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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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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市场化经济不断提高,保险业处于一个举足轻重的地位。海洋运输在这股浪潮下呈现蓬勃发展的状态,海上保险合同也越来越被频繁地用到。而海上保险合同又因为其特殊性,被从普通合同中分离出来,但依然适用一般合同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中的重要原则,也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被称之为保险的"生命之线",但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中却没有明确规定,就目前我国的海上保险业的发展状况来看显然诚信方面不够完善,对我国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本文将简要讨论最大诚信原则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体现以及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与《海商法》在最大诚信原则方面的一些异同。
引文
《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王成志
    《新保险法适用环境下中国海上保险制度的完善》贾林青
    《海上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研究》张健
    《论海上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张兴刚
    1《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第1款。
    2我国2002年《保险法》
    4《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雷云汉。
    5《浅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吴丹
    6《浅谈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邓秀丽
    7《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雷云汉
    8我国《海商法》第2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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