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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人身权的惩罚性赔偿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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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刘运新
  • 关键词:记者人身权 ; 社会公共利益 ; 惩罚性赔偿
  • 中文刊名:FZSL
  • 英文刊名: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 机构:广东南方职业学院科研处;
  • 出版日期:2019-04-25
  • 出版单位:法制与社会
  • 年:2019
  • 语种:中文;
  • 页:FZSL201912101
  • 页数:2
  • CN:12
  • ISSN:53-1095/D
  • 分类号:224-225
摘要
记者拥有的采访权、报道权和评论权属于社会赋予的舆论监督权利,记者行使舆论监督权利的基础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现有的民事赔偿制度和刑罚制度都难以有效保护记者在行使采访权、报道权和评论权过程中的人身权,只有当侵权者的违法收益小于或等于其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失时,侵权者才会失去侵权的激励,有必要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保护记者人身权,这有利于抑制侵权者的侵权故意,鼓励记者依法行使舆论监督权利来有效维护公众的知情利益。
        
引文
[1]王利明.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0(4).
    [2]曹瑞林.记者在舆论监督中的人身权保护.中国记者.2001(3).
    [3]王俊荣.记者人身权特殊性及其法律保护.新闻记者.2009(6).
    [4]陈建勇.论记者人身权特殊法律保护的构建.青年记者.2013(34).
    [5]张新宝.侵权责任编起草的主要问题探讨.中国法律评论.2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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