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法治视阈下乡约价值的时代续新
详细信息    查看全文 | 推荐本文 |
  • 英文篇名:Rethinking of Village Convenance Value According to the Rule of Law in the New Epoch
  • 作者:陈兵 ; 云薇笑
  • 英文作者:Chen Bing;Yun Weixiao;
  • 关键词:乡约 ; 自治价值 ; 德治价值 ; 规范价值
  • 英文关键词:rule of law;;village convenance;;autonomous value;;moral value;;normative value
  • 中文刊名:LZXK
  • 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南开大学法学院;南开大学司法与社会研究中心;南开大学竞争法与政策研究中心;韩国仁荷大学;
  • 出版日期:2019-07-22 15:33
  • 出版单位:兰州学刊
  • 年:2019
  • 期:No.311
  • 基金:2018年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项目编号:TJFX18-002);;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南开大学2019年度重大课题培育项目(项目编号:63192312)
  • 语种:中文;
  • 页:LZXK201908007
  • 页数:18
  • CN:08
  • ISSN:62-1015/C
  • 分类号:54-71
摘要
在我国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过程中,以村规民约为表现形式的乡约章程的创设、延续及实践为从乡村自治走向村民自治,实现多元共建共治的融合提供了实验场域,扩宽了实践通道。乡约作为传统社会乡村自治的成文章程,从宋代开始作用于基层自治,直到近代社会。考察乡约的生成流变、主要内容及基本特征,发现乡约内置了较为完整的中国传统社会的价值理念、生活习惯及行为规则,且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演化调适,集合为规范文本,具有自治价值、德治价值及规范价值。乡约既是一种文本规范,也体现为一种治理模式,蕴含了治理理念、范畴及行为效果评价,这使得其在我国乡村治理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结合新时代党和国家对乡村治理的新定位和新方向,将乡约进行时代转化可以为当前和下一阶段的乡村治理提供借鉴和关照,为推进自治与共治的融合,立足文化共生与价值重塑上的德法同行提供可能。
        In the process of establishing a sound rural governance system combining self-government,rule of law and rule of virtue,the creation,continuation and practice of the township charter in the form of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people 's approximation are from village self-government to village self-government. The fusion of co-processing provides an experimental field and broadens the practice channel. As an article in the traditional social rural autonomy,the village convenance began to act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from the Song Dynasty until the modern society. Investigating the evolution,main content and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ownship contract,it is found that the township has built-in values,living habits and behavioral rules of the relatively complete Chinese traditional society,and has evolved and adapted in the long-term practice,and collected into normative texts. It has autonomous value,moral value and normative value. The village convenance is not only a textual norm,but also a governance model,which contains the evaluation of governance concepts,categories and behavioral effects,which makes it play a non-negligible role in rural governance in China. Combining the new orientation and new direction of the party and the country in the new era,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village convenance can provide reference and care for the current and next stage of rural governance,and promote the integration of autonomy and co-governance,based on cultural symbiosis and value. Reinventing the German-French counterparts is possible.
引文
(1)有关当前乡村治理的基本概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譬如,农二代与乡村的关系已经发生彻底改变、农业部门正在经历的重大变革、“熟人社会”的村庄制度正在发生剧烈变动、城乡生产要素对流不断增加等新现象及其引发的新问题,已经深刻影响着下一步乡村治理的基本方略和实践进路。具体论述,参见刘守英:《“城乡中国”比“城市化”更符合当前的阶段定位》,《社会科学报》2018年12月20日(总第1637期)第3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指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正式表明村规民约成为我国村民自治的重要方式之一,村规民约一词的使用具备了合理性。
    (3)胡庆钧:《从蓝田乡约到呈贡乡约》,《云南社会学刊》2001年第3期;牛铭实:《中国历代乡约》,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段自成:《略论晚清东北乡约》,《史学月刊》2008年第8期;易舜:《〈吕氏乡约〉: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乡约》,《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年1月18日第6版等。
    (4)谢长法:《乡约及其社会教化》,《史学集刊》1996年第3期;王曰根:《论明清乡约属性与职能的变迁》,《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周扬波:《宋代乡约的推行状况》,《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董建辉:《“乡约”不等于“乡规民约”》,《厦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魏涛、张波:《简论〈吕氏乡约〉的和谐思想》,《华夏文化》2010年第4期等。
    (1)陆自荣、禹云闪:《乡约对新农村的整合意义》,《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宋文慧:《明代乡约的发展与乡治实践》,《广西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栾淳钰、付洪:《中国传统乡约的现代审视》,《理论学刊》2016年第2期等。
    (2)董敬畏、杨超利:《国家治理体系背景中的村规民约研究综述》,《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7年第6期,第21页。
    (3)董建辉:《“乡约”不等于“乡规民约”》,《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第51-58页。
    (4)黄熹:《乡约的命运及启示---从吕氏乡约到南赣乡约》,《江淮论坛》2016年第6期,第24-29页。
    (5)段自成:《清代前期的乡约》,《南都学坛》1996年第5期,第13-16页。
    (6)陈梦雷编:《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交谊典》,卷二十七,北京:中华书局,成都:巴蜀书社,1986年。
    (7)在我国历史上乡制变化的演进脉络是比较清晰的,“乡”作为古代县以下乡村基层行政单位,根据学者任军写于2004年的《称谓所见中国古代乡制的缘起演变》中所论,可分为三个演变阶段:第一阶段在西周,为萌生期,尚未建制郡县,乡只是作为基层管理的单位开始发生作用,见《周礼·地官司徒》中“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并考据,周时期一乡大抵包括12500家。第二阶段在春秋战国时期,乡成为诸侯治民的一级行政组织,主要见于齐制和楚制。《国语·齐语》中载“管子于是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公帅五乡焉,国子帅五乡焉,高子帅五乡焉。参国起案,以为三官,臣立三宰,工立三族,市立三乡,泽立三虞,山立三衡。”第三阶段是秦汉以后,乡作为一级行政组织被固定下来,成为一种稳固的政治制度。
    (1)吕大钧是北宋人(公元1031-1082),字和叔,京兆蓝田(今陕西蓝田)人,为嘉祐年间进士,官宦之家出身,才名远播,与吕大忠、吕大防、吕大临并称为当世“吕氏四贤”,并有号为“京兆先生”,曾师从同科进士张载,深受张载思想影响,被后世认为是北宋关学的代表人物之一。据《宋元学案·吕范诸儒学案》载“吕大钧,字和叔,与横渠为同年友,心悦而好之,遂执弟子礼,于是学者靡然知所趋向。横渠之教,以礼为先。先生条为乡约,为之一变。”此论可为佐证。
    (2)张得钧:《关洛学说先后考》,《图书月刊》1941年第6期。
    (3)北宋熙宁九年(1076年),陕西汲郡蓝田为吕氏族人聚居地,正值宋神宗为帝,王安石当权的时期,王安石自熙宁三年开始全国推行保甲法,目的以国家权力直接控制乡村,遭到了苏轼、司马光等人的反对,因此吕大钧与其兄弟一起讨论撰写的《吕氏乡约》可看成对保甲法的回应。乡约在当时也给吕大钧惹了一些麻烦,特别是蔡京当权后,主要是说有结党的嫌疑。“传闻者以为异事,过加论说”(见吕大钧答刘平叔的信)。原因在于它是民间自发兴起的,不是上面号召的,在专制的制度下,“非上所令而辄行之,似乎不恭”,“必待有德有位者倡之,则上下厌服而不疑。今不幸出于愚且贱者,宜乎诋訾之纷纷也。”(同上)为此,朝中政争激烈,乡约的事闹得风风雨雨。曾任宰相的二哥吕大防担心因此引起刑祸,一再写信劝吕大钧等把乡约变成家仪或家学,“以免干政之嫌”。所以,《吕氏乡约》一直作为吕氏家族躬行实践的做法传之后代,以上转引自吕先义发表《吕学与〈吕氏乡约〉》,《农名文摘》2017年第4期,第54页。
    (4)根据考证,只有南陵徐氏影印的宋嘉定本、百卷说浮本和青照堂丛书三种是原文版本的吕氏乡约。其他《朱子大全》《朱子全书》《宋元学案》《古今图书集成》《五种遗》《得一錄》中所引的吕氏乡约都不是吕氏乡约的原文,而是朱子增损吕氏乡约。在上述三种吕氏乡约的原文版本中,最好的版本是南陵徐氏影印的宋嘉定本。南陵徐氏是著名的藏书家,曾以其自藏的各种宋明善本,影成随蓭徐氏丛书及随蓭徐氏丛书续编两种,吕氏乡约的原文就在续编的里面,而且连吕氏乡仪也载在里面,所以书名就叫做吕氏乡约乡仪。此书系朱熹编辑,除乡约乡仪正文外,朱熹还从吕和叔文集里面搜出答伯兄、答仲兄、答刘平叔等书信附在乡约的后面,并加上了简短的跋语。杨开道言及:《朱子大全》《朱子全书》《宋元学案》《古今图书集成》《五种遗规》《得一錄》,以及近人尹仲材所编著的《村制学》,其中所引的吕氏乡约都不是吕氏乡约的原文,而是“朱子增损吕氏乡约”。“朱子增损吕氏乡约”最好的版本,是四部丛刊里面的《朱子大全》,载在第七十四卷。《朱子大全》里面的“朱子增损吕氏乡约”错误极少,不过没有标点,所以句读不易,而且容易上下位置错移,这是其美中不足的地方。《朱子全书》里面的“朱子增损吕氏乡约”是御制,版本非常精致,而且有详细的标点,并且补正了《朱子大全》里面的所有错误,但另外又出现了五六处其他的重大错误,所以不及《朱子大全》。《古今图书集成》中的“朱子增损吕氏乡约”标明转载于《朱子大全》,内容几乎跟《朱子大全》里面的一致,可惜删去不少小注,可谓是白璧之瑕。参见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66页。
    (1)[宋]程颢:《程颐.河南程氏遗书》,卷十。
    (2)[明]王之士:《明儒学案》,卷九。
    (3)南陵徐氏,宋著名藏书家,曾自藏众多善本并影印为徐氏丛书和随庵徐氏丛书续编,《吕氏乡约》在续编之中。
    (4)朱熹在对《吕氏乡约》进行增损修订之时,始终警惕类似于民间组织的内涵,以避免官方冲突,例如他曾自叙“乡约四条,本出蓝田吕氏,今取其他书,及附己意,稍增损之,以通于今。”并且对于原《乡约》的流行等曾有诸多担忧“《乡约》之书,偶家有藏本,且欲流行,其实恐亦难行,如所喻也。然使读者见之,因前辈所以教人善俗者而知自修之目,亦庶乎其小补耳。”参见[宋]朱熹:《朱子全书》,严佐之、刘永翔编校,上海:上海古籍、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1册,第1350页、第1458页。
    (5)刘笃才、祖伟:《民间规约与中国古代法律秩序》,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56页。
    (6)《教民榜文》分为教化、治安、司法、赋税、兴学等多个方面,规定:“户婚、田土、斗殴、争占、失火、窃盗、骂言、钱债、赌博、擅食田园瓜果等、私宰耕牛、弃毁器物稼穑等、畜产咬杀人、卑幼私擅用财、亵渎神明、子孙违犯教令、师巫邪术、六畜践食禾稼等、均分水利”共计十九项诉讼为里老管辖调整。
    (7)[明]王阳明:《王阳明全集》,吴光、钱明、董平、姚延福编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96页。
    (8)明朝王阳明任都察院御史,巡抚江西南赣福建汀漳等地,后为提督,当时各省交接地区地势险要,盗贼时时祸害百姓,因此他主要任务为剿灭盗贼、守护地方,正德十三年,盗贼稍平、民困渐息,提倡兴办社学并颁布《南赣乡约》,作为地方长久之计。参见牛铭实:《中国历代乡约》,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第28页。
    (1)吕坤(1526-1618),字叔简,号心吾。为万历年间襄垣令、山西巡抚,离任襄垣令之时,百姓为其立祠立碑,他提议将其改为乡约所,表示“夫邑之有乡约,以崇圣训也。士民暇,则与聚焉。谈礼仪,敦情好,以保其丘庐,而俗益长厚”(参见吕坤:《乡甲约》卷一,《申明乡甲缘由》)。
    (2)《正俗乡约》设约者为王之士(1529-1591)明代学者。字欲立,号秦关,世称秦关先生。陕西蓝田县城西关人。明嘉靖乡试中举,后屡试未第,放弃仕途。专研孔孟之学,以修身养性定气为“座右铭”,闭户不出9年之久。以蒿草为床,俭朴为尚,约已厚人,并率宗族人先行立模“于是蓝田美俗复兴”(参见[明]冯从吾:《关学编三》,《少墟集》卷二十),慕名前来学经问道者迹满户外。
    (3)[清]《钦定大清会典则例·诘禁》,卷一一五。
    (4)胡庆钧:《从蓝田乡约到呈贡乡约》,《云南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第41-45页。
    (5)贺长龄、魏源:《清经世文编》,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1832页。
    (6)[清]李培谦、阎士骧:《阳曲县志》,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刻本,卷七·政令。
    (7)段自成:《论清代乡约职能演变的复杂性》,《求是学刊》2013年第2期,第172-178页、第175页。
    (8)熊培云:《一个村庄里的中国》,北京:新兴出版社,2011年,第340页。
    (9)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梁漱溟全集(第3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58页。
    (1)河南村治学院创建于1930年1月,校址为河南省新乡市辉县苏门山百泉乡,由河南乡治运动领导人彭禹廷提议,于冯玉祥和韩复渠支持下创办。直属于省政府,旨在研究乡治理论,培养乡村自治人才,前后持续一年有余,直至中原大战被迫停办。梁漱溟加入其中,并认为“我们的乡约组织,本乎古人《乡约》之意而来,充分发挥中国古人的理性精神,从伦理情谊来调整社会关系,以成团体,而团体则以大家齐心向上学好求进步为目标”。参见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梁漱溟全集(第3卷)》,第243页。
    (2)山东省地方志办公室:《山东通志》,济南:齐鲁书社,2014年,第2368页。
    (3)段自成:《论清代乡约职能演变的复杂性》,《求是学刊》2013年第2期,第171页。
    (4)[宋]朱子:《增损吕氏乡约》一册,令贻堂刊本、清木刻大本,朱子文善俗钞1645年刊。
    (1)[明]王守仁:《王阳明全集》,吴光、钱明、董平、姚延福编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398页。
    (1)[宋]朱子:《增损吕氏乡约》一册,令贻堂刊本、清木刻大本,朱子文善俗钞1645年刊。
    (2)同上。
    (3)非正式制度:指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形成的并由传统或文化传承而来的习俗、习惯、道德伦理、意识形态等,也被称为“非制度化规则”、“非正式约束”等,通常以风俗习惯、伦理道德、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不成文或无形的形式存在。参见杨菊平:《非正式制度与乡村治理研究》,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页、第56页。
    (4)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页。
    (1)张中秋:《乡约的诸属性及其文化原理认识》,《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第51-57页。
    (2)[美]狄百瑞:《亚洲价值与人权:儒家社群主义的视角》,尹钛译、任锋校,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197页。
    (1)梁治平:《清代习惯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573页。
    (2)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68页。
    (3)杨建宏:《〈吕氏乡约〉与宋代民间社会控制》,《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5期,第126-129页。
    (1)陶学荣、陶叡:《走向乡村善治---乡村治理中的博弈分析》,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34页。
    (2)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第70页。
    (1)从1949年开始到1952年,我国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运动,消除土地集中占有,调动贫苦农民积极性,国家力量直接介入到乡村社会的治理结构中,行政机构与农民协会合力促进了改革完成,直接目的是改变土地占有的格局,重新确立了国家与农民的关系,解决了国家集中农民手中的农业剩余资源的难题。
    (2)从1953年开始,国家决定实施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加快农民合作步伐,成立互助组、农村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并使其成为农村最基本的经济制度。在农村完成了村社合一的制度建设,这种集体化的“经济组织”具备了乡村社会的各种政权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职能和形式,并迅速横向扩张,实现了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对接,政治、经济、社会融为一体。后有学者称这在本质上是“一场潜在的政治重建过程”。
    (3)1958年,我国农村发起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使得当时社会生活军事化、经济生活行政化、精神生活一统化。人民公社的实质是国家基层政权与乡村社会经济组织的重合,公社既是国家政权,又是乡村社会组织生产和生活的机构。参见彭勃:《乡村治理:国家介入与体制选择》,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年,第98页。
    (4)“村民自治”的提法,即“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即村民通过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参见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页。
    (5)宜州市合寨村在1980年自主成立了第一个村民委员会,设定四项职能,分别为:订立村规民约、制定管理章程、依法管理村内公共事务、建设基层民主。该村后被民政部、司法部授予“全国民主法制示范村”荣誉称号。
    (6)杨菊平:《非正式制度与乡村治理研究》,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64页。
    (1)2006年废止了《农业税条例》,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部免征牧业税,促进了城乡税制统一,改变了农业、农村在资源配置中的不利地位。此外,从实际出发,基层政府从收粮派款中解脱出来,改善了基层工作方式,加快职能改变,农村自主性增强,农村治理也进入了新的调整阶段。故此,将2006年定为农村自治的转折年。
    (2)廉颖婷:《“乡村典章”实践中国基层民主》,人民网,http://finance.people.com.cn/nc/GB/61156/61911/6764396.html,2019年1月30日访问。
    (3)滕锡尧、张文刚:《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益探索》,《理论前沿》2007年第2期,第41-42页。
    (1)乔运鸿:《乡村治理:从二元格局到农村社会组织的参与---以山西永济蒲韩乡村民间组织为例》,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6年,第1页。
    (1)[德]恩格斯·卡西尔:《人论》,甘阳译,上海:译林出版社,2004年,第36页。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