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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公共利益观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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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主多数决原则下,法律制度是主流观念的文本表达,主流观念是法律制度的思想根基。民众内心的认同是法律实效的力量之源。自西法东渐以来,借鉴西方法律制度成为我国法律创新的重要方式。为免桔枳之叹,就应当在制度借鉴时不仅要注意考察具体的制度架构,更要注意剖析赋予制度实效的观念基础;不仅要建立与之相应的组织机构、运行规则等显性要素,也要注重培养与之相宜的社会认知等隐性要素。《西方公共利益观解读》一文就是选择以西方社会公共利益观念的历史流变为切入点,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规范分析等方法,把公共利益认知放到历史发展的进程,还原到具体的时代场景中,从宏观上动态把握其主要内容和时代特征,分析其型构的社会基础,探究流变的基本脉络,力求发掘西方公益制度得以立基的观念基础,从而历史地、全面地认识公共利益,为更富有实效地借鉴西方制度解决当今我国纷扰混杂的公共利益问题提供理论资源。
     本文所使用的西方公共利益观一词,主要是指西欧和北美的公共利益观念。在当今政治经济格局中,这一区域的公共利益观念及其制度建构,是众多发展中国家法律借鉴、法律移植的样本。通过系统梳理研究,本文提出西方公共利益观在保持传承连贯性的同时,也在不断地进行自我的批判、反动和创新,先后经历了型构、传承、嬗变、反动、多元等五个较为明显的发展阶段。既表现出了较为分明的发展阶段性;也表现出某种可以识别的一致性和传承性,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思想体系。
     具体说就是,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公共利益观型构的肇始时期,确立了公共利益认知的三个基本范畴:公共利益与国家(政府)、公共利益与法律、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形成了两个公理性认识:公共利益是政府产生的伦理基础,法律应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奠定了西方公共利益观的基本趋向。中世纪从信仰和理性结合处孕育出的公共利益观,调和了亚里士多德主义与神学教义,在神学的外衣下保持了西方公共利益观念传承的连贯性。以文艺复兴和人文主义运动为转折点,借助“复活古希腊罗马的知识”摆脱了神学束缚,以思想启蒙的方式推动公共利益观念实现了从神到人、从道德评判到社会契约的转换;提出了分权制衡的制度框架,为规范公权运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设计了路径方案;分别以私人自主领域和公共政治领域为观察点,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认知方面出现严重分歧,这一分歧影响深远,20世纪后期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论战都可说是这一分歧的延续与再现。19世纪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者以功利取代契约、实证分析取代理论假说,推动了公共利益的认知由形而上的思辨转向社会实践,由注重合法性、正当性的论述转向提出制度改良方案;在坚持自由主义个人本位立场的基础上,确立了“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公益原则,为20世纪前期公益实现机制终结放任主义,实施政府干预埋下了伏笔。转型和多元,是20世纪西方公共利益观最主要的特点。随着社会主流公共利益观的变迁,公共利益实现方式发生了两次重要转变,推动了两次方向迥异的政府组织改革。
     本文研究角度较为独特,选择从观念史角度切入,在认真收集古希腊罗马以来有关公共利益的经典论述、典章制度的基础上,系统梳理了西方公共利益观演变的历史脉络,阐述了西方公共利益观的主要内容和发展变化,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动态认识公共利益,并提出了一些独创性的见解:第一,西方公共利益观察视角经历了一个由道德评判、到社会契约、到程序设计的转换。道德的视角,解决了伦理判断标准问题,确认了公共利益是公权行为正当性的评价尺度;社会契约的视角,解决了权力架构问题,为公权运作以公共利益为归依提供了制度方案;程序设计的视角,解决了公众参与、社会互动的问题,从程序上防范、诊治政府公共性丧失的难题,增进公共利益。第二,西方社会从政府、个人、社会三个维度来认知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功能表现为建构政府、平衡私权、凝聚社会。第三,公共利益实现方式的转变,经历政府主导模式和市场机制间的相互纠错后,转变为市场机制、政府干预和志愿性服务机制并存。第四,探究了人性预设对于公共利益观的型构作用。人性预设,是公共利益观的逻辑起点;人性预设的善恶倾向或是悲乐态度,在公共利益观中具有方向性意义。人性预设的变迁,是推动公共利益观念变革的重要因素。
     本文从剖析西方公共利益观的历史流变中,获得了方法论的指导,提出澄清观念,健全机制,严密程序的思路来完善我国公益法制:更新我国主流公共利益观的人性预设基础,全面认知公共利益的功能;重建公共利益确认机制、实现机制,实现公权机构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抓住公共利益的形成、表达、协调、救济四个核心环节,完善公共利益程序制度。
Under the democratic rule,“legal system”is a text expression for the mainstream conception, which is the ideological basis of the legal system. The acceptance from the heart of the people is the fountainhead of legal efficacy. Since the spreading of Western law to the East, reference to Western legal system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way of China’s legal innovation. To avoid the embarrassment of non-fitting phenomenon, it is necessary to inspect specific system construction during the reference, but also analyze conception foundation of system efficacy; cultivate potential factors as society cognition, as well as establish transparent bodies such as corresponding organizations and operational regulation. To dig deeply the concept foundation of Western public interests system and provide theoretical support for more effective resolution of complex issues on China’s public interests when we refer to Western system,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Western social public interests view under the guidanc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puts the cognition of public interest in its historical background in the direction of historical analysis, comparative analysis and standard analysis, from which it macroscopically grasps main contents and era features, and analyzes the social basis of configuration and the main line of the thought of historical evolution.
     “Western public interests view”in the paper mainly refers to that of Western Europe and North America. In the present political and economical pattern, the public interests view and system construction in the above regions is the model of law-reference or law- transplanting in many developing countries. Western public interests view faces the ongoing self-criticism, self–reaction and self-innovation continually, while it keeps inheritance and coherence, thus, with five developing phases: configuration, inheritance, transmutation, reaction and multidirection.
     Specifically,in ancient Greek-Roman time, Western public interest view began with three categories of public interests cognition, that is, public interests and country (government), public interests and law, public interests and individual interests. And two axiom recognitions, that is, public interests posing as ethic foundation of government establishment and laws being set for protecting public interests, laid basic tendency of Western public interests view. The Middle Ages produced its public interests view with the combination of belief and reason, which reconciled Aristotelianism and theological doctrine and kept its coherence under the disguise of theology. The West, taking Renaissance and the humanism movement as a turning point, was refrained from the manacle of theology with the help of“reactivating ancient Greek-Roman knowledge”, accomplished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God to man, from moral criticism to social contract in the aspect of public interests view, and proposed the system framework of“checks and balance”, which paved the way for regulating power based on public interests. Severe divergence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ublic interests and individual interests has a great impact on the debate between New liberalism and Communitarianism in the late 20th century. In 19th century, Bentham and Mill as representatives of utilitarianism, with the substitution of utilitarianism for contract and positivism for theoretical hypothesis, accelerated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metaphysical reflection to social practice, from emphasis on legal and reasonable explanation to system innovation, and set up the rule of the happiness of vast majority of people on the basis of individual unit of liberalism, which drew the foreshadowing of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before the end of non-interference of government. Transformation and multidirection were the most dominant characteristics of Western public interests in the 20th century. With the transition of social mainstream of public interests, the realization method of public interests has made two important transformations, which has pushed reform of the government construction towards two different directions.
     The paper chooses a specific perspective of conception history to study the history of Western public interests view, including main contents and changes of Western public interests view on the basis of scholars’address and institutional system on public interests since ancient Greek- Roman time, and comes into some distinct new concepts. Firstly, criticism of Western public interests experiences the transmission from moral criticism to social contract to procedure design. Moral perspective resolves the problem of ethic judgment standard, the angle from social contract resolves the problem of power structure and that from procedure design resolves the problem of mass participation and social interaction. Secondly, Western society recognizes public interes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overnment, individual and society. The functions of public interests are constructing government, balancing private rights and uniting the society. Thirdly, the realization methods of public interests transforms from the model of government-dominated or market-dominated into coexistence of market mechanism,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and volunteer service. Fourthly, the paper studies configuration function of humanity presupposition on the public interests. Humanity presupposition is the logical beginning of public interests view. The good or bad tendency and the optimistic or pessimistic attitude of humanity presupposition give the directional significance of public interests view. The transmission of humanity presupposition poses as an important factor to propel reforms of public interests concept.
     The paper acquires the guidance of methodology from analysis of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Western public interests view, and proposes clews of thoughts of concept clarification, mechanism promotion and watchful procedures to perfect China’s public interests system. For example, China should renew humanity presupposition base of her mainstream public interests, rebuild conformation and realization mechanism of public interests to accomplish the positive interaction of the government and the mass, and grasp four cores as formation, expression, coordination, and relief to perfect procedure system of public interests.
引文
①无锡日资企业工人镍超标事件调查,《凤凰周刊》2007年第10期。
    ②《南风窗》2006年第12期以《2006为了公共利益年度榜》为题,大篇幅介绍了有重大影响的公共利益事件以及社会各界对于公共利益的关注。
    ③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
    ①所谓“城邦”,就是以一个设防的城市为中心,连同周围的农村所构成的独立的城市国家。每个城邦不只是在政治彼此独立,互不统属,而且各有自己的祭典和法典。
    ②陈可风在《罗马共和宪政研究》一书中指出,罗马共和宪政实质上是建立在城邦社会基础上的一种国家制度。参见陈可风:《罗马共和宪政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
    ③顾肃:《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④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淮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92页。
    ⑤(法)库朗热:《古代城邦—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制研究》,谭立铸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9页。
    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版,第7页。
    ②(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版,第140页。
    ③(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版,第7页。
    ④王彩波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从柏拉图到约翰·密尔》,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页。
    ①(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明竹译,商务印书馆1986版,第58页。
    ②“柏拉图把分工描述为城市的(在希腊人看来,城市等于国家)自然基础,这种在当时说来是天才的描述”。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69页。
    ③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4页。
    
    ①严存生:《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26页。
    ②(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6页,第128页,第90页。
    
    ①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1页。
    ②顾肃:《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③(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03页。
    ④彭劲松:伯里克利原则及其回音,《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6期。
    ①Plato,The Gorgias,Walter Hamilton,harmondsworth:Penguin,1960,P.113;转引自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4页。
    ②(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明竹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90-198页;(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册),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50-152页。
    ③(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版,第48页。
    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版,第56-57页。
    ②(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版,第60-61页。
    ③张桂林:《西方政治哲学――从古希腊到当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版,第41页。
    ④顾肃:《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6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第147页)
    ①严存生:《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51页。
    ②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修订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0页。
    ③罗马法有关人役权中奴畜使用权的规定就是典型的法律佐证。在罗马法中奴隶之于奴隶主,就如同牲畜之于奴隶主一样,都是奴隶主的财产,都是奴隶主权利指向的标的物,奴隶主(役权人)自己不使用时,可以出租给他人以收取酬金。奴隶主对于奴隶这种人役权,不会因自己不使用或自身人格减等而消灭,并可在自己死后给继承人。参见江平、米健著《罗马法基础》(修订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版第238页。查士丁尼所著《法学总论—法学阶梯》中也记载,“奴隶处于主人的权力之下,这种权力渊源于万民法,因为我们可以注意到,无论哪个民族,主人对于奴隶都有生杀之权,奴隶所取得的东西,都是为主人所取得的”。参见罗马查士丁尼所著《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金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8页。
    ④(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金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8-19页。
    ①(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
    ②库朗热在其著作《古代城邦—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制研究》中译本序言中写到“他的名言是:‘阅读记载过去时代的东西’,要用他们自己的眼睛,不要用我们的眼睛”。
    ③(法)库朗热:《古代城邦—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制研究》,谭立铸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8页。
    ①陈可风:《罗马共和宪政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1-63页。
    ②(法)库朗热:《古代城邦—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制研究》,谭立铸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9页。
    
    ①(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明竹译,商务印书馆1986版,第25、30、28、31页。
    ②(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册),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50页。
    ③(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7页。
    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版,第132页,第133页,第134页。
    ②(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版,第39页。
    ③(爱尔兰)J·M·凯利:《西文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3页。
    ④笔者认为,语言、词汇只是思想的载体和外在表现,语言、词汇所传达或所反映的思想本身,才更应受到关注。同时,还要看到翻译的差异也是造成词汇多样不可忽视的原因。同一段话,不同的版本也有不同的译法。如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译为,“世上一切学问(知识)和技术,其终极(目的)各有一善;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48页);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则译为,“一切科学和技术都以善为目的,所有之中最主要的科学尤其如此,政治学即是最主要的科学,政治上的善即是公正,也就是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5页)。又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译为,“国家乃人们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性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参见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 ;而商务出版社2000年版则译做,“国家是一个民族的财产。但是一个民族并不是随随便便一群人,不管以什么方式聚集起来的集合体,而是很多人依据一项关于正义的协议和一个为了共同利益的伙伴关系而联合起来的一个集合体。”(参见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5页)。
    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版,第132页,131页。
    ②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淮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
    ③(法)库朗热:《古代城邦—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制研究》,谭立铸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8页,第288页。
    ①(法)库朗热:《古代城邦—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制研究》,谭立铸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8页,第289页。
    ②(法)库朗热:《古代城邦—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制研究》,谭立铸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3页。
    ③(法)库朗热:《古代城邦—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制研究》,谭立铸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2页。
    ④(法)库朗热:《古代城邦—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制研究》,谭立铸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8页。
    ①(法)库朗热:《古代城邦—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制研究》,谭立铸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9-287页。
    ②如亚里士多德就不止一次赞扬梭伦的立法改革及梭伦法典,甚至以近于崇拜地笔法写到:梭伦曾“采取最优良的立法,拯救国家”、“最好的立法者都是中等阶级(阶层)的人……例如梭伦就是如此”……对此,吴恩裕先生在《论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一文写到,“我们可以看出他对梭伦这位公元前六世纪的雅典奴隶主国家的立法者,是如何的赞扬与同情”。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ⅩⅠⅤ页。
    ③(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版,第41页。
    ④(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79页,第122页。
    
    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38页。
    ②(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88-189页。
    ③(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3页。
    ④(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23页,第224页。
    ⑤(爱尔兰)J·M·凯利:《西文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4-25页。
    
    ①(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树博译,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186-187页。
    ②(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页。
    ③(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6页。
    ④(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23页。
    ①之所以选取托马斯阿奎那的公共利益理论作为中世纪神学主义公共利益观的代表,一方面在于其哲学在经院哲学中的历史地位。阿奎那被认为是最伟大的经院哲学家,在所有教授哲学的天主教文教机关中他的体系是必须作为唯一正确的体系来讲授的,这一点自从列奥十三世于公元1879年敕令明申以来,便成了惯例。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曾评价说,“中世纪天主教的神学和哲学在托马斯宏大的思想体系中达到了顶峰。圣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他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是罗马天主教的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参见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页)另一方面在于他的哲学在当前的影响力。罗素认为其在当代社会的影响力比肩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超过康德、黑格尔。如西方自然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流派--新托马斯主义就是以他的思想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相关内容可参阅罗素所著《西方哲学史》上册,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49-562页;我国学者吴恩裕在《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治思想》一文中也持有同样观点"阿奎那的政治和法律论点是中世纪典型的政法和法律观点";美国学者萨宾在《政治学说史》里说"托马斯的哲学极其成熟地表达了中世纪文明所依据的道德的和宗教的信仰" (意大利)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Ⅰ页。
    ①(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页。
    ②(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5页,第105页。
    
    ①(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6页。
    ②(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4页,第84页。
    ③(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19页,第156页,第141页。
    ①(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8页,第87页。
    
    ①(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88页,第89页。
    ②(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91页。
    ③(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17页,第89页,第7页。
    ①徐祥民、刘惠民等:《政体学说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117页。
    ②(美)列奥·斯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政治哲学史》上册,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78页;转引自徐祥民、刘惠民等:《政体学说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117页。
    ③(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16页。
    ④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3页
    
    ①(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6页。
    ②(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19页。
    ③(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10页、第118页、第120-121页。
    ①(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3页,第124页,第125-126页。
    
    ①(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6页,第50页,第70页。
    ②(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7页、第46页。
    ③(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0页。
    ④(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9页。
    ⑤(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9页。
    
    ①(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60页。
    ②(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36页,148页。
    ③(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31页。
    ①阿奎那认为一个城市已是一个完整的社会,“一个城市是一个完整的社会,像《政治学》第一篇所指出的那样。”他所讲的城市的利益,实质上就是社会公共利益。参见(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5页,第106页。
    ②在阿奎那论述中“公共利益”、“幸福”、“一般幸福”、“共同善”等同义。他在《反异教大全》中甚至提出:“共同善优于一个人的个别善。因此,为了维护共同善,就应当除掉个别善”。参见林庆华:《托马斯阿奎那论法律的本质》,《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
    ③(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9页,第106页,第120页,第139页,第70页。
    ①(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0页,第120页。
    ②如英国哲学家罗素认为,“阿奎那没有什么真正的哲学精神。他不像柏拉图笔下的苏格拉底那样,始终不懈地追逐着真理。他并不是在探索事前不能预知结论的问题。他还在没有开始哲学思索之前,早已知道了这个真理。”参阅(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册,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86页。
    ③汝信、王树人、余丽娜:《西文著名哲学家评传》第二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27页。
    ①(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40页。
    
    ①(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册,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页。
    ②王彩波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从柏拉图到约翰·密尔》,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8页。
    ②(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册,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5-16页。
    
    ①(美)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程淮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页。
    ②(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册,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3-61页。
    ③胡德平:论西方近代国家起源观的社会契约论转向,《东方论坛》2006年第2期。
    ①我国学者郑振铎曾说,“霍布斯、洛克、休谟、孟德斯鸠都在某种程度上是他(指马基雅弗利)的学徒”。郑振铎:《文学大纲》,商务印书馆1927年第3卷,第12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28页。
    ③(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册,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62页。
    ④(美)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程淮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页。
    ⑤王彩波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从柏拉图到约翰·密尔》,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2-353页。
    ⑥(美)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程淮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页。
    ⑦苏力: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第84页。
    ①(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册,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66页。
    ②罗素在《西方哲学史》下册第162页中指出,有的著述家把社会契约看成是历史事实,有的看成法律拟制。(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册,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62页。
    ③(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3页。
    ④(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页。
    ①(英)洛克:《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63页。
    ②(英)洛克:《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0页。
    ③(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5页,第10页。
    ④(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页。
    ⑤(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63页。
    ⑥(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1页,第40页。
    ⑦(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1页。
    ①(英)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52页。
    ②(英)洛克:《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9-90页。
    ③(法)卢梭:《山中书简》第6书,转引自《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2页。
    ④(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0页。
    ①(英)洛克:《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83版,第133-134页。
    ②(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3-54页。
    ①(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55页。
    ②卢梭认为主权不可分割,政论家的分权理论类似“江湖幻术”。他说:“我们的政论家们既不能从原则上区分主权,于是便从对象上匹分主权:他们把主权分为强力与意志,分为立法权力与行政权力,分为税收权、司法权与战争权,分为内政权与外交权。他们时而把这些部分混为一谈,时而又把它们拆开。他们把主权者弄成是一个支离破碎拼凑起来的怪物;好像他们是用几个人的肢体来凑成一个人体的样子,其中一个有眼,另一个有臂,另一个有脚,都再没有别的部分了。……他们用的不愧是一种江湖幻术,把社会共同体加以肢解,随后不知怎么回事已又居然把各个片断重新拼凑起来”。(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3页。
    ③“立法权一旦确立之后,就必须同样地确立行政权;因为行政权只能由个别的行为来加以运用,而并不属于立法权的本质,所以它很自然地是与立法权相分离的。”(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14页。
    ①(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2页。
    ②(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14页。
    ③(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15页,第116页。
    ④(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29页。
    ⑤(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8页。
    ⑥(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85页。
    ①(英)洛克:《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83版,第133-134页。
    ②“由此可见,主权权力虽然是完全绝对的、完全神圣的、完全不可侵犯的,却不会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1页。
    ③(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8页,第10页,第32页。
    ①(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3-44页。
    ②(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页。
    ③(美)潘恩:《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313页。
    ④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第604--613页。
    ①“不过近代哲学大部分却保留下来个人主义的…倾向”(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册,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页。
    ②(美)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文艺复兴》,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396页。
    ③(英)昆廷·斯金纳:《意大利城市共和国》,约翰·邓恩:《民主的历程》,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0页。
    ④(意)马基雅弗利:《佛罗伦萨史》,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1—132页。
    ⑤林奇富:契约论批判与批判的尺度,《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1期。
    ①(英)亚当·斯密:《国富论》;转引自美国,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2版),高鸿业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67页。
    ②(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89页。
    ③(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册,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40页。
    ①(法)卢梭:《日内瓦手稿》,转引自《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9页。
    ②(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8页。
    ③(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90页。
    ①王姝蕾: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内涵之分析,《政府法制》半月刊,2005年7月。
    ②“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默契地包含了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得其他规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4页。
    ③(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卷,盛葵阳、崔妙因译,1986年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663页。
    ④(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3页。
    ⑤(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册,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41页。
    ①(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53页。
    ②(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册,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65页。
    ③(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90页。
    ④龚群:哈贝马斯关于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的再阐释,《哲学动态》,2005年第5期。
    ①“三权分立的思想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那里就已所有论述,但他的用意并非相互制衡,而只是指权力的有效运作”。韦如梅:论社会契约理论及其对于西方政治发展的影响,《上海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7月第30卷第4期。
    ②(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
    ③钱弘道:《为卢梭申辩--卢梭政治法律思想评判》,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0-231页、第288页。
    ④(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5、96页。
    ⑤(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1页。
    ①(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册,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62页。
    ②龚群:哈贝马斯关于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的再阐释,《哲学动态》,2005年第5期。
    ③“为了很好地表达公意,最重要的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6页。
    ①(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册,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27页。
    ②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惩罚》一书的序言中提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论断,他认为,制定法律的人“只考虑一个目的,即最大数人的最大幸福”,“如果人生的善和恶可以用一种数学方式来表达的话,那么良好的立法就是引导人们获得最大幸福和最小痛苦的艺术”。参见徐爱国:再审视作为法学家的边沁,《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黄斌、张中秋:简论边沁的功利思想及法律改革,《南京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③(英)边沁:《政府片论》,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8页。
    
    ①(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50页。
    ②王彩波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从柏拉图到约翰·密尔》,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46页
    ③萨拜因:《政治哲学史》,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673页。
    
    ①王彩波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从柏拉图到约翰·密尔》,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40页
    ②(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册,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28页。
    ③黄斌、张中秋:简论边沁的功利思想及法律改革,《南京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④(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15-116页、第92页。
    ①(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8页。
    ②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6页。
    ③Western Liberalism, a History in Documents from Lock to Croce ,Edited by E.K.Bram and K.J.Melhuish ,Longman,London,1978 P21-22。
    ④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3页。
    ⑤(英)边沁:《立法理论》英文版,伦敦1931年版,第98页。
    ①P.J.Keller ,Utilitarianism and Distibutive Justice,Jeremy Bentham and the Civil Law,Oxford,1990。
    ②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3页。
    ③(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54-155页。
    ④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9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83页。
    ③Bentham, The Principle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P.257-258.
    ①Western Liberalism ,a History in Documents from Lock to Croce ,Edited by E.K.Bram and K.J.Melhuish ,Longman,London,1978 P300。
    ②(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32页。
    ③参见常士:小政府是有权威的责任政府--边沁功利主义政府思想分析,《天津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①王文华、刘常春:边沁功利主义评析,《武汉科学学院学报》第17卷第7期。
    ②王彩波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从柏拉图到约翰·密尔》,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0页。
    ③(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册,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31-332页。
    ④王彩波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从柏拉图到约翰·密尔》,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5页。
    ①牟斌:《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0页。
    ③密尔:《功利主义》,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17页。
    ④参阅肖凤良、伍世文:边沁与穆勒的功利主义思想之比较,《广东农工商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16卷第4期。
    ⑤John Stuart Mill: Utilitarianism , seen in Writers on Ethics edited by Joseph Katz and so on ,C.Van Nostrand Company ,INC,1962 ,P132。
    ①John Stuart Mill: Utilitarianism , seen in Writers on Ethics edited by Joseph Katz and so on ,C.Van Nostrand Company ,INC,1962 ,P118。
    ②龚群:对以边沁、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的分析批判,《伦理学研究》,2003年7月第4期总第6期。
    ③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文献社1998年版,第12页。
    
    ①(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35页。
    ②(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35页。
    ①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页。
    
    ①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0-201页。
    ②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4-187页。
    ①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6页。
    ②张千帆::“公共利益”的困境与出路――美国公用征收条款的宪法解释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
    ③(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9页。
    ④丁延龄:论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⑤(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9页。
    ①(美)庞德:《社会哲学法学派》,邓正来译,《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1期。
    ①(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董世忠译,杨昌裕、楼邦彦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1页。
    ②(美)庞德:《社会利益概论》;转引自胡玉鸿: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方法论检讨,《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2期。
    ①(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0、148页。
    ②(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8页。
    ③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2-203页。
    ④(德)拉仑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台湾五南图书1996年版,第9页;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4页。
    ①孙文恺:《社会学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
    ②Pound:An Introduct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Law,P.2-3 .
    ③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页。
    ④孙文恺:《社会学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0页。
    ⑤Rudlph Von Jering, Law As A Means To An End, selected from The Great Legal Philosophers,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nia Press 1958,p,398;转引自孙文恺:《社会学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39页。
    ⑥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页。
    ⑦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0页。
    ⑧(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4页。
    ①(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7-148页。
    ②(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董世忠译,杨昌裕、楼邦彦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5页、第34页。
    ③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页。
    ④张忠利:论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思想,《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6期。
    ⑤孙文恺:《社会学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22-223页;。
    ⑥董和平等著:《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
    ①(爱尔兰)J·M·凯利:《西文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42页。
    ②丁南:从“自由意志”到“社会利益”――民法制度变迁的法哲学解读,《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
    ③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乃与法令所不禁止之限度内,绝对并无限制地收益及处分其物之权利”。
    ①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18页。
    ②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5-166页。
    ③孙宪忠:《德国当代特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版,第361页。
    ④张中秋:西方个人本位法变迁述论,《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⑤(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①(法)狄骥:《法律与国家公法的变迁》,郑戈、冷静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②生存照顾,是由福斯特霍夫提出,其在1938年发表的《作为给付主体的行政》一文中,全面论述了给付行政的发展,提出为人们生活所必要的条件和给付,是行政的任务。认为,自由人权思想、个人主义、私法自治以及契约自由这些观念都已经过时;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不再依赖于传统的基本人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而是依赖于新的人权:经济上的分享权。时代已由个人照顾自己的“自力负责”,转变为由社会力量来解决的“团体负责”,进而发展为由政党和国家政治力量提供个人生存保障的“政治负责”。政府负有广泛的向民众提供生存照顾的义务,唯有如此,政府才可免于倾覆。因而,行政权力必须介入私人生活,认为国家干预愈少就愈好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但到了1959年福斯特霍夫又撰文提出了生存照顾的"辅助性理论",生存照顾是当社会不能凭已力维持"稳定"时,国家才扮演的一种"国家补充功能".福斯多夫舍"行政补充功能"不用,而是用"国家补充功能",已经认为生存照顾已非"行政"权力的独揽任务,概念有所发展。(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4-86页。
    ③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1页。
    ④(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潘世强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
    ②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页。
    ③(爱尔兰)J·M·凯利:《西文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33页。
    ④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5-166页。
    
    ①孙文恺:《社会学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9-40页。
    ②(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2页。
    ①Philip Heck, The Jurisprudence of Interests ,select from The Jurisprudence of Interests,Magdalena Schoch (translated and dited ),Harcvard University Press 1948,P.33。
    ②(美)庞德:《依法审判》,载《哥伦比亚法律评论》第13卷,第691页;转引自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12页。
    ③(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2-44页。
    ①(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9-40页。
    ②(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5页。
    ③(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3-44页。
    ④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7-198页、第201-204页。
    ⑤翁岳生:《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第226-227页。
    ①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文献社1998年版,第106页。
    ①(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2页。
    ②转引自王维先、郑炳心:个人优先还是社群优先?——评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东方论坛》2006年第3期。
    ③(英)弗利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20页。
    ①Peter Woll, American Government: Readings and Cases,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84,P279-280.
    ②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卷《社会正义的幻象》的第七章《普遍利益与特定目的》中,总是把公共利益、普遍利益、共同利益三个词汇相互并立使用。
    ③(英)弗利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二、三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④经济学消息报编:《追踪诺诺贝尔――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专访录》,中国计划出版社1998年版;转引自薛冰:个人偏好与公共利益的形成――兼论阿罗不可能定理,《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3卷第4期。
    ⑤方福前:《公共利益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⑥薛冰:个人偏好与公共利益的形成――兼论阿罗不可能定理,《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3卷第4期。
    
    ①(美)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14页。
    ②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文献社1998年版,第97页。
    ③(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
    ④(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1-62页。
    ⑤(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9页。
    
    ①(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
    ②(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6页。
    ③(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7页。
    ①(英)弗利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二、三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②(英)弗利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二、三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①(英)弗利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二、三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②(美)约翰·福斯特:自由主义及其批判,《国外理论动态》1999年第12期。
    ③(英)弗利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二、三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①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0-191页。
    ①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文献社1998年版,第1页。
    ②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282页。
    ①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9-100页。
    ②俞可平在《社群主义》一书中写道,“社群主义者所说的普遍的善,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的物化形式便是公共利益,简称公益。”详见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文献社1998年版,第78页。
    ③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文献社1998年版,第99页。
    ④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文献社1998年版,第97-98页。
    
    ①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文献社1998年版,第100-102页。
    ②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235页。
    ①(美)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①国家行政学院国际合作交流部编译:《西方国家行政改革述评》,国家行政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页、第116页。
    ②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文献社1998年版,第127页。
    ③俞可平认为“从间接知识根源来说,它是对20世纪70年代后盛行的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的反应”参见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06页。
    ①德沃金:自由的社群,《加利福尼亚法律评论》1989年第77期;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文献社1998年版,第139页。
    ②(英)艾维尼里和德夏里特编:《社群主义与个人主义》,牛津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页;转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文献社1998年版,第43页。
    ③一个特别有趣也特别值得关注的现象,新公共管理主义的一些代表人物,同时也是政府改革计划的设计者和参与者。如美国奥兰多市市长弗雷德里克曾评论说“奥斯本和盖布勒的原则帮助我们改革了奥兰多政府。我们考验了这些原则,它们确实有效。”著名的戈尔报告,也是以奥斯本和盖布勒的《改革政府》一书为理论指导。
    ④国家行政学院国际合作交流部编译:《西方国家行政改革述评》,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3-44页。
    ①(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上海市政协编译组、东方编译所编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19页。
    ②余霞、何伟:新公共管理:理论及启示,《安康师专学报》2004年第10期。
    ③关于官僚制的破产,可以参见(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上海市政协编译组、东方编译所编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13-17页;陈振明:走向一种“新公共管理”的实践模式――当代西方政府改革趋势透视,《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
    ④这10项原则分别是:起催化作用的政府,掌舵者而非划桨者;社区拥有的政府,授权而不是服务;竞争性的政府,把竞争机制注入到提供服务中去;有使命感的政府,改变照章办事的组织制度;讲究效果的政府,按效果而不是投入拨款;受顾客驱使的政府,满足顾客的需要,而不是官僚政治的需要;有事业心的政府,讲求收益而不浪费;有预见的政府,预防而不是治疗;分权的政府,从等级制到参与和协作;以市场为导向的政府,通过市场力量进行变革。
    ⑤比较著名的改革咨询委员会、研究报告,如英国的雷纳评审小组及《改变政府管理:下一步行动方案》;美国副总统戈尔领导的国家绩效委员会的《戈尔报告》(从过程到结果:创造一个少花钱多办事的政府);法国的皮克报告;欧洲经合组织的1995年度公共管理发展报告《转变中的治理:OECD国家的公共管理改革》等。这些研究报告和改革方案,既可以看做是新公共管理主义的具体实践,也可以看做是新公共管理主义的重要理论成果。
    ①(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上海市政协编译组、东方编译所编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1-3页。
    ②(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上海市政协编译组、东方编译所编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
    ③国家行政学院国际合作交流部编译:《西方国家行政改革述评》,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
    ①(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上海市政协编译组、东方编译所编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序言第18页。
    ②(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上海市政协编译组、东方编译所编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③(美)萨斯瓦:《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①国家行政学院国际合作交流部编译:《西方国家行政改革述评》,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4页。
    ②(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上海市政协编译组、东方编译所编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18页。
    ③(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上海市政协编译组、东方编译所编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60-61页。
    ④(英)弗利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二、三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7-338页。
    ⑤陈振明:走向一种“新公共管理”的实践模式――当代西方政府改革趋势透视,《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
    ①袁祖社:走向“公共发生自律”:“公域”与“私域”的分立与新制度价值理念孕生,《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4期。
    ②王名、刘国翰、何建宇:《中国社团改革――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③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43-244页。
    ①(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上海市政协编译组、东方编译所编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第18页。
    ②(美)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6-55页;转引自陈国权、曾军荣:人性预设转变与公共行政理论变革,《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33卷第2期。
    ①国家行政学院国际合作交流部编译,《西方国家行政改革述评》,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62页。
    ①Cooper Terry:TheResponsible Administrator(3rd ed).San Francisco: Jossey-Bass publishers.1990.page68;转引自李春成:《公共利益的概念建构评析》,《复旦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②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B·登哈特著:《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丁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③马骏:《西方公共行政学理论前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①(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②(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53页。
    ③“依绝对公正的原则来判断,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们的利益的政体就都是错误的政体或政体的变态(偏离)”。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32页。
    ④(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5页。
    
    ①胡象明、董琦:论公共利益及其本质属性,《公共管理学报》第3卷第1期,2006年1月。
    ②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7页。
    ③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6-87页。
    ④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社科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51页。
    ①李春成:公共利益的概念建构评析--行政伦理学的视角,《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②(美)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24-25页;(加)雅各布:《民主视野--当代政治哲学导论》,吴增定、刘凤罡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年版。
    ①(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上海市政协编译组、东方编译所编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15页。
    
    ①国家行政学院国际合作交流部编译,《西方国家行政改革述评》,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4页。
    ②(德)拉德布鲁赫:《法学总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0页。
    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295卷第55页,第321卷第414页。
    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295卷第55页,第334卷第779页。
    
    ①城中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三民书局,第171页。
    ②茅于轼:《中国人的道德前景》,暨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页。
    ③(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40页。
    
    ①(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7页。
    ②龚祥瑞:法与改革----读边沁与密尔:政府论,《比较法研究》1995年第1期。
    ③杨通进:爱尔维修与霍尔巴赫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1998年第4期。
    ④(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7页。
    ⑤(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7页。
    ①(英)哈耶克:《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93页。
    ①(法)库朗热:《古代城邦—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制研究》,谭立铸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80页。
    ②(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版,第130页。
    ③(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5页。
    ④德国法学家弗得罗斯认为,公共利益既不是单个人所欲求的利益的总和,也不是人类整体的利益,而是一个社会通过个人的合作而生产出来的事物价值的总和。而这种合作极为必要,其目的就在于使人们通过努力和劳动而能够建构他们自己的生活,进而使之与人之个性的尊严相一致。参见(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6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7页。
    ①麻宝斌等学者则认为也认同,国家与市场是实现公共利益的两种主要制度安排,但他们认为两者在制度设计和行动规则上则存在着根本性差别。参见麻宝斌:治道变革:公共利益实现机制的根本转变,《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3期。
    ②(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48页。
    ③“公地悲剧”理论来源于1968年英国教授哈丁(Garrefl·}~ardirI)发表的《公地的悲剧》(TheTragedyoftheCommonsl一文。其核心内容是,作为理性的人,每个牧羊者都希望自己的收益最大化。在公共草地上,每增加一只羊会有两种结果,一是获得增加一只羊的收入,二是加重草地的负担,并有可能使草地过度放牧。经过思考,牧羊者决定不顾草地的承受能力而增加羊群数量。于是,他便会因羊群数量的增加而收益增多。看到有利可图,许多牧羊者也纷纷效仿,加入这一行列。由于羊群的进入不受限制,所以牧场被过度使用,草地状况迅速恶化,直到无法再养羊。悲剧就这样发生了。“公地悲剧”说明了在公共利益领域,当收益归个人,代价由大家共同承担时,人作为一个经济人,都会从一己私利出发,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而不会顾及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由“公地悲剧”可以看出,在公共利益实现机制中,政府的强制是必不或少的。参见Garrett Hardin,"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Science 162(December 1968,1243-1248)。
    ①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一开始就存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共同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这样的职能,在任何时候的原始公社中,例如在最古老的德意志的马尔克公社中,甚至在今天的印度,还可以看到。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由此可见,在恩格斯的观念中,国家的权力萌生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维护公共利益是不能由个别成员担当,它需要一个超越个体的国家权力来实现。
    ②囚徒困境,是指这样一种两难情境:假设有甲乙两名合伙作案的囚徒,尚未审判定罪,他们的供词将直接关系到对他们的处罚。他们面临着四种可能的惩罚,第一,两名囚犯都拒不认罪,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他们的处罚就会是最轻,这是最好的结果;第二,甲认罪而乙拒不认罪,那么对甲的处罚就会轻于对乙的处罚;第三,乙认罪而甲拒不认罪,对乙的处罚就人会轻于对甲的处罚;第四,甲乙都坦白认罪,他们就会受到同等严厉的处罚,就总体而言,这是最坏的结果。但在现实中,由于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间的不协调,往往总是会出现第四种结果。
    ③(美)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④麻宝斌:治道变革:公共利益实现机制的根本转变,《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3期。
    ⑤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文献社1998年版,第68-75页。
    ①(英)亚当·斯密:《国富论》,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
    ②顾肃:《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③(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④德国法学家哈特穆特·毛雷尔也曾提到,国家要关心共同体的福祉,是长期以来受到教会观念的影响。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
    ①(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被视为经院哲学集大成者托马斯·阿奎那也认为,是否以公共利益为归依,是政府行为正当性的评判标准。
    ②(美)梅里亚姆:《美国政治思想:1865-1917》,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84页。
    ③(美)斯蒂芬·L·埃尔金等:《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9页。
    ④Pound,Justice According to Law,14Columbia Law Reviewl,1914,P.12-13;转引自余敏江:论公共管理与宪政关系的演进,《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9期。
    ⑤威廉·韦德:《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页。
    ⑥(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4页。
    ⑦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8页。
    ⑧H.W.R.Wade,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1989,P3-4。
    ①Pound,Justice According to Law,14Columbia Law Reviewl,1914,P.12-13;转引自余敏江:论公共管理与宪政关系的演进,《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9期。
    ②(法)勒·达维:法国行政法和英国行政法,《法学译丛》,1984年第4期。
    ③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0页。
    ④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8页。
    ⑤(美)史蒂芬·科恩等:《新有效管理者》,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⑥罗森布罗姆:《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页;刘雪华、于乃书:政府改革与公共利益的实现,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卷第4期。
    ⑦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2页。
    
    ①世界银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中国财经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页。
    ②世界银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中国财经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页。
    ③(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8页。
    
    ①付子堂:对利益问题的法律解释,《法学家》2001年第2期。
    ②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
    ①(美)莱斯特·M·赛拉蒙:《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贾西津、魏玉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04页。
    ②志愿失灵理论由美国公共政策学者、非营利组织研究专家萨拉蒙提出,说明非营利性组织由于自身内在缺陷,也会导致在提供公共利益上的偏差或不足,参见Salamon,L.M. Rethinking Public Management:Third Party Government and the Changing Forms of Government Action. Public Policy[j].1981,29(3);255-275;田凯《西方非营利组织理论述评》《中国行政管理》2003年第6期;宋若思: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和志愿失灵,《经济师》2003年第6期。
    ①美国学者罗伯特·伍思努由此现象,抽象出了“政府、市场、非营利性组织相互依赖理论”,认为实践中政府、市场和非营利性组织的关系正在变得模糊不清,互动和交换关系的存在也将提升三者间的相互依赖程度。
    ②(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上海市政协编译组、东方编译所编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20页。
    ③(意)马基雅弗利:《佛罗伦萨史》,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1—132页。
    ①(美)米尔顿·弗里德曼:《弗里德曼文箤》,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38页。
    ②(美)詹姆斯·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26页。
    ③杨春学:《经济人与社会秩序分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1-12页。
    ④陈国权、曾军荣:人性预设转变与公共行政理论变革,《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第33卷第2期。
    ⑤(美)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杨玉生、李盛平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25页。
    ①(英)休谟:《人性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6页。
    ②指卢梭所秉持的以公共利益为归依的公意是至上的、永远公正的等观念。
    ③(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0页。
    ④周要:略论爱尔维修的利益学说,《重庆社会科学》,2005年第7期。
    ⑤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83页。
    ⑥赫·恩·蒙让:《爱尔维修的哲学》,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375页。
    ⑦北京大学哲学系:《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526页。
    ⑧(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7页。
    
    ①刘莉:论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7卷第3期。
    ②涂光启、贺林波:解构与批判:庞德社会工程法学的社会事实,《求索》2004年第11期。
    ③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页。
    ④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页。
    ⑤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
    ①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25页。
    ②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26页。
    ③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5页。
    ④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2页。
    ①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9页。
    ②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6页。
    ③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9页。
    ④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21页、第29页。
    ⑤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21页。
    
    ①陈国权、曾军荣:人性预设转变与公共行政理论变革,《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33卷第2期。
    ②(澳大利亚)欧文·休斯:《公共管理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27页。
    ③(美)詹姆斯·布坎南:《赤字中的民主》,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116页。
    ①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295页。
    ②(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64页。
    ③其代表人物杰斐逊还提出,不仅要实现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分立制衡,“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构将永远分立,在其中一个机构中行使权力的人将不得在其他两个机构或其中一个机构中任职”,还应当在国会两院之间、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之间、执政党和反对党之间实现制衡。(美)杰斐逊:《杰斐逊集》,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360页。
    ④刘祚昌:《杰斐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9页。
    ⑤刘祚昌:《杰斐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9页。
    ①刘祚昌:《杰斐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1页。
    ②Morgan,Douglas F.(1994).The Public Interstest;转引自李春成:公共利益的概念建构评析—行政伦理学的视角,《复旦学报》2003年第1期。
    ③笔者是在北大法律信息网进行搜索,囿于论文写作进程,此数据为2006年7月份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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