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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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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Functions of Compulsory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 作者:艾尔肯
  • 英文作者:AI Erken;Law School,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
  • 关键词:医疗纠纷 ; 医疗责任强制保险 ; 转移医疗风险 ; 《医疗责任强制保险法》 ; 功能
  • 英文关键词:medical disputes;;compulsory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transfer the medical risk;;compulsory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law;;function
  • 中文刊名:HBFX
  • 英文刊名:Hebei Law Science
  • 机构: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7-06-07 13:55
  • 出版单位:河北法学
  • 年:2017
  • 期:v.35;No.285
  • 基金: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中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立法研究》(CLS(2016)D123)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HBFX201707005
  • 页数:9
  • CN:07
  • ISSN:13-1023/D
  • 分类号:52-60
摘要
医疗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依法确立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强制投保义务,以分散医疗损害责任的风险,使受害患方的损失及时得以补偿的一种责任保险制度。实行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有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和缓和医患矛盾、转移医疗风险和提高医疗科学技术水平、推进保险产品创新和确立保险市场规则、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维护医疗秩序和建设和谐社会等功能。建议制定《医疗责任强制保险法》确立和实行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对有效解决各种医疗纠纷,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新时期法治社会建设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The compulsory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is a must insurance system which is established for medical institutions and medical personnel by legislation in order to disperse the medical liability risk and compensate the damage of the injured part timely. The social functions are as follows: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injured side,to ease the conflicts between the patients and the doctors,to transfer the medical risk,to improve the level of the medic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to promote the innovation of the insurance products,to establish the insurance market rules,to build a diversified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to maintain normal medical order and build a harmonious society,etc. It is suggested that our nation formulate a compulsory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law,establish and carry out compulsory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It will effectively solve various medical disputes,deepen reform medical and health system reform,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in new era through legislation.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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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一是强制性,通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形式强制实施,将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医疗机构的经营及医务人员执业的前提条件。二是标准化,整个强制保险体制的运作具有一套统一的标准,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范围、责任限额、保险费率等均作出明确的规定。
    (1)例如,在20世纪初的美国,X射线被广泛应用到疾病的诊断过程中,它能够保证医师确诊并客观上促进影像学的发展。但是,患者却常以X射线辐射量大且损害其身体为由提起医疗诉讼。尽管如此,美国的医疗界并没有受到这些诉讼的影响而停止使用X射线,原因就是医疗责任保险的存在,医师即使在该类诉讼中败诉,也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1)1998年9月,云南省政府发布的《云南省医疗损害事件处理规定》第1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办理医疗执业保险”。这一地方性法规的发布和施行,标志着云南省率先在国内开展了医疗责任保险业务。
    (2)2000年3月(2010年6月修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了《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医疗损害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但这一保险产品尚未完全推广和普及。因为保险费过高和一些观念上的因素,其市场需求量较低,使得医疗责任保险无法有效发挥分散风险的作用。而保险公司通过提高保险费来维持经营,导致保险机构和被保险人对于投保和承保这一保险产品的积极性都不高,出现了逆向选择的现象。
    (3)根据保险法原理,如果对某种商业保险实行强制保险,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是风险发生造成的危害较大;二是赔偿责任较重;三是投保人投保该险种存在逆向选择行为;四是风险发生比较普遍。在我国推行市场化医疗政策的情况下,医疗损害纠纷激增,对公立的医疗机构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完全符合强制保险的条件。
    (1)依据“大数法则”原理,我国目前医疗责任保险市场不景气的一个原因,就在于参保的医疗机构的数量少,从而影响了“大数法则”作用的发挥。为了保持保险公司赢利,就会采取高额的保险费,从而影响了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
    (2)据调查,2013年全国医疗责任保险的收入共15.7亿元,已决赔付约10亿元,未决赔偿约7亿元,总体亏损。在医疗机构投保时存在逆向选择的情形下,只有高风险的医疗机构或科室投保。由于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不高,阻碍了医疗责任保险的推广和发展。
    (1)例如,海南省于2010年6月,依据《海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规定》成立了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自2011年1月起在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推行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目前,已覆盖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保的医疗机构达到1000多家。全省90%以上的医疗纠纷均通过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解决,医疗责任保险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赔偿中已发挥重要的作用。
    (2)据报道,我国医疗纠纷年均增幅达30%以上。2013年经原卫生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医疗机构门诊接待数量为73亿人次,发生医疗纠纷为7万件左右。2014年前八个月,全国公开报道的医疗纠纷有128起,逾九成发生了对医务人员的人身侵害行为,涉及医务人员138名。
    (1)各国对医疗责任强制保险主要采取两种发展模式:一种是行政推动模式,即运用行政权力强制要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另一种是立法主导模式,即采取立法主导的方式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投保义务,使医疗责任保险成为法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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