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信息技术资源分配不均导致的信息技术不平等,与城乡、区域、代际、阶层等不平等相互交叠,形成对部分群体的权利排斥和限制。在理论上应确定技术能力作为信息技术平等的元点,据以确证资源配置是否导致技术能力弱势这一判断基准,厘清信息技术资源的市场化分配与基于平等的立法干预的界限,为立法在回应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信息技术不平等时提供宪法标准。作为系统回应,须在宪法价值指导上,以技术能力平等作为立法的基本导向;在宪法权利安排上,确立技术帮助权作为立法的权利基础;在宪法程序设置上,依托公民参与立法的政治权利赋予技术帮助权的具体立法内涵。
引文
[1]该概念因美国商务部国家远程通信和信息管理局(NTIA)于1999年发表的报告《在网络中落伍:定义数字鸿沟》(Falling Through The Net:Defining The Digital Divide)而引起广泛关注。
[2]See Kathryn M.Neckerman ed.,Social Igequality,Russell Sage Foundation,2004,p.360,Kathryn M.Neckerman ed.,Russell Sage Foundation,2004.
[3]“不仅仅是教育水平的低下,而且也是获取知识能力的贫困、吸收知识能力的贫困和交流知识能力的贫困。没有基本的知识能力(如识字能力)是无法接受基本的数字信息技术的最大障碍。”参见胡鞍钢、李春波:《新世纪的新贫困--知识贫困》,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4]参见施芸卿:《数字不平等的再生产:以大学生网络使用为例》,载《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
[5]Tichenor et al,“Mass Media Flow and Differential Growth in Knowledge”43(2)Piblic Opinion Quarterly 159(1970).
[6]Heinz Bonfadelli,“The Internet and Knowledge Gaps:A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Investigation”17(1)European Journal of Communicaiton,65-84(2002).
[7]参见陈军:《信息不平等:进城农民求职难的信息成因》,载《情报科学》2006年第6期。
[8]《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8年报告显示,在年龄结构上,我国网民以10岁至39岁群体为主。截至2016年12月,10岁至39岁群体占整体网民的73.7%。
[9]参见谢俊贵:《信息的富有与贫乏》,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76页。
[10]参见刘济群:《数字鸿沟与社会不平等的再生产--读〈渐深的鸿沟:信息社会中的不平等〉》,载《图书馆论坛》2016年第1期。
[11]杨嵘均:《“技术索权”视角下信息弱势群体公共服务供给的偏斜性及其治理》,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12]See Jung,J.Y.,Kim,Y.C.,Lin,W.Y.,and Cheong,P.H.“The influence of social environment on internet connected ness of adolescents in Seoul,Singapore and Taipei”7(1)New Media&Society 64-88(2005).
[13]参见张赐琪:《消弭数字鸿沟:美国弱势群体信息权利保护的理论与实践》,载《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2年第4期。
[14]参见张赐琪:《消弭数字鸿沟:美国弱势群体信息权利保护的理论与实践》,载《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2年第4期。
[15]See Shangyang Zhao,David Elesh,“The Second Digital Divide:Unequal Access to Social Capital in the Online World”33(2)International Review of Modern Sociology 171-192(2007).
[16]Paul C.Gorski,“Privilege and Repression in the Digital Era:Rethinking the Sociopolitics of the Digital Divide”10(4)Race,Gender&Class,145-176(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