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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制度资金盈亏平衡条件测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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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the Conditions of the Balance of Profit and Loss of Voluntary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System
  • 作者:胡晶晶 ; 王祖祥
  • 英文作者:HU Jing-jing;WANG Zu-xiang;
  •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 ; 个人自愿缴存 ; 盈亏平衡 ; 存贷比
  • 英文关键词: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System;;voluntary accumulation;;balance of profit and loss;;loan-to-deposit ratio
  • 中文刊名:DDXS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机构:武汉大学中国住房保障研究中心/经济与管理学院;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 出版日期:2018-05-16
  • 出版单位: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年:2018
  • 期:v.18;No.101
  •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研究”(13CGL142);; 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基于财务资金平衡的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体系设计研究”(2017QN030);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团队建设项目
  • 语种:中文;
  • 页:DDXS201803014
  • 页数:14
  • CN:03
  • ISSN:42-1627/C
  • 分类号:149-162
摘要
建立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制度、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体系,已成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创新的方向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如何能够在"独立运行、缴存放宽、存贷挂钩、提取自由"的基础上,实现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制度下资金运作的"自求平衡",是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本文从一个典型的自愿缴存人在自愿缴存体系运行的一个完整周期内对该体系带来的收益和成本出发,构建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制度资金盈亏平衡的测算模型。研究结果表明,政策制定者可以通过设定合理的存贷比,实现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资金运作的"自求平衡"。在国家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存贷利率政策下,将存贷比设定在4~5倍之间是比较合理的选择。此外,加强公积金中心的风险控制水平和资金运转效率将有助于提高合理的存贷比的取值范围,促进该制度更充分地发挥其住房保障功能。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voluntary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system has become an inevitable trend.How to realize the balance of profit and loss on the basis of principles of independent operation,relaxed participation conditions,couple of the deposits and loans,and freedom of withdrawals is the key problem to be solved for the system.Starting with the analysis of the benefits and costs from a typical voluntary participant,this paper constructs a calculation model for the conditions profit and loss balance of the voluntary depositing system.The paper finds that governments can make a profit and loss balance by setting a reasonable individual loan-to-deposit ratio.Under current conditions,the reasonable choice is to keep the housing loan to individual four to five times as large as his deposits.In order to increase the reasonable value range of loan-to-deposit ratio and bring the system's security function of housing into full play,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Administration Centre should also improve its methods of business risk control and the capital operational efficiency.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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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该指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
    (2)该指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
    (3)该指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的说明》(2015年)。
    (1)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于1990年代建立,直至2005年,政府出台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才首次从制度上将缴存对象扩大至“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等没有“固定单位”的城镇居民。但由于国家没有出台任何强制性规定,2015年以前将其付诸实践的城市很少。
    (2)目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采取“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的办法,即职工个人按月交纳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也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所有,存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相比之下,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则不能得到单位的资助,事实上无法享受这项政策优惠。
    (3)2016年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决定自2月21日起,将职工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虽然此次调整后,职工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上升为1.5%,但仍低于2015年12月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1.6%,公积金放在账户中相当于是在贬值,因此,现行公积金存款较低的利率水平也难以对灵活就业人员产生吸引力。
    (1)2015年以来,随着我国一、二线城市房价持续攀升,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集中释放,一些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用于贷款发放的存量资金已经严重不足,出现了缓贷、甚至断贷的现象。在此背景下,武汉、上海、南京、杭州等一批城市开始通过住房公积金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途径寻求外部融资来弥补存贷资金缺口,从而满足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目前,这一做法已被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广泛采用。考虑到自愿缴存者存贷行为倾向的特殊性,在自愿缴存体系下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余额不足的问题将会更加凸出,管理中心将不可避免地需要通过外部融资来解决存贷资金缺口问题。
    (2)值得注意的是:第一,这种资金平衡并非短期平衡,而是长期资金平衡。事实上,在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制度初始运行阶段,由于收缴资金有限,短期内实现资金的自求平衡几乎是不可能的;第二,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制度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应该体现出政府的政策优惠。但笔者认为,从长期来看,这种政策优惠不应该是通过财政资金弥补该制度运行中的收支不平衡,而是减少自愿缴存制度对管理中心来说可能产生的管理成本(如人工等)。这既能够体现政府对解决灵活就业人员购买住房的支持,又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资金的运作效率和该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1)尽管在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制度下,缴存者可自由选择趸交或期交,但在最低缴存期限内,无论采取何种缴存方式,缴存者所要求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现值是必须相等的,即任何一个期交数额都可以根据存款积数或利率转化为一定的趸交数额,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两种缴存方式并无本质区别,选择何种缴存方式对本文的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笔者在建立测度模型时仅考虑趸交这一缴存方式。
    (2)现行住房公积金强制缴存制度规定借款人在获得公积金贷款之后仍然必须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于在职职工的公积金是由单位代缴的,其贷后续存是现实可行的。但是,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制度的对象是灵活就业人员,其贷后续存没有任何制度保障,不具备现实可行性。即便是政府强制规定自愿缴存者贷后必须续存,也会由于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而极大地增加管理中心的管理成本。因此,本文假定典型的自愿缴存者在获批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会续存。
    (3)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即公积金盈余部分全部上交财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日常开支由财政按计划拨款,因而,从理论上说,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日常开支成本不会对其存贷资金运作的盈亏平衡产生影响。
    (4)一旦该缴存者获得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我们就将其缴存额及利息视为对其发放贷款的一部分。
    (1)如前所述,理性自愿缴存者会在自己满足贷款条件后尽快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因此,个人贷款数额必然大于其存储于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那么,管理中心给该体系内任意一个缴存个体发放贷款时,实际上均会造成一定的资金缺口,这种资金缺口的累积到一个临界值(自愿缴存体系“资金池”的可贷余额不足)才会引发实际的融资。但管理中心可贷资金短缺时的融资成本并非由当时造成资金短缺的特定申请贷款的个体或群体引起,而是自愿缴存体系内所有获得贷款的个体造成的资金缺口的历史积累的结果,因此,这种融资成本应当均摊到个人。
    (1)由于使θ(J)达到最小值的点J*和盈亏平衡点J0都不能有解析公式,只能使用数值方法求近似解。笔者采用对分法分别计算了月交金额以50元为步长(利用目前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将其折现为等价的趸交数额)的所有可能情形的最大亏损的时点、最大亏损额及最终利润情况。由于篇幅限制,本文仅汇报部分计算结果,参见表1和表2。
    (1)这也说明盈亏平衡点可能不是唯一的,由于自愿缴存者最初缴存公积金产生收益的补偿作用,在其还款期开始不久即可能出现一个盈亏平衡点,但这一平衡点对政策决策没有太大价值。而除初期平衡点外的另一个盈亏平衡点不一定存在,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自愿缴存者在获得公积金贷款之后不久即归还所有贷款本息,否则该业务无论如何都不可能获得正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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