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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科学生留学德国四十年的回顾与展望——基于博士学位论文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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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Chinese Legal Students Study in Germany in the Last Four Decades:A Survey on their Ph.D. theses
  • 作者:卜元石
  • 英文作者:BU Yuanshi;
  • 关键词:留学德国 ; 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 德国法 ; 法教义学 ; 留学国别主义
  • 英文关键词:studying in Germany as foreign students;;Ph.D.theses in law;;German law;;legal dogmatics;;biased affinity towards the foreign country in which one has studied
  • 中文刊名:LAWS
  • 英文刊名:Chinese Journal of Law
  • 机构: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律系;
  • 出版日期:2019-03-15
  • 出版单位:法学研究
  • 年:2019
  • 期:v.41;No.241
  • 语种:中文;
  • 页:LAWS201902001
  • 页数:20
  • CN:02
  • ISSN:11-1162/D
  • 分类号:5-24
摘要
基于对中国留德法学博士学位论文的考察,可以简要回顾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法科学生留学德国的基本情况。四十年来,中国法科学生留德数量不断增加,在攻读博士学位的专业分布以及博士论文的选题方面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并且一定程度上存在就读学校集中以及博士论文指导教师集中的现象。中国留德法学博士是中德法学学术交流的重要使者,其研究成果以德语发表,惠及德语区读者;其归国后若从事学术研究,亦有机会将其研究成果通过中文出版物传播,对于中国相关法学学科视野的拓展、知识的丰富都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对于中国留学生在德攻读法学博士学位期间以及归国后重新融入国内学术圈所面临的困难的反思表明,有必要从个人与国家两个层面深入思考如何更好地利用留学德国的契机,培养中国的法律人才,并使之归国后更好地发挥才能。
        This paper undertakes a survey on the Ph.D. theses written by Chinese students at German universities to give a brief review of the overall situation of Chinese students receiving legal education in Germany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form and opening-up policy in China. In the last four decades, the number of Chinese students in Germany has been steadily increasing. In addition, certain patterns have emerged concerning the distribution of the fields and topics of law covered by their Ph.D. theses. Furthermore, this paper identifies the trend of concentration of universities and supervisors chosen by Chinese Ph.D. candidates. Chinese lawyers holding German Ph.D. degree in law are important messengers in the exchange between Chinese and German law circles. On the one hand, their research findings are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German and have contributed to the enrichment of German-speaking readers, and on the other hand, they may also be disseminated in Chinese if these Chinese students pursue an academic career upon returning to China. In the latter case, the research of Chinese returnees serves to a certain degree to promote the broadening of horizons as well as the development of knowledge in the fields of Chinese law involved. The reflections on the difficulties faced by Chinese students in completing their Ph.D. degrees and in reintegrating themselves into the domestic academic circle after returning to China illustrates the need to explore in more depth the possibility of improving the value of studying law in Germany both at the individual level and at the state level. This exploration may help to train Chinese legal talents for the future and to enable them to fully develop their abilities.
引文
(1)根据丁天立(南京大学与弗莱堡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的调查,民国时期留德的法学博士总共18人,其中可以找到其博士论文的有16人。
    (2)本文正文及其他脚注处未提及的留德法学博士学位获得者包括(按论文发表时间顺序):张曦、刘汉富、叶峰、韩赤风、许浩明、石平、程岗、刘祚沩、刘懿彤、江清云、张芳(音)、丁凌、高菲(音)、肖军、刘静、黄喆、谢立敏、郑海明、傅广宇、李忠夏、杜晓凡(音)、何丽行、杨军、翟巍、李娜、高薇、曾燕斐、赵小鹏、夏昊晗、王振、施埕、原野、张小溪、谢远扬、张抒涵、杨国栋、王立栋、严益州、黄笑岩、李运杨。
    (3)最早一批获得德国法学博士学位的中国留学生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已经来到德国,如王延风女士于1982年开始在弗莱堡大学学习、张颖女士于1985年开始在哥廷根大学学习。等到她们启动博士学业时,就已经到80年代末了。
    (4)参见陈兴良:《耶赛克教授与中国刑法学》,《刑事法评论》2011年第1卷,第96页以下;王晓晔:《我的反垄断法研究之路》,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id=3687,2019年3月10日最后访问。其中,汉堡私法马普所的门策尔(Frank Münzel)教授与慕尼黑知识产权马普所的阿道夫·迪茨(Adolf Dietz)教授在这方面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很多早期中国留学生在论文序言中都提及了这两位教授。
    (5)Blaurock, Rückblick auf 30 Jahre DCJV, ZchinR 2016, 307;杨冬、王为民:《书生意气自纵横——访南京大学法学院代院长、法学博士邵建东教授》,《法学天地》2001年第7期,第19页。
    (6)参见王洪亮:《德国法学博士教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法学教育研究》2018年第1期,第44页。
    (7)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于2004年成立,2006年开始向德国选派留学生。成立于1984年的南京大学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后于2001年更名为中德法学研究所)在2000年中期也扩大招生。同济大学中德国际经济法研究所也于2013年开始与德国康斯坦茨大学与柏林洪堡大学合作,但该项目目前还未有留德博士毕业。
    (8)此处以德国法学一般划分方式为参照,把部门法划分为私法、公法与刑法三大领域。在这一体系中,私法的概念作广义理解,包括商法、劳动法、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等特别私法在内。
    (9)参见奥托·桑德罗克(Otto Sandrock)为丁强所著《中德产品责任比较》撰写的前言(2004年)。
    (10)徐国建:《中国国际买卖法的适用问题》(1994年汉堡大学);苏颖霞:《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货物约定品质:中德比较》(1996年波恩大学);郑晓清:《从风险承担的角度看合同履行障碍时的风险分配:中国、德国、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比较》(1996年哥廷根大学)。
    (11)最早的物权法论文在2004年、2005年才出版,分别为张双根:《公示原则与动产意定取得》(2004年柏林洪堡大学);周梅:《间接占有的返回请求权》(2004年帕绍大学);王洪亮:《不动产担保物权中德比较》(2005年弗莱堡大学)。
    (12)焦美华:《中德精神损害与损害赔偿比较》(2007年奥斯纳布吕克大学);姜龙:《德国民法典第280条以下及第311a条第2款中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辨析》(2011年美因茨大学);张红:《死亡、侵害人身权与健康权损害赔偿中德比较》(2013年奥斯纳布吕克大学)。
    (13)直接以此为题的还有涂长风:《抽象的处分与有因的负担?——论把法律行为认定为处分行为还是负担行为对于判断其抽象性还是有因性的无意义性》(2007年波恩大学)。
    (14)分别为许德风、何旺翔、赵天书、葛平亮。
    (15)乔文豹:《股份公司中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斗争》(2004年哥廷根大学);胡晓静:《中国公司治理的法律问题——以中德比较为基础》(2006年科隆大学);丁佳:《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法作为中国企业监管的组成部分》(2011年图宾根大学);张海晨:《公司治理中的员工参与:中德比较》(2013年柏林洪堡大学);杨大可:《比较法背景下中国上市股份公司监督机制的选择》(2014年柏林洪堡大学);陈霄:《中德股份公司中的管理与监督比较研究》(2015年柏林洪堡大学);闫文嘉:《小股东代表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美国、欧洲和中国比较》(2016年汉堡大学);张怀岭:《封闭性公司董事义务研究——以德国、中国以及欧盟有限责任公司(草案)比较为基础》(2017年柏林洪堡大学)。
    (16)高旭军:《有限责任公司中财产混同作为责任前提》(2001年柏林洪堡大学);白江:《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回购》(2005年柏林洪堡大学);孙立峰:《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固定用途中德比较》(2010年柏林洪堡大学);蒋舸:《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发展比较研究》(2011年萨尔大学);赵守政:《中德有限责任公司危及公司生存时股东的责任》(2014年明斯特大学);余永利:《有限责任公司实物出资》(2017年弗莱堡大学);李云琦:《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向第三人转让:中德比较研究》(2018年弗莱堡大学);王亚飞:《中德设立中有限责任公司比较》(2018年柏林洪堡大学)。
    (17)马倩:《公司并购中物的瑕疵》(2007年萨尔大学);章贺铭:《企业收购履行障碍比较研究》(2009年耶拿大学);郑观:《恶意收购中目标公司管理层的行为义务》(2012年波恩大学);杨娟:《上市公司恶意收购中的防御措施中德法律比较》(2015年哥廷根大学);佟玲:《上市公司并购中不受欢迎的股东》(2015年耶拿大学);任宏达:《特殊目的公司在企业并购中的作用》(2017年耶拿大学)。
    (18)吴越:《中国企业集团与跨国公司法律问题》(2003年法兰克福大学);杨继:《股份公司的代理体系》(2005年法兰克福大学);主力军:《上市公司股份发行招股说明书责任》(2005年奥格斯堡大学);丁勇:《股份法中股东撤销诉讼的滥用》(2011年慕尼黑大学);王鲜蕊:《无表决权的优先股——法教义学与法事实》(2016年耶拿大学);余佳楠:《中德公司股东贷款的特别处理》(2017年柏林洪堡大学);邹青松:《退市时的小股东保护:中德法律比较》(2018年科隆大学);霍旭阳:《中国公司法与投资法中的股东协议》(2018年弗莱堡大学)。
    (19)“80年成立的中国专利局可以说是中德合作的结晶。德方对中国专利局从人员到物力上的大力协助一直延续了十多年。”见《中德政府法治对话》,http://www.china.com.cn/chinese/ch-yuwai/216200.htm,2019年3月10日最后访问。
    (20)韦之:《中国著作权保护》(1995年慕尼黑大学);刘晓海:《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1999年汉堡大学);单晓光:《中国法律交易中的专利权与技术秘密》(2001年慕尼黑联邦国防军大学);周兴生:《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中国语言学方面的继受与文化特征的考量》(2003年汉诺威大学);罗莉:《网络版权开发与保护的法律新发展比较研究》(2004年科隆大学);于迅(音):《著作权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中德对比》(2005年哥廷根大学);刘雪琳:《职务发明中德比较》(2008年特里尔大学);喻玲:《关于混淆与误认保护的中德比较研究》(2009年拜罗伊特大学);曹晶晶:《专利保护在中国的实施》(2010年慕尼黑大学);王旭明:《中国新专利法对化学和药品专利的保护》(2011年慕尼黑大学);乐思成:《互联网域名及其作为商标使用的法律问题:中德比较》(2012年拜罗伊特大学);梁思思:《生物制药工业处理基因专利的反公有地(anticommons):以设立专利池为策略》(2012年慕尼黑大学);李里晶:《著作权通过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的中德比较》(2012年法兰克福大学);张轶:《中国知识产权法和债法中的许可合同》(2014年慕尼黑大学);钟莲:《在国际立法影响下地理标志在中国的法律保护》(2014年慕尼黑大学);李鑫:《中德著作权法比较研究》(2015年马尔堡大学);陈戈:《著作权与国际谈判》(2017年哥廷根大学);段路平:《标识法中的相同名称:中德比较》(2017年慕尼黑大学);汪叶:《中国网络版权法保护》(2018年弗莱堡大学);武卓敏:《生物技术发明在中国的法律保护与国际发展》(2018年慕尼黑大学)。
    (21)Jiang Ping, Herausragender Kenner des chinesischen Rechts——wahrer Freund des chinesischen Volkes, ZchinR 2007, S.130(由Marcus Nestle译为德文).
    (22)除下文专门提及的企业集中审查外,反垄断法领域还有下列论文产生:董一梁:《中国电信规制中的并网》(2009年汉堡大学);刘鸿雁:《欧盟与中国竞争法中的定期船联盟》(2010年汉堡大学);于馨淼:《论欧盟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代替反倾销法的可能性》(2010年哥廷根大学);刘阳:《电网收费的成本取向》(2012年波恩大学);李升:《国家监管与竞争张力中的电力经济:中德法律比较》(2015年拜罗伊特大学);王艳虎:《网络经济中的行业规制与一般竞争法监管:以电网与电讯行业为例的中德比较》(2016年柏林自由大学);剌森:《欧盟与中国竞争法的私人赔偿诉讼》(2016年汉堡大学);张芸:《反垄断赔偿诉讼中适格被告的中德比较》(2018年柏林自由大学)。
    (23)仲裁法方面共有3篇论文,包括孙珺:《德国与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历史与法律观察》(2002年马尔堡大学);张志:《仲裁改革中的自由化、国际化和本土化:〈贸法会仲裁示范法〉背景下的中德仲裁法改革比较研究》(2012年海德堡大学);王源:《最高人民法院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作用》(2018年哈勒大学)。
    (24)范剑虹:《根据德国比例原则与中国劳动仲裁调解固有原则的雇主解雇法律基础与控制体制》(1997年弗莱堡大学);李光:《在德国的中国雇员之劳动关系》(2005年弗莱堡大学);王倩:《中国新劳动合同法中的解雇保护:与德国的对比分析》(2012年不来梅大学);王茜梦:《企业(部分)并购与劳动关系归属》(2012年慕尼黑大学);朱军:《德国债法现代化后的雇员差额责任》(2013年哥廷根大学);沈媛:《企业并购时劳动合同的承继》(2014年科隆大学);张维文:《对于员工的录像监控》(2017年帕绍大学);李羡蓓:《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员工的法律保护》(2016年纽伦堡大学)。
    (25)分别为李海东:《国际刑法原则:中国与德国国际刑法的比较研究》(1991年弗莱堡大学);张美英:《中国与德国刑法执行领域的发展与体制》(1992年图宾根大学);郑伟:《侵占的客体与主体:以德中法律为重点的比较研究》(1992年帕绍大学)。
    (26)这一推测来源于周遵友的提示。参见梁根林:《犯罪论体系与刑法学科建构》,《法学研究》2013年第1期,第10页以下;劳东燕:《刑法学知识论的发展走向与基本问题》,《法学研究》2013年第1期,第27页以下。
    (27)中德刑法研讨会于2011年、2013年、2015年、2017年已经举办了四届。此外还有汉学系参与组织的刑法会议,如2017年11月30日到12月2日在弗莱堡大学举办的“中国的刑法体系:历史根源、当前状况及未来挑战”研讨会(此次会议有多名中国法史学者参加);2017年12月15日到16日在科隆大学举办的“中国司法改革与刑事诉讼法”研讨会。这个系列的会议旨在增加德国对中国刑法的了解。
    (28)维尔茨堡的埃里克·希尔根多夫(Eric Hilgendorf)教授与梁根林教授在德国Mohr Siebeck出版社创立了《东亚刑法文丛》,在德国已经出版五卷,在中国也对应的文集出版。《当代德国刑事法研究》也是中德合作出版的另外一个文集,目前出版有两卷。
    (29)杜海龙:《中德视野中的财政背信罪:中德对于违法使用公款的可处罚性》(2004年慕尼黑大学);樊文:《犯罪生涯——犯罪、制裁和再犯》(2009年弗莱堡大学);杨萌:《中德两国关于预备行为的可处罚性》(2009年慕尼黑大学);王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2011年弗莱堡大学);刘家汝:《上市公司机关成员因为违反忠诚义务行为在中国的刑事处罚》(2011年海德堡大学);熊琦:《大众媒体与刑事判决》(2012年弗莱堡大学);王钰:《因无刑事处罚需要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量与质限制手段》(2013年慕尼黑大学);牛露露:《德国刑法典第283条及以下可处罚性的客观前提》(2013年波恩大学);王钢:《营救酷刑的刑事合法化——德国与美国的比较研究》(2014年弗莱堡大学);周遵友:《安全与自由的平衡——中国与德国反恐立法研究》(2014年弗莱堡大学);黄礼登:《刑事程序中检察院作用的中德比较》(2014年柏林洪堡大学);谢焱:《惩治有组织犯罪刑事法对策的中德比较研究》(2014年慕尼黑大学);黄河:《犯罪人与受害人平衡关系的发展》(2015年波鸿大学);李倩:《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的证据禁止》(2015年柏林自由大学);林静:《中国银行机构反洗钱规制与合规》(2016年弗莱堡大学);周子实:《性犯罪的历史现状与发展:中德关于性犯罪法与性犯罪政策的比较》(2017年弗莱堡大学);张正宇:《中德犯罪概念的比较》(2017年马尔堡大学);张婷:《网络犯罪对共同犯罪理论的挑战》(2017年汉堡大学);隗佳:《家庭暴力的刑法保护》(2018年弗莱堡大学);王华伟:《互联网服务商的刑法责任》(2018年弗莱堡大学);王颍:《青少年处罚缓刑及缓刑帮助的中德比较研究》(2018年海德堡大学);宗玉琨:《刑事程序中的证据禁止:德、美、中法律的比较研究》(2018年弗莱堡大学)。
    (30)白媛媛:《财产作为征收补偿:中德赔偿法比较》(2012年奥斯纳布吕克大学);宋新:《社会主义持续与变革张力中的中国新物权法:论中国对私有财产宪法保护的再发展》(2013年法兰克福大学)。
    (31)例如,刘刚的论文中只有最后部分有6页(全文共198页)讨论的是中国的情况。
    (32)赵杭:《与国有企业签订的国际债务合同适用的法律:主要参考中国与德国国际私法》(1992年曼海姆大学);马琳:《中国区际冲突法——特别是在继承与家庭法方面:与德国区际冲突法比较》(1997年汉堡大学);陈卫佐:《国际条约的冲突规范中的反致和转致》(2004年萨尔大学)。此外还有秦瑞亭与薛童的论文(见后文)。
    (33)葛勇平:《香港与欧盟——兼论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和缔约权限问题》(2003年马尔堡大学);王贵勤:《南海特别是南沙群岛的领土问题》(2005年马尔堡大学);杨海江:《沿海国对于内陆水域和领海上外国商船的管辖权》(2006年汉堡大学);徐以祥:《气候保护纳入中国法律体系》(2008年图宾根大学);贺赞:《国际法院临时保护措施实践》(2010年科隆大学);徐梦瑶:《世界贸易组织公约在中国的适用》(2012年图宾根大学);唐雅:《人权条约的保留》(2015年图宾根大学);聂明岩:《建立亚洲外层空间合作的法律框架与基础》(2016年科隆大学);王润宇:《南极矿产资源开发国际法》(2017年汉堡大学);扶怡:《湄公河盆地国际水权制度分析》(2017年哥廷根大学);卢婧:《国际法视角下的国家分裂》(2018年雷根斯堡大学)。
    (34)张龑:《人民、权威与基本权利——一项商讨理论的研究》(2010年基尔大学);张青波:《后果取向的法律论证:法律论证对中国的意义》(2010年法兰克福大学);朱光:《分离命题与包容性实证主义》(2012年基尔大学);王晖:《法律适用的主观性与客观性》(2013年基尔大学);胡峰:《法经济学作为法律适用的方法》(2018年柏林洪堡大学);汤沛丰:《康德论财产与国家》(2019年弗莱堡大学)。
    (35)焦莉:《德国〈民法典〉对于中华民国1929年〈民法典〉的影响》(2009年基尔大学);雷勇:《寻找现代国家:伯伦知理一般国家理论对梁启超国家思想的影响》(2010年法兰克福大学);韩毅:《德意志帝国时期的动物法律保护》(2014年科隆大学);杨若濛:《中国在儒家背景下对于欧洲私法的继受:以侵权法在中国20世纪初的继受为例》(2015年法兰克福大学)。
    (36)肖慧芳:《法定意外保险中德比较》(2008年法兰克福大学);娄宇:《中德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比较研究》(2011年法兰克福大学);刘冬梅:《中国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特别关注宪法与国际机构的作用》(2011年慕尼黑大学);左菁:《中德农业社会保障比较》(2011年科隆大学);胡川宁:《社会保障房建设中德比较》(2014年耶拿大学)。
    (37)海商法方向的论文包括朱玲:《燃油污染损害的强制保险与赔偿》(2007年汉堡大学);黄渝娜:《船舶源污染造成纯粹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2011年汉堡大学)。税法方向的论文包括寿舒宁:《2008年企业税务改革法中的利息限制》(2010年慕尼黑大学);孙博:《现代营业税原则:德国、欧盟与中国比较》(2016年柏林自由大学);朱轶凡:《德国与欧盟通过生态税进行环境保护——作为中国引入生态税的前景》(2016年哥廷根大学);刘志鑫:《直接税领域的一贯性原则与体系正义要求》(2017年慕尼黑大学);廖涛:《〈增值税法〉第1条第1a款中的企业转让与〈所得税法〉第16条中的业务单元转让》(2017年柏林自由大学)。环境法方向的论文包括朱国林:《中国与德国环境民法保护》(1996年特里尔大学);吴梅:《环境专业规划中的公众参与》(2013年特里尔大学);陈思宇:《中德法中的环境影响评价》(2017年柏林自由大学)等。
    (38)见前引[16]。
    (39)原德国宪法法院法官费迪南德·德基霍夫(Ferdinand Kirchhof)指导过曹茨,原德国宪法法院法官迪特·格林(Dieter Grimm)指导过刘刚。
    (40)指导中国留学生:王华伟、周遵友、宗玉琨。
    (41)指导中国留学生:宗绪志、焦美华、张红。
    (42)指导中国留学生:周万里、郑观、袁嘉。
    (43)指导中国留学生:黄渝娜、刘鸿雁、朱玲。
    (44)指导中国留学生:王亚飞、张怀岭、余佳楠、唐磊、白江、张双根、高旭军。
    (45)指导中国留学生:刘学萍、何蓉、欧阳苏芳、刘萍、迟颖、周梅、甄童。
    (46)指导中国留学生:隗佳、周子实、林静、赵晨光、熊琦、王莹、樊文。
    (47)指导中国留学生:袁力、张杭、曾见、张姝、纪海龙、于迅(音)、刘青文。
    (48)指导中国留学生:王琦、张芸、朱骏、王艳虎、刘培培、金枫梁。
    (49)指导中国留学生:李云琦、杨亦莹、孙静、郑晓清、邵建东。
    (50)指导中国留学生:金印、卢佩、张志、吴枚、周翠。
    (51)指导中国留学生:王剑一、金晶、李诚、周露露、魏佳。
    (52)指导中国留学生:张小丹、娄宇、喻文光、肖慧芳。
    (53)指导中国留学生:丁晓春(原由德国知名物权法教授曼弗雷德·沃尔夫指导,在其2007年突然过世后转由赫尔穆特·科尔指导)、袁治杰、李里晶、杨继。
    (54)指导中国留学生:王洪亮、马丁、徐杭、傅梅瑛。
    (55)指导中国留学生:孙筱、黄树稳、罗莉、郭光。
    (56)指导中国留学生:杜海龙、杨萌、王钰、谢焱。
    (57)指导中国留学生:扶怡、朱逸凡、陈戈、王祯。
    (58)指导中国留学生:任宏达、王鲜蕊、佟玲、何人可。
    (59)指导中国留学生:温大军、章贺铭、祁悦实、米婷。
    (60)指导中国留学生:李丽、王贵勤、葛勇平、孙珺。
    (61)参见刘毅、张陈果:《德国法学教育访谈》,《社会科学论坛(学术评论卷)》2007年第3期,第106页。
    (62)毕业时的年龄信息来源于德国国家图书馆录入的出版物信息。当然,因为德国法学教育时间长,所以很多德国博士生毕业时也差不多是这个年龄。
    (63)本文研究的博士论文中在此出版社出版的共有18本:汤沛丰、宗玉琨、陈霄、樊文、贺剑、蒋白果、李羡蓓、林静、刘刚、刘家汝、马丁、田丽纯、熊琦、许德风、王钢、张小丹、赵晨光、周遵友。
    (64)Wissenschaftsrat, Perspektiven der Rechtswissenschaft in Deutschland, S.49 ff.
    (65)https://idw-online.de/de/news83322.
    (66)该博士论文前言言及此。
    (67)《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系列有丁强、王洪亮、王晓晔、朱岩、刘飞、张双根、张学哲、杨继、迟颖、邵建东、陈卫佐、徐国建、程建英、马丁参与。《德国法学教科书译丛》系列有吴越、丁晓春、周翠、喻文光、罗莉参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典型判例研究》系列有邵建东、刘青文、高旭军参与。《外国法学教科书精品译丛》系列有张艳、杨大可、蔡桂生、沈小军、温大军、葛平亮参与。
    (68)在刑法领域,资深学者如陈兴良很早就已经主张刑法的教义学转向(参见陈兴良:《刑法教义学方法论》,《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在宪法领域同样如此。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教义学转型,参见吴泽勇:《民事诉讼法教义学的登场——评王亚新、陈杭平、刘君博:〈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交大法学》2018年第3期,第173页(认为《重点讲义》“是我国第一部具有清晰的法教义学方法论意识的民事诉讼法学著作”)。吴泽勇所说的“著作”指的可能是图书类著作,因为论文类著作中,如果以讨论对象是否为中国法律规定的解释问题、素材是否为中国法院判决、引用的是否主要为中文文献为标准,还是已经有一些民事诉讼法教义学文章发表的,尽管立法论与解释论相糅合的论文占大多数。
    (69)许德风:《论法教义学与价值判断——以民法方法为重点》,《中外法学》2008年第2期;许德风:《法教义学的应用》,《中外法学》2013年第5期。
    (70)该会议综述刊登在华东政法大学网站:http://fashi.ecupl.edu.cn/s/316/t/107/60/ca/info24778.htm,2019年3月10日最后访问。
    (71)参见季红明、蒋毅、查云飞:《实践指向的法律人教育与案例分析——比较、反思、行动》,《北航法律评论》2015年第1辑,第216页以下。
    (72)上引季红明等文(第220页以下)列出如下教师:田士永、葛云松、许德风、刘哲玮、李昊、金可可、张定军、黄家镇、胡川宁。此外,朱晓喆也交流了其在这方面的心得体会,见其所著《请求权基础实例研习教学方法论》,《法治研究》2018年第1期。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自2015年暑期开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2017年暑期开始,均每年开设“德国法案例分析暑期班”。
    (73)参见葛云松、金可可、田士永、黄卉:《法治访谈录:请求权基础的案例教学法》,《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7年第14期,第24页以下。这种思维的训练即便对于大学一年级的德国学生而言,也是一种脱胎换骨的经历,很多高中毕业时成绩最为出色的学生在大学开始接触这种训练时,考试成绩都有可能是刚刚及格。
    (74)贺剑:《法教义学的巅峰——德国法律评注文化及其中国前景考察》,《中外法学》2017年第2期,第383页以下。
    (75)朱芒、庄加园、纪海龙、杜仪方、黄卉:《五人对话:法律评注中的案例编写》,《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7年第8期,第33页以下;张双根、朱芒、朱庆育、黄卉:《对话:中国法律评注的现状与未来》,《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2期,第161页及以下。
    (76)参见侯猛:《中国法学的实力格局——以青年学者的引证情况为分析文本》,《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5期,第173页,第179页。
    (77)截至2019年3月10日,在洪堡基金会网站上(www.humboldt-foundation.de)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法律专业”为关键词,可以查找到法学专业洪堡学者(包括总理奖学金获得者)共42名,分别为:陈昉、程迈、陈卫佐、程啸、杜涛、高旭军、郭雳、黄卉、黄喆、贾兵兵、李剑、李枚、李勇、刘国福、刘慧慧、米健、穆治霖、任雪丽、沈建峰、申卫星、孙宪忠、田坤、王洪亮、王宇、吴泽勇、许德风、徐美君、杨开湘、杨若濛、杨阳、叶金强、尹飞、于飞、于凯、喻玲、俞翔、岳礼玲、张海晨、赵晶、周翠、周家伦、朱岩。这个名单是不完整的,一部分中国法学专业的学者比如王世洲、冯军并不为这两个关键词所覆盖。
    (78)Vgl.Adolf Dietz, ZChinR 2015, 339; Peter Leibküchler, RabelsZ 2018, 429.
    (79)Vgl.Adolf Dietz, ZChinR 2013, 291.
    (80)对此参见前引[76],侯猛文,第176页以下。
    (81)参见林来梵:《宪法学:中国主体立场及其他》,《清华法律评论》2016年第1期,第181页以下;杨立新:《当代中国民法学术的自闭与开放》,《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第57页;丁胜明:《刑法教义学研究的中国主体性》,《法学研究》2015年第2期,第43页以下。
    (82)参见章程:《日台民法学坛过眼录》,《北航法律评论》2015年第1辑,第250页(认为目前“中国民法已经开始走向高度德国法化的学说继受和方法继受之路”)。
    (83)参见刘仁文:《再返弗莱堡》,《法制日报》2017年12月27日第9版。针对“法益”与“客观归责”这两个德国法理论,作者发出如下感慨:“我们现在在对域外学说进行引介时,是否完整、准确地理解了它的真实含义和在其本国的命运?有没有过于夸大它的地位和作用?在引入的同时,我们是否存在只搬运而不注意与中国刑法话语的衔接与转换呢?”
    (84)参见金可可:《民法实证研究方法与民法教义学》,《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第50页。
    (85)这个群体包括王晓晔(1993)、程建英(1993)、刘晓琳(音)(1996)、马琳(1997)、周潞嘉(1998)、朱玲(2006)、杨海江(2006)、董一梁(2009)、刘鸿雁(2010)、黄渝娜(2011)。括号中年份为博士论文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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