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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视角下的总体规划实施机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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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突破规划体系内的审视范畴,强调总体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和政府行为特征,从行为过程和行为主体两个角度对总体规划实施机制进行分析。行为过程方面,总体规划在规划体系内沿三条路径逐层分解转为具体的空间管控要求,在规划体系外主要围绕两条路径通过种类繁多的政策文件落实到具体的建设项目。行为主体方面,在目前以项目管理为核心的政府部门职权划分中发展改革部门是具有综合职能的强势部门,由其主导的实施路径对实施结果最具影响力。两个角度的综合分析指向路径Ⅳ对于总体规划实施的重要意义。
引文
[1]童明,政府视角的城市规划,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2]孙施文,现行政府管理体制对城市规划作用的影响,城市规划学刊,2007(5):32-39
    [3]张文彤,殷毅,姜涛,基于实施的规划编制机制探索,城市规划,2010(6):26-30
    [4]周岚,何流,中国城市规划的挑战和改革——探索国家规划体系下的地方特色之路,城市规划,2005(3):9-14
    [5]袁奇峰,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师,2004(12):33-36
    [6]杨保军,周岚,尹海林,等,总体规划修编与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规划,2005(11):54-65
    [7]占思思,盛鸣,转型·统筹·差别化——法理性与适应性导向下的规划体系与总体规划改革探讨,规划师,2014(3):71-76
    [8]邱强,城乡专项规划编制特点探讨,现代城市研究,2009(5):42-45
    [9]何梅,汪云,“两型社会”背景下城郊分区规划编制模式探析——以武汉市新城组群分区规划为例,城市规划,2009(7):16-20
    [10]庞海峰,许骏,龚松青,等,城乡统筹背景下设区城市全域分区规划探讨——以重庆市渝北区分区规划为例,规划创新——中国城市规划年会,2010
    [11]邹兵,钱征寒,近期建设规划与“十一五”规划协同编制设想,城市规划,2005(11):66-71
    [12]黄晨,从部门事权与规划内容相对应的角度思考城市规划体系的改进,规划师,2008(10):57-61
    (1)从北京、重庆、深圳等多个城市来看,对专项规划的概念界定不清,编制类型繁多、编制主体多元。本文按照编制主体予以区分:把由建设规划部门牵头组织编制的、配合总体规划实施的、专业性较强的相关下位规划归为专项规划;把由其他部门牵头组织编制的、涉及空间布局且与总体规划紧密相关的部门行业规划归为专业规划。
    (2)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的选址,项目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议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3)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取审批制,需要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然后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附送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企业投资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采取核准制,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然后报送核准项目申请报告,附送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企业投资且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4)包括《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城乡规划法》
    (5)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国家总体规划和省(区、市)级、市县级总体规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实际工作中多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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