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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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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闫雪
  •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 ; 公益起诉人 ; 检察机关 ; 权利义务
  • 中文刊名:FBZX
  • 英文刊名:Legality Vision
  • 机构: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6-05
  • 出版单位:法制博览
  • 年:2019
  • 语种:中文;
  • 页:FBZX201916107
  • 页数:2
  • CN:16
  • ISSN:14-1188/D
  • 分类号:210+212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没有给出准确界限,所以学界对检察机关是否应列入该主体范围,至今未达成一致观点。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检察机关不属于该法定主体范围之内,所以不能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为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界定提供了借鉴,对司法实践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我们认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这是由其性质和职责所决定的。
        
引文
[1]陈瑞华.论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J].政法论坛,2018.
    [2]李浩.论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地位[J].法学杂志,2017.
    [3]谢琨.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特殊性[J].法制与社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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