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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奏事处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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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Restudy on Chancery of Memorials of the Qing Dynasty
  • 作者:王美珏 ; 马维熙
  • 英文作者:Wang Meijue;Ma Weixi;
  • 关键词:清代 ; 奏事处 ; 内廷机构
  • 英文关键词:the Qing dynasty;;Chancery of Memorials;;Inner-court Agency
  • 中文刊名:SXYK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istorical Science
  •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 出版日期:2019-07-25
  • 出版单位:史学月刊
  • 年:2019
  • 期:No.465
  • 语种:中文;
  • 页:SXYK201907005
  • 页数:10
  • CN:07
  • ISSN:41-1016/K
  • 分类号:39-48
摘要
清代奏事处是负责承接奏折、传宣谕旨、引带召对人员及随侍御前坐更等事宜的专门机构。早期奏折显示,自康熙中期始,清帝即已持续不断地从内务府等处拣选人员充任专职奏事官员,负责奏折递送等事宜,这可视作奏事处发展的初始阶段。后经雍、乾二帝对各项规制的逐步完善,至迟在乾隆中期,奏事处已走向成熟并有内、外之分。位于乾清门内的内奏事处由太监组成,位于乾清门外的外奏事处由内廷侍卫、内务府与六部官员组成。为了强化奏事处的职能,雍、乾、嘉、道、咸诸帝皆从"密"与"速"的角度进行过整饬,然而直至清末,奏事处的诸多弊病依旧未能根除,这与清帝"有治人无治法"的治国理念息息相关。
        Chancery of Memorials(Zoushichu,奏事处)of the Qing dynasty was a specialized department,which was responsible for delivering memorials to the throne,disseminating edicts,leading officials to meet the emperor and staying with the emperor at all times,etc.The palace memorials to the throne showed that from the middle of Kangxi's reign,Emperor Kangxi had continuously selected officials from the Imperial Household Department(Neiwufu,内务府)or other departments to serve as full-time officials.This can be regarded as the early stage of the development of Chancery of Memorials of the Qing dynasty.With the gradual perfection of regulations by Emperor Yongzheng and Emperor Qianlong,no later than the middle of Emperor Qianlong's reign,Chancery of Memorials had reached full maturity and had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divisions.The internal Chancery of Memorials located inside the Qianqing gate was composed of eunuchs.The external Chancery of Memorials located outside the Qianqing gate was composed of imperial guards and officials from the Imperial Household Department or other departments.In order to strengthen its function,emperors Yongzheng,Qianlong,Jiaqing,Daoguang and Xianfeng conducted successive rectifications from the aspects of"confidentiality"and"efficiency".However,up until the end of the Qing dynasty,various maladies were still not eradicated.This reality wa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emperors' governance idea— "with rule-by-people and without rule-by-law".
引文
(1)单士元:《清代奏事处考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档案论文选编》,北京:档案出版社1985年版,第1072~1083页。
    (2)单士元:《清宫奏事处职掌及其档案内容》,《故宫博物院院刊》1986年第1期,第7~12页。
    (3)李鹏年:《清代中央国家机关概述》,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83~86页;张德泽:《清代国家机关考略》,北京:学苑出版社2001年版,第35~36页。
    (4)白新良:《乾隆朝奏折制度探析》,《南开学报》1999年第4期,第23~29页。
    (5)有关奏事处的表述,不见于康、雍、乾三朝“会典”。嘉庆朝续修“会典”时,曾向该处征集材料,奏事官员竟自称:“本处由何年设立,是否由内务府分出,自设立后有无增减司员、改革章程之处,并无可凭。”(参见单士元:《清代奏事处考略》,第1075页)
    (6)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一○六《侍卫处·建置·设官》,续修四库全书第81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影印本,第334页。
    (1)单士元:《清代奏事处考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档案论文选编》,第1075页。
    (2)参见乾隆帝御制之《世宗宪皇帝实录序》(《清世宗实录》,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3页)以及《国朝宫史》之《出版说明》(鄂尔泰、张廷玉等编纂,左步青校点:《国朝宫史》,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
    (3)《清世宗实录》卷二二,雍正二年七月癸丑,第354页。
    (4)《清世宗实录》卷一,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乙未,第33页。
    (5)《钦定八旗通志》卷一七六《满丕传》,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67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影印本,第200页;《钦定八旗通志》卷一六一《来保传》,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66册,第694页。
    (6)《钦定八旗通志》卷一六一《来保传》,第494页。
    (7)《清朝通志》卷六六《职官略三·通政使司》,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7149页。
    (8)这些奏疏皆已汇编出版,具体信息为: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易管:《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补遗(上)---康熙三十五年至五十九年的曹家奏折一一五件》,《红楼梦学刊》1979年第2辑;庄吉发译注:《孙文成奏折》,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78年版。
    (9)表中存住与存柱为同一人,苏成额与苏成格为同一人,傻子也译作沙孜。
    (1)康熙二十年以前,内务府题本、满文朱批奏折中存在大量哈哈珠子(haha juse,皇子侍读及侍卫)代奏、传旨的例证。详情参见李文益:《清代“哈哈珠子”考释---兼论满文“haha juse”与“haha jui”的翻译》,《清史研究》2016年第1期,第60页。
    (1)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第208、209页;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故宫博物院合编:《清宫内务府奏销档》,北京:故宫出版社2014年版,第428~429页。
    (2)《清圣祖实录》卷一九七,康熙三十九年二月乙丑,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3页。
    (3)(5)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第31、36页。
    (4)《奏闻差人赍送御书扇子折》(康熙五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庄吉发译注:《孙文成奏折》,第55页。
    (6)《双全等奏缴雍正元年正月谕旨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译编:《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合肥:黄山书社1996年版,第18页。
    (7)《清世宗实录》卷一,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乙未,第33页。
    (8)《清世宗实录》卷三九,雍正三年十二月庚寅,第581页。
    (9)乾隆以后的史料表明,(外)奏事处官员供职于内廷,只是一定期限内的“循分供职”,专职负责奏折递送等事宜,并非“实官”。王锺翰、祁美琴等学者的文章中已有涉及(参见王锺翰:《清史十六讲》,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90页;祁美琴:《从清代“内廷行走”看朝臣的“近侍化”倾向》,《清史研究》2016年第2期,第2~3页)。
    (1)亦简称“内奏事”“外奏事”。关于清代奏事处之分设,官书中并无明确记载,但内、外奏事(处)之名却常常出现在相关史料中。二者在办公地点、人员构成等方面有着明显区别。前引单士元先生的两篇文章,对乾隆以后内、外奏事处的办公地点和人员构成有详细论述。
    (2)鄂尔泰、张廷玉等编纂:《国朝宫史》卷二一《奏事处》,第450页。
    (3)庆桂等编纂,左步青校点:《国朝宫史续编》卷七三《奏事处》,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680页。
    (4)光绪《钦定大清会典》卷八二《奏事处·侍卫章京职掌》,续修四库全书第794册,第763~764页。
    (5)张德泽:《清代国家机关考略》,第35~36页。
    (6)“国朝鉴明季科臣纷嚣,每致政务丛脞,特设立奏事处,遴选六部、内务府司员之能书写者为奏事官。”(昭梿撰,何英芳点校:《啸亭续录》卷一《奏事处》,《啸亭杂录》,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388页)
    (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10册,乾隆四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北京: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234~235页。
    (8)(10)《清高宗实录》卷一一一五,乾隆四十五年九月甲辰,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第908~909、909页。
    (9)昭梿:《啸亭续录》卷一《奏事处》,第388页。
    (11)《清仁宗实录》卷二六八,嘉庆十八年四月戊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第629~630页。
    (1)《奏为遵议奏事处司员鼓励章程事》(道光二十年五月十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2694-042。
    (2)吴振棫撰,童正伦点校:《养吉斋丛录》卷二五,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324页。
    (3)题本也是清代重要的上行文书。它送至内阁后,大致经历“(汉本房-满本房-)汉票签处-满票签处-批本处-内奏事处-皇帝”的上行流程。
    (4)震钧:《天咫偶闻》卷一《皇城》,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2页。
    (5)“宗室王公用红头牌;文职副都御史以上、武职副都统以上,外官来京大臣,文职按察使以上、武职副都统以上用绿头牌。”(单士元:《清宫奏事处职掌及其档案内容》,《故宫博物院院刊》1986年第1期,第8页)
    (6)关于奏事处负责接收贡物事宜,《清朝文献通考》《清朝续文献通考》中有大量记载。如乾隆四十五年,清帝谕令:“各督抚今年八月庆辰,一切仍照常例。若借七旬万寿为名多事繁文,以申媚兹之悃,不但为朕所不取,且现经降旨,‘令奏事处届期遇有多进贡物,著一概不准接收’。”(《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二六《王礼考二·朝仪·圣节朝贺》“乾隆四十五年三月癸未”条,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5954页)
    (7)章乃炜、王蔼人:《清宫述闻(初、续编合编本)》,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90年版,第539~540页。
    (8)《清仁宗实录》卷八○,嘉庆六年三月癸未,第36~37页。
    (9)《清仁宗实录》卷二四四,嘉庆十六年六月戊午,第299~300页。
    (10)白新良《乾隆朝奏折制度探析》一文谈及乾隆帝统一奏折输送渠道、采取措施保证奏折输送渠道畅通无阻、严防奏事官员与朝臣内外勾结弄权等问题(《南开学报》1999年第4期,第28~29页)。
    (11)乾隆三十九年,清帝曾言:“向来在京部院各衙门陈奏事件及外省督抚等赍奏,差弁赴宫门具折。设有奏事官员接递,转交奏事太监进呈。”(《清高宗实录》卷九六三,乾隆三十九年七月己卯,第1073页)这是史料中所见最早的完整表述。但从其话语中可知,奏折向来如此呈递。
    (12)鄂尔泰、张廷玉等编纂:《国朝宫史》卷四《训谕四·皇上谕旨》,第57~58页。
    (1)副封关会之制,是指中国古代公文递送,若事涉多方,则以正本递送至主要机构,以副本递送至相关机构,借此达致多方联动、互相监督的效果。但这种情况多是就保密层级低的公文而言的,如清代题本、奏本。而像奏折这种君臣之间单线联系的保密层级较高的公文,动辄副封关会,则有泄密之虞。
    (2)《清仁宗实录》卷三七,嘉庆四年正月甲戌,第429页。
    (3)《清仁宗实录》卷四七,嘉庆四年六月甲辰,第575~576页。
    (4)《清仁宗实录》卷三一八,嘉庆二十一年四月壬戌,第214页。
    (5)参见《清文宗实录》卷五八,咸丰二年四月癸未,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第766~767页;《清文宗实录》卷三一八,咸丰十年五月丁酉,第678页。
    (6)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卷六《吏律·职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5页。
    (7)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卷一九《兵律·军政》,第309~310页。
    (8)《工部尚书福隆安奏报审拟太监高云从结交外廷大臣官员泄漏记载一案事》(乾隆三十九年七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1413-018。按,清帝虽对“内官不许干预政事”的祖制执行甚严,但内、外奏事处地跨乾清门,又不得不继续任用太监以重内外之防。所以,清帝才会特别强调近侍内监不许与他人“交言识面”(《清高宗实录》卷九六三,乾隆三十九年七月己卯,第1073页)。
    (9)《清世宗实录》卷三九,雍正三年十二月庚寅,第581页。
    (1)《清高宗实录》卷一九七,乾隆八年七月庚戌,第534~535页。
    (2)鄂尔泰、张廷玉等编纂:《国朝宫史》卷四《训谕四·皇上谕旨》,第51页。
    (3)《清高宗实录》卷九六三,乾隆三十九年七月己卯,第1073页。
    (4)《清仁宗实录》卷三一五,嘉庆二十一年正月丁亥,第182页。
    (5)光绪《钦定大清会典》卷四《吏部·尚书侍郎职掌》,第50页。
    (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5册,嘉庆五年八月二十日,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1页。
    (7)《清宣宗实录》卷七五,道光四年十一月戊午,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第225页。
    (8)《清宣宗实录》卷一四○,道光八年八月庚午,第146~147页。
    (9)《清宣宗实录》卷二三七,道光十三年五月辛卯,第550~551页。
    (10)参见奕庚:《侍卫琐言》,续修四库全书第1181册,第62页。
    (11)《清文宗实录》卷二八,咸丰元年二月丙戌,第400页。
    (1)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一二九《职官考十五·京文职·内务府》,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8893页。
    (2)张集馨著,杜春和、张秀清整理:《道咸宦海见闻录》,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84页。
    (3)《奏报审拟奏事处差役贺清泰擅压奏折一案事》(嘉庆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2192-035。
    (4)《清仁宗实录》卷一五三,嘉庆十年十一月丙子,第1110~1111页。
    (5)《清德宗实录》卷三五○,光绪二十年九月甲午,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第494页。
    (6)《清德宗实录》卷三八二,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甲午,第1008~1009页。
    (7)内奏事处太监受各级总管太监、首领太监及总管内务府大臣统辖,外奏事处侍卫、章京、司员等则分属领侍卫内大臣、总管内务府大臣、各部院尚书辖制。
    (8)赵翼撰,曹光甫点校:《廿二史札记》卷二六《青苗钱不始于王安石》,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500页。
    (9)汪志伊:《敬陈吏治三事疏》,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74辑第731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第591页。
    (1)《清高宗实录》卷二三,乾隆元年七月辛酉,第541页。
    (2)《宣统政纪》卷六五,宣统三年十月丙申,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第1201页。
    (3)溥仪自传中,多次出现“奏事处”“奏事处太监”“奏事官”等称谓。即便是在1924年离开紫禁城后,其住处(北京日本公使馆与天津张园)仍设有奏事处与奏事官(爱新觉罗·溥仪:《我的前半生》,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68~185页)。
    (4)秦国经先生在介绍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溥仪档案”时,提到其中有“奏事处档案”一项,内容涉及奏递文书、如意贡物、侍卫值日、赏赐抚恤、人事、财务、其他等七类(秦国经:《逊清皇室秘闻》,北京:故宫出版社2014年版,第269~2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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