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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时期荒政的运用和地方社会——以淳熙七年(1180)南康军之饥馑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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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作者:李瑾明
  • 年:2007
  • 作者机构:韩国外国语大学历史文化研究所;
  • 会议召开时间:2007-12-01
  • 会议录名称:宋史研究论丛 第8辑
  • 语种:中文
  • 分类号:K245
  • 学会代码:SSYO
  • 学会名称:中国宋史研究会
  • 页数:20
  • 文件大小:1774k
  • 原文格式:D
摘要
<正>绪言众所周知,历史进入宋代之后,中国社会经历了诸多变化。地方社会的动态以及结构同样处于这种变化之中。可以说新的土地制度、地主集团、统治阶层的出现以及地方社会对国家权力征租税和徭役所采取的诸多应对形态是这种变化的核心事项。同地方社会平行变化发展的社会救济政策同样呈现出了新的面貌。例如,诸多仓储制度得以确立,此前一直被搁置的以城市贫
引文
(1)黄榦:《勉斋集》卷36,《朝奉大夫文华阁待制赠宝谟阁直学士通义大夫谥文朱先生行状》。
    (1)就此黄榦称:“属邑星子土瘠税重,乞从蠲减,章凡五六上”(《勉斋集》卷36,《朝奉大夫文华阁待制赠宝谟阁直学士通义大夫谥文朱先生行状》)。
    (2)《晦庵集》卷16,《乞放免租税及拨钱米充军粮赈济状》。
    (3)《晦庵集·别集》卷9,《施行邵艮陈诉踏旱利害》。
    (1)《晦庵集》卷16,《乞放免租税及拨钱米充军粮赈济状》。
    (2)《晦庵集》卷20,申请,《乞拨两年苗税箚子》。
    (3)参见《宋会要辑稿》,《食货》59,《恤灾》,《食货》59之47~51。
    (4)《晦庵集·续集》卷1,《答黄直卿书3》。
    (5)《晦庵集·别集》卷9,《施行旱伤住催官物一月》。
    (1)南康军全境的准确减税率为8成4分4厘。就此朱熹曾经做的记录是,“今续据管内三县申到检放实数,多是全户干死,所伤不啻八九分。若依元数,必取三分苗米,即恐人户无从输纳,必致逃移”(《晦庵集》卷20,《乞拨两年苗税箚子》)。可见在对受灾状况做了准确调查基础上,更改了当初订立的征收7成的方针。南康军管内各地区的具体检放分数如下,星子县的总额为6,530石,检放额为5,368石,检放分数达0.822;都昌县的总额为19,775石,检放额为16,084石,检放分数为0.813;最后的建昌县总额为20,213石,检放额15,997石,检放分数为0.791(《晦庵集·别集》卷10,《申仓部及运司拣放三县苗米数》)。
    (2)《晦庵集》卷99,《劝谕救荒》。
    (3)《晦庵集·别集》卷9,《放免官私房廊白地》。
    (4)《晦庵集·别集》卷9,《约束质库不许关闭等事》。
    (5)《晦庵集·别集》卷9,《戒约上户体认本军宽恤小民》。
    (6)王懋竑:《朱熹年谱》卷2,淳熙七年九月,中华书局点校本1998年版,第111页。
    (7)参见《晦庵集》卷16,《奏推广御笔指挥二事状》。
    (8)《晦庵集·别集》卷9,《约束许下户就上户借贷》。
    (1)《晦庵集·别集》卷9,《再谕上户恤下户借贷》。
    (2)《晦庵集·别集》卷9,《取会管下都分富家及阙食之家》。
    (3)《晦庵集·别集》卷9,《行下三县抄箚赈粜人户》。
    (4)《晦庵集·别集》卷9,《革住米舡隐瞒情弊》。
    (5)《晦庵集·别集》卷9,《招诱客贩米斛免收力胜杂物税晓谕》。
    (6)《晦庵集·别集》卷9,《施行专栏牙人不许妄收力胜等钱》。
    (7)朱熹称,“已措置合税务多方招诱客人米舡住岸出粜,接济民间收籴食用,与免收纳杂物税钱。今来渐有客旅兴贩米斛到来,如有民户收籴不尽之数,许令牙人并有力之家收籴停顿,准备接济”(《晦庵集·别集》卷9,《措置客米到岸民户收籴不尽晓谕》)。可以说,这说明了民户已无法对大量涌入之客贩的粮谷进行悉数购买,所以在劝导牙人和富人对其加以收购的情形。
    (1)有关于此,朱熹首先作了如下指示,“切虑人户将来一概投诉旱伤,欲将各县乡分分委县官趁此未曾收刈之际,躬亲下乡,遍诣田段地头,亲自相视”(《晦庵集·别集》卷9,《施行下诸县躬亲徧诣田段相视》),之后对其实施进行了检查督导。这可从如下记述中得以印证:“本军近缘荒旱,检坐上项条法,行下诸县遵依施行。除星子知县王文林躬亲下乡,两日之内,多历都分,见得荒熟田段分明,民间咸乐其来,不以为扰,都昌权县孙迪功亦已申到躬亲行视,所见灾伤等第人情苦乐皆有条理,独有建昌一县,地理梢远,未据申到”(《晦庵集·别集》卷9,《管下县相视约束及开三项田段》)。
    (2)这种对下户的出贷、奖励以及官府对此的保障,非但包括粮食,还涉及二麦种子的出贷(《晦庵集·别集》卷10,《再谕上户借贷米谷事》;《晦庵集·别集》卷9,《约束许下户就上户借贷》)。
    (3)此措施自6月上旬实施,“使军累行劝谕人户耕种二麦,盖为今年荒旱不比常年,须是併力加工,救济性命。今访闻多有未施工处,显是顽慢。已帖检旱官并行催趣,将顽慢惰农之人,量行决罚”(《晦庵集·别集》卷9,《再谕人户种二麦》)。表明了拟在官员的基础上,追究其怠慢职责之罪的决心。不履行种麦时,将严加处罚的布告,在9月亦再次颁布(《晦庵集·别集》卷9,《约束许下户就上户差贷》)。
    (4)《晦庵集·别集》卷9,《取会诸县知县下乡劝谕布种如何施行事》。在此基础上,朱熹又加一笔称,“委自知县躬亲下乡,劝谕乡民遍行翻犁田土,以备来春布种。如使军不测差官前去点检得再有未翻犁去处,必定勾追有违约束之人,重行断罪”。这说明了作为南康军知事的朱熹直接突然派遣官员检查其履行状况,并欲处罚不履行者。
    (1)在了解管内救济对象方面,无论是下令“切虑向去富实户将米斛停顿,不行出粜,使细民麵食不便,合行立式,预先委官取会管下都分蓄积米谷上户及阙食之家如后……右件如前,并是着实,即无隐漏,其阙食之家亦无诈冒重迭。仍五家结一保,如将来使军委官审实挑覆,却有不实去处,甘伏重罪不词”(《晦庵集·别集》卷9,《取会管下都分富家及阙食之家》),还是命令“合行下逐县,将逐都塌画地图,画出山川水陆路径,人户住止去处。数内不合赈粜人户,用红笔圈栏,合赈粜人户,用青笔圈栏,合赈济人户,黄笔圈栏。逐一仔细填写姓名,大小口数,令本都保正长等参考诣实缴申,切待差官点摘管实”(《晦庵集·别集》卷9,《行下三县抄箚赈粜人户》),细致地了解管内人户的状况都如实地反映了这种情况。
    (2)《晦庵集·别集》卷9,《戒约上户体认本军宽恤小民》。
    (3)参见《晦庵集·别集》卷9,《施行旱伤住催官物一月》。
    (4)朱熹如此独断地决定了减租份额之后,在上奏文中称,“恐朝廷怪其检放分数之多,故其妄言遂至覶缕,诚不能无草夜倨侮之嫌,然其区区之心,实欲深为国家生聚教训恢復久远之计。若熹之私,即去替不远,疾病侵陵,罪戾孤踪,日俟遣斥,决非久于此者,亦何必曲沽民誉,过为身谟,以罔朝听而陷于不测之诛?伏惟钧慈深赐洞察”(《晦庵集》卷20,《乞拨两年苗税箚子》)。一方面是理直气壮,一方面又细心谨慎地要求朝廷包容。
    (1)《朱子语类》卷106,《朱子·三·外任·南康》。
    (1)《晦庵集·别集》卷9,《援例乞拨钱米》。
    (2)《晦庵集·别集》卷9,《申提举司将常平米出粜》。
    (3)同前,就该情况朱熹称,“本军照得上件米系是当来委官和籴到数目,切虑亏损元价,未敢擅便出粜”。
    (4)《晦庵集》卷16,《乞放免租税及拨钱米充军粮赈济状》。
    (5)参见《晦庵集》卷16,《乞拨赐拣放合纳苗米充军粮状》;《晦庵集·别集》卷10,《申仓部及运司拣放三县苗米数》。
    (1)《晦庵集》卷16,《奏借兑上供官钱籴米并乞权行倚阁夏税钱帛状》。
    (2)《晦庵集》卷20,《申南康旱伤乞倚阁夏税状》。
    (3)参见《晦庵集》卷16,《乞截留米纲充军粮赈粜赈给状》;《晦庵集》卷16,《乞拨赐拣放合纳苗米充军粮状》。
    (4)对其详细内容以及粮食收籴状况,参见《晦庵集·别集》卷10,《节次差公吏收籴并拨钱下赈粜状》。
    (5)《晦庵集》卷26,《与漕司书一箚子》。
    (6)《晦庵集》卷26,《与江西张帅箚子三》。
    (7)参见《晦庵集·别集》卷10,《节次差公吏收籴并拨钱下赈粜状》。
    (1)《晦庵集·别集》卷10,《移文江西通放客米及本军籴米舡事》。
    (2)《晦庵集·别集》卷10,《移文江西通放客米及本军籴米舡事》。
    (3)参见《晦庵集·别集》卷10,《申诸司乞行下江西不许遏籴》。
    (4)参见《晦庵集》卷26,《与陈帅书》。
    (5)参见《晦庵集·别集》卷9,《乞行下江西从便客旅兴贩米谷》。
    (6)参见《晦庵集·别集》卷10,《申诸司乞行下江西不许遏籴》。
    (7)《晦庵集》卷20,《乞申明闭籴指挥箚子》。
    (1)《晦庵集·别集》卷10,《移文江西通放客米及本军籴米舡事》。
    (2)《晦庵集》卷26,《与江西张帅箚子一》。
    (3)《晦庵集》卷26,《与江西钱漕箚子》。
    (4)仅载于《晦庵集》者便有“与江西张帅箚子一”、“与江西张帅箚子二”、“与江西张帅箚子三”(均收录于卷26)等三篇。
    (5)江西路经略按抚使张子颜非但没有解除,反而进一步加强了遏籴。这可从朱熹的文章得以印证,“比以民饥,告籴隆兴,已具曲折恳张帅,意必蒙其怜闵,推所余以并活此邦之人。乃今闻其约束愈峻,所遣牙吏得米而不能归,至于客贩,亦复断绝”(《晦庵集》卷26,《与江西钱漕箚子》)。
    (6)《晦庵集》卷26,《与江西张帅箚子一》。
    (1)《晦庵集》卷26,《与江西张帅箚子三》。
    (2)《晦庵集》卷20,《乞申明闭籴指挥箚子》。
    (3)《晦庵集·别集》卷9,《申诸司乞行下江西不许遏籴》。
    (4)《晦庵集》卷26,《与江西钱漕箚子》。
    (5)《晦庵集》卷26,《与江西张漕箚子》。
    (6)《晦庵集》卷26,《与陈帅书》。
    (7)朱熹称该情况为,“熹累具恳禀,告籴米船乞赐照应条法及近降指挥,特与通放,亦已累蒙公移回报开许,良感仁庇之及”(《晦庵集》卷26,《与江西张帅箚子三》)。
    (1)就这种调查原则参见了《晦庵集·别集》卷9,“取会管下都分富家及阙食之家”。
    (2)《晦庵集》卷26,《与星子诸县议荒政书》。
    (1)这种措施非但以指针的形态下达给了管内三县官衙(《晦庵集》卷26,《与星子诸县议荒政书》),而且还曾两次以公移的形式公布过(《晦庵集》卷99,《劝谕救荒》;《晦庵集·别集》卷10。再行下三县劝谕到上户赈粜不许抵拒事)。
    (2)朱熹向管内三县下达所谓“再行下三县劝谕到上户赈粜不许抵拒事”的强力公移,并指示“切虑其间上户抵拒官司,不即依从分拨,有悮赈济不便,合行下三县,如有上户不遵从官司分拨,即仰具姓名申军”(《晦庵集·别集》卷10),便是其很好的例证。
    (3)《晦庵集·别集》卷9,《谕上户承认赈粜米数目》。
    (4)《晦庵集》卷16,《缴纳南康任满合奏禀事件状》。
    (5)《晦庵集·别集》卷10,《委官往各场具见元认米数桩管实数》。
    (1)《晦庵集》卷16,《缴纳南康任满合奏禀事件状》。
    (2)《晦庵集·别集》卷9,《行下三县置场》。
    (3)《晦庵集·别集》卷10,《奏乞推赏赈济上户》。
    (4)《晦庵集·别集》卷10,《续置历下场五日一次开具粜过米》。
    (5)《晦庵集》卷16,《缴纳南康任满合奏禀事件状》。赈济米的配给量为成人每日1斗5升,孩童则减半,每日为7升5合。
    (6)《晦庵集》卷16,《缴纳南康任满合奏禀事件状》。就结束荒政时的情况,朱熹称,“今岁开春以来,及今已是七十余日,而閭里细民幸不至于大段阙食。又幸目今雨泽以时,原野渐润,窃料不过四五十日,则二麦可收。又四五十日,则早稻相继,决不至于复有流离捐瘠之祸”。
    (7)《晦庵集·别集》卷10,《粜支外令施行下项》。
    (1)《晦庵集·别集》卷10,《粜支外令施行下项》。
    (2)《晦庵集·别集》卷10,《措置行下各场关防上户用湿恶糙米》。
    (3)他为了让官员对胥吏可能作弊引起注意,下达了如下方针,“切虑各县逐场监粜济官容纵合干等人减克升斗,及容上户将砂土碎截湿恶空壳米谷赴场中粜济,及巡察官不即前去巡察,事属不便,就委官前去体访”(《晦庵集·别集》卷10,《再委官体访场所合干人减克等事》),还有为了警惕提供赈粜米的上户作弊,发布了如下公告,“切虑其间有上户却将湿恶粗糙米谷赴场出粜,有悮民间食用。合行下三县,如有上户津般到湿恶粗糙谷米,即仰退回,令上户津般堪好米谷出粜,不得容令作弊,并印榜晓示”(《晦庵集·别集》卷10,《措置行下各场关防上户用湿恶糙米》)。这些均为其很好的例证。
    (4)《晦庵集·别集》卷10,《施行置场赈粜济所约束事》。
    (5)《晦庵集·别集》卷10,《施行置场赈粜济所约束事》。
    (6)《晦庵集·别集》卷10,《粜支外令施行下项》。
    (1)就为搞清阙食人户而采取的措施是,“照对本军管下三县诸乡保正当来受情,不行依公抄箚阙食人户,多将得过隐实之人抄作阙食,其实是阙食人户却不抄箚。未欲便行追究,合行约束。仰隅官保正照应本县巡察官所行事理,须管从实随门再行审实,抄箚阙食人户。若保正依前灭裂,不即同隅官抄箚,及将元冒滥人盖庇,或在行乞觅人户分文钱物,仰隅官具状陈诉,切待追究,重作施行”(《晦庵集·别集》卷10,施行阙食未尽抄劄人等事)。
    (1)《晦庵集》卷43,《答林择之用中》。
    (2)参见拙稿《南宋时期社仓制的实施及其性质——以福建地区为中心》,载于姜锡东主编《政府与经济发展》,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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