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权钱交易作为建构腐败犯罪立法的立足点是世界各国的传统经验,确立"权-利"结构关系,明确利用职权与谋取利益的直接关联,成为犯罪成立的前提。"加德纳案"作为美国创立利益冲突罪的第一案,开启了美国腐败犯罪治理体系由以交易禁止为中心向以利益冲突为中心嬗变的闸门。利益冲突罪的设立,有效降低了"权-利"结构在腐败犯罪成立中的制约关系,从权力关联模式入手,正向追索利益冲突之处,使腐败犯罪立法评价的介入时点迁跃至腐败危险可能之时,不仅化解了既往腐败犯罪立法在诸多问题上的掣肘,且为腐败治理理念注入了新的思源。"加德纳案"的全面透视与立法追踪,可为中国当下正在全面推进的腐败犯罪治理立法体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引文
[1]Ray Sheehan:《History lesson:The federalantirepresentation statutes》,http://ethicsmadeeasy.com/wp-content/uploads/2014/04/Ray-Sheehan-ArticleCompliance-and-Ethics-Professional.pdf,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1月29日。
[2]Davis,Ross D..“The Federal Conflict of Interest Laws.”Columbia Law Review 54.6(1954).
[3]Perkins,Roswell B..“The New Federal Conflict-of-Interest Law.”Harvard Law Review 76.6(1963).
[4]参见魏昌东:《中国刑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罪刑规范立法运行效果考察》,载《刑法论丛》2009年第4期。
[5]参见魏昌东:《中国反腐立法体系的发展方向》,载《上海法治报》2015年11月4日。
[6]参见魏昌东:《积极治理主义提升立法规制腐败的能力》,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10月31日第6版。
[7]参见钱小平,尤广宇:《不履行“回避义务”可能入罪——美国“自我交易型”利益冲突罪的核心》,载《检察日报》2018年12月25日。
[8]参见尤广宇,魏昌东:《从交易禁止到利益冲突:美国贿赂犯罪立法体系的建设路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
[9]参见钱小平:《创新中国贿赂犯罪刑法立法之选择——基于刑法预防功能的考察》,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
[10]参见魏昌东:《贿赂犯罪“预防型”刑法规制策略构建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