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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如实供述罪行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如何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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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柏利民
  • 中文刊名:RMJC
  • 英文刊名: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机构: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 出版日期:2018-09-08
  • 出版单位:人民检察
  • 年:2018
  • 期:No.774
  • 语种:中文;
  • 页:RMJC201817017
  • 页数:2
  • CN:17
  • ISSN:11-1451/D
  • 分类号:80-81
摘要
<正>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罪、受贿罪的处罚作了重要修改,其中新增加的第三款规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这是针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作出的特别从宽处罚规定。司法实践中,对如实供述罪行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各地理解不一,出现了既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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