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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结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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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结社是多数个体基于特定联结纽带结成具有某种共同价值关系社会群体的行为。自愿群体与强制性群体是人类社会两种基本结社形态。结社自由是根据个体意志结成自愿群体的选择行为不受强制。结社权是个体自主联合的自由不受制度和他人强制并受到国家保障的权利。结社权具有消极权利、个体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的性质,同时具有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双重人权属性。结社权包括群体形成权、自治权、成员身份权、结社选择权和司法救济权。结社权在个体生活方面具有维护个体尊严、确认自我身份,强化群体认同,满足个体需求,实现个体发展、反映体现善与价值多元性的好生活观念和实现自由社会的美德实践以及促进正向情感的增进等价值。在社会公共领域中,结社权具有强化民主政治、建构法治社会、维护权力分立、促进社会自治和推动公共治理的社会政治功能。允许根据基本权利、普遍道德和公共利益的道德理由对结社自由进行限制性立法。应当在保障和鼓励公民自由结社立法精神指引下,建构符合普遍人权原则和现代法治理念的结社权利制度和法律保障体系。
Association is the most connected individual bond under specific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formation of a common value of the behavior of social groups. Formed by the association behavior of groups, including voluntary groups and mandatory groups. The Voluntary group is formed according to individual wishes and requirements . Means clustering process of the individual to choose. Voluntary groups have been formed out of individual bonds congenital mandatory restraints. Means that individuals can consciously and with people willing to joint. Association with social groups, relationships of commonality and the value, structure, stability, continuity and co-principal of the complex and other characters. Freedom of association from a mandatory association to reflect the strengthening of individual independence and self-consciousness. Freedom of association means that according to the will of individuals to form voluntary groups of independent choice free from coercion. Bond linking the individual to choose and freely decide what they want ownership of the group. Freedom of association through the legalization of the system Theoretical study history, to grasp the right of association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ideological and institutional continuity and mobility. Presents a comprehensive right of association to the universal human rights from privileges, from the natural right to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s of the historical context.
     The right of association is a voluntary association of free individuals from the system and other enforcement and the rights guaranteed by the State. The right of association as a human rights system is a set of rights by the rule system pose a complex set of rights, or rights. Including group formation, autonomy, membership, to choose the right of association and the right to judicial relief. These rights protect the individual from the whole joint free from the voluntary system and others mandatory. From others and the system in the sense of mandatory right of association with the negative nature of the right. Citizenship and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a sense, the right to the right of association with the first generation of human nature. Based on the theory of human rights in liberal nature of the rights with individual. The right of association also has to be natural and moral rights and legal rights of the double positive attribute of human rights. The right of association and expression, freedom of religion mutual support between the dependent and in the protection of dignity of the indivisibility.
     The right of association with the realization of identity self-identity, practice the virtues of a free society, reflects the diversity reflects the good and the value of the concept of the good life, to meet the diverse needs of and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of individual freedom in the individual areas of life. Civil association is to maintain the viability of society and the integration of people into public life of the bridge. The right of association with the promotion of democracy,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the maintenance of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social self-promotion and modern society in promoting public governance in the socio-political field. The right of association among people to be able to avoid separation and the consequences of social disintegration, and makes people more fully participate and integrate into the community in public life.
     Positive rights as the right of association is not absolute unrestricted freedom. Allowed under the basic rights, universal morality and the moral grounds of public interest to limit freedom of association. Reservations should be based on the principles of law, the principle of Purpose, legal interest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least against the principles and principles of judicial review to limit the right of association. Limit the cost of the right of association to protect their interests can not be large. China's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association exists in reality imperfect law system of the right of association, association management system is unreasonable, civic association and lack of independence, community self-government functions are not sufficient, the association has been established on the lack of effective supervision and violation of the right of association without effective judicial remedy and so on.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other countries through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right of association,Chinese law should be strict chang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civic associations oriented spirit of the legislation. In China, freedom of association law elements should be clearly the right of association, changing community management, improve tax benefits system and the community supervision system. China should protect and encourage the citizens in the spirit of freedom of association unde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principles and the construction to conform to modern ideas of freedom of association rights of the rule of law system and legal security system.
引文
①参见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②参见高鸿均:《现代法治的出路》,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③参见姚建宗编著:《《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4页。
    ①参见刘培峰:《结社自由及其限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周少青:《中国的结社权问题及其解决:一种法治化的路径》,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②参见於兴中:《协商性民主与结社自由》,载于吴玉章主编:《社会团体的法律问题》,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③参见吴玉章主编:《社会团体的法律问题》,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①[法]让·梅松纳夫:《群体动力学》,殷世才、孙兆通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页。
    ①原始人在艰苦的条件下过着群体生活。我们不能说人类是从逍遥自在的个体生活发展成群体生活的,也不能说每个人在进入群体之前有任何选择,更不能说人们是先订立一个契约才开始群体生活的。人类最初的社会形态就是群落状态的,而且个人无法脱离这种状态。参见何志鹏:《人权的来源与基础研究》,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第107页。
    ②刘培峰:《结社自由及其限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③许崇德教授认为结社是特定多数人形成具有共同目的的持续性的结合体的活动或一种人类活动方式。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4页。
    ④[日]佐藤幸治:《结社的法律性质及其制约》,张允起译,载于《结社—理论与实践》,[英]阿米·古特曼等著,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76页。
    ①参见[英]约翰·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董娇娇、杨奕、梁晓晖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3、122页。
    ②[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刚、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29页。
    ①[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郑成思校,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②[美]查尔斯·霍顿·库利:《社会过程》,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③[美]玛丽·A·格伦顿:《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周威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7页。
    ④“婚姻就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了终身互相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产生的结合体。”参见[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科学》,沈叔平译,林荣远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94、95页。
    ⑤[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5、6页。
    ⑥[英]约翰·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董娇娇、杨奕、梁晓晖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20页。
    ①[美]玛丽·A·格伦顿:《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周威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1页。
    ②[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6页。
    ③参见[美]查尔斯·霍默·哈斯金斯:《大学的兴起》,梅仪征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35页。中世纪大学是市民社会的直接产物,它的组织形式来自城市和行会的组织形式,当时西欧城市各种行会组织的形成、发展为大学的组织奠定了基础。大学(university)一词由拉丁语universitas而来,而universitas本意为“共同体”,它是由介词Versus(往,向,朝向)与名词Unum(唯一,单独)构成,意思是“成为一体”。因此,大学在它诞生之初无非是教师和学生的行业公会,学校由教师和学生共同管理。所有的教师联合成特殊的组织即专业行会,称为系或教授会(faculty),它是由拉丁语facultas而来,本意为才能,即教授某种科目的能力,后来开始把系这个名词理解为教授某部门知识的大学分部;学生则组成同乡行会,双方各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简单来说,大学作为一种行会体制,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就是师傅(magister)与学徒(discipulus)的关系。大学作为一种行业公会,是一种独立自主的机构,完全实行自治。它既不受任何上级的管辖,也不受所在地方的限制。参见溥林:《中世纪的大学及其成就》,载于《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①蔡英文:《迈克尔·奥克肖特的市民社会理论——公民结社与政治社群》,载于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74页。
    ②“等到由若干村坊组合而为‘城市’(城邦),社会就进入到高级而完备的境界,在这种社会团体以内,人类的生活可以获得完全的自给自足;我们也可以说:城邦的长成处于人类‘生活’的发展,而其实际的存在却是为了‘优良的生活’。早期各级社会团体都是自然地生长起来的,一切城邦既然都是这一生长过程的完成,也该是自然的产物。这又是社会团体发展的终点。”“作为动物而论,人类为什么比蜂类或其它群居动物所结合的团体达到更高的政治组织,原因也是明显的。”“人类所不同于其它动物的特性就在他对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其它类似观念的辨认[这些都由言语为之互相传达],而家庭和城邦的结合正视这类义理的结合。”城邦[虽然发生程序上后于个人和家庭],在本性上则先于个人和家庭。就本性来说,全体必然先于部分;以身体为例,如全身毁伤,则手足也就不成其为手足,脱离了身体的手足同石制的手足无异,这些手足无从发挥其手足的实用,只在含糊的名义上大家仍旧称之为手足而已。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6、8-9、页。
    ③[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国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16页。
    ①[荷兰]埃弗尔特·阿尔科马:《结社与市民社会》,毕小青译,载于《结社—理论与实践》,[英]阿米·古特曼等著,吴玉章、毕小青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50-51页。
    ②[荷兰]泰曼·J·范德普卢:《荷兰及其他西欧国家中结社自由的法律实施》,钟瑞华译,载于《结社—理论与实践》,[英]阿米·古特曼等著,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95页。
    ③[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国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55页。
    ①[日]佐藤幸治:《结社的法律性质及其制约》,张允起译,载于《结社—理论与实践》,[英]阿米·古特曼等著,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87页。
    ②[德]克里斯蒂安·托姆夏特:《结社问题》,蒋小红译,载阿米·古特曼:《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4页。
    ③[荷兰]泰曼·J·范德普卢:《荷兰及其他西欧国家中结社自由的法律实施》,钟瑞华译,载于《结社—理论与实践》,[英]阿米·古特曼等著,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85页。
    ①[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8页。
    ②[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刚、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0页。
    ③[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王志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30页。
    ④[英]伯纳特·鲍桑葵:《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汪淑钧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9页。
    ①参见刘作翔:《社会组织的人性基础和存在意义—一个法理的分析》,载于《法学》2002年第9期,第15页。
    ②王世刚:《中国社团史》,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页。
    ①常健:《当代中国权利规范的转型》,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17、218页。
    ①[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王志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29、228页。
    ②关于结社自由的定义主要有:张萍认为“结社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为达到某一共同目的,结成固定的社会团体、进行某种社会活动的自由。”张萍:《论结社自由》,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3页。王贵松认为:“结社自由是指特定的多数人为达到特定的目的,形成团体,不受政府及其他组织、个人非法干涉的自由。”王贵松:《试析结社自由的体系》,《宪法理论与问题研究》第三辑,《重庆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刘培峰教授认为:“结社自由是对结社的状态和个人在结社活动中的地位的一种制度化的表达,是公民结社权的另一种表达形式。结社自由理念的核心是自由”“具体而言,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个人不经政府和其他公共组织的许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建立一定形式的社会组织的权利。”刘培峰:《结社自由及其限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43、44页。结社自由更多的是强调应然意义上的自然权利,它所具有的普世价值是结社权设定的根据,在此基础上结社权是对结社自由的承认和表达,基于同一个结社自由的结社权利制度表达在各国法律中并不一致。
    ③[英]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阿米·古特曼:《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页。
    ①王名、刘培峰等:《民间组织通论》,北京:时事出版社2004年版,第57—58页。
    ②[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页。
    ③参见[意]布鲁诺·莱奥尼:《自由与法律》,冯辉译,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56页。
    ①人们总是想要得到更多的自由,因为我们希望有能力和机会来满足我们更多的欲望和需求。但是,那些欲望、利益、需求真的是我们想要的东西么?如果那些不是我们真正想要的东西,“我们想要什么东西受到了某些其他人的操纵”,尽管我们有充分的自由、有更多的机会和有更大的能力去得到它们,“我们可以自由地使我们的欲望得到满足,甚至似乎也可以在那些欲望之间进行选择,”但是那些欲望也许并不表达我们真正地想要的东西。由于欲望不是真实的,所以达到欲望的意志也可能是虚假的,在此意义上受到不真实欲望控制的意志不是自由的。参见徐向东:《人类自由问题》,载徐向东编:《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②徐向东:《人类自由问题》,载于徐向东编:《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①[意]布鲁诺·莱奥尼:《自由与法律》,冯辉译,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57页。
    ②[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林荣远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42页。
    ③Moose Lodege No. 107 v.Irvis,407 U.S.163(1972) at 180.转引自[美]南希·L·罗森布拉姆:《强制性社团:公共准则、自尊和排除的动力》,刘培峰译,载于《结社—理论与实践》,[英]阿米·古特曼等著,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72页。
    ④联合国:《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二条。
    ①[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②姚建宗编著:《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4页。
    ③[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国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18页。
    ④“有些人也许会对变形虫或果蝇社会难以启齿,但我们中间却有许多人会随便说到蚂蚁社会,还会去观察一群鸽子或一群野马的组织情况。”[美]E.霍贝尔:《原始人的法》,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①[英]迈克尔·沃尔泽:《论非自愿社团》,刘培峰译,载于《结社—理论与实践》,[英]阿米·古特曼等著,吴玉章、毕小青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31页。
     ①[英]迈克尔·沃尔泽:《论非自愿社团》,刘培峰译,载于《结社—理论与实践》,[英]阿米·古特曼等著,吴玉章、毕小青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31页。
    ②[美]艾利斯·马瑞恩·扬:《政治与群体的差异—对普适性公民观的批评》,成庆译,刘擎校,载于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88页。
    ①[美]艾利斯·马瑞恩·扬:《政治与群体的差异—对普适性公民观的批评》,成庆译,刘擎校,载于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88页。
    ②[美]艾利斯·马瑞恩·扬:《政治与群体的差异—对普适性公民观的批评》,成庆译,刘擎校,载于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89页。
    ①周枏:《罗马法原理》(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95页。
    ②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92页。
    ③如丧葬互助会,其最后一人仍需办理其前一个死者的丧事。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95页。
    ④周枏:《罗马法原理》(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93-294页。
    ①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91页。
    ②毕达哥拉斯(Pythagoras ,约公元前582年-500年),毕氏学派的创始人,传说是第一个证明勾股定理的人,所以西方人称勾股定理为毕达哥拉斯定理。黑格尔认为毕达哥拉斯社团“大体来说带着近代僧团的性质。志愿加入的人,要通过文化方面的测验,并且要受服从页的训练。”[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08页。
    ①何勤华、张海斌主编:《西方宪政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3页。
    ②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的一般含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是由家庭和村社组合发展而来的政治结社和通过结社实现最高善的人类终极群体形式,“我们所见到每一个城邦(城市)各是某一种类的社会团体,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种善业——所有人类的每一种作为,在他们自己看来,其本意总是追求某种善果。既然一切社会团体都以善业为目的,那么我们也可以说社会团体中最高而包含最广的一种,它所追求的善业。”[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9页。
    ③参见蔡英文:《迈克尔·奥克肖特的市民社会理论——公民结社与政治社群》,载于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75页。基于需求的差异,人们所形成的结社不可能是一致的,并且可能是相互冲突的,如何能够使人们多样的选择和多种结社共同在一个政治结构内和平共处,不仅是现代世界面临的问题,在古罗马,人们同样需要面对冲突的结社如何合作共事,他们认为:惟有在敌对的双方共同承认得以保障双方之安全的途径与某种制度的安排,他们才可能形成和平共存。
    ①参见[美]罗伯特·E.勒纳、斯坦迪什·米查姆爱德华·麦克纳尔·伯恩斯著:《西方文明史》,王觉非等译,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3年版,第302-304页。
    ①[意]圭多·德·拉吉罗:《欧洲自由主义史》,[英]R.G.柯林伍德英译,扬军译,张晓辉校,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②参见魏建国:《西欧封建主义的立宪主义内蕴》,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6期,第18页。
    ③[加]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冯青虎译,邓正来校,载[美]杰弗里·亚历山大,邓正来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2页。
    ①马克垚主编:《世界文明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89页。
    ②马克垚主编:《世界文明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89页。
    ③马克垚主编:《世界文明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89页。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39-440页。
    ②[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41页。
    ③[美]罗伯特·E.勒纳、斯坦迪什·米查姆、爱德华·麦克纳尔·伯恩斯著:《西方文明史》,王觉非等译,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3年版,第297页。
    ④[美]罗伯特·E.勒纳、斯坦迪什·米查姆、爱德华·麦克纳尔·伯恩斯著:《西方文明史》,王觉非等译,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3年版,第297页。
    ①参见[德]鲁佩特·格拉夫·施特拉赫维茨:《德国的社团和基金会——服务提供者还是市民社会主体?》,钟瑞华译,载于《结社—理论与实践》,[英]阿米·古特曼等著,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68、369、370页。
    ②参见[英]理查德·弗赖斯:《英国的法律和社团生活》,钟瑞华译,载于《结社—理论与实践》,[英]阿米·古特曼等著,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11、412页。
    ③参见[英]理查德·弗赖斯:《英国的法律和社团生活》,钟瑞华译,载于《结社—理论与实践》,[英]阿米·古特曼等著,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11、412页。
    ④[美]莱斯特·萨拉蒙:《非营利部门的兴起》,何增科译,载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55页。
     [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56页。
    [加]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冯青虎译,邓正来校,载[美]杰弗里·亚历山大,邓正来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1页。
    参见张淑清:《中世纪西欧犹太社团及其历史作用探析》,载于《世界历史》2006年第6期,第16页。
    ①参见[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王志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28页。
    ①[美]A.罗森鲍姆:《人权的哲学导言》,沈宗灵译,载沈宗灵、黄枏森主编:《西方人权学说》,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0页。
    ②[英]约翰·霍尔:“探寻公民社会”,载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从欧洲中世纪行会这一社团组织的萌芽阶段的历史轨迹来看,国家权力的真空和社会政策的放任为社团的活动留出一定的空间,政府也可能对社团所发挥的社会功能持默许或支持的态度。但是在总体的制度构架中,并没有为社团的独立发展设定空间。当时的社团都具有很强的依附性,依附和庇护是团体内在关系的基本模式;同时结社的权利也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社团游离于国家的视野之外。当其发展成为威胁国家统治秩序的组织时,政府便对其进行打压,否则对其视而不见。此时的社团完全处于自愿发展阶段,还没有同自由这一理念联系起来。参见王建芹:《从历史视角看欧洲国家社团发展及立法保护》,载于《社团管理研究》2008年第8期,第23页。
    ①参见王建芹:《从历史视角看欧洲国家社团发展及立法保护》,载于《社团管理研究》2008年第8期,第25页。
    ②参见王建芹:《从历史视角看欧洲国家社团发展及立法保护》,载于《社团管理研究》2008年第8期,第25页。
    ①[德]鲁佩特·格拉夫·施特拉赫维茨:《德国的社团和基金会——服务提供者还是市民社会主体?》,钟瑞华译,载于《结社—理论与实践》,[英]阿米·古特曼等著,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72页。
    ②[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1页。
    ③参见王建芹:《从历史视角看欧洲国家社团发展及立法保护》,载于《社团管理研究》2008年第8期,第24页。
    ①王名编著:《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页。
    ①[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导言”第18页。“神爱世人”的思想为所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打通了观念上的障碍。所有人,而不是一部分人或某一个人,有权得到神的关爱的思想能够直接推导出每一个人的权利都应当受到保障的理论。文艺复兴肯定了作为类别的人的尊严,但并不是现代意义上作为独立个体的人。宗教改革使自主的个人的概念得到彰显。宗教改革的核心问题是没有人即使教皇或宗教会议也不能代替个人决定何为真理,由此形成了一种宗教个人主义的思潮。进入欧洲理性主义启蒙的17世纪后,宗教个人主义渗透到哲学个人主义,个人独立主体地位的出现对于包括结社权在内的人权思想和制度的形成影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正是在个人主义思想诞生和个体权利意识苏醒的基础上,才能最终形成以平等个体为基础的普世人权。此外,工业化造就的“原子化”的个体也是权利的概念产生的重要原因。
    ②参见[美]A.罗森鲍姆:《人权的哲学导言》,沈宗灵译,载沈宗灵、黄枏森主编:《西方人权学说》,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32页。
    ③18世纪欧洲产业革命爆发后,封建行会制开始逐步解体。由于中世纪的行会制度发展到后期业已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阻碍,人们认为社团组织可能阻碍契约自由,影响生产和技术的发展,进而会影响到统一民族国家的建立和市场的自由竞争,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前期,新兴资产阶级国家对行业组织多持怀疑和警惕的态度,因此各国普遍存在排斥结社自由的民间力量,反对公民自由结社立法态度与对传统封建行会的认识有关。
    ④[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①[意]圭多·德·拉吉罗:《欧洲自由主义史》,[英]R.G.柯林伍德英译,扬军译,张晓辉校,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4页。
    ②荷兰《结社和公共集会法》首先明确公民设立社团不需政府批准,开启了废除结社审查批准制度的历史,为公民自主创立和加入自愿群体的自由提供更为宽松的法律环境。在保护自由结社的同时规定了禁止设立的社团,明确了社团被视为与公共秩序相悖的情形以及民事法官宣布禁止结社的具体程序。这部法律还规定了社团的法律人格,为了获得法律人格,社团必须经过政府的批准,被批准的社团章程需要在《荷兰政府公报》上公布。没有人格的社团可以在社会上开展活动,但它们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合同。《结社和公共集会法》明确禁止结社的规定也适用于基金会及其他法人;而关于取得法律人格的规定不适用于有限公司和合作社。“过去及现在—1874之后—的唯一限制是,社团不能以合作为目的。企业也可以使用社团的法律形式,但不可以将利润分配给设立人、内部机构成员或社团社员。工会和政党也可以采取一般社团的形式。宗教组织也可以选择使用社团形式,但如果采取教会的形式,则在组织结构上会更自由一些。”参见[荷兰]泰曼·J·范德普卢:《荷兰及其他西欧国家中结社自由的法律实施》,钟瑞华译,载于《结社—理论与实践》,[英]阿米·古特曼等著,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84-385页。
    ①[荷]泰曼·J·范德普卢:《荷兰及其他西欧国家中结社自由的法律实施》,钟瑞华译,载于《结社—理论与实践》,[英]阿米·古特曼等著,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89页。
    ②参见理查德·弗赖斯:《英国的法律和社团生活》,钟瑞华译,载于《结社—理论与实践》,[英]阿米·古特曼等著,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16页。
    ③参见王建芹:《从历史视角看欧洲国家社团发展及立法保护》,载于《社团管理研究》2008年第8期,第26页。
    ④[美]玛丽·A·格伦顿:《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周威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2-153页。
    ①[荷]泰曼·J·范德普卢:《荷兰及其他西欧国家中结社自由的法律实施》,钟瑞华译,载于《结社—理论与实践》,[英]阿米·古特曼等著,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88页。
    ②[意]萨尔沃·马斯泰罗内:《欧洲民主史——从孟德斯鸠到凯尔森》,黄华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124页。
    ①[德]鲁佩特·格拉夫·施特拉赫维茨:《德国的社团和基金会——服务提供者还是市民社会主体?》,钟瑞华译,载于《结社—理论与实践》,[英]阿米·古特曼等著,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74页。
    ①[荷]泰曼·J·范德普卢:《荷兰及其他西欧国家中结社自由的法律实施》,钟瑞华译,载于《结社—理论与实践》,[英]阿米·古特曼等著,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01页。
    ②[荷兰]泰曼·J·范德普卢:《荷兰及其他西欧国家中结社自由的法律实施》,钟瑞华译,载于《结社—理论与实践》,[英]阿米·古特曼等著,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88页。
    ③参见王建芹:《从历史视角看欧洲国家社团发展及立法保护》,载于《社团管理研究》2008年第8期,第26页。
    ①参见王建芹:《从历史视角看欧洲国家社团发展及立法保护》,载于《社团管理研究》2008年第8期,第26页。
    ②“应该说明的是,这种工会与旧式的行会不大相同;行会是由雇佣徒工的手工业师傅们组成的,而工会则是力图改善劳动条件、在自己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原则的协会组织。当然,这些工人属于同一行业,但是工会成员构成了一个社会实体,并且建立在所有会员的积极参与之上。加入工会是一种自由选择,它要求尊重其他会员的社会地位,但与此同时,入会也意味着对反结社规定、对剥夺劳动阶级投票权的选举纳税法的谴责。”[意]萨尔沃·马斯泰罗内:《欧洲民主史——从孟德斯鸠到凯尔森》,黄华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92、94页。
    ①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4页。
    ①[意]萨尔沃·马斯泰罗内:《欧洲民主史——从孟德斯鸠到凯尔森》,黄华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128页。
    ②[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页。
    ③结社自由是民主的市民生活的基础,因为它一方面是反对随心所欲的绝对权力的保障,另一方面又是公民权利的具体实施。公民选择自己的结社团体,并在该团体的管理中通过召开大会、讨论议事日程、选举领导委员会等等来实施民主原则。考虑到时代的“民主特点”,必须适应群众的社会需要。[意]萨尔沃·马斯泰罗内:《欧洲民主史——从孟德斯鸠到凯尔森》,黄华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127、133页。
    ④参见王建芹:《从历史视角看欧洲国家社团发展及立法保护》,载于《社团管理研究》2008年第8期,第23-24页。
    ①[美]沃森、菲茨杰拉德:《美国民主的诺言与履行》,1978年英文版,第111页。转引自李龙、夏立安著:《论结社自由权》,载于《法学》1997年第12期,第5页。
    ①参见王映辉、凌慧明:《论<欧洲人权公约>对集会结社权的保护》,载于《法学评论》1997年第3期,第25-26页。
    ②参见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6-80页。
    ①结社权既是积极权利又是消极权利,并且兼属第一代人权和第二代人权的三个不同范畴:作为个体性权利,意味着个人有权依其自愿选择与他人结社;作为集体权利,意味着所缔结社团有权为其成员的共同利益而进行活动;作为公民权利,其保证个人的结社自由针对国家或私主体的干预而受到保护。作为政治权利,其承载着民主政治的运行和维护功能;作为经济权利,其意味着成员利益的组织化主张与谋求。参见姚建宗编著:《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4页。
    ②[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王志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3页。
    ①克里(Kerri 1968:23)把它们称为自愿的或共同利益社团,认为“在社会、文化、生态以及技术变革中是适应性机制”。克里在归纳这个早期研究时继续指出,在某些变化情况下,社会团体的组织基础是围绕地位、职业、消遣或者精神性这样的共同利益重新构建的,后者为社会团体提供了适应新的城市环境或者重新组合的手段。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自愿组织依靠的是其成员的共同利益和自愿参与,没有家族性团体(它也许是土地所有权及社会变迁的基础)或者地域性单位(例如地方和全国层次上的政府结构)的刚性。参见[美]戴维·刘易斯:《揭示、扩展和深化?人类学方法对“第三部门”研究现有的和潜在的贡献评述》,杨冬雪编译,载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88-389页。
    ②[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王志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58页。
    ③[美]戴维·刘易斯:《揭示、扩展和深化?人类学方法对“第三部门”研究现有的和潜在的贡献评述》,杨冬雪编译,载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89页。
    ④[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34页。
    ①[美]戴维·刘易斯:《揭示、扩展和深化?人类学方法对“第三部门”研究现有的和潜在的贡献评述》,杨冬雪编译,载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89页。
    ②[美]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冯青虎译,邓正来校,载[美]杰弗里·亚历山大,邓正来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1页。
    ③[美]戴维·刘易斯:《揭示、扩展和深化?人类学方法对“第三部门”研究现有的和潜在的贡献评述》,杨冬雪编译,载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91页。
    ①[美]戴维·刘易斯:《揭示、扩展和深化?人类学方法对“第三部门”研究现有的和潜在的贡献评述》,杨冬雪编译,载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84页。
    ②[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王志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28页。
    ③“在法律中,演变的理论意味着首先,人们能认出法律发展的较高和较低阶段,甲、乙、丙阶段;第二,能以经验为根据,对这些阶段的顺序谈出一些有效的东西。不是所有的法律制度都必须达到最高阶段,即丙阶段,但达到丙阶段的,必须先通过甲和乙。”[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李琼英、林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7页。
    ①[日]佐藤幸治:《结社的法律性质及其制约》,张允起译,载于《结社—理论与实践》,[美]阿米·古特曼等著,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76-77页。
    ②[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页。
    ③“借助于与他人组织在一起,我们能够结为同志、合作、对话、思考、谈判、竞争、创造,而且,许多形式的自我表达和自我牺牲只有在与他人组织在一起的前提下才是可能的。此外,我们常常就是简单地分享雅聚的快乐。组织的乐趣只是我们由于其他原因而组织在一起的副产品。”[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页。
    ①[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王志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11页。《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文件一个没有明确的事项是:在宣称人权来源于人的尊严时,究竟是说把这些人生而有之的自然自由规定为法律权利是为了人的尊严,还是说人生而有之的自然自由来源于人的尊严。
    ②《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世界人权大会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在维也纳宣布。
    ③[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④[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5页。
    ⑤“人权观念是以对人的尊严的理解为基础的,这种理解将每个人都视为平等的宝贵的人,并拥有某种从权利与要求的严格意义上讲是不可剥夺的,甚至可以此反对整个社会的权利。别的人的尊严观都是对人权观念的挑战。”“如果自由想要促进尊严,它就必须在同等关心和尊重的原则范围内得以运用。”[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1、75、24页。
    ⑥[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王志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12页。
    ①[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2页。
    ②“在个人与国家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中,自由在受人权保护的领域内,赋予个人以合理的优先地位。对于自由来说,个人不仅可以与共同体和社会角色相分离,而且其特殊的价值完全在于他是特定的、个别的个人——这就是为什么每个人都必须得到同等关心和尊重的原因。从多少带有点契约的眼光来看,国家和社会被认为是这样一种结合,即通过人权的运用和享用,它可以使人的潜能得到较为充分的发挥。对于自由来说,人的尊严基本上体现在这样一种生活观念中,即每个人都是享有充分人权的平等自主的社会成员。”[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2-73、75-76页。
    ③[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3页。
    ①[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2页。
    ②“人权的个人主义是对客观环境的反应,所以,在缺少解决保护个人和人的尊严的现实问题的其他办法的情况下,对它横加指责和挑剔充其量是乌托邦或目光短浅的表现。无论传统观念和实践具有什么性质,由于客观的历史的原因,在人的尊严的领域里,基本的关心点和需要在当今第三世界同一两百年或三百年以前的比利时、英国、法国或美国等国是毫无二样的。因此,我们必须把概念的起源、实践和制度问题抛在一边,而将注意力集中在一个问题上,即怎样才能将它们运用到我们今天在保护和实现人的尊严方面所遇到的问题上。”[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0、63页。
    ③[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3页。
    ②[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9、75页。
    ③[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1页。
    ④[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7页。
    ①[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
    ②参见[德]京特·雅克布斯《规范·人格体·社会—法哲学前思》,冯军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3-4页及注释。
    ①[美]查尔斯·霍顿·库利:《社会过程》,洪小良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7页。
    ②[美]查尔斯·霍顿·库利:《社会过程》,洪小良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46页。
    ③[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刚、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43-444页。
    ①[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5-76页。
    ②[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页。
    ③[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7页注释⑩。
    ①俞可平:《社群主义》(修订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8-59页。
    ②[美]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追寻美德:伦理理论研究》,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318页。
    ③[加]查尔斯·泰勒:《自我的根源:现代认同的形成》,韩震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页。
    ④[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6页。
    ①[美]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追寻美德:伦理理论研究》,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42页。
    ②[美]艾利斯·马瑞恩·扬:《政治与群体的差异—对普适性公民观的批评》,成庆译,刘擎校,载于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87-288页。
    ①[英]迈克尔·沃尔泽:《论非自愿社团》,刘培峰译,载于《结社—理论与实践》,[美]阿米·古特曼等著,吴玉章、毕小青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39页。
    ②[美]迈克尔·J·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182页。
    ③俞可平:《社群主义》(修订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5页。
    ①俞可平:《社群主义》(修订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5页。
    ②参见[英]戴维·米勒:《市场、国家与社群:市场社会主义的理论基础》,牛津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27-251页。转引自俞可平:《社群主义》(修订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2页。
    ①[加]查尔斯·泰勒:《自我的根源:现代认同的形成》,韩震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53页。
    ②[加]查尔斯·泰勒:《自我的根源:现代认同的形成》,韩震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51页。
    ③[美]迈克尔·J·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84-185页。
    ①俞可平:《社群主义》(修订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1页。
    ②[美]迈克尔·沃尔泽:《论非自愿社团》,刘培峰译,载于《结社—理论与实践》,[美]阿米·古特曼等著,吴玉章、毕小青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132页。
    ③[美]迈克尔·沃尔泽:《论非自愿社团》,刘培峰译,载于《结社—理论与实践》,[美]阿米·古特曼等著,吴玉章、毕小青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132页。
    ①[美]迈克尔·沃尔泽:《论非自愿社团》,刘培峰译,载于《结社—理论与实践》,[美]阿米·古特曼等著,吴玉章、毕小青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6页。
    ②[美]迈克尔·沃尔泽:《论非自愿社团》,刘培峰译,载于《结社—理论与实践》,[美]阿米·古特曼等著,吴玉章、毕小青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133页。
    ③[美]迈克尔·沃尔泽:《论非自愿社团》,刘培峰译,载于《结社—理论与实践》,[美]阿米·古特曼等著,吴玉章、毕小青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133页。
    ④参见俞可平:《社群主义》(修订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①[美]迈克尔·沃尔泽:《论非自愿社团》,刘培峰译,载于《结社—理论与实践》,[美]阿米·古特曼等著,吴玉章、毕小青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39页。
    ②[美]洛伊·韦瑟福德:《决定论及其道德含义》,载于徐向东编:《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8页。
    ③俞可平:《社群主义》(修订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页。
    ①“同性恋的实践已经在许多社会和历史阶段中存在了,但是男性同性恋的群体认同却仅仅存在于20世纪的西方社会。与其他群体产生互动时,群体认同仅仅在特定的环境下才成为突出的焦点。现代社会里的大部分人都拥有多重的群体认同,并且群体本身也不是离散的单元,每个群体的群体差异之间都有重合的地方。”[英]艾利斯·马瑞恩·扬:《政治与群体的差异—对普适性公民观的批评》,成庆译,刘校,载于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87、289页。
    ②[英]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顾爱宾、李瑞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53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6页。
    ②王人博、程燎原.:《权利及其救济》,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7页。
    ③原始人在艰苦的条件下,过着群体生活。我们不能说人类是从逍遥自在的个体生活发展成群体生活的,也不能说每个人在进入群体之前有任何选择,更不能说人们是先订立一个契约才开始群体生活的。人类最初的社会形态就是群落状态的,而且个人无法脱离这种状态.参见何志鹏著《人权的来源与基础研究》,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第107页。
    ①王人博、程燎原:《权利及其救济.》,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7页。原始人在艰苦的条件下,过着群体生活。我们不能说人类是从逍遥自在的个体生活发展成群体生活的,也不能说每个人在进入群体之前有任何选择,更不能说人们是先订立一个契约才开始群体生活的。人类最初的社会形态就是群落状态的,而且个人无法脱离这种状态.参见何志鹏著《人权的来源与基础研究》,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第107页。
    ②参见[英]莱恩·多亚尔、伊恩·高夫:《人的需要理论》,汪淳波、张宝莹译,李秉勤、董明珠校,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6-48页。
    ③[英]莱恩·多亚尔、伊恩·高夫:《人的需要理论》,汪淳波、张宝莹译,李秉勤、董明珠校,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51页。
    ①[英]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顾爱宾、李瑞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
    ②高鸿钧:《现代法治的出路》,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年版,第.306-307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73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7-38页。
    ②[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刚、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51页。
    ①[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刚、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10页。
    ②参见陈尚志:《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89页、90页、2-12页。。“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也意味着社会中不会存在一种共同的最佳生活,因为每一种生活方式都会有人认为是最佳的,如同它同时也会被人认为一文不名一样;也不存在一套能够解决所有问题和价值冲突的办法,因为每一种方案都是一种处理问题的办法,它既不是正确,也无关错误。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4页。
     ①[英]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版,第92页。
    ②[加]威尔·金里卡:《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应奇、葛水林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10页。
    ①[美]威廉·A·盖尔斯敦:《自由多元主义——政治理论与实践中的价值多元主义》,佟德志、庞金友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3页。
    ②[英]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顾爱宾、李瑞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8、72页。
    ③[英]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顾爱宾、李瑞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①[美]威廉·A·盖尔斯敦:《自由多元主义——政治理论与实践中的价值多元主义》,佟德志、庞金友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3页。
    ②[英]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顾爱彬、李瑞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③[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70页。
    ④[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73页。
    ⑤[美]约瑟夫·拉兹:《自由的道德》,孙晓春、曹海军、郑维东、王欧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18页。
    ①[英]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顾爱彬、李瑞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②[英]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顾爱彬、李瑞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6、10页。
    ③[英]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顾爱宾、李瑞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②[美]威廉·A·盖尔斯敦:《自由多元主义——政治理论与实践中的价值多元主义》,佟德志、庞金友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页。
    ③[美]威廉·A·盖尔斯敦:《自由多元主义——政治理论与实践中的价值多元主义》,佟德志、庞金友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5-156页。
    ①[美]威廉·A·盖尔斯敦:《自由多元主义——政治理论与实践中的价值多元主义》,佟德志、庞金友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61页。对于政权,只要它们不能满足个体多元需求,人们就有理由对其进行改变,面对复杂多样、变幻无常的人类需求,是否还有必要谈论那种天方夜谭式的普遍政权呢?“促进和捍卫特定的文化观念并不是国家的份内之事。依照这种观点,政府必须在关于善良生活的特定观念之间保持中立,因为只有这样,它才能尊重平等的自由,所有人将按他们自由选择的生活方式生活。”[加]丹尼尔·A·贝尔:《市民社会与公德》,翟小波、刘桂真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12页。
    ②[加]丹尼尔·A·贝尔:《市民社会与公德》,翟小波、刘桂真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02页。
    ③[美]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追寻美德:伦理理论研究》,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319页。
    ①[美]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追寻美德:伦理理论研究》,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278页。
    ②“一个社团的多方面特点与它的培育公民美德的能力有一些关系。一个社团的规模只是它的若干特点之一。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一个社团成员越是具有同样的伦理信念、经济地位和宗教感情,它就越有能力培育直接导致民主社会公民所需要的共同讨论和献计献策。如果就培育公民美德方面而比较不同的社会组织,人们就需要发现它们在一个广泛的公民美德光谱坐标中相对有利和不利的地位。”[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1页。
    ③[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3页。
    ①[英]约翰·基恩:《市民社会与国家权力形态》,邓正来、周勇译,载[美]杰弗里·亚历山大,邓正来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2-123页。
    ②[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3页。
    ①参见[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1页。
    ②参见[加]丹尼尔·A·贝尔:《市民社会与公德》,翟小波、刘桂真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39页。
    ①参见[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1、22页。
    ②[加]丹尼尔·A·贝尔:《市民社会与公德》,翟小波、刘桂真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02页。
    ③[加]丹尼尔·A·贝尔:《市民社会与公德》,翟小波、刘桂真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05页。
    ④正如格伦特教授坚持认为的那样:市民的德行与事业的根深蒂固之间存在着联系,“理由是,在一个家庭、等级、阶级的纽带以及行会友爱不再存在的共同体中,人们满脑子尽是他么自己的利益,以至于变成了利己主义者,实践着一种狭隘的个人主义,对于公共福利漠不关心。”[美]玛丽·A·格伦顿:《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周威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153页。
    ①[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7-258页。
    ②[加]丹尼尔·A·贝尔:《市民社会与公德》,翟小波、刘桂真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02页。
    ③丹尼尔·A·贝尔:《市民社会与公德》,翟小波、刘桂真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09、222页。
    ①参见[加]丹尼尔·A·贝尔:《市民社会与公德》,翟小波、刘桂真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05页。
    ②参见[加]丹尼尔·A·贝尔:《市民社会与公德》,翟小波、刘桂真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05页。
    ③参见丹尼尔·A·贝尔:《市民社会与公德》,翟小波、刘桂真译,载于[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02页。
    ④[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页。
    ①参见丹尼尔·A·贝尔:《市民社会与公德》,翟小波、刘桂真译,载于[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02页。
    ②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刚、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43-444页。
    ①丹尼尔·A·贝尔:《市民社会与公德》,翟小波、刘桂真译,载于《结社—理论与实践》,[英]阿米·古特曼等著,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03页。
    ②“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他们开动脑筋考虑起自己的眼前利益,我们这个星球上根本就不会成长出文明,人类也不会有自己的历史了。”[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
    ③[美]戴维·刘易斯:《揭示、扩展和深化?人类学方法对“第三部门”研究现有的和潜在的贡献评述》,杨冬雪编译,载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90-391页。
    ①通过对“事业结社”和“公民结社”的划分,奥克肖特认为事业结社中存在值得珍视的人类情感应当通过公民结社的模式予以保护。奥克肖特指出西方自19世纪以来,“公民结社”的意象在政治意识里日益剥损,“寻求失落之共同体”的意象显然有意把现实的社会推回到“前现代”(premodern)的,如中古之庄园村社与层级严明的不平等的封建社会,这轻易就可辨认出“是任何欧洲人都会感到羞辱的‘奴从性’的遗风”,但是他认为“公民结社”与“法治之权威国家”是西方近代历史最值得珍惜的,或者说,最幸运之发展的成果。蔡英文:《迈克尔·奥克肖特的市民社会理论——公民结社与政治社群》,载于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86、194页。
    ②蔡英文:《迈克尔·奥克肖特的市民社会理论——公民结社与政治社群》,载于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84页。
    ①[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郑成思校,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5页。
    ②[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国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38页。
    ①“集体行动总是如此复杂,以至于一个单独的国家机关对其无从表达。更有甚者,国家与个人的距离也变得越来越远,两者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流于表面,越来越时断时续,国家已经无法切入到个人的意识深处,无法把他们结合在一起。因此,国家在造就了适合于人们共同生活的惟一环境的同时,人们却不可避免地要‘脱离’这个环境,甚至人们之间也会相互脱离,社会也相应地解体了。”[美]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40页。
    ②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1页。
    ③[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4页。范德普卢教授归纳关于结社对于社会和政治产生重要影响的四种理论:1、天主教的“辅助性原则”,这种观点假设国家和私人组织之间存在一种层级关系,如果“低层”(私人组织)能够胜任,则“高层”(政府)就应该将责任委之于“低层”。2、新教(加尔文主义者)的“自我领域主权原则”(principle of the soverergnty in its own sphere),该原则对社会采取了一种较不严格的层级观,认为每一个社群都有自己的主权范围和原则,国家有责任以普遍利益为基础整合本国的这些不同主权实体,并应该尽可能少地干预私人组织,并且只能以普遍利益为干预依据。3、“权力分散原则”(principle of decentralization),该原则为社会主义者所信奉,在他们看来,公民福利是国家任务的组成部分,私人组织虽然能够胜任服务于共同或普遍利益的任务,但是实际上构成了分散化的政府(decentralised government)。4、自由观。这种观点认为议会应该在社会中处于首要地位,因此,议会制民主的重要性仅次适用于非政治领域的市场。自由主义者信奉自由,因此他们接受非政府组织。他们过去和现在都对非政府组织的半政治权力持有畏怯之心,因为非政府组织并非总是民主的/或代表性的。参见[荷]泰曼·J·范德普卢:《荷兰及其他西欧国家中结社自由的法律实施》,钟瑞华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95页。
    ④关于多元主义民主和合法型民主以及关于民族类型更为精细的划分,参见[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276- 277页、329-341页。
    ①[英]伯纳德·克里克:《民主的沉思》,载于[日]猪口笑、[英]爱德华·纽曼、[美]约翰·基恩编著:《变动中的民主》,林猛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15页。
    ②[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自由与繁荣的国度》,韩光明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0页。
    ③[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5页。
    ④[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7-268、269页。
    ①参见[日]佐藤幸治:《结社的法律性质及其制约》,张允起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87页。
    ②克里斯蒂安·托姆夏特:《结社问题》,蒋小红译,载阿米·古特曼:《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2页。
    ③在关于商谈伦理的叙述中,哈贝马斯不适当地保留了对一个普适性的或者无偏见的观点的诉求,人们以此为据在社会中申诉自己的主张。商谈伦理并不仅仅是去联结一个假象的公共领域来使决策正当化,而是试图找到真正能促进决策过程之公正结果的实际条件。因此,商谈伦理应该促进所有个体在他们的特性中自由表达其具体需求的条件。参见[美]阿米·古特曼等著,艾利斯·马瑞恩·扬:《政治与群体的差异—对普适性公民观的批评》,成庆译,刘校,载于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92-293页。
    ④[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0页。
    ①[加]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冯青虎译,邓正来校,载[美]杰弗里·亚历山大,邓正来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②[美]约翰·基恩:《市民社会与国家权力形态》,邓正来、周勇译,载[美]杰弗里·亚历山大,邓正来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P123。
    ③[美]艾利斯·马瑞恩·扬:《政治与群体的差异—对普适性公民观的批评》,成庆译,刘擎校,载于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92页。
    ④[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3页。
    ⑤张静:《法团主义》(修订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页。
    
    ①参见张静:《法团主义》(修订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29页。
    ②参见刘培峰:《结社自由及其限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75页。
    ③王绍光:《民主四讲》,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16页。
    ①[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4页。哈贝马斯认为社会组织的民主化或说公共领域的重建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首先,在组织内部,应坚持公共性的原则,在制度上允许组织内部的民主存在,即允许顺利交往和公开批判。其次,应保证组织内部公共领域的开放性,使这些组织的公共领域和全体公众公共领域相联系。最后,这些组织彼此之间的权力运作、多重依附关系、经济纠葛以及它们与国家之间的互动应建立在公共性的基础上。参见[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王晓珏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
    ②[荷]泰曼·J·范德普卢:《荷兰及其他西欧国家中结社自由的法律实施》,钟瑞华译,载于[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02-403页。
    ③[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6页。
    ④[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2页。
     ①参见[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5-417页。
    ②参见王绍光:《民主四讲》,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41页。
    ③[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8页。
    ①[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0页。
    ②[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9页。
    ③[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4页。
    ④张静:《法团主义》(修订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页。
    ⑤[加]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冯青虎译,邓正来校,载[美]杰弗里·亚历山大,邓正来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①[美]艾利斯·马瑞恩·扬:《政治与群体的差异—对普适性公民观的批评》,成庆译,刘擎校,载于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98页。
    ②[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3-244页。
    ③[美]艾利斯·马瑞恩·扬:《政治与群体的差异—对普适性公民观的批评》,成庆译,刘擎校,载于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86、287页。
    ④参见[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5页。
    ⑤[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9页。
    ①[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4-285页。
    ②[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7页。
    ③[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5页。
    ①王绍光:《民主四讲》,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18页。
    ②[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6页。
    ③[美]艾利斯·马瑞恩·扬:《政治与群体的差异—对普适性公民观的批评》,成庆译,刘擎校,载于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95页。
    ①[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王晓珏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
    ②参见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28-254页。
    ③完整的法治由形式规定性和实质规定性构成,前者意味着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后者意味着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善结合。参见姚建宗编著:《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5页。
    ①参见高鸿均:《现代法治的出路》,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5-322页。
    ②姚建宗编著:《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8页。
    ①[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郑成思校,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
    ②秩序需要制定法以及与之相拌的有关机关的实践,特别是在城市地区和经济活动中;但在许多情况下,制定法和国家的活动甚至并非保持社会秩序之需要。由于人们事实上总是拥有多种可供选择的解决纠纷、进行合作和维持秩序的手段(协商、调解、自助、疏远甚至威胁等),由于政府受人力、财力的限制而不可能向社会提供足够并且‘对路’的法律的公共产品,制定法事实上对社会秩序的影响并不如同法学家想象得那么大,有时甚至毫无影响;即使在最好的情况下,它也仅仅是促进人们合作的一种机制。参见苏力:《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
    ③[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6页。
    ①[日]佐藤幸治:《结社的法律性质及其制约》,张允起译,载于《结社—理论与实践》,[英]阿米·古特曼等著,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80页。
    ②[美]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259页。
    ③马长山:《法治进程中的“民间治理”——民间社会组织与法治秩序关系的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0页。
    ④[荷]埃弗尔特·阿尔科马:《结社与市民社会》,毕小青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55页。
    ①[荷]埃弗尔特·阿尔科马:《结社与市民社会》,毕小青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55页。
    ②[日]佐藤幸治:《结社的法律性质及其制约》,张允起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81页。
    ③[日]佐藤幸治:《结社的法律性质及其制约》,张允起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80页。
    ①[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郑成思校,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8页。
    ②[奥地利]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3页。
    ①[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国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16页。
    ②[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国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17页。
    ③[意]萨尔沃·马斯泰罗内:《欧洲民主史》,黄光华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123页。转引自谢维雁著《从宪法到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166页。这些结社团体实际上是公共权力为公民提供的安全的庇护所,在这些庇护所内公民可避免公共权力的非法干预,即使不能完全避免这种干预也可使这种干预经由所属的组织、团体而变得具有间接性。同时,公民个人也利用其所属的组织、团体来对抗其它组织、其它团体,从而避免孤立的个体所处的不利地位。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公民社会对于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观念来说至关重要。参见上书第166页。
    ④[美]约翰·基恩:《市民社会与国家权力形态》,邓正来、周勇译,载[美]杰弗里·亚历山大,邓正来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2页。
    ①[美]约翰·基恩:《市民社会与国家权力形态》,邓正来、周勇译,载[美]杰弗里·亚历山大,邓正来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2页。
    ②M.oakeshott,Rationalism in Politics and Other Essays,Edited by Timothy Fuller,Indianapolis:Liberty Press,1991.388.转引自蔡英文:《迈克尔·奥克肖特的市民社会理论——公民结社与政治社群》,载于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69-206页。
    ①[美]威廉·A·盖尔斯敦:《自由多元主义——政治理论与实践中的价值多元主义》,佟德志、庞金友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7页。
    ②[美]威廉·A·盖尔斯敦:《自由多元主义——政治理论与实践中的价值多元主义》,佟德志、庞金友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
    ③张静:《法团主义》(修订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页。
    ①[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7页。
    ②[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0页。
    ③“我们把‘人造的秩序’称之为一种源于外部的秩序或安排,但是这种人造的秩序也可以被称之为一种建构(a construction)或一种人为的秩序,而特别是在我们必须去探讨一种受指导的社会秩序的时候,它甚至还可以被称之为一个组织。另一方面,我们把‘增长的秩序’称之为自我生成的或源于内部的秩序,但是这种秩序最为合适英语称谓是自生自发秩序。”[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58页。
    ①[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页。
    ②[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7页。
    ①参见姚建宗著:《法治的生态环境》,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7页。
    ①秦晖著《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现代化——中西公益事业史比较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6页。
    ②秦晖:《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现代化——中西公益事业史比较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7页。
    ③马长山:《法治进程中的“民间治理”——民间社会组织与法治秩序关系的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1页。
    ④[美]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冯青虎译,邓正来校,载[美]杰弗里·亚历山大,邓正来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5页。
    ①[英]理查德·弗赖斯:《英国的法律和社团生活》,钟瑞华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07页。
    ②[英]理查德·弗赖斯:《英国的法律和社团生活》,钟瑞华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10页。
    ③[荷]泰曼·J·范德普卢:《荷兰及其他西欧国家中结社自由的法律实施》,钟瑞华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97页。
    ①[加]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冯青虎译,邓正来校,载[美]杰弗里·亚历山大,邓正来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P25-49。
    ①马长山:《法治进程中的“民间治理”——民间社会组织与法治秩序关系的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2页。
    ②[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兴华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
    ①马长山:《法治进程中的“民间治理”——民间社会组织与法治秩序关系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5月版,第40页。
    ②秦晖:《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现代化——中西公益事业史比较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页。
    ③马长山:《社会转型与法治根基的构筑》,载于《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④马长山:《法治进程中的“民间治理”——民间社会组织与法治秩序关系的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5页。
    ①[美]罗伯特《无须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6页。
    ②马长山著《法治进程中的“民间治理”——民间社会组织与法治秩序关系的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2页。
    ①秦晖:《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现代化——中西公益事业史比较研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5页。
    ①谢媛:《政府职能的社会化与机构改革》,载《探索》2000年第4期,第13页。
    ①蔡英文:《迈克尔·奥克肖特的市民社会理论——公民结社与政治社群》,载于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82-183页。
    ①张静:《法团主义》(修订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28页。
    ②Christopher Ham and Michael Hill,The Policy Process in the Modern Capitalist State,Harvester Wheasheaf,1993,p.29.转引自张静:《法团主义》(修订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3页。
    ③相对于多元主义的“自由竞争”价值,法团主义更重视协调与整合。在法团主义结构下,公民团体被吸纳到国家体制里,它们通过合法的、非竞争的、垄断性的渠道和国家产生制度化关系,这些团体的代表性地位和联系渠道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同时,在有关的政策制定时,它们有义务向国家提供意见。参见张静:《法团主义》(修订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17页。
    ①[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3页。
    ②参见王绍光:《民主四讲》,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41页。
    ①[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页。
    ②[英]以赛亚·柏林:《论自由》,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90页。
    ③自由一词的有其原始含义,哈耶克认为自由的原始含义是“自由意味着始终存在着一个人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此一状态与一人必须屈从于另一人的意志(他凭藉专断决定可以强制他人以某种具体方式作为或不作为)的状态形成对照。”这种状态是个体“独立于他人的专断意志”(independence of the arbitrary will of another)。自由只有一种,其差别不在种类而在程度。“就此意义而言,‘自由’仅仅指涉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对自由的侵犯亦来自人的强制。这尤其意味着,人于某一特定时间所能选择的各种物理可能性(physical possibilities)的范围大小,与自由并无直接的相关性。”[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4、5页。
    ①[英]以赛亚·柏林:《论自由》,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39页。
     ①李强:《自由主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8页。
    ②[美]约瑟夫·拉兹:《自由的道德》,孙晓春、曹海军、郑维东、王欧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20-421页。
    ③[英]以赛亚·柏林:《论自由》,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200页。
    ①[英]迈克尔·H.莱斯诺夫:《二十世纪的政治哲学家》,冯克利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76页。
    ②“这种实体于是被确认为‘真正’的自我,它可以被确认为‘真正’的自我,它可以将其集体的、‘有机的’、单一的意志强加于它的顽抗的‘成员’身上,达到其自身的因此也是他们的‘更高的’自由。用有机体比喻来为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强制——这种强制以将他们带到‘更高’层次的自由为名义——作辩护,其危险之处经常被指出。”[英]以赛亚·柏林:《论自由》,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201、203-204页。
    ③[英]以赛亚·柏林:《论自由》,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44页。
    ①[加]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冯青虎译,邓正来校,载[美]杰弗里·亚历山大,邓正来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页。
    ①舒炜:《“两种自由概念”与“竞技的公民自由观”(代序)》,载于达巍、王琛、宋念申编:《消极自由有什么错》,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②[美]杰克·唐纳利: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3页。
    ③“不受虐待的权利通常被看做原型的消极权利:它所要求的不过是国家不要侵犯个人的自由和身体完整。但是,确保这种侵犯不会发生(即把这种消极权利作为一种政治实践予以保证),在几乎所有情况下都要求重要的‘积极’计划,它包括训练、监督和控制警察和安全部队。在许多国家,这不仅花费极其昂贵,而且如果不改变政权,在政治上也是不可能的。在任何情况下,要使人民免受虐待,都要国家作出重要的积极努力。”参见[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33页。
    ④[美]约瑟夫·拉兹:《自由的道德》,孙晓春、曹海军、郑维东、王欧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20-421页。
    ①[美]约瑟夫·拉兹:《自由的道德》,孙晓春、曹海军、郑维东、王欧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21页。
    ②[美]约瑟夫·拉兹:《自由的道德》,孙晓春、曹海军、郑维东、王欧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21页。
    ①[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9-170页。
    ②“人权从与自由主义相关的‘第一代’民事权、政治权或‘否定性’权利发展到与社会主义传统相关的经济、社会、文化的第二代权利或‘实证’权利,最后发展到与非殖民化进程相关的集体民族主权权利的‘第三代’权利。第一代人权或称为‘蓝色’权利的主要标志是个人自由,第二代人权或称为‘红色’权利的标志是平等权利和确保最低的生活水平,第三代人权或称为‘绿色’权利的标志是自我选择的权利以及延迟了的对环境保护的权利。但是,隐藏在不断繁衍发展的人权背后的东西又是什么呢?”[美]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页。
    ③参见姚建宗编著:《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4页。
    ④[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王志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03页注释【11】。
    ①姚建宗编著:《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4页。
    ②[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0页。
    ①[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王志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06页。
    ②国家不是或者不会变成一个技术管理的中性工具和对于社会秩序进行政治中立管理的公正的仲裁人,政治权力不可能绝对与经济权力相分离,它也极少被中性地使用;那些支配政治权力的人们不会仅仅因为他们的政治地位就超然于其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党派利益或阶级利益之外,他们在运用政治权力时也不可能不受这种归附性的影响。政治不可能绝对孤立于其他社会生活之外。参见[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页。
    ③[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王志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10页。
    ④[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王志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11页。
    ⑤[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王志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26页。
    ①姚建宗编著:《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4页。
    ②[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1页。
    ③[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8页。
    ④由于自决对团体的个人成员康乐的贡献,所以它是有价值的。自决不仅仅是一种公共善,而且是一种集体善,并且人们在这方面的利益源自于他们属于某个团体的成员这一事实。最后,尽管许多个人在其所属团体的自决方面拥有某种利益,但是,他们之中任何个人的利益都不能认为他人有义务满足那一利益的充分理由。这一权利依赖于许多个人的累积。这说明了为何尽管利益的存在并不取决于团体的大小,而权利的存在及其强度却要以此为前提的原因。尽管一个人并不拥有他所属团体的自决权,但一个民族却拥有这样的权利。巴勒斯坦人民就拥有自决权。集体权利是典型的有关集体善的权利。参见[美]约瑟夫·拉兹:《自由的道德》,孙晓春、曹海军、郑维东、王欧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13页。
    ①[美]约瑟夫·拉兹:《自由的道德》,孙晓春、曹海军、郑维东、王欧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13页。
    ②[美]约瑟夫·拉兹:《自由的道德》,孙晓春、曹海军、郑维东、王欧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14页。
    ①[美]玛丽·A·格伦顿:《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周威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8-179页。
    ②[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
    ①[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3页。
    ②[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9页注释[1]。
    ③[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王志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32页。
    ①[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2页。
    ②[美]玛丽·A·格伦顿:《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周威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8页。
    ③[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①[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7页。
    ①[美] L·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吴玉章、李林译,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②[美] L·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吴玉章、李林译,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①[美] L·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吴玉章、李林译,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2页。
    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1页。
    ②愿望的道德时善的生活的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参见[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7-9页。
    ①[美]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追寻美德:伦理理论研究》,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280-281页。
    ②[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王志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57页。
    ①人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现实的个体的人,人权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社会公权力的实际拥有者和行使者,或者说只能是国家(政府)。参见姚建宗:《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149页。
    ②[英]安东尼·德·雅塞:《重申自由主义》,陈矛、徐力源、刘春瑞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1页。
    ①[英]安东尼·德·雅塞:《重申自由主义》,陈矛、徐力源、刘春瑞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1页。
    ②“一个社会如果始终停留在这一水平上而沾沾自喜,那将会是对人的一个侮辱。”参见何怀宏:《公平的正义:解读罗尔斯<正义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6-87页。
    ③[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0页。
    ④[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23页。
    ①[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49页。
    ①[日]佐藤幸治:《结社的法律性质及其制约》,张允起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77页。
    ②参见刘培峰:《结社自由的内涵》, 2006年3月30日在九鼎读书会的演讲。
    ③王贵松:《试析结社自由的体系》,载于《宪法理论与问题研究》(第三辑).《重庆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④[荷]泰曼·J·范德普卢:《荷兰及其他西欧国家中结社自由的法律实施》,钟瑞华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86页。
    ①[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国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47页。
    ②[荷]泰曼·J·范德普卢:《荷兰及其他西欧国家中结社自由的法律实施》,钟瑞华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84-385页。
    ③[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国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647页注释①。
    ①[德]克里斯蒂安·托姆夏特:《结社问题》,蒋小红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2页。
    ②王贵松著:《试析结社自由的体系》,载于《宪法理论与问题研究》(第三辑).《重庆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各国对于公务员、军人等成立、参加社团都做了限制,一般都禁止其参加旨在举行罢工的社团或其宗旨与所用手段是非法的、对国家具有危险性的社团,但是对于参加职业团体(如工会)、学术性社团等较少管制。
    ③[德]克里斯蒂安·托姆夏特:《结社问题》,蒋小红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2页。
    ①[日]佐藤幸治:《结社的法律性质及其制约》,张允起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77页。
    ②[德]克里斯蒂安·托姆夏特:《结社问题》,蒋小红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3页。
    ③[美]约瑟夫·拉兹:《自由的道德》,孙晓春、曹海军、郑维东、王欧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13-214页。
    ①[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刚、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0页。
    ②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2页。
    ①[美]威廉·A·盖尔斯敦:《自由多元主义——政治理论与实践中的价值多元主义》,佟德志、庞金友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①查尔斯·贝茨:《政治平等》(Charles L. Black,Jr.,“The Lawfulness of the Desegregation Decision”,Yale Law Journal 69),第427页。转引自[美]南希·L·罗森布拉姆:《强制性社团:公共准则、自尊和排除的动力》,刘培峰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76-177页。
    ②参见张千帆著:《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0-351页。
    ①[德]克里斯蒂安·托姆夏特:《结社问题》,蒋小红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0页。
    ①Young,James and Webster v. United Kingdom(1981)4E.H.R.R.38(para.57);转引自陈欣新:《结社自由的司法保障》,载吴玉章主编:《社会团体的法律问题》,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58页。
    ②Roberts v. United States Jaycees, 468 U.S. 609 (1984),622-623.转引自[美]威廉·A·盖尔斯敦:《自由多元主义——政治理论与实践中的价值多元主义》,佟德志、庞金友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45页。
    ①[德]克里斯蒂安·托姆夏特:《结社问题》,蒋小红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4页。
    ②[德]克里斯蒂安·托姆夏特:《结社问题》,蒋小红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5页。
    ③[美]迈克尔·沃尔泽:《论非自愿社团》,刘培峰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31页。
    ①[德]克里斯蒂安·托姆夏特:《结社问题》,蒋小红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4页。
    ②Cheall v. United Kindom App.No.10550/83;42D.R.178(at 185).转引自转引自陈欣新:《结社自由的司法保障》,载吴玉章主编:《社会团体的法律问题》,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60页。
    ③[美]南希·L·罗森布拉姆:《强制性社团:公共准则、自尊和排除的动力》,刘培峰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71页。
    ①参见李龙、夏立安:《论结社自由权》,载《法学》1997年第12期,第8页。
    ①[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9页。
    ②[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9页。
    ③[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9页。
    ①[荷]埃弗尔特·阿尔科马:《结社与市民社会》,毕小青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51页。
    ②参见[英]迈克尔·H.莱斯诺夫:《二十世纪的政治哲学家》,冯克利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74页。
    ③[美]威廉·A·盖尔斯敦:《自由多元主义——政治理论与实践中的价值多元主义》,佟德志、庞金友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8页。
    ④[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9页。
    ①[美]威廉·A·盖尔斯敦:《自由多元主义——政治理论与实践中的价值多元主义》,佟德志、庞金友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7-158页。
    ②[美]威廉·A·盖尔斯敦:《自由多元主义——政治理论与实践中的价值多元主义》,佟德志、庞金友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7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23页。
    ①[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王志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23页。
    ②参见[美]威廉·A·盖尔斯敦:《自由多元主义——政治理论与实践中的价值多元主义》,佟德志、庞金友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8、39页。
    ③[美]威廉·A·盖尔斯敦:《自由多元主义——政治理论与实践中的价值多元主义》,佟德志、庞金友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9页。
    ①[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页。
    ②[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国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39页。
    ③[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0页。
    ①[美]威廉·A·盖尔斯敦:《自由多元主义——政治理论与实践中的价值多元主义》,佟德志、庞金友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7页。
    ②[美]威廉·A·盖尔斯敦:《自由多元主义——政治理论与实践中的价值多元主义》,佟德志、庞金友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9页。
    ③[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9页。
    ①参见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0页。
    ②[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0页。
    ③[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0页。
    ④[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国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42页。
    ⑤[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国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44页。
    ①[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国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44、642页。
    ①[美]J.L.费尔南多、A.W.赫斯顿:《国家、市场和公民社会之间的非政府组织》,王新颖译,载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82页。
    ②教会一词虽然成为基督徒的专用词,但以前早已存在。在说希腊话的古代世界中,教会这个字是指自由城邦里全体公民的定期大会。传令官会自公民中召出一群人,共商公众事务,制定决策。“教会”这个词也可从圣经旧约找到希伯来文的同义字,中文译为“大会”或“会”,指上主选民的聚会。因此,教会不只是一个组织,而且是个有机体,与地上任何社团或机构完全不同。上主自己与他教会里的信徒同在,且住在他们中间。参见[美]葛培理:《人啊,你往何处去》,余也鲁译。http://www.livingwater4u.com/reader/b_rena/renaindex.htm,2010-11--2,第59页。
    ③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f1102c0100e1vi.htm,2009-11-2l。
    ④[意]圭多·德·拉吉罗:《欧洲自由主义史》,[英]R.G科林伍德译,杨军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8页。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56页。
    ②[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页。
    ③[美]约瑟夫·拉兹:《自由的道德》,孙晓春、曹海军、郑维东、王欧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59页。
    ①[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331-332页。
    ②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阿米·古特曼:《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4页。
    ③[荷]埃弗尔特·阿尔科马:《结社与市民社会》,毕小青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57页。
    ④[美]盖耶·斯蒂文:《没有宗教的地带:宪法对公共领域中宗教结社的限制》,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43页。
    ⑤[美]盖耶·斯蒂文:《没有宗教的地带:宪法对公共领域中宗教结社的限制》,载于《结社—理论与实践》,[英]阿米·古特曼等著,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50页。
    ①[美]J.L.费尔南多、A.W.赫斯顿:《国家、市场和公民社会之间的非政府组织》,王新颖译,载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83页。
    ②[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4页。
    ③“就教会的例子而言,国家不能明确地主张它的压倒性利益在于,反对种族歧视是保护教育和经济机会的一种直接方式,因为这些与种族歧视没有什么关系。”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阿米·古特曼:《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5-6页。
    ①参见李雅萍:《德国法上关于基本权利之限制》,载于《宪政时代》第二十二卷第一期,第24页。
    ②[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林荣远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41页。
    ①[美]约瑟夫·拉兹:《自由的道德》,孙晓春、曹海军、郑维东、王欧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64页。
    ②“从平常的含义上说,‘群体’一词是指聚集在一起的个人,无论他们属于什么民族、职业和性别,也不管是什么事情让他们走到了一起。但是从心理学的角度看,‘群体’一词却有着完全不同的重要含义。”“有时,五六个人就能构成一个心理群体,而数千人偶然聚在一起却不会发生这种现象。另一方面,虽然不可能看到整个民族聚在一起,但在某些影响的作用下,它也会变成一个群体。”[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③[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14页。
    ④[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39、21页。
    ①[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4页。
    ②[美]南希·L·罗森布拉姆:《强制性社团:公共准则、自尊和排除的动力》,刘培峰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71页。
    ③[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9页。
    ①马尼弗教授认为当政府出于本身是符合道德的理由干涉自由,但是,同时反对干涉自由的理由在道德上优于干涉理由时,那么就有反对政府干涉此项目的具体道德权利。所以当政府的干涉本身出于正当理由的时候,就需要通过与反对理由在道德上的比较看是否存在反对干涉的“具体道德权利”。所以认为个人享有反对干涉结社权具体道德理由等于说反对干涉的理由道德上要优先于符合道德的要求干涉的理由。参见彼得·德·马尼弗:《权利、理由和结社自由》,邹利琴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09页。
    ②[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5页。
    ③[美]彼得·德·马尼弗:《权利、理由和结社自由》,邹利琴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08页。
    ②[英]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0页。
    ③此外,密尔还提出国家不应当对自由进行干涉的另外两个理由:一是国家和法律不应该基于“家长主义”对自由进行干涉;二是国家和法律不应当根据社会共享的或主导群体的道德或习俗对自由进行干涉。关于这些限制理由的讨论参见:[美]彼得·德·马尼弗:《权利、理由和结社自由》,邹利琴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05-130页。
    ④[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3页。①“因此,当人们说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他的债务时,这丝毫不是说债权人可以让债务人的心里感觉到那是理性责成他这样做,而是说,债权人能够凭借某种外在强制力迫使任何一个债务人还债。而这种强制,根据一条普遍法则,与所有的人(包括与此债务有关的各方面的人在内)的自由相符合。可见,权利和强制的权限是一回事。”[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林荣远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43页。
    ②[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③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刚、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1-202页。
    ④[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3页。
    ①[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5页。
    ②[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2页。
    ③[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8页。
    ①米尔恩强调道德原则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认为人权是道德权利,是低限道德标准。他认为共同体有九种必须遵守的共同道德原则,他从这九种道德原则进而推论出七大基本人权。他承认存在普遍的道德原则,同时,又认为由于不同共同体有不同的传统、文化及地域差异性,所以又存在着特殊道德原则。所以在有着其他普遍道德原则的共同体中,人权率领的这套道德权利被认为是单独属于西方的和特殊的。[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3页。
    ②[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5页。
    ③[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2页。
    ①[英]理查德·弗赖斯:《英国的法律和社团生活》,钟瑞华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11页。
    ②佐藤幸治教授对结社权的限制包括实体的限制和程序的限制两个方面,对结社权的实体限制包括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两个部分。公共利益的内容主要有:“①不能基于其本身违反或要求其成员违反某一法律之类的团体规定对成员刻以除名等的不利应该说是明了的(作为其本身是违法的团体活动),②如以在裁判或听证会作于团体不利的证言或提倡通过团体反对的法案等为理由的除名处分之类(有害政府公共机能的行为),在很多场合被认为是不允许的。再有,即使在不能称为有害公共机能行为的场合,③如禁止批判其他会员能力的专门职业团体规定,鉴于对公众而言该种信息的重要性,大概应该视为不被允许。”[日]佐藤幸治:《结社的法律性质及其制约》,张允起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81页。
    ③[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6页。
    ④[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2页。
    ⑤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34页。
    ①[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3页。
    ②[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75页。
    ③1950年,美国通过了旨在干涉和限制美国共产党结社行为的《国内治安法》,该法以公共安全为名禁止在国防工业中雇佣共产党员,该法律是典型的以违反公共秩序为理由而对美国共产党的结社行为进行干涉和限制立法。参见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41-542页。
    ④该案的当事人Robel是在一名在西雅图造船厂工作的美国共产党员,该厂后被宣布为属于国防工业,美国政府遂指控他违反《控制颠覆活动法》的有关规定。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指控中美国政府强调,该法是国会按照其战争权制定的,通过减少国防工业中的破坏和间谍活动的危险,旨在达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目的。参见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60页。
    ①参见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61-562页。
    ②印第安纳州共产党申请列入1972年总统大选的该州参选政党名单,但该州选举委员会拒绝这一申请,理由是,该党没有提交州法要的效忠誓言,声明该党没有鼓吹以暴力推翻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效忠誓言在冷战时期被广泛用来针对美国共产党等反政府组织,以迫使其放弃暴力推翻政府的主张。该州共产党向联邦地区法院状告这一州法违宪。法院认为该州没有违宪,法院同时命令,只要共产党提交效忠誓言,就应将该党及其候选人列入州参选政党和候选人名单。该党提交了效忠誓言,但作了如下声明:“这里所用的‘鼓吹’一词,其涵义和最高法院在Yates案中确认的相同,即不能鼓吹和教授具体的暴力推翻政府的行动,但能鼓吹和行动相分离的原则。”州选举委员会和法院都拒绝这一效忠誓言。该党向最高法院上述。最高法院一致通过大法官布伦南撰写的裁定,推翻下级法院的判决。所以在这起案件中,州选举委员会和州法院以共产党鼓吹暴力思想和行动危害公共秩序为理由对其所进行的干涉被认定是不正确的。Communist Party of Indiana v. Whitcomb, 414 U.S. 441 (1974).参见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64页。
    ③参见[美]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25页。
    ④[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5页。
    ①[德]克里斯蒂安·托姆夏特:《结社问题》,蒋小红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0页。
    ②参见[日]三浦隆:《实践宪法学》,李力、白云海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3页。
    ③[日]佐藤幸治:《结社的法律性质及其制约》,张允起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79页。
    ①“综而言之,如果要对一正常的规则施以例外,那么相关的公共收益就必须是显见的,且在实质上大于其所导致的损失。”[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76页。
    ②[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6页。
    ③[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2页。
    ④[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2页。
    ①[美]彼得·德·马尼弗:《权利、理由和结社自由》,邹利琴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25页。
    ①[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3页。
    ②[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7页。
    ③[美]彼得·德·马尼弗:《权利、理由和结社自由》,邹利琴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08页。
    ①[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美国宪法概论》,刘瑞祥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995年版,第233页。参见NAACP v. Claiborne Hardware Co.458 U.S.886 (1982).
    ②[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3页。
    ①[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7页。
    ②[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美国宪法概论》,刘瑞祥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3页。
    ③[日]佐藤幸治:《结社的法律性质及其制约》,张允起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79-80页。
    ①1927年Whitney v. California一案,布兰代斯在附议中提出了一项对危险检验的说明,他指出对严重伤害的恐惧本身,并不能为自由言论的压制提供理由;人们曾因害怕巫婆而焚烧妇女。言论本身的作用就在于把人们从非理性的恐惧中解脱出来。要为镇压言论提供理由,就必须存在畏惧的合理基础:一旦实行言论自由,严重危害就将发生;所忧虑的危险必须迫在眉睫,并且所要防止的危害必须是十分严重的。如果宣扬违法并未构成煽动,且没有证据表明这类倡议将被立即实施,那么无论在道德上应该受到何种遣责,宣扬违法并不能成为剥夺自由言论的理由。Whitney v.California,274U.S.357,377.参见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
    ②[德]克里斯蒂安·托姆夏特:《结社问题》,蒋小红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2页。
    ①关于言论的危害和言论的不快之间区别的论述,参见[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武欣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6页。
    ②[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武欣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2页。
    ①“由于结社自由在伦理上和宪法上都不是绝对的,因此,在我们评价侵入的目的,比较侵入与不侵入一个社团的内部结构和事务的价值之间,我们不能得出结论说,侵入一个社团的内部结构是不能得到证明的。我们也不能在不提出新的问题的前提下,就预先假定排除权就一定正确,或者预先假定不受歧视的权利就一定处于优先地位”参见[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8-9、11页。
    ①[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1页。
    ②[德]克里斯蒂安·托姆夏特:《结社问题》,蒋小红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1页。
    ③“当然,日夜之间的分别也远非没有任何争议,黄昏与黎明也很难界定。摩托车手与警察经常会在什么时间应该打开车灯的问题上发生争论。不过,灰色领域的存在并不是人们放弃某些有用区别的理由。”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0页。
    ①[德]克里斯蒂安·托姆夏特:《结社问题》,蒋小红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1页。
    ②李龙、夏立安:《论结社自由权》,载《法学》1997年第12期,第6页。
    ①参见[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美国宪法概论》,刘瑞祥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6页。参见United States v. Robel, 389 U.S. 258 (1967).
    ②[德]克里斯蒂安·托姆夏特:《结社问题》,蒋小红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2页。
    ①[德]克里斯蒂安·托姆夏特:《结社问题》,蒋小红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2页。
    ②[德]克里斯蒂安·托姆夏特:《结社问题》,蒋小红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2页。
    ③[荷]埃弗尔特·阿尔科马:《结社与市民社会》,毕小青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52页。
    ④有学者认为一些行业协会事实上由一些法人发起和组织的,承认“组织”是参与者,就应该也肯定其也可以发起和组织。“组织”必须是合法的,但不包括国家机关。参见张伟:《结社权定义分析》,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36413。
    ⑤[荷]埃弗尔特·阿尔科马:《结社与市民社会》,毕小青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68页。
    ①[德]克里斯蒂安·托姆夏特:《结社问题》,蒋小红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0页。
    ②[德]克里斯蒂安·托姆夏特:《结社问题》,蒋小红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3页。
    ①德国:《公共协会权利法规》,1964年8月5日制定(BGBl. I S. 593),最终由2007年1月5日法律7a款修订(BGBl. I S. 2)。
    ②“自由多元主义国家不可能允许退出的群体从事奴役或人身献祭活动。但它是否会同样严令禁止退出的群体实行一夫多妻制还不太清楚。”参见[美]威廉·A·盖尔斯敦:《自由多元主义——政治理论与实践中的价值多元主义》,佟德志、庞金友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66页。
    ③[日]佐藤幸治:《结社的法律性质及其制约》,张允起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78页。
    ①[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5页。
    ②[美]威廉·A·盖尔斯敦:《自由多元主义——政治理论与实践中的价值多元主义》,佟德志、庞金友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页。
    ③[荷]泰曼·J·范德普卢:《荷兰及其他西欧国家中结社自由的法律实施》,钟瑞华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94页。
    ①[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9页。
    ②[加]丹尼尔·A·贝尔:《市民社会与公德》,翟小波、刘桂真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03页。
    ③[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6页。
    ④[美]威廉·A·盖尔斯敦:《自由多元主义——政治理论与实践中的价值多元主义》,佟德志、庞金友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6-157页。
    ①[美]威廉·A·盖尔斯敦:《自由多元主义——政治理论与实践中的价值多元主义》,佟德志、庞金友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47-148页。
    ②[美]威廉·A·盖尔斯敦:《自由多元主义——政治理论与实践中的价值多元主义》,佟德志、庞金友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7页。
    ③[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8页。
    ④[美]威廉·A·盖尔斯敦:《自由多元主义——政治理论与实践中的价值多元主义》,佟德志、庞金友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46页。
    ①[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9页。
    ②[美]威廉·A·盖尔斯敦:《自由多元主义——政治理论与实践中的价值多元主义》,佟德志、庞金友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44页。
    ③[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美国宪法概论》,刘瑞祥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9页。
    ①然而,最高法院没有制定出一贯的原则,表明什么时候第一条修正案对被迫披露团体成员或有关团体活动的其他信息提供保护。早期关于颠覆组织的案件倾向于采取特别平衡分析方法,极为尊重基于国家安全提出的立法理由。见“巴伦不拉特诉合众国案”(1959年)〔拒绝回答国会委员会关于证人结社关系问题的蔑视罪成立〕;“美国共产党诉颠覆活动控制委员会案”(1961年)〔强迫注册和披露共产党成员名单的做法得到确认〕。参见[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美国宪法概论》,刘瑞祥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4-235页。
    ②参见[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美国宪法概论》,刘瑞祥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4-235页。参见Communist Party of the United States v.Subversive Activities Control Board, 367 U.S. 1 (1961).
    ③[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1页。
    ④[美]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褚松燕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50页。
    ①United Stated Jaycees是一个非营利的全美社团,该社团声称自己是一个以教育和慈善目的,致力于促进和发展青年男子的公民组织,并规定18至35岁的男子可申请为正式正式会员,妇女和35岁以上的男子只能申请为非正式会员,非正式会员没有投票权,不能担任该社团的全国或地方职务。明尼苏达州有两个城市的Jaycees分部在1974和1975年允许妇女申请为正式会员。Jaycees总部指责分部违反规定,扬言要撤消其分部资格。两个分部向该州人权委员会投诉,称排斥妇女为正式会员违反该州的人权法。该州法规定,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充分和平等享用公共招待场所的设施、服务或权利,违者属于不公平歧视。该州命令Jaycees总部停止实施其歧视规定和对两个分部的制裁。总部向联邦地区法院状告该州侵犯其结社自由。法院支持该州,但上诉法院支持该总部,理由是,该州消除性别歧视的利益不足以合理解释对该社团结社自由的侵犯。最高法院以5票同意,2票附议,2名的大法官没有参加,通过大法官布伦南撰写的裁定,推翻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该洲的人权委员会没有侵犯结社自由,Jaycees总部违反了不得进行性别和年龄歧视的基本人权。Roberts v. United Stated Jaycees,468U.S.609,104S.Ct.3244, 82L.Ed.2d 462(1984).参见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578-579页。
    ②[美]南希·L·罗森布拉姆:《强制性社团:公共准则、自尊和排除的动力》,刘培峰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72页。
    ③[美]南希·L·罗森布拉姆:《强制性社团:公共准则、自尊和排除的动力》,刘培峰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70页。
    ①[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页。
    ②[美]斯图尔特·怀特:《自由主义国家中的工联主义》,王雪梅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78页。
    ①[美]斯图尔特·怀特:《自由主义国家中的工联主义》,王雪梅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78页。
    ②[美]南希·L·罗森布拉姆:《强制性社团:公共准则、自尊和排除的动力》,刘培峰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72页。
    ③[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8页。
    ①[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4页。
    ②参见[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8页。
    ①[美]彼得·德·马尼弗:《权利、理由和结社自由》,邹利琴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25页。
    ②[日]佐藤幸治:《结社的法律性质及其制约》,张允起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78页。
    ①[美]彼得·德·马尼弗:《权利、理由和结社自由》,邹利琴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24页。
    ②[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3页。
    ③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581页。
    ④[美]南希·L·罗森布拉姆:《强制性社团:公共准则、自尊和排除的动力》,刘培峰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71页。
    ①New York State Club Assocition v. City of New York,487 U.S.1(1988).
    ②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578页。
    ③[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1页。
    ①[美]阿米·古特曼:《导言》,吴玉章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4页。
    ②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77页。
    ③[美]南希·L·罗森布拉姆:《强制性社团:公共准则、自尊和排除的动力》,刘培峰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72页。
    ④[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5页。
    ⑤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82页。
    ①[美]彼得·德·马尼弗:《权利、理由和结社自由》,邹利琴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22页。
    ②参见[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美国宪法概论》,刘瑞祥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6页。
    ③[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美国宪法概论》,刘瑞祥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2页。
    ①Scales v. United States, 367 U.S. 203 (1961).
    ②[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美国宪法概论》,刘瑞祥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2页。
    ③[日]佐藤幸治:《结社的法律性质及其制约》,张允起译,载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念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79页。
    ④[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美国宪法概论》,刘瑞祥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2-233页。
     ①应当注意到,即使是对看来含糊和限制过宽的效忠宣誓,也可以给予一个补救性的解释。例如在“科尔诉理查森案”(1972年)中,一项要求效忠宣誓的法律本来可作限制极宽的解释,但最高法院确定应给予较窄的补救性解释,使它只是要求积极宣誓.一系列参加律师协会的案件进一步证明,在政府希望对从政府得到利益进行控制和结社自由之间存在着矛盾。一般来说,律师协会可对申请人是否适合作为它的会员进行调查,如果申请人在对他加入协会的资格进行合法调查的问题上拒绝给予合作,可不同意该申请人入会;不能要律师协会对它的成员的表现负责,如果在他们入会前它未能充分了解他们的品格与合适性的话。见“柯尼斯堡诉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案”(1961年)。但是,对结社和信仰的广泛调查将侵犯受保护的自由。“贝尔诉亚利桑那州律师协会案”(1970年)撤销了不准许一申请者加入律师协会的决定,此人曾拒绝回答关于他结社关系的问题。最高法院在姊妹案件“法律系学生民权研究理事会诉瓦德蒙德案”(1971年)中澄清了主要的限制因素,确定了这一原则:律师协会可以对申请者是否参加过鼓吹以暴力推翻政府的团体的问题进行调查,只要这是为了进一步调查该成员在其组织中的作用。对过去结社情况的调查必须只限于知情和是否有具体打算。参见[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美国宪法概论》,刘瑞祥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8页。
    ②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35页。
    ③[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9页。
    ①刘培峰:《结社自由及其限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81页。
    ①周少青:《中国的结社权问题及其解决:一种法治化的路径》,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2-203页。
    ②康晓光:《转型时期的中国社团》,载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基金会发展研究委员会编:《处于十字路口的中国社团》,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③吴玉章:《“政府管理社团”模式及其效果》,载于吴玉章主编:《社会团体的法律问题》,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①周少青:《中国的结社权问题及其解决:一种法治化的路径》,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5页。
    ②参见刘培峰:《结社自由及其限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74、277页。
    ①《澳门结社权法》,法律第2/99/M号,1999年8月5日颁布。
    ②《法国非营利社团法》,1901年7月1日生效,第4条。
    ③《德国民法典》1900年1月1日生效,第39条。
    ①《越南社团组织、运作及管理规章》(88/2003/N§-CP ),河内,2003年7月30日生效。
    ①《澳门结社权法》,法律第2/99/M号,1999年8月5日颁布。
    ②[荷]泰曼·J·范德普卢:《荷兰及其他西欧国家中结社自由的法律实施》,钟瑞华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88页。
    ①参见[英]理查德·弗赖斯:《英国的法律和社团生活》,钟瑞华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18-422页。
    ②[荷]泰曼·J·范德普卢:《荷兰及其他西欧国家中结社自由的法律实施》,钟瑞华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01页。
    ③[英]理查德·弗赖斯:《英国的法律和社团生活》,钟瑞华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10页。
    ①参见安体富、王海勇:《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国际比较与改革取向》,载于《地方财政研究》2005年第12期。
    ②[荷]泰曼·J·范德普卢:《荷兰及其他西欧国家中结社自由的法律实施》,钟瑞华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02页。
    ①[荷]泰曼·J·范德普卢:《荷兰及其他西欧国家中结社自由的法律实施》,钟瑞华译,载[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97页。
    ①[美]亨利·J·斯坦纳《年轻的权利》,载于[美] L·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吴玉章、李林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277页。
    ②[英]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顾爱宾、李瑞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③[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刚、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1页。
    ④[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99-400页。
    ①[美]乔治·桑塔亚娜:《社会中的理性》,张源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7页。
    ①[加]威尔·金里卡:《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应奇、葛水林译,上海:世纪集团出版社2005年版,第228页。
    ②[美]玛丽·A·格伦顿:《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周威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7页。
    ①[美]南希·L·罗森布拉姆:《强制性社团:公共准则、自尊和排除的动力》,刘培峰译,载于《结社—理论与实践》,[英]阿米·古特曼等著,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94页。
    ①[英]理查德·弗赖斯:《英国的法律和社团生活》,钟瑞华译,载于《结社—理论与实践》,[英]阿米·古特曼等著,吴玉章、毕小青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10页。
    ①[英]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3月第1版,第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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