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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完善——以“平民撞豪车天价赔偿”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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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Improvement of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in Motor Vehicle Traffic Accident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eavy Price Compensation for Civilian Crashes on Luxury Cars”
  • 作者:陈扬
  • 英文作者:CHEN Yang;
  •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 ; 损害赔偿 ; 责任限定 ; 机动车强制保险
  • 中文刊名:CQGB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ongqing Radio & TV University
  • 机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4-25
  • 出版单位: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 年:2019
  • 期:v.31;No.136
  • 语种:中文;
  • 页:CQGB201902003
  • 页数:12
  • CN:02
  • ISSN:50-1037/G4
  • 分类号:20-31
摘要
"平民撞豪车"轻微剐蹭招致数十万赔偿的案件屡见报端,引发激烈讨论。梳理相关案例,可窥见当前豪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面临的现实困境,如普通车车主负担过重、豪车车主难获足额赔偿、路权实质不平等。剖析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制度,探索现实困境的形成因由,从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厘定、责任限定与保险分担等方向展开。司法实践暴露出赔偿项目尚存争议、完全赔偿原则僵化、保险制度赔偿过窄等制度局限。为促使相关法律制度走向成熟与完善,缓解激烈的社会矛盾与冲突,从兼顾双方利益及社会效果出发,提出涵括否定车辆贬值损失、依可预见性规则合理限定赔偿范围、增设豪车强制保险制度三方面的构想,力求构建全方位的化解路径。
        
引文
[1]陈华彬.《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责任”规定的释评[J].法律适用,2017(9):37.
    [2]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沦[M].杜景林,卢识,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23.
    [3]季金华.公平与效率:路权制度安排的价值基础[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11):38-39.
    [4]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58-64.
    [5]陈华彬.民法的现状及其展望--从世界的角度[J].法治研究,2011(1):17.
    [6]孙玉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损害赔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24.
    [7]徐建刚.论汽车贬值损失的损害赔偿[J].清华法学,2017(4):142.
    [8]Robert Merkin.Colinvaux’s Law of Insurance[M].London:Sweet&Maxwell,1997:7.
    [9]石明明,杨春蕾.平民车撞豪车事件的解决方案分析[J].黑龙江保险,2012(3):33.
    [10]王军.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36-237.
    [11]杨佳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77-178.
    [12]程啸.侵权责任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285.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EB/OL].[2019-02-14].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7192.html.
    [14]美国法律研究院.侵权法重述:条文部分[M].2版.许传玺,石宏,和育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11.
    [15]杨立新.损害赔偿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20-121.
    [16]尤·马克努斯.侵权法的统一:损害与损害赔偿[M].谢鸿飞,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17]圆谷峻.判例形成的日本新侵权行为法[M].赵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92.
    [18]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7.
    [19]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226.
    [20]张新宝,陈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9.
    [21]罗婷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探讨[D].武汉:武汉大学,2005:36-45.
    (1)尽管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包括车辆维修费、货物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停运损失、替代性交通支出等,甚至有法院认可贬值损失。但不可否认,车辆维修费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损害中一般情况下最主要的赔偿项目,尤其在“平民撞豪车”类案件中,无论是该项金额占财产赔偿总额比重,还是发生概率的角度,都占据最核心的地位。故此,选取“车辆维修费”作为彰显财产赔偿数额的指标具有客观性、科学性、合理性。
    (2)不可否认,囿于有些案件并未诉至法院或者调解结案,加之网上裁判文书的不全面性,案例统计这一研究方法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本文选取的样本仍具典型性,可在很大程度上揭示实践中该类案件的现实状况。
    (1)最高法《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最高法《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3)类似案例参见(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850号民事判决书。
    (1)《保险法》第60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特定情形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54条对路权平等作出例外性规定,具有特殊职能的机动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与作业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道路享有优先使用的权利。
    (1)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2)因本文的研究模型,系平民撞豪车,而豪车通常属非经营性车辆,故一般不含停运损失,故未提及。
    (3)相关案例参见(2018)鄂01民终7529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原告主张的折旧费用,法院认为,原告车辆确系发生事故前半年所购买新车,价格较昂贵,且原告因此事故的实际支出并未得到全部支持,本着公平的民法基本原则,酌定由被告支付车辆折旧费用20 000元。相似案例参见(2017)京03民终382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法院认为,因涉案车辆较新,宾利车已修复并不能对抗贬值损失的客观存在,但涉案宾利车按照成新率计算得出的贬值损失较高(30余万元),一审法院予以酌减至9万元,因其不属保险理赔范围,应由被告负担9万元车辆贬值费。
    (4)采肯定说的主要有杨立新、胡建勇等。参见:杨立新.车辆减值损失应当得到合理的赔偿[N].人民法院报,2006-05-17(B02);胡建勇.交通事故车辆减值损失若干问题探讨[J].法律适用,2004(6):72。
    (5)采否定说的主要有增耀林等。参见:曾耀林,张媛媛.肇事人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条件[J].人民司法·案例,2008(8):84-86。
    (6)采折中说的主要有黄金锦等。参见:黄金锦,钟志平.事故车辆贬值损失可否赔偿[N].人民法院报,2014-06-19(7)。
    (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批复》(保监函[2002]8号)载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2000]16号)第2条……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包括机动车辆)直接损毁致使该财产贬值,不是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而是间接损失,因此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但应当注意的是,该条中援引的《机动车保险条款》(保监发[2000]16号)已被废止。
    (1)如前所述,(2018)京0101民初5267号案中导致被告负担过重的关键在于,法院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肯认,加之并未将其纳入商业三者险的承保范围,轻微剐蹭豪车致使侵权人自行承担20万元的车辆贬值损失。
    (2)《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 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 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 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 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 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1)《德国机动车强制保险法》第4条第2款附件第1项规定,德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对人身损害的最低保险金额为750 万欧元、物的损害的最低保险金额为112万欧元,纯粹财产损害为5万欧元。
    (1)《德国民法典》第251条第1款规定,如果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不足以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害时,赔偿义务人应以金钱赔偿其损害。
    (2)《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第33条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 000元。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1)《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2006)第3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 000元;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2)学界肯认侵权法中亦有可预见性规则适用空间的主要有潘俊、张继承、潘玮璘等。参见:潘俊.英美侵权法可预见性规则之溯源、概念与逻辑[J].法治研究,2018(5):105-115;张继承,邓杰.论可预见性规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J].时代法学.2016,14(4):48-56;潘玮璘.构建损害赔偿法中统一的可预见性规则[J].法学家,2017(4):58-66,176-177。
    (3)引自:Palsgraf v.Long Island R.R.Co.248 N.Y.339,162 N.E.99(N.Y.1928)。
    (1)《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1)数据来源:《全国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保障程度分析报告》(2017年)。
    (2)如前所述,笔者于北大法宝数据库中,以“机动车交通事故”“劳斯莱斯”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共检索到30 份民事案例,其中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的案件17份为研究对象。统计可得,购买0元、10万、20万、30万、50 万、100万限额三者险的案件中,个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数占每类案件总数的比例分别为3/3、0/2、1/1、1 /5、0/4。囿于统计样本数目的有限性,结论不尽完善,但一定程度上仍显示出,随着购买的商业三者险承保额度越高,侵权人自行负担损害赔偿的概率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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