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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存在与发展的新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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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A New Vision on the Independence and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 作者:李万强
  • 英文作者:LI Wan-qiang;
  •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 ; 社会学视角 ; 包容性
  • 英文关键词: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sociological perspective;;inclusive
  • 中文刊名:JLDB
  • 英文刊名: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机构: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7-01-05
  • 出版单位: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 年:2017
  • 期:v.57;No.259
  • 基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4JZD022);; 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青年英才支持计划
  • 语种:中文;
  • 页:JLDB201701008
  • 页数:11
  • CN:01
  • ISSN:22-1063/C
  • 分类号:86-95+207
摘要
在我国学界占主流地位的"大国际经济法观"认为,国际经济法是适应国际经济交往发展的现实需要产生的,其存在的独立性可以从破除传统的公法与私法二元对立的跨学科角度加以解释。除此之外,德国学者卢曼等人的"社会系统理论"其实为国际经济法的独立性提供了更深层次的社会学解释。经过三十多年,国内学界对于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已呈现多元视角的繁荣局面,越来越多的研究视角有助于更为全面深入地理解国际经济法,推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进步。在当前中国积极有为的外交新常态下,推动国际经济法的"包容性"发展,通过国际经济法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寻求共赢,并且促进发展成果惠及各国全体人民,已成为国际经济法研究新的历史使命与担当。
        In China's academia,the mainstream viewpoint o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IEL)holds that IEL govern all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transactions,including the ones in which private parties get involved. In support of the disciplinary independence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as such,leading scholars in this field insist the binary opposition between public lawand private lawshould be deleted. Furthermore,the social systems theory,being developed mainly by Niklas Luhmann,has provided a solid foundation for IEL in a sociological perspective. Since early 1980 s,Chinese scholars have developed diversified perspectives and made great achievement in the research of IEL,which adds much to the development of IEL. Today China is playing a proactive and enterprising role in advocacy of inclusive development of the world society,which benefits both the countries concerned and their people. Accordingly,Chinese Scholars should commit more efforts to boost the inclusive development of IEL.
引文
[1]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
    [2]陈安:《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1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
    [3]余劲松:《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姚梅镇先生的学术思想给我的启迪与思考》,《姚梅镇先生百年诞辰纪念文集》,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
    [4]杨建华:《马克思、韦伯和卢曼的社会分化研究及启示》,《浙江学刊》,2008年5期。
    [5]高薇:《功能分化时代的宪法再书写:从国家宪法到社会宪法》,《交大法学》,2013年1期。
    [6]托依布纳、顾祝轩:《私法的社会学启蒙:对谈当代著名法学家托依布纳》,高薇译,《交大法学》,2013年1期。
    [7]Qureshi A.Perspectives i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Alphen aan den Rijn: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2.
    [8]那力、王彦志:《国际经济法理论的多元视角》,《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2期。
    [9]Chen An.The Voice from China:An CHEN o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Berlin:Springer Press,2014.
    [10]柯岚:《法律方法中的形式主义与反形式主义》,《法律科学》,2007年2期。
    [11]曾华群:《国际经济法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
    [12]黄东黎:《国际经济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
    [13]车丕照:《试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3年5期。
    [14]何志鹏:《国际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内涵与重构》,《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3期。
    [15]王彦志:《再论国际经济法的基石范畴——一个跨国经济(公)法的视角》,《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5期。
    [16]朱淑娣:《成长中的国际经济法新分支——国际经济行政法理论界定》,《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3期。
    [17]Weiss F,Denters E,Paul de Waart.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with a Human Face,Alphen aan den Rijn: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8.
    [18]刘燕南:《实用主义法理学进路下的国际经济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
    [19]李万强:《还原本真,各得其所: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关系新探》,《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3期。
    [20]刘志云:《现代国际关系理论视野下的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
    [21]陈世清:《什么是包容性发展》,http://finance.takungpao.com/mjzl/mjhz/2016-09/3369769.html,2016年10月20日。
    [22]秦晖:《密松之惑(中)》,《经济观察报》,2012年2月13日第46版。
    [23]张晓通:《欧盟新贸易战略分析及对策》,《国际贸易》,2016年4期。
    [24]陈新:《欧盟2015年贸易政策及对中国的影响》,《欧洲研究》,2016年1期。
    [25]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中国法学》,2006年1期。
    (1)关于陈安教授的“独立综合体说”,详见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专论(上编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64-72,82页。
    (2)一些学者进而认为,主张国际经济法既包括公法规范也包括私法规范的观点,有违传统公法私法的划分,法理上难以自圆其说。
    (1)杰克逊教授的“制度宪法论”探讨了“一个可能的国际贸易机构的宪法结构”的问题,即国际经济法律机构和制度所努力追求的就是要通过筛选机制帮助成员把合法的国内政策目标提取出来,排除那些旨在维护特定群体利益而损害更大公共福利的政策目标,而能够具有这种“筛选”功能的并非具体规则而是这个国际机构的结构、机制和程序即其宪法。彼得斯曼教授的“权利宪法论”则认为,所谓的“国家利益”其实往往都是维护国内特定产业部门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而非国民总体财富和利益,因此,必须推动对外关系法治化和宪法化,强调国家外交权力必须保护私人权利并且受到议会限制和司法审查,通过宪法性规则驯服重商主义的利维坦,从而增进国民福利和达致永久和平。凯斯教授曾主张过“司法宪法论”,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能够做出有约束力的法律决定,而且通过司法解释发展出了一种宪法体系。后来,凯斯教授又转向“贸易民主论”,提出以贸易民主和多层级治理为核心的后国际主义的WTO宪政化思想。该理论认为,民族国家的宪政技术无法完全移植到国际组织,WTO宪政化不能也不应朝着非政治化方向发展,而是应展开政治对话,以民主的方式整合多元的利益与价值诉求,以符合全球治理的实际要求,与各国主权利益相辅相成并在全球福利分配的过程与结果上体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参阅左海聪、范笑迎:《WTO宪政化:从“司法宪法论”到“贸易民主论”》,《当代法学》,2013年6期。
    (2)具体论述参见衣淑玲:《国际人权法视角下TRIPS协定的变革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2008年;张光:《双边投资条约的公益化革新》,《当代法学》,2013年5期;刘满达:《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法学》,2003年9期;孙璐:《国际贸易体制内的人权》,《当代法学》,2004年4期。
    (1)例如,有学者指出,国际经济法具有明显的“易变性”品格,因此应注意运用动态的研究方法和“法外释法”的研究视角。参阅李万强:《还原本真,各得其所: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关系新探》,《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3期。
    (1)联合国大会以120票赞成,6票反对,10票弃权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投反对票的国家是:美国、英国、联邦德国、丹麦、比利时、卢森堡。投弃权票的国家是:日本、法国、意大利、加拿大、奥地利、荷兰、挪威、西班牙、爱尔兰、以色列。
    (1)具体参见休伯特·席林格:《反思的必要---去全球化时期的贸易政策》,曹鸿宇、林佳欣译,徐海莹校:《2016年7月29日G20北京智库峰会发言》。
    (1)就私人权益保障而言,密松项目反对者一句“关键在于政府根本不和我们商量”,道出了导致项目停建的部分深层次缘由。参见秦晖:《密松之惑(中)》,《经济观察报》,2012年2月13日第46版。
    (2)2015年10月1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情况吹风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张建平同志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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