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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中的法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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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in Tax Law
  • 作者:张怡 ; 吕俊山
  • 英文作者:ZHANG Yi;LV Jun-shan;School of Economic Law,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关键词:法人格否认 ; 反避税 ; 税法原则 ; 税务复议前置
  • 英文关键词:anti-tax-avoidance;;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principle of tax law;;tax reconsideration first
  • 中文刊名:HBFX
  • 英文刊名:Hebei Law Science
  •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8-12-13 18:18
  • 出版单位:河北法学
  • 年:2019
  • 期:v.37;No.303
  • 基金: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财税体制改革法治化建构研究》(14BFX097)
  • 语种:中文;
  • 页:HBFX201901005
  • 页数:18
  • CN:01
  • ISSN:13-1023/D
  • 分类号:57-74
摘要
税法中的法人格否认制度因反避税而逐渐形成,而非移植公司法的法人格否认制度。法人格否认制度在税法中因为"拟制"情形而具备税收优惠功能,其制度的形成因循税法的基本原则,其权利主体具有公法债权人的特殊身份,可以通过立法途径"批量"否认法人格。但是,实践中出现的行政权力扩张问题导致了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严重弱化,从而动摇了税务复议前置程序的合理逻辑。
        Not transplanted from the same system from the company law,the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system of tax law is gradually formed because of anti-taxavoidance. It also includes "fiction " norms, which has the function of Tax preference. It can "batch"denied legal personality,and its creditor has the special status of public law,its formation follows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ax law. However,the expansion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in practice has led to the severe weakening of the func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system,thus shaking the logic base of "tax reconsideration first".
引文
[1]刘俊海.公司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472.
    [2]汤洁茵.《企业所得税法》一般反避税条款适用要件的审思与确立---基于国外的经验与借鉴[J].现代法学,2012,(5):162-171.
    [3]金子宏.战宪斌,郑林根,等译.日本税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9,102-103,64.
    [4]刘剑文.重塑半壁财产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52,484.
    [5]凯尔森.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35.
    [6]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53,147,109,128,169,174-175,17,28.
    [7]葛克昌.避税案件与行政法院判决[M].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10.9.
    [8]葛克昌.实质课税与行政法院判决[M].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13.序言.
    [9]陈清秀.税法总论[M].台湾:元照出版社,2014.192.
    [10]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114.
    [11]卡尔·拉伦茨.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86,163.
    [12]克里斯·爱德华兹,丹尼尔·米切尔.黄凯平,李得源译.全球税收革命:税收竞争的兴起及其反对者[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5.196-197.
    [13]钱俊文.国家征税权的合宪性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09.
    [14]北野弘久.陈刚,杨建广,等译.税法学原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59.
    [15]V.图若尼.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译.税法的起草与设计·第一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24.
    [16]罗纳德·德沃金.周林刚,翟志勇译.身披法袍的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72.
    [17]施天涛.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4-35.
    [18]尾崎护.日本法制学会日中财政问题调查会译.日本等工业化国家的税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1995.5.
    [19]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一卷[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0.430.
    [20]施正文.论《税收征管法》修订需要重点解决的立法问题[J].税务研究,2012,(10):61.
    [21]李万甫,孙红梅.《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若干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17.
    [22]王霞,陈辉.税收救济“双重前置”规则的法律经济学解读[J].税务研究,2015,(3):79,82.
    [23]应松年:完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法修改核心问题探讨[J].广东社会科学,2013,(1):6.
    [24]江必新.论行政案件的受理标准[J].法学,2009,(6):3-9.
    (1)公司法人制度是典型的企业法人制度,也是典型的法人制度。为了行文方便,本文所述的“法人格”不论前面是否加上“公司”一词的限制,都是指公司的法人格。而实际上,我国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后,公司法人格否认与其他营利法人的法人格否认制度法律层面已经没有区别,因为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民法总则》第83条第2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本文所引用的法律文件都是中国法律文件,为了表达方便,法律文件名称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均予以省略。例如本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写作《公司法》。
    (2)《民法总则》第178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3)本文中的“法律渊源”,指的是法律的文件来源,即记载法律规则或原则的法律文件,而不是指法律的历史来源、法律产生的根源、法律的形式渊源。
    (4)“儿童投资主基金诉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税务征收案”,下文简称“儿童投资主基金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第一批)》。再审行政裁定书中折射出的最高法人民法院的立场和观点以及判断标准乃至存在的问题,都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和研究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申1867号.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c5db486e-2fb9-40ae-811e-faaf2e9fe1f6&KeyWord=儿童投资主基金.2018年2月8日访问。
    (1)《个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95条规定,税务机关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企业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资料证明其安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等文件规定了相关法律主体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的义务。而这些规定,依据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1)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1)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一般反避税规则(试行)》第18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考虑企业异议形成的结案申请审核意见,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同意不应采纳企业所提异议的,向被调查企业下发《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二)同意修改后调整方案的,向被调查企业下发《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三)税务总局有不同意见的,按照税务总局的意见修改后再次层报审核。”
    (3)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6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1)关于税法原则的构成和各个原则的含义、目的、作用及相互关系,目前国际乃至国内税法学界尚无统一的认识。关于税法原则的构成,本文采纳我国影响比较广泛的刘剑文、熊伟在《税法基础理论》(2004年版)提出的观点以方便展开讨论。参见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0-188页。
    (1)行政诉讼是税务争议的司法救济途径,因此也是分析实质课税主义所必须假设的现实场景。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1)《立法法》第80条第2款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1)国家税务总局对每一个案件的实质审查,似乎又把税法上的法人格否认控制在个案否认而非“批量”否认的状态。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对个案的审查是税务系统的内部程序,相对于公司法中的法人格否认必须经过司法审查的程序而言,仍然具有鲜明的“批量”特征。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为了文字的简洁和阅读的方便,本文有些地方使用“当事人”代替税务争议相关的税务行政行为相对人或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保人。
    (2)《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3)《行政诉讼法》第8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行政诉讼法》第8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行政诉讼法》第8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6)税务知识和税法知识是两个相交也有各自特征的领域。税务知识重视税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及适用中的问题,而税法知识重视税法体系中不同位阶法律规范的效力和法律适用中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
    (1)税务行政诉讼和普通行政诉讼一样实行两审终审制,并且设置了审判监督程序。二审和再审案件的裁判中,法院在税法知识方面出现纰漏的可能性很小。
    (2)下文“总局决策机制下的复议功能弱化”将论证:如果在一般反避税规则中总局决策机制不变,则行政复议程序将丧失其法定功能。
    (1)《行政复议法》第1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本章讨论的重点是反避税领域的法人格否认制度,因为税收优惠领域的法人格否认制度是纳税人选择的结果,且仅以税收优惠为目的,因此不在此展开讨论。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6条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1)国家税务总局《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第18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考虑企业异议形成的结案申请审核意见,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同意不应采纳企业所提异议的,向被调查企业下发《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二)同意修改后调整方案的,向被调查企业下发《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三)税务总局有不同意见的,按照税务总局的意见修改后再次层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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