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没有给出准确界限,所以学界对检察机关是否应列入该主体范围,至今未达成一致观点。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检察机关不属于该法定主体范围之内,所以不能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为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界定提供了借鉴,对司法实践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我们认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这是由其性质和职责所决定的。
引文
[1]陈瑞华.论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J].政法论坛,2018.
[2]李浩.论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地位[J].法学杂志,2017.
[3]谢琨.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特殊性[J].法制与社会,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