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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人工智能语境下的法律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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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Legal Transition in Cours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 作者:李晟
  • 英文作者:LI Sheng;
  • 关键词:人工智能 ; 法律认知 ; 法律规则 ; 法律价值
  • 英文关键词:Artificial Intelligence;;Legal Cognition;;Legal Rules;;Legal Values
  • 中文刊名:FXPL
  • 英文刊名:Law Review
  • 机构:中国海大学法政学院;
  • 出版日期:2018-01-13
  • 出版单位:法学评论
  • 年:2018
  • 期:v.36;No.207
  • 语种:中文;
  • 页:FXPL201801009
  • 页数:10
  • CN:01
  • ISSN:42-1086/D
  • 分类号:103-112
摘要
人工智能的发展,不仅在社会生活多方面提出了需要法律回应的新问题,也形成了法律本身变革的推动力。从效率导向出发,人工智能在法律活动中具有广阔的运用前景。而人工智能的广泛运用,将会重构公众认知法律的模式,重构法律规则本身的形态,进而重构法律的价值导向。以上几方面的重构,构成了人工智能语境下的法律转型。
        The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not only makes some various new social problems that need legal response,but also forms the driving force of the change of law itself.Artificial intelligence has a broad application prospect in legal activities because of its efficiency.Accompany with the widespread us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the public approach of legal cognition will be reconstructed,the form of the legal rule will be reconstructed,and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the law will be reconstructed.The three aspects of reconstruction will push forward the legal transformation in the contex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引文
(1)2017年7月2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明确提出把人工智能发展放在国家战略层面系统布局,牢牢把握战略主动。而在中国互联网领域中处于主导优势地位的巨头“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也都高度重视人工智能的研究,投入了大量资金与人力。
    (2)中国知网的数据库统计显示,在法学学科的期刊文献分类范围内,关于人工智能这一主题的研究从2001年开始出现,从2001年到2013年,文献数目都徘徊于个位数,其中2003、2004两年完全空白,2014年首次达到10篇,2016年增长到26篇,2017年目前已达到98篇。仅从论文数量的增长曲线就可以显示出相关研究的迅速扩展。
    (3)比较系统的梳理,可以参见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文中梳理了六大主要问题,包括:机器人法律资格的民事主体问题,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智能系统致人损害的侵权法问题,人类隐私保护的人格权问题,智能驾驶系统的交通法问题,机器工人群体的劳动法问题。
    (4)参见王迁:《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梁志文:《论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法律保护》,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
    (5)参见司晓、曹建峰:《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
    (6)参见郑戈:《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载《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10期。
    (7)See,Yueh-Hsuan Weng,Chien-Hsun Chen,and Chuen-Tsai Sun:Toward the Human-Robot Co-Existence Society:On Safety Intelligence for Next Generation Robot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ocial Robotics,2009(1):267-282.
    (8)[德]霍斯特·艾丹米勒:《机器人的崛起与人类的法律》,李飞、敦小匣译,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年第4期。
    (9)参见曹建峰:《“人工智能+法律”十大趋势》,载《机器人产业》2017年第5期。
    (10)参见胡凌:《人工智能的法律想象》,载《文化纵横》2017年第4期。
    (11)参见张保生:《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法理学思考》,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5期。
    (12)同前注(11),张保生文;参见张妮、杨遂全、蒲亦非:《国外人工智能与法律研究进展述评》,载《法律方法》第16卷第2辑。
    (13)参见吴习彧:《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的可能性及问题》,载《浙江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潘庸鲁:《人工智能介入司法领域的价值与定位》,载《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10期。
    (14)同前注(9),曹建峰文。
    (15)《充分运用司法大数据加快“智慧法院”建设》,载《法制日报》2016年11月11日第1版。
    (16)Richard Susskind,The End of Lawyers?Rethinking of the Nature of Legal Servic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27.
    (17)参见[美]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载《霍姆斯读本:论文与公共演讲集》,刘思达译,张芝梅校,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11-43页。
    (18)哈特意义上的“无知之人“,是指对法律没有提前预测,只要被告知怎么做就会怎么做的人。See,H.L.A.Hart,The Concept of Law,2nd ed,Clarendon Press,1994,p40.
    (19)[美]Tom.M.Mitchell:《机器学习》,曾华军、张银奎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20)转引自田雷:《奥林匹斯山下的扬基---霍姆斯法官的宪政悖论》,载《中华读书报》2009年6月17日第20版。
    (21)关于法律职业的垄断性质如何发挥作用,以及法理学如何服务于这个卡特尔,参见[美]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4-93页。
    (22)Niklas Luhmann,Law as a Social System,translated by Klaus A.Ziegert,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p.158.
    (23)同前注(17),霍姆斯文。
    (24)[加]Simon Haykin:《神经网络与机器学习》,申富饶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版,299-301页。
    (25)参见[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7页。
    (26)参见[法]福柯:《词与物---人文科学考古学》,莫伟民译,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395-447页。
    (27)参见[美]道格拉斯·G·拜尔、罗伯特·H·格特纳、兰德尔·C·皮克:《法律的博弈分析》,严旭阳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3-205页。
    (28)参见[美]埃里克·波斯纳:《法律与社会规范》,沈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9)[美]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合作的复杂性:基于参与者竞争和合作的模型》,梁捷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0-31页。
    (30)再复杂的算法,在逻辑上都是一步步将情况分解简化后的回归,从而可以以0/1的二进制表现出来,参见[美]佩德罗·多明戈斯:《终极算法: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如何重塑世界》,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
    (31)据新闻报道,雄安新区相关负责人详细解释要实行的“积分制”将在遵纪守法、道德品质、社会贡献、公益活动、绿色生活等5个方面建立个人城市诚信账户,不同积分所享受的待遇也将不同。《雄安新区相关负责人详解积分制:5方面建立个人城市诚信账户》,http://financei.feng.com/a/20171025/15744081_0.shtml。
    (32)[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等译,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1页。
    (33)Supra note(16),p260.
    (34)参见[德]施路赫特:《理性化与官僚化:对韦伯之研究与诠释》,顾忠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
    (35)参见周志华:《机器学习》,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3-24页。
    (36)同前注(8),霍斯特·艾丹米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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