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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机关自我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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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类型化的方法对行政法治的方式进行构建,将其划分为立法规制方式、司法规制方式和行政自我规制方式。文章进一步分析了行政自我规制的理论基础,系统阐述了行政自我规制方式的基本构架,并着重分析了几种主要的行政自我规制类型,分析行政自我规制方式的价值、局限与完善途径,探寻规范自我规制的路径,最终通过拓展公法学研究的视域,达成行政法理论更好为实践服务的目的。
     文章的序言部分交代研究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现状、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之处。
     第一章主要阐述三种行政法治方式。文章从类型学的角度,对行政法治方式予以类型化的构建,提出三种典型的行政法治方式:立法规制方式、司法规制方式和行政自我规制方式。立法规制方式是以代议机关为主要规制主体,强调法律对行政的支配,强调行政机关的执行角色。司法规制方式是以司法机关为主要规制主体,强调司法对行政的普遍监督。而行政自我规制方式则是以行政机关为主要规制主体,强调行政系统的内部规制。
     第二章介绍行政自我规制的理论基础。行政自我规制作为一种行政法治方式,主要具有如下理论方面的支撑:首先是行政的分权、制衡与自治。立法规制方式强调的是议会至上,强调立法对行政的支配;司法规制方式则强调司法优位,强调司法对行政的普遍监督。在这两种方式下,行政都处于一种被支配、被监督的地位,而现代国家的政治现状并非如此。行政自我规制方式则更强调行政的自治与自主,强调行政系统的内部规制,强调一种自律行政。其次,软法与平衡理论。根据软法和平衡理论,行政权既有消极作用,也有积极作用。对行政权的规范和监督,既要运用硬法手段,也要运用软法资源,要实现自律与他治的有机结合。行政自我规制是行政自律的重要体现。再次,行政伦理和传统文化。律己的行政文化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伦理自律也能为行政自我规制提供相应的理论资源。最后,权力观念的改变以及个人决策者理性博弈理论也是行政自我规制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阐述行政自我规制方式的基本表现形式。主要从理论上归纳行政自我规制的几种模型。一是行政分权和放权。二是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制。三是对行政过程的规制,主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专家咨询、成本收益分析、风险评估等机制开放行政决策过程。四是通过行政监督实现行政自我规制。
     第四章探讨行政自我规制方式的价值、局限与完善途径。目前行政自我规制方式的价值主要为规制成本低、对抗性小、便于深层监控、及时、便捷、高效。行政自我规制方式的局限主要有:动力不足、非持续性、非统一性、无法超越自身利益等。完善行政自我规制方式,一方面要通过多种途径提升行政自我规制的正当性;另一方面,要加强行政自我规制与其他规制方式之间的衔接。
     文章的最后主要总结了基本观点和存在的不足,希望通过对行政机关自我规制问题的延伸,拓展公法学研究的视域。
This paper classifies the way of administrative rule of law into three types, namely, the legislative regulation mode, the judicial regulation mo de, and the administrative self-regulation mode. This paper further analyse 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administrative self-regulation, and describes the t heoretical way of administrative self regulation. Furthermore, this paper an alyses several main types of administrative self regulation and focuses on the limitations and ways of achieving perfect of this type so that we can find the way of standardizing self regulation. By expanding the horizon of public law research, we can finally achieve the aim of putting the the ory into better serving the practice.
     Preamble deals with the awareness of problems, the summary of topi c research, research methods and its innovations.
     The first chapter introduces three ways of administrative rule of law. This paper classifies administrative rule of law into three ways, namely, the legislative regulation mode, the judicial regulation mode, and the admi nistrative self-regulation mode. The legislative regulation mode is based o n representative bodies who act as its main regulatory subject, emphasizin g the legal domination of the executive, and stressing the implementation role of the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The judicial regulation mode is based on the judicial agencies who act as its main regulatory subject, emphasizi ng the judicial supervision of administration generally. Administrative self regulation is based on the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who act as its main reg ulatory subject, emphasizing the internal regulation in administrative syste m.
     The Second chapter aims at describing the theoritical basis of admini strative self-regulation. The theoritical supports of administrative self-regula tion as a way of administrative rule of law are mainly as follows:firstly, the seperation of powers, checks and balances and the autonomy. The le gislative regulation mode emphasizes the supremacy of Parliament, stressin g the domination of legislation to administration. The judicial regulation mode emphasizes the judicial priority, emphasizing the general supervision of the judicial on administration. In both modes, administration is always being dominated, and on the supervised status, which is not consistent w ith the political status of the modern state. Administrative self-regulation mode emphasizes the autonomy of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and stresses the internal regulation of executive system and its self-discipline; Secondly, s oft law and balance theory. According to soft law and balance theory,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has both the negative effect and the positive effect. The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must use both th e means of hard law and the soft law resource, to achieve the organic co mbination of self-discipline and the rule of law. Administrative self-regulat ion is an important manifestation of administrative self-discipline.thirdly, th e administrative ethics and traditional culture. The administrative culture o f self-discipline and the ethical self-discipline of administrative staff can a lso provide the theoretical resources for administrative self regulation.Final ly, the change of idea on power and personal rational choice theory are a lso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administrative self-regulation.
     The third Chapter is mainly about the theoretical way of administrati ve self-regulation. This chapter mainly induces several modes of administr ative self regulation. One is the seperation and the delegation of administr ative power.The second is the regulation of normative documents. The th ird is the regul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rocess by mechanisms of opening t 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 participation, expert advice, cost-benefit analysis, risk assessment etc to open the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process. The fourth is achieving self regulation through the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The fourth chapter demonstrates the value, limitation and way of achi eving its perfection. The values are as follows:low cost, small conflict a nd easy to control, timely, efficiently and etc.The limitations of administra tive self-regulation are as follows:lack of drive, non-persistent, non-unifor m and the knife can't cut its own holder and it may undermine the tradit ional rule of law. To improve the way of self-regulation, we can on the one hand enhance the legitimacy through various ways, and on the other hand, to strengthen the interface between the administrative self-regulation and other regulatory manners.
     Conclusion summarizes the basic idea of this paper and its shortcomi ngs. The extension of research on self-regulation requires us to expand th e sight of public law studies.
引文
①[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上卷),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页。
    ②于立深:《现代行政法的行政自制理论——以内部行政法为视角》,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6期,第6-7页。
    ③罗豪才等:《行政法平衡理论讲演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页。
    ①参见罗豪才等:《行政法平衡理论讲演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页。
    ②参见郑传坤、陈太红:《创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探索与实践——昆山市引入IS0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创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研究报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89页。
    ①刘福元:《行政自制——探索政府自我控制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
    ②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2页。
    ③参见罗豪才等:《行政法平衡理论讲演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4—55页。
    ④沈岿:《行政自我规制与行政法治:一个初步考察》,载《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第12页。
    ⑤参见熊樟林:《裁量基准的控权逻辑》,载《行政法论从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31页。
    ①同前注,第331页。
    ②参见刘福元:《行政自制——探索政府自我控制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页。
    ③冯钢主编:《社会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①[台]詹镇荣:《德国法中“社会自我管制”机制初探:民营化法与管制革新》,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148页。
    ②伊丽莎白.麦吉尔:《行政机关的自我规制》,安永康译,宋华琳校,《行政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05页。
    (?)Julia Black.Constitutionalising self-regulation[J].The Modern Law Review,1996,59(1):26.
    ①[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61-166页。
    ①[美]杰里·L·马萧著:《官僚的正义》,何伟文、毕竟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①黄德海、王道平:《权力:经济社会演进与发展的动力机制》,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第2-3页。
    ②参见朱新力、宋华琳:《现代行政法学的建构与政府规制研究的兴起》,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5期,第39-42页。
    ①参见姜明安:《中国行政法治发展回顾——经验与教训》,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第10-19页。
    ②参见姜明安:《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走向》,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第61-72页。
    ③同前注,第72页。
    ①在中国目前的语境下,“管理论”似乎在学界并不那么受欢迎,但是如果想到那么多的行政机关将管理论视为思维定势,也许对其应该进行更深切的反思。另外,管理论更多时候从行政效率的角度而非法治的角度审视行政法,对我们今天塑造良好的公共行政或有裨益。朱维究教授、高家伟博士可视为这种“新管理论”的代表。
    ②《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05-1406页。
    ③陈端洪:《中国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7页。
    ④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76页。
    ①罗豪才:《行政法学与依法行政》,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第56页。
    ②郝铁川:《中西行政法观念及制度的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2期,第131页。
    ③例如,尽管《1993年俄罗斯公民申诉法》允许就大多数行政决定提起司法申诉,它特别排除了《俄罗斯行政违法法典》,因为该法典中已经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尽管仅仅规定了一审。该法仅仅适用于个人提起的申诉,而不适用于法人或司法人员。
    ④在许多转型国家,都出现了逐步的行政法改革,都有将新规范(如商业或经贸管制领域规范)横架于已有法律框架之上的倾向,而缺少足够的对现有举措加以整合的努力。这也使得新的程序规范可能和书本上仍有的《行政违法法典》相冲突。See Howard Fenton,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Former Soviet Union," The Journal Of East EuropeanLaw,vol.7,pp.75-77(2000).在某些情况下,拉托维亚可以作为一个实例。内阁层次上对某政府机构行政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常常要向专门规制该机构的程序规范让步。
    ⑤转型国家司法制度因苏维埃时代表记的缺乏职业主义,腐败,政治依赖性而面临诸多挑战。在此领域的一本好书,是Peter Solomon and Todd Foglesong,2000. Courts and Transition in Russia. (Boulder:Westview Press).
    ① Tom Ginsburgs,2000. Comparativ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Evidence from Northeast Asia, University of Illinois School of Law Working Paper No.00-66 (Champaign,111.:Law and Economics Working Paper Series).
    ② Malcolm L. Russell-Einhorn:Strengthening Access to Information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Government Decisionmaking in Transition Countries:Procedural Underpinngings of Enhanced Regulatory Reform and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③[美]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3页。
    ④程干远、李载华:《市场经济和行政法学“控权理论”的思考》,载《学海》1994年第5期,第50页;程十远:《再论市场经济与行政控权理论》,载《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第71页。
    ⑤参见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孙笑侠:《部门法理论基础析要——兼析当代行政法同类问题》,载《法学》1997年第10期;孙笑侠:《论新一代行政法治》,载《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2期。
    ⑥杨解君:《秩序·权力与法律控制》(增补本),四川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页。
    ①沈荣华:《现代政府功能与行政权力控制》,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3期,第36页。
    ②参加沈岿:《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知方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8-91页。
    ③前引沈岿书,第67页。
    ④北京大学学者对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的主要成果包括: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沈岿:《试论现代行政法的精义--平衡》,载《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袁曙宏:《行政处罚--一个体现“平衡论”思想的行政法学范畴》,《中国法学》1994年第6期;王锡锌、陈端洪:《行政法性质的反思与概念的重构--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总干事罗豪才教授》,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2期;罗豪才:《行政法之语义与意义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4期;罗豪才、甘雯:《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罗豪才、沈岿:《平衡论:对现代行政法的一种本质思考--再谈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4期;李娟:《行政法中平衡论的对立观念探源》,《法商研究》1997年第5期;罗豪才、崔卓兰:《论行政权、行政相对方权利及相互关系》,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甘雯:《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研究》,载《行政法论从》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沈岿、王锡锌、李娟:《传统行政法控权理念及其现代意义》,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沈岿:《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知方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李娟:《行政法学控权理论研究》,载《行政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包万超:《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宋功德:《平衡论:跨世纪的行政法理论》,载《法制日报》2000年9月3日;宋功德:《行政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①姜明安:《授权、分权、控权——平衡,行政法生存的理》,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5期,第60页。
    ②《市场经济要求加强行政法治——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致公党中央主席、著名法学家罗豪才》,《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7月11日。
    ③罗豪才:《行政法学与依法行政》,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第56页。
    ①南连伟:《类型化法学方法对构建开放的经济法权利体系的意义》,载http://www.dffy.com/faxuejieti/ms/ 200909/20090927073056.htm2010年2月24日最后访问。
    ②江必新:《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①王锡锌:《英美传统行政法“合法性解释方式”的困境与出路》,载《法商研究》2008年3期,第95页。
    ②同前注。
    ③沈岿:《行政自我规制与行政法治:一个初步考察》,载《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第17页。
    ④[英[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92页。
    ①参见[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6页。
    ②前引《英宪精义》,第116-117页。
    ③“英国上议院,”维基百科,网络地址http://zh.wikipedia.org/wiki/%E8%8B%B1%E5%9B%BD%E4%B8%8A%E8%A E%AE%E9%99%A2#.E8.AD.B0.E4.BA.8B.E7.A8.8B.E5.BA.8F,访问时间:2011年12月26日。
    ④程汉大:《英国政治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81页。
    ①蒋劲松:《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41页。
    ②参见[美]理查德·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6-17页。
    ①肖金明:《法治行政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页。
    ②[美]詹姆斯.Q.威尔逊:《官僚机构——政府机构的作为及其原因》,孙艳等译,三联书店2006年第1版,第387-389页。
    ③沈岿:《行政自我规制与行政法治:一个初步考察》,载《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第17页。
    ①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562页。
    ①关于“可审查性假定”在美国判例法上的确立过程及在《行政程序法》中的体现,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599-601页。
    ②关于美国行政诉讼中起诉资格的发展及“两层结构标准”和“单一的事实损害标准”的具体涵义,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614-621页、第631-634页。
    ③参见崔卓兰、卢护锋:《行政自制之途径探寻》,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1期,第22页。
    ④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670页。
    ①“据悉,1989年至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1,405,085件,审结1,401,532件,结案率为99·7%。其中,在2007年全国法院所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首次突破了10万件。这些数字到底意味着什么?不妨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院管辖制度简单分析一下。从行政区划上看,截至于2007年12月31日,我国大陆地区共有省、自治区、直辖市32个、17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地级市283个、县级市368个、1635个县、856个市辖区,合计3224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大体算来,2007年我国共有3225个法院(此项统计中加上了最高人民法院,但排除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法院管辖权)有一审行政案件受理权,2007年我国每个法院年均受理一审行政案件大约31件,即31件/年。如果用最简单的数学方法计算,则20年来我国每个法院年均受理一审行政案件大约21.78件,即21·78件/年。由此粗略推算,每个法院年均受理一审行政案件不过20-30件,在没有考虑案件分布的地区和时间、行政纠纷类型、诉讼类型、原告撤诉和胜诉率等情况下,这些推算数据是无法证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运行是令人比较满意的。”于立深:《现代行政法的内部自制理论——以内部行政法为视角》,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6期,第6-7页。
    ①《朗文当代英语词典》(第4版),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4年版,第1489页。
    ②同前注。
    ③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2年版,第2550页。
    ④同前注,第1489页。
    ⑤同前注,第2546页。
    ⑥《朗文当代英语词典》(第4版),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4年版,第1488页。
    ⑦刘福元:《行政自制——探索政府自我控制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4页。
    ⑧[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杨伟东等计,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61-166页。
    ⑨[英]特伦斯·丹提斯、阿兰·佩兹:《宪制中的行政机关——结构、自治与内部控制》,刘刚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①伊丽莎白.麦吉尔:《行政机关的自我规制》,安永康译,宋华琳校,《行政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05页。
    ②刘福元:《行政自制——探索政府自我控制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
    ③卢护锋:《行政自我控制机制研究》,载《行政论坛》201 1年第3期,第52页。
    ④同前注,第13页。
    ①[比]J.M.布格克曼:《结构主义——莫斯科——布拉格——巴黎》,李幼燕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②罗豪才:《社会转型中的我国行政法制》,载《国家行政学院》2003年第1期,第6页。
    ③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第93页。
    ④[德]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20-121页。
    ⑤罗豪才、宋功德:《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83页。
    ①宋一夫、施德福:《社会结构的对称与非对称》,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第57页。
    ②同前注,第58页。
    ③向群雄、徐银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性质疑》,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2年第3期,第83页。
    ①参见宋功德:《论经济行政法的制度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6-147页。
    ②关于行政行为效力的讨论,参见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2页。
    ①罗豪才、宋功德:《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83页。
    ①[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第112页。
    ②黄德海、王道平:《权力:经济社会演进与发展的动力机制》,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第3页。
    ③ Matthew J. Feeley:EU Internet Regulation Policy:The Rise of Self-Regulation.[J] 22 B.C. Int'l & Comp. L. Rev. 159,1999:5-6.
    ①沈岿:《行政自我规制与行政法治:一个初步考察》,载《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第16-17页。
    ②包万超:《行政法与社会科学》,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96页。
    ①同前注,第105页。
    ②[美]威廉斯.A.尼斯坎南:《官僚制与公共经济学》,王浦劬等译,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①同前注,第9页。
    ②[美]詹姆斯.Q.威尔逊著,孙艳等译,《官僚机构——政府机构的作为及其原因》,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10页。
    ①[美]詹姆斯.Q.威尔逊著,孙艳等译,《官僚机构——政府机构的作为及其原因》,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3页。
    ②关于自我规制的收益,后文将详细论述。
    ③[美]杰克.D.道格拉斯、弗兰西斯.C.瓦克斯勒:《越轨社会学概论》,张宁、朱欣民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87-388页。
    ④[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191页。
    ⑤杨解君:《中国大陆行政法的革命——契约理念的确立及其展开》,元照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245负。
    ②罗豪才、宋功德:《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39页。
    ①参见郑代良、马敬仁:《浅析“行政三分制”’与“行政三联制”的区别》,载《行政与法》2003年第9期,第3页。
    ②《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载http://www.sz.gov.cn/cn/xxgk/xwfyr/wqhg/fbh 46/fbg/200905/t20090526 1111017.htm,2011年3月4日最后访问。
    ③宋功德:《从单向管理转向合作行政:我国公共行政方式之变》,载《人民日报》,2009年版。
    ④参见宋功德:《从单向管理转向合作行政:我国公共行政方式之变》,载《人民日报》,2009年版。
    ①参见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第3-24页。
    ② Matthew J. Feeley:EU Internet Regulation Policy:The Rise of Self-Regulation.[J] 22 B.C. Int'l & Comp. L. Rev. 159,1999:5-6.
    ①参见罗豪才教授在2009年6月25 日“中国法学创新讲坛”开坛讲演“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中的基本主张。
    ②罗豪才、宋功德著:《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34页。
    ①熊跃辉:《环境现场执法问题的审视》,载《环境保护》2009年第19期,第47页。
    ②金瑞林,汪劲:《中国环境与自然资源立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③文铭权:《德阳环保执法细分5个小格格》,《国川日报》,2006年版。
    ①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世纪图书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30-35页。
    ①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3页。
    ②同前注,第4-10页。
    ③[唐]李林甫等,《唐六典》,陈仲夫点校,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页。
    ①颜佳华、杨志伟:《近20年来我国行政文化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湘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0期,第89页。
    ②肖素芳、梅星:《浅析中国传统行政文化对当代行政管理的影响》,载《消费导刊》2008年第10期,第128页。
    ③祁志刚:《社会转型与传统行政文化——继承与创新中的制度发展》,载《人民论坛》,总第318期,第42页。
    ④王伟等:《中国韩国行政伦理与廉政建设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第85-86页。
    ①同前注。
    ②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1页。
    ③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4-5页。
    ①沈河区行政执法人员签“自律书”,见http://roll.sohu.com/20110914/n319255220.shtml,2011年10月24日访问。
    ②万俊人:《现代公共管理伦理导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57页。
    ③[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范亚峰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42页。
    ①“沧浪区签订环保行政合同”,见http://www.suzhou.gov.cn/newssz/fzsz/2009/8/4/fzsz-16-27-13-3431.shtml2010年6月23日访问。
    ②[古希腊]柏拉图:《第七封信札》,转引自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7页。
    ③贲国栋:《行政执法的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50页。
    ④[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范亚峰译,商务钱书馆2001年版,第343页。
    ①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3页。
    ②[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51页。
    ①[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52页。
    ①[美]汉娜·阿伦特:《极权主义的起源》,林骧华译,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498页。
    ②“超稳定结构”一词源自金观涛教授对中国传统社会的分析。金观涛教授将整个社会分为三个了系统: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意识形态结构,三者之间相互作用,构成中国传统封建社会“一盛一衰”的循环方式。此处,笔者仅是借用“超稳定结构”一词的用法,其含义与金观涛教授的“超稳定机构”没有直接的联系。参见金观涛、刘青峰:《兴盛与危机:论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20页。
    ①崔卓兰,刘福元:《行政自制理念的实践机制:行政内部分权》,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3期,第49-50页。
    ①敖双红:《公共行政民营化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页。
    Z详细参见In re Findlay[1985] 1 A.C.318.
    ②参见J. L. Jowell, "The Legal Control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P.L.179,190-191 [1973]关于对行政规则替代议会立法的经济激励,可见I. Ehrlich and R. A. Posner, "An Economic Analysis of Legal Rulemaking",3 J. of Legal Studies 257(1974).
    ③参见K. C. Davis, Discretionary Justice, Chap.4(1971).
    ④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93-595页。
    ⑤参见[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3页。
    ⑥参见江必新、梁凤云著:《行政诉讼理论与实务(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73页。
    ①伊丽莎白.麦吉尔:《行政机关的自我规制》,安永康译,宋华琳校,法律出版社,《行政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15页。
    ①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一中行初字第118号。
    ①参见[美]特里.L.库伯:《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张秀琴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149页。
    ②根据北大法宝的数据显示,以“裁量标准”命名的现行有效地方规范性文件为21件。
    ③ 25 C.F.R.§83.7(2008)or Procedures for Establishing that an American Indian group exists as an Indian Tribe,59 Fed.Reg.9280(Feb.25,1994)(codified at 25 C.F.R.pt.83).
    ①[英]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著,杨伟东译:《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页。
    ②参见周佑勇:《裁量基准的制度定位——以行政自制为视角》,《法学家》2011年第4期,第1-14页。
    ③同前注,第4页。
    ①同前注,第2页。
    ②王锡锌:《自由裁量权基准——技术的创新还是误用》,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第53页。
    ③王天华: 《裁量标准基本理论问题刍议》,载《浙江学刊》2006年第6期,第127页。
    ④参见周佑勇:《在软法与硬法之间——裁量基准效力的法理定位》,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4期,第12-16页。
    ⑤同前注,第13页。
    ⑥罗豪才、宋功德著:《软法亦法-公共治理的崛起呼唤软法之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3页。
    ①马夕钰:《行政裁量基准效力研究》,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11年4月25日,第11页。
    ②王天华:《裁量标准基本理论刍议》,载《浙江学刊》2006年第6期,第127页。
    ①[法]让.马克索维,张莉译:《法国行政法官对规范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载《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2期,第155页。
    ②[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2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46页。
    ③余凌云:《行政自由裁量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67页。
    ④[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2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49页。
    ①同前注,第248页。
    ②[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00页。
    ③United States V. Caceres,440U.S.741(1979).
    ①姜明安:《全球化时代的“新行政法”》,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10期,第9页。另见王锡锌:《行政正当性需求的回归——中国新行政法概念的提出、逻辑与制度框架》,《清华法学》2009年第2期,第100-114页。
    ①《行政许可法》中设“听证”一节,共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三个条款,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被学者视为案卷排他制度。
    ②《行政处罚法》中设“听证”一节,共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两个条款。
    ③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08页。
    ④参见王锡锌:《公共决策中的大众、专家与政府——以中国价格决策听证制度为个案的研究视角》,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4期,第483页。
    ⑤参见王锡锌:《我国公共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的悖论及其克服——以美国<联邦咨询委员会法>为借鉴》,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第113-121页。
    ⑥424 U.S. p.319(1976).
    ①参见骆梅英:《新政后美国行政法发展的重心流变——<行政法的几个核心问题>评介》,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4期,第140-147页。
    ②江必新:《行政法学研究应如何回应服务型政府的实践》,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1期,第28-29页。
    ③参见[美]约瑟夫.P.托梅恩、西德尼.A.夏皮罗:《分析政府规制》,苏苗罕译,《法大评论》第3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5页。
    ①赵正群:《日本以信息公开诉讼反腐败的经验及其法治意义》,载姜明安、蒲杰夫主编:《论法治反腐——“反腐败法制建设”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7页。
    ②孙笑侠、冯建鹏:《监督,能否与法治兼容——从法治立场来反思监督制度》,载姜明安、蒲杰夫主编:《论法治反腐——“反腐败法制建设”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12页。
    ①村宝国、陈欢欢:《我国现行行政复议体制的缺陷分析》,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第151页。
    ②参见王静:《美国行政法法官制度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00-201页。
    ①以下材料参考中固环境监察执法效能研究项目(第一期)总报告,《中国环境监察执法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报告》,第22页-23页。
    ①王蔚臆:《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制度研究》,山西大学2007届硕士学位论文,第7页。
    ②[美]斯蒂尔曼:《公共行政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43页。
    ①谢尚果:《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完善》,载《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第139页。
    ①参见《不持证执法将追究单位和个人》,《法制生活报》,2009年11月6月第6版。
    ②黄渊:《税务行政执法承诺制度研究》,2004年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第2页。
    ③环保局公开服务承诺制,见http://www.hmhb.gov.cn/zonghexinxi/dangfenglianzheng/2009-09-01/185.html,2011年10月24日访问。
    ④熊樟林:《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的现代扩张与评介》,载《公法研究》第十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版,第217页。
    ⑤[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2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3页。
    ①金太军、袁建军:《行政自律:政府能力建设的伦理关怀》,载《哲学研究》2009年第9期,第117页。
    ①参见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理论与实务(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64页。
    ①总体而言,通行的说法有几种:一为行政脱则经审查后可以作为依据,参见胡建峰:《论行政规则在司法审查中的地位》,载《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一为行政规则可以作为证明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依据,即无论何种规范性文件,都可以作为行政行为和司法裁判的依据,参见叶必丰:《行政规范法律地位的制度论证》,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规则并非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因此不能认定其法律规范性质,自然不能适用只有针对法律规范的法律适用规则。参见参见江必新、梁凤云著:《行政诉讼理论与实务(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版,第1074页。
    ②[美1斯蒂格利茨:《自由、知情权和公共话语》,宋华琳译,《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
    ③参见姜明安:《行政的现代化与行政程序制度》,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1期,第33-39页。
    ①肖扬:《全国推进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合订本,第15页。
    ② (1993) The Times, May 27.
    ③ R v. Higher Funding Council ex parte Institute of Dental Surgery 1994 1 All ER 651 (QBD).
    ④ de Smith, Wolff & Jowell, Principles of Judicial Review, Sweet & Maxwell,344 (1999); Paul Paterson,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and the Duty to Give Reasons,12 Auckland U. L. Rev.1,36 (2006).
    ①参见余凌云:《违反行政程序的法律后果》,"Trips与司法审查研讨会”会议论文(最高人民法院、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主办,2005年5月26日-30日,杭州)。
    ② Paul Paterson,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and the Duty to Give Reasons, 12 Auckland U. L. Rev. 1, 29 (2006).
    ③ P.P. Craig, The Common Law, Reasons and Administrative Justice, 53 Cambridge L. J. 282,283-284(1994).
    ④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988页。
    ⑤参见周汉华主编:《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59页。
    ①罗豪才:《积极而有序地推进公众参与》,载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①王锡锌:《当代行政的“民主赤字”及其克服》,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1期,第50页。
    ①参见郭道晖:《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公民社会》,载《政法论丛》2007年第5期,第5-12页。
    ①参见罗豪才、宋功德:《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33-239页。
    ②周世中:《法的合理性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7页。
    ①Lorne Sossin &Charles W. Smith, Hard Choices and Soft Law:Ethical Codes, Policy Guidelines and The Role of the Court in Regulating Government, in Albert Law Review 40(2003).P867.
    ② Lome Sossin, The Rule of Policy:Baker and the Impact of Judicial Review on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n David Dyzenhaus(ed.) The Unity of Public Law, Oxford:Hart Publishing,2004, P93.
    ③ Thomas W. Merrill, The Accardi Principle,74 Geo. Wash. L. Rev.569,2006,P605-606.
    ④Vitarelli v. Seaton,359 U.S.535 (1959)
    ①Designated EngineeringRepresentative (DER) Guidance Handbook, FAA Order 8110.37C 609 (Sept.30,1998).
    ①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563页。
    ②张浪:《行政规定的合法性研究》,苏州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30页。
    ③王锡锌:《行政决策正当性要素的个案解读——以北京市机动车“尾号限行”政策为个案的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第11页。
    ①[美]托马斯·J·彼得斯、小罗伯特·H·沃特曼:《成功之路——美国最佳企业的管理经验》,余凯成等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56页。
    ①参见陈福娣:《内容型激励理论及其对企业管理的启示》,载《改革与战略》2008年第7期,第145-146页。
    ②江必新:《论软法的效力——兼论法律效力之本源》,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6期,第1166页。
    ①宋功德:《行政法的机制》,罗豪才等著:《行政法平衡理论讲演录》,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32页。
    ①宋功德:《公域软法规范的主要渊源》,罗豪才等著:《软法与公共治理》2006年版,第197页。
    ②王大敏:《行政法制约激励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4页。
    ①参见郝朝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方式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②周博文:《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方式研究》,载《公安研究》2010年第12期,第42页。
    ③有学者认为,应明确司法最终原则,即将行政诉讼作为最终的救济方式,应大力推行自由选择方式,应严格限定行政复议前置适用的范围,取消行政复议终局方式,严格限定迳行起诉方式。参见周博文:《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方式研究》,《公安研究》2010年第12期,第42页-43页。也有学者认为,应选择性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比较优势。参见郝朝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方式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①孔杰:《关于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思考》,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0期,第44页。
    ①宋功德:“公法研究范式的构造、确立及其变迁”,《法学论坛》2007年第4期,第33页。
    ②“公法一向是作为私法的对称被予以界定,并存在不同的学说,较具代表性的有主体说、关系说、利益说、社会说和公权力说等……在我们看来,公法是调整公共权力主体的设置、公共权力主体之间以及公共权力主体和个人权利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参见罗豪才:“公法视角下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国发展》2005年第1期,第2页。
    ③刘康磊:“中国公法学从何处来”,《中国图书评论》2010年第4期,第45页。
    ①宋功德:《公法研究范式的构造、确立及其变迁》,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4期,第30页。
    ②姜明安主编:《中国公法三十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总序第3页。
    ③罗豪才、宋功德:《和谐社会的公法建构》,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第11页。
    ①[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9页。
    ②转引自:[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版,第222页。
    ①罗豪才、宋功德:《公域之治的转型——对公共治理‘与公法互动关系的一种透视》,载罗豪才等著《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页。
    ②王比学:《依法治国的坚定足音——写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迈出决定性步伐之际》,载《人民日报》,2010年3月12日04版。
    ③参见罗豪才、宋功德著:《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3页。
    ①[日]大桥洋一:《行政法学的结构性变革》,吕艳滨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第1页。
    ②[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
    ①罗豪才:《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公法研究和建设》,载《行政法论从(第10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
    [1]于立深:《现代行政法的行政自制理论——以内部行政法为视角》,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6期。
    [2]伊丽莎白.麦吉尔著,安永康译,宋华琳校:《行政机关的自我规制》,载《行政法论丛》2011年第13卷。
    [3]卢护锋:《行政自我控制机制研究》,载《行政论坛》2011年第3期。
    [4]罗豪才:《社会转型中的我国行政法制》,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5]宋一夫,施德福:《社会结构的对称与非对称》,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8期。
    [6]向群雄,徐银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性质疑》,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2年第3期。
    [7]黄德海,王道平:《权力:经济社会演进与发展的动力机制》,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8]沈岿:《行政自我规制与行政法治:一个初步考察》,载《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9]熊跃辉:《环境现场执法问题的审视》,载《环境保护》2009年第19期。
    [10]颜佳华,杨志伟:《近20年来我国行政文化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湘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0期。
    [11]肖素芳,梅星:《浅析中国传统行政文化对当代行政管理的影响》,载《消费导刊》2008年第10期。
    [12]祁志刚:《社会转型与传统行政文化——继承与创新中的制度发展》,载《人民论坛》总第318期。
    [13]崔卓兰,刘福元:《行政自制理念的实践机制:行政内部分权》,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3期。
    [14]周佑勇:《裁量基准的制度定位——以行政自制为视角》,载《法学家》2011年第4期。
    [15]王锡锌:《自由裁量权基准——技术的创新还是误用》,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
    [16]王天华:《裁量标准基本理论问题刍议》,载《浙江学刊》2006年第6期。
    [17]周佑勇:《在软法与硬法之间——裁量基准效力的法理定位》,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4期。
    [18][法]让.马克索维,张莉译:《法国行政法官对规范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载《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2期。
    [19]王锡锌:《公共决策中的大众、专家与政府——以中国价格决策听证制度为个案的研究视角》,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4期。
    [20]王锡锌:《我国公共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的悖论及其克服——以美国<联邦咨询委员会法>为借鉴》,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
    [21]骆梅英:《新政后美国行政法发展的重心流变——<行政法的几个核心问题>评介》,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4期。
    [22]江必新:《行政法学研究应如何回应服务型政府的实践》,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1期。
    [23]赵正群:《日本以信息公开诉讼反腐败的经验及其法治意义》,载姜明安,蒲杰夫主编:《论法治反腐——“反腐败法制建设”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8年版。
    [24]孙笑侠,冯建鹏:《监督,能否与法治兼容——从法治立场来反思监督制度》,载姜明安,蒲杰夫主编:《论法治反腐——“反腐败法制建设”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8年版。
    [25]杜宝国,陈欢欢:《我国现行行政复议体制的缺陷分析》,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26]《中国环境监察执法效能研究项目(第一期)总报告》,载《中国环境监察执法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报告》2010年版。
    [27]谢尚果:《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完善》,载《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28]熊樟林:《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的现代扩张与评介》,载《公法研究第十辑》2011年版。
    [29]金太军,袁建军:《行政自律:政府能力建设的伦理关怀》,载《哲学研究》2009年第9期。
    [30]肖扬:《全国推进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合订本。
    [31]王锡锌:《行政决策正当性要素的个案解读——以北京市机动车“尾号限行”政策为个案的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
    [32]陈福娣:《内容型激励理论及其对企业管理的启示》,载《改革与战略》2008年第7期。
    [33]江必新:《论软法的效力——兼论法律效力之本源》,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6期。
    [34]宋功德:《行政法的机制》,载罗豪才等:《行政法平衡理论讲演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5]宋功德:《公域软法规范的主要渊源》,载罗豪才等:《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6]孔杰:《关于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思考》,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0期。
    [37]宋功德:《公法研究范式的构造、确立及其变迁》,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4期。
    [38]刘康磊:《中国公法学从何处来》,载《中国图书评论》2010年第4期。
    [39]罗豪才,宋功德:《和谐社会的公法建构》,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
    [1][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上卷)》,杨伟东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2]罗豪才等:《行政法平衡理论讲演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刘福元:《行政自制——探索政府自我控制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4][英]特伦斯·丹提斯,阿兰·佩兹:《宪制中的行政机关——结构、自治与内部控制》,刘刚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5][比]J.M.布格克曼:《结构主义——莫斯科——布拉格——巴黎》,李幼燕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
    [7][德]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8]罗豪才,宋功德;《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9]宋功德:《论经济行政法的制度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0][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
    [11]包万超:《行政法与社会科学》,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12][美]威廉斯.A.尼斯坎南:《官僚制与公共经济学》,王浦劬等译,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版。
    [13][美]詹姆斯.Q.威尔逊:《官僚机构——政府机构的作为及其原因》,孙艳等译,联书店2006年版。
    [14][美]杰克.D.道格拉斯,弗兰西斯.C.瓦克斯勒:《越轨社会学概论》,张宁,朱欣民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5][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
    [16]杨解君:《中国大陆行政法的革命——契约理念的确立及其展开》,元照出版公司2009年版。
    [17]金瑞林,汪劲:《中国环境与自然资源立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8]费孝通:《乡土中国》,世纪图书出版集团2007年版。
    [19]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1年版。
    [20]王伟等:《中国韩国行政伦理与廉政建设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
    [21]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2]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23]万俊人:《现代公共管理伦理导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4][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范亚峰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25][古希腊]柏拉图:《第七封信札》,转引自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26]贲国栋:《行政执法的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7][美]汉娜·阿伦特:《极权主义的起源》,林骧华译,三联书店2008年版。
    [28]敖双红:《公共行政民营化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9][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0][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1]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理论与实务》(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2][美]特里.L.库伯:《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张秀琴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3][英]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英国行政法教科书》(第五版),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4]余凌云:《行政自由裁量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5][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2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36]王静:《美国行政法法官制度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
    [37][美]斯蒂尔曼:《公共行政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38]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39]周汉华:《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40]周世中:《法的合理性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41][美]托马斯·J·彼得斯,小罗伯特·H·沃特曼:《成功之路——美国最佳企业的管理经验》,余凯成等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5年版。
    [42]王大敏:《行政法制约激励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3]姜明安:《中国公法三十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4][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45][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46][日]大桥洋一:《行政法学的结构性变革》,吕艳滨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Matthew J. Feeley:EU Internet Regulation Policy:The Rise of Self-Regulation.22 B.C. Int'l & Comp. L. Rev.159,1999
    [2]J. L. Jowell, "The Legal Control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P.L.179,190-191 [1973].
    [3]I. Ehrlich and R. A. Posner, "An Economic Analysis of Legal Rulemaking",3 J. of Legal Studies 257 (1974).
    [4]In re Findlay [1985] 1 A.C.318.
    [5]K. C. Davis, Discretionary Justice, Chap.4(1971).
    [6]25 C.F.R.§83.7(2008)or Procedures for Establishing that an American Indian group exists as an Indian Tribe,59 Fed.Reg.9280(Feb.25,1994)(codified at 25 C.F.R.pt.83).
    [7]United States V. Caceres,440U.S.741(1979).
    [8]424 U.S. p.319(1976).
    [9](1993) The Times, May 27.
    [10]R v. Higher Funding Council ex parte Institute of Dental Surgery 1994 1 All ER 651 (QBD).
    [11]de Smith, Wolff & Jowell, Principles of Judicial Review, Sweet & Maxwell,344 (1999);
    [12]Paul Paterson,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and the Duty to Give Reasons,12 Auckland U. L. Rev.1,36 (2006).
    [13]Paul Paterson,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and the Duty to Give Reasons,12 Auckland U. L. Rev.1,29 (2006).
    [14]P.P. Craig, The Common Law, Reasons and Administrative Justice,53 Cambridge L. J. 282,283-284(1994).
    [15]Lorne Sossin &Charles W. Smith, Hard Choices and Soft Law:Ethical Codes, Policy Guidelines and The Role of the Court in Regulating Government, in Albert Law Review 40(2003).P867.
    [16]Lorne Sossin, The Rule of Policy:Baker and the Impact of Judicial Review on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n David Dyzenhaus(ed.) The Unity of Public Law, Oxford: Hart Publishing,2004, P93.
    [17]Thomas W. Merrill, The Accardi Principle,74 Geo. Wash. L. Rev.569,2006,P605-606.
    [18]Vitarelli v. Seaton,359 U.S.535 (1959)
    [19]Designated EngineeringRepresentative (DER) Guidance Handbook, FAA Order 8110.37C (?)609(Sept.30,1998).
    [20]Itzhak Zamir, Administrative Control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California Law Review, Vo.l 57, No.4 (Oct.,1969).
    [21]RobertA. Kagan, Inside Administrative Law, Columbia Law Review, Vo.l 84, No.3 (Apr.,1984).
    [22]Julia Black, Constitutionalising self-regulation, in 59 Modern Law Review 24 (1996)
    [23]Anthony Ogus, Rethinking self-regulation,15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97 (1995)
    [24]Giovanna De Minico, A hard look at self-regulation in U.K,17 European Business Law Review 183(2006)
    [25]Margot Priest, The privatization of regulation:five ways of self-regulation,29 Ottawa Law Review 233 (1997)
    [26]A.C Page, Self-regulation:The Constitutional Dimension,49 Modern Law Review 141 (1986)
    [27]Peter Cane, Self-regulation and Judicial Review,6 Civil Justice Quaterly 324 (1987).
    [28]Alfred W. Blumrosen, Six conditions for meaningful self-regulation,69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Journal 1264 (1983)
    [29]A.Shaked and J.Sutton, The self-regulation professions,47 The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217(1981)
    [30]BruceWyman, The Principl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Law governing the Relations of Public Officers, St. Pau,l Minn.Keefe-Davidson Co.,1903.
    [31]Frederick C.Mosher.Watergate, Implications for Responsible Government, New York: Basic Books,1974.
    [32]Roger E.Meiners,Bruce Yandle.Regulation and Reagan Era:politics, bureaucracy and the public interest[M].New York:Holmes&Meier Publishers,1989.
    [1]文铭权:《德阳环保执法细分5个小格格》,载《四川日报》2006年12月11日001版。
    [2]《不持证执法将追究单位和个人》,载《法制生活报》2009年11月6日第6版。
    [3]王比学:《依法治国的坚定足音——写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迈出决定性步伐之际》,载《人民日报》2010年3月12日第4版。
    [1]马夕钰:《行政裁量基准效力研究》,南京大学2011年。
    [2]王蔚臆:《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制度研究》,山西大学2007年。
    [3]黄渊:《税务行政执法承诺制度研究》,苏州大学2004年。
    [4]张浪:《行政规定的合法性研究》,苏州大学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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