽英:《汉代关于女性犯罪问题论考-读张家山汉简札记》,《河北法学》,2005年第11期。第117-120页。
    11、贾丽英:《秦汉时期奸罪论考》,《河北法学》2006年第4期。第91-98页。
    12、王云红《论清代的“呈请发遣”》,《史学月刊》,2007年第5期,第42-49页。
    13、林少菊:《析当前我国女性违法犯罪的特点》,《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82-85页。
    14、周桂琴:《一个值得重视的社会问题--女性违法犯罪》,《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6期。第36-41页。
    15、臧健:《对宋元家族制度、家法与女性的考察》,《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80-85页。
    16、刘筱红:《规矩与方圆--中国古代女诫思想述评》,《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5年第4期。第36-42页。
    17、张中秋:《中国封建社会奸罪述论》,《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3期。
    18、赵崔莉:《明代妇女的法律地位》,《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第106-111页。
    19、孙海泉:《清代中叶直隶地区乡村管理体制--兼论清代国家与基层社会的关系》,《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第189-204页。
    20、王明芳:《清代学者的妇女观探析》,《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6年第1期。第46-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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