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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野生菌,依法利用野生菌,发展特色支柱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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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类必须认识自然,敬畏自然、亲近自然、保护自然,才能与自然和谐相处,并从中获得快乐与生存之必需物质。我国生态环境脆弱,西部尤为突出。山区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对区域经济影响重大。因此,一个明显倾向就是要始终着眼于生态层面的社会稳定与区域经济发展,并以保护及可持续利用为主线,在一定的立体尺度内,始终将森林农业置于山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首位来加以重视。半个世纪以来,我们一味强调和追求快捷的经济发展模式,由此造成环境污染、资源耗竭、农村空巢、森农技乏人等一系列问题。因欠缺因地制宜,缺乏具有战略性的农林思路、经营体制和机制,缺乏推广的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渠道,缺乏大众化科学知识及其传播方式和渠道,致使发展中诸多的问题得不到合理及时解决,野生菌产业发展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支持。云南省作为94%以上为山区的林业大省,突破传统农、林业的局限,发展森林农业。使大农业及林业三位一体(生态、社会、经济)的功能充分聚集和发挥出来,大张旗鼓地发展以野生菌为特色和主体的森农经济,已刻不容缓。当今生态安全、食品安全和食品多样化及其保健功能是人类生存与食品资源追求的目标。在世界范围内最为广泛食用的真菌中产量最大的都是可用传统技术人工栽培的腐生真菌,而最富有保健、绿色、营养食用价值的,同时又具有生态价值的则是野生菌,云南野生菌中占82.6%以上的是外生菌根真菌,全球最著名的前六甲食用菌都是菌根性真菌,如块菌(松露)Tuber spp.、松茸matsutake-group、鸡油菌Cantharellus cibarius、美味牛肝菌Boletus edulis sensu lata、美味羊肚菌Morchella deliciosus、奶浆菌(乳菇类)Lactarius deliciosus。长期以来,由于野生菌自生自灭,人们保护意识不强,掠夺式采集极其普遍,市场产品鱼目混杂,产品粗放,缺乏相应的科技知识普及和技术传播,新形成的野生菌促繁增产、种植保育技术得不到积极的推广应用。为使云南野生菌永续利用,让我们的子子孙孙都能采到、吃到既美味又有利于健康的野生菌,同时又能照顾到发挥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和促进林相发育、防治水土流失的功能。针对采集、储藏流通、消费中的问题,我们必须立法,依法保护,依法利用;为此,提出以下法律法规管理条例建议:一、杜绝采摘三公分以下的童茸(松茸)和其它野生菌的童菇;经营者不应收购童茸、童菇;餐饮业不用童茸、童菇,消费者不食童茸、童菇;倡导自然生长的每丛(片)野生菌至少要留有1-2个成熟的蘑菇体(子实体),以保证繁殖体-孢子的传播和后代繁育。二、采菌时只采地上可食部分,改变连"根"刨的采集方式,既要避免伤及地下菌根和菌丝,又有利于野生菌地下部分的再次分化发育,多次产生蘑菇体,提高自然产量。三、严禁采集、销售幼嫩块菌(松露)子实体,立法规范采集时间。倡导与推广利用成熟母猪或经过训练的块菌(松露)狗帮助采集者寻找成熟块菌,提高采集效率和准确性,彻底改变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采集方法。四、积极推广成熟实用的野生菌保护、促繁措施和菌根合成及种植技术。五、山地森林植被采取精细管理,间伐修冠,疏通郁闭林相,以便于通风透光,清理繁杂地被,以利于野生菌的繁育发生;运用创新科学技术提高劳动者、消费者素质来保证云南省野生食用菌的可持续利用。六、改进野生菌烹调技艺,不同类型、不同质地、不同功能的野生菌采用不同烹调方法;挖掘民间民族文化,推进蘑菇文化形成和发展。七、毒菌是可以识辨的,中毒事件完全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大力普及毒菌识别常识与防治措施,应做到餐馆及其农贸市场和村村寨寨有毒菌宣传,人人皆知。就野生菌而言,立法保护绝不是禁止利用,没有利用的保护,失去保护的目的和意义,合理地利用有利于促繁、增产。依法保护来约束不当行为,禁止乱采乱挖;只保护而不容许利用,是浪费资源;保护一定是为了利用,利用可以促进保护;没有保护,资源就不可持续,保护与利用必须并举,互为促进。如能落实上述措施,强化政府引导,深化林权制度改革,推进造林育菌,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全省野生菌产值突破1 000亿元以上,10年左右的时间野生菌产值达到3000亿元是可以实现的。这是经过努力可以实现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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