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型APP如微信、微博、网络直播软件等具有特殊的使用属性,使其越来越融入并接近人类的现实生活,对虚拟财产犯罪的定性也提出挑战。占有是财产犯罪的基础性评价标准,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重要因素。而伴随占有制度从事实占有向观念占有的规范化演进,虚拟财产占有与实体物占有逐渐趋同,为在传统财产犯罪罪名的框架下,解决APP虚拟财产犯罪的具体问题提供了解释路径。
引文
[1]参见陈兴良:《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
[2]参见江波:《虚拟财产司法保护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1-33页。
[3]参见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蚌刑终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
[4]参见张明楷:《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性质》,载《法学》2015年第3期。
[5]参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6)黄刑初字第186号判决书。
[6]参见郑玉波:《民法总则》,台北三民书局1959年版,第186、187页。转引自:张明楷:《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性质》,载《法学》2015年第3期。
[7]参见于志刚:《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2页。
[8]参见陈兴良:《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
[9]参见高德胜:《基于信息语境的信息法益的内涵与类型研究》,载《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
[10]参见梅夏英、许可:《虚拟财产继承的理论与立法问题》,载《法学家》2013年第6期。
[11]参见赵文胜等:《盗窃“流量包”等虚拟财产如何适用法律》,载《人民检察》2014年第4期。
[12]参见侯国云:《论网络虚拟财产刑事保护的不当性——让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永远待在虚拟世界》,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13]参见赵秉志、阴建峰:《侵犯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研究》,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14]参见张明楷:《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性质》,载《法学》2015年第3期。
[15]参见韩利凤:《网络盗窃刑事规范研究——浅议当前网络盗窃犯罪现状及防控建议》,来源: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10/id/1729965.shtml,2018年7月21日访问。
[16]参见于志刚:《论网络游戏中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
[17]参见黄惠婷:《刑法上的强盗罪》,台北三民书局2005年版,第32页。
[18]参见林山田:《刑法各罪论(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20页。
[19]参见[日]木村龟二:《刑法学词典》,顾肖荣等译,上海翻译出版社1991年版,第687、688页。
[20]参见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505页。
[21]参见郭晓红:《民、刑比较视野下的占有之“观念化”》,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11期。
[22]参见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9页。
[23]参见[日]锄本丰博:《CDか—ドの不正使用と‘预金の占有(上)》,《白鸥法学》第23号(2004年),第179页。转引自陈洪兵:《中国语境下存款占有及错误汇款的刑法分析》,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5期。
[24]参见侯国云、么慧君:《虚拟财产的性质与法律规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4期。
[25]参见田宏杰、肖鹏、周时雨:《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及刑法保护》,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