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验法则在我国的司法认识中一直在认定事实、评价证据等方面起着积极作用,但其经常与司法认知、事实推定等概念混淆。本文通过对其功能分析,提出一些对以往完善经验法则方式的意见,以期经验法则的运用真正能够做到中国化,本土化。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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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例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4]如“过失”这一概念在法律规范中是以抽象的语言加以概括规定,在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往往需要结合行业、职业的具体职责要求或惯例,对过失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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