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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众立法参与的制度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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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七大提出,“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在我国,引导和扩大公众对立法的有序参与日益受到重视,这与它具有的多重价值与功能是分不开的。在社会利益结构多元化的今天,扩大公众有序立法参与并不是对代议制的否定,而是基于人民代表大会制这一根本制度上所展开并发挥功能的一种直接民主方式。目前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在对公众立法参与的重要性的认识上已经不存在分歧,如何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让公众更有效的参与到立法中,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
     当前我国公众立法参与还存在公众参与广度、深度、效度不足,公众参与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缺乏等问题,究其主要原因乃是由于公众立法参与的制度化程度不足,公众参与缺乏足够法律依据,规范参与行为、拓宽参与渠道、保证参与有效性的具体制度依然不够完善,尚未形成健全的立法参与运行机制。
     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制度化参与是实现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形式,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发展,有利于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有利于推进公民社会的生成。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包括美国、英国和亚洲的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普遍重视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的方式对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序、形式、效力等进行详细地规定,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立法透明度高。凡此种种,均值得借鉴。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有关理论的指导下,通过有效的制度构建,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公众立法参与运行规范,提升制度化水平,形成中国特色的公众立法参与制度体系,是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的迫切要求,也具有坚实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基础。
     公众立法参与的制度化,大致包括立法参与核心制度、具体配套制度和其他机制的建立健全。构建立法参与的核心制度,就是要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需要着力解决的公众立法参与中突出问题的制度,它相对于一般制度而言具有总体性的、原则性和根本性的特点,对开展公众立法参与工作起到总体部署和导向性作用。只有构建刚性制度,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进行支撑,才能避免立法参与被异化或虚置,执行失范。因而,参与的制度化,首先要求制定相关法律,通过立法将参与原则、参与对象、参与范围、参与主体、参与形式、参与效力、有关部门的职责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公众立法参与的核心制度或者说支架性的制度确立起来,形成制度框架。同时,没有相关的配套制度作保障,公众立法参与制度本身也难以发挥效用。从其运行过程来看,公众立法参与立法程序紧密相关,公众立法参与只有深深“嵌入”立法程序之中,才能做到深度参与和有效参与。在立法程序中引入扩大公众立法参与,完善立法程序中的公众参与的具体制度、机制,减少既得利益者对立法的干扰,平等、充分地听取社会各界不同的声音,是当前提高我国公众参与立法实效的根本途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公开、立法旁听、立法专家咨询、立法听证以及立法后评估等具体配套性制度。
     公众立法参与制度化建设,既包括正式的制度安排,如法律、法规、政策和机制等,也包括非正式的制度语境,如文化传统、价值取向、伦理规范、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要素。要提升公众立法参与质量,让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既活跃有序又深入有效,需要公民具有与参与相适应的文化素质、民主素养和参与能力。特别是在制度建设的起步阶段,公民参与的观念、意识、能力的提升是一个重要课题。要依据国民的政治心理和行为现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与立法民主相配套的参与型政治文化的发展和成熟,提高公民立法参与的意识和能力,优化公民政治参与的社会生态环境。通过培育公民组织,使得公民的立法利益表达组织化,从而提高公众立法参与的有序性和效度。同时,要重视公众立法参与中舆论平台的建设,包括对立法过程中如何发挥大众媒体在公众参与中的作用,也应当形成规范化的制度安排。
The17th Communist Party's Congress put forward that:"The transparency of decision making and engagement of the public should be strengthened". The law, regulation and public policy making that are closely related to public interest, should listen to and adopt the public opinions." In our country, to guide and enlarge the public to join in the lawmaking has been taken into account gradually, which is dependent on its multi-value and function. Nowadays, as the social interest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diversified, to enlarge the public to join in the lawmaking orderly is not a denial to the representative system, but a means of direct democracy carried on and brought into play on the basis of the system of people's congress. At present, no matter in the theoretical circle or practical circle, there is no divergence of cognition on the importance of lawmaking participated by the public. Therefore, how to make public participate in the lawmaking more effectively under the guidance of Marxism and Chinese actual situation.
     Currently, the problems of low participating range, depth, effect as well as the low activeness and subjective initiative still exist in our country. The main reason is that there isn't a good systematism for the public to rely on. There isn't any specific system and good mechanism to regular the participating activity, to extend the participating channel and to guarantee the effectiveness.
     The systematic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lawmaking process is an important means of realizing and guaranteeing the civil right, and will be beneficial to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democracy, the building of legislative and citizenship society. The main countries that adopt the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or the civil law system, such as the U.S.A., UK, Japan, South Korea, as well as Hong Kong and Taiwan of China, generally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regular the procedure, means, and effectiveness of lawmaking participation and establish a sound public participation system with high lawmaking transparency through making law and regulations. All of these examples are worthwhile for us to learn from. To establish a suitable criterion of public lawmaking participation for Chinese condition, to improve the systematism level, and to make a public participation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under the guidance of Marxism and guarantee by effective system, are the urgent demand of legislative progress and social development with a solid political,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foundation.
     The systematism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lawmaking mainly includes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core system for lawmaking, supporting system and supportive basic system. Only a strong system is built through the support of relative laws, can the lawmaking participation avoid function conversion. Therefore, the systematism of participation firstly requires the establishment of relative laws and law system framework through which the basic system of participating principle, object, range, subject, means, effectiveness, responsibility of relative department shall be defined. From its operation process,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of lawmaking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Only the public's lawmaking participation deeply embedded in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can we attain effective participation. Expanding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lawmaking, improving the ways of participation, reducing vested interests'interference, fully referring to the voice of all social circles, is the only fundamental way to improv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our country. Meanwhile, the specific supportive system such as disclosure of lawmaking, observation, consultation and evaluation should be improved.
     The systematism construction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lawmaking not only includes formal arrangement of system, such as laws, regulations, policies and mechanism, but also includes informal institutional context, including elements such as cultural tradition, value orientation, ethics, customs and ideology. To participate in the lawmaking more effectively, orderly and deeply needs the citizens to have certain intellectual quality, cultivation of democracy and ability. Especially in the early stages of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the ideas, consciousness and capability promotion is an important subject for the citizens. According to the national political psychology and behavior status, effective measures should be adopted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and maturity of participated political culture that is supportive to democracy and legislation so as to improve the citizen's lawmaking participation consciousness and ability and to optimize its social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y cultivating citizen organizations, citizen's legislation interests expression can be organized, so as to improve the order and effectiveness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At the same time,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 the public opinion platform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cluding how to use the mass media in the role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should also form a normalized systematic arrangement.
引文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4页。
    ②[美]罗伯特·A·达尔:《现代政治分析》,王沪宁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21页。
    ③[美]卡尔·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0页。
    ④[美]卡尔·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章。
    ①《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0页。
    ②许章润:《从政策博弈到立法博弈——关于当代中国立法民主化进程的省察》,《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3期。
    ③参见朱景文:《物权法引起争议的启示》,《中国社会导刊》2006年第7期。
    ①孙展:《影响中国立法的力量》,《中国新闻周刊》2005年第8期。
    ①《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3页。
    ②朱景文:《关于立法的公众参与的几个问题》,《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
    ①卡罗尔·佩特曼: 《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②王锡锌: 《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民主和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8-11页。
    ③蔡定剑:《公众参与风险社会的制度建设》,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3页。
    ①张文显: 《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23页。
    ②孙国华: 《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269页。
    ①[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6页。
    ②[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29页。
    ①郭道晖主编:《当代中国立法》(下),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787页。
    ②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③姜勇:《立法权的应然和实然探讨》,《江西社会科学》2001年第8期。
    ④北京大学法律系宪法教研室、资料室编:《宪法资料选编》1983年3月,第343-344页。
    ①王磊:《对行政立法权的宪法学思考》,《中外法学》1998年第5期。
    ②高中:《地方政府规章性质的再思考》,《行政与法》2002年第9期。
    ③参见全国人大官方网站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xianfa/2001-08/01/content_140407.htm。
    ④魏胜强:《立法权与法律解释权辨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①见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辞典对于participate的解释,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089页。
    ②参见陈瑞华:《刑事审列原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③Langton, S., "What is Citizen Participation?" in Stuart Langton ed., Citizen Participation in American, Lexington Books (1978), p.13.
    ①[美]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与新策略》,孙柏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②《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37页。
    ③王锡锌:《利益组织化、公众参与和个体权利保障》,《东方法学》2008年第4期。
    ④王锡锌:《公共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民主法制出社2007年版,第74-75页。
    ⑤参见德国立法与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考察报告,上海市政府法制办综合业务处、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编,《政府法治简报》2008年第14期(总第80期)
    ①蔡定剑: 《公众参与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团结》2009年第4期。
    ②蔡定剑: 《中国公众参与的问题与前景》, 《民主与科学》2010年第5期。
    ①[美]塞缪尔·亨廷顿,琼·纳尔逊: 《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汪晓寿、吴志华、项继权译.华夏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②黄信瑜:《台湾地区公众参与立法之研究》,北京大学博士论文,第20页。
    ③徐向华主编:《新时期中国立法反思》,学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页。
    ④李杰:《民众参与立法的制度模式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博士论文,第12页。
    ⑤朱久伟:《论公民立法参与制度的原则与地位》,《华东政法学学报》1999年第3期。
    ⑥严海燕: 《公众参与立法研究——以立法平等为视角》,华中师范大学2008硕士论文。
    ①徐向华主编:《新时期中国立法反思》,学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页。
    ①参见刘李胜:《制度文明论》,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13页。
    ②江晖:《对我国公众参与立法制度完善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7期。
    ③王小天:《论立法的公众参与》,《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1期。
    ③方江山:《非制度政治参与——以转型期中国农民为对象分析》,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
    ⑤杨道忠:《浅谈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和非制度化》,《义马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弟4期。
    ①毕文章:《为公众参与立法鼓掌》,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607/13/211376.shtml.
    ②李元书,刘昌雄:《论政治参与制度化》,《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
    ③《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第477页。
    ④[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2页。
    ⑤[美]D·P·约翰逊:《社会学理论》,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523页。
    ①张清华、林波:《论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和有效模式》,《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②张钦朋,马海龙:《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分析》,《行政与法》2008年第11期。
    ③[美]塞缪尔·亨廷顿,琼·纳尔逊: 《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汪晓寿、吴志华、项继权译,华夏出版社1998年版,第20页。
    ①陈保中:《政治文明建设与我国立法的公众参与》,《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底2期。
    ②[德]鲁道夫·冯·耶林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③[德]鲁道夫·冯·耶林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④[德]鲁道夫·冯·耶林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5页。
    ①黄红星,沈铁胤:《试论公民的立法参与权及制度保障》,《经济工作导刊》2001年第4期。
    ①刘军宁:《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6-48页。
    ②孟凡哲: 《立法程序的原理及其实证分析》,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①[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94页。
    ②孙永芬:《西方民主理论史纲》,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16页。
    ③黄信瑜,佟吉清:《台湾地区公众参与立法的现实探究——以一个案实证分析为例》,《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④张光辉,杜万松:《发展参与式民主与完善我国民主制度结构》,《中州学刊》2010年第3期。
    ⑤于海青:《当代西方参与民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95页。
    ①[英]密尔: 《代议制政府》,汪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3页。
    ②[英]詹姆斯·布赖斯: 《现代民治政体(上)》,张慰慈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02页。
    ③张晓明,李朝晖:《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变迁与完善》,《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①[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94页。
    ①王惠玲:《加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性的几点思考》,《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②邱家军:《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人大研究》2008年第3期。
    ①李雪沣:《话说公众参与立法》,《法制日报》2004年5月13日。
    ②郭道晖:《以民主的精神落实立法的民主》,《法制日报》2000年7月2日。
    ③姜明安:《公众参与与行政法治》,《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④《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96页。
    ⑤闻鸣:《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历程理论》,《宁夏日报》2005年1月21日第6版。
    ①曾荻,刘红:《西部经济跨越式发展与政治文明建设》,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69页。
    ②罗建平,梁纪毅:《公民意识对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意义》,《社科纵横》2009年第2期。
    ③杨波,刘锦秀:《国外政治参与理论综述》,《甘肃理论学刊》2004年第6期。
    ④吴志华:《政治学导论》,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67-268页。
    ①侯晓雪:《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度化分析》,《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①董关鹏:《政务公开理论与实务(上卷)》,新华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②参见Beetham, D., The Legitimation of Power, MacMillan Education Ltd(1991);Connolly, W. E. (ed.), Legitimacy and State, Blackwell Ltd. (1984);Harbermas, J. Legitimation Crisis, Heinemann Educational Books (1976).转引自谢海定:《中国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困境》,《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③[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④严存生:《法德合法性问题研究》,《法律科学》2002年第3期。
    ⑤刘佩韦:《立法的合法性问题探析》,《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①孙笑侠:《法治对待道德的态度和方式——当代中国法应该怎样促进道德目标》,载于刘海年等主编:《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65-266页。
    ②郭道晖: 《当代中国立法(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51页。
    ③参见吕世伦主编《当代西方理论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6页。
    ④参见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 《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①[美]弗里德曼: 《法律制度》,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0页。
    ②方世荣: 《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③李林:《立法理论与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④[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27、128、204页。
    ①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24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83页。
    ①《人民日报》2004年4月15日第10版。
    ②江国华: 《立法:理想与变革》,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4页。
    ①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7页。
    ②[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5页。
    ③高其才: 《现代立法理念论》《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④王锡锌: 《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民主和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60-61页。
    ①中玉:《立法要体现主流民意》,《人民日报》,2005年7月27日第13版。
    ①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79页。
    ②吴邦国:《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国人大》2011年第2期。
    ③[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4-26页。
    ④黄文扬:《国内外民主理论要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19页。
    ⑤参见徐大同主编:《二十世纪西方政治思潮》,天津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75-476页。
    ①陈尧:《参与式民主:一种新的民主范式》,《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②[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3页。
    ③黄文扬主编:《国内外民主理论要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19页。
    ①[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
    ②《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46页.
    ③王锡锌主编:《公众参与和中国新公共运动的兴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15页。
    ④刘松山:《论立法中民主原则的落实》,《法商研究》1999年第6期。
    ①陈斯喜:《论我国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行政法学研究》1995年第36期。
    ②刘松山:《论立法中民主原则的落实》,《法商研究》1999年第6期。
    ③[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 《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张绍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7页。此外,李普塞特等在对二战后各国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后,提出:“经济增长虽然只是民主化的因素之一,但显然是举足轻重的一部分。如果说我们还不能假定经济增长对鼓励政治多元化是机械的、决定性的,我们也应承认,国家如果能够提高公民生活水平和教育程度,便为民主结构打下了基础,使争取民主的努力制度化和合法化的可能性增加。”见[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等:《对民主政治的社会条件的比较分析民主的再思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页。
    ④[美]塞缪尔·亨廷顿,琼·纳尔逊: 《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汪晓寿、吴志华、项继权译,华夏出版社1998年版,第69页。
    ①郑杭生等:《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和中国社会的转型》,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5页。
    ②王沪宁对此有过分析,认为“经济发展使社会上的每一个人、每一个集团、每一个阶层都有了自己的经济利益。由于有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他们就会要求参与政治生活,要求了解政治体系的活动过程。尤其关心政治体系的决策,关心政治体系将会给他们带来怎样的后果”。见王沪宁: 《比较政治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47页。
    ①王锡锌口述,米艾尼整理: 《让“拆迁变法”成为改革成功案例》,《瞭望东方周刊》2011年第1期。
    ②孙关宏,胡雨春:《政治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7页。
    ③《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载《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页。
    ①俞可平:《中国民主化的最小成本和最佳途径》,人民网-理论频道2009年9月9日,见http://theory.people.com.cn/GB/10019441.html.
    ②[法]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2页。
    ③汤唯、毕可志等:《地方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构想》,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5页。
    ④陈伯礼:《立法民主:概念与根据》,《河北法学》2006年第1期。
    ①周婷玉,杨维汉,崔清新,陈菲:《依法治国的坚固基石——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际》,《楚天主人》2011年第4期。
    ②[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89页。
    ③高鸿均:《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演进》,载夏勇主编:《走同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7页。
    ①胡锦涛: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2页。
    ②[美]卡尔·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1-62页。
    ③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利益衡量》, 《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
    ①毛国辉:《立法民主与社会和谐》,《人民日报》2006年7月19日第9版。
    ②李林:《充分发挥民主立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院报》2005年6月30日第3版。
    ③[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2页。
    ①李林:《民主立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学习时报》2005年3月14日。
    ②许章润:《萨维尼与历史法学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9页。
    ①孙国华:《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19页。
    ②王锡锌:《文化的法治与法治的文化》,《光明日报》2011年11月3日第15版。
    ③[古希腊]亚里斯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①江迪:《让公民更多参与法治建设》,《人民政协报》2011年3月11日第B05版。
    ①黄信良:《互融互补共促民主进程——基于公众参与兴起背景下的群众路线》,《当代社科视野》2011年第9期。
    ①《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7页。
    ②《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8页。
    ③《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8页。
    ①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303-304页。
    ②参见李林:《新中国立法的主要经验》,《学习时报》2010年6月14日第5版。
    ③王兆国:《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2004年在第十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的讲话。
    ①本报记者刘炜:《公民参与立法10年变迁》,《民主与法制时报》2011年6月20日第A01版。
    ①[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等译,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167页。
    ②汪新胜:《电子民主与中国人大制度的变革》,《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③宋迎法:《电子民主:网络时代的民主新形式》,《江海学刊》2004年第6期。
    ①[瑞典]格罗伦德:《电子政府:设计、应用和管理》,陈君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②姜明安:《公众参与与行政法治》,《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③孙乾:《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民意》,《京华时报》2011年4月26日。
    ④邱家军:《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人大研究》2008年第3期。
    ①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为119636790人;具有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的人口为187985979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口为519656445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口为358764003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3611人上升为8930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11146人上升为14032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33961人上升为38788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由35701人下降为26779人。具体参见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http://www.stats.gov.cn/tjfx/jdfx/t20110428_402722253.htm.
    ②辛世俊:《公民权利意识研究》,郑州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页。
    ①江迪:《让公民更多参与法治建设》,《人民政协报》2011年3月11日第B05版。
    ②刘炜:《多元力量博弈刑诉法大修》,《民主与法制时报》2011年8月29日第A01版。
    ③刘炜:《多元力量博弈刑诉法大修》,《民主与法制时报》2011年8月29日第A01版。
    ①蔡定剑:《公众参与:风险社会的制度建设》,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3页。
    ②[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55-56页。
    ①本报评论部:《以“制度供给”呼应参与热情》,《人民日报》2011年9月1日第14版。
    ②[英]詹姆斯·布赖斯: 《现代民治政体(下)》,张慰慈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27页。
    ③李元书:《现代政治学概论》,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310页。
    ④[美]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与新策略》,孙柏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①[美]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9页。
    ①李林指出,“瑞士的这种比较极端的民主观念和体制,不仅使国家决策缓慢、迟钝,一项必需的立法从考虑、动议到最后生效,往往需要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而且容易导致整个社会的保守倾向。瑞士妇女迟至1971年才获得男女平等的权利就是明证。”参见李林:《瑞士民主立法体制及存在的问题》,《人大研究》2006年第5期。
    ②游劝荣: 《关于立法成本的思考》, 《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③李龙亮:《立法效率研究》,《现代法学》2008年第6期。
    ④[美]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与新策略》,孙柏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页。
    ①[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等译,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199-200页。
    ②曲振涛:《法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年版,第43页。
    ③[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48页。
    ①[英]詹姆斯·布赖斯: 《现代民治政体(上)》,张慰慈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99页。
    ②[美]达尔:《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周军华译,求实出版社1989年版,第41-54页。
    ③叶传星:《利益多元化与法治秩序》,《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
    ④孙立平认为,“目前尤其应当注意的是总体性资本对政治和社会决策的影响和左右。总体性资本的精英集团虽然人数很少,但对于社会决策的影响力颇大……总体性资本影响决策是对于中间层参与决策的最大的威胁。”见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9-50页。
    ⑤[美]塞缪尔·亨廷顿,琼·纳尔逊: 《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汪晓寿、吴志华、项继权译,华夏出版社1998年版,第179页。
    ⑥钟家元:《和谐社会视角下我国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路径抉择》,载湖北省行政管理学会2006年年会论文集。
    ①参见《公众参与不能成为精英阶层专利》, 《法制日报》2010年10月26日第6版。
    ②徐向华主编:《新时期中国立法反思》,学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65-166页。
    ③易有禄举例说,“对于农民和小区业主而言,虽然他们在人数上是多数,但由于缺乏能够真正代表其利益的利益团体,也就难以形成有组织的力量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博弈,而且分散的农民和小区业主在立法参与的物质基础和专业知识等方面也处于弱势”。由此导致的是“表达话语越多,就越有可能得到立法者的认同,就像俗语中所说的“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见易有禄: 《从《物权法》的制定看中国立法的公众参与》, 《井冈山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④[美]麦迪逊:《联邦党人》,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1页。
    ⑤[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65页。
    ⑥[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96页。
    ①焦文峰:《论政治参与的限制和限度》,《南京政治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
    ②李林:《法治社会与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前线》2001年第5期。
    ①[美]卡尔·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65页。
    ②俞可平:《公民参与的几个理论问题》,《学习时报》2006年12月19日。
    ①[美]拉里·戴蒙德:《民主政治的三个悖论》,彭灵勇译,载于刘军宁编:《民主与民主化),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23-124页。
    ②江平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被问到:“有关立法中的争议和分歧也越来越激烈,或者说更加显性化。有充分的讨论,逐步取得共识是个好事情,但有时立法因为这些争议而停滞甚至被搁置了……怎么解决充分讨论和立法进展之间的关系?”江平的回答是,“由于涉及利益太复杂,争论太多,很多问题研究不是很透,像《破产法》的争议中,线到底划在哪里?职工的利益、银行的利益都很重要,立法进程中稍微拖后一点,决策很难下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立法一旦确定,至少要管十几年,不能朝三暮四老改动。”见谷重庆、秦旭东:《法律的本意是公平正义》,《21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9月4日第29版。
    ③杨志勇: 《广泛集中民智的地方立法——近年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观察》, 《人大建设》2008年第10期。
    ④参见刘军宁编: 《民主与民主化》,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64页。
    ⑤张新宝: 《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利益衡量》, 《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
    ①王琳:《以立法草案公开撬动立法民主化》,《经济观察报》2011年10月31日第16版。
    ②有学者就指出,“也许有人认为法律草案原则上都交全民讨论太麻烦、成本太高,但事实上未经全民讨论的法律通过后,在全社会组织的有关对新法律的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也是很麻烦、成本很高的。”参见郭晓宇、李娜:《中国“开门立法,,是如何成为常态的》,《法制日报》2008年4月22日第8版。
    ③童大焕:《立法成本与执法成本》,《中国青年报》2002年10月30日。
    ④本报评论部:《以“制度供给”呼应参与热情》,《人民日报》2011年9月1日弟14版。
    ①《列宁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76页。
    ②莫纪宏:《论立法的技术路线——专家立法在立法公民参与中的作用》,《广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03页。
    ①王维国:《超越西方政治参与扩大论与限制论》,《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年第2期。
    ①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48页。
    ②《人民日报》,2000年03月02日第1版。
    ③王惠岩:《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理论的几个基本问题》,载全国人大培训中心编:《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治讲座》,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300-316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59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5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
    ③何贻纶:《政治学与行政学名人观点揽要》,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65页。
    ④邹永贤:《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概论》,厦门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5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55页。
    ②刘吉发:《政治学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2-104页。
    ④邹永贤:《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概论》,厦门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0-62页。
    ①何贻纶:《政治学与行政学名人观点揽要》,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6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9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0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0页。
    ①何贻纶:《政治学与行政学名人观点揽要》,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69页。
    ②邹永贤:《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概论》,厦门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8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9-480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3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3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4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4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3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66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61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8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4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5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76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4页。
    ①邹永贤:《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概论》,厦门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52页。
    ②《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1页。
    ③《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43页。
    ①《列宁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43页。
    ②《列宁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857页。
    ①《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9页。
    ②《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50页。
    ③《列宁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11页。
    ①《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16页。
    ②《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0页。
    ③《列宁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43页。
    ①《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5页。
    ②《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80页。
    ③《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01页。
    ④引自《理论动态》(中央党校理论研究室编),1979年第130期,第29页。
    ①《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87页。
    ②《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80页。
    ③《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06页。
    ④《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66页。
    ①《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9页。
    ②《中共中央文献选集》(第18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586-587页。
    ③《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08页。
    ④《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7页。
    ①《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57页。
    ②《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89-790页。
    ③《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99页。
    ④《毛泽东选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54页。
    ①《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②《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6页。
    ③《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59页。
    ①《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②《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6页。
    ③《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4页。
    ①《江泽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57页。
    ②江泽民:《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687页。
    ③《江泽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页。
    ④江泽民:《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的讲话》,《共产党员》2002年第07期。
    ⑤《江泽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页。
    ⑥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上的报告,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2-11/17/content_693542.htm。
    ⑦《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页。
    ①《江泽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58页。
    ②《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54页。
    ③《江泽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页。
    ④《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7页。
    ①聂露: 《人民主权理论述评》, 《开放时代》2002年第6期。
    ②转引自浦兴祖、洪涛: 《西方政治学说史》,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2页。
    ①[荷]斯宾诺莎: 《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19页。
    ②转引自俞可平: 《西方政治学名著提要》,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7-128页。
    ③[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5页。
    ④[荷]马尔赛文等:《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27页。
    ①肖君拥:《人民主权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34页。
    ②[英]洛克:《政府论(下卷)》,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88页。
    ③[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8页。
    ④[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40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年版,第279页。
    ⑥参见[意]德拉·沃尔佩:《卢梭与马克思》,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136页。
    ⑦李龙:《西方宪法思想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28页。
    ①[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8页。
    ①王雅琴、刘永艳:《我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理论视野》2003年第6期。
    ②《列宁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90、194页。
    ①刘军宁:《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0页。
    ②束顺民: 《西方政治参与研究述要》,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③[美]卡尔·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0页。
    ④[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95-396页。
    ①黄福寿:《民主理论及其演变与当代中国协商政治实践》,《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②王建强:《西方代议制民主的困境》,《当代世界》2007年第6期,第46页。
    ③王锡锌:《公众参与:参与式民主的理论想象及制度实践》,《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6期。
    ④[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
    ①[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②黄文扬:《国内外民主理论要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99页。
    ③[美]约瑟夫·熊彼得:《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6页。
    ④王锡锌: 《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民主和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页。
    ①[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
    ②陈家刚: 《协商民主引论》,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3期。
    ③转引自谈火生:《审议民主理论的基本理念和理论流派》,《教学与研究》2006年第11期,第50页。
    ④[德]哈贝马斯: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89页。
    ①[德]哈贝马斯: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48页。
    ②[德]哈贝马斯: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80-381页。
    ③陈剩勇:《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④[美]埃米·古特曼和丹尼斯·汤普森:《审议民主意味着什么》,谈火生译,收于谈火生编:《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7页。
    ⑤陈家刚:《协商民主:民主范式的复兴与超越》,陈家刚编:《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页。
    ①[美]艾利斯·马瑞恩·杨:《沟通及其他:超越审议民主》,聂智琪译,载于谈火生编:《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页。
    ②[美]詹姆斯·费伦:《作为讨论的协商》,载于陈家刚编:《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页。
    ③[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
    ④[英]卡尔·波普尔:《民主国家理论与实践的反思》,[英]戴维·米勒编《开放的思想和社会:波普尔思想精粹》,张之沧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61-481页。
    ①《列宁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63页。
    ①《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
    ②学者指出:“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毛泽东立足国情和中国革命的实际需要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和国家学说,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创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而找到了人民主权在中国的实现形式。”见刘世华,陈晓丹:《毛泽东创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探索及其启示》,《理论学刊》2009年第6期。
    ③《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2页。
    ④《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5页。
    ⑤房宁:《民主政治十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⑥刘世华,陈晓丹:《毛泽东创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探索及其启示》,《理论学刊》2009年第6期。
    ⑦赵春丽:《借鉴西方民主文明与本国实际相结合——后发展国家民主建设的路径探讨》,《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①吴赋光、王子丽:《从西方民主模式的演进看西方民主何以不能移植》,《求实》2011年第4期。
    ②有学者以美国为例谈了这方面的表现,“在政治领域中表现为行政效率因党派分歧、利益集团争端而低下,政策方针受垄断财团控制而失误,公职竞选受金钱渗透而失效,法律公正受种族歧视阶级局限而歪曲等恶果;在经济领域,它表现为因只顾资本利润导致了贫富悬殊,两极分化,贫困、失业、疾病严重存在的灾难恶果;在社会领域,它表现为因只顾资本贪婪物欲的满足,导致了精神空虚、情感贬值、环境恶化、生态破坏、金钱至上、消费主义等严重问题。”见刘慧频、周瑞华:《从西方民主冲击看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民主》,《求索》2010年第6期。
    ③曾海涛:《试论西方民主的欺骗性》,《陇东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④董石桃:《西方民主政治的发展及其反思——基于制度史和思想史的宏观考察》,《湖北社会科学》2009年第8期。
    ⑤参见何包钢:《民主理论:困境和出路》,: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65页。
    ⑥《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5页。
    ⑦《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76页。
    ①《江泽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57页。
    ②《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97页。
    ③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十七大以来重要文件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21-22页。
    ④董石桃:《西方民主政治的发展及其反思——基于制度史和思想史的宏观考察》,《湖北社会科学》2009年第8期。
    ①邹永贤:《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几个问题的再认识》,《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1期。
    ②田心铭:《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①吴锐:《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兼谈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加强地方人大工作问题》,《理论探索》1991年第3期。
    ②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③王惠岩:《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理论的几个基本问题》,载全国人大培训中心编:《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治讲座》,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300-316页。
    ④夏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国化的再认识——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国化的反思》,《延边党校学报》2011年第4期。
    ⑤《列宁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43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65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82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84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93页。
    ④《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5页。
    ⑤《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⑥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268页。
    ⑦《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5页。
    ①《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7页。 2010年第3期。
    ①田良:《美国国会的立法听证》,《中国人大》2010年第3期。
    ②参见吴浩:《国外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①赵晗:《咨询式政府体制:政府有效回应的制度基础——以香港特区政府为例》,《黑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
    ②王肖邦:《论我国政府立法中的公众参与——以香港公众咨询制度为视角》,《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6期。
    ①《孙中山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526页。
    ②孙中山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761页。另,创制权、复决权之所以为孙中山重视,是因为他认为,人民作为国家的实际主人,不仅要有权选举和罢免政府官吏,而且还要有权制定和废止法律。“有了治人,还要有治法”。孙中山还具体解释了这两个权,“如果大家看到了一种法律,以为是很有利于人民的,便要有一种权,自己决定出来,交到政府去执行。”这种权叫创制权;“若是大家看到了从前的旧法律,以为是很不利于人民的,便要有一种权,自己去修改,修改好了之后,便要政府执行修改的新法律,废止从前的旧法律。”这种权就叫复决权。
    ③《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7-1478页。
    ④《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33-534页。
    ⑤张晋藩:《中国法律史》,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31页。
    ⑥张卫波:《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学习时报》2006年7月17日第9版。
    ①朱景文指出,“制定政策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基本方法。解放后,中国共产党又把在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群众路线贯彻到立法工作中,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原则并列的民主原则。在制定宪法、婚姻法、兵役法、农业合作社章程等重要法律时,都采取了先公布草案,在较小或较大范围内征求意见,最后由立法机关讨论通过的办法。”见朱景文:《关于立法的公众参与的几个问题》,《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
    ②王思梅:《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党的文献》2010年第3期。
    ③韩大元:《关于新中国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若干问题探讨——纪念1954年宪法颁布五十周年》,《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④郭晓宇、李娜:《中国“开门立法”是如何成为常态的》,《法制日报》2008年4月22日第8版。
    ①据统计,许多地区听报告和参加讨论的人数都达到了当地成年人口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有些城市和个别的专区并达到了百分之九十以上。在宪法草案的讨论期间,听到关于宪法草案报告并参加初步讨论的各界人民约有103万5千余人,参加逐章逐条讨论的约有55万2千多人,在讨论中各界人士提出对宪法草案的意见143,565件。参见《人民日报》1954年9月10日。
    ②《人民日报》,1954年9月11日。
    ③《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5页。
    ④陈丽平: 《完善相关制度扩大开门立法》, 《法制日报》2011年10月18日第3版。
    ⑤汤唯,毕可志:《地方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构想》,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页。
    ⑥胡康生:《加强立法工作推进依法治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50年》,《人民论坛》2004年第9期。
    ⑦资料显示,1957年,全国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达365人;1959年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构经过几 次精简撤并,工作人员只剩下100多人。参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十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103页。
    ①李步云主编:《立法法研究》,海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09页。
    ②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7页。
    ①王胜名、孙礼海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
    ②毛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2008年工作要点和立法、监督工作计划》,人民日报,2008年4月23日。
    ③陈丽平: 《完善相关制度扩大开门立法》, 《法制日报》2011年10月18日第3版。
    ④廖文根:《中国立法从有法可依迈向良法可依》,《人民日报》2011年7月20日第17版。
    ⑤本报记者骆沙: 《健全反馈机制别让公众参与立法“自说自话”》, 《中国青年报》2010年10月23日。
    ①廖文根:《中国立法从有法可依迈向良法可依》,《人民日报》2011年7月20日第17版。
    ②参见《关注“周晓光现象”》,《浙江人大》2004年第3期。
    ①李虹历、晓懂:《挑战传统立法模式》,《时代潮》2003年第3期。
    ①刘炜:《多元力量博弈刑诉法大修》,《民主与法制时报》2011年8月29日第A01版。
    ①刘炜:《多元力量博弈刑诉法大修》,《民主与法制时报》2011年8月29日第A01版。
    ①[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1页。
    ②肖蔚云:《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03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9页。
    ②主持人王君琦:《从法律体系迈向法治体系》,《北京日报》2011年3月21日第17版。
    ③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7页。
    ①李高协;訾晓辉:《建立地方立法联系点之探索》,《人大研究》,2009年第2期。
    ②[美]卡尔·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0页。
    ①易有禄: 《从《物权法》的制定看中国立法的公众参与》, 《井冈山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②陈保中: 《以制度创新提升公众参与实效》, 《学习时报》2011年1月24日第5版。
    ①李元:《我国公共决策中公民参与的反思——读<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与新策略>有感》《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②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9页。
    ③如在1987年对中国公民政治关心情况所作的一项调查中,有50.65%的人认为“不要随便议论政治问题.小心有人整你”;有63.69%人的认为“对政治上的事还是少介入为好”。参见闵奇:《中国政治文化——民主政治难产的社会心理因素》,云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21—122页。
    ④李元:《我国公共决策中公民参与的反思——读<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与新策略>有感》《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①陈保中: 《以制度创新提升公众参与实效》, 《学习时报》2011年1月24日第5版。
    ①林华:《因参与、透明而进步:互联网时代下的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
    ②黄信瑜、王保民:《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听证制度》,《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3期。
    ①陈保中: 《以制度创新提升公众参与实效》, 《学习时报》2011年1月24日第5版。
    ①林来梵: 《规范宪法的条件和宪法规范的变动》, 《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
    ②徐向华主编:《新时期中国立法反思》,学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65页。
    ①参见《公众参与不能成为精英阶层专利》, 《法制日报》2010年10月26日第6版。
    ①李栗燕:《从中外比较视角完善我国地方立法中的公民参与制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①王锡锌: 《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6页。
    ①冯国基: 《行政咨询公开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5页。
    ①参见记者辛红:《公众参与不能成为精英阶层专利》,《法制日报》2010年10月26日第6版。
    ①蔡定剑: 《中国公众参与的问题与前景》, 《民主与科学》2010年第5期。
    ②[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5页。
    ①王锡锌: 《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民主和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5页。
    ②[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55页。
    ①主持人王君琦:《从法律体系迈向法治体系》,《北京日报》2011年3月21日第17版。
    ②黄信瑜、王保民:《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听证制度》,《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3期。
    ③黄信瑜、王保民:《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听证制度》,《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3期。
    ④对此俞可平指出,“公民参与要有专门的法律制度,使公民的参与有法可依,从而维护公民的正当参与权利;要努力使公民参与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使公民能够合法地参与社会的公共生活”。见俞可平:《公民参与的几个理论问题》,《学习时报》2006年12月19日。
    ⑤[英]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3-164页。
    ①蔡定剑: 《中国公众参与的问题与前景》, 《民主与科学》2010年第5期。
    ①周旺生主编:《立法学》,法律山版社1998年版,第126页。
    ①《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31页。
    ①[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19页。
    ①[美]巴特摩尔:《平等还是精英》,尤卫军译,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01页。
    ①郑维伟:《网络公共空间与公民有序参与》,《学习时报》2011年8月29日第3版。
    ②[美]乔治·瓦拉德兹,何莉编译,《协商民主》,《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3期。
    ③孙柏瑛:《我国公民有序参与:语境、分歧与共识》,《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④孙柏瑛:《我国公民有序参与:语境、分歧与共识》,《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①[日]蒲岛郁夫:《政治参与》,谢莉莉译,经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3页。
    ②[英]戴维一米勒、韦农一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63页。
    ①(台)朱志宏:《加强立法参与、消弭街头示威——论立法参与之意义与方式》,《理论与决策》1988年第2卷第3期。
    ②[英]戴维一米勒、韦农一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08-609页。
    ③李庆钧: 《公共政策过程中公民参与的作用及其限制性因素分析》, 《扬州大学学报》2007年1期。
    ①丁成荣: 《论民主参与的适度原则》,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11年1期。
    ②[美]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与新策略》,孙柏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3页。
    ③参见黄丽娟:《论地方政府决策中利益代表参与模式的法律建构》,《现代法学》2009年第2期。
    ①《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57页。
    ②董云虎、刘武萍:《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5页。
    ③林来梵教授指出,所谓“实质上的平等原理,主要指的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采取分别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7页。
    ④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02-303页。
    ①[美]塞缪尔·亨廷顿,琼·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汪晓寿、吴志华、项继权译,华夏出版社1998年版,第91页。
    ②[美]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与新策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页。
    ①万其刚: 《关于我国公民参与立法的几种形式》, 《民主》2005年第11期。
    ①《立法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②《立法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③参见汪劲:《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5页。
    ①参见周旺生: 《立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8-160页。
    ①苗连营:《立法程序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48页。
    ②[英]戴维·米勒:《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09页。
    ③参见杨光斌:《政治冷漠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
    ①黄信瑜、王保民:《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听证制度》,《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3期。
    ①李雪沣:《话说公众参与立法》,《法制日报》2004年5月13日。
    ②苗连营:《立法程序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48页。
    ③李雪沣:《话说公众参与立法》,《法制日报》2004年5月13日。
    ④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规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
    ①李雪沣: 《话说公众参与立法》, 《法制日报》2004年5月13日。
    ②王琳:《公民参与立法的民主时代何时到》,《南方周末》2007年11月1日第A04版。
    ·③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01-302页。
    ④李步云、汪永清主编:《中国立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44页
    ⑤孙琬钟主编:《立法学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138、141页。 也就是说在一项立法正式提交审议之前其命运就已基本被定夺。”参见孙育玮: 《完善地方立法立项与起草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①李高协、殷悦贤: 《公众参与立法的路径探讨》, 《人大研究》2006年第7期。
    ②[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61-62页。
    ①廖文根: 《中国立法从有法可依迈向良法可依》, 《人民日报》2011年7月20日第17版。
    ②周旺生:《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91页。
    ③万其刚:《国外公众是怎样参与立法的》,《中国人大》2009年第15期。
    ①前者如奥地利宪法规定,20万以上的选民联名,可以提出法律草案;意大利和瑞士宪法规定,5万以上选民可以联名提出法案:索马里宪法规定,1万以上选民可以联名提出法案。后者如意大利宪法规定:增加公民负担的有关法案,如预算案、租税案、俸给案等不得由公民创制,以免公民利用创制权来减免负担,危及国家财政。参见吴大英、任允正、李林: 《比较立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438页。
    ②盛宝漳:《略论地方立法中部门化倾向的成因及对策》,载李步云主编: 《立法法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74页。
    ①刘武俊:《警惕部门利益法制化》,《团结》,2011年第4期。
    ①彭真指出,“立法过程中,有不同的意见,这是正常现象。那些建设性的积极的意见,即使最后没有采纳,我看也可以报道。这样宣传,可以使人们不但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使人们知道为什么采纳了这种意见而没有采纳另一种意见。”“有些有争议的问题,我看也可以报道,但要有倾向性,要朝着有利于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方面引导。”参见彭真在首都新闻界座谈会上的讲话摘要(1984年4月6日),《人民日报》1984年5月12日。
    ②例如,以色列议会基本法第27条规定,除非本法有规定,议会的活动均应向公众和媒体公开;第28条规定,除非是议长认为会危害国家安全,在议会公开会议中所进行的程序和发表的言论,其公开出版不得.禁止。在以色列,媒体可以任意进入议会活动。为了保障媒体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很多国家还作出免责规定,如奥地利宪法第33条规定,如实报道国民议会公开会议及其下设委员会活动,一概不受追究;德国宪法规定,对联帮议院及其委员会的公开会议作真实而准确的报道,不得因而引起任何责任。参见刘松山:《论立法中民主原则的落实》,《法商研究》1999年第6期。
    ③王小天:《论立法的公众参与》,《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1期。
    ①林来梵:《宪法不能没牙》,《法学家茶座》2005年第2期。
    ②申欣旺、申妙:《没有民主就没有现代立法——专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中国新闻周刊》2011年第9期。
    ③林来梵:《中国的“违宪审查”:特色及生成实态——从三个有关用语的变化策略来看》,《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四个主要弱点,具体说其一是审查主体方面,没有专门设立一个审查机关,使违宪审查的具体工作分散于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 “违宪审查”应有的“法制统合”功能难以有效发挥。其二是审查对象上,规章没有被纳入审查范围,更为关键的是,由于采用了以国家立法机关本身进行立法审查的方式,存在所谓“自己审自己”、“左手打右手”之类的“悖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就难以被明确地列入审查对象之中。其三,在审查方式上,虽然说结合了所谓“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两种方式,但在实际运作中,其实是采行了相当柔性的、没有应有制约力的审查方式,主要属于脱离具体诉讼的抽象审查,审查的强度有限。其四,审查程序颇为繁杂,目前审查过程并未公开,不仅有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蕴含的民主监督原则,而且不利于其本身工作绩效的公开,也削弱了审查工作的应有威力。
    ①林来梵:《宪法不能没牙》,《法学家茶座》2005年第2期。
    ②林来梵:《宪法不能没牙》,《法学家茶座》2005年第2期。
    ③申欣旺、申妙:《没有民主就没有现代立法——专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 《中国新闻周刊》2011年第9期。
    ④毕可志:《论建立和完善立法公开制度》,《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⑤《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31页。
    ⑥刘武俊:《立法程序的民主性与公开性》, 《人民法院报》2001年5月29日。
    ①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36-151页。
    ②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959页。
    ③苗连营:《论立法过程中的程序公开原则》,《人大研究》1999年第7期。
    ④如2011年10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经济观察报刊载文章指出,“据称,草案拟为公益诉讼松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将被允许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报道引发了舆论热议。但由于没有更多的信息来源,记者和评论员都陷入了猜谜的游戏。除了那个中国最难寻找的‘有关机关’之外,社会团体也被多重解读。”“正是由于立法信息公开的欠缺,给舆论平添了这许多猜疑”;“因信息公不开而导致的舆论揣测,事实上浪费了宝贵的社会资源,延迟了立法博弈的进行,也加剧了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互不信任。”见王琳:《以立法草案公开撬动立法民主化》,《经济观察报》2011年10月31日第16版。
    ⑤袁承东:《立法程序民主化、科学化的几种新形式》,《楚天主人》2000年第3期。
    ①韩大元: 《关于提高立法质量的宪法学思考》, 《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①参见马怀德主编:《中国立法体制、程序与监督》,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97页。
    ②如日本宪法规定:两院分别保存各自的会议记录,除认为秘密会议记录中应特别保密者外,均须发表,
    ①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300-301页。
    ②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217页。
    ③记者陈泳: 《甘肃省人大立法顾问制度助推地方立法进程》,《甘肃日报》2008年11月4日。
    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20页。
    ②郭洪平:《人大立法中的专家身影》,《检察日报》2003年6月16日。
    ③郭洪平:《人大立法中的专家身影》,《检察日报》2003年6月16日。
    ④尹伟琴:《论专家参与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及动因》,《杭州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年第3期。
    ①参见郭洪平:《人大立法中的专家身影》,《检察日报》2003年6月16日。
    ①胡健:《对立法咨询专家的担忧与期待》,《中国青年报》2005年4月13日。
    ②王惠玲认为:“专家立法与民众民主立法存在一定的冲突。专家是知识精英,其代表了特定阶层的意愿或利益,而立法要求反映社会各界广大民众的意愿和利益,要求体现广泛民主。专家意见有时具有自己所代表阶层的局限性,而且专家所具有的天然倾向是容易把各种利益和价值问题化解为技术问题来处理,因此,专家会偏离和漠视民众的利益请求,与民主立法存有一定的冲突。”见王惠玲:《专家在立法听证中的角色和作用》,《现代法学》2007年第1期。
    ③王锡锌等还指出,“公共决策的实践表明,咨询专家既有可能为公众所‘雇佣’,特别是为利益集团所雇佣而参与决策过程,成为被管制者用以捕获管制者的‘工具’,也有可能被政府所雇佣,提供‘政府定制的专家意见,,成为论证政府所欲求的决策方案的工具。”参见王锡锌、章永乐:《专家、大众与知识的运用———行政规则制定过程的一个分析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①刘明竟:《立法中的纠偏机制—一种提高立法质量的制度尝试》,载周旺生主编《立法研究第6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7页。
    ②刘松山: 《论立法中民主原则的落实》,《法商研究》1999年第6期。
    ③廖文根: 《中国立法从有法可依迈向良法可依》, 《人民日报》2011年7月20日第17版。
    ①王瑞:《行政立法效益评枯—美国的做法及启示》, 《行政与法》2010年第4期。
    ①[美]英格尔斯:《人的现代化》,殷陆君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页。
    ②王中汝: 《利益表达与当代中国的政治发展》, 《科学社会主义》2004年第5期。
    ①耿国阶,孙萍:《论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参与公众的发展》,《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②[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巴:《公民文化—五国的政治态度和民主》,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78页。
    ③孙正甲:《参与型政治文化民主性质论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6年第2期。
    ①徐向华主编:《新时期中国立法反思》,学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68-175页。
    ②本报评论部:《政务公开呼唤“参与型公民”》,《人民日报》2011年8月25日第14版。
    ①熊淑嫒:《公民、公民意识与政治文明》,《理论探索》2005年第5期。
    ②《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2页。
    ③见厦门网理论在线,http://www.xmnn.cn/11zx/xmsk/jcck/200809/t20080928_735825.htm.
    ①王维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途径》,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34页。
    ②姜涌:《公民的主体意识》,《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③王楷模:《试论公民民主意识的培育》,《光明日报》2002年8月19日。
    ④李德顺:《关于确立中国法治的主体意识》,《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
    ⑤陶舒亚:《主体意识与“法治浙江”》,《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2期。
    ⑥[日]日岛武宜:《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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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辛世俊:《公民权利意识研究》,郑州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2页。
    ③姜涌:《公民的主体意识》,《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④张学亮:《权利意识淡薄的法文化视野》,《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
    ⑤刘佳:《中国法治化的现实基础》,《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
    ①参见阮荣祥主编:《地方立法的理论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51-52页。 么在程序上我们就算达到了目的。即便得到一个简单的答复—收容遣送没有违背宪法和法律,这也没有关系,至少大家知道了有这样一种程序,大家可以反复地用这个程序,总有一天,这个程序的意义会显示出来。”见阎家桥:《以公民的姿态挺身而出》,《南方周末》2003年5月23日。
    ①阎家桥:《以公民的姿态挺身而出》,《南方周末》2003年5月23日。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6页。
    ③吕宗麟:《公民与文化——现代与后现代的省思》,亚太图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页。
    ④他指出,“公民主要是指citizenship,在汉语中不易分辨citizen和citizenship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这个词有时不得不翻译成‘公民性’或‘公民身份’,显得相当别扭。citizen是一种形式身份,任何一个国民,有一本护照或一张身份证就算是有了某国的公民身份。但是citizenship却不同,它是一种法权身份,也就是说,二个人只有他拥有并能自由行驶民主公民政治的最高法律(宪法)所赋予他的全部权利时,他才算是有citizenship……公民的第二个含义是积极地做公民,而不是消极地做公民。做公民就是参与公共事务,通过理性、自由和公开的交际,同别人一起形成和讨论共同关心的重要社会问题……我们可以说没有参与就没有公民。”徐贲:《公民参与和社会主义》,《南方周末》2004年1月29日。
    ⑤蒋传光:《公民社会与社会转型中法治秩序的构建——以公民责任意识为视角》,《求是学刊》2009年第1期。
    ⑥吴威威:《追求公共善:当代西方对公民责任的研究》,《唐都学刊》2007年第1期。
    ①杜乾,闫娟:《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基石》,《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
    ②见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xinwen/syxw/2011-06/15/content_1659065.htm。
    ③李元书,刘昌雄:《论政治参与制度化》,《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
    ①叶战备,惠娟:《扩大我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路径探析》,《探索》2008年第5期。
    ②《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00页。
    ③[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马: 《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徐湘林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01页。
    ④李林:《立法过程中的公共参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3页。
    ①徐向华主编:《新时期中国立法反思》,学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87-188页。
    ②徐向华主编:《新时期中国立法反思》,学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87-188页。
    ①王中汝: 《利益表达与当代中国的政治发展》, 《科学社会主义》2004年第5期。
    ②[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 《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等译,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199页。
    ③赵恒宁,万泽民:《试论民主利益表达机制的建立与完善》,《钦州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④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编:《民间组织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⑤王锡锌:《利益组织化、公众参与和个体权利保障》,《东方法学》2008年第4期。
    ①[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等译,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199页。
    ②[美]塞缪尔·亨廷顿,琼·纳尔逊: 《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汪晓寿、吴志华、项继权译,华夏出版社1998年版,第91页。
    ③社会团体,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而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④于海青:《当代西方参与民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3页。
    ①魏星河等: 《当代中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14-216页。
    ②魏星河,欧阳兵:《民间组织是我国公民有序参与的重要载体》,《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4期。
    ③[意]加埃塔诺莫斯卡:《《政治科学要义》上海世纪出版社2005年版,第203页。
    ④《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⑤申欣旺、申妙:《没有民主就没有现代立法—专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中国新闻周刊》2011年第9期。
    ⑥胡平仁:《法律社会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76-177页。
    ①李珍刚:《当代中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互动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7-98页。
    ②郭道晖:《以民主的精神落实立法的民主》,《法制日报》2000年7月2日。
    ①魏星河,欧阳兵:《民间组织是我国公民有序参与的重要载体》,《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4期。
    ②朱联平:《社会转型期执政党利益表达功能的主要作用及其实现途径》,《理论与现代化》2006年第2期。
    ①姚望:《当代中国利益表达的失衡及矫正路径选择》,《热点分析理论月刊》2009年第9期。
    ①靳江好、王郅强:《和谐社会建设与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57页。
    ②朱景文:《关于立法的公众参与的几个问题》,《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
    ①耿国阶,孙萍:《论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参与公众的发展》,《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①本文所讲的媒体采用广义概念,包括媒体、媒体行业、媒体人包括政法记者、专栏作家等等。
    ②王春婷,傅广宛:《公共政策制定中大众媒体对公民有序参与的影响》,《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③牛静,赵倩:《公众参与、媒体沟通与正当立法程序》,《社科纵横》2010年第5期。
    ④吴麟:《“媒体驱动型”公众参与的困境》,《新闻爱好者》2010第6期。
    ⑤吴麟:《公众参与的“媒体驱动型”特征》,《学术界》2010年第4期。
    ⑥[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①吴麟:《“媒体驱动型”公众参与的困境》,《新闻爱好者》2010第6期。
    ② Baumgartner F R, Jones B D. Agendas and instability in American politics. 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3.
    ③[美]马克斯韦尔·麦库姆斯:《议程设置——大众媒介与舆论》,郭镇之,徐培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2页。
    ④牛静,赵倩:《公众参与、媒体沟通与正当立法程序》,《社科纵横》2010年第5期。
    ①[美]阿尔蒙德、小鲍威尔:《当代比较政治学——世界展望》,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92页。
    ②上海交通大学舆情研究实验室:《调查与分析:当前我国社会舆情特点》,《北京日报》2011年8月22日。
    ①黄洪旺:《物权立法的“马拉松”》,《领导文萃》2007年第1期。
    ①参见谈火生:《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28-129、142-144页。
    ②吴麟:《“媒体驱动型”公众参与的困境》,《新闻爱好者》2010第6期。
    ①李秋芳,柯锐:《都市类媒体参与立法进程的有益尝试》,《新闻前哨》2010年第8期。
    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居世界第一位。另外,分析指出,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广泛使用,我国网民对互联网的应用已经从初级的信息获取转向互动参与;公众主动利用新媒体进行网络表达,已经由个案发展成为公民普遍的观念和意识。参见上海交通大学舆情研究实验室:《调查与分析:当前我国社会舆情特点》,《北京日报》2011年8月22日第18版。
    ①石文:《新媒体环境下的公共政策》,《唯实》2011年第4期。
    ②吴麟:《“媒体驱动型”公众参与的困境》,《新闻爱好者》2010第6期。
    ③见上海交通大学舆情研究实验室:《调查与分析:当前我国社会舆情特点》,《北京日报》2011年8月22日第18版。
    ④见徐听新浪微博http://weibo.com/1701401324/xzmvY03bJ。
    ①[美]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与新策略》,孙柏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页。
    ①邓正来:《反思与批判:体制中的体制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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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Dahl,R. and E. Tufte. Size and Democracy,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3.
    [15]Joseph F. Zimmerman. Participatory Democracy, Populism Revived, Praeger Publishers,1986.
    [16]Jack Desario, Stuart Langton, Citizen Participation in Public Decision-Making, Greewood Press, Inc.1987.
    [17]Carl J. Friedrich,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and Democracy, revised edition, Boston:Ginn and Company,1950.
    [18]Jane Mansbridge, Beyond Adversary Democracy, New York:Basic Book,1980.
    [19]Robert D. Tollison and Roger D Congleton, eds., 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Rent Seeking, Vermont:Edward Elgar Publishing Company,1995.
    [20]Democracy and Difference:Contesting the Boundaries of the Political, Edited by Seyla Benhabib,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6.
    [21]Robert D. Tollson, Rent Seeking:A Survey, in Public Choice Theory Ⅱ, Edited by Charles K.Rowley,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 1993.
    [22]D. Black, On the Rationale of Group Decision Making,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February 1984.
    [23]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law,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86.
    [24]Jon Elster, Ed. Introduction,(A).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c),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
    [25]D. Kahneman, J, Knetsch, and R.Thaler, Experimental Tests of the Endowment Effect and the Coase Theorem,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ics 98(1990).
    [26]Amartya Sen, Inequality Reconsidere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2.
    [27]Joshua Cohen, " Pluralism and Proceduralism " Chicago-Kent Law Review69(1994).
    [28]Joshua Cohen and Joel Rogers, On Democracy (Penguin,1983).
    [29]Robert Alexy,"A theory of practical discourse" in The Communicative Ethics Controversy,ed. S. Benhabib and F. Dallmayr (MIT Press,1990).
    [30]Charles Taylor, Sources of the sel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9.
    [31]John Austin. 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or,The 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 Reprint.Original published:John Murray,1911.
    [32]James Bohman," Complexity, pluralism, and constitutional state:on Habermas'Faktizitat und Geltung", Law and Society Review,28:4(1994).
    [33]James Fishkin, Democracy and Deliberation:New Directions For Democratic Reform New Haven CT:Yale University Press,199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四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经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四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经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五次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09年、2010年二次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修正)
    [9]《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7号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0]《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01年2月14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经2009年修正)
    [1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7月25日通过)
    [1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2年10月27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经1996年、2011年二次修正)
    [1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2001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密切联系群众应当坚持和完善的几项制度》(2002年1月2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5]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7年1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经2009年修正)
    [16]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5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7]《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2000年10月1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委员长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修订)[18]《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2006年7月2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4号发布,2010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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