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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力、程序、文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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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备受法律实务界的重视与法学理论界的青睐。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制度及其相关问题,学界展开了持久的讨论。相对于理论性分析而言,也许实证性考察能更为直接地发现其中存在的真正具有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的问题。为此,本文尝试做这样一种努力:以1997年司法解释规范化进程启动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所制定的349件司法解释文件及相关文献资料为实证资源,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进行考察。相关讨论围绕司法解释权、司法解释程序、司法解释文件展开。在司法解释制度中,这三者至为重要而又密不可分:司法解释权是司法解释制度得以建立的起点,司法解释权行使的动态过程即为司法解释程序,其物化成果即为司法解释文件。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本文探讨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司法解释权的规范合法性。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规范散见于不同法律文件之中。通过对该类规范的分析,以及对其效力的论证,可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有现行法律上的依据;在规范层面,可将该项权力界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就审判工作中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的权力。第二个问题是,司法解释权的现实合理性。在现阶段,受制于法律的不完善程度和法院系统的现实状况,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司法解释权的方式制定有关法律规则,是完善法律以满足审判需求的唯一制度选择。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实际运作,在向规范层面的“法律的具体应用”输送了丰富内容的同时,也找到了与其他主体的解释权和谐共存的逻辑。简言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应审判需求而生,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行使,且很少与相关权力发生冲突,因而,其具有现实合理性。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程序”,本文针对不同程序,采取了不同的考察策略。首先,关于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相应讨论从规范和实际运作两个方面展开。司法解释制定程序的规则过于笼统,难以对制定工作形成实质性制约。在制定司法解释时,最高人民法院注重对法律、审判实践、司法政策和社会现实等因素进行考量。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前述的制度缺陷,但该种考量本身也得失兼有。其次,关于司法解释的修改、废止、清理、监督等程序,由于有关规范较少,相应讨论主要从这些程序的实际运作方面展开。司法解释的修改、废止、清理、监督等程序的良好运作,是司法解释实现规范化、系统化、合法化的必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庞杂、规则混乱的状况与前述程序的“漫不经心”和“消极怠工”密切相关。这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极少启动司法解释的修改、废止、清理程序;另一方面,有权主体极少启动监督程序,而最高人民法院又采取了反监督策略,这使得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多数时候享有监督豁免。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的实质合理性”,本文探讨了四个问题。其一是,“司法解释的规范地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巩固司法解释的独立性地位,以使其更好地指导审判实践。其二是,“司法解释制定的必要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应接受两方面因素的制约,即审判实践的需求以及法律问题的复杂性程度。满足以上两项条件的司法解释便符合了必要性要求。通过实证考察,可以发现,在司法解释中必要的解释和不必要的解释均有存在,它们各自又可分为不同类型。其三是,“司法解释内容的合法律性”。司法解释必须接受解释对象的制约,即司法解释的内容应具有“合法律性”。“合法律性”要求司法解释不能违背法律;违背法律的情形包括违背法律目的、违背法律原则和违背法律规则。这三种情形在司法解释中都能找到例证。其四是,“司法解释效力的规范化”。司法解释必须接受自身地位的限制,这主要表现为司法解释的效力应满足规范化要求。有关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规则极不完善,严重影响了司法解释的统一适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研究制定相应规则,以使司法解释的效力符合规范化要求。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的形式合理性”,本文对司法解释文件的三个主要组成部分——文号、标题、正文分别进行了考察。就形式合理性的要求而言,文号的规范化程度很高。标题的规范化程度较低,并且,其各组成要素的规范化程度也不一致。其中,“文件形式”较为规范;“标题样式”则十分混乱;“标题内容”在规范性、明确性、简洁性和统一性等四个方面存在欠缺;“题注”则有使用过度之嫌。司法解释文件的正文由“制定说明”和“条文”两部分构成,而条文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编排起来的。“制定说明”一般表意笼统甚至错误,司法解释文件可将其略去。有一部分司法解释的编排体例不规范,应当予以纠正。司法解释条文内容与标题内容一样,也在规范性、明确性、简洁性和统一性等四个方面存在欠缺。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制度是司法制度的一个缩影,它清晰地折射出我国法治进程的复杂与艰难。随着社会和法制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体制和形式或许会发生根本性的变革。不过,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进一步探索完善司法解释制度的方法并努力践行,以使该项制度能够在法治进程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The Supreme Court'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draws much attention of legalpractitioners and the favor of the legal theory workers. Around the system of theSupreme Court'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related issues,academia has launched along-lasting discussion. Relative to the theoretical analysis,perhaps empirical studymay more directly find the question which really has leg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This paper attempts to do such an effort: depending on 349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and relevant literature enacted by the Supreme Court as empirical resources since1997 when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standardization process starts,to inspect "theSupreme Court'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Related discussion is around the followingthree issues:the power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procedures,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files. In the system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these three are inseparable:the power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s the starting point toestablish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system, the dynamic process of the exercise ofjudicial interpretation power is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procedure,and itsmaterialized achievement is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file.
     About "the power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by the Supreme Court",this paperdiscusses two problems. The first issue is the normative legitimacy of the power tointerpret the specification. Specification of the Supreme Court’s power ofinterpretation is scattered into different legal documents. Through the normativeanalysis,as well as its effectiveness is proved,it can be identified that theSupreme Court 's power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has the current legal basis; in thenormative level,it can be defined as the power while the Supreme Court makeconcrete application interpretation in trial work. The second question is the actuallegality of the power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n the present stage,subject to the imperfect law and the reality of the situation of current court system,SupremeCourt formulates relevant legal rules through the exercise of the power of legalinterpretation. It is the only system selection to legal perfection in order to meet thetrial needs. And the actual operation of the Supreme Court’s power of legalinterpretation conveying the rich content to "the concret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inthe normative level,at the same time,also found the harmonious coexistence logicwith other subjects who also have interpretation power. In short,the power of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Court meets the trial needs. The exercise ofpower is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legal limit,and is rarely associated withconflict,therefore,it has realistic legitimacy.
     About "the procedures on the Supreme Court’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according to different procedures,this paper takes a different inspection strategy.Firstly,on making process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the discussion startedfrom two aspects,the specification and the actual operation. Procedures and rules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re too general,it is difficult to form a substantiveconstraints on the formulation work. In the development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the Supreme Court focuses on consideration of factors such as law,trial practice,judicial policy and social reality. To a certain extent,this approach make updeficiencies for the system mentioned above,but the kinds of considerations arealso pros and cons to both. Secondly,there are less relevant norms on changes,repealed,cleaning,supervision procedures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andrelevant discussions commence from the actual operation of these procedures. Goodoperation of changes,cancellation,the clean-up and supervision of judicialinterpretation is a necessary condition to achieve standardization,systematizationand legalization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he chaotic state of complex rules ofSupreme Court is closed related to the previous program’s "casual" and "slack". Thisis mainly manifested as,on the one hand,the Supreme Court rarely start changes,cancellation,clean-up procedures on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n the other hand,very few body standing on their rights start supervisory procedures,the Supreme Court in most of the time enjoys the supervision exemption of their judicialinterpretation by using anti-supervisory strategy.
     About the "Substantial legitimacy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files by the supremepeople court",this paper discusses four questions. The first is "the normative status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by the Supreme Court isnormative legal documents,its effectiveness is under the law.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should further consolidate the independent status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soas to better guide the judicial practice. The second is "the necessity of judicialinterpretation".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should besubject to two factors,namely the demand of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 complexityof legal issues. To meet the above two conditions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willmeet the necessary requirements. Through empirical study,it can be found that in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necessary explanation and unnecessary interpretationboth exist,each of them can be divided into different types. Thirdly,it is about the"legality of the content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must acceptthe interpretation object’s constraints,namely the content of the judicialinterpretation should be" legitimate". "Legitimacy" means tha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can not be contrary to law; violation of legal cases include violates the legalpurpose,contrary to legal principles and rules of law. The three kinds of situationsin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can be found in the example. Fourthly,judicialinterpretation must accept the position’s constrains,it is mainly manifested as the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effectiveness should meet standardization requirements.Rules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time effect" are very imperfect,and itseriously impact on the uniform application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n this regard,the Supreme Court shall promptly study and formulate the appropriate rules,so thatthe effectiveness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meet the standardization requirements.
     About form legitimacy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this paper investigated thejudicial interpretation documents’three main components - the number,title,andbody. About the request of form legitimacy,there is a high degree of standardization of the number; but there is a low degree of standardization of thetitle,and their respective components’degree of standardization is also inconsistent.Among them,the more standard is "file form",the heading styles is veryconfusing; title content is inadequate in four aspects such as normalization,clarity,simplicity and uniformity; "caption" is used excessive. The body of judicialinterpretation file is composed of two parts,the enactment and the provisions,theprovisions are according to certain style choreography. "The formulation of mainmeaning" is too general and even errors,it can be omitted from the judicialinterpretation of document. There is a part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layout is notstandardized,which should be corrected. Content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lso lackthe normalization,clarity,simplicity and uniformity as content of title.
     The system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is amicrocosm of the judicial system. It clearly reflects the complex and difficult process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and society,system and forms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by the Supreme Court may be undergoinga fundamental change. However,at present,the Supreme Court need to furtherexplore the various programs that improve the system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andefforts to practice hard,so that the system is able to leave an indelible mark in thebuilding process of the rule of law.
引文
1参见宫鸣,张代恩.《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0(7):27;刘涛.《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0(1):28;李晓.《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0(11):13.
    2由于司法解释文件的标题一般都很长,为简洁起见,本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均使用司法解释的“序号”来指称具体的司法解释文件。“序号”所对应的司法解释文件标题,可到文后附表一中查对。76号解释,即法释[2000]14号《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6号解释,即法释[2000]44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73号解释,即法释[2002]30号《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19号解释,即法释[2010]13号《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339号解释,即法释[2011]13号《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 186号解释,即法释[2003]4号《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4苏力.司法解释、公共政策和最高法院——从最高法院有关“奸淫幼女”的司法解释切入[J].法学,2003(8):3-29.
    5参见刘仁文.奸淫幼女与严格责任——就“高法”司法解释与苏力先生商榷[J].法学,2003(10):35-43;沈海平.严格责任抑或过错责任的追问——以奸淫幼女的司法解释为视角[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1):49-55;邱兴隆.一个半公正的司法解释——兼与苏力教授对话[J].法学研究,2004(6):69-80.
    1杨兴培.抢劫罪既遂、未遂的司法解释质疑——兼论司法解释的现实得失与应然走向[J].政法论坛,2007,25(6):133.
    2关于这次会议的成果,参见阴建峰.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岂能动摇——有关“奸淫幼女犯罪”司法解释专题研讨会纪要[J].法学,2003(10):100-107.
    3如陈兴良.中国刑事司法解释检讨:以奸淫幼女司法解释为视角[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赵秉志.主客观相统一:刑法现代化的坐标——以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为视角[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4135号解释,即法释[2001]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5讨论主要围绕两个问题进行,其一是对该批复的定性问题和一些学术概念(特别是“宪法司法化”)的讨论,相关讨论参见黄松有.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从最高法院今天的一个《批复》谈起[N].人民法院报,2001-8-13(B01);童之伟.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J].法学,2001(11):3-8;张志铭.也谈宪法的司法化[N].工人日报,2001-10-19(003).其二是对法院适用宪法的可行性问题的讨论,相关讨论参见张翔.两种宪法案件:从合宪性解释看宪法对司法的可能影响[J].中国法学,2008(3):110-116;上官丕亮.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J].现代法学,2008(2):3-16;蔡定剑.中国宪法司法化路径探索[J].法学研究,2005(5):110-124;张千帆.论宪法效力的界定及其对私法的影响[J].比较法研究,2004(2):1-18.对上述讨论的分析,参见林峰.齐案“批复”的废止与中国宪法适用的未来[J].法学,2009(3):27-28.
    6 2008年12月18日最高法院公布了题为《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的文件,该决定将包括《教育权批复》在内的27件司法解释明文废止。关于《教育权批复》的废止理由,最高法院只用了“已停止适用”这五个字来表述。
    7参与该场笔谈的论文在《法学》中分两期刊载,其中,2009年第3期第3-39页刊载了七篇文章,2009年第4期第3-49页刊载了十二篇文章。这些文章可粗略地分为三类:一是总论性质的文章,二是对废止《教育权批复》持赞成态度的文章,三是对废止《教育权批复》持反对态度的文章。
    8《教育权批复》的内容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9关于《教育权批复》并未真正涉及违宪审查问题的讨论,参见强世功.宪法司法化的悖论——兼论法学家在推动宪政中的困境[J].中国社会科学,2003(2):18-28.
    1参见安克明.最高法院公布物权法相关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N].人民法院报,2008-06-16(001).
    2参见王利明.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应用问题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建言[J].政治与法律,2009(2):2.
    3这些论文是:屈茂辉,周志芳.论业主的法律界定——兼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条[J].政治与法律,2009(2):3-7;石佳友.区分所有建筑物中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划分——兼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条、第3条[J].政治与法律,2009(2):8-12;高圣平.建筑区划内绿地的权利归属研究——兼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条第1款[J].政治与法律,2009(2):13-19;刘璐,缪宇.试论业主表决权的确定——兼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7条[J].政治与法律,2009(2):20-26;金锦萍.专项维修资金监管问题研究——兼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2条[J].政治与法律,2009(2):27-32.
    4这些论文是:刘智慧.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范围的确定——以区分所有权解释第7条的适用为中心[J].政治与法律,2009(8):2-10;熊丙万.论住宅商用法律制度——兼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10条、第11条[J].政治与法律,2009(8):11-19;邓建中.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中的隐私权之法律保护——兼及建筑物区分所有司法解释第10条之解评[J].政治与法律,2009(8):20-26;廖焕国.论少数业主权益的保护——兼论我国业主撤销权制度的完善[J].政治与法律,2009(8):27-33;孟强.论业主大会的诉讼主体资格[J].政治与法律,2009(8):34-39.
    5例如,陈晓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制度争议问题再探讨——以相关司法解释为起点[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65-70;陈广华.业主团体诉讼主体地位研究——兼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10条[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5):50-54;薛源.物权法相关司法解释若干规定的不足与完善[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9(6):93-98;杨立新.三部有关物权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十五个重要问题[J].河北法学,2010(5):14-24.
    1如周旺生.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研究[J].现代法学,2003,25(2):3-10;魏胜强.我国需要制定统一的法律解释法[J].法学,2007(1):32-41.
    2如黎枫.论立法解释制度——兼评《立法法》对法律解释制度的规定[J].政治与法律,2000(6):3-7;唐稷尧.事实、价值与选择:关于我国刑法立法解释的思考[J].中外法学,2009(6):885-899.
    3如陈兴良.司法解释功过之议[J].法学,2003(8):51-54;张朝霞,谢财能.检法联合解释的价值与完善[J].法学杂志,2009(10):101-104.
    4例如,仅就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制度的改革方向这一问题,学界至少提出了如下数种方案。其一是,建立司法解释与判例解释相结合的解释体系,参见刘晴辉.试析中国法律解释体制下的司法解释制度[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116-121.其二是,建立“个别性解释”制度,参见夏勇.改善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新路径[J].法学,2006(9):59-66.其三是,建立“判例”制度,参见邓修明.论我国司法解释模式的重塑[J].社会科学研究,2007(1):87-92;蒋涛.罪刑法定下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完善[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8:72-99.其四是,建立“一元多级”的解释体制,参见喻海松.刑法解释权配置模式探析[J].刑法论从,2008(2):183-212.其五是,建立法官的“个案解释机制”,参见夏朝晖.刑法解释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2):13-21.
    5例如,纪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6:34-37.该文认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制度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即统一解释法律和政策、为裁判提供依据、为管理全国法院提供手段。
    6如周道鸾.论新中国的司法解释工作[J].法律适用,1994(5):7-10;洪浩,操旭辉.新中国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之演进[J].法学杂志,2010(8):59-62;纪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6:11-28.
    7如李国如.立法解释必要论——兼论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执行[J].法商研究,2000(5):70-76;张明楷.立法解释的疑问——以刑法立法解释为中心[J].清华法学,2007(1):19-36.
    8如季长龙.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法源地位研究[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8:290-336.
    9如贺日开.司法解释权能的复位与宪法的实施[J].中国法学,2004(3):5-13.该文认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权无宪法依据。又如利子平.论刑法司法解释的依据[J].法学论坛,2009,24(5):74-79.该文认为,由法定主体制定和发布刑法解释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10如赵秉志,陈志军.论越权刑法解释[J].法学家,2004(2):69-81.该文探讨了越权解释的成因及应对方案。又如洪浩.造法性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研究[J].中国法学,2005(6):121-129.该文对造法性解释的规制问题进行了探讨。再如陈林林,许杨勇.司法解释立法化问题三论[J].浙江社会科学,2010(6):33-38.该文探讨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立法化倾向及其弊端。
    11如陈金钊.论法律解释权的构成要素[J].政治与法律,2004(1):44-51.该文认为,法律解释权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
    12法律解释权问题的系统性研究,可见魏胜强.法律解释权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07.该文涉及了法律解释权的概念、主体、对象、内容、行使及限制、法律解释权与相关权力的区别、我国法律解释权的配置等问题。
    13如董皞.我国司法解释的现状及其完善[J].法学论坛,2001(5):91-97.
    14例如,周其华.论刑法司法解释的法律监督[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2):15-19.该文认为,最高司法机关的刑法解释需要权力制约和法律监督。又如,赵钢.我国司法解释规则的新发展及其再完善——《07规定》与《97规定》的比较分析[J].现代法学,2008,30(4):180-186.该文认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工作的监督机制似乎仅具形式意义。
    1如梁根林.罪刑法定视域中的刑法适用解释[J].中国法学,2004(3):120-131;匡科.审判解释的错位和重新定位[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1(3):58-62.
    2例如张友连.论最高人民法院公共政策创制的形式及选择[J].法律科学,2010(1):40-53.该文认为,最高法院创制公共政策,有四种形式: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典型案例、司法审查;而典型案例应成为创制公共政策的首选形式。又如宋亚辉.公共政策如何进入裁判过程——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例[J].法商研究,2009(6):111-121.该文认为,最高法院在采用司法解释形式创制公共政策时,应十分谨慎;在公共政策进入司法裁判过程之前须进行成本分析和绩效测定。
    3例如蔡琳.司法如何民主?——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核心的讨论[J].法律方法,2009(1):201-212.该文认为,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工作中适当地尊重民众意见即可。又如林维.论刑法解释中的利益相关性[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4):91-101.该文认为,最高法院在制定刑法解释的过程中要充分注意不同主体的民主参与。
    4关于司法解释的规范效力,如蒋德海.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应规范化[J].社会科学,2003(4):54-58.该文认为,应就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这两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位阶问题作出规定。又如,季长龙.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法源地位研究[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8:33-69.该文认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性质是候补立法。关于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如刘宪权.我国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再思考[J].法学,2002(2):27-32;刘艳红.论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2):13-18.前一文章认为司法解释有独立的时间效力,后一文章则认为没有。又如,蒋涛.罪刑法定下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完善[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8:54-63.该文对最高法院刑法解释的时间效力标准以及困境问题作了探讨。再如,张新宝,王伟国.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探讨[J].法律科学,2010(6):109-124.该文对最高法院民商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进行了探讨,在分析该问题在规范和适用领域的混乱状况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对策。
    5也有针对立法解释进行的个案研究,如周清华.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立法解释的理解与思考[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6):47-51.另外,还有“混合型”个案研究,即对不同主体相关解释的研究,如林维.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协调适用——兼对晚近有关解释的批判解读[J].当代法学,2004,18(6):135-145;何泽宏.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之立法与司法解释评析[J].现代法学,2003,25(1):95-99.
    6民法部门的,如周鸿燕.新类型离婚财产纠纷探析——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33-38;民诉法部门的,如李浩.民事证据的若干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J].法学研究,2002(3):63-76;刑法部门的,如李翔.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司法解释之评析[J].法学,2006(5):103-109;刑诉法部门的,如刘计划,李大伟.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两个司法解释——兼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与完善[J].法商研究,2004(3):138-144;行政法部门的,如江必新.司法解释对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J].中国法学,2001(4):36-48;行诉法部门的,如杨解君.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若干欠缺与困惑[J].行政法学研究,2000(3):34-42.
    7如张忠野.论虚假验资的民事责任——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验资责任的五个司法解释[J].法学,2004(4):103-108;傅学良.环境刑法司法解释评析[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2(4):56-63;孙笑侠,褚国建.论司法批复的解释论证功能及其局限[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9(6):72-80.
    8例如,侯国云.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缺陷分析[J].法学,2002(7):43-48.该文认为,《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又如,王利明.民事证据规则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2004(1):80-94.该文认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改革起到了积极作用。再如,袁祝杰.论我国司法解释的立法功能——以行政性限制竞争的消解为视角[J].学术交流,2005(9):31-34.该文对最高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条款在限制非法行政行为方面的作用进行了分析。
    1如屈茂辉,周志芳.论业主的法律界定——兼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条[J].政治与法律,2009(2):3-7;高华,曹顺明.论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兼评保险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1条[J].东岳论丛,2008,29(3):170-173.
    2如李怀胜,祝炳岩.对司法解释中毒品再犯规则的批判性思考——以刑法中的再次犯罪评价体系为视角[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9):31-36.该文以最高法院发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研究对象;张忆寒.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分析与思考——以新近司法解释为视角[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7(4):455-458.该文以“两高”、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为研究对象。
    3如武飞.社会学解释:一种“自由”的裁判方法[J].学习与探索,2010(6):104-107;梁迎修.超越解释——对疑难案件法律解释方法功能之反思[J].学习与探索,2007(2):111-115;杨艳霞.正当性刑法解释路径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125-182.
    4如武飞.法律解释:服从抑或创造[D].济南:山东大学,2006.
    5如李伟.法官解释确定性的内外视角[J].法律科学,2008(2):47-53;魏胜强.论法官个人因素对法律解释的影响[J].中州学刊,2010(1):101-103.
    6如李震.刑法解释规制论[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45-50;李明和.司法解释认识论分析[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04:91-100.
    7如俞小海.刑法解释的公众认同[J].现代法学,2010,32(3):84-93;杨艳霞.个案法律解释中理想沟通情境的建构[J].学术研究,2005(10):74-78;王国龙.法律解释的有效性问题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0:389-423;吴丙新.法律概念的解释[D].济南:山东大学,2005:96-115.
    8如王凯石.刑法适用解释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6;杨育正.适用中的民法解释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
    9如王凯石.论司法人员的刑法解释权[J].浙江学刊,2004(6):116-119;胡敏洁.专业领域中行政解释的司法审查——以工伤行政为例[J].法学家,2009(6):126-133;袁林.司法民主视野下公众的刑法解释权——从方舟子学术打假遇袭案谈起[J].社会科学研究,2011(2):82-88.
    10如谢晖.解释法律与法律解释[J].法学研究,2000(5):17-29.该文对“解释法律”和“法律解释”这两个概念的涵义进行了详细阐释。
    11如陈金钊.以人为本与解释理念的探究[J].法学论坛,2010,25(4):5-11;袁林.以人为本:从抽象走向现实的刑法解释理念[J].社会科学,2011(3):112-120;胡东飞.刑法目的对刑法解释方向的制约——基于同刑事诉讼法目的比较的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1):3-11.
    12例如,吴林生.罪刑法定视野下实质解释论之倡导[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7):3-14;陈兴良.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J].中国法学,2010(4):27-48;张明楷.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J].中国法学,2010(4):49-69.前述文章对刑法解释领域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论辩。
    13如梁根林.刑法适用解释规则论[J].法学,2003(12):49-56.
    1如孙光宁.法律解释的评价标准:从合法性、合理性到可接受性[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9,30(5):18-22;吴丙新.司法的真相——在法律解释的合法性与妥当性之间[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2):129-143;白建军.刑法分则与刑法解释的基本理论[J].中国法学,2005(4):123-130.
    2相关研究可见:欧阳竹筠,杨方泉.刑法当然解释论[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3):24-27;谢晖.论理解释与法律模糊的释明[J].法律科学,2008(6):25-31;刘俊海.公司法的解释方法[G]//王利明,韩大元.在人大法学院听讲座(第2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199-217.
    3例如,纪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6:85-139.该文认为,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工作中应用的解释方法共有20种;这些方法反映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工作实质性思维特征明显,司法解释的逻辑性、说理性不强。又如,张能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目标与方法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8:68-101.该文对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工作中应用的字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等方法进行了实证考察。
    4如利子平.论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界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4):22-28;苏彩霞.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与运用[J].中国法学,2008(5):97-108.
    5如杜宇.刑法解释的另一种路径:以“合类型性”为中心[J].中国法学,2010(5):176-190.该文认为,应将“合类型性解释”作为一种新的解释方法对待。
    6如陈金钊.法治反对解释的原则[J].法律科学,2007(3):25-33;陈金钊.对“法治反对解释”命题的诠释——答范进学教授的质疑[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1):134-140;陈金钊.反对解释与法治的方法之途——回应范进学教授[J].现代法学,2008,30(6):9-18;陈金钊.过度解释与权利的绝对化[J].法律科学,2010(2):29-36;周永坤.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与法治观念的冲突[J].现代法学,2006,28(4):3-9.
    7对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系统性实证考察的文章很少。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文章是纪诚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研究》。该文涉及的问题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历史沿革,司法解释的形成原因,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权的法律依据,司法解释的形式合理性、最高法院进行司法解释的事实依据、司法解释方法以及最高法院在我国宪法解释问题上的角色。从总体上看,这是与本文的研究最为相近的一篇论文。尤其是该文也使用了司法解释的“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概念,并用很大篇幅对此作了论述。该文对司法解释的形式合理性的考察,核心观点是,司法解释形式的主要不合理之处在于它采用了抽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形式;对司法解释的实质合理性的考察,核心观点是,最高法院将司法解释的作用界定为如下几个方面:准确、统一解释和适用法律,弥补法律的缺漏,抑制地方保护主义,并通过分析指出,在实践中,这几个作用发挥得并不好。本文是在完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概念的。对于“形式合理性”这一概念,本文大致在相当于富勒的“法的内在道德”的意义上使用;本文将“形式合理性”的要求具体化为规范性、明确性、简洁性、统一性等四个方面。对于“实质合理性”这一概念,本文则意在探讨司法解释文件在内容方面所须接受的实质性制约,它们是解释必要性的制约、法律文本的制约、自身规范地位的制约。另外,该文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文件的考察范围是从1949年起至2004年止,除涉及司法解释外,还涉及了大量司法文件。本文的考察对象则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自1997年司法解释规范化进程启动以后至2011年底所制定的司法解释文件,并在较该文更“微观”的层面上对司法解释文件进行分析。在两文涉及到的相同或近似问题方面,本文和该文在论证思路和结论方面都有很大不同。
    1周旺生.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研究[J].现代法学,2003,25(2):3.
    11954年《宪法》第三十一条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规定。该条以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例示性方式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十九项职权,其中,第四项职权是“制定法令”。
    2按照1954年《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法律的制定权属于全国人大。
    3参见陈斯喜.中国法律解释:制度、原则、方法[G]//蔡定剑,王晨光.人民代表大会二十年发展与改革.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214-215.
    41978年《宪法》第二十二条是对全国人大职权的规定。该条以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例示性方式规定了全国人大的十项职权,其中,第二项职权是“制定法律”。
    11978年《宪法》第二十五条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规定。该条以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例示性方式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十三项职权,其中,第三项职权是“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
    2关于1981年《决议》性质的讨论,参见纪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个初步的考察[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72-74;也有观点认为,该决议是“宪法解释”,参见胡锦光,王丛虎.论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J].法商研究,2000(2):5.1981年《决议》的性质问题,对本文的论证无实质性影响,所以本文对此不作探讨。
    3参见张志铭.关于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思考[J].中国社会科学,1997(2):100.
    11982年《宪法》第六十七条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规定。该条以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例示性方式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二十一项职权,其中,第二项职权是“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编委会.法律辞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87.
    1参见周旺生.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研究[J].现代法学,2003,25(2):5.
    2参见周旺生.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研究[J].现代法学,2003,25(2):5-6.
    3参见周旺生.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研究[J].现代法学,2003,25(2):6.
    4参见周旺生.立法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91.
    11982年《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2《监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3 2004年1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了《关于转请最高人民法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执法检查报告改进执法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对审判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反映出的一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作出司法解释”。参见奚晓明.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新编本)——民商事卷[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213.
    1参见纪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个初步的考察[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72-73.
    1参见李闽.立法解释若干问题研究[G]//周旺生.立法研究(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68.
    2参见郭道辉,江必新,蔡定剑,等.法学界关注立法法[J].法理学、法史学,2000(4):58-61.
    1《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四)解释法律……”
    1《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四)解释法律……”
    2周旺生.立法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406.
    3《立法法》第二章第五节“其他规定”共八个条文,规定的内容包括法律案的撤回与重新提出,法律的公布、修改与废止,立法技术等。
    4实际上,《立法法(草案)》第二章第四节原本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参见乔晓阳.立法法讲话[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347.后来通过的《立法法》取消了这一规定,应该就是出于不破坏《立法法》的逻辑结构的考虑。也有学者认为,取消的原因是其他机关的反对,参见陈金钊.何谓法律解释——对《立法法》中设置“法律解释”一节的认识[J].法学论坛,2001(1):26.如果仅是因为其他机关反对,那么《立法法》完全可以像1981年《决议》那样,将其他机关的解释权均写入就是,而不必取消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规定。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27.
    1正因为如此,有论者呼吁,我国需要制定统一的法律解释法,参见魏胜强.我国需要制定统一的法律解释法[J].法学,2007(1):32.
    1它们是: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2002年7月24日公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对证据问题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其条文之间存在不够协调、不够有序等问题。从司法实践来看,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诉讼证据规则的运用呈现混乱局面。主要表现为,证人不出庭现象比较普遍,重复鉴定问题比较突出,电子证据的运用无法可依等。参见肖扬.中国不断加大证据制度改革力度[EB/OL].(2006-5-30)[2010-11-15].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6-05/30/content_4622905.htm.
    3比较有代表性的,如陈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毕玉谦.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论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江伟.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详细情况参见房保国.现实已经发生——论我国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J].政法论坛,2007(3):41-52.该文提到了京、苏、鄂、川、鲁、粤等省市的高级法院颁布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的情况。
    5有文章将由这类条文构成的法律称为“政策法”,其具体特征有三,即结构的简略性,内容的粗疏性,规范的原则性。参见刘作翔,徐景和.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基础[J].法学研究,2006(3):18.
    6《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参见张新宝.从司法解释到侵权责任法草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11.
    1关于“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先立单项法,后立综合法”等立法政策的实践合理性问题的讨论,参见黄文艺.信息不充分条件下的立法策略——从信息约束角度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政策的解读[J].中国法学,2009(3):142-155.
    1参见蒋集跃,杨永华.司法解释的缺陷及其补救——兼谈中国式判例制度的建构[J].法学,2003(10):15.
    1参见高鸿钧.英国法的主要特征——一个比较观察[J].比较法研究,1991(4):27.
    2张榕.司法能动性何以实现——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分析基础[J].法律科学,2007(5):46.
    3 135号解释,即法释[2001]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1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确实有进行“跳跃式”规定的条文。例如,法释[1998]9号《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存在着一定数量的“越权”解释。该类解释招致了很多批评,这在刑法解释领域尤甚。对“越权”解释的相关研究,参见陈霞明.越权司法解释刍议[J].当代法学,2002(8):103-105;赵秉志,陈志军.论越权刑法解释[J].法学家,2004(2):69-81;邓中文.越权刑法解释的原因与对策[J].山东社会科学,2006(6):96-98.
    1夏征农,陈至立.辞海(第六版缩印本)[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
    2当然,并没有资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解释均依托于实践。关于“个案”解释与“抽象式”规则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这一问题,可以参阅沈岿.司法解释的“民主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政治功能[J].中国社会科学,2008(1):102.
    1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有创设法律概念的实例,如117号解释在创设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同时,创设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法律概念。不过,该类情况极为少见。
    2 229号解释,即法释[2005]6号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参见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EB/OL].[2010-01-08].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id/172202.shtml.
    4参见黄太云.《刑法修正案(七)》解读[J].人民检察,2009(6):8.
    5需要说明的是,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改成了“逃税罪”。
    164号解释,即法释[2000]2号《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2131号解释,即法释[2001]21号《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184号解释,即法释[2000]22号《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2[英]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M].杨百揆,刘庸安,丁健,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3.
    1157号解释,即法释[2002]14号《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2根据海关总署提供的统计数据,自1999年初起至该年11月止,全国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共查获此类走私案件72起,偷逃应缴税额5800多万元,而实际情况更为严重。参见马东.《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00(11):5-6.
    392号解释,即法释[2000]30号《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例如,法释[2004]19号《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概括性词语确定了具体标准。又如,法释[2007]5号《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概括性词语确定了具体标准。再如,法释[2007]13号《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和第4条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等概括性词语确定了具体标准。
    2201号解释,即法释[2003]19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3173号解释,即法释[2002]30号《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175号解释,即法释[2002]32号《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130号解释,即法释[2001]20号《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6128号解释,即法释[2001]18号《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
    1参见杨立新.精神损害赔偿——以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中心[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47-48.
    2“一般解释方法包括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和当然解释等。”各种解释方法的涵义参见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85-286.
    3特殊解释方法,按照解释尺度的不同,可分为字面解释、扩充解释和限制解释;按照解释的自由度的不同,可分为狭义解释和广义解释。各种解释方法的涵义参见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86-287.
    1参见陈斯喜.论立法解释制度的是与非及其他[J].中国法学,1998(3):66.
    1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关于《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关于《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的提请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参见吴坤.明确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含义[N].法制日报,2004-12-26;沈德咏.刑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81.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提请主体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参见黄太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立法解释简介[J].人民检察,2002(7):6、9.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提请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参见沈德咏.刑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39、275;黄太云.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检察,2002(10):7.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的提请主体是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林业局,参见沈德咏.刑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51.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归纳和列举的便利,前述注释针对每一司法解释文件仅列出了1-2个提请主体,而实际上,有的解释文件的提请主体还包括其他机关或部门,详细情况参阅前述所列文献。
    2有论者认为,人大常委会所持的这种被动立场——有主体提请,不一定解释;无主体提请,一定不解释——是造成立法解释制度存在虚设风险的因素之一。参见王宁.从“许霆案”看我国刑法解释权的分配[J].河北法学,2009(3):140.
    3也有论者认为,在司法领域,应建立起“一元多级”或“一元个体判决式”的司法解释体制。前一种主
    1225号解释,即法释[2005]2号《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
    2当然,对于部门规章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依据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还是有清醒认识的。参见赵大光,杨临萍,王振宇.《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0
    (23):38.3315号解释,即法释[2010]9号《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4参见刘贵祥,高晓力.《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0(17):22-23.
    5关于319号解释征求意见的情况,参见杜万华,张进先,王毓莹.《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0(23):28.关于58号解释征求意见的情况,参见奚晓明.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新编本)——民商事卷[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33.关于237号解释征求意见的情况,参见王飞鸿.《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06(1):21.关于304号解释征求意见的情况,参见刘涛.《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0(1):28.关于311号解释征求意见的情况,参见宫鸣,张代恩.《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0(7):27.
    6《继承法意见》,即法(民)发[1985]22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785号解释,即法释[2000]23号《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143号解释,即法释[1998]31号《关于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274号解释,即法释[2000]12号《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有关司法解释程序的规则,07《规定》较之97《规定》要完善得多。详细论述参见赵钢.我国司法解释规则的新发展及其再完善——《07规定》与《97规定》的比较分析[J].现代法学,2008,30(4):183-184.
    207《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要求制定司法解释的,由研究室直接立项;其他立项来源,由研究室审查是否立项。
    1参见沈岿.司法解释的“民主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政治功能[J].中国社会科学,2008(1):100.
    1见07《规定》第十九条。
    2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各级法院的法律适用这一问题,参见曹士兵.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J].中国法学,2006(3):180.
    3由于有的刑法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因此要求罪名解释与刑法文件同时施行是不可能的。不过,在前述情况下,要求罪名解释及时施行还是可以做到的。原因在于,绝大多数罪名通过对罪状进行高度提炼即可确定,因此,制定罪名解释,并不需要耗费很长时间。
    4符合要求的罪名解释为法释[2011]10号《罪名补充规定(五)》,这一文件是针对《刑法修正案(八)》作出的,其与《刑法修正案(八)》均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1997]9号《罪名规定》是针对《刑法》作出的,《刑法》于1997年3月14日公布,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刑法》公布后施行前的这段时间里,最高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制定出罪名解释,然而,我们看到,法释[1997]9号解释的公布和施行日期分别为1997年12月11日和16日。法释[2002]7号《罪名补充规定》是针对《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二)》、《刑法修正案(三)》等四件刑法文件作出的,与此类似,法释[2007]16号《罪名补充规定(三)》是针对《刑法
    1参见奚晓明.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新编本)——民商事卷[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246、463.
    1这类表述,在司法解释的起草说明中经常出现。参见卫彦明,蒋惠岭,龙飞.《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0(3):21-22;孔祥俊,王永昌,李剑.《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0(3):27;刘为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09(23):28.
    2参见陆建红,杜军燕.《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0(11):18.
    3226号解释,即法释[2005]3号《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参见沈岿.司法解释的“民主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政治功能[J].中国社会科学,2008(1):105.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要求,该《建议稿》从第三稿开始将“规则”改为“规定”。
    3参见张保生.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及论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
    4典型的例子,如关于侵犯著作权案件的解释。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刑法》至今仍沿用其颁布时的表述,即立法机关未对“侵犯著作权罪”作修改和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条款十数年来毫无变化。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已先后通过了四个涉及该条款的司法解释,它们分别是42号、221号、235号和256号解释。综合考察上述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到:第一,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入罪标准降低了两次,即在221号解释中数额标准的降低和在256号解释中情节标准的降低;第二,235号解释明确将“录音录像制品”规定为该罪的犯罪对象。由此可见,虽然《刑法》的相关条文未做任何修改,但是,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在近年来有明显加强的趋势。该趋势的形成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修改司法解释的方式实现的。需要说明的是,221号、235号和256号等3个文件系“两高”联合公布。
    1321号解释,即法释[2010]15号《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参见赵大光,杨临萍,王振宇.《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0(23):32、36.
    1参见刘贵祥,高晓力.《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0(17):22.
    2考夫曼指出,类型无法被“定义”,只能被“描述”。参见[德]亚图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M].吴从周,译.台北: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11.对于法律规则的制定者而言,有两种极端做法,其一是,放弃描述类型而只给予该类型一个名称;其二是,尽可能精细地描述类型。前者将使法律的适用获得较大弹性,但随之而来的是法律的不安定性;后者使法律具有较大的安定性,但也会造成谨慎拘泥及与实际生活脱节的结果。司法解释采取不完全列举式正是要在上述两种极端做法之间找一个平衡点,使法律在具有适当弹性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安定性。
    3参见赵大光,杨临萍,王振宇.《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0(23):35.
    421号解释,即法释[1998]9号《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同类规定可见16号解释第3条,42号解释第18条,95号解释第9条,98号解释第19条,161号解释第6条,191号解释第9条等。
    6313号解释,即法释[2010]7号《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该“会议纪要”即2003年12月23日“两高”、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1参见李晓.《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0(11):13.
    2312号解释,即法释[2010]6号《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
    3详细情况参见陆建红,杜军燕.《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0(11):18.
    4参见刘涛,刘树德.《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0(9):27.
    5319号解释,即法释[2010]13号《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6参见杜万华,张进先,王毓莹.《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0(23):28.
    161号解释,即法释[1999]18号《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9号解释,即法释[2001]19号《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这6个条文内容如下:61号解释的第1条对“邪教组织”一词作了界定;61号解释的第2条、第3条以及129号解释的第1条、第5条为相关犯罪的“情节”确定了具体标准;129号解释的第6条对相关犯罪的主体范围进行了限定。
    3它们是61号解释的第4-7条,129号解释的第2-3条以及第7-10条。
    4这个条文是129号解释的第13条。
    5这个条文是129号解释的第4条。
    6它们是61号解释的第8-9条,129号解释的第11-12条。
    1针对《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和罪名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发布了3件司法解释,即法释[1997]5号《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9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1997]12号《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发布了2件司法解释,即高检发释字[1997]3号《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和高检发释字[1997]4号《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
    2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61号解释的时间分别是1999年的10月8日和10月9日;1999年10月30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两高”决定61号解释同日施行。
    3参见曲新久.“非典”时期的“典型”反应——评“两高”的一个刑事司法解释[J].政法论坛,2003,21(3):160.该文是在对190号解释,即法释[2003]8号《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评价时,使用“合乎政治逻辑的非模式化反应”这一词语的。不过,61号解释和190号解释在司法政策的取向上是一致的,故此本文将该词语借用。
    1这3件司法解释是:法释[2002]26号《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4号《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对这一做法的批评,参见高憬宏.刑法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G]//刑事法新论集萃卷1.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02.
    3256号解释,即法释[2007]6号《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4《刑诉法解释》即法释[1998]23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5《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第1条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6参见李洪江.《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07(5):22.
    1256号解释的制定目的,简要来说就是“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详细情况参见李洪江.《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07(5):18-20.
    1176号解释,即法释[2002]33号《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具体情况参见黄太云.《刑法修正案(七)》解读[J].人民检察,2009(6):8-10.
    3217号解释,即法释[2004]15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4217号解释公布时,1991年4月9日通过的《民诉法》尚未修改。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将《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条文序号调整为“第二百二十条”,对条文内容未作修改。这一条文的内容是: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5参见黄莹,王厚伟.生存权优于债权——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J].法学评论,2006(4):113.
    6237号解释,即法释[2005]14号《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1参见王飞鸿.《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06(1):21.
    2具体而言,237号解释对后者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有4项。其一,需抵押权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为之。其二,裁定执行后,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其三,宽限期满,被执行人仍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可由申请执行人为其提供临时住房并计收租金;已产生的租金,可从房屋执行款中优先扣除。其四,被执行人属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3有文章曾对“权利倾斜性配置”问题进行过专门研究。该文章认为,公权机构只有在对诸多因素进行周全考虑的情况下,才可能作出正确的权利倾斜性配置决策。这些因素包括:交易双方特定情形下的利益关联度,利益受损者的对策行为,受益人及潜在受益人的道德风险,对特定行业的影响,干预者的能力限度,干预困境等。参见应飞虎.权利倾斜性配置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6(3):124.
    107《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修改、废止,参照制定程序的相关规定办理,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110号、203号、249号等三个文件的文号分别是:法释[2000]48号、法释[2004]1号、法释[2006]11号;名称均为《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125号和303号解释的文号分别是:法释[2001]15号、法释[2009]18号;名称均为《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96号解释,即法释[2000]34号《关于修改〈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51号解释即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4282文件,即法释[2008]15号《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135号解释,即法释[2001]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5266号解释,即法释[2007]16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6247号解释,即法释[2006]9号《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3有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参见纪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个初步的考察[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35-36.
    1参见吴兆祥.《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09(23):32.
    2详细论述参见本文第二章第二节。
    3法释[2000]25号,即《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法
    释[1998]27号,即《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
    3“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详细论述参见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13-414.
    1参见陈金钊.论法律解释权的构成要素[J].政治与法律,2004(1):46.
    2参见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社,2004:366.
    3参见郭明瑞.民法(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3.
    4参见姚辉,邱鹏.论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4):121.
    5参见鲁生.再谈如何彻底破解“同命不同价”难题[N].检察日报,2009-8-3(006).
    3在刑法理论上,这种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情形,称为“不真正身份犯”。参见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27.
    4参见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36-437.
    1分别见法释[2001]10号《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法释[2000]42号《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2221号解释,即法释[2004]19号《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违法情形直到256号解释,即法释[2007]6号《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发布后,才得以纠正。256号解释第6条规定,单位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按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392号解释,即法释[2000]30号《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偷逃应缴税额”这一问题,是采用具体数额幅度来规定的;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七条,对前述问题的规定,改为采用“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等概括性词语。
    442号解释,即法释[1998]30号《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32-133.
    1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56号解释对221号解释中关于“单位犯罪入罪标准”问题的规定进行修改时,指出,针对知识产权犯罪,《刑法》并未就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规定不同的入罪标准。这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对自身做法的不妥当已有认识。参见李洪江.《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07(5):22.
    2本文此处是在“效力范围”的意义上,使用“效力”一词。
    3见07《规定》第25条第3款,97《规定》第11条。
    1有论文曾对1985年至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以“司法解释”名义发布的文件进行了实证考察,其得出的结论认为,1985至1994年间,司法解释文件的名称(此处的“名称”与本文所言的“形式”同义)繁多,甚至有点杂乱、混乱。具体论述和详细统计数据参见杨建军.“审判解释”考(1985—2007)[J].法律方法,2009(1):189-190.
    1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实践表明,“安排”这一文件形式,为关于域内司法协助事项的司法解释所采用和专用。鉴于我国国内不同法域的法律制度差别很大这一事实,有必要将关于域内司法协助事项的司法解释单列为一种文件形式。
    2法释[1997]12号解释,即《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
    3相同情况可见法释[2005]11号解释,即《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该文件的“制定说明”如下:“……一些法院就……问题请示我院……”该文件也应采用“批复”形式,而其却采用了“解释”形式。
    4本文对“安排”和“决定”等两种形式的司法解释的标题样式问题不做详细阐述。原因在于,首先,该两种形式的司法解释文件较少,“安排”仅有6件,而“决定”也只有8件。其次,该两种形式的司法解释文件标题样式较为统一,“安排”的标题,均采用“关于……的安排”这一样式;相比较而言,“决定”的标题样式多一些,共有4种,它们分别是:“予以废止……有关司法解释目录”、“关于废止……的决定”、“关于……有关问题的决定”、“关于……的决定”。
    5“独有标题样式”意指该标题样式仅为某一法律部门所使用。
    1就这一事例反映出来的问题而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招致“资源浪费”的批评并不为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资源浪费”现象的批评,参见袁明圣.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探微[J].法商研究,2003(2):9-10.
    1参见范愉.法律解释的理论与实践[J].金陵法律评论,2003(2):34.
    2“许霆案”的基本案情是这样的:2006年4月21日晚,许霆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取款,同行的郭安山在附近等候。许霆持本人无透支功能、余额为176.97元的银行卡准备取款100元。其无意中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居然取款成功。经查询,许霆发现银行卡中仍有170余元。于是,他意识到自动柜员机出现了异常:能超出账户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扣划——事后警方查明,在该自动柜员机每取1000元,银行卡账户只扣划1元。当晚和次日凌晨,许霆又在该自动柜员机取款170次,金额共计17.4万元。许霆将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这一情况告知郭安山后,郭安山亦采用同样手段取款1.9万元。4月24日下午,许霆携款逃匿。银行发现许霆账户交易异常后,经多方联系许霆及其亲属,要求退还款项未果,于2006年4月30日报案。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陕西省宝鸡市被抓获。案发后,许霆未退还相应款项。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据此对许霆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参见李刚.广东高院发回重审“许霆案”[N].人民日报,2008-01-11(5).
    4该观点认为,法释[1998]4号《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法院对许霆的量刑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而该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合理。参见吴情树,施琦.许霆案:刑法司法解释过度化分析的一个视角[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4):15.
    5该观点认为,07《规定》效力层次低,宣传力度不够,因而包括许霆在内的大多数人并不知道自己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解释立项建议的权利,因而未能运用这一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利益的法律武器。参见王宁.从“许霆案”看我国刑法解释权的分配[J].河北法学,2009(3):142.
    6参见张明楷.许霆案减轻处罚的思考[J].法律适用,2008(9):4-5.
    1《“二五”改革纲要》,即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6日发布的“法发[2005]18号”《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51号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发布的“法发[2010]51号”《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354号通知》,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发布的“法[2011]354”《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2根据认知心理学理论,人是主动的信息探求者,而不是被动地等待环境刺激而产生反应的个体。已有的知识、经验及其结构会对人的心理活动、外部行动产生决定性影响。参见梁宁建.当代认知心理学[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15.
    3图式是人的大脑对某一范畴事物的典型特征及关系的抽象,是一种包含了客观环境和事件的一般信息的知识结构。参见王政勋.从图式理论看刑法解释立场——一个实证的考察[J].中外法学,2009(3):359.
    4参见王政勋.从图式理论看刑法解释立场——一个实证的考察[J].中外法学,2009(3):358-374.该实证研究采取的是“问卷法”,问卷内容是4个特殊案例,被调查者是陕西省高院三个刑庭和西安市中院两个刑庭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但不包括在外出差者。
    1参见王政勋.从图式理论看刑法解释立场——一个实证的考察[J].中外法学,2009(3):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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