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刑法谦抑的司法实现
详细信息    本馆镜像全文|  推荐本文 |  |   获取CNKI官网全文
摘要
刑法谦抑,是指国家应当力求以最小的刑罚支出,获取最大的预防和控制犯罪效益。换言之,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刑罚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就不要适用较重的刑罚方法;凡是能适用非监禁刑罚的,就不要适用监禁刑。
     在第一章“刑法谦抑的基本理论”里,笔者通过对中外大量学者关于刑法谦抑论述的梳理,认为,刑法谦抑的多种称谓提法并无本质区别,在概念的称谓上作过多的纠缠,并无实际意义。刑法谦抑的实质就是,国家应当力求以最小的刑罚支出,获取最大的预防和控制犯罪效益。这也就是说,从立法层面,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从司法层面,凡是能不定罪的就不要定罪;凡是能适用较轻的刑罚就不要适用较重的刑罚;凡是能适用非监禁刑的就不要适用监禁刑。而要深刻理解刑法谦抑的这些实质含义,就必须研究清楚刑法为什么要谦抑。于是,笔者用较大的篇幅对刑法谦抑的根据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刑法谦抑作为以控制刑法规制范围和规制力度为主旨的一种理性精神或原则,自然涉及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两个层面。对二者于刑法谦抑的关系,笔者认为,刑法谦抑首先取决于刑事立法,没有立法的谦抑,就很难有司法的谦抑,但这并不意味着有了谦抑的立法就必然会有谦抑的司法;相反,谦抑的立法完全可能因不谦抑的司法而无效,而严苛的立法也完全可以通过谦抑的司法来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弥补。于此分析,笔者认为,要实现刑法的谦抑,司法环节,尤为重要。
     基于第一章刑法谦抑根据的分析,人之所以会犯罪,是由社会、环境和个体等多方面因素决定的。因此,国家在制定刑事政策或者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行为时,不能简单地出于报复目的而惩罚犯罪的人,相反,必须充分保障犯罪人的权益。这样,司法就需要时时保持克制、理性和审慎。司法行为能否保持克制、理性和审慎,笔者认为,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其中,理性的司法人员和理性的司法环境是至为关键的因素。第二章对此进行了论述。主要观点包括:司法人员必须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经验以及最为基本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能够正确把握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和常识常理常情,能够理性地对待犯罪和刑罚;对轻则剥夺他人财产,重则剥夺他人自由甚至生命的刑事法官,提高选任门槛,作出比其他法官更高、更严的要求;受政治、经济、历史、法律和文化背景与发展进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司法环境的“理性”允许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也允许有量上的差异,这是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体现,但笔者认为,无论是在什么意识形态下的司法环境,也无论是历史的传承还是现实的创新,作为一个现代有着法制理念的国家,司法环境都应该有着最为基本的底线,这个底线就是“司法应该有起码的权威”;设立“藐视司法罪”,对那些极端藐视司法的行为,予以刑事追究,以向社会传递“司法可以被质疑,但不可以被藐视”的明确信号;用“穷尽司法救济途径”原则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对凡是经三级法院实体审理过的案件,均视为“司法救济途径已经穷尽”,法院不再接访。
     基于现实的司法环境,刑法谦抑的司法实现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重重障碍。这些障碍,有的来源于司法系统内部,有的来源于司法系统之外;有的可以想办法克服,有的暂时则无法克服。第三章对这些障碍及障碍的排除作了详尽的论述。笔者认为,内部障碍主要是三方面,一是公检法制约机制关系障碍,二是审判机关内部规制障碍,三是法官现实思维障碍;外部障碍主要也是三方面,一是媒体监督的非理性倾向障碍,二是被害人方的非理性要求障碍,三是司法信任缺失障碍。对于这些障碍,笔者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意见。主要包括:政法委书记不能兼任公安机关“一把手”;将检察院定位为行政机关,由其代表“政府”提起公诉;将检察院内设的反贪污贿赂渎职侦查部门独立出来,设置类似香港廉政公署的机构;排除检察院自设的公诉成功率、判决无罪率、抗诉成功率等间接影响法院理性审判的非理性工作考核指标;理顺上下级法院关系,排除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以及法院内部的非理性考核指标。对于法官思维障碍,因无论是机械思维、消极思维还是教条思维,均是因为现行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没有给予法官足够确定的安全感,以至于法官难以只睁眼看案件事实和法律而义无反顾地作出裁判,还要更多地考虑明哲保身。因此,要排除法官的思维障碍,关键是要完善我国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对于外部障碍,因核心是司法信任缺失障碍,笔者认为,能否排除主要取决于司法能否做到三个“让人信得过”,即裁判结果让人信得过、裁判过程让人信得过、裁判者让人信得过。
     刑法谦抑的最终实现得靠刑事和解、非监禁刑、死刑限制、酌定减轻等“路径”实现。这些路径的设置是否合理,“行走”是否通畅,直接关系到刑罚谦抑最终实现的效果。于是第四章“刑法谦抑司法实现的具体路径”在对这些“路径”的适用现状和适用困惑进行了实证分析后,对这些“路径”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意见。这些完善意见主要包括:扩大和解案件范围至所有有被害人的案件;赋予公安机关对和解案件的撤案权;将缓刑适用的条件明确具体地分为一般应考虑适用缓刑的情形、可以考虑适用缓刑的情形、不予考虑适用缓刑的情形;规范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死刑限制不能操之过急,否则就有可能陷入过犹不及,最终危及刑法谦抑的实现;将酌定减轻处罚的核准权由目前的最高人民法院下放至提请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虽然笔者极力主张,通过刑事司法,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刑法的谦抑,但并不主张刑事司法一味的谦抑,也不主张没有限度的谦抑。第五章“刑法谦抑的司法限度”对该问题进行了考量。笔者认为,刑法的谦抑应该有着明确的底线。这个底线就是案件审理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就法律效果而言,笔者认为,除不能突破法律的明确规定外,“宽严相济”也是刑法谦抑的应有之义;就社会效果而言,无论如何谦抑,不能鼓励犯罪。
The "penalty moderation" means that, the country should strive to maximize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crime effective, at the least price of penalty. In other words, if there is any other applicable law sufficient to inhibit certain violations and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it is not necessary to consider it as a crime. If there is any applicable lighter penalty enough to prevent a crime, we could not apply the heavier penalty. If any alternative punishment method could be used, the imprisonment penalty should be thrown away.
     The first chapter is "the Basic Theory of the Penalty Moderation". By introductions to different opinions of a large number of internal and external scholars about the theory, the author considers that there is no essential difference in the various concepts. If we spend too much time on it, no practical significance would come into birth. It is the implication and essence of the theory that is really valuable to be discussed seriously. And we have to discuss what the theory is based on in order to get a deeper understanding of its meaning and substance. As a rational spirit or principle to limit criminal regulation and regulatory efforts, the relation between criminal legislation and criminal justice has to be involved in the research. For that, the author views that the criminal moderation depends first and foremost on the criminal legislation. If there is no legislative moderation, it is difficult to realize judicial moderation. However, that does not mean moderate legislation is bound with judicial moderation. On the contrary, it is possible that moderate legislation would be completely invalid because of no judicial moderation, but judicial moderation could repair stringent legislation in a certain extent.
     The reason for committing a crime is determined by many fators, including society, environment, individuals and so on. Therefore, the state formulating the criminal policy or the justice department during the judicial proceeding, should not punish crime simply out of revenge purposes. On the contrary, we must fully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perpetrators. The criminal justice always needs keep restraint, rational and prudent. Whether judicial activities could maintain restraint and rational and prudent is constrained by various factors, including rational judicial officers and environment. In the Chapter Two, the main points include that criminal justice personnel must have a rich social experience and the basic concept of the modern criminal justice, as well as a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the social mainstream values and common sense. Meanwhile, they should have a rational attitude towards the crime and the penalty. The standard for a judge must be raised for those criminal judges who deprive one's property, liberty or even life at will. As a modern country with rule of law, the judicial environment should make a basic bottom line. It is that the justice should own the authority at least, that contempt of the justice crime should be established to accuse those extremely contemning justice behaviors, in order to pass a clear signal to the society that the justice could be challenged, but never contemned. To apply the principle of exhausting judicial remedy to law-related complaint letters and visits-the court is no longer in charge once the case has been trialed via three different level courts.
     Based on the present judicial environment, it will face triple obstacles to implement the criminal moderation. They come from within the justice system or external factors, and not all of them could be resolved. The Chapter Three makes a detailed discussion of these obstacles and how to avoid them.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 internal barriers include three aspects:the justice system's constraint mechanisms relations obstacles, the judicial internal regulatory obstacles and the judges'realistic thought disorder. The external obstacles also include three aspects:the irrationnal media monitoring tendency obstacles, the victims'irrational requirements obstacles and lost of trust for justice system. To overcome those obstacles, the author put forward his own solutions as following:positioning the Procuratorate in the administration to prosecute on behalf of the government; stripping the anti-corruption bureau out of the Procuratorate and setting up independent institutions like the Hong Kong 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ICAC); excluding the procuratorate's indictable success rate, the innocence rate and the protest success rate and those indirectly or directly irrational assessment indicators affecting court rational trial; making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lower court and the superior court clear, and no irrational assessment indicators. As for the judges'thought disorder, any way of thinking, no matter mechanical or negative or dogmatic thinking, all comes from lack of job security in the system. The system did not give the judges enough security, so that the judges can not simply consider the facts of the case and related law to judge a case independently, as they have to give more consideration on how to "play the game" safely. Therefore, to dissolve the judges'thought disorder, the key is to improve the job security system of our judges. As for lack of trust for the justice system, the author holds the opinion that it mainly depends on whether the judicial results and process together with the judges in the justice system could be trusted by the common.
     To achieve the criminal moderation finally, it relies on the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non-custodial sentence, the death penalty limitation and other methods. Whether those methods are reasonable or feasible, directly relates to the ultimate effects. In the Chapter Four, the author makes a practical analysis of the mentioned methods, including the application's status and confusion, befor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are proposed. It mainly includes following points:enlarging scopes of the compromise case to all cases with victims; conferring the withdrawn rights of reconciliation cases to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make conditions of probation specificly divided into general situations should be considered for probation, could be considered and should not be considered; improving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s system; restricting the death penalty could not be hurry, or else we may be caught in a dilemma and ultimately endange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criminal moderation; passing the right of approvatiion down to the court above the drawing court, it means that cases from the grass-roots court should be approved by the intermediate court, cases from the intermediate courts be approved by the superior court, and the superior courts'cases be approved by the supreme court.
     Although the author holds the opinion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maximize the criminal moderation as possible via criminal justice, it does not mean there is no limitation for implementing the criminal moderation. The last chapter deeply studies "the Justice limitation of criminal moderation".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a clear bottom line should be set for the criminal moderation. The bottom line includes two aspects. One is the bottom line of legal effect which the judges pursue, and the other is the bottom line of social effect. As for the first line, in my opinion, besides unable to break the stipulated law,"leniency" is also the proper meaning of the criminal moderation. As for the second bottom line, the author then sets two bottom lines, one is the social effects impact, and the other is the evaluation line of the social effects. And its core content is, in any case, the "moderation" can not encourage crime.
引文
①[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8-9页。
    ①吴富丽:《刑法谦抑实现论纲》,吉林大学2007年度博士学位论文,第5页。
    ②[日]参见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①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3版,第7页。
    ②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4期。
    ③引自莫洪宪、王树茂《刑法谦抑主义论纲》所述的我国刑法学者甘雨沛先生的观点,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1期,第15页;并参见张小虎:《刑法的基本观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5页。
    ④屈学武:《正确理解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载http://www.people.com/cn/GB/guandian/1035/2168803.html,访问时间2010年1月3日。
    ①[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
    ②[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③王明星:《刑法谦抑精神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页。
    ④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4期。
    ①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94页。
    ②冯卫国、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社区矫正》,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2期。
    ①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3-380页。
    ②张明楷:《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144-159页。
    ③莫洪宪、王树茂:《刑法谦抑主义论纲》,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1期,第15-16页
    ①王明星:《刑法谦抑精神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1-103页。
    ②孙国祥:《WTO语境下的刑法观念重构》,载于《江海学刊》2002年第5期。
    ③转引自李海东主编:《日本刑事法学者(上)》,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联合出版1995年版,第273页。
    ①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
    ②卢建平:《刑事政策与刑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页。
    ①王明星:《刑法谦抑精神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9页。
    ②转引自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0-301页。
    ①[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②[法]苦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则讲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P34。
    ③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页。莫洪宪、王树茂在其论文“刑法谦抑主义论纲”中也有类似观点,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1期,第15页。
    ①马克昌主编、莫洪宪副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P99。
    ②转引自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①[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①李卫红:《刑事政策学的重构与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6页。
    ①李玫瑾:《不是因为贫穷——马加爵的犯罪心理报告》,载http://.poeple.com.cn/big5/jiaoyu/1055/23373332.html,访问时间2011年12月31日。
    ①赵秉志:《案件起因并不足以减轻杨佳罪责》,载http://news.163.com/08/1024/07/4P0M4M84000120GU.html,访问时间2011年12月30日。
    ①转引自熊永明、胡祥福:《刑法谦抑性研究》,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168页。
    ①资料数据来自《中国法律年鉴》2004—2008年统计资料。
    ②《列宁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984年版,第226页。
    ③[英]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孙力等译,中国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9页。
    ①参见拙文:《受贿犯罪为何愈演愈烈——从受贿者关于受贿行为法律责任的心理谈起》,载佛山法院网。
    ①胡鞍钢:《反腐应大幅提高四大“腐败成本”》,载http://business.sohu.com/90/68/article13826890.shtml,访问时间2012年1月10日。
    ②李卫红:《刑事政策学的重构与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6-147页。
    ①转引自咎启英:《论刑罚的局限性及其补正》,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3期。
    ②参见熊永明、胡祥福:《型法谦抑性研究》,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169页。
    ①储槐植:《罪刑矛盾与刑法改革》,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
    ②储槐植:《罪刑矛盾与刑法改革》,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
    ③[意]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8页。
    ④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9页。
    ①转引自郑延谱:《论有限刑法的有所作为——和谐语境下刑法使命与局限性之协调》,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2期。
    ①参见《英国监狱人满为患收监人数创纪录》,载搜狐新闻http://news.sohu.com/20090825/n266225746.shtml,访问时间2010年1月15日;《英国监狱人满为患欲将外籍囚犯遣送回国》,载四川在线http://www.scol.com.cn/focus/shwx/20090710/200971080041.htm,访问时间2010年1月15日。
    ②美国特拉华大学社会学与刑事司法系(Department of Sociology & Criminal Justice University of Delaware)副教授孙懿贤博士(Ivan Y. Sun, Ph.D.)在2009年12月20日在北京师范大学所作的题为“中美死刑观比较研究”的讲座中提到,在美国,一起联邦死刑案子从起诉到执行平均需要花费大约630000美金。对中国而言,这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
    ③主要是指被设立为犯罪进行处罚的行为范围界限。
    ①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代自序第8页。
    ①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代自序第8页。
    ①[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7页。
    ①转引自周加海:《自首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1页。
    ①[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0页。
    ②[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8页。
    ③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8页。
    ①[意]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12页。
    ①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基础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09页。
    ②[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20页。
    ①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基础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0-33页,第594页的观点。
    ①[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6页。
    ①参见白建军:《刑事政策的运作规律》,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5期。
    ②徐卫东、李洁等:《刑法谦抑在中国——四校刑法学高层论坛》,载《当代法学》,2007年第1期。
    ①《法官检察官学历层次大幅提高,专业结构显著优化》,载人民网http://lianghui2009.peoplc.com.cn/GB/145749/8931804.html访问时间2009年10月14日。
    ①乔新生:《中国的司法改革须摒弃“神秘化倾向”》,载新民网http://opinion.xinmin,cn/xmpl/2012/01/23/13419534.html,访问时间2012年1月26日。
    ①储槐植:《认识犯罪规律,促进刑法思想现实化——对犯罪和刑罚的再思考》,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3期,第33页。
    ②[日]平野龙一:《刑法总论Ⅰ》,有斐阁1972年版,第90页,转引自周光权:《犯罪论体系的改造》,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0-21页。
    ①[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0页。
    ②参见高铭喧、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7页。
    ③[日]平野龙一:《刑法总论Ⅰ》,有斐阁1972年版,第87页,转引自周光权:《犯罪论体系的改造》,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41页。
    ①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73-574页。
    ①参见吴富丽:《刑法谦抑实现论纲》,吉林大学2007年度博士学位论文。
    ②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49页。
    ①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第684页。
    ①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32页。
    ②[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5页。
    ③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
    ①见[日]大谷实:《刑法总论》,成文堂2000年第2版,第23页。
    ②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33页。
    ①《商君书·赏刑》。
    ②《韩非子·六反》。
    ③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42页。
    ④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页。
    ⑤高铭喧:《刑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43页。
    ①[英]吉里米·边沁:《立法理论—一刑法典原理》,李贵方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7页。
    ②[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页。
    ③廖斌主编:《犯罪防控论从》(第一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7-318页。
    ④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0页。
    ①拙文:《应注重罚金刑的独立适用》,载《人民法院报》,1996年10月1日理论版。
    ①王牧:《犯罪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81页。
    ②储槐植:《犯罪在关系中存在和变化——关系犯罪观论纲:一种犯罪学哲学》,载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从(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93-102页。
    ①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18页。
    ②拙文:《论罚金的判决与执行》,载《法学家》,1998年第4期。
    ①[意]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0页。
    ②陈忠林:《“常识、常理、常情”:一种法治观与法学教育观》,载《太平洋学报》,2007年第6期。
    ①许章润:《“司法权威”:一种最低限度的现实主义进路》,载《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8期。
    ①见《论语·子路》。
    ②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页。
    ③[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1页。
    ①冯卫国:《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中国式图景——价值解读与路径选择》,载《金陵法律评论》,2008春季卷。
    ②冯卫国:《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中国式图景——价值解读与路径选择》,载《金陵法律评论》,2008春季卷。
    ③许章润:《六事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42页。
    ①陈忠林:《“常识、常理、常情”:一种法治观与法学教育观》,载《太平洋学报》,2007年第6期。
    ②参见拙文:《几种与赌博有关的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人民司法》,1997年第11期。
    ①载佛山法院网。
    ①[英]罗素:《罗素文集》(第3卷),靳建国译,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40页。
    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及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473页。
    ①郭云忠:《刑事诉讼谦抑论》,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
    ②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③《关于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及司法独立》,载《法学前沿》第三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3页,转引自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3页。
    ④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3页。
    ⑤蒋志岭:《我国实现独立审判的条件和出路》,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3期。
    ⑥陈瑞华:《现代审判独立原则的最低标准》,载《中国律师》,1993年第3期。
    ⑦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90-492页。
    ①贺卫方:《中国的法院改革与司法独立——一个参与者的观察与反思》,载《科学中国人》,2002年第5期。
    ②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9-121页。
    ①龙宗智:《反理性的司法模式及特征》,载《社会科学研究》,2000年第1期。
    ②引自苏永通、赵蕾:《挪威不相信死刑》,载于《南方周末》2011年8月5日。
    ①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42页。
    ①翟勇、高颖:《对理性司法与民愤问题的一点思考》,载《苏州教育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②许章润:《“司法权威”:一种最低限度的现实主义进路》,载《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8期。
    ③参见郭云忠:《刑事诉讼谦抑论》,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
    ①[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1页。
    ②马克斯·韦伯对统治类型的划分,存在三种不同的性质,其中,人治是建立社非凡的献身于一个人以及由他所默示和创造的制度的神圣性,或者英雄气概,或者楷模样板之上的;法治是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指令权利的合法性之上,他们是合法授命进行统治的。参见马克斯·韦伯前引书,第241页。
    ③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2-136页。
    ①深圳曾拟出台“区分有理访、无理访办法”,并准备对无理访进行适度制裁,但意见稿一被公布,即招来舆论围攻,后该“办法”也就不了了之。
    ①贺卫方:《走向司法公正的八要件》,载《东北之窗》,2007年第3期。
    ②许章润:《“司法权威”:一种最低限度的现实主义进路》,载《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8期。
    ①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上),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三版,第73页。
    ①该案的判决结果系笔者直接指导所为。宣判后,因公诉机关提起抗诉,笔者撰文在《人民法院报》理论版充分阐述了法院意见的正确性,获广泛好评。
    ①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
    ①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3页。
    ②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99页。
    ①胡夏冰:《司法权:性质与构成的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68页。
    ①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45-46页。
    ②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3页。
    ③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3页。
    ①笔者因此案接受过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采访,支持判决书观点。节目播出后,不少人责怪法院判的不合理。为此,笔者专门就此案公开发表过一篇文章,为法院“辩护”的同时也阐述了笔者的观点。
    ①参见拙文:《以暴力手段抢回先前支付给他人的赔偿款——该行为构成抢劫罪》,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8月30日理论版。
    ①张军、胡云腾主编:《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5月第一版,第57页。
    ②卞建林:《媒体与司法公正》,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
    ①谭世贵:《论司法独立与媒休监督》,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
    ②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3页。
    ③谭世贵:《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
    ①王锋:《舆论监督与公民权利的保护》,载http://news.xinhuanet.com/newmedia/2003-05/27/content_888747.htm,访问时间2010年2月7日。
    ②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①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7页。
    ②参见网文:《“官二代”校园洒驾撞人致死》,载http://news.163.com/10/1019/02/6JAVFA6S00014AED.html。
    ①参见2010年10月18日猫扑贴网友的一篇帖子,当天点击量已达143万。
    ②药家鑫案件判处死刑后,西安有5位教授决定联名呼吁免除药家鑫死刑。这五名教授分别来自西安几家高校,他们认为,“这个事到现在必须有人站出来,我们五个人作为知识分子,为了不亏良心、为了良知必须发出声音,如果不表达观点,有可能良知的底线就会被突破”。“药家鑫案的审理并不是在一个很公平的舆论环境中进行的,被社会舆论所影响”,他们说:“舆论喊杀声一片,这不是一个好的社会现象,大众对一个年轻人的审判,不能在一个非理性、非平和的心态下去进行,这牵扯到对一个生命,对一个人的尊重”。对于西安5位教授决定联名呼吁免除药家鑫死刑一事,本来可以成为刑法谦抑的一种力量。然而,这些都成了网友批驳的靶了。大多数网友对教授的意见持反对态度:“此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必须按律治罪!”也有网友很犀利地指出:“炒作吧?这些教授们一定是想凭借药案露露脸!”等等,最终,这些意见都“胎死腹中”。参见网文《陕西5名高校教授联名呼吁“不要弄死药家鑫”》,http://news.dayoo.com/society/201105/26/61961_104253428.htm。
    ①劳东燕:《刑法基础的理论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69页。
    ①杨一平:《司法正义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162-171页。
    ①该原则在普通法系里更多地表述为“公平审判”,参见杨一平:《司法正义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162页。
    ②后来该案已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罪,处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③转引自贺卫方:《通过司法实现正义》,载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45页。
    ①景汉朝:《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契合》,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1期。
    ②参见2011年3月11日王胜俊所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③参见2012年3月11日王胜俊所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①参见网文:《李昌奎案再现量刑界限模糊》,http://cpapcr.jinghua.cn/html/2011-07/07/content_677630.htm。
    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2页。
    ①谭世贵:《中国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2-125页。
    ①拙文:《法官助理与法官员额问题研究》,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8期。
    ①甄英华:《刑事和解制度初探》,载http://www.doc88.com/,访问时间2012年10月1日。
    ①拙文:《为花钱买刑正名》,载佛山法院网
    ①国家对其公民负有防止犯罪发生的责任,如果国家没有尽到防止犯罪发生的责任而发生了犯罪,国家就应当对犯罪被害者所遭受的损失或伤害给予适当的补偿;刑事被害人补偿不是由国家代替犯罪者赔偿被害人遭受的损害,而是对遭受犯罪严重危害,又不能从犯罪者那里获得相应的赔偿的刑事被害人给予一定的补偿;自1963年新西兰的《刑事损害补偿法》第一次将刑事被害人补偿的概念变为现实的立法后,目前,主要的发达国家都已建立起相当完备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前述资料参见董鑫主编:《刑事被害人学》,重庆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①参见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该法典总则第三章“犯罪的法律后果”第二节“量刑”第46条“量刑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法院在量刑时,应权衡对犯罪人有利和不利的情况。特别要注意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尤其是为了补救损害所作的努力。行为人具备努力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其行为全部或大部得到补偿,或努力致力于对其行为进行补偿的,或被害人的补偿要求全部或大部得到实现的,法院可依行为的具体情况减轻或免除处罚。
    孙国祥:《论非刑罚化的理论基础及其途径》,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4期。
    ①参见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2月第3版发,第257页。
    ①据2012年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青海西宁)会议资料,我国各级法院对各类罪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重刑的比率,从1995年的45%下降到了2011年的14.21%;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则从1995年的15%上升到了2011年的32.92%。
    ①拙文:《浅议缓刑适用范围的依法扩大》,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12期。
    ①胡滨:《加强制度建设,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载《黑龙江史志》,2009年第2期。
    ①李树恩:《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逐步完善》,载《法制日报》,2011年2月28日。
    ②席小华:《论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载范燕宁、席小华主编:《矫正社会工作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96页。
    ①[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62页。
    ①不少学者社讲学中称,凡冤假错案,必有刑讯逼供,看了本文案例后,这一说法就不严谨了。
    ①笔者在本文第一稿的时候,也曾细化过标准,后觉得也没太大意义,在定稿时最终还是删除了。
    ①《山西高院院长左世忠代表:让‘沉睡’的刑法第63条复苏》,载《法制日报》2009年3月8日。
    ②张军、胡云腾主编:《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59页。
    ①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编著,《如何理解刑法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规定的“特殊情况”——冯洲受贿案》,载《最后的裁判一一最高人民法院典型疑难百案(刑事与合同案件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
    ①孙文红:《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司法理念》,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76页。
    ①拙文,载佛山法院网。
    ①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天价过路费”案、“天价罚金案”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②拙文:《“绝对责任”与“相对责任”冲突的解决》,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6月29日,理论版。
    ①朱苏力:《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载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访问时间2012年9月23日。
    ①《朱明国纵谈“三打两建”》,载《同舟共进》,2012年第10期。
    ②李慧:《也论刑法谦抑》,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硕士毕业论文。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3.[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则讲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5.[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6.[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7.[日]大壕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8.[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9.[日]大谷实:《刑法总论讲义》,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0.[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1.[日]平野龙一:《刑法总论Ⅰ》,有斐阁1972年版。
    12.[日]西原春夫:《刑法的根基与哲学》,顾肖荣译,法律出版2004年版。
    13.[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
    14.[英]培根(Francis Bacon):《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15.[英]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孙力等译,中国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6.[英]吉里米·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李贵方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17.[英]罗素:《罗素文集》(第3卷),靳建国译,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18.[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19.[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0.[美]哈罗德·伯曼:《美国法律讲话》,陈若恒译,三联书店1988年版。
    21.[美]理查德·A·波斯纳:《性与理性》,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23.[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24.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25.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
    26.《德国刑法典》,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7.马克昌主编:《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8.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9.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0.马克昌主编:《近代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
    31.马克昌主编:《刑事政策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3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3.马克昌、莫洪宪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4.莫洪宪:《刑事被害救济理论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5.莫洪宪、康均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救济理论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6.莫洪宪、万强编:《和谐社会与检察权的运用》,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37.莫洪宪:《犯罪学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
    38.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9.储槐植:《刑事一体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0.蔡道通:《刑事法治的基本立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1.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2.胡夏冰:《司法权:性质与构成的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43.胡云腾:《存与费——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
    44.劳东燕:《刑法基础的理论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5.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6.李贵方:《自由刑比较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47.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8.李海东主编:《日本刑事法学者(上)》,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49.李立众:《犯罪成立理论研究——一个域外方向的尝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50.李卫红:《刑事政策学的重构与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1.梁根林主编:《犯罪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2.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3.廖斌主编:《犯罪防控论丛》(第一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4.卢建平:《刑事政策与刑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5.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6.谭世贵:《中国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7.谭世贵:《司法改革的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8.田兴洪:《宽严相济语境下的轻罪刑事政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59.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60.王明星:《刑法谦抑精神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1.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
    62.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63.熊永明、胡祥福:《刑法谦抑性研究》,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
    64.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65.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上),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三版。
    66.许章润:《六事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67.杨夏柏主编:反腐败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8.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69.张军、胡云腾主编:《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70.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
    71.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2.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73.张明楷:《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
    74.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75.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76.张小虎:《刑法的基本观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7.赵秉志等主编:《中国刑法的运用于完善》,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
    78.赵秉志主编:《刑法基础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79.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改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80.周光权:《犯罪论体系的改造》,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81.周加海:《自首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82.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3版。
    83.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84.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85.陈兴良:《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86.范燕宁、席小华主编:《矫正社会工作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87.郭理蓉:《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88.莫洪宪、王树茂:《刑法谦抑主义论纲》,载《中国刑法杂志》,2004年第1期。
    89.莫洪宪:《论累犯》,载《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6年第2期。
    90.白建军:《刑事政策的运作规律》,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5期。
    91.包雯、汪春香:《构建符合刑法谦抑的刑法体系》,载《学习论坛》,2006年第6期。
    92.蔡长水:《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杨夏柏主编,载《反腐败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版。
    93.车浩:《犯罪论体系中的“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梁根林主编,载《犯罪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94.陈光中:《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和司法适用》,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0期。
    95.陈瑞华:《现代审判独立原则的最低标准》,载《中国律师》,1996年第3期。
    96.陈兴良:《论我国刑法中的刑罚执行》,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89年第4期。
    97.陈忠林:《“常识、常理、常情”:一种法治观与法学教育观》,载《太平洋学报》,2007年第6期。
    98.储槐植:《罪刑矛盾与刑法改革》,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
    99.樊文:《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兼评新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概念》,载《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8年01期。
    100.冯卫国、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社区矫正》,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2期。
    101.冯卫国:《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中国式图景——价值解读与路径选择》,载《金陵法律评论》,2008年第1期。
    102.高铭暄:《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103.郭建安:《刑罚的历史趋势呼唤行刑体制改革》,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10期。
    104.郭云忠:《刑事诉讼谦抑论》,载《当代法学》,2007年第1期。
    105.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106.贺卫方:《回归司法的本源》,载《南风窗》,2009年第8期。
    107.贺卫方:《中国的法院改革与司法独立——一个参与者的观察与反思》,载《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108.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
    109.贺卫方:《走向司法公正的八要件》,载《东北之窗》,2007年第3期。
    110.贺小荣:《司法判决与社会认同》,载《法律资讯》,2008年第4期。
    111.胡鞍钢:《反腐应大幅提高四大“腐败成本”》,载《江西审计与财务》,2002年第3期。
    112.胡滨:《加强制度建设,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载《黑龙江史志》,2009年第2期。
    113.季金华:《理性司法观的培养:司法权威的观念支持》,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1期。
    114.蒋惠岭:《我国实现独立审判的条件和出路》,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3期。
    115.景汉朝:《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契合》,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1期。
    116.赖早兴:《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之辨正及其启示》,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
    117.李慧:《也论刑法谦抑》,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4年5月发表。
    118.梁根林:《非刑罚化——当代刑法改革的主题》,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6期。
    119.林广海:《在经验与逻辑之间》,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13期。
    120.刘仁文:《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研究》,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1期。
    121.刘淑珺:《日本刑法学中的谦抑主义之考察》,载《刑事法评论》,2008年第1期。
    122.龙宗智:《反理性的司法模式及特征》,载《社会科学研究》,2000年第1期。
    123.屈学武:《正确理解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载《光明日报》,2003年11月4日。
    124.任海伦:《论刑法谦抑性》,载《社科纵横》,2006年第4期。
    125.尚向平:《实现公正:废除财产型犯罪的死刑——兼谈刑法的谦抑性》,载《政法学刊》,2006年第6期。
    126.沈玉忠:《累犯“三振出局”制度之探讨》,载《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127.宋建朝、刘晓勇:《职业化建设视野中的法官职业保障》,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9期。
    128.孙国祥:《WTO语境下的刑法观念重构》,载《江海学刊》,2002年第5期。
    129.孙国祥:《论非刑罚化的理论基础及其途径》,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4期。
    130.谭世贵:《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
    131.田甜:《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载《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132.王广甲、张兆锁、吴光侠:《关于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的几点思考》,载《中国律师》,1998年第2期。
    133.王树茂:《有关刑法谦抑性的理性思考》,载《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134.吴波、刘斌:《论刑法的谦抑精神——从刑法根据论角度分析》,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02期。
    135.吴富丽、李晓红:《刑法谦抑理念的养成》,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26期。
    136.吴富丽:《刑罚执行谦抑论》,载《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11期。
    137.吴富丽:《刑法谦抑实现论纲》,吉林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
    138.吴富丽:《刑法谦抑之司法实现》,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06期。
    139.吴宗宪:《试论非监禁刑及其执行体制的改革》,载《中国法学》,2002年06期。
    140.徐卫东、李洁等:《刑法谦抑在中国——四校刑法学高层论坛》,载《当代法学》,2007年01期。
    141.许章润:《“司法权威”:一种最低限度的现实主义进路》,载《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08期。
    142.杨晓静:《我国刑事和解的现实困扰与进路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05期。
    143.俞亮:《试论侦查阶段刑事和解制度价值与实现路径》,载《公安研究》,2011年12期。
    144.袁建华:《美国累犯制度中的三振出局法》,载中国法院网,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1日。
    145.昝启英:《论刑罚的局限性及其补正》,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03期。
    146.曾宪义:《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保障机制研究》,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01期。
    147.翟勇、高颖:《对理性司法与民愤问题的一点思考》,载《江苏教育学院学报》, 2008年第03期。
    148.张明:《绿园:实现四个“再提升”提高司法公信力》,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7月19日。
    149.张明楷:《犯罪构成理论的课题》,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1期。
    150.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04期。
    151.张庆方:《恢复性司法——一种全新的刑事法治模式》,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2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52.张绍谦:《试论刑罚功能的局限性》,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01期。
    153.张颖杰:《刑法谦抑性践行之思考》,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05期。
    154.郑延谱:《论有限刑法的有所作为——和谐语境下刑法使命与局限性之协调》,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02期。
    155.钟晶晶:《法官队伍不能太年轻化》,载《新京报》,2011年3月13日。
    156.周国强、孔靖岳:《刑罚发展的世界性趋势与非监禁刑在我国的前景》,载《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05期。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