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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社会中的乡村自治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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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论文拟在传统与现代的时间维度与国家与社会的空间维度的交叉视野里,考察社会转型时期中国乡村社会自治与法治的状况、结构以及变迁的诸种形态。特别是在现代国家建设的理论框架下,关注乡村社会“公民”的生态与实践,并在法制现代化的宏大叙事之下,关注乡村社会的法治叙事及其可能的走向。
     本文基本论点是:从传统社会的角度来看,在中国乡村社会的演进史中是存在某种意义上的自治形态的,但这种自治是一种“自然的自治”,乡村社会相对于朝廷乃至现代国家而言,乃是一种漂浮着的遥远的“想象的异邦”,无法进入国家与社会二元格局。这种长期存在的自然形态的乡村自治传统,客观上建构了具有特定时空合理性的乡村权力结构、权威体系和价值形态,为封建帝国政治体制的稳定运作,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与社会基础。众所周知,在古代中国,国家权力也曾企图进入乡村社会并实现对其的“统治”,但由于财政实力的匮乏与社会动员能力的软弱,更为关键的是由于缺乏进入乡村的动力机制,最终无疾而终或铩羽而归。清末以降,由于内忧外患兼中外交迫,导致“落后就要挨打”,因此,“国家建设”的任务日益迫切。为实现国家的整合,增强对于乡村社会资源的汲取能力,进而实现有效的社会控制,俾以参与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导致国家不得不开始重新界定自己的角色与限度,启动其现代化的进程。
     由于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经济形态和生产方式的封闭性,由于乡村场域的权力结构、社会资本形态的独特性以及价值信仰体系的自足性,导致乡村社会难以逻辑地融入现代国家体系,进而实现国家现代化的整体性推进。因此,在“国家建设”与“国家现代化”的双重进程之中,国家与乡村之间的冲突与博弈势所必然,这种冲突与博弈构成了本文写作的历史与社会背景。在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中,法制现代化是一个重要维度。换言之,法律改革彰显的是传统中国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努力。众所周知,法制现代化是现代性事业的一部分,与国家制度建设和政权权力运作有着密切关联。因之,实现法治是中国现代化实践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本文中,笔者将从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出发,从法律在沟通“系统”与“生活世界”之间的关系角度,来阐述法制现代化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并由此探究“送法下乡”中的法制叙事及其合法性问题。在当代中国现代化和国家政权建设的历史场景下,乡村社会的自治与法治建设,已然构成了一种具有内在冲突的话语与行动,需要我们以更宏观的、更超越的立场来审视与调和这一冲突。在本文中,笔者尝试性地引入了“宪政型自治”这一分析性概念,企图从当代中国宪政架构的高度来理解并谋划乡村自治与法治的图景及流变。按照基本的宪法学理论,宪政应当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与人权。其中,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宪政的重要条件,人权保障是宪政的目的。因此在当代中国乡村自治的理论图景中,我们必须首先将农民视为国家的“公民”,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来理解与建构关于乡村自治的各种制度与实践。同时,中国乡村的自治对于现代国家来说,政治功能上应该具有某种程度的宪政意味,是抵抗强大的国家权力恣意行使的制度装置,更是一种国家-社会范畴下的法权关系。因此本文语境中的“宪政型自治”兼具有事实与规范的双重性质,乡村社会的自治与法治问题,只有在此框架之下才能获致更为全面的理解。
     在本文中,笔者提出的“宪政型乡村自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基础性的论域:其一,乡村社会法制秩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问题。换言之,国家如何在乡村社会建立正当化的法律秩序实现其法律治理的问题,进而在现代化国家的知识论证下,考察此种法律秩序背后的价值取向和目标追求与现代宪政理念之间是否存在悖逆与冲突,对此,笔者将从哈贝马斯协商民主理论的角度简析之;其二,乡村社会中的“农民”与“公民”之间的角色界分及其在权利谱系上的反映。也即,在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下,“农民”的权利和权利意识与“公民”的权利和权利意识之间存在何种重合与错舛,从而揭示在权利之平等保护的宪法原则下,“农民”向“公民”角色转型的宪政意蕴;其三,在国家与社会的理论框架下,从宪政的角度研究乡村自治的自治权性质、范围与界限以及形态,并在此基础上考察乡村社会作为一个整全性的“生活世界”与作为国家权力谱系末端的“基层社会”之间在功能与旨趣上的分裂与融合,进而在商谈民主的基础之上探究如何建构一种宪政型的乡村自治问题。
This thesis aims to study the state of self-management and rule-of-law in China’s rural areas, as well as it’s numerous constructions and transitions, during this transitional period from an overlapping perspective of time, covering both ancient and contemporary age, and space, in the level of both state and society. The writer lays special attention, within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state modernization, on the living conditions of the“citizens”in rural areas, and the narrative of rule-of-law in rural society and its possible development under the grand narrative of modernization of legal systems.
     The basic viewpoint of this thesis is that, in the view of the traditional society, there does exist, in a sense, a self-management during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rural society. However, this self-management is a kind of“spontaneous self-management”(which can hardly be identified as self-management according to western classical theories on this subject), in that the rural society, in contrast with the ancient governments and cities, is an“imaginary foreign land”drifting remotely and indistinctly and is excluded by the binary pattern of state and society. Nevertheless, this long-existing tradition of spontaneous self-management in rural areas naturally evolved into a system of power, authority and values with specific reasonableness both in time and space, which undoubtedly provided a substantial political and social foundation for the stable operation of the political system of the feudal empire. Although in ancient China, the state power did try to exercise its“governing”in rural society, it failed due to its lack of financial strength and its inefficient ability of social mobilization, most importantly, its motivating mechanism of reaching into the rural society. Since the Qing Dynasty, facing both domestic and foreign threats and the unavoidable attack resulting from the backwardness, the task of“state building”has been getting increasingly urgent.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integration of the state, to improve its ability of absorbing social recourses from rural areas, and to exercise an efficient social control, so as to take part in the increasingly fierc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the government was forced to redefine its role and boundary, and launch a campaign of modernization.
     Due to the closeness of the social economic patterns and the mode of production in China’s traditional rural areas, and due to the peculiarity of the power structures and the social capital forms, as well as the self-sufficiency of the value and belief systems in the field of rural areas, it is difficult for China’s rural society to be logically integrated into the modern national system, so as to realize the holistic advancement of national modernization. Therefore, along the double process of“state building”and“national modernization”, conflicts and games between the state and the rural areas are inevitable, which forms the very historical and social background in which this thesis is constructed. Meanwhile, along the progress of modernization in contemporary China,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legal systems is also a significant dimension. It is reasonable to believe that the legal reform displays an effort to transform our country from a traditional nation into a modernized one, the rule of law is an indispensible part in this enterprise of modernization, which is intimately related to the construction of our national system and the functioning of the political power, and that the realization of rule-of-law is an essential task in China’s practice of modernization. Therefore, to some extent, an inner paradox constituted of rule-of-law and self-management has already been formed within the domain of discourse in this thesis. In this these, the writer is also going to, based on Habermas’s Communicative Action Theo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function of law in communicating between“system”and“lebensweit”(life-world), demonstrate the crucial part that the law plays in the contemporary society, and furthermore, to study the validity of the narrative of the legal systems in the program of“Sending Law to the Countryside”.
     In the background of the modernization of contemporary China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state political power, the self-management and the rule-of-law in rural society have constituted a discourse and action with inner paradox, which demands a broader and superior standpoint in order that, from which, such a paradox be supervised and mediated. For this purpose, the writer, in the end of the thesis, tries to introduce an analytical concept,“Constitutional Self-management”, by which to understand and contrive the prospect and evolution of self-management and rule-of-law in rural areas from a high perspective of China’s contemporary co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As is known to all, the value of constitution, according to basic constitutional theories, lies in its value in the assurance of human rights and restriction of power under the rule of law on the democratic basis. Hence, in the prospect of self-management of rural areas in contemporary China, we have to, above all, regard peasants as citizens of the country, and understand and construct various systems on self-management of rural area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assurance of civil rights. At the same time, self-management in China’s rural areas should acquire, to some extent, a constitutional significance in its political functions, which serves as a systemic mechanism withstanding arbitrary abuse of the mighty state power, and forms a law-and-power relationship within the nation-society domain. Therefore, there is a dual quality considering both facts and regulations within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Constitutional Self-management, and a brand new understanding of the problem of self-management and rule-of-law in rural areas can be obtained within the same framework.
     In the context of this thesis, the theory“Constitutional Self-management in Rural Areas”includes mainly the following three basic domains and objectives: firstly, the problem of legitimacy and validity of the legal order in rural society, in other words, how can a nation create a legitimate legal order and realize the rule of law in rural society; what’s more, whether there exists, under the argumentation of knowledge on modernized nation, contradictions or conflicts between the value orientation and purpose of the legal order and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The writer is going to briefly analyze this problem in the view of legislationism and Habermas’s theories o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Secondly, the division of the role as“peasants”and the role as“citizens”in rural society, as well as its reflection in the genealogy of rights. That is, what are the overlaps and divergences, under China’s dual social structure of cities and the countryside, between the rights and the rights awareness of“peasants”and that of“citizens”, which leads to an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stitutional significance of the transition from the role of“peasants”to the role of“citizens”on the constitutional principles of equal rights. Thirdly, to study, from a constitutional perspective,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state and the society, and furthermore, the secondary framework of the state and the rural society, the nature, the range, the boundary and the styles of the right to self-management in rural areas; consequently, the fission and fusion, in the field of their functions and objectives, of the“lebensweit”consisting of the holistic rural society and the“primary-level society”situated on the lowest level in the genealogy of state power; and finally the question of how to construct a constitutional self-management in rural areas in the view of constitutionalism.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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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见[德]哈贝马斯:《认识与兴趣》,郭官义译,学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
    3参见[奥]弗洛姆:《在幻想锁链的彼岸》,张燕译,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58页。
    1参见[英]迪尔克·克斯勒:《马克斯·韦伯的生平著述及影响》,郭峰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2页。
    2参见吕世伦主编:《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6页。
    3参见[美]D·P·约翰逊:《社会学理论》,南京大学社会学系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271页。
    4参见[德]卡尔·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黎鸣等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47页。
    1 Ouentin Skinner:,“meaning and understanding in the history of ideal”visions of politics , vol.1, P59
    2 Ouentin Skinner:,“meaning and understanding in the history of ideal”visions of politics , vol.1, P78
    1参见梁治平:《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载梁治平编:《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5页。
    1参见梁治平:《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载梁治平编:《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6页。
    2参见梁治平:《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载梁治平编:《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7页。
    4参见李步云:《宪政与中国》,载《宪法比较研究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
    2参见[德]卡尔·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黎鸣等译,商务印书馆,第276页。
    3参见[德]卡尔·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黎鸣等译,商务印书馆,第277页。
    1参见李钢:《论社会转型的本质与意义》,载《求实》2001年第1期。
    2参见李钢:《论社会转型的本质与意义》,载《求实》2001年第1期。
    5参见沈原:《市场、阶级与社会:转型社会学的关键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1参见罗谟鸿等编著:《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研究》,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8页。
    1参见[美]约瑟夫·劳斯:《知识与权力——走向科学的政治哲学》,盛晓明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页。
    2参见[美]约瑟夫·劳斯:《知识与权力——走向科学的政治哲学》,盛晓明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页。
    3参见郭正林:《当代中国农村政治研究的理论视界》,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3年7期。
    1参见郭正林:《当代中国农村政治研究的理论视界》,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3年7期。
    3参见邓正来:《“国家与社会”研究框架的建构与限度——对中国的乡土社会研究的评论》,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09页。
    1参见邓正来、[英]J·C·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2参见吴毅等:《二十年农村政治研究的演进与转向——兼论一段公共学术运动的兴起与终结》,载《开放时代》2007年第2期。
    3参见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
    1参见M.G.福赛思:“国家”,载邓正来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93页。
    2参见李建斌等:《国家与社会理论在海外中国研究领域中的兴起及其反思》,载《江汉论坛》2006年第6期。
    3参见李建斌等:《国家与社会理论在海外中国研究领域中的兴起及其反思》,载《江汉论坛》2006年第6期。这种差异性体现在乡村研究的各种维度,譬如生产方式、习俗、宗族与宗教以及社会关系的模型等。
    4参见贺雪峰:《村治的逻辑:农民行动单位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1参见贺雪峰:《乡村治理研究的三大主题》,载《社会科学战线》,2005年第1期。在该文中,贺雪峰教授对于构成中国乡村非均衡性的原因进行了剖析。认为既有经济发展水平的因素,又有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因素,还有经济结构乃至种植结构的因素,还有诸如气候地形聚居形态等方面的因素。
    2参见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7页。
    3参见邓正来:《“国家与社会”研究框架的建构与限度——对中国的乡土社会研究的评论》,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09页。
    1参见邓正来:《“国家与社会”研究框架的建构与限度——对中国的乡土社会研究的评论》,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09页。
    2值得一提的是,黄宗智先生曾经对“国家与社会”的范式在理解中国问题有所异议。他认为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范畴本身就是从西方近代历史经验中抽象出来的概念,因此以此来理解中国问题并不合适。见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载邓正来、亚历山大编:《国家与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421-443页。对此,梁治平先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黄氏“抛弃了社会与国家的二元模式,但却不加批判地接受了同样的社会与国家的概念”。见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页。
    3参见王建平:《从当代中国研究反观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载《学术交流》2003年第5期。
    1参见梁治平:《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载梁治平编:《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5页。值得注意的是,曹锦清教授曾经在“上—下”两种视角基础上,别处心裁地提出“从外向内”与“从内向外”的两种视角,作为研究乡村的不同进路。他认为,所谓“外”,就是西方社会科学理论与范畴;所谓“内”,即中国自身的历史与现实尤其指依然活跃在人们头脑中的习惯观念与行为方式中的强大传统。参见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2参见[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王海龙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版,第20页。
    3参见李远行:《互构与博弈——当代中国农村组织的研究与建构》,载《开放时代》2004年06期。
    1参见[美]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章。
    2参见高丙中:《民间的仪式与国家的在场》,载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
    1参见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23页。
    2参见徐勇:《非均衡的中国政治:城市与乡村比较》,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第6页。
    3参见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3页。
    4参见邓正来、[英]J·C·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
    5参见[加拿大]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邓正来,.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1参见朱维铮:《音调未定的传统》,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2参见余英时:《论士衡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页。
    1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页。
    2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论科学理论》,转引自[法]让·卡泽纳弗:《社会学的十大概念》,杨婕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9页。同时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参见[美]D·P·约翰逊:《社会学理论》,南京大学社会学系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271页。
    1参见[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96页。
    2参见[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五章。
    3参见[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97页。
    4参见[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42页。
    1参见[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2页。
    2参见[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42页。
    3值得指出的是,埃米尔·涂尔干仅仅通过社会分工这一动力机制,来剖析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及其特征,也曾经受到过很多学者的指垢。譬如安德鲁·韦伯斯特就认为他“没有解释清楚社会现代化的其他途径”,“他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带有思辨性,缺乏历史证据”,参见[英]安德鲁·韦伯斯特:《发展社会学》,陈一筠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5-26页。
    1参见[德]菲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08页。
    2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74页。
    3参见[德]菲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55-256页。
    4参见[德]菲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95页。
    5参见[德]菲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39-340页。
    1 Ralf Dahrendorf,“Max Weber and Modern Social Science”, in Max Weber and His Contemporaries, Edited by Wolfgang J. Mommsen and Jurgen Osterhammel, London: Allen and Uniwin, 1987, pp. 574– 580
    2当然,也有学者,譬如根瑟·罗斯,认为马克斯·韦伯并不是深奥晦涩的著作家,他本人也不喜欢这种所谓“深刻”的传统,而主要的问题在于他的精细而复杂的语法所致。参见[美]本迪克斯:《马克斯·韦伯思想肖像》,刘北成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
    3 Reinhard Bendix,“Dialogs across the Centuries: Weber, Marx, Hegel, Luther”, in The Origins of Modern Consciousness, ed. by John Weiss, Detroit, Mich: Wayne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65, p. 153.
    4尹保云:《什么是现代化》,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8页。
    5 [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彭强等译,陕西师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7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6页
    8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6页
    9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7页
    1参见尹保云:《什么是现代化》,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页。
    2参见梁治平:《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载梁治平编:《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7页。
    3参见郑戈:《法律与现代人的命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4页。
    1参见马克斯·本斯基:《社会、道德和法律:尤根·哈贝马斯》,载[英]凯特·纳什等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社会学指南》,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0-60页。
    2参见[英]齐格蒙特·鲍曼:《生活在碎片之中:论后现代道德》,郁建兴等译,学林出版社2002年版。
    3值得指出的是,马克斯·韦伯对于现代性的揭示乃是基于一种事实判断,认为近代以降的社会发展现状乃是一种“现代性”问题,而绝没有意欲现代“化”的的价值追求在焉,相反,他对于这种理性过渡扩张的状况表现出了深刻的忧虑,这一点与迪尔凯姆不同。见刘小枫:《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2页。
    4参见刘小枫:《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4页。
    1参见马克斯·本斯基:《社会、道德和法律:尤根·哈贝马斯》,载[英]凯特·纳什等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社会学指南》,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50-60页。
    2参见马克斯·本斯基:《社会、道德和法律:尤根·哈贝马斯》,载[英]凯特·纳什等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社会学指南》,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0-60页。
    1参见马克斯·本斯基:《社会、道德和法律:尤根·哈贝马斯》,载[英]凯特·纳什等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社会学指南》,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0-61页。
    2参见[荷]彼得·巴尔:《商谈伦理学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载[美]马修·德夫林编:《哈贝马斯、现代性与法》,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1页。哈贝马斯是在批判韦伯的法律形式理性的概念基础上提出相关论断的。他认为韦伯的法律定义无法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可能导致获得实在法支持的政府权力和法律性本身没有合法性力量。也即,符合法律的行为不一定具有合法性。因此,哈贝马斯认为,为了确保法律的合法性,法律程序必须为道德论证提供机会。参见该书第110页。
    3在一些学者看来,现代与现代性是在同一的意义上作为与传统相对的概念范畴来使用的。见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1999年版,第93页。
    4参见顾忠华:《韦伯学说》,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
    5参见顾忠华:《韦伯学说》,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3-75页。
    2参见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中国人民大学1999年版,第93-97页。
    4参见[法]齐格蒙·鲍曼:《立法者与阐释者—论现代性、后现代性与知识分子》,洪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相关部分。
    5参见智河:《福柯系谱学述评》,载李惠国等主编:《重写现代性:当代西方学术话语》,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87页。按照作者的理解,福柯系谱学的方法其实就是将事物陌生化的方法,陌生化便是将“熟悉的弄不熟悉了”,在过去认为简单的地方发现复杂,从过去发现同一的地方发现差异。总之它的主旨就在于揭橥“不在场的东西”或过去一直“沉默的东西”。
    1参见智河:《福柯系谱学述评》,载李惠国等主编:《重写现代性:当代西方学术话语》,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84-85页。
    2参见汪晖:《韦伯与中国的现代性问题》,载汪晖:《去政治化的政治》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366页。
    3参见汪晖:《韦伯与中国的现代性问题》,载汪晖:《去政治化的政治》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378页。
    1邓正来教授曾经就此提出质疑:谁有资格界定“何为现代”“现代为何”?借此揭露出传统现代范式背后的“西方中心主义”。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00页。
    2参见郭星华等:《社会学视野下法律的现代性与地方性》,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3参见[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74-175页。
    4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15页。
    5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15页。
    1参见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中国人民大学1999年版,第三篇:现代与现代化部分。
    2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5页。
    3参见梁治平:《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载梁治平编:《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6页。
    4参见梁治平:《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载梁治平编:《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0-142页。
    1参见梁治平:《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载梁治平编:《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0-页。
    2参见尤陈俊:《中国乡村法治图景:破败抑或正常?》,载《三农中国》第五期。
    1邓正来先生曾经以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问题,对现代法律的“都市化”做了细致的评判。他认为,立法者或研究者在现代化的范式下,把原本复杂的“城乡二元结构、贫富差距结构和世界结构重合起来的中国社会做了盲目比照西方现代社会的都市化处理”。参见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27页。
    2转引自[英]威廉姆·奥斯威特:《哈贝马斯》,沈亚生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56-157页。
    3参见[英]威廉姆·奥斯威特:《哈贝马斯》,沈亚生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60页。
    4参见[德]哈贝马斯:《兽性与人性:一场法律与道德边界上的战争》,载《读书》1999年9月号。
    1参见[法]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佟心平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33-34页。
    2参见梁治平:《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载梁治平编:《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9-130页。
    1参见董磊明、陈柏峰、聂良波:《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河南宋村法律实践的解读》,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另见董磊明:《宋村的调解:巨变时代的权威和秩序》,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2页。
    2参见贺雪峰:《论半熟人社会》,载《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3期。
    3参见董磊明:《宋村的调解:巨变时代的权威和秩序》,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笔者认为,作为一种研究的范式与分析性概念,“熟人社会”对于乡村社会还是具有较大的说明力和解释力的。当然,正如一些学者已经指出的,苏力将自己对乡村社会法治状态的研究建立在对《秋菊打官司》之类的影视文学作品的情节之上,作为一种法律社会学的进路,还是值得商榷的。毕竟,艺术的真实性与生活的真实性不是一回事,另外影视作品为了塑造人物的需要往往会人为地制造各种艺术冲突,往往容易将复杂的社会关系简单化模式化处理,无疑这对于严肃的学术研究会产生误导,当然苏力在论证过程中对此进路也表现出了极大的反思与警醒。
    4参见董磊明:《宋村的调解:巨变时代的权威和秩序》,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
    1参见董磊明:《宋村的调解:巨变时代的权威和秩序》,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4页。
    3参见董磊明:《宋村的调解:巨变时代的权威和秩序》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2页。
    4所谓社会学的想象力,按照米尔斯的说法,是一种心智的品质,这种品质可以帮助人利用信息增进理性,从而得以洞悉世事,并在事件之间建立某种关联的能力。譬如优秀的社会学家总是能在纷纷扰扰的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网络中,清晰准确地提炼出某种关系模型,并在不同的关系之间建立起勾连,这就是一种社会学的想象力。参见米尔斯:《社会学的想象力》,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3-9页。
    1汉语“自治”一词最早出现在《三国志·魏志·毛玢传》里,其中有“太祖叹曰:用人如此,使天下人自治,吾复何为哉”的表达。
    2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7页。在该书中,作者认为,事实上存在的而且能由国家予以牢固控制的“越轨”,只见于国家的官员以及那些同他们保持正规联系的人。其他人只要不造反并顺从地交纳税款,那么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所做的一切与“越轨”都不会引起真正的麻烦。并且,习俗和传统在乡村社区持久地存在,即便它们与统治精英的信仰和实践具有巨大的差异,但它们通常巩固了而不是倾向于以任何方式来动摇国家权力。而且,官僚与民众之间的低比例使国家在广阔的范围内有效地干预地方事物实际上也不可能。因此国家在官府结构和观念上鼓励一定的地方自治。见莫里斯·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刘晓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45页。
    3参见郭于华:《农村现代化过程中的传统亲缘关系》,载《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农民》,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7页。
    4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著,洪天富译,《儒教与道教》,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页。
    1参见[德]马克思·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04页。持此同样观点著作还有,[美]明恩溥,《中国人的素质》,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美]古德诺:《解析中国》,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8年版;[英]斯普林克尔:《清代法制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美]何天爵:《真正的中国佬》,鞠方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上述专著作者身份不同,但都不同程度的与韦伯的观点相映证。
    2值得注意的是,在古代西方世界,比如在中世纪的英国,乡村在功能和结构上与中国传统乡村存在显著的区别。按照侯建新先生的研究:在英国,中世纪的农村基层组织是由几个不同性质的权力体系共同构成。代表王权和马尔克自治权的村镇,代表领主权的庄园,代表基督教教会权的教区。村镇庄园教区各自独立履行职权,又相互牵制和争夺,这种多元结构的农村体制无疑给英国农民的自主个人活动留下较多的天地。庄园起初按照庄官制运行,最直接的管理者是庄头,他秉承领主的意志,但是又经农奴集体推举产生。到中世纪晚期,领主及其代理人管理庄园已经很是困难,必须通过中介人:富裕农民中的头面人物进行。因此,“最迟到15世纪中叶,这些上层农民和正在兴起的乡绅实际上把握了乡村事务”。参见侯建新:《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09页。
    3参见[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12页。
    4参见[美]W·古德:《家庭》,魏章玲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6年版,第166—168页。
    5这里面有一个令人诧异的情形,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对西方乡村的产生作了阐述,与中国乡村的产生具有历史的相似性,但是,为什么中国的乡村发展轨迹却完全与西方不同,并型构了具有我国特色的乡村文化和经济形态及其权力机制,则是令人费解的课题,可以说,答案决非单维度的经济决定或文
    2参见王铭铭:《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页。
    3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
    2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83-86页。
    1参见Karl Polanyi,The Great Transformation(London Victor Goollancz 1945.转引自[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86页。
    2参见王先明:《近代绅士》,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3参见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
    4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86页
    6参见梁治平:《乡土社会的法律与秩序》,载王铭铭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17页。
    1参见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2顾炎武《日知录》卷8,转引自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221页。
    4参见瞿同祖著:《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之《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
    1参见刁培俊等:《宋代国家权力渗透乡村的努力》,载《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
    3参见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第5章,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参见冯尔康:《中国宗族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38-242,345-346页。
    4参见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页。
    1龙太江:《乡村社会的国家政权建设——一个未完的历史话题》,载《天津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2参见张静:《现代公共规则与乡村社会》,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
    3参见郑卫东:《“国家与社会”框架下的中国乡村研究综述》,载《中国农村观察》2005年第2期。本文关于国家政权建设的相关论述主要参考郑文。
    4参见[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66页。
    1参见陈尧:《新权威主义政权的民主转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
    2转引自王绍光:《祛魅与超越》,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第129页。
    3参见陈尧:《新权威主义政权的民主转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
    4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等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46 - 147页。
    1参见张静:《国家政权建设与乡村自治单位——问题与回顾》,载《开放时代》2001年第9期。
    2以下观点为张静文的综述,具体参见张静:《国家政权建设与乡村自治单位——问题与回顾》,载《开放时代》2001年第9期
    3参见彭大鹏、吴毅:《单向度的农村》,湖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70页。
    4参见[美]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58页。
    5参见P.Duara:《中国近代史上的国家与公民社会》,载于汪熙、F. Wakeman主编:《中国现代化问题:一个多方位的历史探索》,复旦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63页。
    6参见张静:《国家政权建设与乡村自治单位——问题与回顾》,载《开放时代》2001年第9期
    1参见张静:《国家政权建设与乡村自治单位——问题与回顾》,载《开放时代》2001年第9期
    2参见黄祥辉:《乡村博弈:国家整合的内在紧张——基于现代国家建构理论的尝试性解释》,载《东南学术》2008年第3期。
    3参见王绍光:《祛魅与超越》,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第131页。
    4参见胡位钧:《现代国家中的政治沟通》(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年),本文论述引自氏之《基层社会的形成与政治整合的现代性变迁》,载复旦政治学评论第二辑:《制度建设与国家成长》,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版。
    1 A. Doak Barnett,Cadres, Bureaucracy and Political Power in Communist China,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67, p 428-9;转引自李泽厚、刘再复:《告别革命-回顾20世纪中国》,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1995版,第264-265页。
    2参见[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杜赞奇曾指出,成功的现代国家政权建设应该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控制逐渐加强;;二、在现代化的民族国家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在逐步扩大。在发展中国家,尽管政权更迭频繁,但国家权力却持续扩张。
    3参见胡位钧:《基层社会的形成与政治整合的现代性变迁》,载复旦政治学评论第二辑:《制度建设与国家成长》,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版。
    4参见[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1“全能主义”这一新名词,是由芝加哥大学邹谠先生提出来的,以之来说明一些国家的威权政治的基本特性:政治权力可以随意侵入社会的各个领域和个人生活的诸多方面,在原则上它不受法律、道德宗教和思想的限制。
    2参见郑卫东:《“国家与社会”框架下的中国乡村研究综述》,载《中国农村观察》2005年第2期。
    3参见金耀基:《行政吸纳政治—香港的政治模式》,载《中国政治与文化》,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45页。
    4参见徐勇:《现代国家的建构与村民自治的成长》,载《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6期。
    5参见黄辉祥:《“民主下乡”: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再整合——村民自治生成的历史与制度背景考察(人文社会科学版)》,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6参见黄辉祥:《“民主下乡”: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再整合——村民自治生成的历史与制度背景考察》,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1参见[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页
    2参见[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页。.
    3参见[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页。.
    5参见纪程:《“国家政权建设”与中国乡村政治变迁》,载《深圳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1 See Helen F. Sui Agents and Victims in South China:Accomplices in Ruralrevolution,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89.
    2参见黄辉祥:《“民主下乡”: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再整合》,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1参见黄辉祥:《“民主下乡”: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再整合》,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2参见[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7页。
    1参见张静:《国家政权建设与乡村自治单位——问题与回顾》,载《开放时代》2001年第9期。
    2参见徐勇:《现代国家的建构与村民自治的成长》,载《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6期。
    3参见徐勇:《现代国家的建构与村民自治的成长》,载《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6期。
    4参见[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402页。
    1参见[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401-402页。
    2参见黄仁宇:《中国大历史》,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95页。
    1参见[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71页。
    2参见《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110页。
    1参见徐勇:《政党下乡:现代国家对乡土社会的整合》,载《学术月刊》2007年第8期。本文关于政党下乡的论述参考了徐文相关考述,特此说明。
    2参见徐勇:《政党下乡:现代国家对乡土社会的整合》,载《学术月刊》2007年第8期。本文关于政党下乡的论述参考了徐文。
    3参见郑永年:《中国模式:经验与困局》,浙江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49页。
    4参见[美]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78页。
    1参见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版,第239页。
    2参见吴理财:《村民自治与国家政权建设》,载《学习与探索》2002年1期。以下关于新中国国家政权重建的论述主要参考了该文。
    3参见参见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版,第53页。
    4参见(美)莫里斯·迈斯纳:《毛泽东的中国及其后》,杜蒲译,明镜出版社1999年版,第35-36页。
    5参见吴理财:《村民自治与国家政权建设》,载《学习与探索》2002年1期。
    1参见徐勇:《政党下乡:现代国家对乡土社会的整合》,载《学术月刊》2007年第8期。
    2参见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61页。
    3参见徐勇:《现代国家的建构与村民自治的成长》,载《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6期。
    1参见徐勇:《政党下乡:现代国家对乡土社会的整合》,载《学术月刊》2007年第8期。
    3参见徐勇:《现代国家的建构与村民自治的成长》,载《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6期。
    4参见徐勇:《现代国家的建构与村民自治的成长》,载《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6期。
    1参见纪程:《国家政权建设与中国乡村政治变迁》,载《深圳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2参见纪程:《国家政权建设与中国乡村政治变迁》,载《深圳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5参见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74页。
    1参见[法]米歇尔·福柯:《必须保卫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8页。
    2参见[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42页。
    3参见徐勇:《政党下乡:现代国家对乡土社会的整合》,载《学术月刊》2007年第8期。
    4参见林尚立:《集权与分权:党、国家与社会权力关系及其变化》,载陈明明主编,《革命后社会的政治与现代化》,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8页。
    5参见[美]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78页。
    6参见[美]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79页。
    1参见[美]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82页。
    2参见[美]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前言。
    3参见徐勇:《政党下乡:现代国家对乡土社会的整合》,载《学术月刊》2007年第8期。本文关于政党下乡的论述参考了该文的一些观点。
    4参见徐勇:《政党下乡:现代国家对乡土社会的整合》,载《学术月刊》2007年第8期
    6参见徐勇:《政党下乡:现代国家对乡土社会的整合》,载《学术月刊》2007年第8期。
    1参见[美]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73页。
    2参见[美]罗德里克·麦克法夸尔、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66-1982]》,金光耀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50页。
    3笔者认为,由于国家与社会二元格局的缺乏而使国家权力缺乏应有的参照、反馈和评价机制和必不可少的持民间立场者至少是“文革”悲剧酿成的原因之一。国家与社会二元格局对立的消失既可能是国家吞并了社会,亦可能是社会消解了国家,这在市场经济及其价值观在社会层面从广度与深度双维度得以成熟发展的情形下表现得尤为明显,至少它使国家意义上的政治意识形态日式衰微。
    1参见蒋庆文:《再论政治儒学》,载《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27页。
    2参见朱晓阳:《语言混乱与法律人类学的整体论进路》,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3参见陈柏峰:《纠纷解决与国家权力构成》,载谢晖等主编:《民间法》第8卷。
    4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1页。
    5参见[美]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载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80页。.
    1参见[日]:滋贺秀三等著:《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梁治平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59页。
    1参见王春光:《中国农村社会变迁》,云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0页。
    2参见[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33--244页
    3参见王铭铭著:《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36页。
    4参见冯尔康:《中国宗族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1页。
    5参见丁耀:《论农村家族势力的复兴与基层政权组织建设》,载《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
    1参见肖唐镖、辛珍宁:《警惕农村宗族势力抬头》,载《中国国情国力》1997年第10期。.
    3参见施从美:《村落宗族势力的复兴及其消解》,载《学海》2002年第1期。
    4参见赵旭东:《从“问题中国”到“理解中国”》,载《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5参见[英]S·斯普林克尔:《清代法制导论》,张守东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1参见王铭铭:《村落姓氏与权力》载王铭铭《走在乡土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0页。
    3参见赵旭东:《从“问题中国”到“理解中国”》,载《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4参见赵旭东:《从“问题中国”到“理解中国”》载《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1参见肖唐镖主编:《当代中国农村宗族与乡村治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2参见肖唐镖主编:《当代中国农村宗族与乡村治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3参见[美]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45页。
    4参见[美]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54页。
    5参见邓大才:《超越村庄的四种范式:方法论视角———以施坚雅、弗里德曼、黄宗智、杜赞奇为例》,载《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第2期。邓大才教授认为,从方法论层面讲,将微型社区扩展为宗族关系及宗族关系网络组成的区域社区,也不能得出整体中国的一般性结论,更不能建构以中国素材为基础的一般性理论。二是弗里德曼以宗族关系为载体,将其他有关的因素整合在这一体系中,但宗族关系只是人类社会中的一种关系而已,还有很多因素,如经济因素、社会因素、文化因素等无法纳入这一体系,勉强而为确有以偏概全之嫌。其实在弗里德曼之后,杜赞奇以“权力的文化网络”整合了几乎所有的社会关系。
    6参见宋宝安等:《乡村治理:宗族组织与国家权力互动关系的历史考察》,载《长白学刊》2003年第3期。
    1参见贺振华:《转型时期的农村治理及宗族——一个合作博弈的框架》,载《中国农村观察》2006年第1期。
    2参见麻国庆:《宗族的复兴与人群结合》,载《社会学研究》2000年第6期。
    3参见[美]罗德里克·麦克法夸尔、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66-1982]》,金光耀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49页。
    4在笔者看来,宗族组织的存在与复兴乃是政府职能弱化的表现,是血缘族体为生存和秩序的需要而实施的一种自救手段。
    3参见[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王海龙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273页。在该书中,基于社会人类学的立场,作者指出,法律,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这种地方性不仅指地方、时间、阶级与各种问题而言,并且指情调—事情发生经过自有地方特性并与当地人对事物之想象能力相联系。
    5参见王学辉:《双向建构: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对话与思考》,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1期。
    6参见[美]费正清著,《美国与中国》,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86—87页。
    1参见陈吉元等主编,《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1949—1989)》,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645页。
    2参见肖唐镖主编:《当代中国农村宗族与乡村治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3参见肖唐镖主编:《当代中国农村宗族与乡村治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4参见托马斯·希伯拉和沃夫冈·陶普曼:《经济和社会的变迁对中国乡村的政治影响》,载沈明明主编《改革发展与社会变迁》,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80页。
    1参见[英]巴特摩尔:《平等还是精英》,尤卫军译,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2参见容迪:《论精英在历史变革中的作用》,载《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92页。在本文中精英的概念无疑基于一种社会学立场。
    3参见[意]帕累托:《精英的兴衰》,刘北成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维尔弗雷多·帕累托认为精英是人类作为一个整体不可避免要产生的现象,和阶级无关,和信仰无关甚至与个人品质也无关,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就是新的精英取代旧的精英的历史。
    2参见李治安、杜家骥:《中国古代官僚政治》,书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107页。
    3参见[美]黄宗智:《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34页。
    4参见经君健:《试论清代等级制度》,载《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1参见Helen Siu ,Agents and Victims in South China ,Yale UniversityPress,1989。转引自胡位钧:“基层社会的形成与政治整合的现代性变迁”载复旦政治学评论第二辑:《制度建设与国家成长》,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版。
    2参见刘晔:《乡村治理的结构性变迁》,载陈明明主编:《革命后社会的政治与现代化》(复旦政治学评论第一辑),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5页。
    4对于缙绅阶层在乡村中的角色,中西历史学家强调之侧重点不同,中国历史学家往往强调士绅占有土地和
    1参见[美]黄宗智:《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36页。
    3李强的观点显然受到格鲁斯基的七标准说的影响。参见Grusky, David B. edited 1994. Social Stratification: Class, Race, and Gender in Sociological Perspective, Westview Press, Inc. p4.李春玲,2005,《社会分层研究与理论的新趋势》载于李培林主编《社会学理论与经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4参见李婵:《农村社区精英研究综述》,载《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3期。
    5参见李强:《试析社会分层的十种标准》,载《学海》2006年第4期。
    1参见贺雪峰.:《村庄精英与村庄记忆:理解村庄性质的二维框架》,载《社会科学辑刊》2000年第4期。.
    2参见仝志辉:《农民选举参与中的精英动员》,载《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1期。
    2参见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60页。
    3参见[以]S·N·艾森斯塔德:《现代化:抗拒与变迁》,张旅平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74页。
    4参见宋婧、杨善华:《经济体制变革与村庄公共权威的蜕变———以苏南某村为案例》,载《中国社会科学》, 2005年第6期。
    5参见周大鸣、刘华芹.:《农村的权力分化与整合———以招远市明村华村为例》,载《学术论坛》,2003年,第5期。
    2参见辛允星:《农村社会精英与新乡村治理术》,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年第5期。
    3参见辛允星:《农村社会精英与新乡村治理术》,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年第5期。
    4参见辛允星:《农村社会精英与新乡村治理术》,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年第5期。
    2参见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60页。
    2参见[美]加里·S·贝克尔著《家庭经济分析》,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83页。转引自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74页。
    2参见肖唐镖:《宗族与村治、村选举关系研究》,载《江西社会科学》2001年第9期。
    1参见贺雪峰:《村治模式:若干案例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导论。
    1参见潘英年:《扶贫手记》,上海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第105页。
    3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阳,张企泰译,商务出版社1979年版,第157页。
    4参见[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35页。
    1参见[美]爱德华·希尔斯:《论传统》,傅铿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年版,第2页。
    2参见[美]爱德华·希尔斯:《论传统》,傅铿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年版,第9页。
    3参见[美]爱德华·希尔斯:《论传统》,傅铿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年版,第9页。
    2参见余英时:《论士衡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页。
    3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著,田禾译,《现代性的后果》,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页。
    2参见费孝通著:《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敦煌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3参见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前言,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
    4参见[英]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四章。
    3参见[法]齐格蒙·鲍曼:《立法者与阐释者—论现代性、后现代性与知识分子》,洪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2参见[美]杰夫瑞·C·亚历山大:《世纪末社会理论》,张旅平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0页。
    4转引自韦森:《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42页。
    2参见F·W·Riggs,The Ecology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Asia Publishing House 1961)Chap.2—3.转引自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3页。
    3贺雪峰:《乡村治理研究的三大主题》,载《社会科学战线》,2005年第1期。在该文中,贺雪峰教授对于构成中国乡村非均衡性的原因进行了剖析。认为既有经济发展水平的因素,又有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因素,还有经济结构乃至种植结构的因素,还有诸如气候地形聚居形态等方面的因素。
    2参见徐珂编撰:《清稗类钞》[第五册],中华书局1984年版。
    3参见阎云翔著,李放春、刘瑜译,《礼物的流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2—69页。
    1参见邓正来:《“国家与社会”研究框架的建构与限度——对中国的乡土社会研究的评论》,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09页。
    1参见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载王铭铭、王斯福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参见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页。
    2参见梁治平:《清代习惯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7页。
    3参见[法]布尔迪厄访谈录:《文化资本和社会炼金术》,包亚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80页。
    4参见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2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2页。
    3参见[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该文详尽阐述了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的分类与特征。
    1参见周晓虹:《传统与变迁》,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23页。
    2参见[德]沃尔夫冈·查普夫著,《现代化与社会转型》,陈黎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3大传统与小传统是美国人类学家罗伯特·雷德菲尔德(Robert Redfield)在1956年出版的《农民社会与
    1参见[英]汤因比:《历史研究》,曹未风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
    2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2页。
    2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6页。其实不难发现,苏力意义的乡民赖以作为进入司法的“权利”乃是一种习俗权利或者道德权利,统而言之是一种主观权利。问题的关键是,这种主观权利为何在乡村社会特定的司法场域里往往被身处同样场域的法官所认同乃至接受,无疑这需要一种法律社会学视角的支持。
    3参见[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2页。
    4参见[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页。
    5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地383页。
    1参见高宣扬:《布迪厄的社会理论》,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页。
    2参见[美]杰夫瑞·C·亚历山大:《世纪末社会理论》,张旅平等译,2003年版第180页。
    3参见[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6页。
    4参见[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4页。
    5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0页。笔者认为,在此案中,人生策略固然是一种考量,但过于理性和功利,其实作为一个身处乡村场域的法官,对于当事人情境的同情的理解,也不能不是一种合理的理由。
    6参见[德]萨维尼:《论立法和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
    7参见[英]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1页。
    8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3页。
    2参见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载王铭铭、王斯福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转引自韦森:《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42页。
    1参见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09页。
    2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5-66页。
    3参见[美]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33-139页。
    1参见[以]艾森斯塔德:《现代化:抗拒与变迁》,张旅平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3页。
    2参见[以]艾森斯塔德:《现代化:抗拒与变迁》,张旅平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3页。
    3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5页。
    1参见[美]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编:《新宪政论》,周叶谦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54页。
    2参见[英]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380页。
    3冯尔康教授曾经对于自治与自治性做了细致区分,他指出,自治是指民间自行组织的团体,管理其内部
    1参见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7页。
    2参见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7页。
    3参见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7页。
    2参见黄祥辉:《乡村博弈:国家整合的内在紧张——基于现代国家建构理论的尝试性解释》载《东南学术》2008年第3期。
    1参见[法]福柯访谈录:《权力的眼睛》,严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77页。
    2参见[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出版社1997年版,上卷第74--75页,下卷第638—639页。
    3参见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5页以下。
    1参见白寿华:《我所经历的村民自治制度》,载《中国社会报》,1998年12月29日。
    2参见彭真:《新时期的政法工作》,见于《彭真文集(1940—1991)》,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30页。在这里,彭真将村民自治问题放在政法工作会议中讨论,由此可见当时“官方”和社会各界特别是理论界对于村民自治的态度和立场。
    3参见包兴签:《乡村民主—中国农村自治组织形式研究》,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1年版,第64页。
    4参见田国英:《乡村治理结构与新农村建设》,载《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参见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页。
    2参见朱光磊、程同顺:《在更大背景下认识村民自治》,载《中国书评》1998年5月总12期。
    3参见王旭:《探求新的民主模式:乡村中国的基层民主》,载《当代中国研究》1997年第1期。
    4参见王强:《中央地方民众:村民自治决策过程的三层分析》,载《开放时代》2000年第1期。
    5参见宫希魁:《用大视野审读农民问题》,载《改革内参》1999年第5期。
    1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0页。
    2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2页。
    3参见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285页。转引自[美]塞缪尔·亨廷顿著,王冠华等译,《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2页。
    4参见郑杭生:《当代中国农村社会转型的实证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1页。
    5参见吴文程:《政治发展与民主转型》,吉林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99页。
    6参见徐鸿武等:《当代西方民主思潮评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6页。
    1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53页
    2参见徐鸿武等:《当代西方民主思潮评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7页。
    3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著:《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47页。
    4参见[美]丹尼斯·朗:《权力论》,陆震纶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9页。
    5参见《马克斯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93页。
    1参见《马克斯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93页。
    2参见[英]齐格蒙·鲍曼:《立法者与阐释者—论现代性、后现代性与知识分子》,洪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1页。
    3参见[英]齐格蒙·鲍曼:《立法者与阐释者—论现代性、后现代性与知识分子》,洪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2页。
    1参见俞吾金著:《意识形态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
    2 Seymour Martin Lipset,“Values, Educ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in Promise of Development: Theories of Change in Latin America, Peter F. Klaren and Thomas J. Bossert, eds. (Boulder, Colo.: Westview Press, 1986): 39 -75.
    3参见王邦佐、谢岳等:《中国的教育改革评价需要历史和系统的标准》教材课程建设网2010年8月1日登录。
    1参见[英]诺曼·菲尔克拉夫:《话语与社会变迁》,殷晓蓉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62页。
    2参见[英]诺曼·菲尔克拉夫:《话语与社会变迁》,殷晓蓉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90页。
    3参见高宣扬:《布迪厄的社会理论》,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0-82页。笔者关于布迪厄的语言社会学的论述参考了本书相关内容。
    4转引自高宣扬:《布迪厄的社会理论》,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2页
    2参见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3参见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4参见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1参见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2参见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3参见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4参见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在苏力看来,所谓普法或送法下乡相对于乡村社会来说乃是一场变法运动,意味着必须建立一个新的、强有力的国家政权,要建立强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要将国家进行社会动员的网络或触角向下延伸(从清代的县延伸到乡村),要将一个文化共同体的中国改造成一个现代民族国家,要建立一种强有力的意识形态,在每个人的心中建立一种民族国家的认同。
    1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页。
    2参见郑永流等:《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武汉出版社1993年版,第22页。
    1参见郎兹胡特:《民众主权与公众舆论》,载Festschrift fur Rudolf Laun zu seinem 70.Geburtstag,Hamburg,1950,S.583.转引自[德]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85页。
    1参见[德]尤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汪晖译,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25页。
    2参见[美]玛丽·兰金:《中国公共领域观察》,载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98页。
    2按照杨懋春先生的观点,集镇的茶馆或小酒店,更具有乡村社会公共领域的性质。参见杨懋春:《山东台头:一个中国村庄》,张雄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页
    3于建嵘教授通过对岳村的个案考察后认为,村民对于乡村政治的参与主要有三种形式:选举性参与、议论性参与与抵制性参与。参见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408页。
    2参见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410-412页。
    3参见包亚明主编:《现代性与空间生产》,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4参见谢中立:《“现代性”及其相关概念词义辨析》,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
    5参见[德]哈贝马斯:《现代性的概念》,载氏著《后民族结构》,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8页。
    6参见包亚明主编:《现代性与空间生产》,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1参见张凤阳:《现代性的谱系》,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2参见张凤阳:《现代性的谱系》,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3参见[美]西里尔·E·布莱克编:《比较现代化》,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年版;[美]亨廷顿:《现代化:理论与历史经验的再探讨》,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年版。
    4参见张凤阳:《现代性的谱系》,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5参见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
    6参见吴文程:《政治发展与民主转型》,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第110页。
    1参见吴文程:《政治发展与民主转型》,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第111页。
    2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92页。
    3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27页。
    4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28页。
    1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66-69页。
    2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92页。
    3参见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在该书中,公丕祥教授认为,法制现代化所关注的事物,恰恰是法律发展所执意追求的目标,可见法制现代化的基本内涵与现代社会法律发展的意蕴是相通的。因此,这两个概念可以“交叉地并列互用”。
    1参见[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1页。
    2参见[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4页。
    3参见尹保云:《什么是现代化》,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8页。
    4参见[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9页。
    1参见郭星华等:《社会学视野下法律的现代性与地方性》,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2参见梁治平:《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载梁治平编:《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7页。
    3参见潘伟杰:《法治与现代国家的成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7页。
    2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3页。
    3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6页。
    4参见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1参见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4参见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5参见潘维:《现代化与法治化》,载《法治与民主迷信》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有限公司2003年版。
    1参见潘维:《现代化与法治化》,载《法治与民主迷信》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有限公司2003年版
    2苏力:《现代化视野中的法治》原载于汪丁丁吴国盛苏力等:《学问中国》,江西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4参见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5页。
    1参见蒋立山:《法律现代化:中国法治道路的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89页。
    2参见蒋立山:《法律现代化:中国法治道路的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3参见王绍光:《祛魅与超越》,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第47页。
    4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序言。
    5参见蒋立山:《法律现代化:中国法治道路的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31-146页。本文关于政府推进型法治的弊端和局限的讨论参考了该书观点。
    1参见蒋立山:《法律现代化:中国法治道路的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37页。
    1参见[意]布鲁诺·莱奥尼等:《自由与法律》,秋风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导论第23页。
    2参见[意]布鲁诺·莱奥尼等:《自由与法律》,秋风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导论第14页。
    3参见[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332-334页。
    1参见何修明:《沟通行动理论与市民社会》,载阮新邦等主编:《解读沟通行动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06页。
    1参见[德]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二卷),洪佩郁等译,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第165页。
    2参见[德]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二卷),洪佩郁等译,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第166页。
    1参见[德]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二卷),洪佩郁等译,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第189页。
    2参见傅永军等:《生活世界学说:哈贝马斯的批判与改造》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4期。
    3参见傅永军等:《生活世界学说:哈贝马斯的批判与改造》,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4期。作者认为,“生活世界”概念在哈贝马斯手中变成了一个社会批判的理性概念。“生活世界”作为背景知识是人们通过沟通而达成相互理解与意见一致的前提;从社会批判角度看,置于“生活世界”之下的沟通行动担负着文化再生产、社会统一和个人社会化功能,这就意味着“生活世界”通过交往行动参与了社会进化过程。
    4参见[美]马修·德夫林:《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之法》载氏主编:《哈贝马斯、现代性与法》,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页。
    2参见[英]尼格尔·多德:《社会理论与现代性》,陶传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47页。
    1参见陈弘毅:《从哈贝马斯的哲学看现代性与现代法治》,载陈弘毅著:《法理学的世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
    2参见姚大志:《何谓正义: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13-418页。此处参考了该书的相关论点。
    3参见姚大志:《何谓正义: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13-418页。
    1参见[德]哈贝马斯:《法律和民主》巴黎,Gallimard出版社,1997年版,第478页。转引自[法]马尔图切利:《现代性社会学:二十世纪的历程》,姜志辉译,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278页。
    2参见姚大志:《何谓正义: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13-418页。
    4参见陈弘毅:《从哈贝马斯的哲学看现代性与现代法治》,载陈弘毅著:《法理学的世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
    5参见林文凯:《沟通行动与社会连带:哈贝马斯与涂尔干社会理论之比较》,载阮新邦等主编:《解读沟通行动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页。
    6参见[美]马修·德夫林:《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之法》载氏主编:《哈贝马斯、现代性与法》,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0页。
    1伯尔曼先生曾经从另一个角度也作出了类似的判断:“法律既是从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上而下发展起来,又是社会的统治者们的政策和价值自上而下移动。法律有助于以上这两者的整合”。参见[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65页。
    2参见[英]尼格尔·多德:《社会理论与现代性》,陶传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47页。
    3参见林文凯:《沟通行动与社会连带:哈贝马斯与涂尔干社会理论之比较》,载阮新邦等主编:《解读沟通行动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页。
    1参见陈弘毅:《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哲学反思》,载陈弘毅著:《法理学的世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4页。
    1参见郭星华等:《社会学视野下法律的现代性与地方性》,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2参见梁治平:《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载梁治平编:《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5页。
    3参见梁治平:《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载梁治平编:《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6页。
    4参见陈弘毅:《从哈贝马斯的哲学看现代性与现代法治》,载陈弘毅著:《法理学的世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
    1参见[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684页。
    2参见[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698页。
    3参见[德]威廉·冯·洪堡:《论国家的作用》,林荣远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7页。
    4参见[意]安东尼奥·葛兰西:《狱中札记》,曹雷雨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页。
    5参见强世功:《法律是如何实践的?》,载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52页。
    1参见[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页。
    2参见[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3页。
    3参见[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332-334页。
    4参见[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336页。
    1参见何勤华、张海斌主编:《西方宪法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四章相关部分。
    2参见李步云:《宪政与中国》载《宪法比较研究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
    1参见利奥塔访谈、书信录,谈瀛洲译,《后现代与公正游戏》,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35页。
    2参见戴维·米勒等:《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主译,2002年版,第439页。
    2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著,《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39页。
    3参见[美]阿尔蒙德:《比较政治学》,曹沛霖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35-36页。
    4转引自刘拥华:《布迪厄的终生问题》,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52页。
    1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著,《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41页。
    2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40页。
    3参见[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张绍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0页。
    4参见[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培根出版社1978年版,第178页。转引自汪行福:《通往话语民主之路》,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2参见[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35页。
    1参见[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691页。
    2参见[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48页。
    3参见[美]詹姆斯·博曼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325页。
    4参见[美]阿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民主与分歧》,杨立峰等译,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248页。
    1参见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2参见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3参见徐勇:《政党下乡:现代国家对乡土社会的整合》,载《学术月刊》2007年第8期。
    4按照徐勇教授的观点,法律下乡的重要标志是:其一,专门的法律机构延伸到乡村,譬如乡镇一级普遍设立司法所或司法站;其二,依法行政向乡村渗透。其三,向农村社会普及法律知识;其四,村委会组织法的实施。参见徐勇:《现代国家乡土社会与制度建构》,中国物质出版社2009年版,第256页。
    5“协商民主”一词是约瑟夫·毕塞特1980年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书中首次提出,主旨在于提倡公民参与而反对精英主义的宪政解释。参见Joseph M. Bessette,“Deliberative Democracy: The Majority Principle in Republican Government”, in How Democratic Is the Constitution? Eds. Robert A. Goldwin and William A Scham-bra, Washington: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rte, 1980, p.102– 116.
    6参见[澳]约翰·S·德雷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丁开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1 Devid Miller, Is Deliberative Democracy Unfair to Disadvantaged Groups Democracy as Public Deliberation: New Perspectives, Edited by Maurizio Passerin D’entreves,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2002, p. 201.
    2邓正来先生曾经以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问题对对现代法律的“都市化”做了细致的评判,认为立法者或研究者在现代化的范式下把原本复杂额度“城乡二元结构、贫富差距结构和世界结构重合起来的中国社会做了盲目比照西方现代社会的都市化处理”。参见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27页。
    3转引自[英]威廉姆·奥斯威特:《哈贝马斯》,沈亚生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56-157页。
    4参见[德]哈贝马斯:《兽性与人性:一场法律与道德边界上的战争》载《读书》1999年9月号。
    5参见[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685页。
    6参见[英]威廉姆·奥斯威特:《哈贝马斯》,沈亚生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60页。
    2参见[美]弗兰克·米歇尔曼:《法律共和国》,杨立峰等译,载应奇、刘训练编:《公民共和主义》,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184页。
    3参见唐晓腾:《基层民主选举与农村社会重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62页。
    4参见[美]杰夫瑞·亚历山大:《世纪末社会理论》,张旅平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0页。
    1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2页。
    2参见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1参见王绍光:《祛魅与超越》,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第131页。
    2参见江宜桦:《自由主义的宪政民主认同》,载《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三联书店2003年,第87页
    3参见夏勇:《中国民权哲学》,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70页
    1参见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2参见参见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4夏勇在《中国乡民公法权利的生成过程》一文中还开列了一个详细的权利清单。见参见夏勇:《中国民权哲学》,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70页。
    5参见陆益龙:《农民中国——后乡土社会与新农村建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7页。
    1 See He Baogang. Village Citizenship in China: A Case Study of Zhejiang, in Citizenship Studies, Vol. 9, No. 2, pp. 205– 219, May 2005.
    2按照[比]马克·范·胡克的观点,法律有一个重要的象征性价值,它可以扮演着创造认同感的角色。一旦一些价值在立法中规定下来,便很容易被视为社会中绝大多数世界观的象征。法律的这一象征性作用转而强化了社会的凝聚力。参见[比]马克·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孙国东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8页。关于象征性立法,见M. van de Kerchove and F. Ost, Legal System Between Order and Disordrer I (trans Iain Stewa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Oxford, 1994), p. 122.
    3参见公共论丛:《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三联书店2003年第7页,“编者的话”。
    4参见应奇:《从自由民族主义到宪法爱国主义》,载《社会科学战线》2002年第01期。
    5值得注意的是,在西方实证主义法学传统中出现了一种“宪法实证主义”理论,庶几可以为我们的论证提供新的视角。按照这种理论,立法不仅仅要受到程序性的约束,还要受到一些宪法的实质性价值的约束。参见[美]布莱恩·比克斯等:《法律实证主义:思想与文本》,陈锐等编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9页。
    6参见童世骏:《政治文化和现代社会的集体认同》,载《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评论》2000年第4期。
    1参见童世骏:《政治文化和现代社会的集体认同》,载《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评论》2000年第4期。
    2参见莫里斯·罗奇:《社会公民权:社会变迁的基础》,载[英]恩靳·伊辛、布雷恩·特纳主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王小章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96页。
    3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马歇尔的观点,也有学者提出不同的看法,认为马歇尔没有看到现代国家政治社会的断裂和异质化的倾向。参见[印度]帕萨·查特杰:《被治理者的政治》,田立年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3-44页。
    2参见党双忍:《废除制度歧视,还农民公民权利》,载农友网,2003年10月30日。以下五个建议都是转述自党文。兹不赘。
    3参见郭书田等:《失衡的中国》,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8页。
    1参见党双忍:《废除制度歧视,还农民公民权利》,载农友网,2003年10月30日。
    2参见党双忍:《废除制度歧视,还农民公民权利》,载农友网,2003年10月30日。
    3参见党双忍:《废除制度歧视,还农民公民权利》,载农友网,2003年10月30日。
    1 [印度]帕萨·查特杰:《被治理者的政治》,田立年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1-44页。
    2 See:“Govermentality”,In Graham Burchell,Colin Gordon and Peter Miller,eds,The Foucault Effect:Studies in Govermentalit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1,pp87-104.
    1参见王建平:《从当代中国研究反观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载《学术交流》2003年第5期。
    2参见[美]李怀印:《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岁有生等译,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
    3参见徐勇:《非均衡的中国政治:城市与乡村比较》,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第6页。
    4参见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3页。
    2参见萧楼:《法律锲入:政治冲突的秩序和地方自治的缺失》,载《二十一世纪》网络版2004年9月号。
    3 [法]让·布隆代尔:《宪政与民主》,王锋、方琳译,载猪口孝等编:《变动中的民主》,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95页。
    1参见[美]弗兰克·米歇尔曼:《法律共和国》,杨立峰等译,载应奇、刘训练编:《公民共和主义》,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183-184页。
    3参见[美]加勒特·沃德·谢尔登:《杰斐逊的政治理论》,载于[美]肯尼思·汤普森编:《宪法的政治理论》,张志铭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27页。
    4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学者对此并不持乐观态度:See Oi, Jean, Scott Rozelle 2000,“Election and Power: The Locus of Decision-Making in Chinese Villages.”The China Quarterly, 513-539。
    2参见[英]威廉姆·奥斯威特:《哈贝马斯》,沈亚生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60页。
    3参见[德]哈贝马斯:《兽性与人性:一场法律与道德边界上的战争》载《读书》1999年9月号。
    1参见陈纯柱、郑洁:《论村民自治的宪政价值》,载《求索》2007年第1期。
    2 Peter T. Manicas. Review of He Baogang’s“The Democratization of China”, in China Review International, No.
    2, Fall 1998, p. 428.
    3参见黄辉:《中国村自治法的制度实践与理念》,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33-238页。本文关于自治权的性质主要参考了该书的相关讨论。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己的评析。
    4参见许宗力、许志雄等:《地方自治之研究》,业强出版社1992年版,第65页。
    1参见黄辉:《中国村自治法的制度实践与理念》,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34页。
    2参见[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66页。
    3参见胡位钧:《基层社会的形成与政治整合的现代性变迁》,载复旦政治学评论第二辑:《制度建设与国家成长》,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版。
    4参见李强:《宪政自由主义与国家构建》,载《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公共论丛),三联书店2003年版。
    1相关观点参见许志雄等:《现代宪法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35页。引自黄辉:《中国村自治法的制度实践与理念》,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36页。
    2相关观点参见许志雄等:《现代宪法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35页。引自黄辉:《中国村自治法的制度实践与理念》,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36页。
    1参见黄辉:《中国村自治法的制度实践与理念》,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37页。
    2参见黄辉:《中国村自治法的制度实践与理念》,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38页。
    3参见徐勇:《草根民主的崛起:价值与限度》》,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2000年夏季号。项继权:《论中国乡村的“草根民主”》,载《村民自治论丛》第一辑,张明亮主编,中国社会出版2001年版。
    1参见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7页。
    2参见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7页。
    3参见[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毛寿龙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导论部分。
    4参见沈延生:《村政的兴衰与重建》,载《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6期。
    1参见徐勇:《现代国家的建构与村民自治的成长》,载徐勇、徐增阳主编:《乡村民主的成长》,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
    2参见徐勇:《现代国家的建构与村民自治的成长》,载徐勇、徐增阳主编:《乡村民主的成长》,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
    2参见黄辉:《中国村自治法的制度实践与理念》,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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