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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以来江西地区社会经济若干问题研究(1723-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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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契约文书是反映民间社会生活的重要文献,是官修“正史”之外珍贵的“民间正史”。江西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依据馆藏文物“一物一号”的登录原则进行统计,共1442件(套)(其中含天主教堂契约照片72件),计实数为2032件。这一批契约文书,分布在全省的10个地市的30个县(区),尤其以南昌、赣州、抚州、上饶和宜春等地最为集中,跨越了从清雍正元年(1723)至公元1964年的241年,内容涉及土地关系与财产、赋役、商业、宗族、会社和社会关系等诸多方面,尤其以土地和赋役文书数量最多。这批契约文书具有存世数量较大、文书种类齐全、归户性强、内涵丰富、地域特色明显等特点,能够真实、细致地体现江西的地域特色和历史特点,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江西地区土地契约的交易产业有民田、水田、地、园地、山、坟地等。在这些不同类型的产业中,交易对象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田、粮田,还包含了与土地相关的各种附属权利和附属物。江西地区土地交易,可以分为交易的前期准备事项、现场踏看、签订议字与预付定金、立契与付款、买主管业与过割纳税五个程序,反映了江西地区特有的土地流转民俗。在明清时期土地出现“皮骨分离”的背景下,江西地区的地权流转方式主要是租佃、买卖、典押,同时也有债务准折、兑换与逊让、归并等其他方式。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官方与民间在赋税推收方面的矛盾,也因此产生了“收除同票”、“私除同字”、“赣县有粮契式”和“赣县房产契式”等带有地方特色的赋税推收文书样式,反映出清末地方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强化行政管理职能的凸显,显示出近代社会的新特点。
     清雍正至乾隆年间广昌县的乡村地主张殿酬,从雍正元年(1723)至乾隆四十八年(1783),在长达六十一年间,他承受(买、典、租、退、佃)田、土、山、房、基地等活动一共60次,其交易的空间范围主要集中在其居住地广昌县金砂里及其附近地区,而且这些交易,有32次集中于其家族内部。张殿酬一直生活在依山傍水,农耕稼穑,独居一隅却又与外界藕断丝连的环境中,他作为18世纪的中国农村乡村地主,在其数十年的经营当中,逐渐发家致富,积累起可观的家产。张殿酬的人生经历,其实也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缩影。
     江西省博物馆藏的房产契约可以分成乡村房产契约和城镇店宅房契两种类型。乡村房产往往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紧密相连,在交易的时候,注重房产的附属权利和产业使用的便利程度。城镇房产从侧面反映出城镇商贸活动繁荣程度,显示出商业市镇(如南昌县的谢埠街、广福墟)、区域中心城市(如赣州)和商业都会(如南昌)的不同经济地位、城市格局、产业种类、家族兴衰等丰富内容。南昌地区天主教堂房产契约数量虽然不多,却是近代社会中国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契约文书中的会社组织包括经济类会社、公益类会社、宗教类会社和宗族类会社四大类型。九江水事合约是民间公益类会社的代表,透露出传统社会通过民间组织自我管理、自我调适机制。围绕葛仙信仰出现的葛仙会等宗教类会社组织,在土地、房产的置买、管理过程中实现了会社与信众的良性互动。宗族作为最大的民间组织,几乎将所有的社会成员囊括其中。宗族势力在契约文书的签订过程中发挥着或显或隐的作用,形成宗族与个人的相互渗透、互为表里的社会生活格局。
     契约文书是深入进行社会经济史研究的最为翔实而又鲜活的资料。江西省博物馆藏的这一批文书,是目前所见批量最大的江西地区契约,其丰富内涵与价值有待于继续深入挖掘。
Contract is the important literature which reflects the life of civil society. Apartfrom the "official history", it’s the precious "folk history". The contract documents inJiangxi Museum, with a total of1442pieces(sets),which contains72pieces ofcontract photos of the Catholic church,with the actual number to2032. This batch ofcontract documents, distributed within10cities in the whole province of30counties(districts), especially has the largest number in Nanchang, Ganzhou, Fuzhou,Shangrao and Yichun, span from the1st year (1736) of the reign of the YongzhengEmperor in241to1964AD. The content involves many aspects, such as therelationship between land and property, taxes and corvee,business, clan,civilorganizations and social relations, etc. Especially a large quantity of land and property,taxes and corvee contracts. These Contract Documents are larger in number, variousin type, rich in content, distinctive in geographical features and have a powerful senseof belonging. It can reflect the regional characteristics and historical characteristics ofJiangxi truly and in detail, which has important research value.
     The land transactions in Jiangxi area's mainly include private lands, paddy,upland, garden plot, mountain, graveyard, etc. Transaction objects include not onlyland, but also contain a variety of land-related ancillary rights and appurtenances. Theland transaction procedures in Jiangxi area including preparation, on-site investigation,signed the letter of intent and the down payment, the formal signing of the contractand payment, the new owners’ management industry, transfer tax liability and paying,etc. All these reflect the unique customs of the land transfer in Jiangxi region. Underthe background of the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use rights in Ming and QingDynasties, in Jiangxi area, land transfer mode mainly includes tenancy, business dealings and pawn. At the same time, there also has other land transfer mode, such asIssuing assets to pay a debt, exchange, merge and so on. In the land transfer process,the emerge of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official and folk in the tax aspects isinevitable, and therefore "The official tax acceptance and exemption certificate","Civil tax transfer certificate"、"Gan County grain Tax format contract" and "GanCounty real estate format contract " and other documents with the local characteristicsappeared. These contracts reflect the local government strengthens the administrativemanagement function by lawn and reveal the new characteristics of modern society.
     In Qing Emperor Yongzheng and Qianlong period, the rural landowner ZhangDianchou live in Guangchang County, from the Yongzheng reign (1723) to forty-eightyears of Qianlong (1783), during the sixty-years, he was engaged in(buy, pawn, rent,return, tenancy) private lands, paddy, mountains, housing, base and other activities ata total of60times. It’s trading mainly in the place of his residence Guangchang,Jinshali and in its vicinity. In these transactions,32times focused on his family. Hehad been living in the yard, engaging in farming, living isolated but keeping contactwith the outside world. As an18th-century rural landowners in rural China, in decadesof hard work, he built up family fortunes gradually and amassed considerable property.Zhang Dianchou’s life experience was actually a microcosm of traditional Chinesesociety.
     The house property contract of Jiangxi Provincial Museum collected can bedivided into rural housing contract and Town housing contract. Rural propert ies areoften closely linked with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daily life. In the transaction, layspecial stress on real estate subsidiary rights and industrial use convenience. Townhousing contract from the side aspect reflects the prosperity of the town-commerceactivity level, shows the different economic status, city pattern, industry types, riseand fall of the family in different place, take commercial town(such as NanchangCounty Xiebujie, Guangfuxu), the regional center city (such as Ganzhou) andcommercial city (such as Nanchang) for example. Although the number of the Catholic Church property contract in Nanchang area is not many, but it’s theconcentrate embodiment of the social contradictions in the modern society of China, ithas important research value.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n the contract documents include economicorganization, public interest groups, religious organizations and clan organization.Jiujiang Water Conservancy cooperation contract is the representation of folk publicwelfare organizations, revealed the traditional society self-management andself-adjustment through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The religious beliefs ofShangrao Gexian Temple and its interaction with civil society appeared in the land,real estate purchase, management process and achieved a positive interaction betweenthe organizations and the faithful. Clan was the largest civil organizations, it almostincluding all members of the society. Clan forces played an implicit or explicit role inthe process of signing the contract documents interacted the clans and individuals,formed the social life pattern.
     Contract is the most detailed and vivid information for the deep research ofsocio-economic history. The contract documents collected by Jiangxi Pro vincialMuseum is the largest number in Jiangxi area currently, its rich connotation and valueworth for further study.
     Contract is the most detailed and vivid information for the deep research ofsocio-economic history. The contract documents collected b y Jiangxi ProvincialMuseum is the largest number in Jiangxi area currently, its rich connotation and valueworth for further study.
引文
①刘禄山:《对四份近现代赘婚字约的研究》,《南方文物》2002年第3期;许智范、刘禄山:《“历史碎片”啄探——江西民间契约文书考察》,《南方文物》2006年第1期;刘禄山:《从邵氏置业契约看抗战时期景德镇瓷业的衰落》,《近代中国与文物》2006年第2期;刘禄山、许智范:《清代、民国江西民间利用吐退字约“漏税丢粮”之俗习考》,《农业考古》2007年1期。
    ①傅衣凌:《福建佃农经济史丛考》,福建协和大学中国文化研究会,1944年。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北京:三联书店,1961年。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傅衣凌:《明清封建所有制论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参见林爱玲:《傅衣凌学派的学术成就与理路拓展》,载王日根、张侃、毛蕾主编:《厦大史学》第3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9-34页。
    ②吴丽平《明清契约文书的搜集和整理综述》(《青岛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和刘洋《近三十年清代契约文书的刊布与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12年第4期)都有较好的综述。
    ③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
    ④田涛:《田藏契约文书粹编》,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
    ①参见阿风:《徽州文书研究十年回顾》,《中国史研究动态》1998年第2期。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1-20)》,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1993年。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一辑、第二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2007年。
    ②周绍泉:《徽州文书与徽学》,《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
    ③杨国桢:《清代闽北土地文书选编》(一、二、三),《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1-3期。杨国桢:《闽南契约文书综录》,《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增刊。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编:《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卢增荣:《福建民间契约文书的最新搜集和论说》,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0年3月。
    ④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一至三卷),日本:东京外国语大学出版,2001年-2003年。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一至三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2007至2011年。陈金全,杜万华主编:《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孙兆霞主编:《吉昌契约文书汇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
    ⑤王万盈:《清代宁波契约文书辑校》,天津:天津古籍出版,2008年。曹树基、潘星辉、阙龙兴编:《石仓契约》,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
    ⑥吴晓亮、徐政芸主编:《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整理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
    ⑦姜锡东等编著:《保定商会档案》(20册),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12年。
    ⑧刘秋根、张冰水编著:《保定房地契资料全编》(1-10册),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12年。
    ⑨刘重日、武新立:《研究封建社会的宝贵资料——明清抄本<租底簿>两种》,《文献》1980年第3期。
    ⑩朱文通:《沧州土地文书辑存》(一至五),《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4期—1988年第4期。
    ①张玉:《束鹿县张氏家族契约文书述略》,《文物春秋》2005第1期;焦以爽、张津、张凤丽:《束鹿县张氏家族契约文书及史料价值》,《沧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3期
    ②王日根、卢增夫:《清代晋江店铺买卖契约文书的分析》,《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③张传玺:《论中国历代契约资料的蕴藏及其史料价值》,《北京大学学报》1991年第3期。
    ④王钰欣等编:《徽州文书类目》,合肥:黄山书社,2000年。
    ⑤王钰欣等编:《徽州文书类目》,合肥:黄山书社,2000年。
    ⑥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1-20)》,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1993年。
    ⑦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一辑、第二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2007年。
    ⑧刘伯山主编:《徽州文书》(第一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关于徽州文书的分类、编排和出版,参见翟屯建:《徽州文书的由来、发现、收藏与整理》,《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①李锦伟:《十年来明清江西地区经济史研究综述》,《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5期;戴天放:《三十年来江西明清商品经济史研究述评》,《三明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关于海外的江西区域史研究,梁洪生在《江西遭遇世界》一文中有详尽的总结([英]斯坦利福勒莱特著、杨勇译:《江西地方贸易与税收(1850-1920)译丛总序》,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04年)。
    ②江西师范大学官网,http://www.jxsdwl.cn/xisuo_next.asp?id=84&type=传统社会与江西现代化研究中心
    ③卞利:《清代江西串票的发现与初步研究》,《中国农史》1998年第1期。
    ④卞利:《清代江西安远县土地买卖契约文书的发现与研究》,《农业考古》2004年第3期。
    ⑤卞利:《清代前期江西赣南地区的押租制研究》,《中国农史》1998年第3期。
    ⑥卞利:《清代江西赣南地区的退契研究》,《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2期。
    ①施由民:《清代赣南的租佃制初探》,《赣南师范学院学报》1995年第5期。
    ②黄志繁、邵鸿:《晚清至民国徽州小农的生产与生活——对5本婺源县排日账的分析》,《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2期。
    ③彭志军、黄志繁:《试论清代婺源土地的税租化——兼谈清代卖田契中的土地表述问题》,《南昌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
    ④温锐:《民间传统借贷与农村社会经济——以20世纪初期(1900—1930)赣闽边区为例》,《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3期。
    ⑤刘经富:《陈宝箴家族分家文书解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2年第1期。
    ⑥王安春:《浅谈清代前期江西佃农抗租斗争的原因》,《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①龚汝富:《清代江西财经讼案研究》,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
    ②谢宏维:《棚民、土著与国家》,《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2期。
    ③梁洪生:《捕捞权的争夺:“私业”、“官河”与“习惯”——对鄱阳湖区渔民历史文书的解读》,《清华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④肖文评:《地方贸易发展与宗族复兴——以清至民国时期江西乐安县流坑董氏为例》,《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⑤梁洪生:《家族组织的整合与乡绅——乐安县流坑村“彰义堂”祭祀的历史考察》,载周天游主编:《地域社会与传统中国》,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梁洪生:《江右王门学者的乡族建设——以流坑村为例》,台湾《新史学》第8卷第1期,1997年;邵鸿《竹木贸易与明清赣中山区土著宗族社会之变迁——乐安县流坑村的个案研究》,载周天游主编:《地域社会与传统中国》;邵鸿:《明清江西农村社区中的会——以乐安县流坑村为例》,《南昌大学学报》1996年增刊。
    ⑥施由民:《明清时期宗族、乡绅与基层社会——以万载县辛氏宗族以例》,《农业考古》2008年第4期。
    ①施由民:《试析清代江西宗族的自治机制——以万载辛氏宗族为例》,《江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12期。
    ②罗艳春:《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国民党政府的地方控制与宗族——以江西万载县的族董会制度为中心》,载肖唐镖主编:《当代中国农村宗族与乡村治理跨学科的研究与对话》,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123-135页。
    ③许智范、刘禄山:《“历史碎片”啄探——江西民间契约文书考察》,《南方文物》2006年第1期。
    ④刘禄山、许智范:《清代、民国江西民间利用吐退字约“漏税丢粮”之俗习考》,《中国农史》2007年第1期。
    ⑤刘禄山:《从邵氏置业契约看抗战时期景德镇瓷业的衰落》,《近代中国与文物》2006年第2期。
    ⑥余品芬:《红色婚恋——苏区婚恋形态》,《南方文物》2002年第3期。
    ①许智范、刘禄山:《“历史碎片”啄探——江西民间契约文书考察》一文,将馆藏契约文书分为四类,(1)民间民事经济交易类契约—契字、合同1421件,占已经整理的民间契约文书总量的72.61%;(2)政府颁发和民间社团给发、民间收执的经济类票据、书证408件,占文书总量的20.85%;(3)宗族、家庭、婚姻等与人身身份有关的字约、文贴、证书119件,占文书总量的6.08%;(4)收租簿籍及民间收藏的土地、人口登记图册9册,占文书总量的0.46%。(《南方文物》2006年第1期。)本文采用的分类方法、统计口径与许智范、刘禄山的方法有所不同,故统计数目也存在一些差异。
    ①赵尔波:《明清时期祁门谢氏宗族及其遗存文书研究》,安徽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6页。
    ②徐国利:《徽州文书的理论研究与整理方法》,《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5年第4期。
    ③王钰欣:《徽州文书类目》,合肥:黄山书社,2000年。
    ①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40卷),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1993年。
    ②周向华:《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9年。
    ③刘伯山:《徽州文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2010年。
    ④刘伯山:《徽州文书的遗存及特点》,《历史档案》2004年第1期。
    ①王钰欣:《徽州文书类目》,第6页。
    ①在田宅交易方面,《宋刑统》卷13《户婚律典卖指当论竞物业》规定“及卖田宅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之”。在债务方面,“明立要契,依契约分”(《宋会要辑稿食货》)在法律效力上,“(凡)交易有年,官司定夺,止凭契约。考察虚实,则凭文书”。(《清明集》卷9《质库利息》。)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45《户部杂赋田房税契》。
    ②《清朝文献通考》卷31《征榷考六杂征敛》。
    ③(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45《户部杂赋》。
    ④(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45《户部杂赋》。
    ⑤(同治)《万安县志》卷4《食货志外赋田房税契》。
    ⑥卞利:《清代江西的契尾初探》,《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1期。
    ①《雍正朝大清会典》卷53《课程五杂赋》。
    ②《雍正朝大清会典》卷156《律例七户律二田宅》。
    ③《清朝文献通考》卷31《征榷考六杂征敛》。
    ①(民国)《重修婺源县志》卷10《食货三杂税田房契税》。
    ②(同治)《万安县志》卷4《食货志外赋田房税契》。
    ③(民国)《重修婺源县志》卷10《食货三杂税田房契税》。
    ①(同治)《湖口县志》卷3《食货志额征》。
    ②卞利:《清代江西的契尾初探》,《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1期。
    ①刘禄山:《历史碎片啄探——江西民间契约文书考察》,《南方文物》2006年第1期。
    ②(民国)《重修婺源县志》卷10《食货三杂税田房契税》。
    ③刘禄山:《历史碎片啄探——江西民间契约文书考察》,《南方文物》2006年第1期。
    ①《奏牍二:江西巡抚部院胡整顿征收税契告示(章程附)》,《江西官报》1905年第21期,第22-26页。
    ②《申报》第一万二千百零九十八号第九版,清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初七日,西历一千九百六年十二月二十二号礼拜六。
    ①《申报》第二万二千九百四十六号第十版,中华民国二十六年,西历一千九百三十七年三月二十五号,星期四。《赣省土地测量进行,划全省分三区航测,一二两区工作己竣》。
    ①如1995年北京大学出版张传玺主编的《中国历代契约文书汇编考释》、2001年中华书局出版的《田藏契约文书粹编》都收录了一些江西契约文书资料。
    ②周銮书主编:《千古一村——流坑历史文化的考察》,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版。
    ①胡振鹏,曹国庆主编:《华林往事》,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年。
    ②刘禄山:《历史碎片啄探——江西民间契约文书考察》,《南方文物》2006年第1期。
    ①刘禄山:《历史碎片啄探——江西民间契约文书考察》,《南方文物》2006年第1期。
    ①本段资料据易宜曲主编《江西省经济地理》(北京:新华出版社,第3-10页)和《江西省自然地理志》(《江西省自然地理志》编纂委员会编,北京:方志出版社,2003年,第1-10页)综合而成。
    ①许怀林编纂:《江西省行政区划志》,北京:方志出版社,2005年,第1-8页。
    ①江太新:《论清代前期土地买卖的周期》,《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4期。
    ①杨国桢:《试论清代闽北民间的土地买卖》,《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1期。
    ①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45页。
    ①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58-259页。
    ②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52页。
    ③田东奎:《中国近代水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30-31页。
    ④清代的货币政策导向基本上是“用银为本,用钱为末”。国家财政收支始终采用银两为计算单位,清政府以银权钱,明确规定“每钱一千,值银一两”,“永为定例”。鸦片战争之前的清代前期,基本上以银1两准钱1000文为法定比价。这种法定比价,也成为衡量银、钱波动的一般性标准。(赵德馨主编,陈锋、张建民、任放著:《中国经济通史》(第八卷上册),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29页、第336页)银两在清代社会经济收付活动中,已成主币。但在日常生活中,较小数额的支付,还是用铜钱。同时,清代各地的银钱兑换相当普遍、便捷,但凡稍有规模的市镇都有钱庄、钱铺按照牌价经营此业务。(张国辉:《清代前期的钱庄和票号》,《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4期;刘克祥:《近代农村地区钱庄业的起源和兴衰》,《中国经济史研究》2008年第2期;刘秋根、柴英昆:《明清的钱铺#钱庄与银号》,《石家庄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在目前所见的清代商业信件和其他文书中,也经常有用铜钱和银两两种单位结合使用的现象。官府征收契税,是以银价为标准计算,顺治初年政府就明令“凡买田地房屋,必用契尾,每两输银三分”。((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45《户部杂赋》)。故在契约文书——尤其是红契中,出现“契价铜钱某某两”的写法,正是清代银钱兑换普遍的体现。
    ①(清)张履祥:《补农书》下卷《补农书后治地》,清乾隆四十七年刻本。
    ①《高宗纯皇帝实录》卷412,乾隆十七年壬申夏四月乙巳。
    ②(同治)《安吉州志》卷8《物产谷属麦》,清乾隆刻本。
    ③英洋,又称“鹰洋”,即墨西哥银元。主要流通于南、北美洲、日本和东南亚各国,明朝万历年间(1573-1620)开始流入中国,鸦片战争后大量流入中国。郑观应《盛世危言铸银》:“尝考中国洋钱多来自墨西哥以钱面作鹰文,故曰‘鹰洋’,又以英人贩运居多,亦曰‘英洋’。”十九世纪中叶开始,这种外国货币逐渐成为我国华东、华南地区使用最广、最受欢迎、最有势力、流通量最大的银币。十九世纪八、九十年代,“沿江、沿海各省大率行用洋银,历有年所,官吏商民,习以为便”,“外洋墨西哥小国银元乃充斥于中国,初行沿海省分,近且流及内地”(张之洞:《张文襄公全集奏议》卷41《钱币宜由官铸毋庸招商片(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民国十七年本)。而“近来通用之洋钱,大半皆系墨西哥国所铸”(《张文襄公全集奏议》卷26《洋商附铸银元请旨开办折(光绪十五年八月初六日)》),风行数十年不衰。由于英(鹰)洋流通最广,银行汇价也以之为依据,成为各地“标准货币”,政府收税,民间交易,均乐用此,银行汇价也以之为依据。(参见千家驹、郭彦岗合著:《中国货币发展简史和表解》,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00页)。
    ①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42页。
    ②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48-249页。
    ①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50页。
    ①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53-254页。
    ①刘大钧:《鄂省农佃状况买卖田地》,载《我国佃农经济状况》,上海:太平洋书店,1918年,第94页。
    ②王毓铨先生等人以土地契约为例对明代契约的要件进行了总结,认为其包括21项。(王毓铨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明代经济卷)》,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第175-177页);而李祝环《中国传统民事契约成立的要件》一文件传统契约包含的要件分为7个部分。(《政法论坛》1997年第6期)王旭在其专著《契纸千年——中国传统契约的形式与演变》中将明清两代传统契约的要件分为12个部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42-43页。)
    ③陈学文:《清代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法制化——清道光三十年山西徐沟县王耀田契(私契、官契、契尾)的考释及其他》,《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4期。
    ①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40页。
    ②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50-251页。
    ①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80页。
    ②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86-587页。
    ①牛杰:《北洋时期抵押担保之习惯规则和制度建构》,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141页。
    ①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67页。
    ②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88页。
    ①(同治)《南康县志》卷2《建置志公署试院附》。
    ②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72页。
    ③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74页。
    ①《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918,《清实录》第20册,第306-307页。转引自邵鸿主编:《<清实录>江西资料汇编(上卷)》,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25页。
    ②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88页。
    ③(民国)《庐陵县志》卷6上《义图局缘起》。
    ④(同治)《赣州府志》卷43《官师志县名宦赣县张崶》。
    ⑤(同治)《安远县志》卷9之1《艺文文移一》。
    ①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卷9《户律田宅典卖田宅》,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99页。
    ②(同治)《于都县志》卷5《风俗志民俗》,清同治十一年刻本。
    ③《宁都小支契约》,此契由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刘秋根教授提供,谨致谢忱。
    ④杨国桢:《试论清代闽北民间的土地买卖》,《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1期。
    ①李龙潜:《清代广东土地契约文书中的几个问题》,载《明清广东社会经济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
    ②严桂夫编:《徽州文书档案》,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年。
    ③龙登高:《清代地权交易形式的多样化发展》,《清史研究》2008年第3期。
    ①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39页。
    ②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59页。
    ③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52-253页。
    ①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73页。
    ②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88页。
    ③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65页。
    ①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79页。
    ②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卷9《户律田宅典买田宅条例》,第199页。
    ①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卷9《户律田宅典买田宅条例》,第199页。
    ②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卷9《户律田宅典买田宅条例》,第199页。
    ③《清朝文献通考》卷31《征榷考六杂征敛》,四库全书本。
    ①(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605《户部户律田宅》。
    ②刘高勇:《清代田宅“活卖”契约的性质——与“典”契的比较》,《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6期。
    ①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卷9《户律田宅典卖田宅条例》,第199页。
    ②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62页。
    ③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90页。
    ①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72页。
    ①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91页。
    ②侯建新:《农民、市场与社会变迁》,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73-74页。史志宏:《20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平原农村的土地分配及其变化》,《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3期。
    ③李力:《清代民间土地契约对于典的表达及其意义》,《金陵法律评论》2006年春季卷。
    ④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89页。
    ①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90页。
    ①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61页。
    ①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65页。
    ①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77-578页。
    ②(同治)《广昌县志》卷1《风俗志》。
    ③《宁都小支契约》,由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刘秋根教授提供。
    ④《清朝续文献通考》卷46《征榷》。
    ①蒋瑜、王顺寿:《清代前期土地税票的发现及初步研究》,《中国农史》1993年第1期;卞利:《清前期土地税契制度及投税过割办法研究——徽州休宁县土地税票剖析》,《安徽史学》1995年2期;栾成显:《明代土地买卖推收过割制度之演变》,《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4期;曹树基、高杨:《送户票与收粮字:土地买卖的中间过程——以浙江松阳石仓为中心》,《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②(清)刘有容:《钱谷必读推收》,嘉庆十年刻本。
    ①许文浚著、俞江点校:《塔景亭案牍》,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60页。
    ②(清)席裕福、沈师徐辑:《皇朝政典类纂》卷94《征榷十二杂税》。
    ③《清朝续文献通考》卷46《征榷》。
    ④《清朝文献通考》卷36《征榷》。
    ①见本文第三章《广昌县乡村地主张殿酬的个案研究》。
    ②刘禄山、许智范:《清代、民国江西民间利用吐退字约“漏税丢粮”之俗习考》,《农业考古》2007年第1期。
    ③林枫、陈支平:《论明末清初民间户粮推收之虚实——以休宁程氏“置产簿”为中心的分析》,《厦门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④(同治)《广昌县志》卷1《风俗》。
    ⑤陈盛韶:《问俗录》卷3《仙游县契尾》,转引自傅衣凌《明清福建社会经济史料杂抄》。
    ⑥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卷9《户律户役典买田宅》,第198页。
    ①《大清律例朱注广汇全书》卷9《户律户役》之《典买田宅条》注文。转引自王宏治:《黄岩诉讼档案简介》,载田涛、许传玺、王宏治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黄岩调查报告》,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
    ②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53页。
    ③栾成显:《明代土地买卖推收过割制度之演变》,《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4期。
    ④《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3卷《万历四十年祁门谢惟忠户买田割税收税票》。转引自栾成显:《明代土地买卖推收过割制度之演变》,《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4期。
    ⑤周向华编:《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70页。
    ⑥周向华编:《安徽师范大学馆藏徽州文书》,第118-119页。
    ①《申报》第一万二千百零九十八号第九版,清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初七日,西历一千九百六年十二月二十二号礼拜六。
    ①许承宣:《赋差关税四弊疏》康熙十九年,见《清经世文编》卷28《户政三养民》。
    ②参见本文第二章第二节《江西地区土地交易的程序》。
    ①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250-253页。
    ②(清)不著撰者:《治浙成规》卷1《禁丈量补造鱼鳞册等事(乾隆三十八年)》,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六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327-328页。
    ①刘禄山研究指出:民间通过“退”、“顶”等方式,采用白契交易,其行为既有实现匿漏契税的目的,但是,显而易见,他们的主要目的是不愿推户承粮,以便“丢粮”。匿税是一次性的“钉头之屑屑”的小利益,而“丢粮”则是年复一年的大利益。见刘禄山、许智范:《清代、民国江西民间利用吐退字约“漏税丢粮”之俗习考》,《农业考古》2007年第1期。
    ①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77-578页。
    ②孙清玲:《略论清代的税契问题》,《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③《清朝续文献通考》卷46《征榷》。
    ④《奏牍二:江西巡抚部院胡整顿征收税契告示(章程附)》,《江西官报》1905年第21期,第22-26页。
    ⑤《清朝续文献通考》卷46《征榷》。
    ⑥《清朝通典》卷8《食货》。
    ①《清朝续文献通考》卷46《征榷》。
    ②《清朝续文献通考》卷46《征榷》。
    ③《赣县有粮契式》,契约照片参见本文第二章第二节对清代契约形制演变的介绍。
    ①《江西官契根》,契约照片参见本文第二章第二节对清代契约形制演变的介绍。
    ②从光绪三十三年(1907)五月江西省布政使颁发给谢世柄的江西官契根可以看出,早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五月之前,江西清理田赋税契总局就已经成立。刘增合《由脱序到整合:清末外省财政机构的变动》(《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5期)认为江西省将该省原有的清赋所改为清理田赋税契总局是在1908年前后,其论断并不准确。
    ①财政部税政司地方税处:《地方税:税政与征管》,沈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43页。
    ①(同治)《广昌县志》卷1《沿革志疆里附》。
    ②(同治)《广昌县志》卷2《风俗志》。
    ③广昌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广昌县志(1991-2000)》,北京:方志出版社,2010年,第1页。
    ①(同治)《广昌县志》卷首《广昌县志旧序》。
    ②崔乃夫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大词典(第2卷)》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2360页。
    ③(同治)《广昌县志》卷2《风俗志》。
    ④崔乃夫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大词典(第2卷)》,第2361页。
    ①崔乃夫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大词典(第2卷)》,第2361页。
    ②崔乃夫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大词典(第2卷)》,第2362页。
    ③(同治)《广昌县志》卷1《风俗志》。
    ④(同治)《广昌县志》卷1《食货物产附》。
    ⑤段绍镒:《三大特产久负盛名》,政协广昌县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广昌文史资料》第3辑,1991年07月第1版,第86页。
    ⑥傅春官:《江西农工商矿纪略》,清光绪三十四年石印本。
    ⑤(同治)《广昌县志》卷1《山川志》。
    ①(同治)《广昌县志》卷1《陂塘》。
    ②(同治)《广昌县志》卷1《乡村》。
    ③(同治)《建昌府志》卷1之3《疆里》。
    ①据(同治)《广昌县志》卷1《津梁》记载:“巴口桥,在文会里,宋知县硅岩建”。同书卷1《乡村》记载文会里下辖文会堡、巴口桥等25个村落。文会里即今广昌县旴江镇文会村。
    ②(乾隆)《建昌府志》卷8《风俗考》,清乾隆二十四年刻本。转引自戴鞍钢、黄苇主编:《中国地方志经济资料汇编》,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9年,第33页。
    ①温涌泉著:《客家民系的发祥地:石城》,北京:中国作家出版社,2006年,第69-71页。
    ②李埏先生指出:“根据经验,按一般行进速度,从村庄到田间往返大约一个时辰的途程为最大限度。过此以往,便觉得往返费时太多,运载费力太大,管理不便,不移居接近耕地,便太不合算了。这一个时辰的行进时间可叫做‘耕作半径’。用这个半径,以村落为圆心画一个圆,圆周便是这个村落中农民所能耕作的最大范围”。(李埏:《“耕作半径”浅说》,《不自小斋文存》,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599页。)
    ①叶孝信、郭建主编:《中国法律史研究》,北京:学林出版社,2003年,第351页。
    ②(同治)《建昌府志》卷9之4《艺文志(孔鼎)新城县重修蛇师陂记》。
    ③(同治)《建昌府志》卷1之3《疆里》。
    ①(同治)《广昌县志》卷1《风俗志》。
    ①以上观点可以参考栾成显:《明代户丁考释》,《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2期。林枫,陈支平:《论明末清初民间户粮推收之虚实——以休宁程氏“置产簿”为中心的分析》,《厦门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①(同治)《广昌县志》卷2《赋役志漕运附》。
    ②《雍正朝大清会典》卷156《刑部律例七户律二田宅》。
    ③《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卷10《户律婚姻》,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5年影印本。
    ④《皇朝政典类纂》卷380《刑十二户律田宅》。
    ①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19《户部五官田影占系官田土》,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
    671页。
    ②(同治)《广昌县志》卷2《赋役志漕运附》。
    ①(乾隆)《石城县志》卷7《纪事志兵寇》记载:顺治二年九月,“石马下吴万干倡永佃起田兵,本邑(指石城县)旧例每租一石,收耗拆一斗,名为桶面。万干借除桶面名,纠集佃户,号‘田兵’,凡佃为之愚弄响应。初辖除桶面,后正租止纳七八,强悍霸佃,稍有忤其议者,径掳入城中。”
    ①(乾隆)《建昌府志》卷8《风俗考》,清乾隆二十四年刻本。戴鞍钢、黄苇主编:《中国地方志经济资料汇编》,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9年,第33页。
    ①(同治)《广昌县志》卷2《赋役志》。
    ②(同治)《广昌县志》卷1《风俗志》。
    ③(乾隆)《石城县志》卷7《纪事志兵寇》。
    ①(同治)《广昌县志》卷1《祥异》。
    ②(同治)《广昌县志》卷首《志略》。
    ③(同治)《广昌县志》卷首《图说》。
    ④(同治)《广昌县志》卷1《城池志》。
    ①(同治)《南昌府志》卷8《地理风俗》。
    ②(同治)《南昌府志》卷8《地理风俗》。
    ③(同治)《南昌府志》卷8《地理风俗》。
    ④威廉马克思:《茶业全书》,转引自万振凡、吴小卫著:《近代江西农村经济研究》,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1998年,第191页。
    ⑤(同治)《赣县志》卷9《地理志物产》。
    ⑥(康熙)《南安府志》卷3《地舆志物产》清康熙四十九年刻本。
    ⑦(乾隆)《南安府志》卷1《疆域物产》清乾隆三十三年刻本。
    ⑧(民国)吴宗慈修,辛际周、周性初纂:《江西通志稿》,《经济略四工业》,民国三十八年稿本,江西省博物馆1985年整理油印本。
    ①(康熙)《西江志》卷27《土产赣州府》。
    ②(同治)《南昌府志》卷8《地理土产》。
    ③(光绪)《龙南县志》卷2《地理志物产》,第179页。
    ④(民国)吴宗慈修,辛际周、周性初纂:《江西通志稿》,《经济略四工业》。
    ⑤(道光)《泰和县志》卷11《食货志土产》。
    ⑥(同治)《兴国县志》卷12《土产食货类》。
    ⑦(康熙)《上犹县志》卷5《风俗》。
    ⑧(民国)吴宗慈修,辛际周、周性初纂:《江西通志稿》,《经济略四工业》。
    ⑨(民国)吴宗慈修,辛际周、周性初纂:《江西通志稿》,《经济略四工业》。
    ⑩《江西制纸工业》,《中外经济周刊》1924年第59期。
    11《调查报告:江西商务情形(节录江西商务议员傅春官报告)(续)》,《商务官报》1907年第2期,第12—19页。
    12《调查报告:江西商务情形(节录江西商务议员傅春官报告)(续)》,《商务官报》1907年第2期,第12—19页。
    ①吴承明:《论清代前期我国国内市场》,《历史研究》1983年第1期。
    ②刘秀生在其《清代国内商业交通考略》中列举了10条全国性的重要商业交通干道,其中就有广州—杭州—北京—恰克图、西藏—云贵—湘赣—皖浙等重要商业干线经过江西。见刘秀生著:《清代商品经济与商业资本》,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8年,第162页。许檀《明清时期江西的商业城镇》(《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3期)对九江、赣州、大庾、樟树、吴城、河口、玉山等城镇在明清时期全国的商品流通中起到重要作用进行了系统的论述。
    ③《调查报告:江西商务情形(节录江西商务议员傅春官报告)(续)》,《商务官报》1907年第2期,第12页。
    ④(民国)《南昌县志》卷4《方域》。
    ⑤(乾隆)《南昌府志》卷2《疆域风俗》。
    ⑥(同治)《赣县志》卷4《形势》。
    ⑦(咸丰)《大庾县续志》,卷首《袁翼序》。
    ①刘禄山:《从邵氏置业契约看抗战时期景德镇瓷业的衰落》,《近代中国与文物》2006年第2期。
    ①乾隆时有人说:“盖北方佃户,居业主庄屋,其牛、犁、谷种间亦资养于业主”(清档,朱批奏折,财政类,乾隆四年八月初六日两江总督那苏图奏。)在南方,皖南地区的佃仆“种主田,葬主山,住主屋”,说的就是由地主为其提供庄屋居住。转引自吴承明:《什么是自然经济》,《经济研究》1983年第9期。
    ②(同治)《东乡县志》卷8《风土志》。
    ③参见本文第三章《表3-1张殿酬承受产业统计表》。
    ①[美]明恩溥著,午晴、唐军译:《中国乡村生活》,北京:时事出版社,1998年,第41页。
    ②(民国)《南昌县志》卷3《乡都》。
    ①参见本文第三章《表3-1张殿酬承受产业统计表》。
    ①(光绪)《龙南县志》卷2《地理志坊乡》。
    ②(光绪)《长宁县志》卷2《舆地志厢堡》。注:长宁县今为寻乌县。
    ③上饶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上饶地区志》(上册),北京:方志出版社,1997年,第1644页。
    ④施坚雅模式包括集市体系理论和区域体系理论,前者主要研究中国乡村社会,以《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为代表;后者主要研究中国城市化,以《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为代表。参见施坚雅著:《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施坚雅主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中华书局,2000年。
    ①(民国)《南昌县志》卷4《方域志下市镇》。
    ②(民国)《南昌县志》卷4《方域志下市镇》。
    ③(同治)《南昌府志》卷6《地理市镇南昌县》。
    ④(同治)《南昌府志》卷6《地理市镇南昌县》。
    ⑤(同治)《南昌府志》卷6《地理市镇南昌县》。
    ⑥(同治)《南昌府志》卷6《地理市镇南昌县》。
    ①《南昌县要缺冲繁难》,《江西官报》1904年第12期,第8-11页。
    ②(同治)《南昌府志》卷6《地理市镇南昌县》。
    ③《南昌县要缺冲繁难》,《江西官报》1904年第12期,第8-11页。
    ④(同治)《南昌府》卷6《地理市镇南昌县》。
    ⑤(光绪)《江西通志》卷57《山川略二川一南昌府》。
    ⑥(光绪)《南昌县志》卷6《河渠中》。
    ⑦周德华辑:《南昌纪事》卷1《建置类》,台北:成文出版社,1975年影印本,第26页。
    ①(同治)《赣县志》卷4《形势》。
    ②《调查报告:江西商务情形(节录江西商务议员傅春官报告)(续)》,《商务官报》1907年第2期,第12—19页。
    ③《调查报告:江西商务情形(节录江西商务议员傅春官报告)》,《商务官报》1907年第1期,第18-20页。
    ①(清)周令树《赣州竹枝词》,载孔煜华、孔煜宸:《江西竹枝词》,北京:学苑出版社,第240页。
    ②(道光)《瑞金县志》卷12《艺文志(任澐)重建赣州府城太子马头碑记》。
    ③梁艳:《古城赣州地名的历史文化内涵研究》,赣南师范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4月,第29页。
    ④赣州的12处码头是:二码头、涌金门大码头、盐码头、金家码头、汶码头、磨角上码头、龟角尾码头、新码头、码头上、杨梅渡码头、建门大码头、下营角大码头。转引自梁艳:《古城赣州地名的历史文化内涵研究》,赣南师范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4月,第13页。
    ⑤参见本文第二章第二节对江西地区契约文书签订过程的论述。
    ①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67页。
    ②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64页。
    ③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75页。
    ①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84页。
    ①梁艳:《古城赣州地名的历史文化内涵研究》,第6页。
    ②(嘉靖)《赣州府志》卷5《创设厢里》。
    ③(清)杨方立:《赣江竹枝词》,载孔煜华、孔煜宸:《江西竹枝词》,第241页。
    ①《江西省商业志》编纂委员会编:《江西省志》37《江西省商业志》,第61-62页。
    ②(同治)《赣县志》卷47《艺文志道署东偏新建义仓碑记》。
    ①《江西省商业志》编纂委员会编:《江西省志》37《江西省商业志》,第64页。
    ②《江西省商业志》编纂委员会编:《江西省志》37《江西省商业志》,第61-62页。
    ③《江西省商业志》编纂委员会编:《江西省志》37《江西省商业志》第61-62页。
    ④(同治)《赣县志》卷9《地理志物产》。
    ⑤(同治)《赣州府志》卷21《舆地志物产谷》。
    ⑥(同治)《赣州府志》卷22《舆地志祥异》。
    ①伍攀桂:《抗战前夕赣州工商业拾零》,赣州市政协文史委员会:《赣州文史资料选辑》第7辑《工商经济史料》,1991年12月,第173页。
    ②《江西省商业志》编纂委员会编:《江西省志》37《江西省商业志》,方志出版社,1998年,第64页。
    ③岳山飞、刘丹萍:《赣州市粮食加工点滴》,《赣州文史资料选辑》第7辑《工商经济史料》,第162页。
    ④《江西省商业志》编纂委员会编:《江西省志》37《江西省商业志》,第61-62页。
    ⑤岳山飞、刘丹萍:《赣州市粮食加工点滴》,《赣州文史资料选辑》第7辑《工商经济史料》,第163页。
    ①赖志刚、彭兆镳:《赣州吉泰帮的由来与发展》,《赣州文史资料选辑》第7辑《工商经济史料》,第93-94页。
    ②《赣州市中草药业史话》,《赣州文史资料选辑》第3辑,1987年,第80页。
    ③《赣州市中草药业史话》,《赣州文史资料选辑》第3辑,第86页。
    ④郭文玉、谢兴良主编:《药都樟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07-108页。
    ①(乾隆)《南康县志》卷3《舆地志土产》,台北:成文出版社,第157-158页。
    ②(同治)《于都县志》卷1《舆地志物产》,第866页。
    ③(同治)《赣县志》卷9《地理志物产》。
    ④(同治)《赣州府志》卷21《舆地志物产谷》。
    ⑤《江西省商业志》编纂委员会编,《江西省志》37《江西省商业志》,第291页。(民国)吴宗慈修,辛际周、周性初纂:《江西通志稿》《经济略四工业》记载:“江西糖业居全国之第三位,仅次于广东、四川。据民国八年日本糖业专家河野信沼调查,四川产三万万斤,广东七千五百万斤,江西三千万斤,而本省产糖区以赣南为最著,除供应本省外,尚可运销湖南、广东、湖北、安徽诸省江西产糖县份有十余县,而以赣县、南康、东乡、信丰等县为最著,出产种类除赣南各县有红、白之分外,余均为红砂糖江西制糖原料全为甘蔗,赣南区及赣东区每年各产蔗约七万五千吨,制成糖约七千五百吨”。
    ⑥《江西省商业志》编纂委员会编:《江西省志》37《江西省商业志》,第290页。
    ⑦(同治)《赣县志》卷9《地理志物产》。
    ⑧《调查报告:江西商务情形(节录江西商务议员傅春官报告)(续)》,《商务官报》1907年第2期,第12—19页。
    ①邓增年、谢芳桂:《解放前赣州工商业发展概述》,《赣州文史资料选辑》第7辑《工商经济史料》,第4页。
    ②梁艳:《古城赣州地名的历史文化内涵研究》,第7页。
    ③赖志刚、彭兆镳:《赣州吉泰帮的由来与发展》,《赣州文史资料选辑》第7辑《工商经济史料》,第94页。
    ①刘道胜:《众存产业与明清徽州宗族社会》,《安徽史学》2010年第4期。
    ①明清合会研究可参见陈宝良《明代的社会与会》(《历史研究》1991年5期)、王日根《徽州会社经济举隅》
    (《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邵鸿《明清江西农村社区中的会》(《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1期、徐畅《“合会”述论》(《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史五一《明清会社研究综述》(《安徽史学》2008年第2期)等论著。徐越、方光禄具体论述了徽州邀会的性质与功用,认为邀会是基于互助的基础上,以血缘、地缘和业缘为纽带的经济活动,对于解决他们暂时的经济困难,甚至获得发展的机会都极为有利,对防止家庭经济破产和维护社会稳定都产生积极的影响。(徐越、方光禄:《清末和民国徽州民间的经济互助——以徽州文书为中心》,《黄山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②(康熙)《江山县志》卷2《建置志城垣》。
    ③(民国)《临清县志》卷1《疆域志三区里总分图附》,民国二十三年铅印本。
    ①(同治)《赣州府志》卷20《舆地志风俗》。
    ①赖志刚、曾幸琼、曾宜崇:《赣州商会与赣州市工商业联合会》,《赣州文史资料选辑》第7辑《工商经济史料》,第11页。
    ②赖志刚、彭兆镳:《赣州吉泰帮的由来与发展》,《赣州文史资料选辑》第7辑《工商经济史料》,第91-95页。
    ①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76页。
    ②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68页。
    ③(道光)《信丰县志续编》卷1《疆域志上风俗》。
    ①(道光)《新建县志》卷15《邑肇志风俗》。
    ②(光绪)《江西通志》卷48《舆地略风俗》。
    ③《调查报告:江西商务情形(节录江西商务议员傅春官报告)》,《商务官报》1907年第1期,第18-20页。
    ④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卷5《名例律下给没赃物条例》,第110页。
    ①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82页。
    ②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73页。
    ③(同治)《南昌府志》卷22《职官南昌县主簿》。
    ④(民国)《南昌县志》卷4《方域志下市镇》,台北:成文出版社,第55页。
    ①《申报》第三千三百九十八号第二版《清查公地》,清光绪八年九月初五日,西历一千八百八十二年十月十六日礼拜一。
    ②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48页。
    ③梁洪生:《捕捞权的争夺:“私业”、“官河”与“习惯”——对鄱阳湖区渔民历史文书的解读》,《清华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又载梁洪生等著:《地方历史文献与区域社会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68-95页。
    ④(明)王士性著、吕景琳点校:《广志绎》卷5《西南诸省云南》,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22页。
    ⑤林文勋:《明清时期内地商人在云南的经济活动》,《云南社会科学》1991年第1期。
    ①杨伯达:《从文献记载考翡翠在中国的流传》,《故宫博物院院刊》2002年第2期。
    ①南昌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南昌市志(一)》,北京:方志出版社,1997年,第299页。
    ①(同治)《星子县志》卷10《人物志上》。
    ②(同治)《星子县志》卷10《人物上》。
    ③(同治)《星子县志》卷10《人物上》。
    ④孟灵源,谢琦玲主编:《西湖区志》,北京:方志出版社,2002年,第567页。
    ①南昌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南昌市志(一)》,第106页。
    ①(同治)《星子县志》卷10《人物志》。
    ②(同治)《星子县志》卷10《人物志》。
    ③姜南星主编:《星子县志》,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355页。
    ④(同治)《星子县志》卷10《人物志上殉难附》。
    ⑤(同治)《星子县志》卷4《建置志》。
    ①南昌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南昌简志》,北京:方志出版社,2004年,第17-18页。
    ①《江西省商业志》编纂委员会编:《江西省志》37《江西省商业志》,第4页。
    ①孟灵源、谢琦玲主编:《西湖区志》,第658页。
    ②吴孟雪、丽雅:《利玛窦及其会友在江西》,载任继愈主编:《国际汉学(5)》,郑州:大象出版社,2000年,第233-256页。
    ③《高宗纯皇帝实录》卷287,乾隆十二年丁卯三月己未,《清实录》第12册,第748页。转引自邵鸿主编:《清实录》,第182页。
    ④《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800,乾隆三十二年丁亥,《清实录》第18册,第790-795页。转引自邵鸿主编:《清实录》江西资料汇编(上卷),第295页。
    ⑤《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254,乾隆五十一年丙午五月癸卯朔,《清实录》卷24,第845页。转引自邵鸿主编:《清实录江西资料汇编(上卷)》,第396页。
    ①《宣统政纪》卷24,《清实录》第60册,第451-452页。转引自邵鸿主编:《清实录》,第1200页。
    ②许怀林主编:《江西文化》,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399页。
    ③(民国)《分宜县志》卷12《党教志》。
    ④张国培、何明栋主编:《江西省志》95《江西省宗教志》,北京:方志出版社,2003年,第7页。关于南昌教案,可以参阅马自毅:《1906年“南昌教案”研究》,《中华文史论丛》2008年第2期。刘蕾:《“南昌教案”主要报刊资料汇编及研究》,江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5月。杨雄威:《杯酒之间:1906年南昌教案的叙事、考证与诠释》,上海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5月。
    ①资料来源:南昌市松柏小学官网,http://www.ncsongbai.com/showinfo.asp?id=513。
    ②进内松柏巷天主教堂和德外天主教堂的位置,参见本文第四章第三节,图4-4《1905年南昌城市街区分布示意图》。
    ③(同治)《南昌府志》卷6《地理市镇》。
    ④茌港,读“chí”,只用作地名,又写作“茬港”,当地人读作“qígāng”。今为南昌县武阳镇的一个自然村,位于抚河下游,顺流而下60余里,到达南昌与赣江交汇,流入鄱阳湖,最后注入长江。它和古代大多数城镇一样,靠着河流水运的便利,逐渐发育成南昌县境内一个商品集散地,故而称为茌“港”。
    ⑤(同治)《南昌府志》卷4《地理津梁》。
    ⑥(同治)《南昌府志》卷6《地理市镇》。
    ①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64页。
    ②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71页。
    ①《清德宗景皇帝实录》卷484,光绪二十七年六月丙午,《清实录》第58册,第392-393页。转引自邵鸿主编:《清实录江西资料汇编(下卷)》,第1165页。
    ②《清德宗景皇帝实录》卷480,光绪二十七年二月乙卯,《清实录》第58册,第336-337页。转引自邵鸿主编:《清实录江西资料汇编(下卷)》,第1163页。
    ③《整顿税契(九江)》,《申报》第一万二千百零八十九号第九版,清光绪三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西历一千九百六年十二月十三号礼拜四。
    ④《批饬教堂公产有案(江西)》,《申报》第一万二千二百十七号第十一版,清光绪三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西历一千九百七年四月二十七号礼拜六。
    ①《批饬录送教堂置产契纸(江西)》,《申报》第一万二千四百五十九号第十一版,清光绪三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西历一千九百七年十月四号礼拜五。
    ②《欠租霸耕之纠葛(江西)》,《申报》第一万二千六百九十一号第十一版,清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初二日,西历一千九百八年五月三十一号礼拜日。
    ③《整顿税契(九江)》,《申报》第一万二千百零八十九号第九版,清光绪三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西历一千九百六年十二月十三号礼拜四。
    ④《办理盗卖公业案江西》,《申报》第一万二千七百六十四号第十一版,清光绪三十四年七月十八日,西历一千九百八年八月十四号礼拜五。
    ⑤《断结盗卖公产总祠案(江西)》,《申报》第一万二千八百零五号第十版,清光绪三十四年九月初一日,西历一千九百八年九月二十五号礼拜五。
    ①《教堂租地照章立约(江西)》,《申报》第一万二千五百三十六号第十一版,清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西历一千九百七年十二月二十号礼拜五。
    ②江西省安义县志编纂领导小组编纂:《安义县志》,海口:南海出版公司,1990年,第8页。
    ①[美]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程农译,载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第260-285页。
    ②陈宝良:《中国的社与会》,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2页。
    ③章毅、冉婷婷:《公共性的寻求:清代石仓契约中的会社组织》,《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④相关成果参阅陈宝良《明代的社会与会》,《历史研究》1991年5期、王日根《徽州会社经济举隅》,《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邵鸿《明清江西农村社区中的会》,《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1期、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宋德剑《试论客家民间社会保障:以众会为例》,《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史五一《明清会社研究综述》,《安徽史学》2008年第2期、徐越、方光禄:《清末和民国徽州民间的经济互助——以徽州文书为中心》,《黄山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章毅、冉婷婷:《公共性的寻求:清代石仓契约中的会社组织》,《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⑤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页。
    ①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42页。
    ②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77页。
    ③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92页。
    ①关于清代清江商业的详情,参见罗辉:《清代清江商人的经营活动》,载郑晓江主编:《赣文化研究》,1999年,第174-193页。又载《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②(同治)《清江县志》卷2《市镇》,台北:成文出版社,第259页。
    ③(清)钱时雍:《陈佑达传》,《钱寄圃文集》,乾隆刻本。
    ①詹嘉、何炳钦:《明清时期景德镇商帮行会与陶瓷发展》,《中华文化论坛》2010年第1期。
    ②民国《圆器业琢器业过帮规约》:一、圆器业琢器业相互转行,必须缴角银洋两元作为上会钱。二、圆器业成型各行业中相互转行,无须缴交过帮费。三、琢器业成型各行业中改做他行,须交银洋两元。四、槎窑柴窑烧炼业中必须小伕手、一伕半、二伕半、三伕半、收兜脚驼坯架表把庄各脚,依次递升,但升到上七脚,应请脱手酒,否则就不能做。(江西省博物馆藏契约文书)
    ③民国《景德镇箩行散做店扁担规约》:一、凡买有箩行者,可以在本镇挑运六塵(米麦谷豆等)、五金(铜铁铝锡)等类货物。二、箩行扁担主如因年老疾病或者死亡,其扁担可以传与其子,但不得转相让卖,间或可以请人代挑,其挑力所得必须交半数与扁担主。三、散做店扁担挑驳(挑瓷器子□)不能世袭。扁担数目无定,每根卖二元或三元,如扁担主因事外出不任,时间多少,回来仍可照挑。四、窑柴扁担和夹篮可以随到随挑,但挑力必须与箩行二八抽头。五、凡买扁担者,须先出一元茶牌钱请大家茗叙,表示初次见面,并在第一天可以侭先挑运一担。六、在挑货时必须按照扁担上名字先后挑运,不得争先掺越。(江西省博物馆藏契约文书)
    ①梁其姿著《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日]夫马进著《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周秋光,曾桂林著《中国慈善简》(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等书都有专章叙述明清两代的公益类会社组织。
    ②杨正军:《近30年来中国善会善堂组织研究述评》,《开放时代》2010年第2期。
    ③见本文第三章对张殿酬契约的论述。
    ④清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南昌邓圣佾杜卖田契》,邓圣佾将“父手遗下早民田四号,计种十亩有零,为因家用不足,无去借贷,是以兄弟母子商议”,卖给北沥徐天花会,时值价纹银五十两正,并且在契约中批明“立推户人邓圣佾今将奉圣户内□米推到十二都二图北沥徐天花会户内照依鱼鳞过割无阻。时推是实”。注:北沥在今南昌市高新区,北沥徐村系千年古村,是“徐孺下陈蕃之榻”的徐孺子故里。
    ⑤民国九年十二月《贵溪文坊公社张起生杜卖田契》,张树义户丁张起生,因无钱用度,自情愿将祖父手遗下该分关己业晚田二塅,上塅大小二号,又下塅田大小二号,上下田计租谷四担,当批官粮一亩正,原存本户完纳,不必推收过割,面言本会每年冬季另补完粮洋二钱正,出卖与本会古灯会边为业,时值契价立龙洋二十七元正。在这一笔交易中,双方约定“东道酒费小用侭归卖人”,“三年之内取赎,用费原□出业人任;如有三年以外,不必补费”。
    ⑥据(同治)《广昌县志》卷1《津梁》记载:“巴口桥,在文会里,宋知县硅岩建”。同书卷1《乡村》记载文会里下辖文会堡、巴口桥等25个村落。文会里即今广昌县旴江镇文会村。
    ⑦傅衣凌的《论乡族势力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干涉中国封建社会长期迟滞的一个探索》对乡族及其组成的桥会、茶会等会社基本持否定态度,其认为“从上引资料中,好像这些乡族势力组织各种(桥会、茶会等)会社,很关心商品经济的发展,重视交通事业,事实上是否如此呢?且言瑞金人之在赣关设置码头,其本身就是一种封疆割据的产物,而桥会、茶会等等,他们又没有和土地脱离过关系,其醵金捐地,联立一会的主要目的,还在于合银生息,置产收租,成为乡族地主只是他们的着眼点,仅在于为解决自然经济内部所不能克服的一种矛盾而已。因而无形中,对于商品的流通,仍尽着阻滞的作用”。(《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78-102页)此观点尚值得讨论。
    ①(同治)《武宁县志》卷之末《浮桥附》。
    ②《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855,乾隆三十五年庚三月乙未,《清实录》19册,第451页。转引自邵鸿主编:《<清实录>江西资料汇编(上卷)》,第311页。
    ③《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317嘉庆二十一年丙子三月甲申,《清实录》第32册,第203页。转引自邵鸿主编:《<清实录>江西资料汇编(上卷)》,第507页。
    ④《清德宗景皇帝实录》卷164,光绪九年癸未六月庚申,《清实录》第54册,第311页。转引自邵鸿主编:《<清实录>江西资料汇编(下卷)》,第1075页。
    ①《函告:武宁烟港村育婴会记(安仁学训导郭铭鼎报)》,《江西官报》1904年第4期,第45-46页。
    ②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页。
    ③(同治)《新建县志》卷15《邑肇志风俗》。
    ④(同治)《安义县志》卷1《地理志风俗》。
    ①(同治)《都昌县志》卷1《风俗》。
    ②(民国)《分宜县志》卷14《风俗志醮赛》。
    ①冯尔康:《18世纪以来中国家族的现代转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0—41页。
    ②冯尔康:《中国宗族的历史特点及其史料——<清代宗族史料选辑>序言》,《社会科学战线》2011年第7期。
    ③《关于徽州文书所见“会”的组织》,日本《史学》第67卷,1997年9月。转引自刘道胜:《明清徽州宗族关系文书研究》,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1页。
    ④刘道胜:《明清徽州宗族关系文书研究》,第152页。
    ⑤乾隆年间关于江西宗族的论述,如乾隆朝协办大学士陈宏谋说:“直省惟闽中、江西、湖南皆聚众而聚,族皆有祠”。(《皇朝经世文编》卷58陈宏谋《选举族正族约檄文》)
    ①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6页。
    ②(同治)《赣州府志》卷20《风俗志》。
    ③(同治)《铅山县志》卷5《地理风俗》。
    ④(同治)《芦溪县志》卷4《风俗志》。
    ①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79页。
    ①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89-590页。
    ②由于相关成果较多,恕不一一列举,详情参见廖艳彬:《20年来国内明清水利社会史研究回顾》,《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张爱华:《“进村找庙”之外:水利社会史研究的勃兴》,《史林》2008年第5期。晏雪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水利史研究综述》,《农业考古》2009年第1期。刘文远:《清代北方农田水利史研究综述》,《清史研究》2009年第2期。行龙:《水利社会史研究大有可为》,《山西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
    ③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学刊》第5卷第1期,2007年收录相关论文3篇;行龙主编:《近代山西社会研究——走向田野与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该书也收录相关论文多篇。此外,法国远东学院与国内学者合作出版了《陕山地区水资源与民间社会调查资料集》(四册)(中华书局2003年)为此区域水利研究提供了较好的资料基础。
    ④施由民:《明清时期江西水利建设的发展》,《农业考古》1997年第3期。廖艳彬:《江西泰和县槎滩陂水利与地方社会》,南昌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6月。唐庆红:《明清以来龙泉水利与地方社会——以南澳陂和北澳陂为例》,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9月。
    ①如《光绪修水县民事诉状汇编》所载光绪九年六月至十年三月吴东汉与许明万因河壩用水互讼案(含诉状11份、批条3份),参见彭志才、李博:《<同治光绪修水县民事诉状汇编>研究》,《沧桑》2013年第6期。
    ②(嘉靖)《九江府志》卷3《方舆志古迹》。
    ③(光绪)《江西通志》卷118《胜迹略二署宅五九江府》。
    ④(嘉靖)《九江府志》卷14《外志观寺德化县》。
    ⑤(光绪)《江西通志》卷55《山川略山十一九江府》。
    ⑥(嘉庆)《重修一统志》卷318《九江府一山川》,四部丛刊续编本。
    ①(同治)《建昌府志》卷9之4《艺文志(孔鼎)新城县重修蛇师陂记》。
    ②《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566,乾隆二十三年七月己亥,《清实录》第16册,第185页。邵鸿主编:《<清实录>江西资料汇编(上卷)》,第252页。
    ①《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61,乾隆七年壬戌二月庚戌,《清实录》第11册,第26页。邵鸿主编:《<清实录>江西资料汇编(上卷)》,第156页。
    ②《清德宗景皇帝实录》卷149,光绪八年壬午七月辛亥,《清实录》第54册,第115页。邵鸿主编:《<清实录>江西资料汇编(下卷)》,第1071页。
    ③《清穆宗毅皇帝实录》卷217,同治六年丁卯十一月戊寅。《清实录》第49册,第850-85l页。邵鸿主编:《<清实录>江西资料汇编(下卷)》,第982页。
    ④《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506,乾隆二十一年丙子二月庚子。《清实录》第15册,第382页。邵鸿主编:《<清实录>江西资料汇编(上卷)》,第245页。
    ①唐庆红:《明清以来龙泉水利与地方社会——以南澳陂和北澳陂为例》,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9月,第19页。
    ②(同治)《东乡县志》卷8《风土志》。
    ③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39-240页。
    ④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48页。
    ⑤(同治)《弋阳县志》卷2《水利》。
    ⑥(同治)《乐平县志》卷1《地理志水利》。
    ①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51页。
    ①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57页。
    ①方静著:《发现绩溪——找寻云山深处的文化名城》,广州:广东旅游出版社,2010年,第129页。
    ①刘道胜著:《明清徽州宗族文书研究》,第372页。
    ①李冬明:《民间水利协会380年“流水不腐”》,《江西日报》2011年10月24日第C01版。
    ①关于万载县鲤陂的介绍与研究,参见魏玉栋、姜玉贵:《一个相沿百年的农民专业组织——对江西省万载县鲤陂民间水利协会的调查》,《农村工作通讯》2004年第9期。孙晓山:《百年民间水利协会缘何经久不衰——江西省万载县鲤陂水利协会调查》,《水利发展研究》2006年第1期。郭远明:《从清至今,鲤陂民间管水组织百年不衰》,《新华每日电讯》,2006年9月30日/第005版。刘谟炎的专著《农民长久合作:万载百年鲤陂水利协会研究》以江西省万载县百年鲤陂水利工程及民关管理协会为研究对象,介绍了其兴建的历史背景,分析了鲤陂水利协会的内在运行机制,并探究鲤陂水利协会能够长期延续、稳定运行的成因等。(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1年。)
    ①廖艳彬:《江西泰和县槎滩陂水利与地方社会》,南昌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6月。
    ②唐庆红:《明清以来龙泉水利与地方社会——以南澳陂和北澳陂为例》,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9月。
    ①赵道一修撰:《历世真仙体道通鉴》卷23《葛仙公》,《道藏洞真部记传类》。
    ②谢军总纂;张国培、何明栋主编:《江西省志》95《江西省宗教志》,北京:方志出版社,2003年,第208页。
    ①(乾隆)《广信府志》卷2《地理山水》,成文出版社影印本,第153页。
    ②(乾隆)《广信府志》卷2《地理山水》,成文出版社影印本,第144—145页。
    ③(同治)《弋阳县志》卷1《地理山川》,成文出版社影印本,第1页。
    ④(同治)《兴安县志》卷3《山川》,台北:成文出版社,1967年影印本,第17页。
    ⑤(同治)《玉山县志》卷1上《地理山川》,台北:成文出版社,1989年影印本,第208页。
    ⑥(同治)《玉山县志》卷1上《地理山川》,第230页。
    ⑦(同治)《德兴县志》卷1《地理山川》,第2页。
    ⑧(同治)《德兴县志》卷2《建置祠庙》,第2页。
    ⑨(同治)《乐平县志》卷1《地理山川》,第20页。
    ⑩毛礼镁:《江西傩及目连戏——宗教民俗文化研究》,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2004年,第273页。
    ①(同治)《铅山县志》卷5《地理风俗》,《中国地方志集成》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364页。
    ②转引自毛礼镁著:《江西傩及目连戏——宗教民俗文化研究》,第275页。
    ③(同治)《铅山县志》卷6《建置坛庙》。(同治)《广信府志》卷2之1《建置坛庙祠宇附》记载与此相同。
    ④(同治)《铅山县志》卷4《地理志水利津梁》。
    ⑤(同治)《贵溪县志》,卷4之3《学校志书院店屋》。
    ⑥(民国)《德兴县志》卷2《建置志祠庙》。
    ⑦(同治)《广信府志》卷2之2《寺观》。
    ⑧(同治)《玉山县志》卷3之下《驿路亭附》
    ⑨(嘉靖)《江西通志》卷18《抚州府山川》。
    ①(同治)《分宜县志》卷1《地理志山川》
    ②(嘉庆)《宁国府志》卷14中《营建志坛庙南陵县》。
    ③(嘉庆)《泾县志》卷9《坛庙》。
    ④(光绪)《光泽县志》卷12《建置略》。
    ⑤(民国)《崇安县新志》卷20《宗教》。
    ⑥(同治)《广信府志》卷9之5上《孝友》
    ⑦(同治)《广信府志》卷9之5上《孝友》。
    ⑧(同治)《广信府志》卷9之5上《孝友》。
    ①(同治)《铅山县志》卷5《地理风俗》。
    ②(同治)《铅山县志》卷7《寺观惜字炉》。
    ③(同治)《铅山县志》卷18《人物善士》。
    ④毛礼镁著:《江西傩及目连戏——宗教民俗文化研究》,第279页。
    ①清代规定,田房契税为价银每两纳税3分,典契10年之内免税。雍正年间,加征科场费1分。光绪二十五年,江西契税1两,除正税1分外,加平余2分,火耗1分5厘。正税上缴,火耗留县。光绪三十二年,度支部规定:契税征收买价的9%,典契6%,其中留县买契1分7厘5,典契6厘。
    ①毛礼镁著:《江西傩及目连戏——宗教民俗文化研究》,第272页。
    ①为了避免龙洋与小洋之间的换算问题,便于统计,此处将小洋1元等同龙洋1元。
    ①这三份契约分别是:清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周朱氏仝侄周学瀛绝卖店房契》(买主黄鸿联)、清光绪二十八年二月《廖锦春廖锦福卖店屋契》(买主黄金和号)、清光绪二十八年十二月《黄金和卖民房店屋契》(买主杨旺顺)。其中清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周朱氏仝侄周学瀛绝卖店房契》(买主黄鸿联)的标的即民国元年黄鸿联之妻刘氏所卖之产业。
    ①(道光)《宜黄县志》卷11《风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影印本,第121页。
    ②(同治)《铅山县志》卷5《地理风俗》。
    ③(同治)《兴安县志》卷16《杂志类祥异》221页。
    ④许华安:《试析清代江西宗族的结构与功能特点》(《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1期)、《清代江西宗族族产初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1期)、邵鸿:《明清江西农村社区中的会》(《南昌大学学报》1996年增刊)、梁洪生:《辛亥前后江西谱论与社会变迁》(《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2卷,天津古籍出版社,2000年)、谢宏维:(《棚民、土著与国家》(《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2期)、李江、曹国庆:《明清时期中国乡村社会中宗族义田的发展》(《农业考古》2004年第3期)、施由民:《明清时期宗族与农村社会控制》(《农业考古》2006年第4期)、《试析清代江西宗族的自治机制》(《江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12期)及《明清时期宗族、乡绅与基层社会》(《农业考古》2008年第4期)。
    ①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61页
    ②叶孝信、郭建主编:《中国法律史研究》,北京:学林出版社,2003年,第351页。
    ①柴荣:《中国古代先问亲邻制度考析》,《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
    ②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580页。
    ①陈宏谋:《选举族正族约檄》,载魏源编:《清经世文编》卷58《礼政》。
    ②刘道胜:《众存产业与明清徽州宗族社会》,《安徽史学》2010年第4期。
    ①(明)许懋显:《懋显遗言》,藏于安徽省博物馆,藏号26389,转引自刘道胜:《明清徽州宗族文书研究》,第83页。
    ①江太新:《略论清代前期土地买卖中宗法关系的松弛及其社会意义》,《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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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清)陈梦雷纂辑:《古今图书集成》,北京:中华书局、成都:巴蜀书社,1985—1986年。
    [3](民国)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上海:商务印书馆,1955年。
    [4]《清朝文献通考》,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影印本。
    [5]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
    [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乾隆刑科题本租佃关系史料》,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
    [7]郑秦、赵雄主编:《清代“服制”命案——刑科题本档案选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8]杜家骥主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天津:天津出版社,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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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清)何刚德撰:《抚郡农产考略》,光绪二十九年抚郡学堂校刊本。
    [11](清)汪钟霖:《赣中寸牍》,光绪三十四年刻本。
    [12](清)钱时雍:《钱寄圃文集》,乾隆刻本。
    [13](清)傅春官:《江西农工商矿纪略》,清光绪三十四年石印本。
    [14](嘉靖)《江西通志》,天一阁明代方志丛刊本。
    [15](万历)《江西省大志》,台湾成文出版社《中国地方志丛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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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嘉庆)《重修一统志》,四部丛刊续编本。
    [18](光绪)《江西通志》,续四库全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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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康熙)《南康府志》,清康熙十二年刻、十五年补刻本。
    [23](康熙)《江山县志》,清康熙四十年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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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雍正)《万载县志》,台湾成文出版社《中国地方志丛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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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道光)《宜春县志》,台湾成文出版社《中国地方志丛刊》本。
    [39](道光)《宜黄县志》,台湾成文出版社《中国地方志丛刊》本。
    [40](咸丰)《袁州府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
    [41](同治)《安义县志》,清同治十年木活字本。
    [42](同治)《安远县志》,清同治十一年刻本。
    [43](同治)《德安县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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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同治)《德兴县志》,清同治十一年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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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同治)《赣县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
    [49](同治)《赣州府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
    [50](同治)《广昌县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
    [51](同治)《广丰县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
    [52](同治)《广信府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
    [53](同治)《贵溪县志》,清同治十年刻本。
    [54](同治)《湖口县志》,清同治九年刻本。
    [55](同治)《建昌府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
    [56](同治)《九江府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
    [57](同治)《乐平县志》,清同治九年刻本。
    [58](同治)《临川县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
    [59](同治)《临江府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
    [60](同治)《芦溪县志》,清同治九年刻本。
    [61](同治)《南昌府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
    [62](同治)《南康县志》,清同治十一年刻本。
    [63](同治)《萍乡县志》,台湾成文出版社《中国地方志丛刊》本。
    [64](同治)《铅山县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
    [65](同治)《清江县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
    [66](同治)《饶州府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
    [67](同治)《瑞州府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
    [68](同治)《上饶县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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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同治)《兴安县志》,台湾成文出版社《中国地方志丛刊》本。
    [74](同治)《宜黄县志》,清同治十年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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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光绪)《长宁县志》,清光绪二年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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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民国)周德华辑:《南昌纪事》,台北:成文出版社,1975年影印本。
    [87](民国)《崇安县新志》,民国三十年铅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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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民国)《南昌县志》,台湾成文出版社《中国地方志丛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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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程永建主编:《江西省水文志》,内部发行本,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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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赵尔波:《明清时期祁门谢氏宗族及其遗存文书研究》,安徽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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