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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非法证据的审查与排除——以《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之衔接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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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Examination and Elimination of Illegal Evidence in Duty-related Crime Cases
  • 作者:刘艳红
  • 英文作者:LIU Yanhong;
  • 关键词:职务犯罪 ; 非法证据 ; 法法衔接 ; 调查中心主义 ; 证据审查实质化
  • 英文关键词:Duty-related Crime;;Illegal Evidence;;Legal Connection;;Investigation Centralism;;Material Evidence Examination
  • 中文刊名:FXPL
  • 英文刊名:Law Review
  • 机构: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东南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1-11
  • 出版单位:法学评论
  • 年:2019
  • 期:v.37;No.213
  •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构建中国特色‘预惩协同型’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系(项目号16AFX002)阶段性成果;;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江苏高校“青蓝工程”资助
  • 语种:中文;
  • 页:FXPL201901015
  • 页数:12
  • CN:01
  • ISSN:42-1086/D
  • 分类号:177-188
摘要
《监察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监察委员会的独特性及相关立法的宏观性引发了《监察法》与新《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衔接新问题。非法证据的排除依据在于"自白任意性规则",对于以刑讯逼供、威胁、非法拘禁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当"强制性排除",对以欺骗引诱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以及重复性供述应当予以"裁量性排除"。职务犯罪案件非法证据排除涉及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外部配合与制约关系,应摆脱"调查中心主义"、强调"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审查实质化,更加注重发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监督职能,并同时保障被《监察法》迟滞到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辩护权,不能降低对证据审查的要求。
        The Supervision Law clearly stipulates the rules for the exclusion of illegal evidence,but it has triggered new problems in the connection of the evidence rules of the Supervision Law and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The 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 and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of Art.33 contributes to the realization of "legal connection".The basis for the exclusion of illegal evidence lies in the "conflict arbitrariness rule".The verbal evidence obtained by means of extorting confessions by torture,threats,illegal detention,etc.should be excluded compulsively.And the verbal evidence obtained by deception,inducement and repetitive confessions should be given "discriminatory exclusion".The exclusion of illegal evidence in duty-related crime cases needs the external cooperation and the restriction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upervisory organ and other organs.In this regard,it should get rid of the new "investigation centralism",emphasize the central roll of the trial,and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Procuratorial institutes in evidence reviewing and prosecuting.At the same time,the supervision function of the Procuratorial institutes should be improved,while the rights of the defends should be guaranteed.
引文
(1)本文所指的“职务犯罪”限于《监察法》第11条规定的职务犯罪,根据2018年4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这里的职务犯罪包含88个罪名。对于2018年10月26日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保留侦查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本文不予讨论。
    (2)沈春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2018年4月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3)参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版,第62页。
    (4)以前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证据收集只存在内部监督,“检察一体”导致司法专断性较大,违法侦查取证现象不能得到有效纠正,成为诟病之一。
    (5)例如,《监察法》第34条规定: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即,采用的是“统统以我为主”的处理原则,即便被调查人涉嫌的是故意杀人、爆炸、恐怖组织活动、黑社会组织活动、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等特大暴力性犯罪,其他机关均具有协助义务。再如,2018年10月26日修订之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0条提出“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但《监察法》中却没有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需要按照《刑事诉讼法》展开证据调查。那么,为何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时检察机关需要依照《监察法》,而监察机关不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此时,就明显存在监察机关及《监察法》的优越地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下文“调查中心主义”的天然倾向。
    (6)马怀德:《国家监察体制改改的重要意义与主要任务》,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
    (7)参见魏昌东:《国家监察委员会改革方案之辨正:属性、职能与职责定位》,载《法学》2017年第3期。
    (8)参见秦前红、叶海波等:《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202页。
    (9)李建伟:《法律正当程序视野下的新监察制度》,载《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
    (10)参见龙宗智:《监察与司法协调衔接的法规范分析》,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期。
    (11)同前注(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书,第63页。
    (12)参见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2018年3月1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13)周佑勇:《监察委员会权力配置的模式选择与边界》,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1期。
    (14)马怀德:《<国家监察法>的立法思路与立法重点》,载《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
    (15)参见[美]丹尼尔·J.凯普罗、吴宏耀:《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吴宏耀、陈芳、向燕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6-98页。
    (16)参见陈瑞华:《程序正义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12-122页。
    (17)参见戴长林、罗国良、刘静坤:《中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原理·案例·适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7页。
    (18)关于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参见雷磊:《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1期,第66-86页。
    (19)本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20)参见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
    (21)参见董坤:《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8年版,第4-7页。
    (22)《刑事诉讼法》原第106条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2018年10月26日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108条将之修改为: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该表述在汉语文字上刻意区别了刑诉法上的“侦查”与监察法上的“调查”,但就犯罪调查与犯罪侦查而言没有实质意义,因为监察机关的留置权本质就是一种羁押而非普通调查措施。
    (23)参见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7页。
    (24)参见龙宗智:《我国非法口供排除的“痛苦规则”及相关问题》,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5期。
    (25)参见陈瑞华:《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八大亮点》,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6月29日第2版。
    (26)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59页。
    (27)参见裴显鼎主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适用指南》,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3页。
    (28)参见《监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3月8日第3版。
    (29)裁量性排除规则是在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之间做出的一种刑事司法政策让步,它针对的也是“违法证据”,现《刑事诉讼法》第56条以及2017年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7条对实物证据也确立了这种裁量性规则: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是因为实物证据的客观性更强、真实性更高,违反法定程序的取证行为基本不涉及对被取证人之意志的强迫或压制,一律排除此类“违法证据”会存在极大地放纵犯罪之危险,而并不意味着这些证据是合法与非法之外的第三种状态的证据。《监察法》第23、24、25、28、41、42条等均规定了监察机关取证的权限及程序,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物证、书证的,应当按照上述自由裁量的处理规则允许做出补正解释。
    (3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第106集),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1-32页。
    (31)樊崇义:《庭审实质化与证据制度的完善》,载《证据科学》2016年第3期。
    (32)参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版,第194页。
    (33)孙谦:《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理念、原则与职能(下)》,载《检察日报》2018年11月4日第3版。
    (34)本条的“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2017年《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17条中的检察院“自行调查取证”等用语再次表明,犯罪证据“调查权”与“侦查权”的性质没有本质区别。
    (35)参见吴洪淇:《证据排除抑或证据把关: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证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5期,第149-164页。
    (36)2018年10月26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9条保留了检察机关对部分案件的侦查权,如前述,“司法工作人员”需要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或直接通过立法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以涵盖监察人员,真正发挥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若不包含监察人员,检察机关的这一保留权限就应交由监察机关行使,以实现监察范围的全覆盖。
    (37)参见宋英辉:《刑诉法修改与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课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38)参见李奋飞:《“调查---公诉”模式研究》,载《法学杂志》2018年第6期。
    (39)参见刘艳红:《程序自然法作为规则自洽的必要条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
    (40)参见陈卫东:《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程序若干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期。
    (41)易延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表述与意义空间》,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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