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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治农村要素市场扭曲的一种创新构造:农地信托的法律机理及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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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下滞碍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农村社会改革的关键问题在于农村要素市场的扭曲,突出表现在农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和农村资金资源供给严重不足。作为一种农地流转融资制度创新,农地信托基于信托原理以促动农地流转融资矫治农村要素市场扭曲为宗旨,将农地经营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信托公司管理,并复合资金信托融入社会资本。不仅以市场化手段促进了农村土地、资金、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以信托体制驱动了城乡要素资源耦合对接,而且以信托分配机制全面保障了农民土地权益,其法律机理亟待梳理。本文基于既有农地信托实践样本梳理厘廓其法律机理,并研判制度建构实然际遇的法律障碍,尝试提出解决对策。
引文
[1]李蕊:“中国土地银行农地融资制度建构之权衡”,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4期。
    [1]在当下实践中主要是政府主导设立的农地信托机构,例如浙江绍兴建立的土地信托限务中心、湖南益阳建立的土地信托公司等。
    [2]高圣平:“农地信托流转的法律构造”,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2期。
    [3]蒲坚:“解放土地——论土地信托机制对农地流通的重要意义”,载《经济导刊》2014年第10期。
    [1]赵立新、梁瑞敏:“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信托路径及其法律问题”,载《河北学刊》2014年第3期。
    [2]土地信托组织以保护土地资源为宗旨,保护途径有两个:一是通过购买土地所有权实现保护特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目的;二是通过购买土地发展权、地役权等限制其他购买者或政府对土地进行的可能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开发和利用,原所有者不能随意开发利用,而必须按照土地发展权的台同来执行对土地的开发与利用。
    [3]刘光祥:“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主要法律问题研究——以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台信托计划1301期为例”,载《时代法学》2014年第5期。
    [1]该期限恰好等于该地区第二轮土地承包剩余期限。
    [1]朱大旗、李蕊:“经济法治视阈下政府与市场的协同联动”,载《江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7期。
    [2][美]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23页。
    [3]夏玉莲、曾福生:“效益视角的农地融资流转分析”,载《华东经济管理》2014年第2期。
    [1]为适应经济发展的变化,保障农民可持续发展,根据水漳农地信托台同规定,信托受益人固定收益为每亩每年1000元的农地流转费,浮动收益即前述流转费每3年递增一定比例。
    [2]根据水漳农地信托台同规定,专业台作社超额收益按照1:3:6的比例向信托公司、股份经济台作社和专业台作社分配,股份经济台作社再向入股农民进行分红。
    [3]盛学军:“中国信托立法缺陷及其对信托功能的消解”,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6期。
    [4]周小明:《信托制度:法理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41页。
    [1]规定的核心在于: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受让方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以转包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受让方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农业经营的其他农户;以互换方式流转的,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互换;以出租方式流转的受让方须为农业经营之人。尽管前述规定没有明确将农地信托包含其中,但是不容置喙农地信托显然可以归属于“其他流转方式”的。
    [2]房绍坤:《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16页。
    [3]参见李昌麒主编:《中国农村法治发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93页、第109页。刘俊:“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探讨”,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2期。高圣平:“农地信托流转的法律构造”,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2期。
    [4]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1]高圣平:“农地信托流转的法律构造”,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2期。
    [1]黄河:“试论农地政策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9期。
    [1]宋志红:“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性质辨析”,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5期。
    [2]“北京郊区土地股份台作社发展的基本情况”,北京市农研中心调研综台处,http://www.agri.gov.cn/dfv20/bj/dfzx/dfyw/201206/t20120601_2722684.html.
    [3]参见湖南郴州:《关于农村集体股份台作社和农村土地股份台作社工商注册登记指导意见》,2014年8月;安徽台肥:《关于推行农村新型股份台作社登记的实施意见》,2014年9月。
    [4]若土地股份台作社开展具体农业经营则应直接归入农民专业台作社范畴。
    [1]参见《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条以及《土地登记办法》第3条。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1][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103页。
    [2]岳意定、王琼:“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模式的可行性研究及构建”,载《生态经济》2008年第1期。
    [1]高海:“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性质探析”,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3期。
    [2][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332页。
    [3]邓卫卫等:“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与物权登记制度的关系”,载《中国国情国力》2009年第9期。
    [4]参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5条。
    [1]龙云:“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若干建议”,载《上海金融》2004年第1期。
    [2]参见《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条以及《土地登记办法》第3条。
    [3]李蕊:《中国土地银行法律制度构建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00页。
    [1]朱大旗著:《金融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5页。
    [2][美]道格拉斯·C.诺斯著、刘守英译:《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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