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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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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the regulation of unlawful practice in mailing of tobacco and tobacco products
  • 作者:云鹤
  • 英文作者:YUN He;Monopoly Management Office, Beijing Municipal Tobacco Monopoly Administration;
  • 关键词:烟草专卖品 ; 寄递 ; 通信属性 ; 中间属性 ; 监管路径
  • 英文关键词:monopolized tobacco commodities;;mailing;;communication attributes;;intermediate properties;;regulatory path
  • 中文刊名:ZGYB
  • 英文刊名:Acta Tabacaria Sinica
  • 机构:北京市烟草专卖局;
  • 出版日期:2018-07-25 13:11
  • 出版单位:中国烟草学报
  • 年:2019
  • 期:v.25
  • 语种:中文;
  • 页:ZGYB201902015
  • 页数:6
  • CN:02
  • ISSN:11-2985/TS
  • 分类号:97-102
摘要
寄递环节涉烟违法具有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一般特性,可按照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进行定性查处。寄递环节涉烟违法不同于一般的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查处过程中应当注意其特殊属性:烟草专卖品寄递具有通信的部分特征,属于涉烟违法的中间环节。实现寄递环节的有效监管需要明确其特殊属性,同时需要邮政相关立法的完善,深化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加强涉烟违法的源头治理。
        Illegal mailing of tobacco has general characteristics of illegal transportation of monopolized tobacco commodities, which will be subjected to qualitative investigation and punishment according to illegal transportation of monopolized tobacco commodities. However, illegal mailing of tobacco also has its own special characteristics that law enforcement officers must be aware of in the process of investigation. Mailing of monopolized tobacco commodities has some features of communication, which belongs to intermediate link of illegal behavior on tobacco. In order to realize effective supervision of mailed tobacco, we need to improve relevant legislation of postal service, deepen joint law enforcement mechanism, strengthen joint law enforcement, and strengthen source control of tobacco violation.
引文
[1]赵文瑞.快递业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5.ZHAO Wenrui. Research on the Legal Issues of Supervising the Express Industry Market[D].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2015.
    [2]孙艺飞.通信自由权与调查取证权冲突之消解[J].山东审判,2013, 29(3):74-78.SUN Yifei.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freedom of communication and the power of investigate[J]. Shandong Justice, 2013, 29(3):74-78.
    [3]韩大元.宪法思维[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130-131.HAN Dayuan. Constitutional Thinking[M]. Beijing: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Press. 2017:130-131.
    [4]姜明安.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413-414.JIANG Mingan. Administrative Law[M]. Beijing:Peking University Press, 2017:413-414.
    [5]陈志龙.快递非法寄递假烟考验监管能力[N].人民法院报,2017-12-25.CHEN Zhilong. The illegal deliveryof fake cigarettes by express delivery test the ability of supervision[N]. People's Court Daily,2017-12-25.
    [6]云鹤.互联网售烟行为的规制[J].中国烟草学报, 2018, 24(1):111-115.YUN He. On the regulation of online cigarette sale[J]. Acta Tabacaria Sinica, 2018, 24(1):111-115.
    1 2017年以来,各地烟草专卖局在寄递环节破获的涉烟违法案件显著增多,例如东方烟草报2017年12月27日报道的陕西汉中2.1亿元假烟网络案即是寄递环节涉烟违法案件。详见“陕西汉中案值2.1亿元假烟网络大案,竟是这样破获的~”东方烟草报,2017年12月27日。
    2详见《邮政法》第三章邮政服务,第六章快递业务。
    3 《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规定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五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十公斤)。用户邮寄烟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多件邮寄。邮电部门要加强收寄验视,防止一次多件或多次交寄的做法,并严格邮件封装,确保运递安全。
    4 理想状态下,基于《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烟草专卖品邮寄的限制性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一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寄递环节进行检查,但是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其他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上述条款能否成为监管依据存在疑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运输环节监管作出了细化规定,该条款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5 笔者在下文“3.2深化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将对此展开详细论述。
    6见《宪法》第四十条。
    7 见《邮政法》第三条,《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条。
    8 《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对信函做了进一步明确: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象、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原邮电部1996年曾对“信件和信件性质的物品”具体内容的解释如下: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书信;(2)各类文件;(3)各类单据、证件;(4)各类通知;(5)有价证券。明信片是指裸露寄递的卡片形式的信息图案。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象、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资料;(2)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物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3)邮电部规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9 这里是指信件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
    10 关于通信秘密一般认为应当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通信内容,包括纸质的或电子的通信内容;二是与通信相关的资料,包括邮编、收件人、发件人、通信地址等邮政通信相关资料和电话号码等电信通信相关资料;三是通信工具使用者的资料。
    11关于互联网售烟行为,笔者曾在文章“互联网售烟行为的规制”中做过进一步阐述,详见:云鹤,互联网售烟行为的规制[J],中国烟草学报,2018.24。
    12 详见国家邮政局网站“2017年邮政行业运行情况”,http://www.spb.gov.cn/xw/dtxx_15079/201801/t20180112_1467556.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月27日。
    13详见《邮政法》第二十五条,《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4 详见《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15 详见《邮政法》第七十五条。
    16 详见《邮政法》第七十五条,该条还规定对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的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于处分仅为内部处理措施,在此不做进一步讨论。
    17 行政自由裁量包括决定是否实施某一行为,决定实施何种行为,决定何时实施相应行为以及决定怎样实施相应行为的裁量,《邮政法》的此一规定属于决定是否实施某一行为的裁量,而裁量的内容又恰恰是较为严重的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结果的严重性限制了相应处罚的行使。
    18 《邮政法实施细则》没有条款涉及到这一内容,《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完全延用了这一规定,该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收寄验视制度或者违反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予以处罚。
    19 “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需要行政执法部门经过调查处理才能做出的判断,对具体操作人员具有很强的专业要求。此条款规定由邮政、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判断哪些物品属于“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并据以报告,显然是超出了其能力范围。
    20 《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以及限制寄递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21 近年来,关于寄递物品实行实名制呈现呼声高、落实难的局面,从加强寄递行业安全监管的角度出发,监管部门和专业人士倡导和要求实行物品寄递实名制,2016年6月1日,快递实名制作为国家行业标准就已正式施行;但实践中基于成本和安全的考虑,快递员不愿意核验身份证;寄件人不愿意实名寄递的现象也普遍存在。详见:快递实名制落地遭“冷遇”实名寄快递:管理还需动真格,http://www.ce.cn/cysc/jtys/zhwl/201711/08/t20171108_26795488.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月29日。
    22 近年来,国家更加重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逐步健全相关法律规范,加大保护力度。新修订的《民法总则》将公民个人信息纳入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规定;新颁布的《网络安全法》和新修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也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
    23参见《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24 宪法第四十条将对公民通信调查的机关限制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检察机关,现行有效的《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基本延续了这一规定。
    25 《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有关单位依照法律规定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查阅邮政业务档案时,必须凭相关邮政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出具的书面证明,并开列邮件具体节目,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
    26 《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规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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