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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给付行政民营化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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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Research on Legal Guarantee Mechanism of Privatization of Supply Administration in China
  • 作者:杨彬权
  • 英文作者:Yang Binquan;
  • 关键词:给付行政 ; 给付行政民营化 ; 法律保障机制
  • 中文刊名:GZCJ
  • 英文刊名:Western Law Review
  • 机构: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法治陕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6-20
  • 出版单位:西部法学评论
  • 年:2019
  • 期:No.139
  • 基金: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给付行政任务民营化法律保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7—ZZJH—153);; 河南省2017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行政法规制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7BFX013)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GZCJ201903007
  • 页数:11
  • CN:03
  • ISSN:62-1198/D
  • 分类号:62-72
摘要
给付行政民营化是现代给付国家收缩国家任务、精简人员、节约财政支出以及提高行政效率所采用的行政改革手段。然而民营化并非完美无缺,其也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产生这些问题的法律层面上的原因主要是给付行政民营化的法律保障机制之缺失与不完善。建立健全法律保障机制是给付行政民营化稳健运行的基本条件,而且也是后民营化时代行政合作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引文
(1)蒋彦鑫:《北京公用事业领域财政补贴总体投入达243亿元》,http://news.163.com/13/0123/02/8LSD0PBJ00014AED.html,2018年11月12日最后访问。
    (2)[德]魏伯乐、[美]奥兰·扬、[瑞士]马塞厄斯·芬格:《私有化的局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
    (3)Volk,Merkmale der Korruption und Fehler bei ihrer Bek?mpfung,in:GS-Zipf,S.419.
    (4)Pietzcker,Korruptionsregister,Unternehmenshaftung,Transparenzgesetze,in:von Armin H.H.(Hrsg.),Korruption und Korruptionsbek?mpfung,S.160.
    (5)同前引[5],第539页。
    (6)Alfred C· Aman·Jr,《由下而上的全球化一个国内的观点》,林荣光译,载政治大学法学院公法中心:《全球化下之管制行政法》,元照出版公司2011年版,第46页。
    (7)李建良:《2011行政管制与行政争讼——民营化时代行政法的新局势》,新学林出版公司2012年版,第24页。
    (8)[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4页。
    (9)例如,四川瑞云集团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取得四川邛莱市供水服务,尽管与以前国有运营企业相比,在销售额、利润等方面都有大大提高,但私营水厂仅使用12人来负责生产、管理与后勤等一切业务,连清洁工都不需要请。这只相当于原来企业人员的1/10左右,裁员幅度之大可想而知。此案例见陈千全:《公共服务民营化及其政府管理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4页。
    (10)《抗议:韩工会联合罢工反对铁路民营化》,载《北京商报》2014年02月27日。
    (11)同前引[11],第305页。
    (12)[英]爱德华·法夸尔森等:《新兴市场公私合作模式》,唐李雅宁译,中国电力出版社2015年版,第49页。
    (13)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PPP物有所值研究》,中国商务出版社2014年版,第16页。
    (14)丁宝河:《中国PPP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13页。
    (15)詹镇荣:《电信法上不对称管制措施之形塑及界限——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860号相关判决评析》,载《中研院法学期刊》2015年第16期。
    (16)同前引[18]。
    (17)简维克:《从美国1996通讯法案例探讨电信市场下的不对称管制(下)》,载《万国法律》2002年第123期。
    (18)同前引[18],第71—126页。
    (19)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基本理论及其在政府管制实践中的应用》,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53页。
    (20)[英]安东尼·奥格斯:《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骆梅英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00页。
    (21)廖义男:《企业与经济法》,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155页。
    (22)许宗力:《论行政任务的民营化》,载《当代公法新论》(中),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608页。
    (23)价格上限规制就是在一般物价上涨率中扣除预先设定的该产业生产率上升率,在此基础上,加上被允许的价格转嫁费目的上升率,只要不超过所限定的平均价格上限,企业就能够自由变动所限定范围内的各项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价格上限规制通过赋予被规制者更多定价的自由决策权,可以更有效地促使被规制者考虑成本提高效率,因此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效果最明显的一种激励性规制。参见杨建文:《政府规制:21世纪理论研究潮流》,学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25页。
    (24)杨建文:《政府规制:21世纪理论研究潮流》,学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214页。
    (25)同前引[27],第210页。
    (26)李淳:《零售价格管制之探讨》,载《月旦法学杂志》,2010年总第186期;章志远教授也认为:“对于政府规制机构来说,价格规制无异于走钢丝:规制如果过严,则企业利润就会受到限制,服务水平又可能回到政府垄断的状态;反之,规制如果过松,则企业又可能不断提高价格,市民将难以接受。”参见章志远:《个案变迁中的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19页。
    (27)[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25页。
    (28)[德]乌茨·施利斯基:《经济公法》,喻文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1页。
    (29)同前引[30],第424页。
    (30)同前引[30],第425页。
    (31)[美]莱斯特·M·萨拉蒙:《公共服务中的伙伴——现代福利国家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田凯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08页。
    (32)[德]米歇尔·施拖莱斯:《德意志公法史导论》,王韵茹、李君韬译,元照出版公司2016年版,第194页。
    (33)[德]施密特·阿斯曼:《秩序理念下的行政法体系建构》,林明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60-261页。
    (34)[日]盐野宏:《行政法:行政组织法》,有斐阁2001年第2版,第92页,转引自陆敏清:《国家担保责任与长期照顾之实现》,国立台北大学法律学系2010年博士论文,第204页。
    (35)同前引[5],第403页。
    (36)章志远、李明超:《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临时接管制度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
    (37)林明锵:《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制与检讨——从地方自治团体有效管制观点出发》,载《月旦法学杂志》2014年总第234期。
    (38)章志远:《个案变迁中的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24页。
    [1]李建良:《行政法基本十讲》,元照出版公司2012年版,第65—66页。
    [2]福利国家为解决财政赤字、效率低下等问题主要采取抑制社会支出的成长、降低给付、私有化、鼓励工作、松绑、提高社会投资等措施。参见林万亿:《社会福利》,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12年版,第123—124页。
    [3]民营化,“泛指行政任务之执行主体由国家变更到私人之转移历程。”参见詹镇荣:《民营化法与管制革新》,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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