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老龄化是促进成年监护制度写入法律的主要原因。《民法总则》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改革,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监护制度类型体系,这充分体现了最大程度的实现民事主体按自己意愿的理念。从整体来看,《民法总则》规定的成年监护制度是一次成功的改革,但也存在不足。本文对于这一改革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且提出相关建议。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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