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运作流程中,税收负担直接决定了各参与主体的投融资成本。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存在基础资产转移方式的税收负担差异违反税收中性原则、征税环节设计不合理、基础资产纳税政策不明确、资产支持证券化法律性质模糊等问题,上述问题使得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面临极大的税收不确定性,从而可能阻碍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本文拟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面临的税收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提出要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税收行政法规,构建国有独资公司型SPV模式,设置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资产支持证券为区别于股票和债券的新型证券,以推动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快速发展。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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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托法》第七条第一款: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3)《信托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第三款: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