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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家庭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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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汉代家庭法为研究对象,希望通过对汉律中调整家庭关系的条文和汉代家庭关系实态的考察,归纳出汉代家庭法的立法宗旨和时代特点,也试图通过对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材料的爬梳、考辨,对学界一些素有争议的问题表述一孔之见。
     本文的内容大致可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汉及汉以前的家庭法进行回顾。本部分首先简要回顾汉以前的家庭法状况,再从汉代家庭法的渊源和理念入手,对汉代家庭法的基本状况进行梳理。
     第二部分是对汉代家庭法的重要概念——“同居”的含义进行考订。围绕着汉代“同居”的含义,学界历来存在以下几个争论的焦点:一是“同居”是否需要具备“同籍”、“同财”两个要件,二是“同居”是否包括父母及妻子等最近层直系亲属,三是“同居”是否包括奴婢。本部分围绕以上几个争论焦点,利用张家山汉简和里耶秦简等相关新材料对汉代“同居”概念进行考订。此外,本部分还通过对“坐隶,隶不坐户”律文的考释,揭示了主奴法律地位的真实状况。
     第三部分是对调整汉代家庭关系的刑事法律规范进行探讨。本部分探讨了汉代家庭犯罪及其刑罚、家庭成员间的刑事连带责任、子女对父母的告发权与诉权等问题。其中,家庭犯罪及其刑罚方面,重点论述了“不孝”罪是否包括告发父母和杀害父母行为;家庭成员间的刑事连带责任方面,则阐述了减免家庭成员连带责任的条件与途径,同时通过对《收律》中“除及论”的辨析,说明了夫妻于连带责任上的差异。在子女对父母的告发权与诉权方面,区分了子女“告”父母的绝对限制与相对限制。
     第四部分是对调整汉代家庭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考察。本部分的内容涉及了汉初法律所认定的非法婚姻类型、汉代妻子的财产权、妾和赘婿的地位、家庭成员继承权益的差异及其原因等问题。本文通过对以上四部分内容的研究,一方面,总结出汉代家庭法的立法宗旨为:要求家庭关系服从国家政治利益、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规范家庭内部的尊卑秩序。另一方面,归纳出汉代家庭法与唐代家庭法相比的时代特点。如,女性在家庭中的法权地位较高;身份、等级界限不明显,家长权相对薄弱等等。
This doctoral dissertation choses the family law in Han Dynasty as research object,and it hopes to integrate the legal provisions which regalate the family relationships with actual situation of family relationships to explore the legislative purposes and the features about family law in Han Dynasty.Furthermore,it also tries to put forward the views about some controversial questions on the basic of ancient documents and unearthed documents .
     The construction of this dissertation can be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about the recall of the basic situation of family law during the Han and pre-Han Dynasties. Firstly, this part tries to review the basic situation of family law during pre-Han Dynasties briefly. And then it begins with the resources and ideas about the family law in Han Dynasty to explore the basic situation of the family law in Han Dynasty.
     The second part is about the implication of the key concept——“Tongju”in the family law of Han Dynasty. About the concept of“Tongju”, there are several controversial questions, such as, whether it needs two constitutional conditions——the same households and the same property relationships or not; whether it concludes the parents,wives and kids or not; whether it concludes the slaves or not. This part tries to make use of Zhangjiashan bambooslips of Han Dynasy and liye bambooslips of Qin Dynasty to research the meaning of“Tongju”.Meanwile,this part also exposes the real situation about the legal status of slaves and hosts on the basic of the explaination of“Zuoli, libuzuohu”.
     The third part is about the criminal legal norms which regulate the family relationships. This part concerns the family crimes and punishments, the criminal assosiated responsibilities between family people, the rights of exposing and suing parents owned by sons and daughters and so on. With respects to the family crimes and punishments , it focuses on the question about whether the unfilial crime concludes the behaviors of exposing and murdering the parents or not; As the criminal assosiated responsibilities between family people are concerned, it disscuses the conditions and ways of relieving and removing the criminal assosiated responsibilities between family people and it also infers the unequality of criminal assosiated responsibilities between husbands and wives on the explaination of“shoujilun”of“shoulv”;In regard to the rights of exposing and suing parents owned by sons and daughters, it distinguishes the abslute limitations and the relative limitations.
     The fourth part concerns the civil legal norms which regulate the family relationships.This part investigates the illegal marriage patterns regulated by the early law of Han Dynasty, the property rights of wives, the legal status of concubines and sons-in-law living at wife’s parent’s house, the differences and reasons on inheritage between family people and so on.
     After the study of the four parts mentioned above, on one hand, the dissertation induces the legislative purposes, such as family relaitonships obey to national political benefits ,maintain the harmony and steady of family,standizes the high and low grade in family and so on. On the other hand, it summarizes the features about the family law in Han Dynasty compared with the family law of Tang Dynasty.Such as, the female got higher status in family; the boundaries of identities and grades were not apparent; the patriarchal rights were weak relatively.
引文
①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②此简总计有1236枚,文物出版社于2001年11月以《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为题出版,并于2006年5月出版了此书的释文修订本。本文所用简文均为释文修订本,特此说明。
    ③《二年律令》中的“二年”究竟是指何年,一直是学界存在争议的问题。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认为:“简文中有优待吕宣王及其亲属的规定,吕宣王是吕后之父的谥号,始用于吕后元年,故‘二年律令’的‘二年’应是吕后二年。”(参见《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有学者认为二年是指汉高祖二年(参见张建国:《试析汉初“约法三章”的法律效力——兼谈“二年律令”与萧何的关系》,《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有学者认为是汉惠帝二年(参见邢义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读记》,《燕京学报》新15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还有学者认为应在惠帝元年以前(曹旅宁:《张家山汉律制作年代新考》,载《张家山汉律研究》,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15页)。因为“二年”为吕后二年的证据比较充分,并且吕后二年的说法为学界的主流说法,故本文从此说。
    ④[日]滋贺秀三著、张建国、李力译:《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①徐世虹先生曾指出:“真实的历史文献反映了真实的法律关系,而这样的法律关系又与我们今天所使用的法律概念的内涵在某点上并无二致,即那时的‘周围世界’与今天的‘周围世界’在某个方面契合时,谨慎地借用后者的话语来表述前者,不应当概斥为不当。”(见《汉代的民事法规及其执行形态——兼析诉讼中的民刑之异》,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编:《经义折狱与传统法律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4年版)
    ②详见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
    ①关于三族的解释,传统的观点有四种:1.父母、兄弟、妻子(《史记·秦本纪集解》张晏说)2.父族、母族、妻族(《史记·秦本纪集解》如淳说)3.父、子、孙(《周礼·春官·小宗伯》郑玄注)4.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仪礼·士昏礼》郑玄注),而目前学界对于三族所包含亲属的主流解释是以张晏说为准。
    ②赵浴沛:《两汉家庭内部关系及相关问题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
    ③王彦辉:《从张家山汉简看西汉时期私奴婢的社会地位》,《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④主要表现为对于尊对卑的侵犯采取减轻主义,对于卑对尊的侵犯采取加重主义,这也是历代封建社会法律在处理亲属相犯案件中所遵循的原则。详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8—54页。
    ⑤李国锋:《试论汉初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①曹峰:《“古史辨”派、“二重证据法”及其相关问题——裘锡圭先生访谈录》,《文史哲》2007年第4期。
    ①贾丽英:《从长沙东牌楼简牍看汉代出嫁女的财产继承》,《光明日报》,2007-07-25。
    ①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103页。
    ①庄小霞:《秦政与汉初政治研究——以出土资料为中心》,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8年。
    ①宋大琦:《亲属容隐制度非出秦律说》,《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
    ①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8—61页。
    ②陈奇猷:《吕氏春秋新校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41页。
    ③胡留元、冯卓慧:《夏商西周法制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72页。
    ④《尚书·康诰》,《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清阮元刻本,第204页。
    ①《孟子·告子章句下》,《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清阮元刻本,第2759页。
    ②《尚书·甘誓篇》,《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清阮元刻本,第155页。
    ③《尚书·盘庚》,《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清阮元刻本,第171页。
    ④[汉]班固:《汉书·刑法志》,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091页。
    ⑤详见彭年:《秦汉族刑、收孥、相坐诸法渊源考释》,《四川师大学报》1986年第2期。
    ⑥关于《法经》的真伪,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比如日本学者仁井田陞、中国学者杨宽等都对《法经》以及董说《七国考》中引文的真实性提出了怀疑,理由是:1.《法经》在战国法家著作中没有提起,《史记》和《汉书》也只字未提,而是由相隔近一千年的唐代学者在重新编纂的《晋书·刑法志》中才突然提出,其可信性值得怀疑。2.桓谭《新论》是南宋时散失的,董说的引文出处无从考察(详见小川茂树:《李悝法经考》,《东方学报》(京都版)第四册,1933年和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而张警、何勤华等学者则持相反意见,认为《法经》是真实存在的,理由为:1.古书中不见有《法经》的记载,可以作为怀疑的理由,但不可作为证据看待。2.桓谭的《新论》,在明代尚有完书,因此不能说董说的引文出处无从考察。3.从《法经》的内容看,和秦律、汉律、唐律等各代主要法典,历代刑法志的记载,以及《商君书》、《韩非子》等史籍的记叙,在基本精神上都具有一脉相承之处。4.从古代史料的保存、挖掘和整理规律来看,许多只有孤证,尚无其他文献或考古资料印证的史料,一般还是肯定其真实存在为好。(详见张警:《〈七国考〉〈法经〉引文真伪析疑》,《法学研究》1983年第6期和何勤华:《〈法经〉新考》,《法学》1998年第2期)相较
    各家说法,笔者更倾向于《法经》是真实存在的观点,故本文使用了董说《七国考》所引桓谭《新论》中的《法经》的内容,特此说明。
    ⑦[明]董说:《七国考·魏刑法》,丛书集成初编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21页。
    ⑧胡留元、冯卓慧:《夏商西周法制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55页。
    
    ①祝瑞开主编:《中国婚姻家庭史》,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07页。
    ②详见张晋藩主编:《中国民法通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1—74页。
    ③[明]董说:《七国考·魏刑法》,丛书集成初编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21页。
    ④《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92页。
    ⑤《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94页。
    ⑥胡留元、冯卓慧:《夏商西周法制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60-161页。
    ①详见赵锡元:《论商代的继承制度》,《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4期;杨升南:《从殷墟卜辞的“示”、“宗”说到商代的宗法制度》,《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3期;胡厚宣:《殷代婚姻家族宗法生育制度考》,《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页。
    ②关于西周的继承制度,可参见胡留元、冯卓慧著:《西周法制史》第五章《婚姻法规》之第二节“家庭与继承”,陕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09—211页;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一卷夏商周)》第四章《西周的法律规范》之第六节“婚姻法律规范”,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0—311页。
    ③彭年:《秦汉族刑、收孥、相坐诸法渊源考释》,《四川师大学报》1986年第2期。
    ④《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95页。
    ⑤关于“三环”的含义,学界存在着争论。各家说法详见徐世虹先生在《秦汉简牍中的不孝罪诉讼》(《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一文中的归纳。
    ①《秦简·法律答问》:“人奴妾治(笞)子,子以月古死,黥顏頯,畀主。”(《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83页);《秦简·法律答问》:“擅杀子,黥为城旦舂。”(《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81页)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81页。
    ③《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85页。
    ④《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85页。
    ⑤《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59页。
    ⑥《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25页。
    ⑦《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27页。
    ⑧阎爱民:《汉晋家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4页。
    ①[日]谷至著,柴生芳、朱恒晔译:《秦汉刑罚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2页。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57页。
    ③《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57页。
    ④《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21页。
    ⑤《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24页。
    ⑥《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24页。
    ⑦于振波:《从“公室告”与“家罪”看秦律的立法精神》,《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⑧《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22页。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24页。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92页。
    ③《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46页。
    ④《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82页。
    ⑤关于秦代的后子是否就是指嫡长子,学界还存在争论。林剑鸣先生认为因秦国没施行宗法制从而并不存在嫡长子继承制(见林剑鸣:《试论商变法成功的原因》,《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版)》1978年第2期);罗开玉先生认为秦律中的后子不一定指称嫡长子(见罗开玉:《秦国傅籍制度考辨》,《中国历史文献研究集刊》第3集,第214页);张金光先生主张秦国继承原则是直系同代层位的均等共承制(见张金光:《商鞅变法成功的原因》,《历史研究》1988年第6期);[韩]尹在硕先生认为秦律中后子的规定是以长子继承制为基础的(见尹在硕:《秦汉律所反映的后子制和继承法》,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论丛(第九辑)》,三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0页)。
    ⑥[日]谷至著,柴生芳、朱恒晔译:《秦汉刑罚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2页。
    ①[汉]班固:《汉书·刑法志》,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096页。
    ②[清]陈立撰、吴则虞点校:《白虎通疏证》,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452页。
    ③[清]陈立撰、吴则虞点校:《白虎通疏证》,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457页。
    ④[清]陈立撰、吴则虞点校:《白虎通疏证》,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453页。
    ⑤[清]陈立撰、吴则虞点校:《白虎通疏证》,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477页。
    ⑥[清]陈立撰、吴则虞点校:《白虎通疏证》,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488页。
    
    ①[清]王聘珍撰、王文锦点校:《大戴礼记·本命》,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55页。
    ②[清]王聘珍撰、王文锦点校:《大戴礼记·本命》,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55页。
    ③[唐]房玄龄等撰:《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22页。
    ①[唐]房玄龄等撰:《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22页。
    ②[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崔寔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729页。
    ③参见魏道明:《始于兵而终于礼——中国古代族刑研究》,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05页。
    ④[汉]班固:《汉书·高后纪》,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96页。
    ⑤《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⑥邢义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读记》,《燕京学报》新15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⑦详见[日]谷至著,柴生芳、朱恒晔译:《秦汉刑罚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0页。
    ①《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②[韩]尹在硕:《张家山汉简所见的家庭犯罪及刑罚资料》,《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第二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65页。
    ③《二年律令·贼律》33简:“妻殴夫,耐为隶妾。”(《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④《二年律令·贼律》32简:“妻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⑤《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⑥《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
    ⑦《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2页。
    ⑧《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2页。
    ⑨《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
    ①《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②徐世虹、李均明、臧知非等先生均论述过汉初家庭中的女性特别是未婚女子的继承权问题(详见徐世虹:《张家山〈二年律令〉所见汉代的继承法》,《政法论坛》2002年第5期、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见规范继承关系的法律》,《中国历史文物》2002年第2期、臧知非:《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继承制度初论》,《文史哲》2003年第6期);邢义田先生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读记》(《燕京学报》新15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36页)一文中注意到分产与立户中对母方亲属的重视。侯旭东先生在《汉魏六朝父系意识的成长与“宗族”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三集)》,第205—235页)一文中认为西汉初年在立后问题上,较远的父方亲属的继承机会是排在母、妻、女的后面,这与后世只考虑父系关系的做法大相径庭。
    ①[汉]司马迁:《史记·孝文帝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418页。
    ②[汉]班固:《汉书·文帝纪》应劭注,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1页。
    ③[日]谷至著,柴生芳、朱恒晔译:《秦汉刑罚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4—165页。
    ④王先谦:《汉书补注》引沈钦韩说,书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483页。
    ⑤[日]牧野巽:《汉代的家族形态》,《牧野巽作品集(第一卷)》,第191页。(转引自[日]谷至著,柴生芳、朱恒晔译:《秦汉刑罚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4—165页。)
    ⑥关于他们的观点及论述详见[日]谷至著,柴生芳、朱恒晔译:《秦汉刑罚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5页。
    ⑦[日]谷至著,柴生芳、朱恒晔译:《秦汉刑罚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69页。
    ⑧说明收孥制在文帝改革后依然存在的史料主要有三:1.《汉书·武帝纪》中“建元元年五月,赦吴楚七国孥输在官者”的记载。谷至先生认为,吴楚七国之乱关系者的没官是特例,与一般的缘坐制有别。因为吴楚七国之乱超过了刑法处理的框架,具有战争的性质。平定叛乱后,自然要将战俘没收为官奴。因此,此条记载不能作为收孥制恢复的依据。2.《汉书·食货志》中关于王莽天凤年间对于私铸货币者的妻子没官为奴的记载。谷至先生认为,此条记载意在表明王莽天凤年间为减轻对私铸货币者的刑罚而对之前的有关法令进行了修改,不能说明修改前存在收孥制。3.《盐铁论·周秦篇》中有关“首匿相坐之法”的记载。谷至先生认为,《盐铁论》中御史的意见以及持反对者意见的文学的主张,始终是围绕“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所反映的犯罪者家属隐藏犯人这一现象的是非曲直来展开的。文中用“首匿相坐之法”是指“因首匿而相坐的法律”,与“收律相坐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因此,《盐铁论·周秦篇》的记载也不能成为证明收孥制存在的证据。(详见[日]谷至著,柴生芳、朱恒晔译:《秦汉刑罚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7—169页)
    ①[北宋]李昉等:《太平御览》,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2868页。
    ②[北宋]李昉等:《太平御览》,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2868页。
    ①[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911页。
    ②武帝时期的法律中有“首匿之科”,凡是知情藏匿罪人者都要处罪,《后汉书·梁统传》:“武帝值中国隆盛,财力有余,征伐远方,军役数兴,豪桀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著知从之律。”([南朝·宋]范晔:《后汉书·梁统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166页)
    ③武帝时期禁止亲属间互相隐匿犯罪,如“元朔五年,(临汝侯灌贤)坐子伤人首匿,免。”([汉]班固:《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548页)
    ④[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911页。
    ①黄静嘉:《中国法制史论述丛稿》,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6页。
    ②[汉]桓宽编、王利器校注:《盐铁论》,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585页。
    ③[汉]班固:《汉书·宣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51页。
    ④据陶安先生考证:“殊死”是死罪罪名之明白者,即不得赦者。(陶安:《殊死考》,张中秋编:《中华法系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7)》,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0页)
    ⑤[南朝·宋]范晔:《后汉书·明帝纪》,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11页。
    ①[南朝·宋]范晔:《后汉书·陈忠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556页。
    ①[汉]班固:《汉书·惠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85页。
    ②[汉]班固:《汉书·惠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86页。
    ①[汉]班固:《汉书·惠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86页。
    ②沈家本先生指出:“小颜唐人,乃不本《唐律》为说,而漫云同籍同财,《疏议》明言同居不限籍之同异,岂得以同籍为同居之限哉?自当以《疏议》之说为断。”(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325页)
    ③《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59页。
    ④《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
    ⑤《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页。
    ⑥同居数可有二义:其一,同一户籍。其二,同居+同数,即同一居所+同一户籍。(详见《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二年律令譯注稿》,《東方學報》2006年3月版,第135页)
    ①[汉]班固:《汉书·高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54页。
    ②[日]谷至著,柴生芳、朱恒晔译:《秦汉刑罚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4页。
    ③《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60页。
    ④《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38页。
    ⑤《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38页。
    ⑥《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81页。
    ⑦《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97页。
    ⑧[日]佐竹靖彦:《秦国的家族与商鞅的分异令》,《史林》63-1,1980年,第12—14页。(转引自[日]谷至著,柴生芳、朱恒晔译:《秦汉刑罚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5页)
    ①[日]谷至著,柴生芳、朱恒晔译:《秦汉刑罚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6页。
    ②[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30页。
    ③[日]谷至著,柴生芳、朱恒晔译:《秦汉刑罚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6页。
    ④彭年:《秦汉“同居”考辨》,《社会科学研究》1990年第6期。
    ⑤《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0页。
    ①律文中的“主”是相对于奴婢而言的,包括男主和女主(男主之妻)。
    ②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56页。
    ③《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63页。
    ④《二年律令·户律》345简:“为人妻者不得为户”。(《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
    ⑤这里的子女应为成年子女,因为父母应对未成年子女负教养抚育之责,故不存在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异居”的可能。
    ⑥《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97页。
    ⑦[汉]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230页。
    ①[汉]班固:《汉书·贾谊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244页。
    ②持此观点的学者及代表性论文有:杨作龙的《汉代奴婢户籍问题商榷》(《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2期);黄金山的《论汉代家庭的自然构成与等级构成》(《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4期);唐刚卯的《封建法律中同居法适用范围的扩大》(《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4期)。
    ③彭年:《秦汉“同居”考辨》(《社会科学研究》1990年第6期)。
    ①《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92页。
    ②详见王彦辉:《从张家山汉简看西汉时期私奴婢的社会地位》,《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③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里耶发掘报告》,岳麓书社2007年版,第203页。
    ①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里耶发掘报告》,岳麓书社2007年版,第205页。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60页。
    ③持此观点的学者及其代表作有:秦简整理小组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60页);高恒的《秦简中的私人奴婢问题》(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45页);松崎常子的《从睡虎地秦简看秦的家族与国家》(《中国古代史研究》5,雄山阁1982年版,第281页,转引自[日]谷至著,柴生芳、朱恒晔译:《秦汉刑罚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4页);[日]谷至著,柴生芳、朱恒晔译的《秦汉刑罚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4页)。
    ①持此观点的学者及其代表作:刘海年的《秦律刑罚考析》(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45页)、彭年的《秦汉“同居”考辨》(《社会科学研究》1990年第6期);曹旅宁的《秦律新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60页。
    ③[汉]班固:《汉书·原涉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717页。
    ④曹旅宁:《秦律新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2页。
    ⑤刘海年:《秦律刑罚考析》,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45页。
    ⑥《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83页。
    ⑦《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52页。
    ⑧《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11页。
    ①《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②《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25页。
    ③《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④《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0页。
    ⑤《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0页。
    ⑥高恒:《秦简中的私人奴婢问题》,《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45页。
    ⑦[日]富谷至著,柴生芳、朱恒晔译:《秦汉刑罚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4页。
    ①施伟青:《秦汉时期的私家奴婢新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4期。
    ②王彦辉:《从张家山汉简看西汉时期私奴婢的社会地位》,《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③《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
    ④[汉]班固:《汉书·赵广汉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205页。
    ⑤[汉]班固:《汉书·王莽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4043页。
    ⑥《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页。
    ⑦[汉]班固:《汉书·王嘉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496页。
    ⑧《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
    ⑨《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⑩《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①[唐]长孙无忌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21页。
    ②[唐]长孙无忌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24页。
    ③[唐]长孙无忌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38页。
    ④转引自张仁玺:《秦汉家庭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年版,第112页。
    ⑤高恒:《秦简中的私人奴婢问题》,《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45页。
    ⑥彭年:《秦汉“同居”考辨》,《社会科学研究》1990年第6期。
    ①《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页。
    ②[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701页。
    ③阎晓君先生曾指出:“汉律中的‘劫人’实际上是指在道路上明目张胆地抢夺或抢劫他人财物的犯罪。……汉代‘劫人’还有一种犯罪情形,就是劫持人质向其家属索取财物,汉科中有所谓‘持质’,类似今天的绑架犯罪。(参见阎晓君:《秦汉盗罪及其立法沿革》,《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④《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
    ①《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5页。
    ②《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25页。
    ③[唐]长孙无忌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30页。
    ④《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59页。
    ⑤《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
    ⑥《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
    ⑦《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页。
    ①连云港市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综论》,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2页。
    ②徐世虹:《张家山二年律令简所见汉代的继承法》,《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①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二十二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
    ②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
    ③[韩]尹在硕:《张家山汉简所见的家庭犯罪及刑罚资料》,《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第二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0],第43—65页。
    ④《秦简·法律答问》:“人奴妾治(笞)子,子以辜死,黥顏頯,畀主。”(《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83页);《秦简·法律答问》:“擅杀子,黥为城旦舂。”(《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81页)
    ⑤沈家本先生在《汉律摭遗》中引述的《魏书·刑罚志》引《斗律》的条文与《魏书·刑罚志》的记载有所出入,《魏书·刑罚志》所引《斗律》的条文为“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者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北齐]魏收:《魏书·刑罚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886页)
    ①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二十二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461页。
    ②《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
    ③《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25页。
    ④事见《汉书·金日传》、《汉书·霍光传》、《汉书·王莽传》等。
    ⑤李贞德:《西汉律令中的家庭伦理观》,《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第19期,1987年7月版。
    ⑥举者,养也。《史记》司马贞索隐释“举”:“谓浴而乳之”。([汉]司马迁:《史记·孟尝君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352页)
    ⑦[南朝·宋]范晔:《后汉书·王吉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501页。
    ⑧李贞德:《西汉律令中的家庭伦理观》,《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第19期,1987年7月版。
    ⑨[南朝·宋]范晔:《后汉书·贾彪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216页。
    
    ①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二十二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461页。
    ②[唐]房玄龄等撰:《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25页。
    ③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二十二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458页。
    ④《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
    ①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二十二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458页。
    ②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二十二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459页。
    ③[汉]班固:《汉书·宣元六王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323页。
    ④[汉]班固:《汉书·诸侯王表》,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415页。
    ⑤[南朝·宋]范晔:《后汉书·阴识传附弟兴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132页。
    ⑥[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光武十王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449页。
    ①《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08页。
    ②《二年律令·贼律》40简:“妇贼伤、殴詈夫之泰父母、父母、主母、后母,皆弃市。”(《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子妇对未危及夫系尊长生命的犯罪行为都要承担“弃市”的后果,何况危及生命的杀害罪呢?由此推知,即便是对妻杀夫的量刑较妻杀夫系尊长的量刑为轻,但至少也应与杀害常人处罪一样,即“弃市”。
    ③[汉]班固:《汉书·魏相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136页。
    ④《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85页。
    ⑤《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⑥《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85页。
    ⑦[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09页。
    ①孔乡侯傅晏因“坐乱妻妾位免,徙合浦。”([汉]班固:《汉书·外戚恩泽侯表》,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711页)
    ②《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③《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20页。
    ④[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10页。
    ⑤《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25页。
    ①[北宋]李昉等:《太平御览》,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2868页。
    ②《仪礼·丧服》,《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清阮元刻本,第1105页。
    ③关于“同产”,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注云:“同产,《后汉书·明帝纪》注:‘同产,同母兄弟也。’”(《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但张家山汉简研读班认为,西汉时期之同产亦指同父所生兄弟。理由是:《汉书·孔光传》载“绥和中,上即位二十五年,无继嗣,至亲有同产弟中山孝王及同产弟子定陶王在。”明确把中山孝王刘兴与定陶恭王刘康称作汉成帝的同产弟,但他们是同父异母所生,《汉书·宣元六王传》载“孝元皇帝三男,王皇后生孝成帝,傅昭仪生定陶恭王康,冯昭仪生中山孝王兴。”(详见:张家山汉简研读班:《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校读记》,《简帛研究二○二、二○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7页)
    ④[汉]贾谊著,阎振益、钟夏注:《新书·道术》,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03页。
    ⑤[汉]班固:《汉书·王子侯表》,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462页。
    ⑥《二年律令·贼律》34简:“子贼杀伤父母,……,皆枭其首市。”(《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⑦《二年律令·贼律》21简:“贼杀人、斗而杀人,弃市。”(《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
    ①[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8页。
    ②《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
    ③[唐]房玄龄等撰:《晋书·刑法志》引魏新律序,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25页。
    ④[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13页。
    ⑤鲍家麟编、赵凤喈著:《中国妇女在法律上之地位(附补篇)》,台湾稻乡出版社1993版,第8页。
    ①王子今、范培松认为:“假大母,应当是非亲生的,没有直接血缘关系的祖母辈长者,有可能是其父的继母、后母。(王子今、范培松:《张家山汉简〈贼律〉“假大母”释义》,《考古与文物》2003年第5期)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23页。
    ②《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①事见《史记·齐悼惠王世家》、《汉书·赵王彭祖传》、《汉书·王子侯表》、《汉书·梁王传》等。
    ②《唐律疏议·杂律》“奸缌麻以上亲及妻”中规定:“同母异父子女和奸者徒三年,强者流二千里。”([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93页);“奸父祖妾”条规定“同父子女和奸者,绞。”([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94页)
    ③于振波先生曾对秦律与唐律中关于家庭内部奸罪处罚规定进行比较,说明唐律比秦律更重视男系血缘关系。(详见于振波:《秦汉法律与社会》,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8页)本文所持“唐律比秦汉律更注重男系血缘关系”的观点系受于先生观点影响所致,特此注明。
    ④[汉]班固:《汉书·梁怀王刘揖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216页。
    ⑤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57页。
    ①从律意看,“城旦”后似脱一“舂”字。
    ②《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③[韩]尹在硕:《张家山汉简所见的家庭犯罪及刑罚资料》,《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第二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0],第60页。
    ④[汉]班固:《汉书·夏侯婴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079页。
    ⑤[汉]司马迁:《史记·淮南衡山王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097页。
    ⑥《唐律疏议·杂律》“奸父祖妾”条:“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绞。即奸父祖所幸婢,减二等。”([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94页)
    ①参见侯欣一:《孝与汉代法制》,《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②参见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96页;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64页;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范忠信:《中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历程、规律及启示》,《政法论坛》1997年第4期。
    ③岳庆平:《子女告父母而被处死并非始于汉武帝时期》,《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2期。
    ④《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⑤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64页。
    ①[南朝·宋]范晔:《后汉书·齐武王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553页。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92页。
    ③《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26页。
    ④[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428页。
    ①[汉]班固:《汉书·景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42页。
    ②[汉]班固:《汉书·翟方进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436页。
    ③[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8页。
    ④张德芳、胡平生:《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⑤《秦简·法律答问》:“‘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84页)
    ⑥张德芳、胡平生:《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⑦参见张功:《秦汉不孝罪考论》,《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
    ⑧[韩]尹在硕:《张家山汉简所见的家庭犯罪及刑罚资料》,《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第二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页。
    
    ①《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②《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
    ③[北宋]李昉等:《太平御览》,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2868页。
    ④张德芳、胡平生:《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①《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
    ②根据汉律的规定,赎黥相当于罚金一斤。《二年律令·具律》119简:“赎劓、黥,金一斤。”(《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25页)
    
    ①此种分类方法是谷至先生在《秦汉刑罚制度研究》一书中提出的,本文引用。(详见:[日]谷至著,柴生芳、朱恒晔译:《秦汉刑罚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7页。)
    ②详见本文第一章《汉及汉以前家庭法概况》中第四部分汉代家庭法概况中的总结。
    ①魏道明先生在《始于兵而终于礼——中国古代族刑研究》一书中将中国古代的株连分为两个层次,一为非刑罚式的株连,二为刑罚式的株连。(详见魏道明:《始于兵而终于礼——中国古代族刑研究》,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8页)本文将汉代缘坐的家庭成员所受刑罚种类的分类系参考魏先生的分类方式,特此注明。
    ①转引自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38页。
    ②《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③关于“锢”字的含义,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注释为“禁锢”。禁锢是汉代刑罚的一种。程树德先生和廖伯源先生对此均有考订。(详见程树德《九朝律考》卷一汉律考“禁锢”条,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53页;廖伯源:《汉禁锢考》,《秦汉史论丛》,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263-264页。)但此条律文中的“锢”字显然与“禁锢”的禁止出仕做官之意不同。对此,曹旅宁先生认为“锢”可能是“绝不宽待”之意(曹旅宁:《释张家山汉简〈贼律〉中的“锢”》,《张家山汉律研究》,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83—87页),可备一说。
    ④《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
    ⑤关于汉代的“爵减”、“爵免”和“爵赎”制度,可参看谷至先生的《秦汉二十等爵制与刑罚的减免》(载[日]谷至著,柴生芳、朱恒晔译:《秦汉刑罚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9页—236页)和张伯元先生的《“爵戍”考》(载张伯元著:《出土法律文献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93—101页)
    ①[日]谷至著,柴生芳、朱恒晔译:《秦汉刑罚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3页。
    ②大庭脩先生认为:从元帝到成帝,随着死刑的减少,大逆无道的缘坐刑以迁刑替代了弃市成了一般现象。(详见大庭脩:《汉代的徙迁刑》,载[日]大庭脩著、林剑鸣译:《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0页)谷至先生则认为:大逆不道罪的缘坐者被处迁刑,是主犯在判决前死亡所采取的一种措施。(详见:[日]谷至著,柴生芳、朱恒晔译:《秦汉刑罚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4页)
    ③《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
    ④《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2页。
    ⑤汉代的刑罚等级是比较复杂的。但完城旦、鬼薪属于相对较轻的刑罚,其刑等至少在枭首、腰斩、弃市、磔、宫、斩左趾、斩右趾、髡钳城旦舂、刑(包括黥、劓、斩趾)城旦舂之下。
    ⑥《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2页。
    ⑦李国锋:《试论汉初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⑧尹在硕:《张家山汉简所见的家庭犯罪及刑罚资料》,载《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二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5页。
    ①张伯元:《秦汉律中“收律”考述》,载张伯元著《出土法律文献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36页。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24页。
    ③《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④王子今:《张家山汉简〈贼律〉“偏捕”试解》,《中原文物》2003年第1期。
    
    ①《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②《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2页。
    ③[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01—102页。
    ④[汉]班固:《汉书·平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56页。
    
    ①[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光武帝纪》,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5页。
    ②《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③[汉]班固:《汉书·晁错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302页。
    ④[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刘隆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780页。
    ⑤[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21页。
    ⑥[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37页。
    ⑦《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2页。
    ①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收律〉与家族连坐》,《文物》2002年第9期。
    ②鲁家亮:《试论张家山汉简〈收律〉及其相关的几个问题》,《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7年第3期。
    ③杨振红:《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
    ④《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⑤《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⑥《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2页。
    ①[汉]班固:《汉书·金日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962页。
    ②[汉]班固:《汉书·孔光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355页。
    ③前引《后汉书·刘隆传》中记载的刘隆“以年未七岁得免”的实例。
    ④《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2页。
    ⑤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收律〉与家族连坐》,《文物》2002年第9期。
    ⑥张伯元:《秦汉律中“收律”考述》,载张伯元著《出土法律文献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25页。
    ⑦韩树峰:《秦汉徒刑散论》,《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
    ①鲁家亮:《试论张家山汉简〈收律〉及其相关的几个问题》,《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7年第2期。
    ②参见《魏书·郭淮传》中裴注引《世语》文。文曰:“淮妻,王凌之妹。凌诛,妹当从坐,御史往收。督将及羌、胡渠帅数千人叩头请淮表留妻,淮不从。妻上道,莫不流涕,人人扼腕,欲劫留之。淮五子叩头流血请淮,淮不忍视,乃命左右追妻。于是追者数千骑,数日而还。淮以书白司马宣王曰:‘五子哀母,不惜其身。若无其母,是无五子。无五子,亦无淮也。今辄追还,若于法未通,当受罪于主者,觐展在近。’书至,宣王亦宥之。”([北齐]魏收:《魏书·郭淮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098页)由此可知,出嫁的女性为父家坐罪是不株连其子孙的。
    ③[汉]班固:《汉书·冯奉世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307页。
    ④《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20页。
    ⑤如前所述如果是父亲所犯的谋反、谋逆之类的重罪,子女依然要缘坐。
    ①[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21页。
    ②《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2页。
    ③鲁家亮:《试论张家山汉简〈收律〉及其相关的几个问题》,《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7年第2期。
    ④如上述律文所述,父亲犯“完城旦舂、鬼薪”以上的罪行,子女要缘坐。
    ⑤如上述律文所述,母亲犯“完舂、白粲”以上的罪行,子女要缘坐。
    ⑥对于汉代的子女而言,父母是没有尊卑之分的,这一点可从子女对父母的称谓中反映出来。《史记·高祖本纪》中汉高祖为太上皇祝寿,云:“始大人常以臣无赖,不能治产业。”《史记·霍去病列传》中霍去病去见生父霍仲孺而云:“不早知为大人遗体。”此两处是子女称呼其父为“大人”。而《汉书·淮阳王传》中张博母为淮阳王外祖母,博之弟光恐王云:“王遇大人益解,博欲上书为大人乞骸骨去。”《后汉书·党锢列传》中范滂与母诀别时称:“唯大人割不可忍之恩。”此两处是子女称呼其母为“大人”。父母通称“大人”,体现了对于子女而言,父母是没有尊卑之分的。转引自阎爱民:《汉晋家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1-172页。
    ①岳庆平:《子女告发父母而被处死并非始于汉武帝时期》,《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2期。
    ②阎爱民:《汉晋家族研究》(第六章《家长权与族权》第二节“子女告父母的罪与非罪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43页。
    ③详见范忠信先生的《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中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历程、规律及启示》(《政法论坛》1997年第4期)和《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0页)。
    ④张松:《睡虎地秦简与张家山汉简反映的秦汉亲亲相隐制度》,《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6期。
    ⑤宋大琦在《亲属容隐制度非出秦律说》(《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一文中指出:学者以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的规定为证,认为“亲亲相隐”的制度起源于秦律,这是对“告”和“听”意思的误解,亲属容隐制度最早出于汉宣帝地节四年。
    ⑥《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文)》,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①《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文)》,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②《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文)》,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
    ③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57页。
    ④《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文)》,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⑤关于此点,阎爱民先生已经提出过。详见阎爱民:《汉晋家族研究》第六章《家长权与族权》第二节“子女告父母的罪与非罪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43页)
    
    ①宋大琦:《亲属容隐制度非出秦律说》,《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
    ②[汉]班固:《汉书·王商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372页。
    ③[南朝·宋]范晔:《后汉书·贾复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667页。
    ①[唐]长孙无忌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32页。
    ②以往学者们惯用《汉书·淮南衡山济北王传》中“太子爽坐告王父不孝”的记载,来说明汉代子女是不允许告发父母的。但早在1989年,岳庆平先生就从《史记》所载与《汉书》不同处论证,《汉书》中的“告王”应为“王告”,爽是因坐王告其不孝而弃市,首告者不是太子爽,而是其父王。目前岳庆平先生的说法已经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肯定。本文也赞同岳先生的看法,《汉书·淮南衡山济北王传》中“太子爽坐告王父不孝”的记载当是有误,不能作为禁止子“告”父母的证据。故而,明确规定禁止子“告”父母的记载只是《二年律令·告律》133简。
    ③《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文)》,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①于振波先生将“非公室告”和“家罪”视为同一。详见其文:《从“公室告”与“家罪”看秦律的立法精神》,《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②于振波:《从“公室告”与“家罪”看秦律的立法精神》,《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③《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95页。
    ④《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96页。
    ⑤于振波:《从“公室告”与“家罪”看秦律的立法精神》,《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97页。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97页。
    ③秦简《法律答问》:“甲杀人,不觉,今甲病死已葬,人乃后告甲,甲杀人审,问甲当论及收不当?告不听。”(《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09页)
    ④在秦律中,对于普通人而言,如果其所犯的罪生前未被发现,死后才有人告发,不论其所侵害的对象是否为家庭内部成员,官府都同样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秦简《法律答问》云:“甲杀人,不觉,今甲病死已葬,人乃后告甲,甲杀人审,问甲当论及收不当?告不听。”(《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09页)
    ⑤关于非公室告与家罪的关系,前辈学者早有讨论。有的学者同于振波先生一样,将非公室告与家罪视为同一,如日本学者古贺登;有的学者将家罪视为属于非公室告犯罪的一部分,如日本学者佐竹靖彦。也有的学者认为非公室告与家罪均为勿听,禁止第三者之控告,如日本学者松崎つね子。(各家观点及代表论文详见韩国学者金烨在《〈秦简〉所见之“非公室告”与“家罪”》(《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1期)一文中的归纳。
    ①如前所述,两类案件为一类是子女对父亲财产权的侵害,一类是父亲对子女、家主对奴婢的人身权的侵害。
    ①[汉]班固:《汉书·外戚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933页。
    ②代表性的著作有:刘增贵先生的《汉代婚姻制度》(台湾华世出版社,1980年1月版),彭卫先生的《汉代婚姻形态》(三秦出版社,1988年版)。
    ③《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94页。
    ②《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1页。
    ③笔者推测,“□”可能是“论”。
    ④《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23页。
    ⑤据律文可推知,如果该男子知情后主动弃妻,是可以不予处罚的。
    ⑥《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23页。
    
    ①[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65页。
    ②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045页。
    ③《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④[清]陈立撰、吴则虞点校:《白虎通疏证》,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488页。
    
    ①《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93页。
    ②[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孝明八王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672页。
    ③彭卫:《汉代婚姻形态》,三秦出版社1988年版,第269页。
    ①[汉]班固:《汉书·娄敬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123页。
    ②《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③《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
    ④《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页。
    ⑤陈鹏生:《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437页。
    ⑥[汉]扬雄著、[晋]郭璞注:《方言》,丛书集成初编本,第24页。
    ⑦[梁]萧统编,唐李善注:《文选》,中华书局影印宋淳熙本,第1305页。
    ①[汉]班固:《汉书·卫青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490页。
    ②[晋]常璩撰,刘琳校注:《华阳国志》,巴蜀书社1984年版,第803页。
    ③[晋]常璩撰,刘琳校注:《华阳国志》,巴蜀书社1984年版,第785页。
    ④伍德煦:《居延汉简〈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简牍考释》,《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79年第4期。
    ⑤《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⑥[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69页。
    ⑦《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①《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页。
    ②《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08页。
    ①李解民:《汉代婚姻家庭另类形态的法律依据》,《简帛研究二○○四》,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2页。
    ②[北宋]李昉等:《太平御览》,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2868页。
    ①代表性的论文及论点有:彭卫的《汉代婚律初探》(《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1期)一文中认为:在家庭生活中,丈夫几乎对全部家财有支配权,妻子只对自己的陪嫁物有支配权。贾丽英《论汉代妇女的家庭地位》(《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6期)一文认为:在一个家庭中,作为家长之一的母亲(或妻子)拥有仅次于父亲(或丈夫)的财产支配权。而男性家长去世后,寡妻成为唯一家长,她会拥有比其他家庭成员更大的财产权。
    ②《左传·文公八年》,《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清沅元刻本,第1846页。
    ③《诗经·氓章》,《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清沅元刻本,第324页。
    ④据彭卫先生的统计:汉代皇族宗室女子的嫁妆费用多者可达百万、乃至千万钱,少者亦不会低于二、三十万钱;高官、富户阶层女子嫁妆所费一般在二、三十万钱以上,多者可达几百万钱;中小地主与中小官吏阶层女子的陪嫁物大约值二、三万钱。(彭卫:《汉代婚姻形态》,三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6—141页)
    ⑤从彭卫先生统计的汉代各阶层女性的嫁资内容来看,无论是社会上层女子还是平民女子,其嫁资的内容大多只是一些资财、奴婢和器物等不动产,不动产——田宅似不多见。(彭卫:《汉代婚姻形态》,三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6—141页)
    ⑥[意]彼德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8页。
    ①《礼记·杂记下》,《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清沅元刻本,第1569页。
    ②《二年律令·置后律》384简:“弃妻,畀之其财。”(《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页)
    ③《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24页。
    ④《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24页。
    ⑤《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页。
    ⑥《二年律令·户律》345简:“为人妻者不得为户。”(《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
    ⑦《二年律令·户律》323简:“诸不为户,有田宅,附令人名,及为人名田宅者,皆令以卒戍边二岁,没入田宅县官。”(《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53页)
    ①[汉]司马迁:《史记·高祖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46页。
    ②[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冯衍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990页。
    ③详见崔锐:《略论秦汉女性的经济地位》,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论丛(第九辑)》,三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7—447页。
    ④[宋]郭茂倩编,聂世美、仓阳卿校点:《乐府诗集·焦仲卿妻》,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780页。
    ⑤[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列女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793页。
    ⑥关于汉代女子的职业,可参看瞿宣颖编:《中国社会史料丛钞》“职业”一节,上海书店1985年版,第790—810页。
    
    ①[汉]班固:《汉书·佞幸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734页。
    ②[汉]班固:《汉书·游侠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714页。
    ③《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页。
    ④王素:《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选释》,《文物》2005年第12期。
    ①贾丽英:《从长沙东牌楼简牍看汉代出嫁女的财产继承》,《光明日报》,2007-07-25。
    ②瞿宣颖:《中国社会史料丛钞甲集》,上海书店1985年版,第586页。
    ③石潭:《两汉妻妾名谓略考》,《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1期。
    ①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57页。
    ②张小峰:《释张家山汉简中的“御婢”》,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6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26页。
    ③《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④《唐律疏议》卷二六《杂律》“奸父祖妾”条:“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绞。即奸父祖所幸婢,减二等。”([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94页)
    ⑤[汉]班固:《汉书·王莽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4166页。
    ①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46页。
    ②[晋]葛洪、周天游校注:《西京杂记》,三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6页。
    ③彭卫:《汉代婚姻形态》,三秦出版社1988年版,第213页。
    ④《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59页。
    ⑤《仪礼·丧服传》,《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清沅元刻本,第1109页。
    ⑥[汉]班固:《汉书·外戚恩泽侯表》,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711页。
    ①[汉]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53页。
    ②[汉]司马迁:《史记·滑稽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197页。
    ③[汉]班固:《汉书·贾谊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244页。
    ④[汉]班固:《汉书·严助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779页。
    ⑤顾颉刚:《史林杂识初编》,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07页。
    ⑥黄灿:《试论秦汉的养子和赘婿》,《齐鲁学刊》1988年第1期。
    ⑦蒋非非:《秦代谪戍、赘婿、闾左新考》,《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5期。
    ①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中可见《魏户律》之名及个别条文,当是战国后期魏国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里面包含了歧视赘婿的法律规定,详见本文第一章先秦家庭法状况的回顾。
    ②[汉]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53页。
    ③[汉]班固:《汉书·贡禹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077页。
    ④[汉]司马迁:《史记·大宛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176页。
    ⑤陈平、王勤金、徐世虹先生均认为朱凌与妪不是同一人(详见陈平、王勤金:《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先令券书初考》,《文物》1987年第1期和徐世虹师:《张家山二年律令简所见的汉代继承法》,《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而李解民先生认为朱凌与妪为一人(详见李解民:《扬州仪征胥浦简书新考》,《长沙三国吴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450页)
    ⑥陈平:《仪征胥浦〈先令券书〉续考》,《考古与文物》1992年第2期。
    ①李解民先生认为此后脱“子”字。见李解民:《汉代婚姻家庭另类形态的法律依据》,《简帛研究2○四》,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0页。
    ②《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页。
    ③实际上就是招夫入家。因为汉律规定:“为人妻者不得为户。”(《二年律令·户律》345简,《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但是,入赘婚应不在此限。
    ④《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
    ①《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59页。
    ①详见阎爱民:《汉晋家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92页。
    ②《二年律令》整理小组据二二二简“彻侯得置孺子、良人”之文,认为简文残字应为“子、良人”。孺子、良人,彻侯姬妾。
    ③《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59页。
    ④王子今先生指出:“下妻、偏妻都是正妻之外的女性配偶的称谓,……由简文‘其毋嫡子,以下妻、偏妻子”推知‘下妻’的地位也可能高于‘偏妻’。”(参见王子今:《“偏妻”、“下妻”考——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华学(第六辑)》,紫禁城出版社2003年版,第152页。)
    ⑤《尹湾汉墓简牍·武库永始四年兵车器集簿》,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105页。
    ⑥《仪礼·丧服》,《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清沅元刻本,第1100页。
    ⑦《礼记·曲礼下》,《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清沅元刻本,第1269页。
    ⑧《礼记·丧服小记》,《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清沅元刻本,第1495页。
    ⑨[汉]班固:《汉书·外戚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996页。
    ①吕思勉:《吕思勉读史札记(增补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625页。
    ②《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58页。
    ③[汉]司马迁:《史记·孝文帝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415页。
    ④详见阎爱民:《汉晋家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72—376页。
    ①《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59-60页。
    ②《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
    ③《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页。
    ④《二年律令·户律》345简:“为人妻者不得为户。”(《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
    ⑤《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53页。
    ①《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页。
    ②《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页。
    ③《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
    ④《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页。
    ①比如,马新先生认为,汉代的财产继承方式有家产的二次性继承、家产的一次性继承和家产的整体性继承三类。继承原则为诸子的平均继承。(详见马新:《两汉乡村社会史》,第五章第四节“两汉乡村的家产分割与继承”,齐鲁书社1997年版,第323—331页)岳庆平先生亦指出:“汉代家庭财产继承一般采取诸子均分的原则。”(详见岳庆平:《汉代家庭与家族》,第三章第二节“家产继承上的诸子均分”,大象出版社1997年版,第46—47页)
    ②《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52页。
    
    ①[南朝·宋]范晔:《后汉书·许荆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471页。
    ②马新:《两汉乡村社会史》,齐鲁书社1997年版,第328页。
    ③[汉]司马迁:《史记·司马相如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000—3001页。
    ④[汉]司马迁:《史记·司马相如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047页。
    ①[汉]班固:《汉书·晁错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302页。
    ①详见赵浴沛:《两汉家庭内部关系及相关问题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30—133页。
    
    ①《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
    ②《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59页。
    ③[唐]长孙无忌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38页。
    ④对于这则司法文书的分析,见于本文第六章《汉律对姻缘关系的调整》的第三部分“妻子的财产权”。
    ⑤《宋刑统》引《唐大和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敕节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4页。
    ⑥《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2页。
    ①[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35页。
    ②《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
    ③《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08页。
    ④侯旭东:《汉魏六朝父系意识的成长与“宗族”问题——从北朝百姓的聚居状况谈起》,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编委会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三集)》,2004年版,第212页。
    ⑤《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⑥[唐]长孙无忌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94页。
    ⑦[汉]班固:《汉书·王子侯表》,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462页。
    ⑧[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8页。
    ⑨《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55页。
    ①[南朝·宋]范晔:《后汉书·朱儁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308页。
    ②[晋]陈寿:《三国志》,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334页。
    ③[唐]房玄龄等撰:《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25页。
    ④《唐律疏议·户婚》“子孙别籍异财”条:“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唐]长孙无忌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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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伍德煦:《居延汉简〈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简牍考释》,《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79年第4期。
    2.刘修明:《“汉以孝治天下”发微》,《历史研究》1983年第6期。
    3.杨作龙:《汉代奴婢户籍问题商榷》,《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2期。
    4.陈乃华:《秦汉族刑考》,《山东师大学报》1985年第4期。
    5.陈平、王勤金:《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先令券书初考》,《文物》1987年第1期。
    6.石潭:《两汉妻妾名谓略考》,《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1期。
    7.吴荣曾:《对春秋战国家长制奴隶制残余的考察》,《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
    8.陈乃华:《关于秦汉刑事连坐的若干问题》,《山东师大学报》1987年第6期。
    9.黄灿:《试论秦汉的养子和赘婿》,《齐鲁学刊》1988年第1期。
    10.黄金山:《汉代家庭成员的地位和义务》,《历史研究》1988年第2期。
    11.彭卫:《汉代婚姻关系的妇女地位考察》,《求索》1988年第3期。
    12.张金光:《关于秦的父权、家长权、夫权与妇女地位》,《山东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
    13.张金光:《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历史研究》1988年第6期。
    14.岳庆平:《子女告父母而被处死并非始于汉武帝时期》,《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2期。
    15.张世超:《秦简中的“同居”与有关法律》,《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3期。
    16.唐刚卯:《封建法律中同居法适用范围的扩大》,《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4期。
    17.彭年:《秦汉同居考辨》,《社会科学研究》1990年第6期。
    18.陈乃华:《秦汉“不道”罪考述》,《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2期。
    19.王健文:《两汉律令与国家正当性以汉律中的“不道”为中心,《新史学》1992年第3期。
    20.李贞德:《西汉律令中的家庭伦理观》,《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1993年第19期。
    21.张涛:《经学与汉代法制》,《文史哲》1995年第3期。
    22.蒋非非:《秦代谪戍、赘婿、闾左新考》,《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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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张建国:《试析汉初“约法三章”的法律效力——兼谈“二年律令”与萧何的关系》,《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
    25.管红:《秦汉女性家庭地位管窥》,《南京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3期。
    26.张建国:《秦汉时一条珍贵的有关继承权的律文》,《法学研究》1996年第5期。
    27.赵志坚、范学辉:《汉代婚姻形态考述》,《史学月刊》1996年第6期。
    28.洪煜:《西周和秦汉时期的父权家长制》,《殷都学刊》1997年第1期。
    29.范忠信:《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
    30.范忠信:《中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历程、规律及启示》,《政法论坛》1997年第4期。
    31.杨剑虹:《从〈先令券书〉看汉代有关遗产继承问题》,《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3期。
    32.侯欣一:《孝与汉代法制》,《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33.于琨奇:《“赐女子百户牛酒”解——兼论秦汉时期妇女的社会地位》,《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99年第1期。
    34.曹旅宁:《论秦律中所见的家族法》,《学术研究》200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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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邢义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读记》,《燕京学报》新15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9.高凯:《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汉代的“女户”问题》,中国秦汉史会第九届年会暨国际学术讨论会参会论文,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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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李文玲:《汉代孝伦理的法律化》,《江淮论坛》200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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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徐世虹:《“三环之”、“刑复城旦舂”、“系城旦舂某岁”解———读〈二年律令〉札记》,载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6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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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崔锐:《略论秦汉女性的经济地位》,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论丛(第九辑)》,三秦出版社,2004年版。
    52.张小峰:《释张家山汉简中的“御婢”》,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6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
    53.王子今:《张家山汉简所见“妻悍”“妻殴夫”等事论说》,《南都学坛》2004年第4期。
    54.李国锋:《试论汉初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55.张功:《秦汉不孝罪考论》,《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
    56.阎晓君:《秦汉盗罪及其立法沿革》,《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57.邢义田:《秦或西汉初和奸案中所见的亲属伦理关系——江陵张家山247号墓〈奏谳书〉简180—196考论》,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编:《经义折狱与传统法律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4年12月版。
    58.李解民:《扬州仪征胥浦简书新考》,《长沙三国吴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华书局,2005年版。
    59.于振波:《从“公室告”与“家罪”看秦律的立法精神》,《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60.宋大琦:《亲属容隐制度非出秦律说》(《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
    61.刘敏:《从〈二年律令〉论汉代“孝亲”的法律化》,《南开学报》2006年第2期。
    62.徐世虹:《秦汉简牍中不孝罪的诉讼》,《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63.闫晓君:《论张家山汉简〈收律〉》,《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64.鲁家亮:《论张家山汉简〈收律〉及其相关的几个问题》,《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7年第2期。
    65.曹峰:《“古史辨”派、“二重证据法”及其相关问题——裘锡圭先生访谈录》,《文史哲》2007年第4期。
    66.贾丽英:《从长沙东牌楼简牍看汉代出嫁女的财产继承》,《光明日报》,2007-07-25。
    67.贾丽英:《秦汉不孝罪考论》,《石家庄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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